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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体制与经济环境的变化,要求我国税制结构也要随之变化,为了使两者相适应,从1993年年底我国就已经开始了工商税制的第一轮改革。改革的主要对象是之前那些不确定的、税负相对较高的旧税制体制,以使其应有的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从1994年开始在税制模式上逐渐建立起了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种,流转税中的主要税种为增值税。1994年税制改革中生产型的增值税开征,建立起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与国际接轨的纳税人模式。小规模纳税人,从此正式地出现在增值税法中。税收的无偿性与强制性众所周知,税收负担是征纳双方的主要矛盾,小规模纳税人也不例外。从当前情况看,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现状与问题
纳税人税收负担是否合理理论上讲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与纳税人本身的负担能力有关,二是与小规模纳税人对比之下税收负担是否公平。只有将两者放在一起考虑,才能看出税收负担是否合理。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来说,其税收负担能力主要与纳税人所得财富的多少和纳税人自己所感受到的牺牲程度的大小有关。
我国目前的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为商品批发与零售行业,这些行业占全部小规模纳税人的将近40%,小规模纳税人当前的实际税负从各种真实情况统计来看,是比名义上4%的税负要小的。在税源总量确定的基础上,企业税负对税收实际征收效能是很好的反映指标,在法律条件同等的约束下,小规模纳税人在名义上的税负和实际上的税负存在不一致性,只能说明我国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效能较低。
小规模纳税人行业涉及方面很多,经营方式五花八门,具有广泛性、流动性和隐蔽性等特点。而我国群众对纳税的观念比较单薄,普遍存在一些偷税漏税现象。很多小规模纳税人都是私营企业,在纳税时往往会受到个人利益影响而少交漏交税负。其次,一些企业由于财务工作专业性和严肃性的缺乏,导致会计核算和税收核算不健全,给税收环境带来了很多障碍。且很多私人企业的会计核算主体界限不清,企业产权与个人财产在界限上不明显。有些企业设置多套账,导致企业会计信息出现严重失实想象。有的财会人员兼职多家企业,对企业记账的及时和准确有直接影响,使纳税申报和财务核算容易出错。此外很多小规模纳税人周边的经营环境不够好,对原始凭证获取时还需要额外负担的付出。
二、解决小规模纳税人税收问题的建议
首先,税务机关应该对纳税人了解税法的畅通渠道加以保证。除了国家要对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公布外,各级的税务机关也应该通过权威的部门公报形式将依法制定的各种税收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及时地公布。其次,国家应该对纳税人诚信纳税的理念进行宣传,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对逃税漏税的大案进行宣传报道,对税务部门严格执法的形象进行树立,达到对纳税人震慑的目的。税负机关对自身的服务功能也要做好优化工作,及时给纳税人提供更多的税务信息,比如推进和规范纳税服务热线、建立相应的办公网站等,对贴近式的纳税服务进行开展。也可以有代表性地对小规模纳税人开展一些税法知识的培训班,或者将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信息印成小册子与传单,使小规模纳税人在纳税义务与负担有更好的了解和心态。
其次,应该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合理税负水平加以确定。从短期来看,要对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偏重的问题进行解决。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适当地降低,当然在适当降低之前应该对小企业的平均销售增值率指标先进行调查测算,然后按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公式进行确定,这样能更好地实现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税负的平衡。再者,可以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进行改革,不再严格规定经营规模。税务机关也可以通过提供帮助使小规模纳税人尽快建账建制,使纳税人之间的纳税环境更加公平和谐。
小规模纳税人在我国和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是纳税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现状,我国必须要加以重视。只有在重视的前提下才能更快地找到解决办法,对小规模纳税人税收问题进行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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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
中图分类号:F810.4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4-0168-02
“一四六小”的网络化管理思路,充分体现了国家税务总局对小规模纳税人的高度重视,按照税收征管“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如何进一步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新课题。笔者结合自己在税务所的实习经历,就目前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管理,谈一下粗浅的想法。
一、小规模纳税人存在的几种主要形式
(一)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时完整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这部分纳税人由于未能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被税务机关视为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
(二)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时完整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生产经营的产品或商品的增值额比较高,可抵扣税款部分在产品(商品)成本构成中所占比重较低,按照一般纳税人缴税,实际税负远远高于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税的税负,这样纳税人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税,不主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有的纳税人即使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也会人为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以达到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税的目的。
(三)由于违反税务相关规定或其他原因而被税务机关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而转化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二、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务机关对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缺乏刚性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收入远远低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致使税务机关内部无论是在政策制定,还是在征管手段方面对小规模纳税人缺乏足够的重视,在账簿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人申报管理等方面都缺少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手段。税务稽查、纳税评估重点都是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稽查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比例微乎其微,纳税评估对小规模企业和实行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还是盲区一片。在开展对小规模纳税人举报案件检查时,由于纳税人账证混乱、涉税资料残缺、不及时深入调查取证等原因,对涉嫌偷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难以加大打击力度。
(二)小规模纳税人财务核算不健全,账簿设置不规范,计税依据虚假现象比较严重
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要求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征管法规定设置账簿、凭证,但是从目前来看,小规模纳税人的账簿、凭证设置的不够完善、规范,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经营状况。由于企业规模较小,一般单位为节约经营成本,很少聘请专职财务人员,而是聘请其他人员代账,有的代账会计兼管少则一两家、多则四五家的财务工作,平时根本不到企业工作,往往只是月底做账和月初纳税申报时才到企业,直接影响了账簿的准确性与及时性,部分单位负责人不能及时地将有关结算手续传递,代账人员为平衡会计科目,多采用现金等账户进行平衡,造成财务账目混乱。更有甚者竟然设立了对内和对外两套账,编制虚假的计税依据,人为编制销售收入和成本费用,以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在发票的规定和使用方面不规范
目前,随着税务部门网络化管理进度的加快,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小票”已基本纳入网络监控,并得到有效控制,但作为增值税链条中重要的普通发票却一直游离于监控之外。小规模纳税人在发票使用方面极不规范,不开、拒开、大头小尾、违规开具现象相当严重。
另外,对小规模纳税人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的规定也不恰当。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营上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小规模纳税人货物也只能按此抵扣,相对于从其他一般纳税人购进取得的税率为17%的抵扣发票来说,购买小规模纳税人商品的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明显加重。这对小规模纳税人,尤其是那些达不到标准而又必须参与增值税链条的企业(主要是一些以生产批发为主的企业)的一个直接影响是,由于缺乏与一般纳税人进行交易中起链条作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交易发生困难,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使小规模纳税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也严重地影响到正常的生产经营。同时,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固定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使得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相对一般纳税人而言是不合理的。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进入成本,变成含税成本,成本高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时,又要在含进项税额成本的基础上再加上依征收率计征的增值税,变成了含两道税,价格中变成税上加税,价格也高于一般纳税人。
(四)小规模纳税人的非正常户数逐年递增,严重冲击了税收征管秩序
目前,小规模纳税人特别是实行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由于经营规模比较小、经营方式灵活多变等原因,非正常户(也就是失踪户)呈上升趋势。以长春市南关区国税局的四个税务所为例,2006年1―8月份共出现非正常户137户,而这四个税务所现有管户3 888户,1―8月份的非正常户占同期管户的3.5%。非正常户的上升趋势,对税收征管秩序造成了很大冲击。首先,非正常户的发生,降低了纳税申报率,直接影响征管质量。其次,非正常户的发生,导致大量的发票流失,其中还有许多大面额万元版发票,这部分发票无法按规定验销,脱离监管,流失到社会当中,给和谐的税收环境直接造成负面影响。此外,非正常户的发生,也造成了大量的税款流失,形成了税收黑洞,减少税收收入,影响了公平竞争。
三、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的几点设想
(一)完善增值税运行机制,逐步缩小小规模纳税人的范围
为保持增值税“链条”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应逐步扩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比重,对小规模纳税人放宽标准,能够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及时认定,并按适用税率征税,允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同时,对税款抵扣权进行严格审批。对财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对于财务制度不够健全、财务核算不够准确的,取消税款抵扣权,统一按适用税率征税。对税款抵扣权严格审批,一方面,保证纳税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求,减少税收政策制约纳税人经营行为;另一方面,真正体现增值税税种的设计理念,避免重复课税和税负不公。对纳税人而言,健全财务核算、取得税款抵扣权成为加强内部管理的自身要求,这样可以保证增值税“链条”不断,促进纳税人诚信纳税。
(二)积极探索新型税收管理手段,不断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日常管理
税收征管也应树立“与时俱进”的理念,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经营形式的不断发展变化,积极探索新型的税收管理手段。对小规模纳税人制订纳税申报定期分析制度,仔细审核、认真分析纳税人的计税依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参照税收管理员制度,制订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定期巡查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非正常户的发生。对于个体业户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是采用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应尽快制定一套统一标准,这个标准一定要行之有效、切合实际,便于操作。对达不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一律实行核定征收,彻底根除小规模纳税人以虚假计税依据申报纳税的现象。
(三)规范发票开具行为,实现普通发票管理网络化,放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制
尽快取消手工版普通发票,制定税控发票和定额发票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对纳税人利用税控装置开具的普通发票信息实行电子采集,每月纳税申报时必须将上月开具的所有发票信息通过网络或软盘报送税务机关。同时,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以因特网为平台,在全国建立普通发票信息库,按行政区划代码以省级为单位进行清分,建立省级普通发票信息库。同时,加大对发票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真实实现“以票管税”。
放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制。对小规模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上确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允许其按17%或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开具发票并进行抵扣。对于实行定额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其年营业额,开票额度在核定营业额之内的,按6%的征收率征税,按17%或13%的税率开票;开票额度超过核定营业额的,要调整其纳税定额,继续按6%征税,按17%或13%的税率开票,如果不调整定额,超过核定营业额部分,按17%或13%的税率征税、开票。
(四)增强税务稽查和纳税评估的针对性,对小规模纳税人开展有计划、有重点的税务稽查和纳税评估工作
对小规模纳税人应该制订年度检查计划,对举报案件的稽查应该打破传统的“以账论账”的理念,稽查的重点应该放在的调查和取证上面。
对小规模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重点应放在对个体工商户的评估上。可以结合典型调查的方法和手段,针对个体工商户不同的经营方式和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开展纳税评估,这对于强化个体税源监控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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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金戈.小规模纳税人对增值税链条整体税负的影响及解决办法[J].税务研究,2003(9).
【关键词】小规模纳税人;固定资产;增值税
2009年1月1日的全面的增值税改革,对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会计处理产生了较大影响,涉及到小规模纳税人的主要是征收率的变化。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统一为3%,与商业类型的小规模纳税人原来6%的征收率相比,确实大大减轻了税收负担。
一、固定资产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内容和范围
一般来说,小规模纳税人固定资产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内容且比较简单,主要包括取得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核算和处置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核算。
需要说明的是,与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的是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有形动产,包括设备、交通工具等。不动产处置一般不涉及增值税的处理,不动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另外,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二、取得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一)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对于购买税控收款机,目前税法规定对小规模纳税人有一定的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例1】某工厂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1年5月购买一台税控收款机,价税合计11700元,设备已投入使用。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需要说明的是,一般纳税人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才允许抵扣,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则要相对宽松,即使只取得普通发票,只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也可以抵扣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其他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固定资产时买价中包含的增值税应计入固定资产原价,因此,一般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在购买固定资产时不单独对买价中包含的增值税单独进行会计处理。
【例2】某工厂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1年5月购买一台设备,价税合计11700元,设备已投入使用。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1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三、处置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增值税改革后,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变化,对处置固定资产的涉税处理产生了一些影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采用优惠征收率为2%,并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而有关会计核算方法不变。
小规模纳税人处理固定资产的形式有很多,包括出售、非货币交易、债务重组等。
(一)出售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例3】某工厂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0年5月份销售使用过的旧设备一台,取得价款61800元,已知该设备2009年1月购入时的不含税价款为90000元,已计提折旧28000万元。
则:该项业务应交增值税=61800÷(1+3%)×2%=1200(元),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62000
累计折旧 28000
贷:固定资产 90000
2、取得出售价款
借:银行存款 618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60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200
3、结转清理净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14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400
从上文的处理过程可以看出,与其他税费不同,处置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增值税不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这是增值税的特殊之处,其原因在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不影响损益的计算。
(二)债务重组中固定资产增值税会计处理
在债务重组中,当小规模纳税人以固定资产偿还债务时,一方面,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有关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计缴增值税的规定计算增值税;另一方面,与一般纳税人一样,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06)》(财会[2006]3号)的规定,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例4】某工厂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0年5月份以使用过的旧设备一台偿还所欠A公司的应付账款92700元,已知该设备原价110000元,已计提折旧25000元,公允价值87000元。已办妥相关手续。
则:该项业务应交增值税=92700÷(1+3%)×2%=1800(元),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1、以固定资产偿还债务
借:应付账款-A公司 927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8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3900
2、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85000
累计折旧 25000
贷:固定资产 110000
3、结转清理净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0
贷: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固定资产增值税会计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情况比较复杂,包括是否涉及补价,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但不论哪种情况,对以固定资产处置的增值税的处理基本是一致的,即以换出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为含税价计算应交增值税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例5】某工厂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0年5月份以使用过的旧设备一台与A公司交换原材料,该批材料公允价值82400元,已知该设备原价110000元,已计提折旧25000元,公允价值82400元。已办妥相关手续。
则:该项业务应交增值税=82400÷(1+3%)×2%=1600(元),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85000
累计折旧 25000
贷:固定资产 110000
2、资产交换
借:原材料 824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0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600
3、结转清理净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 42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420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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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税收公平原则 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税收公平原则是设计和实施税收制度的最重要或首要的原则。税收公平原则是指国家征税应使各个纳税人的税负与其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使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税收必须普遍征税、平等课征和量能课税。
我国增值税政策在多年的改革中,在增值税试行多年的经验基础上扩大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商品流转环节的重复征税问题。这些改革措施,对于公平税负,减轻纳税人不合理负担,促进经济建设,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还存在着一些不尽公平,与国际经济发展不协调的地方。其中贯彻税收公平税负原则改革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税负,成为目前中国增值税税制改革的一大难点问题。我国现行增值税政策一直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区别对待,造成二者税负不公平。主要体现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公平
我国增值税在实际运行中,将纳税人按经营规模和会计核算水平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实行较为规范的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7%,可以抵扣进项税,而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税办法,即应纳税额=销售收入×征收率,征收率为6%和4%。但不能抵扣进项税.表面上看,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较低,税收负担较轻,但实际上其平均税收负担远远高于一般纳税人,据调查测算,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高于一般纳税人税负近3个百分点。按一般纳税人17%名义税率和小规模纳税人6%征收率推算,只有当一般纳税人的商品增值率大于60%时,其实际税率才会大于小规模纳税人,事实上一般纳税人的商品附加值很难大于60%。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定得过高,不利于公平税负原则的贯彻,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这就使得占总纳税户80%甚至90%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也严重影响到小规模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利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正常经济交往。
二、两类纳税人的确认标准不公平
我国现行税制以定性标准-会计制度是否健全,定量标准-销售额作为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按统一标准办理。
首先销售额的影响因素有很多种,不仅受市场的影响,也受到投入资本的影响。
其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是一个定性标准,由各地税务机关来把握,有的地方标准把握得太宽太松,很多不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都成了一般纳税人,而有的地方税务机关标准把握得太严,使许多本可以是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成了小规模纳税人,从而造成了纳税人认定的不公平,这样不仅阻断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正常交往,也给某些纳税人提供了相互勾结,偷逃税款的机会。
三、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税负不公平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不是对其增值额课税,而是按销售额征税,这就出现同样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企业毛利率越高,价高利大,其税负相对较轻;而企业毛利率低,价低利小,其税负会明显偏重。以商品批发零售市场为例,商品批发市场毛利率偏低,一般在3%~5%之间,如果按4%的征收率征税,大部分经营业户都将亏损。商业零售企业一般毛利率为15%~20%,如果按4%的征收率征收,虽然高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水平(按一般纳税人税率17%计算,实际负担率应是2.5%~3.4%),但却低于批发市场的税收负担率。这样,对于一部分毛利率低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说,不但相对于一般纳税人没有竞争力,而且相对于其他小规模纳税人在竞争中也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针对以上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所存在的税负不公,对此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应低于一般纳税人,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并导致了其经营行为与销售对象均受到限制,而较低的税负是对其的一种经济补偿。所以应降低征收率。
按照公平税负的原则,以国际上通行的20%左右增值率为基准,考虑我国目前企业销售利润率的实际水平,理论上计算出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合理征收率为2%~4%,根据调查,我国目前工业一般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为3.79%,其中最高的电力企业为5.4%,最低的服装业为3.41。综合考虑,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不应超过4%,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率宜控制在2%.这既与税制改革前商业零售业的税负水平,也与现行营业税征税项目的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电通讯、文化体育等的税负水平大体一致。
2.科学界定增值税纳税人,调整两类纳税人的比重
从世界各国来看,小规模纳税人占增值税纳税人的比重一般是60%~70%。而我国小规模纳税人的比重是85%~90%,小规模纳税人队伍过于“庞大”,而税收收入仅占增值税收入的5%~10%,从纳税情况看,80%以上的纳税人没有按照增值税的课税原理征税,违背了增值税设立的初衷,影响了增值税税制的规范运转,增值税的优越性在很多情况下并没有真正发挥出来,在某种程度上增值税的实施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我国应将小规模纳税人的总体比重向下降,要一步一步扩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总体比重。随着增值税征管的内外部条件的不断改善和征管手段的日益优化,尤其是“金税工程”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广泛推广,对现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征管进行调整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因此,必须考虑对现行的增值税制中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分标准进行重新调整,使大部分增值税纳税人归纳到一般纳税人中进行征管,同时把与制造业以及商业批发企业有密切联系的小型制造业,商业批发企业纳入一般纳税人的范围。当然,不能片面地为了扩大一般纳税人的比例而变小规模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在允许更多的小规模纳税人成为一般纳税人的过程中也要考虑到现实的征管水平和征管技术,应以有较好的管理办法,能够实施有效的管理为前提。
3.鉴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税负不公的现象,我们可以借鉴一下韩国的增值税征税方法
韩国1977年正式实施增值税,是世界上实行增值税比较成功的国家之一。韩国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现行具体征税方法为:
应缴税款=销售总额×各行业的增值率 (从10%到50%)×10%的税率
从公式可以看出,韩国是对纳税人的增值额(销售额x增值率)课税,并且和一般纳税人一样实行10%的税率。对增值额课税,符合增值税的基本原理,从而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比较公平合理,有利于公平竞争。当前我国小规模纳税人存在税负偏重及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税负不公的现象,其原因就在于我国并未实行对增值额课税。如何确定增值率?确定什么样的增值率才是适中的? 笔者认为借鉴韩国的做法按行业划分,按各行业的不同情况来确定我国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率,如制造业、采掘业、加工业、修理修配业、批发业、零售业,这样会更贴近纳税人的实际差价率。确定不同的增值率可以使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不公平的状况会有所改善,这对于我国增值税改革、税法的完善都会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综上所述:有效、合理解决增值税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公,真正体现增值税中性、公平的原则,这必将进一步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提供更广更多的源泉。
参考文献:
[1]安体富:当前中国税制改革研究.中国税务出版社,2006
关键词:营改增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供应商税收筹划
近年来,国家推动“营改增”的步伐逐渐加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联合印发了多项通知(财税[2013]37号、财税[2013]106号、财税[2014]43号),在全国范围内将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在企业采购过程中,根据供应商的增值税纳税人类别,企业采购业务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另一种是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实行“营改增”后,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计算方法的差异,企业应及时进行税收筹划,调整供应商的选择方式,以提高企业净收益。本文通过比较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货物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货物对企业收益的影响,帮助企业特别是实施“营改增”的企业正确选择供应商,使得企业降低税负,提高收益。
一、采购价格临界点概述
通常认为,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货物,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此采购成本相对较低。“营改增”前,由于企业缴纳营业税,不存在流转税额抵扣的问题,也就是说,不管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只要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企业收益没有影响。“营改增”后,供应商的身份将直接影响企业收益。假设在价格和质量相同的情况下,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货物可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货物,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通过小规模纳税人从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在价格相同的条件下,即使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抵扣的进项税额较一般纳税人少,所以,纳税人不会选择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货物,这样小规模纳税人将无法生存。若要在市场中生存,小规模纳税人必然要降低价格,才能与一般纳税人同市场竞争。当小规模纳税人价格降低到一定程度时,此时企业不管是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企业收益相等,这一价格点就是采购价格临界点。只有当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货物价格低于采购价格临界点,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货物收益才会高于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货物收益,纳税人才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当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货物价格高于采购价格临界点,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货物收益会高于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货物收益,纳税人会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
二、采购价格临界点的计算
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货物可以取得两种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笔者从这两种情形出发,推导两种情形下的采购价格临界点。
(一)从小规模纳税人索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纳税人的含税销售额为S,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T0,从一般纳税人购货的含税购进额为P,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T1,在采购价格临界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含税额与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含税额的比率为Rc,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T2。因生产加工费用与原材料的来源关系不大,所以纳税人收益为不含税销售收入扣除不含税购进成本的差,则:
从一般纳税人索取专用发票的收益=S÷(1+T0)-P÷(1+T1)
从小规模纳税人索取专用发票的收益=S÷(1+T0)-(P×Rc)÷(1+T2)
当两者的收益相等时:
S÷(1+T0)-P÷(1+T1)=S÷(1+T0)-(P×Rc)÷(1+T2)
推导出:Rc=(1+T2)÷(1+T1)×100%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索取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从一般纳税人索取专用发票的收益=S÷(1+T0)-P÷(1+T1)
从小规模纳税人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收益=S÷(1+T0)-P×Rc
当两者的收益相等时:
S÷(1+T0)-P÷(1+T1)=S÷(1+T0)-P×Rc
推导出:Rc=1÷(1+T1)×100%
(三)结论。采购价格临界点的比率Rc,仅与供应商的增值税税率(即T1、T2)有关,与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T0)、纳税人的含税销售额(S)无关。纳税人选择供应方的身份策略是:首先,纳税人计算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含税额与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含税额的实际比率R;然后纳税人比较实际比率R和在采购价格临界点的比率Rc的大小:当R小于Rc时,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当R大于Rc时,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若R等于Rc,两者的收益相同,应当从其他角度考虑选择供应商。总之,从采购定价而言,纳税人如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时,其货物含税价格应当略低于或等于一般纳税人货物含税价格的Rc倍。
三、采购价格临界点的应用
(一)“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13]37号、财税[2013]106号、财税[2014]43号的规定,目前,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分别是17%、13%、11%和6%四档,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是3%。
一般纳税人的税率具体规定是:适用 17%基本税率的范围包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使用低税率和零税率的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3%低税率的范围包括农业产品、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机整机、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适用11%低税率的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邮政业、提供基础电信服务;适用6%低税率的范围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提供基础电信服务。
(二)采购价格临界点的具体内容。采购价格临界点的具体内容见表1。
四、采购价格临界点的案例分析
案例1:甲公司是服装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预计年营业额为6 000 000元,需要租入10台设备。现有A、B两个公司,其中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A公司可以索取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B公司可以索取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B两个公司所提供的设备相同,但是收费却不同,A公司每台设备租金30 000元、B公司每台设备租金28 000元(以上金额为含税金额)。甲公司是选择A公司还是选择B公司作为供应商?
分析:计算从B、A两个公司购进货物的含税额实际比率为93.33%(即28 000÷30 000=93.33%),大于当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时的采购价格临界点88.03%(见表1),因此,选择A公司作为供应商,甲公司收益较高。选择A公司作为供应商,甲公司收益为4 871 794.87元(6 000 000÷1.17-10×30 000÷1.17);选择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作为供应商,甲公司收益为4 856 360.47元(6 000 000÷1.17-10×28 000÷1.03)。因此,选择A公司比选择B公司作为供应商,甲公司收益提高15 434.40元(4 871 794.87-4 856 360.47)。
案例2:甲公司是服装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预计年营业额为6 000 000元,需要采购200天运输服务。现有C、D两个运输公司,其中C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C公司可以索取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D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D公司处只能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C、D两个公司所提供的运输服务相同,但是收费却不同,C公司每天收费400元、D公司每天收费320元(以上金额为含税金额)。甲公司是选择C公司还是选择D公司作为供应商?
分析:计算从D、C两个公司购进货物的含税额实际比率为80%(320÷400),小于当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时的采购价格临界点90.09%,因此,选择小规模纳税人D公司作为供应商,甲公司收益较高。选择一般纳税人C公司作为供应商,甲公司收益为5 056 133.06元(6 000 000÷1.17-200×400÷1.11);选择小规模纳税人D公司作为供应商,甲公司收益为5 064 205.13元(6 000 000÷1.17-200×320)。因此,选择D公司比选择C公司作为供应商,甲公司收益提高8 072.17元(5 064 205.13-5 056 133.06)。
综上所述,合理选择供应商身份(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帮助纳入“营改增”范围的企业提高收益。X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S].财税[2013]37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S].财税[2013]106号.
3.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S].财税[2014]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