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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议定书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京都议定书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京都议定书范文第1篇

加拿大曾是《京都议定书》的热心推动者,如今为何第一个跳出来拆台?究其原因,主要涉及到加拿大的能源利益。在该国石油资源中,有相当部分为油砂矿,这种油砂矿的石油提炼成本数倍于普通石油,且开采对环境的污染、破坏十分严重。加拿大选择在此时退出,避免了因没有实现《京都议定书》的目标而面临的约140亿加元罚款。

加拿大的经济结构已由联邦自由党执政期间,签署《京都议定书》时以制造业、高科技产业为主,转变为以石油、林木等资源性产品出口为主,石油出口收益在经济中占极其关键的比重。如果严格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规定,进行碳排放限制,则加拿大油砂生产将受到致命影响,或减产,或成本继续提高,这都是目前以哈珀总理为代表的加拿大保守党政府所无法忍受的。

几乎只用了10年,加拿大的油砂就从一种边缘资源转变为一种重要资源。如今,加拿大的油砂产油量达到每天150万桶。到下一个十年开始的时候,加拿大的油砂产油量可能会翻番到每天300万桶。这一增加的产量,外加其他石油产量,已使加拿大成为比伊朗还要大的产油国——成为世界上仅次于俄罗斯、沙特、美国和中国的第五大产油国。

油砂虽好,却有个不雅的外号——“脏油”。2011年10月,欧盟委员会提议将油砂原油归类为比从常规油井中提取的石油更脏的燃料来源。但加拿大并不理会欧盟的动议,因为欧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拥有油砂资源。分析人士指出,尽管有关油砂对环境影响的争论甚嚣尘上,但它正被证明是能源安全的一个主要贡献者。

当前,美国1/4的石油进口来自加拿大,其中大部分由油砂制成。美国要减少对动荡不安的中东石油的过度依赖,稳定可靠的加拿大当然是最佳替补者。

但在美国,环保理念颇强的人多反对进口加拿大的“肮脏油砂”。佩洛西本来是奥巴马总统阵线的人,但她在2010年以众议院议长的身份访问加拿大并参观油砂开采后,即表示不会支持输入这样的油砂。

当然,加拿大对美国人的说三道四并不在意,除了保持美国的油砂出口数量外,他们已把眼光放到石油消费仅次于美国的中国身上。2011年11月初,履新不久的加拿大自然资源部部长乔·奥利弗到访中国,除了会见中国相关部门负责人外,还与三大公司负责人会面,希望这些企业加大对加拿大油砂开发。在这之前,中石化、中海油以及中司已投入100多亿加元参与加方的油砂开发。

京都议定书范文第2篇

人体移植手术试验成功

欧洲一跨国研究小组研制出一种新型人工角膜,首次成功移植给了一位盲人患者,使其视力得到了显著提高。研究人员称,如果后续试验获得成功,预计这种人工角膜可在2010年年中投放市场。

角膜就像眼睛最外层的镜头一样,可以把光线聚焦到视网膜上,同时屏蔽外界的灰尘和细菌,其对眼睛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据估计,全球可通过移植角膜恢复视力的眼病患者超过百万。由于目前角膜移植还主要来源于其他人的捐赠,数量十分有限,因此,用异质成形材料制成的一种特殊屈光装置―人工角膜,来进行移植,就成为了医学上的一大需求。

然而,研制替代性人工角膜并非易事,除了良好的光学性能以外,人工角膜还必须满足多种化学和物理特性才能成功用于人体移植。德国弗劳恩霍夫应用聚合物研究所、雷根斯堡大学附属医院眼科学系等单位的科学家们共同找到了解决方案。他们经过反复试验,最终选用一种商用的疏水丙烯酸聚合物作为成形材料。

(顾世显)

什么是《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是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的。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

《京都议定书》的签署是为了人类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美国曾于1998年签署了《京都议定书》。2001年3月,布什政府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将会影响美国经济发展”和“发展中国家也应该承担减排和限排温室气体的义务”为借口,宣布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中国于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核准议定书。欧盟及其成员国在2002年也正式批准《京都议定书》。经过近8年争执,《京都议定书》获得120多个国家确认履行公约,议定书在2005年2月26日正式生效。

(书源)

新词典

肌肉音乐剧:这是由日本创建的一种让剧团中的成员用肌肉演奏音乐的音乐表演剧目。表演者多是退役的奥运会运动员。

京都议定书范文第3篇

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京都议定书;外部性

一、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概念

(一)碳排放权交易含义

碳排放权交易即由国家依据环境容量制定碳排放总量的控制目标,然后把碳排放总量目标分解成若干碳排放配额,分配给各区域的减排参与者,碳排放配额被允许在专门的交易市场上买卖,调剂余缺。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旨在限定污染物或者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前提下,温室气体排放参与者之间从自身需求出发,达成协议进行温室气体排放量的转移交付,国家则利用市场交易机制配置环境资源,实现环境资源高效公平利用的制度安排。

(二)碳排放权的交易类型

根据法律框架、交易动机、交易层次、交易机制等不同划分标准,碳排放权交易可以划分为不同的市场。一般来说,最常见的划分方法是根据交易机制不同分为基于项目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基于配额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另外就是根据交易动机不同分为强制履约碳市场和自愿碳市场。[1]

1.按照法律框架划分。可以分为京都市场与非京都市场。全球范围内的碳减排国际法框架是《全球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京都议定书》,尽管美国和澳大利亚相继退出《京都议定书》,但它们在国家范围内都己经形成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因此,根据国家是否受《京都议定书》管辖,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可以划分成京都市场与非京都市场。

2.按照交易机制划分。可以分为基于项目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与基于配额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京都议定书》建立的机制下存在三个温室气体减排合作机制,分别是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ET)、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行机制(JI)。根据这三个不同的机制,可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划分为基于配额的市场和基于项目的市场。

3.按照交易动机划分。可以分为强制履约碳市场和自愿碳市场。强制履约碳市场是在《京都议定书》规制下,各国为履行约定进行强制减排而建立的市场。自愿减排碳市场指在《京都议定书》范围以外的,不以完成国际强制减排义务为目的,自愿进行交易的市场。例如美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以及我国天津排放权交易所,近几年自愿减排碳市场的发展速度迅猛。

4.按照交易层次划分。可以分为多区域合作市场(如欧盟)、国家级市场(如日本)、区域(州市)级市场(如美国州级碳市场)和零售市场。[2]

二、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基础

(一)法律规则

随着全球变暖和气候异常现象越发严重,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由温室气体排放造成的环境问题。在1992年联合国召开的环境与发展会议上,155 个国家联合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承担国际减排义务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即来自此公约, “各缔约方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他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 因此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率先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①该规定使《公约》成为其后《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京都议定书》)中清洁发展机制的根本母法。199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在日本京都通过了旨在限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为了平衡国际减排义务并且考虑到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京都议定书》在保证全球范围内碳排放总量不变或减少的思路指导下,创造性地引入了三个灵活机制:联合履行机制(JI)、②清洁发展机制(CDM)、③排放贸易机制(IET)④。JI和CDM机制便是基于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合作的机制,均由附件一⑤国家和企业购买具有额外减排效益项目所产生的减排量,再将此减排量作为温室气体排放权的等价物抵消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3]这两种机制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发达国家之间的合作机制,而后者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合作机制。IET机制则是由管理者确立、分配或拍卖排放配额的机制:即环境管理者制定总的排放额度的上限,然后将排放总额度依据一定的科学标准分配成若干份,给在该体系中的每个排放企业。

(二)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学分析

碳排放权是排放主体为了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由国际条约赋予的向大气排放一定数量温室气体的权利,其实质是权利主体获取的一定数量的气候环境资源使用权。这种权利与传统的权利不同,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权利的本质上不仅是权利,更是义务。碳排放权形式上表现为国际条约允许某个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温室气体排放的指标,实质上是重在限制温室气体排放,即只有在该指标规定的数量范围内排放温室气体才是合法的,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

第二,权利的主体范围广泛。气候资源无法为任何国家独占使用,是公共物品,全人类都有权使用,所以碳排放权的主体是全人类。但碳排放权经过分配后,其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法人等。

第三,权利的客体是大气环境的温室气体容量资源。碳排放权概念是在大气环境容量理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该权利以大气环境容量为客体。人类的早些时期,温室气体排放量不大,并没有超过大气环境的自净能力或一定的温室气体含量,也就没有将大气环境的温室气体容量作为一种资源。只是由于化石燃料大量使用,温室气体的排放增长太快,严重超过了大气环境的自净能力,使得大气环境的温室气体容量日益成为一种稀缺资源。这种资源不具有特定性和排他性,与传统物权法中的客体有所不同。

第四,权利的内容是主体对若干大气环境温室气体容量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具体而言,权利主体可以占有其拥有的排放指标而不做任何使用,也可以自己排放一定数量的温室气体,或者将盈余的排放指标赠予、出卖给其他主体。但权利主体一旦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了排放指标,这种权利就予以消失。

三、碳排放权交易的环境经济学原理

从环境经济学角度出发,环境问题实际上是外部性问题。所谓外部性(Externality),即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经济活动对他人造成了影响,而又没有将这些影响计入市场交易的成本和价格中。[5]外部性理论是环境经济学的基础。对于如何解决外部性问题,经济学家主张将外部成本内部化。对于将外部成本内部化的方法,经济学上存在两大理论,即庇古理论和产权理论。庇古理论主张用税收解决外部成本内部化的问题,即向污染者征税,征税的额度为一个边际净社会产品与边际净私人产品的差额,即征收庇古税,从而将外部成本内部化,以达到控制污染排放、保护环境的目的;二是产权理论,其最具代表性的人物为英国经济学家科斯,他认为在产权明确并且交易成本较小的前提下,无论最初产权属于哪一方,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状态。无论初始的产权配置状态如何,供需双方都可以通过交易获得利益。要使外部成本内部化,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就能有效地解决。在科斯定理的基础上,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理论,即污染排放总量不超过环境容量允许的前提下,明确排污权的产权主体,各主体之间通过交易调剂排污量,进行排污权交易,政府、受污染者和环保组织等市场参与者都可以购买污染权,促使污染排放总量降低。《京都议定书》是碳市场的最重要强制性规则,它促进了国际碳交易的产生。《京都议定书》引入了经济学的原理,以排污权交易原理为基础,衍生出了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主要内容的交易制度。生产者拥有一定的排放配额,体现了其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如果排放量超出限额生产者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通过明确碳排放配额的产权,把企业的碳排放和经济效益结合起来,一方面能促使企业改进生产方式,提高生产工艺、开发利用新技术,以达到减少碳排放量的目的,减少大气污染;另一方面碳配额所有者之间根据自身需求通过市场交易进行买卖,可以使环境资源容量被合理配置和利用。京都议定书下的三项机制,在国际环境法领域中引入经济杠杆进行国际减排,避免了减排义务承担者任务过重的问题。由于各减排国之间国家发展水平、技术水平以及劳动力成本等因素参差不齐,同样的减排行动在不同的国家之间成本会有较大的差异。因为存在这种差异,为了以更低的成本获取更多的减排效益,减排成本高的国家具有强烈意愿到低减排成本的国家完成减排计划,以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尤其是《京都议定书》中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它是包括发展中国家的弹性机制,开创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减排量交易:一方面,发达国家有愿意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资金、技术,降低减排成本,提高他们的能源利用效率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也乐于通过参与CDM 项目,提高自身能源利用率,优化产业结构。[6]

四、结语

随着碳排放权交易日益繁荣,国际碳交易市场也逐渐成熟。金融机构参与到碳排放权交易中使得碳市场的范围更加广泛,市场流动性以及透明度都得到加强。在一些金融发达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欧洲等已经形成了一些大型的碳排放交易中心,如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欧洲气候交易所(ECX)、,甚至出现了碳排放权证券化的衍生金融工具,如欧盟二氧化碳排放量交易体系下的欧盟排放配额期货。2013年6月18日,我国首个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在深圳启动,标志着中国碳市场建设迈出了关键性一步。此后,北京、上海、天津、湖北、重庆、广东等省市作为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相继启动。掌握碳交易话语权在未来国际竞争中至关重要。虽然目前碳捕捉、储存技术等高端技术的运用主要依靠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但通过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和碳金融产品创新,进行市场交易实现价值发现,在企业层面大量展开后,技术创新的激励和规模效应就能显现,中国在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的被动局面就能迅速改变。

(一)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条。

(二)《京都议定书》第六条:“附件一所列任一缔约方可以向任何其他此类缔约方转让或从他们获得由任何经济部门旨在减少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或增强各种汇的人为清除的项目所产生的减少排放单位。”

《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清洁发展机制的目的是协助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有益于《公约》的最终目标,并协助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实现遵守第三条规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

(三)《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就排放贸易,特别是其核查、报告和责任确定相关的原则、方式、规则和指南。为履行其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的目的, 附件二所列缔约方可以参与排放贸易。任何此种贸易应是对为实现该条规定的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之目的而采取的本国行动的补充。”

(四)为实施“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用附件把国家进行了分类。附件一包括富裕的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 成员国以及“正向经济转型的” 国家。(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 刚等. 碳排放交易制度的中国道路――国际实践与中国应用[M]. 经济管理出版社.2011

[2] 朱家贤. 碳金融创新与中国排放权交易[J]. 低碳经济. 2010,(1):15

[3] 陆静. 后京都时代碳金融发展的法律路径[J]. 国际金融研究. 2010,(8):36

[4] 牛慧. 碳金融发展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硕士学位论文][D]. 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11. 16

[5] [美]巴利・菲尔德,玛莎・菲尔德. 环境经济学[M]. 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10.121

[6] 唐跃军,黎德福. 环境资本、负外部性与碳金融创新[J]. 中国工业经济. 2010,(6):10

注解:

①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条。

② 《京都议定书》第六条:"附件一所列任一缔约方可以向任何其他此类缔约方转让或从他们获得由任何经济部门旨在减少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或增强各种汇的人为清除的项目所产生的减少排放单位。"

③ 《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清洁发展机制的目的是协助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有益于《公约》的最终目标,并协助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实现遵守第三条规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

京都议定书范文第4篇

拉锯,拉锯

在12月6日,中国气候变化谈判代表团副团长苏伟曾经表示“不排除接受有法律效力国际协议的可能性,但取决于谈判”。苏伟这个消息立即在德班国际会议中心引起了强烈反响。

美国《华尔街日报》据此称,中国的表态让众多与会者看到了希望。英国广播公司(BBC)12月5日称,中国或成为影响气候谈判能否取得突破的“关键一方”。但12月6日,美国、加拿大、欧盟官员仍表态谨慎。“美国之音”分析,中国的表态很难给德班会议带来“真正突破”。

对于苏伟对外电的公开表态,另外两个“基础四国”国家――印度和巴西,没有表明同样的立场,仍坚持原有的说法,印度代表团更是称外电对苏伟的话理解有误。

但可以确定的是,中国的行动开始受到更多关注。BBC称,随着德班气候大会进入部长级谈判,中国在能否达成协议方面似乎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华盛顿邮报》12月5日的文章称,中国立场的变化可以概括为:“工业化国家续签《京都议定书》,中国就接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指标。”这明显增大了《京都议定书》续签的可能性。

报道称,《京都议定书》继续生效的关键在于,一些工业化国家和最贫困国家希望中国等新兴国家也和富裕国家一样,接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指标,而新兴国家则以“仍是发展中国家”为由回绝,如今中国的承诺使得压力瞬间转移到工业化国家一侧。如此一来,世界各国将无法再指责“中国阻挠协议达成”,而会将不满归于拒签《京都议定书》的美国和反对延长该协议的日本和加拿大身上。

针对会议议程第一条“确定发达国家在《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量化减排指标”的讨论将把大会拖入“拉锯战”中。

“团长”的愤怒

毫无疑问,中国代表团团长解振华是此次德班大会中最受关注的人,不仅仅是因为他团长的身份,还因他一反常态地对西方各国进行的强烈斥责。

12月11日凌晨,在不少代表怀揣着机票,准备会议一结束就赶赴机场之际,一些发达国家仍在推销自己的“路线图”,并要求发展中国家作出更多让步时,中国代表团团长发火了。

他抬起手,大声地说道:“该做的我们都做了,我们已经做了,你们还没有做到,有什么资格在这里给我讲道理?要想真正实现应对气候变化,就要兑现自己的承诺,采取切实的行动,真正实现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

到现在为止,有一些国家已经作出了承诺,但并没有落实承诺,并没有兑现承诺,并没有采取真正的行动,讲大幅度率先减排,减了吗?要对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你们提供了吗?讲了20年,到现在还没有兑现。

我们是发展中国家,我们要发展,我们要消除贫困,我们要保护环境,该做的我们都做了,我们已经做了,你们还没有做到,有什么资格在这里给我讲道理?”

相比于会议一开始时解振华的温和态度和对发达国家减排要求的不错反驳,解的这次爆发为他迎来了掌声也迎来了猜测。一些西方媒体就此猜测谢的这一行动来自中国政府高层的于会议最后一天的直接授意。

影响难料

最近两年,全球达成应对气候变化的协定的前景越来越黯淡。而在德班举行的最新一轮谈判在逆转颓势上也几乎毫无进展。距离《京都议定书》主要条款失效仅剩一年之际,各国的代表团还在纠结于困扰了10年的问题:国际社会应不应该商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碳排放目标?

即使在最好的形势下,要说服近200个国家同意这样的协定也是一个挑战。而在世界经济形势不景气下,这几乎毫无可能。对此,英国《金融时报》的评论是――美国正尽其所能逃避有约束力的承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国中国尽管经济影响力不断扩大,但仍坚称自己应被视为发展中国家,从而免于接受有约束力的减排目标。

京都议定书范文第5篇

在整个20世纪,美国一直是世界范围内环保方面的先驱――第一个设立环保局的国家、第一个关注世界范围内臭氧空洞问题的国家……然而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谈判上,不但当时的美国愿意放弃这张“环保先驱名片”,就连当时的美国总统老布什也顶住国内外压力,拒不承认温室气体的存在。究其原因,既有经济的、政治的,又有科学的以及社会的。

90年代初的中国,正为了成为“世界工厂”而辛勤努力,正为了快速实现市场经济而“大干快上”,根本没有“环保”的概念和现实需求,甚至,连潜在需求也没有。在《公约》的谈判桌上,中国紧守底线“不会承担任何限制其经济发展的义务”表现的中规中矩。

这个阶段博弈的最终结果让美国从“环保先驱”的神坛上走下,欧洲成为环保的新代言人和领导者,至于中国,就像是一个错入会场的孩子,在角落里静静地看着无关痛痒的发展。

到了1997年,《京都议定书》通过,中美先后于1998年核准该条约,但都是不得已而为之。当时,环保项目在世界范围内兴起,美国当然要分羹。而且此时的克林顿政府有意打造新美国形象,环保形象也包括在内。同时,还可以借助“世界工厂”策略的成功,将高排放量的工厂转移到美国本土外。重要的是,欧洲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对美国施加压力,发展中国家又将美国看作拒绝签署《京都》的挡箭牌,美国自然不愿意当所有国家的替罪羊。

但从2001年开始,布什以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京都议定书》“不符合美国的利益”为理由而拒绝履行条约,引起了其他国家群情激愤的谴责。

就中国而言,为了打破世界范围内欧美对于中国的能源压制,保证 “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一开始虽然尽量展示出胶着态势“讨价还价”,但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同样受到来自发达国家的压力,签署是势在必行。

这个阶段博弈的最终结果让美国完全失信于世界,在环保乃至气候外交上处于劣势地位,甚至称之为“流氓国家”也不为过,欧洲继续自己的环保领导者地位,并以此为起点,觊觎美国世界领导者的地位,中国正式走入世界环保舞台,由旁观者向参与者转变,并且由于中国世界形象的提升,被给予在环保舞台上更高的期待。

2009年底,第15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将在哥本哈根举办。奥巴马政府虽然没有恢复实施《京都议定书》,但是承诺减排,然而是否实施仍旧未知。不过如果不实施,奥巴马政府承诺的变革、提出的刺激经济计划将大打折扣,其在国内的支持率会进一步下降。一直以来,奥巴马政府有意划清和小布什政府的界限,凡是小布什政府反对的,奥巴马政府都选择性的支持。奥巴马政府在世界经济危机中,要重塑美国的整体国际形象,而环保形象将是一个切入点。

中国在美国重新踏入环保形象国家的路上,充当了引路者和合作者的形象,从经济方面来看,中国环保项目上投入的大部分资金,用于扩大内需,因为市场巨大;从政治方面来看,中国从2008年起开始施行中国国家形象工程,希望在各领域打造出中国的正面形象,环保自然在重中之重;从社会背景来看,中美在经济危机中相互扶持,使得两国在环保上都相互妥协。

美国现在并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去实施《京都议定书》条约,但是为了平衡国内外的质疑,一方面会直面事实,另一方面会把美国和中国相互绑定,期望中美的合作,尤其是用美国环保技术换取中国更多的环保投入和更大范围内的减排,让中美共同成为环保的领导者。而中国通过签署《京都议定书》的策略,使得中国一定能达到《京都议定书》的要求,并希望以此来警示欧美,承担更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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