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交通事故索赔申请书

交通事故索赔申请书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交通事故索赔申请书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交通事故索赔申请书

交通事故索赔申请书范文第1篇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我叫___,男,身份证号码是:__________________系__县__镇__村五组村民,是__中学九年级学生___(男,身份证号码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月参加贵公司学生团体平安保险)()的父亲,被保险人___在___医院被确诊患______病,经多方医治无效,于____年_月__日死亡。

今委托被保险人___的'母亲___,女,系__县___镇___村五组村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办理被保险人___的保险理赔事宜,特提出理赔申请 望予以接纳办理

此致

申请人:___

__年__月__日

保险理赔申请书模板2

__交警队: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址或单位

请求事项

一、请求___赔偿申请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_____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___于____年__月__日__时__分,在________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贵队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宜进行调解。

此致

__交警队

申请人:

年 月 日

保险理赔申请书模板3

赔偿请求人:卢某某,男,汉族,196_年_月__日出生,贵州省__县人。住__县__镇__村__组__号。联系电话:151201____

委托人:张绍明,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义务机关:__县人民检察院。住所地:__县__镇__路。

法定代表人:___ 职务:检察长。

请求事项:

1、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因错误关押申请人而应当承担的赔偿金(310天_200.69元/天)62213.90元;

2、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赔偿精神抚慰金20万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原系某某县__水泥厂的负责人,该企业因经营需要,从而向某某县农业银行申请贷款8万元。__县农业银行将贷款发放后,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便对申请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___年8月2日以涉嫌“__罪”为由将申请人及银行工作人员冯__予以刑事拘留,后于同年8月15日批准逮捕。在关押期间,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多次对申请人进行了刑讯逼供和人身摧残,暴力伤害,由于申请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在被错误关押了310天之后,2002年6月11日,申请人及冯__均被撤销案件,无罪释放。现某某县人民检察院已对同案嫌疑人冯__作出了国家赔偿决定,并已经兑现。可某某县人民检察院却至今未对申请人作出赔偿,且经申请人多方反映无果。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现提出申请,请求进行国家赔偿。

赔偿请求人:卢某某

交通事故索赔申请书范文第2篇

晴天霹雳,爱子被追车毁人亡

辽宁省大连普兰店市安波镇杨屯村的村民沙仁刚,有一个22岁的车迷儿子沙兴辉。为了满足这唯一一个儿子的痴情爱好,1999年10月18日,沙仁刚夫妇倾其所有,为儿子购买了一辆红色厦利牌轿车。但由于那段时间父亲很忙,一直抽不出时间为新车上牌照,沙兴辉急得就像一个已把新娘娶回家却又入不得洞房的新郎一样,痛苦难耐。1999年12月14日吃过早饭后,沙兴辉再也等不及了,决定先开上爱车出去兜兜风再说。当他穿着黑皮夹克、灰牛仔裤和白色旅游鞋出现在母亲曲连英面前时,母亲看着英俊帅气的儿子,深情地叮嘱他一定要注意安全,早点回家。

沙兴辉高兴地驾车行驶到普兰店市安波镇的十字路口,碰到了同村乡亲沙兴福,便请他上车闲聊。这时,沙兴辉的两个朋友发现他开着一辆崭新的轿车,就提出能否送他们一程。于是,在沙兴福的陪同下,沙兴辉驾车带着两位朋友向他们要去的方向驶去。上午10时30分,当他们由东向西行驶到普兰店至熊岳公路的万家岭路段时,一辆白色桑塔纳轿车从后面追了上来。在该车与沙兴辉驾驶的厦利轿车并排行驶时,坐在副驾驶座上的人打开车窗伸出一只手,示意让沙兴辉把车停下来。沙兴辉扫视了一眼,发现那辆轿车没有悬挂或佩戴任何明显的警示标志,又见对方气势汹汹,不明来意的沙兴辉便没有理睬,加速向前驶去。而此时白色桑塔纳轿车却继续向前追撵,并开始用别车的方法想把沙兴辉开的厦利车别住,在几次别车都未能得逞的情况下,双方的车速也迅速提高。11时10分左右,沙兴辉的两位朋友匆匆下了车,而白色桑塔纳轿车在持续高速追撵了40多分钟后,依然穷追不舍。当沙兴辉被追撵至瓦房店市许屯镇腰屯村路段时,由于路面结冰,车速过快,沙兴辉驾驶的厦利车发生侧滑,只听“嘭”的一声巨响,厦利车在撞断路边一根木质电线杆后,又连翻了几个跟头栽到路旁的深沟中。沙兴辉被巨大的惯力从车内甩出20多米远,而坐在副驾驶座上的沙兴福被摔昏在车内。这时,白色桑塔纳轿车见被追撵的厦利车翻入深沟内,便在事发地急忙掉转车头,迅速驶离了现场。附近的村民见状纷纷向肇事地点跑去,有心的村民记下了这辆车的牌号:辽B6389。

善良的腰屯村村民李学安、李天友等人,将摔昏在车内尚有气息的沙兴福救了出来,随即打电话报警。瓦房店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简称瓦市交警大队)接警后迅速派员到达现场,但此时沙兴辉已经气绝身亡。交警在勘察现场的过程中根据村民的反映,拍下了那辆白色桑塔纳轿车调头离开时留下的车轮痕迹,并记下了车牌号码和有关现场情况。交警很快查实,该白色桑塔纳轿车是瓦房店市运管所的路政稽查车,当时坐在副驾驶座上并示意沙兴辉停车的人,就是该所副所长李景和,其他3人则是该所的工作人员。

事发当日下午3时左右,正在本溪打工的沙兴辉的父亲沙仁刚,接到爱子车祸身亡的噩耗如晴天霹雳。当他赶到医院看到血肉模糊的儿子时,顿感天旋地转,一头栽倒在儿子的尸体旁。母亲曲连英闻听儿子出事后精神失常。而沙兴辉70多岁的爷爷,则整天喃喃自语:“让我替兴辉去死吧!”

索赔无果,老父告状三诉三败

事发的当天晚上,交警对运管所车上的4个人进行了询问,但他们都说没有追车,只是巡路检查到了那里。而李景和也只承认,他只是坐在车里指了一下沙兴辉驾驶的红色厦利车。

1999年12月17日和12月24日,瓦房店市公安局做出技术鉴定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认定沙兴辉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肇事车辆报废。因交警在事发现场没有发现沙兴辉驾驶的厦利车与运管所的桑塔纳轿车有碰撞的证据,之后又经过调查、论证,认为肇事车辆是由沙兴辉超速行驶所造成。随后,瓦市交警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沙兴辉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沙仁刚对一些法规缺乏相应的了解,因此他对这个认定怎么也不服气:明明是运管所的稽查车持续高速追撵,才导致儿子沙兴辉的车毁人亡,怎么就认定运管所一点责任都没有呢?沙仁刚多次向瓦市交警大队要求重新认定,交警对沙仁刚解释说,你儿子的车毁人亡是不是因运管所的稽查车实施追撵导致的,不属于交警部门的管辖,你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沙仁刚还是不服,又向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重新认定,结果还是维持了瓦市交警大队的认定。

但倔强的沙仁刚觉得儿子死得太冤太惨,,他怎么也想不通,作为拿着纳税人薪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怎么能如此野蛮执法,明知高速追撵车辆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却恣意妄为追撵达数十公里,最终导致车毁人亡!更为恶劣的是,在目睹被追撵的车辆翻入深沟后,竟置驾乘人员生死于不顾,为逃罪责调头就跑,这样冷漠无情道德尽失的人,怎配做一名国家公务人员。沙仁刚决心要讨个“说法”!

在多次找瓦房店运管所的领导要求解决和处理问题无效后,沙仁刚于2000年5月16日制作了《索赔申请书》,向运管所请求赔偿他包括报废的夏利车购置费、沙兴辉的丧葬费及精神损失费合计人民币14.5万元,并保留追加赔偿和追究有关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权利。但瓦房店市运管所的领导和有关责任人,为逃避责任始终不肯受理和解决。而那些目睹事故发生的村民们,在得知运管所的蛮横无理后,纷纷自发地找到沙仁刚,向他表示“只要你需要,我们都会站出来作证,决不会昧着良心做缩头‘乌龟’!”乡亲们的正义和善良,坚定了沙仁刚向运管所讨回公道的决心。

当天,沙仁刚以向运管所申请赔偿的同样理由和请求,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简称瓦市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瓦市法院在审查沙仁刚的材料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因此没有即时给予立案。当审判人员得知,沙仁刚曾多次去运管所请求解决问题而一再遭到无理拒绝时,便让沙仁刚再去找一次,如运管所仍不受理解决,就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送达。同日下午,沙仁刚再次向运管所递交《索赔申请书》书,运管所仍然没有一个人肯接受。于是2000年5月17日,沙仁刚只好通过国内特快专递的方式,将《索赔申请书》邮寄给运管所。但寄出的《索赔申请书》如泥牛入海杳无音信,运管所仍然对此置若罔闻。沙仁刚在索赔无望的情况下,再次请求瓦市法院予以立案审理。2000年7月10日,瓦市法院立案受理了沙仁刚的,并将书副本送达运管所,至此案件进入了诉讼程序。

由于该案在当地尚属首例,瓦市法院在立案7个多月后,分别于2001年2月27日和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沙仁刚又向法庭增加确认被告运管所追撵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瓦市法院在经过两次公开庭审后最终认为:本案应当先向行政机关寻求解决,沙仁刚增加的诉讼请求无正当理由,并于2001年9月1日裁定驳回了沙仁刚的。沙仁刚不服瓦市法院的一审裁定,随即于同年9月12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大连中院)提起上诉。大连中院经审理认为,瓦市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驳回沙仁刚的正确,并于2001年10月30日做出维持瓦市法院原裁定的终审行政裁定。沙仁刚不服一、二审法院的行政裁定,又向大连中院提出再审的申请。大连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认为沙仁刚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又于2002年12月24日驳回了沙仁刚的再审申请。

确认违法,历经六年终获赔偿

面对一次次的挫折和失败,沙仁刚没有动摇讨回公道的信心和对法律的坚定信念。他与委托人静静地思考和认真分析失利的原因和教训,认为自己的诉讼请求之所以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既有运管所对法律的蔑视,又有自己缺乏关键证据的原因。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沙仁刚心想,你运管所不是就不承认收到《索赔申请书》吗?但是我有邮寄给你《索赔申请书》的国内特快专递回执单作证,而且按法律规定,法院也是应该采信的。

2003年3月,当沙仁刚拿着特快专递回执单这一关键证据,再次来到大连中院行政审判庭进行咨询后,经审查认为此案已具备立案审理的所需条件,随即与瓦市法院进行了沟通。2003年4月10日,沙仁刚向瓦市法院再次提起行政诉讼。瓦市法院立案受理后,沙仁刚为防止受到当事人以外其他因素的干扰,请求瓦市法院回避审理本案。大连中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依法符合指定管辖的条件,遂于2003年4月22日做出裁定,指定本案由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简称沙区法院)审理。沙仁刚于2003年5月6日,以同样的理由和请求向沙区法院递交了状。

2003年8月7日对沙仁刚来说,真是一个不平凡的日子。在三年多的苦苦等待中,沙区法院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证据战。沙仁刚的委托人杜连成律师,当庭提供了瓦市交警大队拍摄的事故现场照片、国内特快专递回执单、运管所副所长李景和的询问笔录以及律师的调查笔录等24份证据,以此证明运管所对沙兴辉实施追撵,并造成车毁人亡后急忙调头逃离现场的事实存在。

运管所的委托人,在法庭上根本不承认他们对沙兴辉所驾车辆实施了追撵行为,并认为沙仁刚所指控的是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的。李景和在车内指了一下死者驾驶的厦利车,并不等于是在拦截他的车……随后,运管所的委托人也向法庭提供了10份证据,以此证明沙兴辉车毁人亡与运管所没有任何关联。

由于沙仁刚及委托人,向法庭提供的一些与运管所追撵行为有关的证据,大多是一些证人证言和一些书证的复印件,缺乏直接的书面证据,而这些证人证言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的法律效力又相对较低。因此,沙仁刚及其人便及时向沙区法院提出了请求法院调取证据的书面申请。

2003年8月11日,沙区法院在第二次开庭审理后认为,应该依法采纳原告沙仁刚请求法院调取证据的申请。2004年1月15日,本案主审法官刘勇锋和该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郭秀杰等人,顶风冒雪行程一百余公里,走乡串户,依法向涉案车祸的唯一幸存者沙兴福及目击者吕宝荣,吕宝明等5人调取了证人证言。李国栋、张玉明等6人,还集体向法官提供了证人证言。

2004年2月2日,沙区法院在第三次公开庭审后最终认定,沙兴辉所驾车辆损毁和沙兴辉死亡,是由被告运管所工作人员实施了的追撵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运管所工作人员驾车追撵沙兴辉的行政行为,明显属不合理、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侵犯了沙兴辉的合法权益。2004年3月15日,沙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运管所于1999年12月14日追撵原告沙仁刚之子沙兴辉,并造成沙兴辉死亡和其所驾轿车损毁的行为违法。”

一审宣判后运管所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5年12月26日,大连中院依法驳回了运管所的上诉,维持了沙区法院的原审判决。

沙仁刚历经6年零12天的奔走呼号和漫长苦涩的期待,终于迎来了法律的公道和正义。当沙仁刚从大连中院的法官手中接过终审判决书后,禁不住老泪纵横,泣不成声。他的第一个念头就是要让亡儿尽快知道这一消息,以告慰他的在天之灵。当日下午,他就来到深山中埋葬爱子沙兴辉的墓前,声泪俱下地向儿子宣读着判决书。最后他将自己的头紧紧贴附在儿子的坟茔上,唏嘘地对儿子说:“辉儿,你听到了吧,法院终于为咱们主持了公道,你就瞑目吧。”

交通事故索赔申请书范文第3篇

    2004年5月13日,原告姚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车辆川Z00011货车,保险期限从2004年5月14日零时起至2005年5月13日24时止,承保险种: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50000元,保险费2316.6元。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约定“保险人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约定“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违反装载规定,增加免赔10%”。第二十五条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次日,原告姚某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保险费3364.93元。

    2004年9月7 日,原告姚某驾驶投保的川Z00011号货车,载11吨肥皂由眉山市东坡区方向往青神方向行驶,车行至眉青路8Km600m(“T”型路口)处,遇第三人蹇淑彬骑人力三轮车由开关站向进入路口左转弯往眉青路口方向行驶,两车相撞,造成蹇淑彬死亡的交通事故。当日姚某通知保险公司到达现场,并领取了被告交付的《机动车辆保险索赔须知》。2004年9月27日,眉山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姚某、蹇淑彬在该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2004 年10月13日,姚某与死者亲属在眉山交警二大队的主持下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损害赔偿项目为:蹇淑彬死亡补偿费44600元、丧葬费6220.5元、参加处理人员交通、误工费4000元、三轮车修理费及车上物品损坏450元、川Z00011号车修理费2754元、施救费1680元,共计损失59704.5元,经协商,姚某承担57596.3元、蹇淑彬承担2108.2元。同月21日,姚某向死者亲属支付赔偿费53162.3元。

    同月22日,姚某向被告提交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双方因第三者责任险赔付金额发生争议,原告主张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规定,扣除被告免赔20%,保险公司应支付第三者责任险赔款 40000元。保险公司核定,姚某在该交通事故中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250元,造成第三者蹇淑彬死亡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丧葬费6220.5元、死亡补偿费44600元、参加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费、误工费1200元,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共计52270.5元,被告应支付原告第三者责任险赔款52270.5× 50%(同等责任比例)×[1-10%(同等责任免赔10%)-10%(超载免赔10%)]=20908.2元,车损险赔款187.77元。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虽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但截止目前国务院尚未就该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制定具体办法,全国统一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尚未开展,参照中国保监会(2004)保监发39号通知第二条“5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暂时按照各地现行做法,采用公司现有三者险条款来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正式出台后,再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统一在全国实施”之规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作为调整本案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交通事故双方及保险公司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均无异议,故以此作为本案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依据。根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约定,被告应根据原告在交通事故中所负的同等责任即50%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在责任限额内免陪10%.原告明知其在事故中应承担同等责任,未经被告书面同意擅自与死者方达成调解协议,损害被告合法权益,该调解协议对被告不具有约束力,调解协议所确定的赔偿金额不能作为原告向被告索赔的依据。对于参加处理事故人员的交通费、误工费4000元,第三者财产损失450元,虽在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中予以确定,原告在死者方未提供全部票据的情况下予以认可,是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但并不因此免除原告向被告保险公司索赔时按照保险条款提供相应票据以便被告核定的义务,对此应由原告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核定的赔款项目、金额正确,已按约履行了理赔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原告姚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一、现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设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有学者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前,全国很多省份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规定机动车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否则车管部门不予登记上牌、年审,而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规定,保险公司风险提高,对第三者责任险费率上调了10%,因此即使2004年5月1日以后签订的第三者责任险合同就是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笔者认为,在国务院制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前的第三者责任险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必须购买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性质不同,无论作为国务院工作部门的保监办的(2004) 39号通知,还是国务院直属机构的法制办起草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均已对此问题作出权威解释。现行第三者责任险虽以地方性法规形式规定必须购买,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但不是法定强制保险,两者区别在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合同权利义务均是法定权利义务即由法律、行政法规的形式直接予以确定,而不是也不能由双方约定加以变更,合同签订、履行、解除、变更均是依法进行,而不是依双方合意。现行的第三者责任险作为商业保险,地方性法规虽然规定必须购买,但合同权利义务可以由双方协商,投保人可以选择保险责任限额,还可以购买不计免赔的附加险,这都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但这些关键性的问题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中均是以立法形式予以确定,容不得当事人自由选择。草案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投保强制保险的,可以自本条例旅行之日起3个月内将商业保险合同变更为强制保险合同”的规定更是清楚的界定了两者之间不同的法律地位,因此统一的强制三者险制度尚未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归责原则及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前保险公司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此条款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的无过错责任。如果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那么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亡或者是财产损失,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如何。当然,保险公司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并且机动车已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如前所述,本案中第三者责任险不是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应根据三者险条款约定进行理赔,即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方应负担的同等责任比例扣除免陪率后支付理赔款。但是,如果原告不认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比例划分,从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角度来主张赔偿,本案又会出现另外一种处理结果。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对交通活动参与人违反交通行政法规的一种行政责任划分,与民事侵权法律关系中的民事赔偿责任不一定完全等同,其责任认定书仅是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划分侵权责任的证据之一。对交通参与人违反交通管理行政法律法规的确认,与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的确立并没有直接关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尽管机动车一方对于交通事故发生不负责任、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都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因交通事故赔偿发生争议时,不会因为机动车一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或负次要责任而免除、减轻其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应赔偿蹇淑彬全部损失52270.5元。保险法第49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这里的赔偿责任当然包括原告应承担的法定无过错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应在5万元的限额内根据原告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予以支付赔偿款。保险公司仅仅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同等责任比例免赔10%及原告超载免赔10%,保险公司共应支付原告4万元。对于以上分歧与争议,唯有期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尽快出台,将现行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变更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条款,以衡平依法增加了法定赔偿责任的投保人与增加理赔风险的保险公司之间利益冲突。

    三、保险公司对有过错的机动车方应享有追偿权。

交通事故索赔申请书范文第4篇

【关键词】公路;路政;档案;管理

1.路政档案管理的作用、特点与分类

路政档案是办案思路、方法、结果的直接载体,客观反映了工作人员办案经验的累积情况以及执法水平的提升情况。路政档案管理是路政部门积累经验,不断提高自身执法水平的有效手段。它详细反映了执法人员对案件的处理情况,如调查取证方法的运用是否科学得当,办案水平是否随着处理事件的增多而得以提高。路政档案管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独立性、保存性、规范性等特点,主要包括路产档案、违法建筑档案、路政处理档案、路政处罚档案、路政审批档案、路政文书档案。其具体而言:其一、路产档案包括的内容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里程碑、标志、防护工程、道班、工区房等;其二、违法建筑档案包括的内容有卷宗目录、违法建筑登记表、违法建筑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调查笔录、路政文书档案、其他;其三、路政处理档案包括的内容有卷宗目录、违章通知书、调查笔录、有关证据材料,如现场照片、现场平面图;其四、路政处罚档案包括的内容有卷宗目录、违章通知书、调查笔录、证据材料、案件讨论记录、处理决定书、申请强制执行书、结案报告;其五、审批档案包括的内容有卷宗目录、申请书、许可证等。

2.路政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档案管理人员素质有待于提高

路政档案具有专业性强、独立性强、保存性强、规范性强的特点,是一项系统性很强的工作,从事路政档案管理的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不仅要熟悉路政业务,还要集文字、管理等综合能力于一体,除了要熟悉各种档案、台帐、工作报表之外,还要做好各种文字材料的撰写工作,协调路政与各方面的关系等等。日常工作中,由于认识的差距和管理工作的漏洞,导致路政内外业工作衔接不到位,很多外业数据不能及时反馈到档案管理人员手中,漏报、误报现象时有发生,该收集的第一手资料得不到收集,导致各种数据失真,影响领导的正确决策,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制约了路政管理的科学发展。

2.2路政档案归档管理不规范

路政档案管理中存在归档不健全、收集不完整、整理不规范、管理不集中等问题,具体表现在:一是有关处罚案件、许可审批不能及时录入路政业务系统,使纸质文档和电子档案存在一定的冲突,纸质文档和电子档案存在某些案卷上不能完全匹对,信息传递不畅,工作效率低下;二是电子档案中桩号有参差。由于公路的改扩建,安保工程的实施,及地方上的城镇建设,公路县别名称不断变化,电子档案的桩号没有及时更新和补全,造成前几年的台帐和现在的不同,档案出现前后不一致;三是有些路政管理部门不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制度执行,有档案专柜,无档案室,更缺乏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鼠、防虫、防尘、防污染、防高温设施,缺乏必要的保密措施,存在未经路政档案管理员同意就可随意翻动的现象。

3.加强路政档案管理的建议

路政档案管理是路政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切实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3.1推进路政档案管理机制建设

要做好路政档案管理,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必须充分认识路政档案的作用,特别是当前,由于涉及路产路权、违章违法等索赔补偿的案件频频发生,甚至有些还涉及刑事诉讼案件,为保障公路权益,必须高度重视路政档案,为今后的诉讼提供合法证据。要从思想上、组织上保障档案管理人员的地位和作用,正确协调好内外业人员的关系,使内外业人员团结一致,认真合作,促进路政管理工作全面发展。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及时查漏补缺,并将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日程,真正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将路政档案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目标,与路政各项工作同部署、同组织、同考核,使之更加规范化、标准化。

3.2推进路政档案管理标准化建设

路政档案涉及面广、文件材料种类繁多、周期长短不一,这些特点给文件材料的收集和积累的准确性、完整性,带来一定困难,因此,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始终坚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依照有关法律和上级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制度》,健全完善档案材料立卷归档、档案查阅、借阅、档案鉴定销毁等制度,明确路政内外业人员职责,做到以制度管人,科学建档、科学管理,严格要求规范内外业人员对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标准进行归档和保管,确保路政档案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3.3推进档案管理队伍建设

做好保障公路路产、路权不受侵害,确保公路安全畅通是路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的职业要求和实际能力,特别是要求路政执法人员在极短的时间内赶赴事故突发现场,应对不同性质、不同程度的交通事故,紧密配合交警对拥堵的车辆进行有效的疏导与分流,并做好各项必要的笔录与确认。路政档案管理人员在路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是外业人员所无法替代的,而档案管理人员素质的高低又直接影响到路政整体工作的推进。因此,路政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在管理职能活动中形成的路政案件、路政巡查、路政统计、路产管理等真实记录,都必须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收集、鉴定、整理。路政档案管理人员应不断加强自身学习,既要掌握公路法律法规和档案知识,又要学会档案管理的实际操作技能,积极掌握计算机的应用技术,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快速适应档案发展的需要,实现路政档案工作的信息化和现代化。

3.4推进路政档案管理自动化建设

随着公路事业的发展,对路政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此,要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充分利用现代网络科技,实现路政内外业即时互动;实现执法文书、执法程序的科技化,可以借鉴其他执法部门的管理经验,在每一台执法车上配置电脑及打印机等必要的硬件设施,现场执法现场处理,这样做出来的执法文书是第一手资料,执法效率也会得到提高。在做好文件材料归档、档案的保管以及档案室基础建设的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做好开发和利用公路路政档案的独特作用,突出服务这一主题,为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等工作提供有效的服务。

除了建立并健全路政档案管理相关的运作机制,明确路政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全面提高路政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积极推进路政档案管理的自动化进程之外,还有很多科学有效的改进措施需要路政部门以及档案管理人员去探索、发现并运用。强化路政档案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工程,也是一项必做的工程。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