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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第二十一条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证件。
第二十三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第二十四条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香港居民身份证;
(三)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二十五条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澳门居民身份证;
(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二十六条 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二十七条 出国人员、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第二十九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当事人不会写字的,由当事人口述,婚姻登记员代为填写。婚姻登记员代当事人填写完毕,应当宣读,当事人认为填写内容无误,在“声明人”一栏按指纹。“声明人”一栏不得空白,也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四)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第三十条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略)
第三十四条 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附件2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现将民政部《关于婚姻登记若干问题的解答》转发你处,请转所属各公证处。今后如有丢失婚姻证件者,因出国、继承财产等原因,需要证明夫妻关系或解除夫妻关系的,均应按《解答》中的规定,要求当事人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公证处可证明该证书印章属实;凡港澳同胞因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需申办原在内地办理过婚姻登记的声明书及亲友保证书的,公证机关应予办理。
关于婚姻登记若干问题的解答
(1986年9月11日、民〔1986〕民29号)
全文
问题一:有的生产建设兵团、国营农场、牧场、林场规模很大,又没有设立政权机构,这些单位的职工、家属到何处办理婚姻登记?
答:上述单位的职工、家属可以就近到单位驻地附近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路途较远、交通不便的,也可以由所在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委托上述单位代办婚姻登记。市、市辖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对代办单位的婚姻登记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发证和业务指导。代办单位的婚姻登记统计工作由市、市辖区、县民政部门负责管理。
问题二:申请结婚的当事人,要求共同到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该婚姻登记机关可否受理?
答:原则上应按《婚姻登记办法》执行。如婚姻当事人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工作,也不和父母同住一地,要求共同到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该婚姻登记机关可作为特殊情况受理。婚姻当事人除需提供《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的证件外,还需提供当事人父或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该人与当事人确属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问题三:当事人以受单位或他人干涉取不到申请结婚所需证明为由要求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如何受理?
答:婚姻登记机关应首先查明当事人取不到有关证明的原因。如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应向当事人进行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如当事人双方均已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应主动同有关单位联系,充分做好疏导工作。经疏导无效,当事人仍不能取得申请结婚登记所需证明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将调查和工作的情况注明于《结婚申请书》中“提供证件情况”栏内,依法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
问题四:《婚姻登记办法》对协议离婚没有规定调解程序,是否意味着婚姻登记机关在受理离婚申请时不需进行调解工作?
答:《婚姻登记办法》规定,双方协议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情况属实,应准予登记”。这里所说的“查明情况属实”,主要指当事人离婚是否确属双方自愿,是否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有了妥善安排。对于尚不构成上述协议离婚三要件的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配合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做好调解工作。对确实符合离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应久拖不办,以保障当事人离婚自由的合法权益。
问题五:《婚姻登记办法》规定,办理复婚登记时应收回《离婚证》。由法院判决离婚的当事人申请复婚时,婚姻登记机关是否收回法院的判决书?
答:规定复婚登记时收回《离婚证》的目的,是防止当事人重婚。因此,由法院判决离婚的当事人申请复婚时,婚姻登记机关应收回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如当事人坚持要求自己保存,婚姻登记机关可在办理复婚登记时,在原离婚判决书上注明当事人已于何时在何处办理复婚登记并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印章。
问题六: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需要什么手续?
答:婚姻当事人在丢失婚姻证件以后,因出国、继承财产等原因,需要证明夫妻关系或已解除夫妻关系,应持本人户籍证明和所在单位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申请理由注明于《婚姻状况证明》的“备注”栏内),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经核查婚姻登记档案,证实当事人确曾依法在此办理过婚姻登记,应将当事人申请及核查婚姻登记档案情况报市、市辖区、县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依法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问题七:申请与我国公民结婚的外国人,其所在国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其婚姻状况证明如何出具?
答: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的公民要求与我国公民结婚,其婚姻状况证明须经与我国和当事人所属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外交部或该国驻我国使领馆认证。
问题八:有的港澳同胞申请同内地公民结婚时,取不到原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婚姻登记机关如何受理?
答:《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要求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港澳同胞还需持有此项证明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如当事人从小就随父辈去港澳定居或出生在港澳、从未回过内地,申请同内地公民结婚时可免交此项证明。不属这个范围的,按原规定执行。
问题九:婚姻当事人因《结婚证》陈旧或《结婚证》遗失,要求更换《结婚证》或补发《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是否可以受理?
答:不论当事人《结婚证》如何陈旧,仍为有效法律证件。更换《结婚证》会引起发证时间的变动,从而影响到该证件的法律效力。因此,不能更换。对于因《结婚证》遗失而要求补发《结婚证》以证明其夫妻关系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婚姻登记档案依法向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不能补发《结婚证》。
(一)、协议离婚的办理程序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件〉,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具体为:
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 本人的结婚证;
(三)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及程序:
第四十八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四十九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三)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四)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五)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第五十条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填写。
第五十一条 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第五十二条 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1、需要携带的资料。男女双方各自的户口本、身份证。男女双方近期的2寸彩色照片,照片可以在婚姻管理登记处拍取。男女双方中有过离婚情况的,还要携带离婚证。如果经过婚前检查还要提交婚前检查报告。
2、办理结婚证的条件。男女双方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男方法定的结婚年龄是22周岁,女方的法定结婚年龄是20周岁。男女双方中任何一方没有其他法定关系的夫妻。近亲不能结婚。
3、双方符合结婚的条件,携带上述资料去男女双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管理登记处提出结婚申请。婚姻管理登记处的工作人员会确认男女双方自由结婚的意愿,确认完毕后男女双方各自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字按手印。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