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法无效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而建设工程合同又是我国合同法分则规定的十五类有名合同中的一类,是建设工程领域内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而其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有无尤为重要,本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和自身体会对无效的合同做一简要分析。

《司法解释》第一条和第四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的界定。按照此法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共五种,分别是:第一种情形,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第二种情形,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实际上就是挂靠;第三种情形,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第四种情形违法分包;第五种情形转包。

第一种,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建设工程的合同无效。

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筑工程承包企业和建筑专项分包企业三类。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能力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前提条件,所以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资质强制管理制度。《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在建筑施工市场中,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为了争取提高资质等级,提升自己的建筑施工能力,经常要求承揽超越其资质等级的工程,以充实其业绩,提升其提高资质等级申请获得审批的可能性。实践中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行为,不论其目的如何,都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应当坚决禁止。

第二种情形,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使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这是我们常说的挂靠行为。《建筑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从业资格作了严格的限制,明确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同时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实践中,有一些企业由于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又想从事建筑活动明所以通过各种方法借用具有法定资质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揽工程。在小型企业中尤为常见,由于它们规模较小,资金不足,建设能力较弱,故而无法取得法定的建设工程资质等级,故借用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对外承揽工程是一种普遍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规避了行政机关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条件的管理,扰乱了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严重影响了建设工程的质量。那么如何认定挂靠呢?比如有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实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等。

第三种情形,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招标投标法》是规范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的具有公法性质的一部法律,目的是通过规范建筑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具有公法性质的的一部法律,目的是通过规范建筑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而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安全。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是发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的前提条件,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标,才会形成合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无效,必然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第四种情形,违法分包的建设工施工合同无效,这体现在《司法解释》的第四条规定的。而《建筑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承包单位违法转包、肢解分包。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这两个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款,当事人在建设施工合同中出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就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确定合同无效。关于违法分包的认定标准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第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属于违法分包;第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第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第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公共交通;建设;发展;经验

城市公共交通以其便利、经济、安全、生态等特性,是广大市民出行的最重要方式之一,也是政府引导市民生态化出行、约束私家车滥用、破解道路交通拥堵难题的前提和基础。一个城市的发展壮大离不开城市空间的不断拓展、城市骨架的外向拉开,公交作为城市流动的“血脉”,承载着城市发展、城市运行的重要作用,如何借鉴和吸收先进城市公交建设经验,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对于城市自身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下面,就世界范围内各城市公共交通建设和发展做以简略介绍。

1 第一档次城市

新加坡、东京和首尔是国际上公认的“公交都市”,其共同特点有:公交出行比例超过60%,轨道交通发达,基础设施完善,市区内公交站点500米半径覆盖率都达到了95%以上,公共交通换乘方便等。各城市结合自身特点制定了具有代表性的公交优先发展策略。

新加坡:完善的政策法规保障和严格的交通需求管理。新加坡通过车辆配额系统和电子道路收费系统实行交通需求管理。车辆配额系统增加了用户购车的固定成本,电子道路收费系统则增加了使用车辆的动态成本。新加坡政府通过综合应用这两种系统,对小汽车短期和长期、静态和动态交通需求进行调控,而公共汽车则不受这些管理约束,有力地保证了以公共交通系统为导向的交通发展战略的实施。新加坡的公共交通在健全的法制环境中,各项优先政策得以实现,建立了高效便捷的公共交通系统。

东京:高度发达的地铁系统。东京以便捷、精准、人性化高度发达的轨道交通系统著称。首先是便捷,东京地铁四通八达,实现了在市区步行不超过5分钟就有一个地铁进站口的规模,且与地面公交、新干线、私营铁路等接驳良好;每个地铁站点都设置了大量的进出口,最多的甚至超过20个,只要看清了指示图标,乘客完全不用走上地面、不受红绿灯的干扰就能迅速地、尽可能的接近自己在地面上的目的地。其次是精准,东京所有的地铁线路都有具体到分钟的全天运行时刻表,列车运行误差一般不超过一分钟,每个站点还有可随意取阅的地铁线路图和各段行程耗时表,乘客可以迅速了解任意一班车次进站的精确时间,并非常容易推测出自己抵达最终目的地所需的时长。

首尔:2004年开始,首尔市政府克服种种困难,进行了大刀阔斧的公交改革,具体内容包括:建设中央公交专用车道、建成由快线、干线、支线以及区间线组成的公交网络、对机构体系进行改革(政府与半官方的公交运营机构和私有的公交运营商签署合同来管理公交系统)、集成使用多种电子自动收费系统、采用压缩天然气公交车、加强私家车交通管理以及对非法停车严厉执法等。这一系列改革产生了巨大的效益,改善了公交运输的交通条件,产生了一个更好的决策制定过程,增加了首尔市政府和公交运营商之间的关系透明度。通过公交改革,首尔市的公交出行分担率达到了75%,城市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得到了国际权威机构的肯定和赞赏,成功升级为典型的“公交都市”。领导的决心与系统的整合是此次改革成功的关键。

2 第二档次城市

北京、深圳两市是国内一线城市,其公交发展水平国内领先,公交出行比例为45%左右,有发达的轨道交通。

北京:首先是公交优先政策支持。北京于2006年颁布了“四优先”公交政策,即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优先、投资安排优先、路权分配优先、财税扶持优先,近几年,北京贯彻落实“四优先”政策,大大增强了公交吸引力;其次,依托强大的财政实力,大力发展轨道交通。北京市政府把加快轨道交通发展作为缓解拥堵、惠及民生的重要举措,在资金投入、政策保障上都予以优先安排,建设速度空前;再次,根据“四优先”政策实行公交低票价制。北京地面公交和轨道交通票价全国最低,以此鼓励市民乘坐公共交通;最后,北京正在实施的小汽车限行限购政策,也体现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策略。

深圳:作为第一座“公交都市”试点城市,深圳公交有着良好的发展基础,2012年末深圳市公共交通出行比例达到了全国最高的46.3%,公交车万人拥有量达到16标台,两项指标均达到“公交都市”建设标准。深圳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成功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深圳大力推进网络化公交专用道体系建设,全市约89%的公交线路享有专用道保障,有效提高了公交车竞争力;其次,构建功能明确的公交线网,深圳地面公交由干线、支线、快线和城际线等4种功能明确的线路组成,提高了公交效率;最后,虽然不及北京,但深圳市轨道交通已形成网络,发挥了城市交通中的骨架作用。

3 第三档次城市

南京、大连两城市是国内公交较为发达城市,公交出行比例30-40%,轨道交通规模虽不及第一、二档城市,但已初步形成网络。

南京:虽然南京近年相继出台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南京交通发展白皮书》、《南京市公交改革与发展五年(2011-2015年)行动计划》等文件,明确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政策,但由于实施不力,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在小汽车暴增的压力下,近几年公交出行比例有所下降,仅为30.1%,但依靠相比第四档城市发达的轨道交通及公交专用道等基础设施建设,排在第三档次。

大连:大连突出的公交发展水平指标是公交车万人拥有量,高达19.7标台/万人,在所选的7座国内城市中排在第1位。充足的公交车辆保障了运力,提高了服务水平,再辅以轨道交通,使大连市公交出行分担率达到43%,在所选7座对比“公交都市”创建示范城市中排名第3,处于全国领先水平。

4 第四档次城市

郑州、济南、昆明等城市是国内公交较为发达的城市,公交出行比例为28-40%,暂无或只有1条轨道交通。在轨道交通暂未成网的条件下,注重发展公交专用道和快速公交系统。三座城市的公交专用道长度都超过了100公里。哈尔滨市基本上属于第四档次城市。

5 高寒城市

加拿大蒙特利尔、中国沈阳等二个典型高寒地区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状况具有较好的借鉴价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城市道路;交通工程设计;技术方法

中图分类号:TU997文献标识码: A

缓解城市道路的压力,采取恰当的交通工程设计技术是非常必要的。然而面对日益严重的交通拥堵问题,仅仅依赖于补救措施是不够的,而且随着交通压力的逐年增大,很有可能由于补救失效而导致拥堵周期缩短,而形成了恶性循环。为了避免这种交通现象出现,就要在将道路交通设计纳入到规划设计阶段,将其作为指导交通的重要缓解,以将交通管理落实到事前预防,从根本上起到缓解交通压力的作用。

一、城市道路交通工程设计的必要性

中国的城市化发展进程不断地加快,使得城市交通压力与日俱增。某城市的机动车数量猛增,加之多样化的交通工具,使得道路建设难以更得上交通发展的步伐,出现了严重的滞后现象。出现这种交通问题的关键在于交通工程设计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所谓的“交通工程设计”,是对于交通系统以及配套设施的优化设计,因此又被称为“交通设计”,其目的是为了对于现有的交通状况予以改善,以符合现有的交通需求,并为未来交通设计提供建设空间。交通设计受到城市环境的局限,各种交通资源,诸如时间资源、空间资源以及交通投资力度等等,对于交通设计都存在着影响。为了改善城市交通状况,就是要将交通设计加你在城市规划的理念和交通规划成果的基础上,科学地运用交通工程学知识原理,对于交通系统的各项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以确保交通与环境相协调,从而建立起良好的通行空间,不但使得交通顺畅、安全而便利,而且还提高了交通效率。

纵观城市道路设计中所存在的问题,宏观交通规划所表现出来的滞后性,主要是由于道路设计不符合城市道路的实际,设计审批流程不够规范化以及城市道路使用问题而导致的。

二、城市道路交通工程设计技术方法

(一)功能定位分析

在道路交通工程设计工作,功能定位分析是道路设计的基础,其是将所有参与设计的道路与周边用地以及区域道路的整体状况相结合,将城市发展、景观以及交通等等方面需要道路所承担的功能提出。根据道路交通设计过程中所设计的内容,参与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除了交通工程师之外,还需要城市规划师、城市景观的设计师以及城市交通设计人员工程参与。

在对于某城市的交通工程设计中,要对于道路交通功能综合分析。以城市绿地和公共空间作为核心,采用小格网的路网形态设计,可以满足人员高密度聚集的需求。(城市道路网格规划见图1,图2)居住区的道路中,较密集的方向,需要采取强化集散服务。结合地形,将自由式的路网形态利用起来设计休闲旅游区道路,在缓解交通的同时,还可以营造休闲的氛围。

在调整道路交通功能并实施优化措施的时候,要将交通功能与周边的交通设施相结合研究,以利于同时调整其他的道路交通功能。

图1 城市道路网格传统规划

图2 城市道路网格现行规划

(二)交通组织优化

对非机动交通优先设计。在空间的布局上,将稳静的交通区划定,其空间占道面积大约为50%,对于机动车的速度加以限制。在交通网络密度的设计上,相比较于机动交通,非机动交通网络密度会更高。为了有效协调各种交通方式,要确保优先安排非机动交通,同时确保机动车安全出行。

(三)详细交通设计

对于交通沿线的各类要素进行控制,要依据交通组织策略实施设计,这个阶段的重点协调内容也是施工图纸设计的重点。交通体系的设计要满足道路的多功能要求,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静态和活跃交通,公共交通以及交通枢纽等等。采取必要的措施实施交通管理,主要包括交通管理设施布局,管制措施以及控制方案等等。交通工程建设上,包括建筑材料的选择、平面线形、横断面以及竖向等等。与道路规划相关的要需,包括路灯照明、道路景观以及地下空间和沿街的建筑风格等等,都要与道路设计相协调。

(四)实施保障

为了确保交通工程设计效果,工程设计图纸除了要符合施工要求之外,还要与施工现场协调一致。因此,做好设计与施工的沟通和协调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为了能够将道路交通工程设计落实到位,要将道路设计中所关乎的各个控制都需要在施工图纸中落实,并在施工现场落实到位。道路交通工程设计是道路规划与施工阶段的中间环节,起到了承上启下作用的作用,但是当设计图被落实到施工现场,就要通过协调的形式对于设计规划不断地完善。

结论:

综上所述,城市交通工程设计作为城市规划中的一部分,经历了30多年的发展与探索,对于城市交通规划技术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面对城市交通业的发展所带来的各种城市交通问题,就需要不断地完善道路交通设计技术,以适应城市未来发展需求。

参考文献:

[1]戴继锋,张国华,翟宁,李晗.城市道路交通工程设计技术方法的完善及实践[J].城市交通,2011.9(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揽合同/区别  

     

      2008年10月,日照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案情大致是:申请人某钢厂委托被申请人某起重机制造公司制造一个悬梁起重机,包括起重机的制作和安装。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07年5月1日,每延误一天,需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5的延期违约金;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一切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解决等。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支付工程款,被申请人未能按期交工,直到2007年9月14日才将起重机调试合格后交付申请人使用。工程交付后,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计算发生争议,申请人向日照仲裁委员会(起重机的安装地)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延期违约金40余万元。被申请人则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实质内容是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完成一个起重机的制作,而起重机的制作是在被申请人所在地进行的,因此该合同是承揽合同,被申请人住所地才是合同履行地”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现行的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承揽合同纠纷通常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界定该合同的性质,决定了该仲裁委员会对该案是否享有管辖权。对此,该仲裁委员会内部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由此引起笔者的注意,特撰此小文。

      《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因此,《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程勘察合同和工程设计合同与承揽合同较易区分,因此本文重点阐述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现实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又可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合同、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和安装工程合同三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都具有以下相同的法律属性:

      1、均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也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或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完成一项工程,发包人的目的,也不是工作过程,而是按期得到一项完整的、合格的工程。

      2、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标的物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这是与买卖合同的最大区别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样也是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与众不同的图纸,为满足发包人建设一项与其他建筑物不一样的建筑物订立的。

      3、承揽人或施工人的工作均具有独立性。两类合同中,承揽人和承包人都是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合同对方的指挥,独立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等责任,在工作成果和工程交付前,对标的物的灭失或工作条件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4、均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承揽人或承包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完成工作或工程,并承担风险,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或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工程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

      5、均是双务、有偿合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而定作人则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两者的义务是相互的、对流的、有偿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负有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并交付工程的义务,发包人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两者的义务也是相互、有偿的。

      对以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共同法律属性,大家的意见是一致的,但对两类合同的不同之处,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网上搜到的以下两个案例,也反映出两种不同的观点。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2000年在审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方公司)破产案时(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网),就债权人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研究所)申请优先受偿工程欠款一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认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特指基本建设工程,如果是为完成不能构成基本建设的一般工程的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因此破产申请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应属于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而非《合同法》286条所指的建设工程合同。浦东法院最终以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是承揽合同为由,裁决债权人不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乙方为甲方承建一块大型户外显示屏,一审法院从合同名称入手,认为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二审法院采纳了被告的上诉意见认为:当事人双方标明为“定制人”、“承揽人”,合同标的为可拆分物,主要依赖承揽人之技术特点进行施工,最终之安装仅是制作过程之延续,并最终认定该案为“承揽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范文第5篇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施工合同订立和履行行为,保护发包人和承包人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在总结我省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xx-0201)、20xx年《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房屋建筑与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等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情况的基础上,我们组织制定了20xx年《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现予颁发,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

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附件四部分组成,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市政基础设施、仿古建筑、园林绿化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各单位在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过程中,要认真积累资料,及时反馈意见,以便今后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