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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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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英文

条款英文范文第1篇

保险单据是保险人接受被保险人的申请,并收取保险费后与其订立的保险契约,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说明,是当事人处理理赔和索赔的重要依据。保险单据应准确反映如下要素: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运输工具和路线、承保险别、查勘、赔付地点、签发地点和日期、保险人或其的签章。

与运输单据诸条款不同,UCP600第28条“保险单据及保险范围”,对于保险单据应记载的内容没有做详细的规定。具体保险单据应记载的内容,需要开证申请人在条款中预先规定。笔者在工作中发现,进口开证项下保险单据的不符率远高于出口单据,保单不能反映合同原意而银行不能拒付的情况时常发生。究其原因,在于国外出口商对国际惯例的理解有偏差,条款表述不够透彻,导致保险单据不符,或者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要求落空。这些问题,往往伴随着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未得到有效覆盖,被保险人权利受损等情况。因此,拟定简单、具体的条款,提醒国外出口商按要求投保,可以保证进口贸易顺利开展,减少贸易纠纷、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本文针对以下条款中容易出现的不符点或问题,逐项分析如下:

一、投保币种错误

INCOTERM从1990版开始,就要求CIP、CIF价格术语下,投保货币应当为合同货币。为了保持UCP与INCOTERM的一致性, UCP600沿用UCP500的观点,第28条F.I款规定“保险单据必须表明投保金额并以与信用证相同的货币表示”,详见ICC511号出版物《UCP500与UCP400比较》关于“第34条的改动”。作此规定,是为了保护进出口商:投保币种如果不是信用证下货币,可能产生因该国外汇管制而无法汇出、货币兑换发生损失等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后果。

然而有些国家的进出口商、银行或保险公司,对国际惯例的理解并不深刻,保单上常常照抄此条款,同时用本国货币表示承保金额。制作保单的人员似乎根本不了解UCP和INCOTERM的规定。投保货币与信用证不符的保险单据,常来自巴基斯坦、印度、菲律宾、乌克兰等国家。印度、巴基斯坦的保险法规规定,投保国际货运险的本国企业,只能按本币获得赔付,外币赔付仅对境外被保险人有效,保险公司的外币头寸也受到诸多限制。这些国家的保险单,常见投保金额以该国货币表示,有时补充了等值若干外币或表示一个外币投保金额。

例如,信用证币种为美元,受益人国别巴基斯坦,保单条款:“…CLAIM PAYABLE …IN CURRENCY OF THE CREDIT…”(保险索赔款项,可用本信用证的币种赔付)。常见不符:来单照抄CLAIM PAYABLE IN CURRENCY OF THE CREDIT,同时表明SUM INSURED PAKISTAN RUPEE…(承保金额巴基斯坦卢比…)

所以,对于从外汇管制国家的进口,笔者建议保险条款中强调“…SHOWING SUM INSURED IN CURRENCY OF THIS CREDIT…”。

二、投保金额不足

常用条文:“FOR 110 PERCENT OF INVOICE VALUE”(按发票金额110%投保)。非专业人士往往并不了解,对于投保金额,UCP600第28条F款规定“如果从单据中不能确定CIF或者CIP价格,投保金额必须基于要求承付或议付的金额,或者基于发票上显示的货物总值来计算,两者之中取金额较高者”。《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ICC681号出版物)第178段规定“如果从信用证或单据中可以得知最后的发票金额仅仅是货物总价值的一部分(例如由于折扣、预付或类似情况,或由于货物的部分价款将晚些支付),也必须以货物的总价值为基础来计算保险金额”。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常常因受益人误解这一条款而导致投保不足:

一是发票金额小于货物总价。大宗原材料往往先凭临时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结算大部分货款而不是全款,如进口铁矿石、煤炭等商品时,信用证常规定临时发票金额为货物临时总值的95-98%;机器设备贸易中,常常规定凭发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等支取60-70%的价款而不是全款。如果信用证不特别要求发票金额应为总价,此时受益人出具的发票往往为本次支款金额,小于货物总价。

二是信用证允许随货提交不计价的样品;样品没有计入总价。

三是货物有折扣。如信用证货描为货物总价1万美元,来单发票显示货物原价12500美元、折扣20%,发票净额1万美元。

如果来单均按照发票净额投保,上述1、3情况下,银行会按照投保金额不足而拒付。对于情况2描述的样品,银行往往无法拒付,因为发票显示样品价值为0;保险公司不会受理样品受损的索赔,因为该项商品无价值;然而,一旦样品受损,进口商或者需拆开正装货品作为样品,或者因等待出口商补发样品而浪费时间,利益已经受损。

实践中,不熟悉这些规定的受益人还是大有人在,自作聪明按本次发票的净额投保,从而导致投保不足。一旦发现此类不符点,预约投保项下,保险单据尚可更换,有补救的可能;而如果是独立的保险单项下,保险公司往往不愿承担增额和追溯从前的责任。

为了避免投保不足可能产生的风险和纠纷,开证申请人应事先判断是否会出现发票金额不能反映货物总值的情况,如果是,则建议开证时列明“…FOR 110 PERCENT OF FULL GROSS VALUE OF INVOICED GOODS…”,提醒受益人按发送货物的总值投保。

三、险别条款问题

UCP600第28条g款规定,“信用证应规定所需投保的险别及附加险(如有的话)”。

一是保险条款应当明确。许多企业,仅规定ALL RISKS或OCEAN MARINE CARGO ALL RISKS等,殊不知类似表述,正好落在UCP第28条f款h的惩罚性规定内:“当信用证规定投保“一切险”时,如保险单据载有任何“一切险”批注或条款,无论是否有“一切险”标题,均将被接受,即使其声明任何风险除外。” 按《UCP600评述》(ICC680号出版物)对UCP600第28条的解释,“跟单信用证不应要求投保“一切险”,因为在不同的市场有各种各样的一切险。h款意指跟单信用证应该明确所要求的投保险别”。由于保险公司均通过保险条款来定义险别和附加险,因此,信用证条款应明确指出所投保险种及所依据的保险条款全称,或者广为接受的保险条款缩略语简称,如I.C.C.(A)。

笔者建议进口开证前,与出口商要约定好保险条款。选择条款时,要注意尊重投保地的保险公司习惯,首选是ICC条款,其次是投保地的常用条款,是因为保险公司对于不常用条款,往往需要启动特殊流程,单独审查条款、单独报价,在费率和服务效率上自然会打折扣,甚至拒保。

在国际海运保险业务中,英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比较发达的国家,它所制定的保险规章制度,特别是保险单和保险条款对世界各国影响很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海上保险业务中直接采用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简称I.C.C.)。此外还有AMERICA INSUTITUTE CARGO CLAUSES、DTV ADS 德国远洋船舶保险条款等。

欧美的企业,习惯于采用预约保险方式,将一定时间、一定范围的保险业务一次交给保险公司承保,船期、船名、航程确定后,投保人向保险公司作出保险申明(DECLARATION),保险公司再签发保险证明(INSURANCE CERTIFICATE)。预约投保方式下,保险条款往往早已确定,出口商也往往获得了一个比较满意的费率。进口商如果一定要另外选择对方不熟悉的条款,就可能增加谈判难度、浪费时间、多付保费。

二是进口开证时需慎用CIC一词。“在中国,进出口货物运输最常用的保险条款是C.I.C.中国保险条款…”,这段中国人保官网的文字广为传抄。然而据笔者考证,1981年中国人保国际货运险系列条款时,是否使用CIC这个词已不可考,当年参与修订该条款的回金鳌同志在其论文中未用过CIC一词;1995年央行在银发[1994]328号《关于下发外币保险业务类保险条款的通知》中废止了中国人保当时的所有国际货运险条款,附件中的央行版条款未使用CIC一词;此后,中国人保并未将CIC、中国保险条款这个词做注册或备案。按照现行保险法,CIC或者CHINA INSURANCE CLAUSE并不是一个中国保监会认可的正式名称。PICC官网的表述是“以上八种条款,投保人可按需选择投保”,即保险单应显示该公司已备案保险条款的全称,例如ALL RISKS AS PER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 1/1/09,而不是ALL RISKS(CIC)。笔者无意纠结于CIC目前是否可用,但是,要求国外的保险公司按照它所不熟悉的、名称未得到监管机构认可的CIC条款承保,确属强人所难。

四、查勘理赔机构的问题

常见条文:“SHOWING CLAIM PAYABLE IN CHINA”(中国境内可赔付)。它的本意是为了方便进口商,一旦出险,进口商应可以联系该保险公司在当地的查勘、赔付,就地完成理赔,发生纠纷时,适用中国法律。所以,如果保险公司在当地没有显示查勘或赔付,中国境内可赔付这一承诺就无法落实。

虽然办理出口保险时,国内保险公司见此条款会主动加列目的地的查勘理赔机构,但是进口保单就往往忽视这一点。国外保险机构繁多,竞争激烈,不是所有保险公司都能很好地处理国际货运险业务,目前仅东亚和东南亚国家来单能较好地写上中国大陆的查勘理赔机构。欧洲国家的保险公司常指定港澳台的保险机构,甚至有些国外来单,照抄“CLAIM PAYABLE IN CHINA”而不标明中国的查勘,此时开证行无法拒付,因为保险单据显然载明了”CLAIM PAYABLE IN CHINA”;而此时进口商面临的却是,或者港澳台、新加坡的保险公司无法在大陆开展业务、不能直接来大陆查勘,或者需克服通讯不畅、语言不通的困难,赶紧联系海外保险人,给查勘理赔带来诸多不便。

为了防止类似尴尬局面,建议进口商开证时补充列明”INDICATING A SURVEY AGENT IN CHINA MAINLAND”。同时要求银行通过特别条款列明“INSURANCE DOCUMENTS INDICATING SURVEY AGENT IN HONG KONG OR MACAU OR TAIWAN UNACCETABLE”。一旦保险单据上未载明在我国大陆的查勘,银行即可理直气壮拒付。

五、被保险人、仓至仓以及空白背书问题

信用证往往规定保险单据需空白背书而不规定被保险人是谁。

条款英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农村、抽水效应 贷款 区域合作 纵向一体化

一、“抽水效应”

“抽水效应”形象的比喻了资金从农村流向城市等发达地区的经济现象,主要表现为“存易贷难”、“金融机构对农业贷款所占比重低”以及“以高利贷为代表的民间资本盛行”等。造成抽水效应的原因大致可以归结为市场规律、经营风险及宏观政策三个方面。农业在我国属于弱势产业,近10年间,我国GDP结构中第一产业所占比重下降了10多个百分点, 相应第二、三产业上升10多个百分点,其生产具有经营分散,成本高,风险大,收益率低等特点。受利益驱动,设立在农村的金融机构不愿将资金投入到农业生产与建设中去,而是将大量从农村吸储的资金通过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以及邮政储蓄系统三大渠道投入到回报率高、风险低的行业和经济发达的城市地区,使大量农村资金“非农化”,加剧了农村信贷资金的供需不平衡。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所提供的贷款数量之和仅能满足农村10%的贷款需求,除了64%的贷款需求由民间提供外,仍有26%的贷款需求没有得到满足。而2001年~2006年间,仅从农村信用社流出的资金就由4677.98亿元增加到6723.7亿元,增幅达43.7%。向人民银行提交准备金、购买债券和资金拆出是三种主要的资金流出方式。因此,可以说现有的农村金融系统是将农村资金引流到城市的一个桥梁,是造成农村经济“失血”的无形杀手。政府补贴杯水车薪,资金短缺已成为制约农村发展的瓶颈。

二、农业信贷推行的困难与问题

农村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贷款。该项措施本应对于缓解“抽水效应”,增加农业资金供本应起到积极的作用,但目前效果并不明显。

农业信贷推行遇到的主要问题与困难有以下几点。首先,农村金融机构自身条件有限,历史包袱沉重,业务水平不高,发展后劲不足。其次,农村的传统思想使得农民惧怕“负债生产”,加之办贷手续繁琐使得农民整体对于贷款热情不高。再次,贷款农户信用评价体制不完善,投资回收期过长,贷款管理成本过高。并且农民多为消费性贷款,生产性贷款需求不足甚至缺乏借贷载体。农民经营水平不够,导致还债率低。最后,大量金融机构从农村撤并,导致金融服务工具匮乏,“高利贷”卷土重来。

三、农村金融改革的主流思维与局限

目前,国内关于解决农村资金匮乏问题的主流思维是在政府政策扶持的基础上加快农村金融改革的步伐,加强农业金融体制建设,然后通过市场机制引导资金回流。具体的措施有:1、政府的大力支持和相关部门的紧密配合;2、重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金融机构;3、完善贷款制度,调整利率,进一步扩大放贷范围;4、按照WTO 的宗旨和原则,适当鼓励和引导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农村市场;5、规范民间借贷行为;6、直接限制县域资金外流等。

以上提到的解决方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疏通农业资金回流渠道的作用,但从根本上来讲,我国小农经济的特殊性决定了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完全由市场自发配置难以完成,必须由政府政策支持、引导和推动。农村生产力低下是一个普遍的世界性难题,在中国尤其严重。农业产出无法达到社会平均回报率,从而无法对资本产生吸引力,试图仅依靠“看不见的手”来调节农村资金流向近乎不可能。因此,农村金融体系的重构、贷款制度的完善等措施治标不治本,甚至一个更加完善的金融系统会导致农村资金更有效率的流出,可以说恰好起到相反的作用。而在农业产业不成熟的前提下,盲目引入外资的后果不但会阻塞本土资源流通,甚至产生破坏性的作用。因此,解决农村资金流向问题的根本不在于外部制度的成熟与否,而关键在于农业生产水平本身。

四、农业贷款的对象调整与新思路探究

那么究竟如何合理解决农村资金短缺的“抽水”问题呢?如何调整现阶段农村的生产关系以适应当前的生产力水平呢?针对以上几点原因,调整农业信贷的贷款对象,形成以村镇为单位的农村经济区域合作模式与开展“纵向一体化”的经营模式是目前最为可行的方案之一。

农村经济区域合作模式是指以村或镇为基本单位,由当地农民采用入股集资的方式自发组成生产性的互助组织,选举产生领导机构,然后以之为单位开展农业生产。从国际经验来看, 要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平均利润率, 不可能依靠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模式来实现, 必须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 提升生产单位的层次和规模。

纵向一体化的经营模式是指政府放开与农业生产相关的各个领域的限制,允许并鼓励农民参与到农业生产的上下游,逐步延伸产业链条,培育新的增长点,拓宽增收渠道。然后,农村金融机构以生产互助组织为单位,按其信用评级统一发放贷款,使资金回流农村,提高农民收入水平,最终拉动产业增长。

具体来讲,例如某村农民可以采取一人一票制,以一定金额作为入会费组建股份制生产合作社,通过选举产生领导委员会,对外统一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统一组织检疫与销售;对内开展农业知识讲座与技能培训,普及农业生产知识。对于有能力的合作社,可以开办化肥生产厂和农产品加工厂,提高产品的单位附加价值。合作社还可以进入包括设备制造、运输、零售、餐饮等其他与农业有关的领域进行经营,形成三大产业紧密结合,互相促进的局面。政府在这过程中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与帮助扶持,例如采取免税或补贴政策,加大政策性银行的支农力度,重点扶持示范性农业等,同时适度引入竞争机制,保证农业产业稳步发展。此时,作为农村金融体系核心的农村信用社以生产合作社为单位发放贷款,不仅可以获得良好的收益,还可以极大的活跃农村金融市场,引导资金回流。

采取“区域合作”与“纵向一体化”经营模式的优势在于:首先,提高了农业生产水平。个体农户由于缺乏知识技术或必要的培训,往往经营收益微小甚至亏本,采取合作生产的方式不仅可以提高经营水平,增加农业产出,还可以发挥社会主义集体生产的优势,通过规模经济效应大幅降低生产成本,同时增强农业生产的风险抵抗能力。其次,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了坏账可能。出于多种原因,农民在使用资金时不够谨慎以及还贷意识不强,而区域合作体制要求生产互助组织整体作为信用单元参与信用的评级与核算,使得资金应用效率提高,减少了出贷单位的坏账损失。在浙江省的部分农业试点中,信用机构针对合作社可以做到当天发放贷款且坏账率仅为0.6%。最后,大幅减低了贷款的管理成本。例如目前农信社、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小额贷款业务采用的是一家一户式的小农资金投入形式,贷款金额一般在1000~10000元之间,最高仅可以达到50000元。这一小额分散经营的模式使得出贷单位难以有效管理出借款项。资料显示,支农贷款每增加1500万元, 农户面要增加近1000户。采取集体借贷,统一核算的区域合作制度将使得这一过程变得简便,易于有效控制,且有利于农户联保制度的推行,从而促进贷款的回收与再发放。

需要注意的两点是:首先这两种经营模式的开展是相辅相成的,仅采取“区域合作制度”无法使得农业生产水平有所进步,农村生产力无法从根本上得到提高。同时,不以合作经营为前提而允许农民自主经营其他涉农行业是极其危险的,不仅成功率极低,而且将在很大程度上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由此可见,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是中国农村发展的大前提,在这个前提上辅之以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可以进一步稳固和促进发展。其次,区域合作模式中的生产合作社与上个世纪90年代的农村合作基金会有着严格的区别,目前乡镇体制改革已全部到位,政府行政机构不再参与其中,完全靠农民自发组织,自我管理,政府权力机关仅从宏观政策方面给与帮扶,而不直接参与具体经营活动。

五、结束语

总而言之,目前农村资金外流的现象可以归结为农村生产力发展滞后,并且没有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与之匹配的问题,而并非由于农村金融体制不健全或市场化程度不够。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也必须从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适应性角度入手,通过“区域合作”与“纵向一体化”的方式调整农业贷款对象,同步改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投资环境恶化,农业资金匮乏,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的农业现状。

参考文献:

[1]侯芳妮:从“ 抽水效应”看农村信贷资金短缺.财会月刊[J],2006年第3期

[2]袭磊滨:对农村资金严重短缺问题的思考.秘书之友[J],2003年第11期

[3]郭玮:城乡差距扩大得表现、原因与政策调整.农业经济问题[J],2003年第5期

[4]韩崇胜:发展农村金融业解决农村资金短缺之探讨.甘肃农业[J],2005 年第1 期

[5]徐长春李宾:农村地区贷款难与难贷款问题的对策思考.海南金融[J],2007年第11期

[6]褚保金于佳:农村资金短缺、资金非农化与信贷支农,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2004年第14期

[7]:农村资金为何短缺.经济研究参考[J],2004年第87期

[8]刘雪雁尹锋:农村资金短缺问题分析.河北农业科学[J],2007年第11期

[9]戴运财:改变农业落后和解决农村资金短缺的探讨.广西金融研究[J],2003年增刊第1期

[10]王宝贵:对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的研究.消费导刊[J],2007年第12期

[11]张杰: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政策调整,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调查与思考.农村金融[J],2007 年第23 期

条款英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合同长句 特点 英文翻译 技巧

前言

合同是甲方和乙方在商务合作的时候设立、变更、终止合作关系的有效法律协议。目前,我国贸易活动频繁,经济发展迅速,合同的英文翻译已经成为了一种常态,英文合同具有英文本身文体的特点,比如,在合同中使用大量的长句,以此来确保合同的严谨性和科学性。如果想要将英文合同的内容准确无误、语意通畅的表达出来,就需要了解英语合同中长句的特点以及英文翻译的技巧,所以本文对此进行了简单研究。

一、合同长句的特点

1.语言特点。

(1)用词方面。英语合同中长句的单词应用具有很大的特色,合同中的单词往往具有一定的特定性、专业性、准确性,并不会像其他英语文章一样经常应用一些比较大众化、通俗易懂的单词。比如,The buyers are requested to countersign and return one copy of this Sales Confirmation immediately after receipt of the same.(买方确认签收到售货书后,立刻退回一份副本),“the same”在合同中的应用属于法律和商业用语,解释为“上述的人(或物)”。

(2)语态和时态。

1)应用现在时态的频率高于将来时态的应用频率。在合同中虽然一些规则是对签约后相关事宜的协议,但是往往在合同的书面记述中仍然采取现在时态的方式表达。例如,The period of Lease is two years beginning from the date the Lessee accepts the equipment on examination.(租期为两年,从承担人验收设备之日起算。),其实选择现在时态表达相关事宜的协议内容,可以让当事人双方之前更加容易理解合同条款,阅读起来更加方便。

2)在合同协议中当某些条款涉及到双方权利与x务的时候,往往采取主动语态和直接的方式来阐述条款,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理解条款内容的难度。例如: The parties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extend this agreement for five years。(当事人双方有权将本协议延长五年),在这一条款就采用了主动语态阐述,使表达看起来不嗦,更加直接了当。

2.句式的特点。英文合同和法律文书相差无几,内容都需要具有严谨性的特点,言语措辞具有一定的严格性,但是英文合同中的句式特点有规矩可循。首先,合同里面的条款约束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的句意表达一定要清晰、明确、完整,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选用陈述句叙述文字,减少疑问句、祈使句和感叹句的使用频率。其次,英语合同中往往会采用被动语态和名词化结构来增加事实的客观性,突出强调事实的真实性。

合同中也会经常使用条件从句来考虑可能会发生的各种情况。合同文献必须具有严密的思维逻辑,需要在文献中罗列出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对如何解决各种可能涉及到双方利益的突况,都要在文献中讨论清楚,以免日后双方有利益争执,所以条件从句的使用非常频繁。有的时候,可能因为要考虑到各种情况的发生需要混合使用多个条件从句,所以在翻译的时候看起来很繁琐,这时候就需要弄清每个条件从句的含义然后综合翻译。

由于英语合同严密性的要求,所以英文合同的句子通常都较长并且结构复杂,这是为了清晰地划定出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使文章内容存在容易让人曲解或误解的部分,歧义的句子也不能够出现在文章中。这时候就需要用许多的限定词和附加成分等来修饰句子,非谓语动词短语、定语短语、并列句和主从复合句等都会被应用到文章中。这样就会增加英文合同中句子的长度,有可能每句长达17个单词,甚至有的时候一个长句就成为了一个段落,这样的句子结构会更加的复杂,需要翻译者仔细研究长句要表达的意思。

二、 合同长句的英文翻译的分析

英语合同是具有法律性的协议文件,内容言语要求严格、严谨,不能够使文献中的某些条例引起当事人双方的误解和纠纷,所以在合同中往往会举例说明各种情况,并针对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出解答方案。这样一来,很容易造成合同句子的结构复杂和长度大的问题,但是长句的使用又可以清楚的规定出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曲解或误解,所以在合同中长句的应用又显得极为重要。由于英文合同中长句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所以在翻译的时候要非常注重语句的通顺和用词的准确性,下文将介绍翻译长句的一些技巧。

1.简单长句及其翻译。在英语合同中简单长句非常常见,它的主要特点是句子长,但是句子结构较简单,有明确的主语。通常情况下,简单长句用来叙述一系列动作、从假设到结果的事情、时间顺序、逻辑顺序等有关内容,这种英语长句的结构和汉语句子结构相比相似度很高。所以在翻译这类句子的时候,顺序翻译法可以帮助翻译者清晰准确的表达句意。首先,翻译者要分析出长句中各个相关成分的逻辑关系,随后划分句意整合句子的主干和支干,然后以主干为核心,以支干为辅助,整合组成的句子。

例如: Either party hereto shall he liable for the failure of the performance hereunder,If the same is caused by war , food or any other causes beyond the control of the party.

上面举例的简单长句可以把主句划分为either... Hereunder.从句作为假设条件句:if the same...of the party.

从句一般会罗列出不需要当事人负责的各种情况的相关条款,然而主句主要负责说明从句中发生各种情况后的后果。

2.并列长句及其翻译。商务合同的严谨性不允许文献中缺失任何可能会发生的情况,所以合同中也会存在大量的并列成分用来罗列事例。一般情况下,并列成分由并列的词、短语以及从句等部分组成。如果从语言角度来分析的话,并列句拥有平行结构的优点,可以使合同的句子结构有良好的协调性,语意表达得充分,减少缺失各种情况的可能性。面对这种句式翻译的时候,可以采取分句译法,因为并列句罗列组成段落后,并列句之间的语意逻辑关系不强,可以在翻译的时候将各个并列句分开翻译,以单独成句的方式呈现出来。比如,

(1)Time of shipment is of the essence of this contract but if as a result of any cause or causes beyond the control of the seller, (2) shipment is delayed for more than thirty(30) days。

e例中的句子是合同句子里的一部分的并列句,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按照划分好的段落顺序依次翻译。

3.复合长句及其翻译。在合同中也会经常用到复合长句,以此来确保合同的严谨性,或者确保合同中文献能够明确的阐述出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当条款数量有限,又必须使意思完整明确、语意通顺流畅的呈现出来的时候,通常还会在合同中使用多个复合长句组成段落。这类句子结构的特点为句子长度长、语法结构复杂,但是复合长句思路清晰而且有条理,语意表达准确具有严密的逻辑关系。抓住这种类型句子的特点,然后寻找翻译技巧,在翻译的时候要明白原句结构的关系和组成,分清主干和支干的组成,翻译的时候要将主句的内容作为核心,用从句来辅助主句说明句意。对于句子中存在的固定搭配等其他成分不能忽视,用汉语充分的表达出成语和词组的意思,确保语义连惯的同时可以适当地给句子润色。

三、英文合同长句的翻译策略

由于中西方的差异,中文与英文的语法结构有所不同,所以不能够在翻译英文合同的时候,将英语结构套用到汉语翻译上,要懂得灵活变换汉英之间的关系。为了让当事人双方能够准确的领会到英文合同的内容,翻译者要在确保英文合同具有严谨性的同时,学会随机应变,实现翻译功能的对等,用规范的汉语把合同原文的意思准确的表达出来。

1.包孕。包孕就是改变原来的英文格式,以“英语的后置修饰成分+被修饰成分”的方式表达出来,用这种方式把英文用汉语翻译出来行成前置包孕。包孕的优势是可以使句义的衔接更加流畅和结构紧凑,让句子整体看起来不散漫有极强的整体感,如果翻译的长句中有后置定语的成分,完全可以采用这种方式来翻译合同。合同也会经常出现定语从句和短语,它们可以增强合同语言的精确性,使条款所表达的含义一目了然,同时也可以减少误差。

2.切断。由于英语合同中经常采用长句,很不容易将语意准确无误的翻译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先采用切断的方式把原句的关系代词、关系副词、主谓连接处、并列或转折连接处、后续成分与主体的连接处等划分出来,使翻译者更容易的理解文章内容。切断的优势是既可以不打乱英语长句语序,又可以避免漏译的情况,其实这种方法类似于学习文言文的时候划分句子结构,这是结合了我们学习汉语长短句时的习惯。合同往往为了表达多重密切相关的概念,会用多个修饰成分、限定成分来修饰句子,所以在翻译的过程中结合英文合同长句的实际情况采取切断的方法,从而增强句子的层次感,为翻译者的翻译提供便利。

3.重组。由于英文合同中应用的长句非常复杂,长句应用的修饰成分、句式较多,而且英汉之间的语序又有很大的差别,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重组的方式也是一种很好的选择。当然,重组的时候不能改变原文的语意,要在清楚长句结构的组成、语言逻辑关系的情况下,对长句的各个相关成分进行重组。重组的时候可以改变英文的表达方式,按照汉语的表达习惯对语序进行变动,实现“英文合同”到“中文合同”的科学转变。

四、结束语

英汉两种语言在语法结构和语意表达上有很大的差异,正因为如此,翻译者在翻译英文合同的时候会遇到很多困难,这时候就要求我们学会寻找英文合同中存在的特征以及翻译技巧,从而达到翻译英文合同长句能够运用自如的水平。本文阐述了英文合同长句的特点以及英文翻译的相关内容,并且讲述了论述了包孕、切断、重组这三种英文合同长句翻译的策略。在实际翻译中,不能够过于死板,一定要结合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各种翻译方法,达到最好的、严谨的翻译效果。

参考文献:

[1]周燕,廖瑛.英文商务合同长句的语用分析及其翻译[J].中国科技翻译,2004(04).

[2]刘秀美.谈涉外英文合同长句的理解及其翻译[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1(07).

条款英文范文第4篇

一、英译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几种:国际许可证合同,或称国际技术许可证协议(InternationalLicensingAgreement);国际技术咨询服务合同(InternationalConsultingServiceContract);国际合作生产合同(InternationalCooperativeProductionContract);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或协议(InternationalContractingAgreement),好的技术转让合同的译文,一般都应具备以下特点:

1、准确性

技术转让合同的英译要以“准确”为首先条件,做不到这一点就谈不上翻译。这里讲只满足于字面上的一致,而是将从词义、语法、专业上去深刻理解原文的含义,使疑问说明原理准确无误,陈述事实明白晓畅,切不可使人感到疑问模棱两可。请看下面例句:“合同总价30%,计3642美元(大写:三仟陆佰肆拾贰美元),在受让方收到出让方提交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支付给出让方”。原译:“thirtypercentofthewholecontractprice,counting3642dollars(Incapital,thirtythousandsixhundredandfortytwo)willbepaidbylicenseetolicensornotmorethan30daysafterreceivingthefollowingdocumentsfromlicensorandfindingthemauthentic”。

这一条款的英译至少有六处不妥:第一、“合同总价”不能译成"thewholecontractprice",应译成"thetotalcontractprice","total"在这里强调“总额”;第二、“计ⅩⅩ美元”应译成"namelyⅩⅩUSdollars",在"dollar"前一定要加US,因为使用dollar的国家除美国外,还有加拿大、澳大利亚、埃塞俄比亚等国;第三、“大写”不能用"incapital","incapital"表示“用大写字母”,英语合同中的“大写ⅩⅩ”应译成"say+英语数词",第四、“不迟于三十天”,准确的译文应是"notlaterthan30days";第五、"willbepaidby"应改译为"shallbepaidby",在合同文本中"shall"主要用来强调一方所负有的义务;第六、“经审查无误”,应译成"tofindtheminconformitywiththestipulationsofthecontract".另外"afterreceivingthefollowingdocuments....andfinding"最好用完成时形式"afterhavingreceived...andfound"或用从句的完成形式"afterlicenseehasreceived...andfound",“出让方提交的下列单据”译成"thefollowingdocumentsfromlicensor"不够确切,不如译成"thefollowingdocumentswhichareprovidedbylicensor"

2、严谨性

起草合同文件必须严谨,那么英译合同文件也应力求严谨,译合同文件不同于译文艺作品要求具有文采、韵味,英译合同文件要求的是严谨和精确。为了排斥歧义的产生,合同中有些词语的翻译必须保持一种译文,特别是一些重要的词语都有严格的法律涵义,绝对不可信手拈来。如“排它许可”就不能译成"Exclusivelicence"而应译成"solelicence";"Exclusivelicence"的意思是“独占许可”,这是国际间通用的术语,两者有明确的含义。"Exclusivelicence"表示,许可方不得再把同样内容的使用许可证协议授与该地域的任何第三者,就连许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该地域使用该项技术;而"solelicence"则不同,它表示:“许可人不得把同一许可证售于同一地域的任何第三者,但许可人则保留自己在该地区使用该合同中技术的权利”。再如:翻译“支付条款”时,译者可能碰到“最高提成费”这样的术语,这条术语不能盲目地套用汉英词典上的词语,译者必须弄清其真正内涵。“最高提成费”一般是指受让方提出的,意即规定一个提成费的最高数额,将来受让方产品销售量一旦很大,按比例计算将超过这个数额时,则仅仅按这个数?钪Ц叮辉俣喔丁K裕选白罡咛岢煞选币氤?nbsp;"MaximumRoyalty才能体现出原文的含义。

3、规范性

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句子都是相当规范的,英译时一定要保持合同原文的体例,反映原文的精神,有些词句已形成固定的翻译标准和格式,一般不易随意改变。例如:在专有技术许可证协议中“保密条款”是不可忽视的,一方购买另一方的技术,就要承担该项技术的保密义务,保密条款一般指受让方为许可方的技术保密,但又不仅止于此,如果许可方许可受让方独家在某一地域生产某种产品,则许可方自己在该地域内也负有不将该项技术透漏给第三方的义务。所以这个条款是这样规定的“受让方同意在合同有效期内,对出让方提供给受让方的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进行保密;如果上述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中一部分或全部被出让方或第三方公布,受让方对公开部分则不再承担保密义务”。这一条款主要规定了两项内容,一项是受让方对出让方提供的技术进行保密的期限,一项是在何种情况下,受让方不承担保密的义务。所以,英译时应分成两段,第一段译成"licenseeagreestokeeptheknow-howandTechnicalDocumentationsuppliedbylicensorundersecretconditionswithinthevalidityperiodofthecontract",这一段的“对....进行保密”使用"keepundersecretcondition";“在....期内”使用"within"不用"during";第二段译成"Incasepartoforallknow-howoftheabovementionedtechnicalcontentshavebeenpublishedbylicensororanythirdparty,andlicenseeobtainsevidenceofsuchpublication,licenseeshallnolongerberesponsibleforkeepingsecretandconfidentialthepartalreadypublished",这一段英译时,要注意增译一句"licenseeobtainsevidenceofsuchpublication",因为另一方不承担保密责任要有理由,对方坚持要求时,另一方要拿出足够的不履行义务的证据。最后一句,“受让方不再承担保密义务”,应使用"Itshallnolongerberesponsiblefor....",结构,表示在法律不承担责任的义务。

二、技术转让合同的英译过程

技术转让合同的英译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

1、熟悉全文、掌握大意

译者在拿到一份技术转让合同时,必须先通读几便全文,了解原文的结构以及每个词语在具体上下文中的含义,着重领会合同中的法律语言的确切性,必要时还需要查阅有关资料,切不可一拿到文件就提笔翻译,这草率的工作态度是绝对要不得的。熟悉全文、掌握大意有两大益处。一方面有利于选择词义,比如:合同文件中经常出现的一句话“具有同等效力”译成:“tohavethesameeffect”就欠妥,“effect”是指“效果、效应”,而合同文件中的“具有同等效力”,是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应译成:“tobeequallyauthentic”。再如:“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应译成:“eitherofthepartiestothecontract”,这里的介词“to”不能用“of”代替,因为“to”是指“作为一方参加合同”;另一方面有利于行文造句,不同种类文章,其文体不同,译文的表达方式,行文造句也就随之不同,如果译者在翻译之前没有领会原文的内容,那么其译文就不会是“行话”。请看下面条款,“本合同于一九八七年五月十三日在ⅩⅩ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英文和中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原译:“thiscontractwassignedin ⅩⅩonMay,13,l987,eachcopywaswritteninEnglishandChinesewithtwocopiesineach,thetwotextshavethesameeffect”。这句话是在“合同的生效、终止”一章中出现的,由于译者对这一条款的行文不了解,加之对主要意思也不大懂,所以把这一结构严谨的条文翻译成了“大白话”、此句应译为:“SignedinⅩⅩthis13thdayofMay,1987induplicateinEnglishandChineselanguages,bothtextsbeingequallyauthentic”本句使用了两个分词短语,句中的“于八七年五月十三日在ⅩⅩ签订”,译成:“signedinⅩⅩthis13thdayofMay,1987”,含有签字的那一天并不一定是生效的日期,因为技术转让合同签字后,还应向本国政府当局申请批准,以批准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一式两份每份用两种文字写成”,讲的是用两种文字写成的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内容完全相同,因此直接译成:“induplicateinEnglish andChineselanguages”,这里的“induplicate”指文件一式两份,用介词“in”表示“用...语言写成”。

2、推敲词义、分析结构

合同文件中的词语是构成合同文书最基本的单位,对合同文书中的一些重要词语的正确理解,是英译合同文件的基础。要透彻理解原文,必须认真地推敲词义,那种孤立、片面地去理解词义的态度,必定会出错。以“遵守”一词为例,词典上有observe,obey,abideby,complywith,但这几个词并不都是同义词,在不同上下文和不同的条文中就有不同的处理方法,请看下列句子:(1)“全体人员应遵守项目所在国的法律和法令,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在这一条款中执行者是人,表示人对法律的遵守,动词应选用abideby,译成:“Allthepersonnelshallabidebythelawsanddecreesintheproject-hostcountryandrespectthelocalcustomsandtraditions”(2)“双方的一切活动都应遵守项目所在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这一条款中的主语是“活动”,英译时谓语动词应选择“complywith”,不能用“abideby,obey”或“observe,”,故译成:“Alltheactivitiesofbothpartiesshallcomplywiththeprovisionoflaws,decreesandpertinentregulationsintheproject-hostcountry”。如果把以上几个词套用就会使译文词不达意,也不象法律语言。再如合同中经常使用的一个词“承担”,英文中就有"bear,accept,undertake,take,respondin,shoulder”可供选择,但“承担”在下列不同句子中,却有不同“承担”效果。如:(1)“由乙方承担法律上和经济上的全部责任”,译为:“partyBshallbearallthelegalandfinancialresponsibilityarisingthere-from”,"bearresponsibility主要表示“承担”法律和经济上的责任,(注:“法律上和经济上的责任”不译成“lawandeconomicresponsibility”)。(2)“双方承担风险”应译为:“Bothpartiesshallaccepttherisk”(3)“乙方承担后果”译为:“partyBshalltaketheconsequence”(4)“许可方承担赔偿费用”译为:“licensorshallrespondindamages”(5)“承担受让方的赔偿责任”译为:“tohonorlicensee''''sliability”。以上例句中如果“承担”一成不变地译为:“hear”那就会另人费解。当然其它词也具有类似的情况,译者一定要注意结合上下文仔细推敲词义,勤查专业工具书,作到词不离句,句中求词。

除仔细推敲词义外,还应认真地分析原文的结构以及各种成分之间的制约关系,英译时,译者必须吃透原句含义,对句子本身的内部结构、句间的逻辑关系要反复加以分析,如有必要,可打散原文结构,按英文习惯,重新调整,使译文具有可读性。请看下列条款:“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六个月仍不能生效,双方有权取消合同”。原译:“Ifthecontractcannotcomeint0oeffectwithinsixmonthsafterthedateofsigningthecontract,bothpartiesshallhavetherighttocancelthecontract”,这句译文不大象“行话”,力量也不足,确切的行文应该是把主句和从句的主语调整成一个,从句的谓语动词使用“comeintoforce”,将连词if改为incase表示“双方希望合同按期履行”。主句谓语动词改用“tobebindingneithertoA,nortoB”说明一旦合同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生效的话,合同对双方就不具有约束力,并不是取消不取消的问题,所以本句应译为:“Incasethecontractcannotcomeintoforcewithinsixmonthsafterthedateofsigningthecontract,thecontractshallbebindingneithertopartyA,nortopartyB”。合同中的个条款间一般都有着普遍的制约关系,当某一条款受到其他条款制约时,英译时一定要注意突出主要内容,保持主要内容的独立性与完整性。再看下面两个条款:(1)“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对合同产品涉及的技术如有改进和发展,应相互免费将改进和发展的技术资料提供给对方使用”;(2)“改进和开发的技术,其所有权属于改进和开发一方”。第一条主要规定了相互许可使用的问题,英译时一定要突出,“双方相互提供使用”这个关键结构,(bothpartiesshallprovideeachotherwith...)其他成分都是围绕这一结构进行的,故译成:“withinthevalidityperiodofthecontract,bothpartiesshallprovideeachotherwiththeimprovementanddevelopmentof thetechnologyrelatedtothecontractproductsfreeofcharge”,这句中的谓语动词“提供”一词,有人译成“supply”,就不如“provide”确切,尽管这两个词都表示“供给”但牵涉到金钱时,“provide”则表示“免费供给”,“supply”则不太明确,一般来说需给钱。第二条的重点在于规定改进后的技术专有权归属问题。所以这句中的“属于”一词是很关键的,有人译成:"belongto",也有人选择"possess",还有人用"own"。我们首先分析一下这几个词,"belongto"的含义是指“属于...的财产”;"possess"和"own"虽然都着重于“所属关系”但possess只是指目前属于某人,并没有讲清是如何得到的,而own含有“对...合法占有”与原文意思一致,故把这一条译成"Theimprovedanddevelopedtechnologyshallbeownedbythepartywhohasimprovedanddevelopedthetechnology".如果将“属于”改用"belongto",其主语就应该用"ownership"表示“所有权属于....”因为“知识产权”是与物质财产直接相联系的,译成:"Theownershipofanyimprovedanddevelopedtechnologyshallbelongtothepartywho...".

3.理清层次,逐条翻译。

技术转让合同的条款主要有四大类。即:定义条款、基本条款、一般条款和结尾条款,英译时一定要理清层次,突出重点,对合同条款本身的内部结构、各条款间的制约关系应仔细琢磨,吃透其含义,然后按英文合同问题的语气逐条翻译。请看下列三个仲裁条款:(1)“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仲裁解决”;(2)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3)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应继续执行”。以上三个条款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现就以上三条进行逐段英译:(1)这一条款重点讲明了,只要双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发生争议首先通过友好方式解决,一旦解决不成也只能提交仲裁,英译时应分成两句,第一句译成:"Allthedisputearisingfromtheexecutionof,orintheconnectionwiththecontractshallbesettledbetweenbothpartiesthroughfriendlyconsultations".本句中的“在执行本合同中所有发身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两个定语之间的连词应选择"or"决不能用"and",第一个定语”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译成:"arisingfromtheexecutionof..."显得更明确、具体,第二句译成:"Incasenosettlementtothedisputescanbereachedbetweenbothpartiesthroughsuchconsultations,thedisputesshallbesubmittedforarbitration"这句中的“不能达成协议”,汉语原文否定动词,译文否定名词;在"settlement"之后应加译"betweenbothpartiesthroughsuchconsulations",使全句完整、明晰。(2)这一条中的“仲裁裁决”不能译成"thearbitrationruling"或"thearbitrationadjudication",因为这里的“裁决”是指“由仲裁员作出的决定”应译成"thearbitrationaward";“对...有约束力”使用"bebindingon/upon"结构,全句译成"The arbitrationawardshallbefinalandbindingonbothparties"。(3)这一条款主要说明了“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那些没有提交仲裁的条款”,所以译成主动态显得关系更明确,“在仲裁过程中”用"tobeunderarbitration"全句译成:"Inthecourseofarbitration,bothpartiesshallcontinuetoexecutethecontractexceptthepartofthecontractwhichisunderarbitration".

4.校改译文、润色词语

校改译文是从事汉译外所必不可少的一步。在校改合同英译文时,要对译文的词语、行文作更进一步的推敲。要着眼于译文的严谨性和准确性。所以译者在搁笔之前一定要逐段、逐句、逐词仔细修改、润色译文,做到:词义精确、结构严谨。请看下列各例的译文:

(1)按照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内容和范围,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合同总价为ⅩⅩ美元(大写ⅩⅩⅩⅩ)。其分项价格如下:

ThetotalcontractpricetobepaidbypartyAtopartyBaccordingtothecontentandscopestipulatedinArticle2ofthecontractisⅩⅩUSdollars(say:ⅩⅩⅩⅩ),Theirclassifiedpricesareasfollow:...在该英译文中有几处值得商讨。第一,“按照...规定”,译为"accordingto..."欠妥,"accordingto"的主要意思是"ontheauthorityof",而本句所表达的是“按双方同意在平等基础上签订的合同条款为根据”,应选用"inaccordancewith"或"pursuantto"较为贴切,第二“本合同第二条”。在这个短语中,“合同”和“第二条”的关系是一种“归属”关系,介词应用to不能用of,译成:"Article2tothecontract".第三,“合同总价为...”译成:"Thetotalcontractpriceis...",不象合同语气,正确的译文应是"Thetotalcontractpriceshallbe..."。第四,“其分项价格如下:”应译成:"Theirbreakdownpricesareasfollow:",这里"breakdown"是指‘把成本价格、总数分成细目”,而"classifies"主要表示“把货物分类或分等级”。另外‘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应改用定语从句“...pricewhichshallbepaidbypartyAtopartyB"才能体现出“甲方所负有的义务”,全句应改为:ThetotalcontractpricewhichshallbepaidbypartyAtopartyBinaccordancewith(orpursuantto)thecontentandscopestipulatedinArticle2tothecontractshallbeⅩⅩUSdollars(say:ⅩⅩⅩⅩ).Theirbreakdownpricesareasfollow:

(2)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算起ⅩⅩ年,有效期满后,本合同将自动失效。

ThecontractshallbevalidforⅩⅩyearsfromthedateofsignature,aftertheexpiryofthevalidityperiodofthecontract,thecontractshallbecomenullandvoidautomatically.

本句的原文似乎没有什么难懂的地方,但请注意:这里的“从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能译成:"fromthedateofsignature",因为合同双方授权的代表在技术转让合同上的签字日期,并不是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的生效日期往往是最后一方政府当局的批准日期,所以应该译为:"fromtheeffectivedateofthecontract";“有效期满后”中的介词译文用"after"显得范围有些大,用"on"来代替可以弥补这一不足;“有效期”在法律英文中的“行话”,应是"thetermofvalidity"经过校改,全句译为"ThecontractshallbevalidforⅩⅩyearsfromtheeffectivedateofthecontract,thecontractshallbecomenullandvoidautomaticallyontheexpiryofthecontract''''stermofvalidity.

(3)乙方保证本合同规定提供的一切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的合法所有者并有权向甲方转让,如果发生第三方指控侵权,由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法律上和经济上的全部责任。

“PartyBguaranteesthatheisthelegitimateowneroftheknow-howandTechnicalDocumentationsuppliedtoPartyAinaccordancewiththecontract,andthathehastherighttotransferthemtopartyA,IfthethirdpartyaccusesPartyBofinfringement,PartyBshalltakeupthematterwiththethirdpartyandbearallthelegalandeconomicresponsibilityarisingtherefrom.

条款英文范文第5篇

欺诈案例

进口商恒远公司是2012年在迪拜成立的贸易公司,主要经营各种时尚商品和奢侈品的贸易,其公司并不生产任何产品,纯粹是通过低买高卖赚取手续费。其经营特点是通过多渠道获取海量信息,并通过对比分析选定合适的交易对手。2014年3月,因为汇率的变动,在一笔贸易中恒远公司亏损了120万美元,处于破产的边缘。由于经常利用信用证与国外的企业进行贸易,其对于信用证流程以及制定条款十分熟稳,经过一番挣扎,公司的高层决定利用隐蔽的信用证软条款骗取出口商的履约金。

出口商是位于中国香港的飞天公司,于2005年成立,主要生产时尚箱包,经过数年的打拼,在行业内小有名气。2014年4月,公司投入大量的资金开发了一种高端的箱包,但由于前期的市场调研不充分,这款产品并没有获得市场的认可。之后,因为经营和管理不善导致飞天公司库存大量堆积,资金链甚至可能出现断裂,现急需现金流去弥补资金链的缺口。

本案中的开证行南星银行是迪拜当地的小银行,通知行健通银行是香港地区的小银行。

恒远公司决定利用软条款进行欺诈,首先要选择目标企业。恒远公司的高层通过渠道关系得知香港的飞天公司目前出现了资金周转不灵的问题,并且其高级箱包有大量库存。于是,恒远公司的代表通过中间人找到了飞天公司。根据恒远公司的说明,其收到了某公司价值200万美元的高级箱包的供货合同,现在急需货物。故而恒远公司向飞天公司提出了购买其生产的高级箱包的要求。

由天公司急需现金流,这笔交易可谓雪中送炭。于是在看过恒远公司的销售许可证、法人证件、介绍恒远公司的视频短片后,两个公司的高层通过远程会议碰面与协商。之后,飞天公司便马不停蹄地与其签署了供货合同。合同中规定,飞天公司向恒远公司提供的高级箱包分为两批供货,每一批价值100万美元,而且均独自在迪拜的南星银行开立信用证支付。为了节省时间,两个公司经商量决定,信用证的内容首先由双方确定,以免以后经过频繁的修改而耽误时间。

在拟定信用证草稿的时候,恒远公司在信用证内容上加入了如下条款:飞天公司所提供的单据中应该有一张恒远公司代表签署的买方抽检质量合格证明。飞天公司当时就表示不同意。恒远公司的代表反复强调这是公司高层为了使货物质量得到买主满意所做的行为。这时,由于这种箱包有库存,飞天公司的第一批货物已经基本准备妥当。飞天公司的工作人员带领恒远公司的代表在仓库中看了货,双方就信用证条款的内容进行了协商。同时,恒远公司的代表签署了质量抽检的合格证明。但是在信用证草稿中又加入了以下内容:恒远公司代表的签字印鉴与开证申请人在开证行预留的签字印鉴相符。飞天公司不同意这种做法。恒远公司的代表说这样做是为了保证资金安全,并当场立下字据,表明其英文签字与开证行完全一致,并在此字据上签字盖章。恒远公司一直强调自己这么多年做生意都是以诚信为本。最后,恒远公司的代表人还向其提供了自己在银行的印鉴照片,上面有恒远公司代表人的英文签字和南星银行的公章。由于急需这笔货款弥补资金链的缺口,飞天公司妥协了。

恒远公司根据商业条款向在南星银行申请开立了信用证。作为通知行的健通银行审证后,把信用证传递给飞天公司。飞天公司在收到信用证后,根据双方的协议,贷款向恒远公司的银行账户中打入了50万美元的交货保证金。飞天公司发货到迪拜港,并依据信用证流程交单,并请南星银行结汇,却因恒远公司的代表在开证行只有阿拉伯文签名,并无英文签名,因信用证的审核结果为单证不符,开证行南星银行拒付。飞天公司向南星银行邮寄了恒远公司代表的签名保证书以及带有南星银行盖章的证明照片。南星银行以此保证书不是所规定的单据和自己并未在证明书上盖过章为由,拒绝受理。这时,飞天公司才意识到自己成为这场信用证软条款欺诈案的受害者。

案例分析

以上的软条款信用证的欺诈案例之所以能够成功,是因为飞天公司的大意,没有仔细研究信用证的细节和做好对恒远公司的资信调查。具体问题如下。

第一,恒远公司的代表签署的买方抽检质量合格证明属于不折不扣的软条款。具体来说,属于商检中的软条款。恒远公司在信用证的单据条款中设置了所谓的收货人检验条款,使得进口方能够主观评论判断货物的质量,最终以货物质量不符的借口推搪,如果飞天公司当时同意了这一条款,则可能导致单证不符,结果是开证行拒付。事实上,货物质量的保证和确定只是进口方开出软条款的借口。这类没有明确标准的信用证条款纯粹是交易的进口方说了算的,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这类条款无疑使作为货物买方的恒远公司在交易中处于绝对主动地位,一旦信用证开立,单凭恒远公司的单方面决定就可以将原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变为可撤销的。恒远公司的目的是通过制造软条款信用证,致使开证行拒付,从而占取出口商的交货保证金。飞天公司在这方面没有上当。

第二,恒远公司保证其预留的签名与其在银行预留的印鉴相符,这属于要求印鉴、签字与样本相符的软条款。恒远公司一计不成,再升一计,其目的仍然是制造软条款信用证,骗取飞天公司的交货保证金。这次,恒远公司的代表人不仅口头发誓,而且写了保证书,并且盖了章,甚至还拿出自己在开证行的“印鉴”作为证明。事实上,由于信用证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受益人飞天公司是无法查看和得知开证申请人恒远公司在开证行预留的签字和印鉴的。只凭恒远公司的一家之辞和一纸保证是无法确定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同时,飞天公司想当然地以为凭借恒远公司代表人的保证书就能让银行付款,无疑是无知和不理智的。因为UCP600中规定:信用证只处理与其相关的单据,即使是盖章的保证书也不属于单据。最终的银行审单过程中,银行同意议付的前提是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对于单证以外的证明文件,银行没有义务辨明真假。

第三,飞天公司没有做好对货物买方恒远公司的资信调查。由天公司的资金链出现了问题,急需现金流去弥补,而且恒远公司的这笔货款的数额较大,所以飞天公司才将信用证的程序压缩到最简,交货时间压缩到最短,以至于例行的后续检查都没有,只凭恒远公司的销售许可证和法人证等证件就轻信了他人。可见,企业在谈业务时,一定要对合作伙伴明察暗访,仔细观察和推敲可能会导致风险的一丝一缕的信息。

第四,飞天公司没有仔细盘查和推敲与贸易商的合同,以至于错误地缴纳了供货保证金。作为出口商的飞天公司简单地估计了形势,并没有意识到供货保证金是恒远公司进行这一系列骗局的源头。恒远公司作为这场骗局的始作俑者,正是利用飞天公司对货款的急切需求和对现金流的渴望才得逞的。

案例总结:出口商如何防范

在信用证软条款的欺诈案中,被骗方一般是出口商。一旦遭遇软条款,可能会被因无法形成相符交单而被银行拒付风险、保证金无法退回的风险。以下是出口商防范风险的举措:

第一,出口商需要仔细、认真地对进口商和开证行进行资信调查,并且认真审核其资信状况。这是出口商防范软条款风险的第一道门槛。出口商可以跟与其有密切合作关系的银行合作,通过这些银行以及其分支机构、海外机构、代表处甚至此银行的行和合作行等多方面的渠道验证信用证开证行的资信状况。如果发现开证行是新成立的小银行,或者所在地是金融监管不严格的国家,则需要采取特定的措施确保自己能顺利收汇。

本案中,出口商没有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或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调查。飞天公司明知道南星银行是迪拜当地的小银行,可能会面临收汇风险和银行信誉风险,但并未提议采取特定措施,让开证行找一家信誉好的保兑行参加保兑。

第二,慎重选择通知行。通知行的作用不局限于通知信用证,还应检查信用证的真实性以及是否有明显的欺诈条款和软条款等。出口商选择通知行时,不仅要看重其名气和行业内的威望,而且要看重其是否有严谨、严格的软条款识别机制,以及是否有过识别软条款的典型案例等。建议进口商选择信誉卓著的国际级大银行。本案中,飞天公司为了节省费用,选择了无论是从名气上还是实力上都不强的健通银行。

第三,谨慎拟定单据条款。受益人应对保险单、海运单、提单、商业发票和商检证书等各种需要用到的单据提出具体而明确的要求。单据中必须明确而具体地对必要的规定如货物装运期限、付款期限、兑付行或承兑行等。一旦通知行或者贸易商发现信用证条款与合同不符(单证不符),应立刻要求进口商修改或者删除该条款。本例中,恒远公司故意在所开信用证的单据条款中制造了买方质量检测的软条款,飞天公司选择坚持不让是正确的。一旦让此软条款信用证生效,主动权将会完全交于进口商恒远公司。

在现实中,出口商应该将信用证的修改和通知限定在一定的期限内,是为了防止进口商对软条款的相关问题打球。如果进口商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给出明确的答案,出口商应当要求进口商提供必要的担保,否则合同将不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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