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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上半年我公司的财产险业务在区分公司事业部的关怀下、在公司领导的带领下、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完成实收保费***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实现了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发展目标,财产险业务发展势头良好。现就上半年的工作做一总结并就下半年的业务发展提出具体措施。
一、 上半年业务基本情况
上半年财产险业务完成签单保费**万元,完成全年任务的**%,应收保费**万元,应收保费占比**%。已决赔款**万元,未决赔款**万元。
其中:企财险完成签单保费**万元, 完成全年任务的**%,应收保费**万元,已决赔款**万元,未决赔款**万元。
家财险完成签单保费**万元, 完成全年任务的**%,应收保费**万元,已决赔款**万元,未决赔款**万元。
石油险完成签单保费**万元, 完成全年任务的**%,应收保费**万元,已决赔款**万元,未决赔款**万元。
建工险完成签单保费**万元, 完成全年任务的**%,应收保费**万元,已决赔款**万元,未决赔款**万元。
二、上半年财产险业务主要做法
(一) 认真分析面临问题、科学提出发展目标
今年公司的财产险保费任务是**万元,与去年同期持平,但是随着中石油统保范围的进一步扩大,我们这个对石油企业依赖度较高的保险公司面临着很大的压力,一方面保费规模会面临下降的趋势,如:石油钻井设备的全面统保会带来386万的保费缺口,西部钻探保险业务纳入区域统保会影响费率下降近50%,乌石化**多万的业务划归乌市公司等等。另一方面今年更多的保险业务通过中石油经纪公司抽取20%的经纪费用,造成公司费用严重不足。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公司党委总经理室在认真分析市场和环境的情况下,提出了今年公司以财产险作为业务发展重点的指导思想。科学的提出财产险要加快调整,把握新疆发展的良好机遇和中石油良好的合作基础,实现新增**万的奋斗目标。为此,公司总经理室采取了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首先,公司总经理室、事业部、业务精英组成立体公关队伍加大了对中石油总部及新疆油田公司、西部勘探、西部管道的高层沟通,积极取得中石油管理层的理解和支持,其次,加强与各保险经纪、中介机构的合作,拓宽视野,相应成立了大项目部和中石油集团服务部,为进一步密切客户之间的联系,构建了组织平台。各经营单位与保户单位的领导及安全、财务部门紧密联系,及时掌握动态协调关系、安排好合同、资金等环节的衔接。事业部及时与区分公司事业部、竟盛保险经纪公司、新疆油田公司财务联系,积极加强沟通和信息交流,上传下达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了公司上下全力协调配合的强大合力。
(二) 提早做出安排部署、加强财产险资源配置
年初公司总经理室召开多次会议,探讨今年的发展思路和相应的配套政策,落实今年大项目的情况,对外部市场情况、中石油招标动态、新疆油田公司统保变化等重要信息进行进行汇总并分析,确立了以财产险业务发展为今年的工作重点。为此,公司从政策、资金、人员等方面做出了积极有效的调整。中石油保险业务的影响给公司的财产险发展的确带来了较大影响,公司围绕着减少业务缺口,减少对中石油业务的依赖,发掘业务新的增长点做文章。总经理室身先士卒,引领财产险业务发展,扑捉信息、洽谈目,每个新项目中都可以看到总经理室的身影;事业部在年初制定考核办法时就充分强调非中石油业务、新增业务的重要,并在考核办法中给予了充分的体现;为了财产险业务的发展公司还制定专项办法、给予财产险业务发展提供专门的费用支持;集中业务骨干对不同的项目进行跟踪、落实。在公司总经理室的指导下成立了财产险发展小组,在立足本地市场的基础上捕捉一切信息,集中攻关大项目,实现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
(三)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充分保障业务发展
事业部今年加大了对业务的服务和督导,及时为展业一线提供全方位的服务,随时帮助展业一线解决展业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在日常工作中只要遇到财产险的业务问题、服务问题等,事业部都积极帮助客户经理解决展业过程遇到的疑难问题,直接参与各业务单位的大型业务招投标工作,直接对各新增项目的条款、费率适用提供政策及技术服务,帮助基层不断开拓新业务。
(四)区分公司是公司业务发展的坚强后盾
2012年公司财产险业务进入到发展的关键转折期,我们及时将财产险业务面临的问题积极向区分公司进行汇报,区分公司给予了我公司极大的支持、特别是区分公司财产险事业部,为了克拉玛依的业务发展出谋划策、提供各方面支持,包括主动为我们提供市场信息、政策支持、业务帮助等等。及时地解决业务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在日常工作中只要遇到财产险的业务问题、服务问题等,区分公司事业部都积极给予及时、全面的帮助,解决我们在业务发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三、下半年的重点工作及总体安排
(一) 下半年财产险业务面临的主要问题
1、业务发展压力较大。
1-6月,财产险保费收入**万,完成年计划的**%。虽然从7-12月业务看续保业务只有**万元,但实际上因部分业务的调整,实际可续保业务在**万元,与下半年任务**万元,仍然有**万元的任务缺口,财产险业务发展压力不容忽视。
2、费用不足、缺口较大。
今年为鼓励业务发展,特别是分散性业务的发展,公司把分散性业务的手续费提到最高30%,按照1-6月分散性业务的实际完成情况,我们要比正常的业务兑现多支出**万元的费用;其次,支付经纪公司的保险业务在**多万元,这部分经纪费将高达**万元,直接影响财产险承保利润。而且这部分业务的服务费用按照目前区分公司费用比率只剩**%,严重影响和制约财产险的正常业务开展。
3、险种发展不平衡,各经营单位发展不平衡。
从目前的财产险业务进度来看,企财险进度较快,而建工险和家财险任然是我们的业务短板,险种之间发展的不平衡对公司整体业务的完成带来了负面影响。各经营单位的发展速度也存在较大差异,年初我们制定的每个经营单位年新增**万元的目标,有完成的部门,也有缺口增大的单位。因此,下半年各单位的财产险发展压力有大有小。
(二) 重点加强的几项工作
1、抓好财产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工作。财产险业务领导小组的作用就是集中公司的各种资源,在外围的大项目上有所突破,今后几个月促成在外围经纪业务、中石油新建项目、新疆大发展相关项目等大项目的签单。为全年财产险任务的完成奠定基础。
2、积极抓好各险种之间的同步发展问题,推进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特别是分散性业务的继续大力推行,是今后工作中仍然要坚持的。目前,公司的财产险业务仍然局限在中石油这样的特大企业上,对于分散性业务仍然没有得到足够的发展,非中石油企业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保险市场潜力开拓的还很不够,这使得我们现有业务来源比较单一,因此也始终处于比较危险的地步。
3、针对业务的发展情况进行系统分析,定期和不定期对各经营单位和客户经理的业务发展进行检查、督导,充分利用公司的品牌效应,从加大展业力度和深度上想办法出注意,大力宣传新险种、巩固老险种,不断扩展新业务。
4、要随时掌握保险市场的变化,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要不断研究市场、把握市场,总结经验教训,改变经营方式和方法,要使自己去适应市场的变化,而不是改变市场,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
财产险理赔是指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被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其履行经济补偿义务的过程。理赔处理的基本原则是重合同、守信用,以事实为依据,以条款为准绳。因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保障保险当事人利益和约束其行为的法律依据。然而,目前,在财产险的理赔处理过程中,由于保险合同即保险单上保险项目和相关内容的表达不规范和不完整而产生歧义,造成保险双方理赔分歧以致对簿公堂的现象却时有发生。另外,由于险种、条款运用不当而产生风险并导致理赔分歧的情况也仍然存在。为此,本文拟就财产险理赔中经常发生分歧的几种情况及应采取的处理对策谈些看法。
二、理赔中经常发生分歧的原因分析
(一)因保单保险项目的表述不规范,导致理赔时对保险标的范围的确认产生分歧
保险项目即保险标的。财产险的保险标的一般为有实物形态的各种资产。例如:建筑物、机器设备、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等。国内财产险保单(财产基本险和综合险)的保险项目一般按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项目表述,即表述为:固定资产、存货、在建工程。表外资产一般表述为:代保管财产、已摊付账外财产。而涉外财产险保单(财产险、财产一切险)则一般直接按实物类别名称表述,如房屋建筑、装置及家具、机器设备、仓储物、其他物品等,但在实际承保操作中也可按具体财产名称表述,如:发电机。这里必须说明的是,所有表述都必须规范、清晰,不能含糊不清,令人费解,否则理赔时容易产生歧义。
例如:某饮料企业,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火灾,火灾中受损的是罐装饮料的塑料瓶,而保单在承保项目栏内填写的却是“原料(饮料)”。于是,该保险事故在理赔时就发生了问题,因为,保险标的是仅指液体原料,还是包括罐装饮料的塑料瓶?保单上并没有写清楚。因此理赔时,保险双方就产生了分歧。又如,某企业的一起利损险案,也因理算时免赔额计算方式的不同而产生分歧。保单约定每次事故的免赔额为5天,但没有明确时间段。出险后,保险公司按惯例认为免赔额计算的时间应为出险后的头5天,以此计算得出的免赔额为13万多元,而被保险人却认为保单上并没有表述清楚是头5天还是后5天,故坚持要求按赔偿期日均毛利润计算损失,计算得出的免赔额为7万多元,双方僵持不下。
(二)因承保时对保险金额的确定缺乏书面依据,造成理赔时难以确认保险标的和进行比例赔付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承担的经济补偿的最高限额,也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财产险的保险金额确定方式灵活多样,固定资产保险金额可按账面原值、账面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如评估价值、估价等方式确定。存货的保险金额可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账面余额确定;或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尽管对固定资产与存货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有多种,但在赔偿时均采用比例赔偿方式,即出险时标的的保险金额必须与保险价值相比,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进行赔付。但无论采用什么方式,保险金额的确定(即以何种价值投保)均须有书面依据。如按账面投保,就应注明所采用的资产负债表的时间;估价投保,应附投保资产的明细清单。总之,要有帐可查,或有据可依。否则,出险后难以确认保险标的和进行比例赔付。
例如:某企业在保险期限内,仓库中所有产成品和原材料遭暴雨袭击而受损,其中也包括该企业所投保的2000万元银行抵押物资,尽管保额确定的依据是银行抵押资产清单,但保险公司承保时并未附上该清单,而且也未在保险单上注明保额数据的来源,而只是在保单的承保栏中写上“仓储物”三个字、在投保方式栏写上了“估价,保额2000万元”,以及在特别约定栏写上了“第一受益人xx银行”。故当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双方就2000万元保额系仅指保银行抵押物的“原材料”,还是指保所有的“仓储物”, (包括产成品)发生了分歧。显然,对于这一分歧,如果在承保确定保额时就有书面依据,或在保险单上说明了保额来源,就可避免。
(三)特别约定不明确,导致出险后理赔工作的被动
特别约定是指对格式化的保险合同未尽事项的补充,或者是对保险内容的进一步说明和解释。如对分期付款缴费方式与时间的约定、保险项目和保额组成的说明,以及其他双方共同认定的事项等,这些都事关双方权利义务,故在内容表达上应词意一致,清楚无误,来不得半点含糊。否则,理赔时双方就会因对特别约定内容理解的不一致而产生分歧,导致保险公司理赔工作的被动。例如,在某企业的一起火灾案的理赔中就发生了问题,该企业承保时保单上的特别约定是:
a、总固定资产6000万元,投保1000万元,出险时按比例赔付;
b、主楼保险金额300万元,营业厅保险金额700万元。
但从上述的特别约定中,并看不出具体的承保标是究竟是b,还是a中的一部分,显然,这样的约定是很不明确的。该企业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火灾,主楼损坏。但由于特别约定未将a与b之间的关系表达清楚,且固定资产又是分项理赔的,致使被保险人不能接受保险人的比例赔偿方式,造成理赔工作的被动。
(四)险种使用不当或变相违规操作存在着的风险隐患
不同险种有不同的保险对象和不同的保险标的。如企业财产险,主要保险对象为各类企业,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或属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属代保管的财产及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与被保险人存在经济关系的财产。但也并非上述所有财产均可承保,还有除非经保险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才能承保的财产以及不可承保财产。也就是说,各个险种都有它的适用范围和承保条件。不能生搬硬套或违规操作。否则,会使风险扩大,或存在风险隐患。例如,个人抵押商品住房保险是仅限于被保险人用银行抵押贷款购置的房屋保险,但也有违规将其扩展使用到自建房的,甚至还有违规为《个人生产经营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个人消费贷款借款合同》出具个人抵押商品住房保险单的,这样做,实质上是将房屋风险扩展为生产经营风险和商业风险,存在着很大的风险隐患,业务经营中因这种违规操作已发生多起赔案。
(五)条款扩展不当,理赔陷入困境
每个险种都有它的适用和保障范围。条款除了要明确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必须对保险对象和保障范围进行限定,否则风险就难以控制,理赔就会陷入困境。如有一份财产综合险保单上却出现了将“由于设备被盗被毁而发生的损”列为保险责任的情况,这实际上是将事故结果列为保险责任,风险实在太大,该承保企业就已发生过因自动灭火器装置误喷而造成的机器设备损坏赔付案。还有在承保企业财产险附加机损险时,保险公司未使用规范的机损险条款,未将机损险基本定义列示,尤其是未将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损坏与灭失(条款)及除外条款列明,而仅列举机损险的责任范围,结果就使得对被保险企业的一起因“渐变”(腐蚀)原因而损失几百万元的机损险案拒赔困难。因为按照保险条款,“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或化学反应”为机损险的除外责任。
(六)条款不严谨,理赔时界定不清
由于条款概念不明确、责任范围限制不严而造成理赔时出现分歧的也不少。例如,原来的现金损失险条款中,将“抢劫或入室抢劫等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人现金损失”列为责任范围,因而当某企业发生现金被窃事故后,保险人就以该现金损失险并非因“抢劫或入室抢劫”所造成,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条款中的“等”仅表示列举后煞尾为由,不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却认为:“等”表示列举未完,被窃,类似“抢劫或入室抢劫”行为,属于保险责任。由于保险双方对“等原因”的理解不一致,致使理赔产生分歧。又如在家财险条款中对“家用电器”的定义和范围也未做出明确的规定,类似“摄像器材是否属于家用电器”的问题,常使理赔人员困惑,并屡屡造成理赔的被动。再如在机损险条款中对除外责任有这样一条表述:“本公司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赔偿”。由此便引起了理赔中人们对其下第二款低值易耗品该视为原因,还是该视为损失(即低值易耗品单独损失不负责赔偿,或是低值易耗品损失“不管什么原因”不负责赔偿)的分歧。
而对于这类分歧,若该条款中也能有与财产险、财产一切险条款中对除外责任相同的表述,即“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就不会产生了。
三、防范理赔分歧拟采取的对策
(一)加强对保单的审核工作
核保人员既要重视对费率、免赔额等承保条件的审核,更要重视做好对保单内容和文字规范化的审核工作,并应据以对订立保险合同的相关资料和数据进行严格审核。具体来说,一是应重视对承保项目规范和准确表述的审核。保险项目表述要清晰,内容和文字要规范。保什么就表达什么,不能模棱两可。二是应重视对保额基础数据来源的审核。确定保额要有书面依据或说明等,若按账面承保,就应按资产负债表上有关项目的余额或账面金额填列;按评估价承保,就应根据资产评估表上的价值填列;按估价承保,就按估价清单填列。同时,在保单上应注明数据的具体来源(出处),并将有关资料和文件作为保单的组成部分一并保留。三是应重视对特别约定表述的审核。特别约定的表述必须非常明确,不能“似是而非”。对涉及保险项目和保险金额的,更应注意必须将其与投保单和保险单上的内容相衔接;保险单的上下文内容不能相互矛盾,或可作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解释。
(二)严格控制条款责任扩展
保险条款一般由条款、费率以及条款解释等组成,是一个严密的整体,不允许随意变更。因此,凡需扩展责任的宜采用增加附加条款的方式,一般非特殊情况不得扩展条款责任,以免造成人为风险。确需扩展条款责任的,应将扩展的责任范围和免责条款同时列示,不可“断章取义”,使风险难以控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做出的任何承诺都应非常谨慎,要有强烈的风险意识。保险单是格式化了的合同,其内涵必须明确,对其外延必须控制。只有这样,理赔时才能避免可能发生的分歧和纠纷。
(三)切实控制险种使用风险
险种使用范围(即保险对象和标的)要准确,不得任意扩展使用,人为增加风险。应通过核保把好险种的使用关,严防出现险种使用不当的风险。同时,应加强对业务的管理。例如,个人抵押商品住房保险一般由银行,凡越权的,应明确凡发生损失的由方承但。另外,要加强对保险公司内部的管理和业务稽核,防止违规操作。
2013年以来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大发展,互联网金融冲击着我国各传统金融领域,总体而言互联网保险走出了第一步。但是由于互联网特性,短期内销售的产品可能还是集中,在车险、意外险以及理财型等较简单的产品。对于复杂的寿险类产品销售,要达到一定的规模尚需时日。未来随着消费者保险意识的增强,保险产品由“被动销售”变成主动“购买”也井非不可能。长远来看,互联网保险具有能降低客户保费,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的能力,必然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通常,保险产品的销售包含了如下的四个阶段:最初的信息收集阶段,这一阶段包括市场研究、基本的信息收集和研究、产品设计;其他的售前活动,主要包括风险评估、给客户建议、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需求匹配以及和客户谈判等;第三阶段进人正式的销售阶段,主要包括合同的签汀,发行保单和保费支付等;最后一个阶段为售后的服务阶段,这一阶段包括保单管理、赔付管理以及风险控制。
这四个过程缺一不可,用户体验以及客户关系的维护也是一个长期过程,所以需要客户在短期内有良好的体验和评价井不太容易。通常,对于保险前期销售的完成,前两个销售环节尤其重要,这也说明了为何目前保险行业的主要销售渠道为人渠道。前期客户对产品功能理解十分重要,人起的就是信息传递和解释的作用。因此对于某此较简单的产品尤其是车险、意外险等保险产品,由于其产品设计本身相对简单,期限不长,因此人在前期起的作用井不是很大。因而如果客户对这类产品有需求,完全可以自己收集信息进行产品比较井购买。因此这类产品适合网销,而且按目前数据来看,这类产品网销增长迅速。
目前已经有约40家保险公司建立了自己的销售平台,但是总体而言销售效果井不是很好。第三方销售平台如慧择网等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是目前依然太小。以美国的保险第三方销售平台经验来看,这类平台规模很难做大,盈利也相对有限,最终难以逃脱被收购的命运。综合电商是互联网保险的一个不错的选择,淘宝、京东等综合电商去年曾经创造过不少网销的经典案例,但是综合来看,多数网销产品均属于高回报的理财型产品,对于保障类产品,网销路依然漫长。
依据保险业协会公布的互联网保险行业报告,截庄2013年底,我国互联网保险销售额已经达到了291亿元,同比增长46%,2003年至2013年复合成长率达到68%,显T了超高的成长性。但是总体来看,互联网渠道对整体贡献的比例依然较低,2013年仅为1.69%。我们预计未来保险网销将依然保持快速的增长,网销的理财型保险产品有望逐步对银保渠道形成替代,降低保险公司对银保渠道的依赖。
由于产品简单和趋于标准化,财险网销发展很快。网销的车险产品与传统渠道销售的车险产品相比,具有明显的价格优势。在美国目前互联网保险网销已经占到了总保费收人的三成左右;在英国约有近两成的非寿险是通过互联网销售的,而且目前移动互联网销售的车险也处于快速成长期;在全国,目前互联网保险销售也出现了较快增长,过往十年的年均复合增速达到68%。目前国互联网保险销售,绝大多数是车险产品,网销已经成为了继电销之后车险的有一个重要的创新渠道。可以预见由于方便实惠,网销车险将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由于产险产品的标准化和简单性,我们认为未来互联网将成为产险产品销售的主流渠道。在安永2012年进行的全球保险消费者调查y,y,国市场部分,超过4成的被访者表不他们会通过网站比较非寿险产品,有近5成的访问者表不他们已经通过了互联网购买过财产险产品,可见财产险产品的网销是易于被客户接受的。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互联网+”进程不断提速、居民消费升级步伐加快、保险行业参与者对产品创新和服务改善的不懈追求以及监管部门对整个行业严格规范,都促进了我国财产险市场呈现平稳发展的态势。
互联网生态及保险科技的介入使得保险在产品设计、定价承保、生态分销、理赔服务等方面都有所升级,用户体验得到显著改善。为了更好了解我国财产险消费者的人群画像、产品购买情况、APP使用情况及对保险产品的满意度等内容,特设计此问卷,问卷内容涵盖用户属性、用户购买行为、电子产品满意度三个版块。基于对问卷的数据分析能够使财产险消费行为更充分地被认知,进而为保险公司及保险行业其他参与者提供参考,促进我国财产险市场有序良性发展。
(来源:艾瑞咨询 编选: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阜阳师范学院 信息工程学院,安徽 阜阳 236041)
摘 要:税收政策与一国财政和金融密切相关,税收政策的调节不仅影响到保险业的发展,而且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近年来,我国保险业,特别是财产保险业,保费收入飞快增长,几乎以数倍于GDP增速的速度发展,保险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同时旧税制在时间上暴露出很大的局限性,旧有的税收政策已经不能适应财产保险业的发展,本文着重分析财产保险所得税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财产保险;企业所得税;准备金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60X(2015)01-0106-02
1 引言
财产保险,是以各种财产物资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经济补偿制度.税收制度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方面,其自身的优化对保险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旧税制在时间上暴露出很大的局限性,旧有的税收政策已经不能适应财产保险业的发展,税制改革迫在眉睫.在此着重探讨我国财产保险的所得税的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并给出合理的政策建议.
2 我国财产保险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2008年我国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税率为25%,但实际上我国财产保险业所得税税负还是比较重,其税制本身也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税收征管和分享体制不均衡
我国保险企业所得税通常实行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并受当地税务机关管理检查的模式.这种管辖体制使得税务部门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过程中,征收和管理极差分离.使得地方税务机关并不重视税收征管,造成税收管理的疏忽,地方税务机关玩忽职守、对税源监督不利从而造成税款流失的问题.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地方政府不再分享外资保险公司所得税,保险企业所得税集中上缴中央国库,地方政府没有税收分享,其利益减少,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其对保险企业经济发展的关注,不利于保险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和长期发展.
2.2 成本不能完全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费用、工资薪金和各项支出时,险企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税前不能完全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不超过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
佣金就是保险公司支付给保险营销员的一部分成本.包括展业成本和营销员劳务报酬.展业成本不作为公司税前列支的项目,由营销员承担.营销员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展业成本并未从应税成本中扣除.
2.3 准备金计提的相关规定不完善
一般财产保险承保期限为一年,其收取保费的时间并不一定和会计年度(1月1日到12月31日)规定的第一天是一样的,其取得保费的时间可以是一年中的任何一天,所以财产保险计算的年度就是收取保费的这一天到次年对应的一天.所以保险计提的数额、时间和归属,都将影响财产险公司当期的盈利.收取保费时间和税款核算年度的不一样,也给财产险公司税前列支准备金造成一定的麻烦,年度会计结账时,保费收入已经全部被确认,但实际上还有一些保险责任未到期,所以税法上允许财产保险公司提取一定的准备金.
当前我国关于准备金的税前列支还有很多不足,主要体现在:
2.3.1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扣除问题
财产险企业经营的性质区别于一般企业,它是属于负债经营,业务收入在先,成本支出在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是财产险公司发生的实际成本,也不是其利润的一部分,而是未赚保费的部分,因而在征税时应以已赚保费(已赚保费=保费收入-分出保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税基,而不是以实际保费为税基来计征所得税.
2.3.2 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的扣除问题
税法上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IBNR)计提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容易造成财产险公司低估准备金而使公司利润虚高,使得公司超额纳税,加重公司负担.
同时税法对IBNR的计提也存在不合理之处,首先,以实际赔款支出为税基有失妥当.在实践中,财产险公司为了追求短期利润,通常在一年最后一个季度以人为压案或异常延迟立案的手段少记赔付支出,造成IBNR税基较少.其次,8%的计提比例显然偏低.根据2007年各家财产险公司财务报表计算,未决赔款准款准备金占赔款支出的比例非常高,几乎达60%以上,甚至有些数倍于赔款支出,8%的IBNR的提取比例根本不能满足保险公司准备金计提的需要,所以需要改进.
2.3.3 理赔费用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在税法上存在漏洞
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为已经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而提取的准备金.补提保费不足准备金是为了更加合理的确定财产险公司的实际利润,并更加有效的填补了未来的风险损失.
这两种准备金在税法上存在漏洞,税法没有确定这两种准备金在税前是否应该扣除问题.在国内有两种观点:第一,不允许税前扣除.本着税法优先原则,一切以税法规定为主,税法上并未规定理赔费用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应该是税前扣除,所以主张不能税前扣除.第二,可以税前扣除.理赔费用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是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组成部分,符合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所以这两种应当税前扣除.因此,由于税法上规定的偏差和漏洞,造成不同财产险公司对同一问题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使得财产险公司在以后纳税年度可能会遭遇到税务风险,不利于财产险公司的长远发展.
2.3.4 巨灾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不合理
巨灾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很低,甚至有些险种还不能提取巨灾准备金,对巨灾保险缺乏税收优惠.我国是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尤其是近几年来,08年的汶川地震、09年玉树地震以及几乎每年都发生的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水、雪灾等给我国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2010年我国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达达到5340亿元,保险索赔款额仅约为150亿美元,保险赔款率非常之低.
3 我国财产保险所得税存在的问题的原因分析
3.1 根本原因
政府职能问题,政府间财权事权关系不稳定.我国政府间财权和事权一致存在相分离的问题,中央政府掌握大部分财权,而大部分事权却集中在地方政府,税收是组织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并未明确界定政府间事权和财权的划分,因此中央政府掌握了税收的财权,而地方政府只享受税收征管权,没有利益共享,这就造成了财产险税收征管和分享机制的不平衡.
3.2 直接原因
第一,财产险公司手续费支出和佣金支出的特殊性是造成财产险税前成本费用不能完全扣除的主要原因,在财产险业中,手续费和佣金支出占了很大的比重,佣金支出是按点提,跟业务提成很相似,不同险种提取的比例不同,有4%、8%、16%不等,所以财产险业的佣金支出是比较高的,因此规定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税前只是按一定的比例扣除.
第二,准备金计提的问题.不同的扣除方法计算出的准备金的计提金额是不同的;准备金计提的时间与会计、税法上确定的时间的不同,使得最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也是不同的.
4 对我国财产保险所得税改革的政策研究
4.1 严格税收征管
对于因为政府财权和事权不对称所导致的税收征管和分享不均衡的问题,要求明确政府间税收收入权,保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相统一,一方面,适当的增加地方政府财产险征税权,规范政府间税收收入分配;另一方面,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政府间的财力转移,实现政府间财产险税收利益均等化.
4.2 调整成本扣除标准
佣金包括展业成本和营销员劳务报酬,前面我们已经分析了佣金成本税前只能扣除一定的比例,主要是因为保险营销员的佣金很高,但是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能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是不合理的,保险营销员是保险公司开展新业务的主要成员,现实情况下,展业成本是要保险营销员自己承担的,这一方面加重了营销员的负担,另一方面又挫伤营销员的积极性,即不利于财产险公司拓展新业务,又不利于财险业的长期发展,所以在此建议将展业成本纳入公司的营业成本,作为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4.3 充分列支准备金
现行的税法规定财产保险公司提取各类准备金,并允许税前扣除,巨灾风险责任准备金一般在税后利润提取.
4.3.1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
首先,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以已赚保费为税基,合理确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应税范围.其次,关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财产险公司可以采用1/24法或1/365法,我们在提取在提取准备金前先比较在这两种方法下的提取准备金的大小,取大者,因为提取的准备金越多,其税前扣除就越大,缴纳的所得税就越小.
4.3.2 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
建议税法允许按精算方法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税前据实扣除,这样我们才能根据科学有效的方法提取出与财产险公司实际需要相符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数额,避免财产险公司超额纳税.
4.3.3 完善理赔费用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
根据理赔费用准备进和保费不足准备金税法上存在的问题,建议尽快明确和完善税法上关于理赔费用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规范财产险公司的管理经营.
4.3.4 给予巨灾风险责任准备金一定的税收优惠
建议允许保险公司在税前利润按一定的比例提取巨灾风险责任准备金,并对承保巨灾保险的险种免征税收,如地震险、洪水险.这样一方面分担了财政负担,一方面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减轻财产险公司承担风险的损失,并鼓励更过的保险公司参与到巨灾险的承保中,这是一项有利于国计民生,并体现综合国力的措施.
4.3.5 根据赔付情况提取准备金
目前我国财产险公司赔付率还是比较高的,赔款支出随着保费收入的增加也在逐年增长,针对这一情况,税法有必要根据保险公司赔付的实际情况,将准备金的提取调整在赔付率比较高的年度,以满足保险公司发展的需要.
4.4 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和预防性支出
在充分列支准备金的基础上,提高保险保障基金和预防性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提升财产险公司预防风险事故的能力,保证其长期健康有序发展.对财产险的一些符合政策支持、非营利性的险种的保险保障基金不计入公司总所得纳税,如火险、洪水险、抵押保证保险等.
参考文献:
〔1〕[美]所罗门.许布纳,小肯尼迪.布莱克.财产与责任保险(第四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中国注册师协会.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3〕李琴英.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税收政策研究[M].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
〔4〕冯翠明.财产保险增值税的理赔处理探讨[J].中国保险,2009(05).
〔5〕林贤元.财产保险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J].税收征纳,2010(12).
〔6〕林贤元.财产保险公司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思考[J].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08).
〔7〕胡凤中.我国保险业税收制度现存问题及改革思考[D].吉林大学,2009.
〔8〕李金华.我国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分析[J].当代经济管理,20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