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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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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法论文范文第1篇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建立和快速发展,商品房预售作为一种新型房屋销售制度应运而生。商品房预售俗称“卖楼花”,相对于现房销售而言,处于弱势地位的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更易遭受侵害。如虚假广告、面积“缩水”、质量低劣等问题屡见不鲜,因此而引发的诉讼逐渐呈上升趋势。为维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笔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五证”与预售合同效力的认定、“楼花”许诺与合同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计量规定与商品房面积“缩水”、质量缺陷与司法救济五个方面,就买受人应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及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进一步保护其合法权益,进行阐释,使买受人在了解最新立法的基础上更有力、更全面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作到法制统一适用。

一、引言

安居乐业,安居才能乐业。

自从诗圣杜甫发出“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的感慨至今,有多少中国人为圆这个期盼已久的梦而苦苦追求着……以上海市为例:1979年人均住房面积仅4.2m2,住房困难的就达80万户,占市区总户数的28%.直至1987年,上海居民中还有1.6万户居住在人均不足两平方米的环境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住宅建设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1949年—1978年,城镇年均住房竣工面积仅为1800万m2,1980年突破了1亿m2,1998年为4.75亿m2,城镇人均居住面积达到9.3m2,比1978年增加5.7m2.到20世纪末,市场机制已经在住房资源配置中开始发挥重要作用,基本形成了以个人产权为主体的住房产权结构,从新建住房看,个人购买商品房住宅的比例已经接近94%.现在,拥有一个舒适、优美的“安乐窝”已成为现代人迫切而现实的愿望。

商品房销售分为现房销售和期房销售。期房销售即商品房预售,它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简称“出卖人”)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发育滞后,市场体系不完善,房地产法制不健全,针对现房销售而言,商品房预售,使得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只取得该商品房的期待权,而非实际上的所有权,只有待开发商将房屋建成竣工后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才能享有现实的所有权及对房屋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因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买受人承担了比现房销售合同更大的风险。近几年来,随着购买商品房的增多,消费者对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广告不实、商品房面积“缩水”、质量隐患严重等方面的投诉越来越多,已成为广大消费者投诉的热点之一。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03年3月24日通过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于6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司法解释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约定优于法定、惩罚性赔偿等原则,买受人可依法行使买卖合同的撤销权、解除权,要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承担违约、修复及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等,从而凸显了对广大买受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下面,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浅谈一下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中,对买受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

二、“五证”与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的认定

预售合同不同于委建合同。所谓“委建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委托另一方建筑房屋,并负担费用的合同。关于委建合同的性质有“买卖契约说”、“制作物供给说”、“承揽契约说”、“承揽与买卖混同契约说”、“承揽、委托与买卖之混合契约说”。而预售合同有关付款、标的物交付、权利担保、瑕疵担保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内容多与一般买卖合同相同,在性质上属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可以加快房地产融资,搞活房地产市场。但在房屋预售中,交易标的有许多不确定因素,使预购人所面临的风险要比一般现房买卖大得多。例如:有的开发商预收了购房者房款后,由于各种原因,致使所建项目不能继续进行,甚至停工,给购房人造成巨大损失。有时因为种种原因,个别开发商未能按期竣工或如期交付房屋,使购房人无法按时进住或出租。有时购房人在交付了首期房价款后,个别开发商会以种种借口提出后期房价款要涨,甚至要求首期已经交付的房价款要重新加价等,使购房人无所适从。因此,这种形式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和投机性,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由此可知,房地产商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具备“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应查验开发商是否齐备上述证件及批准文件。有无完备的证件,表明商品房买卖是否属于合法交易的范畴。因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都规定了“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由于在实践中,商品房预售存在的问题较多,也较复杂,尽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布实施后,房地产市场相对比较规范,但开发商在预售房屋时手续尚不完善的情况仍然存在。如尚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或者没有交土地出让金。由于出现上述情况,既有当事人自身的原因,有的也同政府主管部门的行为不规范,对房地产市场调控不力有关。如果不考虑除外情况,一概认定买卖合同无效,既不利于稳定交易秩序,保护买受人实现合同目的,同时也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悖。因此,对此类问题应事实求是的处理,不能轻易地认定为无效合同。只要时已经取得了相关证书,具备预售条件或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均不因此影响销售合同的效力。2003年3月通过的《解释》在规定了“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之后,也规定了一个“但书”:“但是在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同时第八条还规定:如果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买受人可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这样规定,既有利于稳定交易秩序,也利于买受人实现合同目的,从而保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三、“楼花”许诺与合同义务

现在,有人将房地产开发经营商为即将开发经营的商品房所作预售广告的“许诺”称之为“楼花”许诺。这些广告或宣传材料全都图文并茂,对所售房屋及其周边环境构画得犹如人间天堂,对购房者颇富吸引力。但是不乏某些开发商为了销售其商品房,会用夸大其实的广告内容来吸引甚至是误导消费。如××花园称其“环境幽雅,空气清新”,其实那里连绿地建设也不完善;××小区称其地点距某车站只有十几分钟的距离,其实那只是地图上虚设的直线距离,根本没考虑实际线路;许诺的汽车车库却变成了自行车车库;什么比邻的学校、医院、邮局等,更是多少年的远景规划……许多购房者实际入住后大呼上当,却又感到木已成舟,无可奈何。在人们日益呼唤诚信的今天,如何依法解决开发商随意允诺,任意违反,欺骗购房者,从而有效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呢?对此问题,应首先弄清预售广告具有何种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规定,商业广告包括商品房预售广告,其性质只属于一种要约邀请或称要约引诱,即希望购房者向自己发出要约购买其物业的意思表示,而并非是向购房者作出的承诺。因而不构成要约,不能作为买卖合同义务。购房者只能在购房前先针对广告内容详细咨询、翻阅房屋设计图纸、看其构建格局等,确认广告是否真实可信,然后再决定是否购买。如决定购买,应尽量将“楼花”许诺在签订书面合同时重新约定为合同条款,才能使其具有拘束力;但是,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预售广告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开发商在合同之外的广告及其宣传材料中,对其所售房屋的公用部分的设施及装修标准、小区配套设施、绿化及社区公益等问题的具体承诺,应属于合同内容的一部分或属于合同的随负义务,开发商违反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司法解释,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一,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做的空泛的,不能具体确定的说明、允诺,为要约邀请,不作为合同义务,购房者需与开发商重新约定,签订规范、详备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而使其成为合同条款。合同样式可参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其二,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如公用部分的设施及装修标准、小区配套设施、绿化及社区公益建设等问题的具体承诺,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或合同的附负义务,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此外,不少开发商的销售广告或图片资料都在不显眼的角落,有一行意思大概相同的文字“本广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相关数据以政府最终批准文件为准”。依据法律规定,此格式性善告并不能免除开发商的诚信责任,只要其图片的内容符合解释中规定的要约条件,开发商违反时,仍应承担违约责任。这些规定为购房者权益的保护及诚信社会的建立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

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备受人关注的当属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通常所说的“双倍赔偿”。商品房销售案件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较大争议。主张适用消法的观点认为:商品房本身就是典型的商品,不适用消法没有依据,且适用消法可以充分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另一种观点认为:消法制定时,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才刚刚启动,当时并没有将房屋这种不动产考虑在内,且由于商品房价值较大,适用消法可能存在双倍赔偿问题,不仅开发商无法承受,对欺诈的界定也存在难度。2003年通过的司法《解释》在第八、第九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且力求最大限度的保护购房者的权益。其目的在于对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因出卖人恶意违约和欺诈,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交易行为,予以超出违约责任范围的民事责任追究。对此,《解释》第八、第九条规定了五种情形: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第八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第九条)。凡属上述五种情形,从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导致合同无效、撤销、解除时,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五、计量规定与商品房面积“缩水”

商品房面积“缺斤短两”一直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为此建设部制定了《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也制定了《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对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及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销售面积的测量方法,计算及测量偏差都作了相应规定。最新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均规定商品房可以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计价。商品房建筑面积是指层高在2.20米(含2.20米)以上的房屋外墙水平投影面积。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一)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不论其高度均算一层,按其外墙勒脚以上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2.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大厅、门厅,不论其高度,均按一层计算。3.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均按房屋的自然层计算。4.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二)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未封闭的架空通廊和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站台等永久性建筑,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三)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1.凸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挑檐、半园柱、勒脚、台阶等。2.半园柱的雨篷。3.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游泳池。

(四)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1.各产权户共有的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配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为整幢房屋服务的共有房屋和管理用房均作为共有部位计算建筑面积。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为共有建筑面积。

(五)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1.从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2.供出租或出售的固定车位或专用车库。

现在,有不少房产开发商在房屋面积上做文章,往往会有实测面积少于图纸上住房面积的情况出现。由于购房金额巨大,这样会使买受人造成不少的损失。因此,购房时应在合同中写明销售房屋包括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在内的暂测总建筑面积,并明确约定:“预售时根据甲方暂测面积付款,最终以房地局认定的实测面积为准”。以及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误差比及其处理原则。如合同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解释》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处理原则:(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如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给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解释》将面积误差比界定为3%,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建议稿)规定的5%提高了二个百分点,既增强了当事人的合同意识,也突出体现了对买受人这一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

六、质量缺陷与司法救济

商品房的质量关系到买受人今后的生活环境优劣甚至生命财产安全。对于渴望安居乐业的平民百姓来说,倾其积蓄甚至多方借款买套住房如果遇上屋漏墙裂、墙倒楼塌的厄运,无异于晴天霹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针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要求;建筑物在合理的使用寿命年限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施工企业应当修复;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等。建设部规定,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内容有: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检验的质量等级、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的承诺;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的最低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fontcolor=red>房勺魑唐?fontcolor=red>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内容,实际是商品房的保险书。其中质量保证书中应当标明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和保修期。商品房整体工程及其内部设施的保修期限各有不同,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的规定,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日期算起。具体期限如下:

(一)基础设备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器管线、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内容有: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件(部位)的类型、性能、标准等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装修、装饰注意事项,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门窗类型、结构类型、配电负荷、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部位的注意事项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同时指出,如因用户使用不当,装修等造成质量问题,开发商不承担保修责任。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如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致使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三)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其他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但对“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范围”等,该解释过于规范,不利于操作,仍需要进一步明确。

七、结语

党的十六大已明确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买房在成为颇受人们关注的日常生活中第一件大事的同时,住房的地理位置、楼层、朝向、绿化以及周边环境的好坏已成为现代家庭居住追求的新时尚。但是,蕴涵着巨大商机的房地产业同时也因为法律、法规等制度性缺陷而潜伏着陷阱与危机,加之购房的环节又纷繁复杂,在商品房预售法律关系中,买受人将始终处于弱者地位。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理念要求给予购房者特殊的法律保护。本文仅从上述几个侧面澄清了一些模糊认识,以期为购房者提供醒示,作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但由于商品房预售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多而复杂,还应从行政管理、合同法保护措施、物权法保护措施等不同方面给予特殊保护。希望能抛砖引玉,唤起学界给予更多的讨论和关注,以最大限度的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买受人预购商品房的法律风险!

主要参考资料

叶金良:《WTO与房地产营销》,湖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10月第一版。

王海、刘元:《王海忠告-打假专家传授消费者维权诀窍》,法律出版社,1999年5月版。

殷勇:《商品房买卖中的法律问题与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3年7月版。

仲俊生、张维民、孟俊、李艳涛:《巧置居室》,中信出版社,1999年7月版。

杨玉龄:《房屋之买卖、委建与承揽》,正中法律出版社。

陈文、朱茂元:《购置房地产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北京律师》1995年第6期。

米健:《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看-物权变动原则的司法创制》,2003年5月23日人民法院报第3版。

张桂刚、孙传霞:《“楼花”许诺的法律拘束力》,2003年6月18日人民法院报B4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起草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建议稿)。

钱明星、姜晓春:《房屋预售制度若干理论问题研究》,2003年12月3日北大法律信息网。

胡黎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2003年11月24日中国法院网。

范缳菁:《商品房预售中的若干法律问题》,2003年12月3日北大法律信息网。

收益法论文范文第2篇

记叙文、议论文如何运用铺叙手法呢?下面结合实例阐释。

在旧式的古屋里听雨,听四月,霏霏不绝的黄梅雨,朝夕不断,旬月绵延,湿黏黏的苔藓从石阶下一直侵到舌底,心底。到七月,听台风台雨在古屋顶上一夜盲奏,千层海底的热浪沸沸被狂风挟持,掀翻整个太平洋只为向他的矮屋檐重重压下,整个海在他的屋檐上哗哗泻过。不然便是雷雨夜,白烟一般的纱帐里听羯鼓一通又一通,滔天的暴雨磅磅礴礴扑来,强劲的电琵琶忐忐忑忑忐忐忑忑,弹动屋瓦的惊悸腾腾欲掀起。不然便是斜斜的西北雨斜斜刷在窗玻璃上,鞭在墙上打在阔大的芭蕉叶上,一阵寒潮泻过,秋意便弥漫旧式的庭院了。

著名台湾作家余光中的散文《听听那冷雨》,通过描写冷雨,表达了作者对故土、对祖国传统文化的深刻怀念和追思。这段文字,作家按照季节描写四月的黄梅雨、七月的台风暴雨、秋天的寒潮斜雨,从视觉、触觉、听觉等角度,运用拟人、比喻等方法,形象地铺叙出故乡冷雨的特点。作家内心凄凉而缠绵的思乡之情在其多角度、多方法地铺叙中得到细腻地抒发。

展开历史的画卷,我真切地看到:梵高在幽暗的画室里对着失败的人物肖像伤心垂泪,卢梭在空旷的原野上手捧《博物学》而悲观失望,奥尔柯特茕茕孑立被幻想小说的圣殿拒之门外。但他们并未被弱点束缚住,而是潜心发展特长,付出了成倍的努力。于是,梵高在大自然神奇的光与影里看到了自己对色彩的敏感,呕心沥血,终让《星夜》永恒地闪耀在艺术的原野上;卢梭在激荡的社会进步思潮中看到了自己敏锐的思想,全力奋斗,终让社会契约论成为启蒙运动中的太阳;奥尔柯特在白雪飘飞的圣诞之夜感到自己对生活的崇敬,潜心写作,终让《小妇人》成为每代人崇拜的巨著。

收益法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序列空间表现;意象形态空间表现;文化移植空间表现;情感意境空间表现

1 关于珠村

第一,珠村简介,广州珠村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内,是一个典型的城中村。它因“乞巧节”闻名广东,起源于南宋的珠村,居民以潘、钟两姓为主。村落向心布局,水乡风格突出,有历史建筑,也有古树名木。珠村民俗活动精彩纷呈,保留有舞狮、拜猫、拜太公、扒龙舟、摆七娘、唱大戏等。城中村,是老城发展的烙印,是城市的文化符号。第二,展示的意义:一是展示珠村的典型民俗文化,提高民俗文化的了解和认同感,并提出文化介入城中村改造的设想;二是现实意义:关注城市发展问题;三是衍生意义:城中村不只是栖息的场所,更是农民工、外来工除了故乡以外的另一个归宿。第三,展场空间,珠村民俗文化展厅位于广东省博物馆第三层艺术馆临时展厅,展场面积约1500m2。

2 民俗文化展厅表现手法

2.1 序列空间的设计表现手法(图1)

(1)以文化为主线划分整体的展厅空间。基于城市道路系统分析,城中村道路系统呈现自由型分布的无序状态,从空间形态上,采用主轴线贯穿、分割整体空间;将文化作为主线索,这样共同形成展场空间的平面分布,形成空间的二维图形。展场划分为三个展厅。分别为:第一展厅:城中村发展烙印展厅――珠村发展历史;第二展厅:城中村的民俗记忆展厅――珠村历史文化介入城中村;第三展厅:城中村的未来设想展厅――未来发展方向的可能性。

(2)以时间为轴线设计展厅布局,现状――过去――未来。由城中村现今的矛盾、无序、错乱的现实,到城中村过去传统民俗文化、特色的民俗节日(乞巧节、拜猫节、龙舟节),再到城中村未来的设想与希望。以探讨问题思维模式: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整体空间序列安排:序厅――第一展厅――过厅――第二展厅――过厅――第三展厅――尾厅。

2.2 意象形态空间的表现手法

意象形态的空间表现主要是通过提炼抽象化图形化的“象”同构现实空间内容的“意”。第一展厅为城中村发展烙印展厅,通过提炼城中村杂乱的线条、裂缝、狭窄过道,传递城中村的现状和历程。

第一,展厅整体以无序、散乱空间布局意象表达城中村自由散乱的现状。第二,序厅空间造型上呈现不规则,不稳定的形态,天花的垂落造型,不平整的地面,破砖为材料主题墙面,共同还原传递了城中村的肌理(图2)。第三,通道墙面上错落的裂缝造型,交叉天花造型,配合上灯光,让人犹如穿行在城中村,狭窄、阴暗以及电线乱穿的杂乱天际里。第四,异形墙面,作为城市近展变迁的照片墙,在灯光衬托下,展现过去城市发展变迁的巨大变化。第五,“一线天”过道,天花“一线”造型;墙面裂缝造型以及意向性的建筑立面;加上不规则、非常规的阶梯。共同营造“握手楼”“一线天”、坑坑洼洼的城中村印象。让参观者从视觉、触觉等多方位的体验城中村的发展历史。

2.3 文化移植空间的表现手法

移植不是简单的挪用和复制。移植不是被动的、客观的,或漠然的,而是积极的、主观的、充满目的的。第二展厅为城中村的民俗记忆展厅,通过移植民俗文化的符号和场景,展示和传达珠村的民俗文化记忆。第二展厅整体分为三大展区:乞巧节展区、拜猫节展区、龙舟节展区。

第一,过厅通过移植的古代村落的牌坊,平整的地面铺仿古砖,渐渐进入竖立的两排牌匾,依次营造村落的民俗建筑文化。第二,整体材质以清混凝土,实木为主。色彩以素色,木色、灰色为主。灯光以暖黄色为主,冷蓝色为辅。第三,以点的形式,将民俗展品嵌入不规则的墙体,配合重点照明,寓意传统文化犹如星点存在于城中村文化中,却不失为不同地域、不同城市的文化符号。第四,乞巧节展区、拜猫节展区、龙舟节展区,通过展示的精美手工艺品、龙舟模型、图腾纹样展示特色民俗节日活动,通过写真全景雕塑、虚拟影幕、多媒体声光电等再现民俗节竞技场景,让参观者对民俗文化有更多的了解、认知和欣赏。(图3)

2.4 情感意境空间的表现手法

境,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氛围,更是一种启发、期盼、思考、设想。民俗文化的传承、城市村落的延续、外来工栖息的场所、新旧文化的冲突等城中村的发展与改造,是当今城市发展的一大难题。它是一个集社会发展、城市变迁、人文历史,是一个政治、经济、文化等的碰撞与矛盾的产物。第三展厅为城中村的未来设想展厅,将文化介入到改造的设想,启发参观者对城市发展、城中村改造问题的思考与设想。

第一,过厅在布局上引用圆形向心与发散的图形特征,倾斜的半球造型是珠村电子地图屏幕。以电线为意象的天花垂落半空配合地面交错的黑色线条,寓意文化与现状的碰撞,现在与未来的交叉。第二,新旧文化墙的设计,不规则、不平整的墙面寓意城中村各不相同的建筑立面,绘上传统民俗节日相关图画,以及现代艺术墙绘、涂鸦等。尝试将现在城中村不统一、极不协调的建筑外观,通过人们对文化的认同感,加以改造,形成文化与艺术的氛围,达到文化在现状矛盾中的共融。第三,未来设想展厅利用先进常用的城市公共导视系统与传统元素相结合。缓解城中村自由分散道路的指示问题,并作为辅助路灯的功能。同时,用文化在弥补公共导视下生硬的效果,达到功能与形式的共同结合。第四,曲面的墙体造型、不规则的意向建筑造型、LED地幕、水雾、绿色的倒影共同创设一种较虚幻的空间,启发参观者对水与建筑、水与城市关系的问题的思考。第五,冥想空间整体上营造相对独立的空灵的空间氛围。造型上以围合的“盒子”为基型,构建相对封闭的异形“盒子”,地面四周低中间高,中心垂吊水晶玻璃球泡,形成向心、向上的视觉感受,引导并启发参观者驻足、思考、反思、设想。(图4)第六,尾厅由错落的墙体变化到曲面体,寓意城中村的发展,由错乱、矛盾突出的现状,向柔和、和谐的未来发展。曲面造型内置曲面的投影幕,展示城中村未来蓝图的构想。地面错落的条形呈交叉向门方向延伸,寓意“新希望”的发展方向。

3 民俗文化展厅给城中村改造带来的设想

城中村的改造是一个现实的大问题,相比以往拆迁带来的“暴力”改造,“旧城换新城”的改造代价是巨大的。在政策上拆迁成为政府与村民,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在经济发展上,投资商与村民征地补偿上也是冲突连连;在文化上,当地传统民俗文化,甚至受到毁灭性的破坏。在冲突与矛盾的改造过程中,通过思考“变与不变”的哲学思想,希望达到改造或缓解激烈矛盾的前提,并将改造的损失和破坏程度降低,最终达到城市发展和城中村改造的和谐与良性的发展。

通过介入当地民俗文化,我们提出了对改造的设想:第一,采用现代城市导视系统,改变城中村现今的村道,并结合当地民俗文化,辨清村道方向的同时,传播地方特色民俗文化,增强文化的认同感。第二,采用文化和艺术的手段,利用墙绘、喷绘、涂鸦等的方式,将城中村的不统一、杂乱建筑外立面进行“装饰”,将城中村改造成为具有特色的,“文化村”或“艺术村”。第三,完善城中村的信息传播和文化宣传形式,同时利用特色文化作为装裱,将科技产品与文化相结合,达到信息的快速与准确第传播,并体现特色的城中村民俗风情。第四,利用城中村原有宗祠、祠堂等传统的公共场所,改造成为城中村的活动中心,并在一定程度上向外来人口开放,共同创设具有归宿感的综合公共场所。将文化的“小”影响渗透进城中村的“大”改造当中,将文化作为“软力量”植入城中村“硬”改造当中。这是我们对未来城中村改造的设想,也是我们对未来城中村的愿景。

参考文献:

[1] 林琳,欧莹莹.改革开放后广州市居住区演进特征分析[J].观察与评论,2006(9).

[2] 储冬爱.城中村的民俗记忆――广州珠村调查[M].广东人民出版社,2012.

[3] 刘沛林.正在消失的中国文明――古村落[M].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2.

[4] 简・雅各布斯(加).美国大城市的生与死[M].金衡山,译.译林出版社,2005.

收益法论文范文第4篇

一、议论文中常见“排比”手法运用示例

下面试举几例简析。

例一:论点提出

1.引申论点

有了广阔的蓝天,大鹏方可扶摇直上九万里;

有了浩渺的海洋,航船才能乘长风破万里浪;

有了合适的平台,人才才能展抱负挥洒才华。——《人才需要半亩方塘》

上例将排比用在文首,主要用于引出文章的观点。这样的排比句,前两句基本是写自然界的事物,后一句才写到人或社会,前几句为最后一句铺垫蓄势,近于“兴”的手法。但“兴”是诗歌中的一种创作手法,先言他物以引起所咏之词。而在议论文中,可以灵活理解为:先“议”他物,以引起所“议”之句。

2.总结论点

也许,每个人都帮助过别人;

也许,每个人都受到过别人的帮助;

也许,许多人正在帮助别人;

也许,许多人正在寻求别人的帮助。

人生,离不开帮助。——《美,人生的不对称》

3.衬托论点

下面看一学生习作片段:

可是临安府,容得了一代糊涂君王,容得了一群窝囊庸臣,容得了一片畏缩投降之风,却容不了一颗誓死效忠的赤诚之心。

此类排比句虽也旨在引出论点,但其中含有转折。主要是通过排比内容来衬托、突出自己的观点。

名家作品中,此种例子也不在少数。如鲁迅的《导师》中:“近来很通行说青年:开口青年,闭口也是青年。但青年又何能一概而论?有醒着的,有睡着的,有昏着的,有躺着的,有玩着的,此外还多。但是,自然也有要前进的。”

还有一种更常见的就是分论点的排比。如:

学习是一种心态……

学习是一种坚持……

学习是一种致用……

这样展开的文章就是从以上三个角度来论述,而共同服务于“学习是一种美德”这一核心论点。

例二:论据排比

1.完全段论证

议论文中运用事实论证时,如果将精选的事例排比开来,无疑会增加论述的气势和力量。如:

我们要为明天留下精神的财富。屈原为明天留下了爱国豪情,司马迁为明天留下了忍辱负重的勇敢,爱因斯坦为明天留下了自信与乐观的态度,伽利略为明天留下了“地球仍然在转动”的坚持。这些不朽的功勋人物之所以能为历史所铭记,就是因为他们留给明天,留给后人的永世不朽的精神财富。——《留给明天》

本段文字应该说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论证段落,我们常称之为“完全段”。全段明显是总—分—总的结构。全段主体从古今中外的角度选择几个大家熟知的事例,使用简洁的语言,采用排比的修辞方法来论述。不同的事例又各自有其侧重点:爱国、勇敢、自信、乐观、坚持等。这种完全段论证,基本大同小异。如《孟子·梁惠王》中:“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谷与鱼鳖不可胜食,材木不可胜用,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憾也。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也。”这一段文字如果独立地来看,是一个分—总的结构,层层递进,一气呵成,令人信服。

2.补充性论证

正因为有了毅力,苏武在匈奴坚持近二十载,最终得以返回汉朝;

正因为有了毅力,齐白石在朋友的劝说下,决心戒烟,直至终身;

正因为有了毅力,德摩斯梯尼克服了自己极其不利的先天条件,最后成为古雅典最富盛名的雄辩家。——《论毅力》

在这组排比句之前,作者已经用了几例(苏格拉底、诺贝尔、谈迁等)做了较为详尽深入的分析。可见,此例用在文中,主要是对前面例证的一个补充。前面例证,“叙”与“析”都相对较详,做了较多的展开。这里再略举几例,作为补充,使文章的说理议论更完整严密,更有说服力。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举事例应该是大家耳熟能详的,只有这样,才可以从“简”处理。否则,若是相对生僻事例,简单带过或一句概括就有些不妥了。那样,读者看完之后,对事例一头雾水,就反而起不到“以例服人”的效果了。

例三:论证深入

排比可以使文章贯通,语势强劲。所以在论证部分有助于论证的深入。如鲁迅《新时代的放债法》中:“你倘说中国像沙漠罢,这资本家便乘机而至了,自称是喷泉;你说社会冷酷罢,他便自说是热;你说周围黑暗罢,他便自说是太阳。”这里作者用排比的手法,通过假设论证的手法来形象地揭示出“这资本家”的嘴脸。

再看一学生作文:

一朝不得志便抑郁而终的人,也许是诗人,也许是学者,也许是文学家,也许他学富五车,也许他家财万贯,也许他身居高位,但不懂得笑看风云,不懂得安心的人,绝不是智者。智者,是一份潇洒、一份幽默、一份认真、一份玩笑、一份勇敢……——《说安》

这段文字通过“排比”手法,采用正反对比的思路,来论述“安心的人”“智者”的表现。并且通过假设论证的方式,用“也许……也许……也许……”的句式来指出“真正的智者”不由身份、地位、学识、财富等来决定,而是由心态来显示。

而有的例子是从反面着眼,排比反面情形,从而达到间接论证的目的。如:

……孟子曰:“世俗所谓不孝者五:惰其四支,不顾父母之养,一不孝也;博弈,好饮酒,不顾父母之养,二不孝也;好货财,私妻子,不顾父母之养,三不孝也;从耳目之欲,以为父母戮,四不孝也;好勇斗狠,以危父母,五不孝也:章子有一于是乎?”——《孟子·离娄》

这段文字旨在说匡章是“孝子”,却用他没有“不孝”的事实来证明。并且,作者采用一组排比句来列举一系列不孝的“事实”,最后反问一句:章子有一于是乎?这样的写法体现出了足够的论证气势。可以说,正是在前面排比内容的蓄势下,一句反问笔力千钧。

另外,排比的句子如果注意句式的变换(如反问句等),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增加论证的力量。

你的聪慧,痴迷着汉赋唐诗的韵律,怎能不如履薄冰?

你的深刻,承受着岁月无痕的忧伤,怎能不形销骨立?

你的清高,拒绝着蝇营狗苟的生活,怎能不心力交瘁?

你默默地离去,为了那永世的安宁,你的名字载入史册,也记载下人们对你永恒的纪念。王昭君,你内心经历了复杂的斗争,你巧妙地跨过了心中那道坎,你选择的是另一种辉煌。——《必须跨过这道坎》

例四:文末小结

如鲁迅《导师》结尾:“你们所多的是生力,遇见深林,可以辟成平地的;遇见旷野,可以栽种树木的;遇见沙漠,可以开掘井泉的。问什么荆棘塞途的老路,寻什么乌烟瘴气的导师!”这里作者用一组排比句表达了对青年的信心和期望,呼吁、鼓励青年靠自己努力开辟新天地。

学生习作中也常见此种“排比”手法的运用。如:

自嘲,如一阵轻风,吹去你的烦恼,捎来一份安慰;

自嘲,如一场细雨,洗去你的忧郁,给你清爽满怀;

自嘲,如一朵彩云,助你遮挡尴尬,赠你美丽心情。——《自嘲》

这个结尾段通过比喻、排比形象地表达了对“自嘲”的肯定,揭示出了“自嘲”的作用。

议论文文末通过排比的手法,可以更好地收束全文,重申论点,尤其和开头提出论点形成一个有力的呼应。但要注意,文末的排比一定要紧扣文章观点。

二、议论文写作中运用“排比”手法的注意事项

(一)服从“文体”的要求 众所周知,排比可以表达强烈奔放的感情,周密地阐明复杂的事理,增强语言的气势,突出文章的中心。但是议论文中运用排比手法还是应该注意文体特点的,应侧重于为“周密地阐明复杂的事理”服务。而有的同学在议论文中,排比句子竟不少是描写,而且很是细腻。即使是论据的阐述中,这样也甚为不妥。所以,议论文中应力戒“排比乱用”。

(二)服从“内容”的要求 形式决定于内容。“排比”作为一种修辞手法,不能为了用而用,而应真正是内容所需,论述所需。目前在中学生的议论文中,不少同学盲目使用修辞手法,想借此增加所谓的“文采”,从而获得较高的分数,其实大多事与愿违,甚者弄巧成拙。说到底,是“生硬使用”惹的祸。所以,议论文中应力戒“排比滥用”。

(三)服从“句式”的要求 议论文的语言容易显得枯燥乏味。排比可以使句式整齐,节奏匀称。但是,用的太过,从句式的角度来看,也同样会显得呆板。所以,应该把排比句和散句结合使用,来使议论文句式富于变化,从而增强语言的表达效果。这样,也会增加议论文的灵动性,增强说理的力量。

收益法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甲亢手术、围手术期、意外并发症、防治

1甲状腺危象

术前准备不够充分,甲亢症状控制得不满意是危象发生的根本原因。围手术期甲状腺危象可在术中或术后发生,术中发生的特点为突然高热,心动过速,血压增高,严重者可出现心律紊乱如室早、房颤等,如病人是在局部浸润或神经阻滞麻醉下,还常合并有呼吸深快及烦燥不安。术后发生的危象多在术中已有预兆,早期表现是体温急剧升高,心率140-200次/分,常与心律失常并存。多在术后6-18h发生。多数病人的危象以血管症状为主,也有以胃肠症状为主的病例。

静脉滴注Lugol液仍是人们常用的治疗甲状腺危象的措施之一,根本上治疗危象仍应以对症为主:吸氧、物理降温、镇静冬眠疗法、降压、β-阻滞剂等。如有心衰,可用强心药物,还可使用肾上腺皮质激素,也有利用丹曲林治疗取得较好疗效。

2出血

甲亢的甲状腺组织血运丰富,是术中出血的根本原因,对由于分离粘连或损伤大血管引致的大出血,直至休克、死亡均应警惕。术前备足血源,加强手术操作的素养,预防意外出血。防止手术后切口渗血血肿形成导致病人窒息死亡,应及早发现及时处理。

3呼吸道出梗阻

全麻诱导中可能发生外,与甲状腺手术直接相关的是腺体较大压迫气管、全麻诱导时或局麻下手术不当、气管软化、喉返神经麻痹或损伤、喉水肿、术后早期的伤口严重出血等均可引起气道梗阻。

3.1气管软化

肿大的甲状腺组织长期压迫气管致气管软化,应给予充分准备,选择气管内全麻,术中应处理软化的管壁,并将其与周围组织缝合悬吊。术后待病人完全苏醒后拔除导管,应在恢复室观察,并做好再插管或行气管造口的准备。超级秘书网

3.2喉返神经麻痹与损伤

手术可引起,局麻药也可暂时麻痹,临床上不主张同时行双侧颈深丛的阻滞。手术引起的以预防为主,一旦发生治疗及预后较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