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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档案行政监督检查;案例;评析
在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实践中,由于执法人员对法律规定理解存在误差和实践经验不足,往往会造成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和错误,进而影响档案行政执法整体工作开展。本文试图结合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实践中的一些具体案例进行分类评析,以期引导档案行政监督检查依法依程序健康开展。
1 行政执法主体方面的案例
案例一:
案例描述:某县档案局在年终工作总结中写道:一年来,为落实《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河南省档案工作条例》,促进全县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我局先后联合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等部门,组成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组,对全县的档案管理情况进行了2次联合检查,共查处档案违法行为18起,并对7起较为严重的档案违法行为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时纠正了个别单位在档案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力地促进了全县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
存在问题: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是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吗?
案例评析: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执法必须由行政执法主体来执行。那么,何为行政执法主体呢?根据行政法学原理,所谓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成立并享有国家行政执法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能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的机关或者组织。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将此类机关和组织分为三类:一是行政机关;二是经法律、法规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的组织;三是经行政机关委托的非行政机关的组织。《纲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本案例中,某县档案局联合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组成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组,查处档案违法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是一种档案行政执法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法学原理和《纲要》要求,上述三个执法主体必须是档案行政主体,或者必须经法律、法规的授权。那么,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是否具备上述条件呢?首先看地方人大是否具备上述条件。根据《地方各级人大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的最高权力机关,不是权力执行机关,也就是说不是行政主体。虽说其具有保证档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的监督职能,但这种监督职能是法制监督,是对权力执行机关的监督,不是对具体行政相对人的监督,不具有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资格。再看地方党委是否具备上述条件。按照我国政治体制原则,地方党委是地方各项事业的领导机关,是党团组织,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方针政策、组织上的领导,并不是行政主体,也不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综上所述,地方党委、人大既不是档案行政管理的行政主体,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进行档案行政执法的执法主体。案例中,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是县委、县人大的内部协调办事机构,其机构性质从属于县委、县人大,自然也不是档案行政执法的主体,不具备档案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其直接参与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的做法,是与法律的规定和《纲要》的要求相背离的,是一种无效的行为。
案例二:
案例描述:2006年7月,某县档案局法制科电话通知所辖各乡镇,为加强汛期档案安全保管,确保档案安全度汛,县档案局法制科将组织人员对全县所有乡镇综合档案室档案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两个乡镇综合档案室库房存在漏雨现象,当即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这两个乡镇在15天内改善库房保管条件,确保档案安全,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档案局法制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落款是某县档案局法制科,并加盖了某县档案局的公章。
存在问题:某县档案局法制科是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吗?
案例评析:按照行政法学理论和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设定,是重要的行政主体,代表国家或地方独立进行行政管理。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组成部分,虽然具体履行着行政机关的职能,但其并不是行政主体,没有对外的行政管理权,也不对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具体的行政监督检查活动中,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可以代表行政机关进行执法,但只能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而不能以内设机构自己的名义擅自作出。由此可见,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非经法律、法规的授权,是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
本案例中,某县档案局法制科制发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虽然盖的是档案局的公章,但其电话通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落款均是法制科,应视为此次行政监督检查是法制科以自己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法制科是档案局的内设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不具有对外进行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的职权,也不具有进行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资格,因此,某县档案局法制科以自己名义进行的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和制发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和无效的执法文书。
2 行政执法人员方面的案例
案例三:
案例描述:河南省某县档案局、馆合署办公,是县委、县政府直属的文化事业单位,履行全县档案事务的行政管理和全县档案的安全保管双重职能。局馆共有工作人员13名。其中,只有甲、乙、丙三人通过考试取得了行政执法资格,拥有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在每年例行的档案行政监督检查中,该县档案局一直采取由甲、乙、丙三人分别带队,另外调配其他三名工作人员,组成三个监督检查组(每组两人)的形式开展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工作。
存在问题:其他三名工作人员参加行政监督检查组合法吗?
案例评析:根据行政法学原理,行政执法工作必须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来履行,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按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定期考核,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执法。经考试和考核合格,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方可上岗执法;未经执法培训或者经考试、考核不合格,未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上岗执法。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则更明确地规定,《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行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未依法取得《执法证》的,无权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从上述行政法学原理和河南省的地方法规、规章规定看,行政执法是一种职务行为,只有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才可以进行行政执法活动。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则是一种不合法的职务行为,应当严令禁止。
本案例中,另外调配的其他三名工作人员与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甲、乙、丙三人搭配,组成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组,虽然符合每次档案行政监督检查不得少于两人的规定,但是,另外调配的其他三名工作人员既没有接受过行政执法培训,也没有取得《办法》规定的行政执法资格和《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按照该省《通告》的规定,另外调配的其他三名工作人员是不具备从事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无权在其辖区内从事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工作。由此可以看出,某县档案局由甲、乙、丙与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其他三名工作人员组成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组的做法是错误的。
3 档案行政相对人适格方面的案例
案例四:
案例描述:某县档案局在例行档案行政监督检查时,发现人民银行某县支行1992年~2000年的文书档案没有依法向该县档案馆移交。该支行不移交档案的理由是:人民银行是金融特殊行业,实行行业垂直管理,保密性强,按照上级规定,其档案不移交当地档案馆。监督检查人员要求该支行提供不移交档案的上级行文件规定。该支行提供不出具体文件。监督检查人员合议后认为:该支行提出的不移交理由不成立。按照《档案馆通则》和《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该支行的文书档案属于向该县档案馆移交范围内的档案,应当依法按时移交。责令该支行立即纠正错误做法,并据此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写道:人民银行××县支行档案室:2013年9月13日上午10点,我局对贵档案室进行了例行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贵档案室保管的1992年~2000年的文书档案没有依法向××县档案馆移交(具体案卷情况见《清查档案清单》),此行为违反了《档案馆通则》和《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特责令贵档案室在一个月内(2013年9月13日~2013年10月13日)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向××县档案馆移交附件《清查档案清单》中的档案,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县档案局。人民银行××县支行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经请示其上级行郑州分行和济南中心行后,按时移交了应移交的档案。
存在问题:某县支行档案室是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相对人吗?
案例评析: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是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相互作用,促使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基于行政法律设定条件的行政关系主体,是一种相对稳定和平衡的法律关系。只有当行政主体就是法律所规定的对行政相对人发生作用的“那个”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是法律所规定的行政主体必须针对的“那个”行政相对人时,行政法律关系才能实现相对的稳定。行政相对人包括个人或组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相对应而存在,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一极”。如果一个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所谓“行政相对人”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行政主体可以或者必须针对的当事人,则这个行政法律关系就可能立即崩溃。换句话说,就是行政执法中,行政主体找错了对象,虽然也在行政主体与错误的对象之间产生了行政法律关系,但这种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却是无法保证的。如果行政执法中张冠李戴,就意味着对行政相对人主体的认定不合法律规定,意味着整个行政执法行为认定事实不清,属于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由此可以看出,基于《档案法》基础上的档案行政法律关系,其档案行政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其行政相对人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具体到本案例中,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是某县档案局,其针对的“行政相对人”应该是人行某县支行,而不是人行某县支行档案室。人行某县支行档案室作为该行的内设职能机构,可以代表该行行使其一定的职能活动,但不具有机构法人地位,不能成为某县档案局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的“行政相对人”。其职能活动当中产生的法律责任只能由具备机构法人资格的人行某县支行承担。案例中,某县档案局监督检查人员制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将人行某县支行档案室认定为“行政相对人”的做法,属于张冠李戴,认定事实不清的违法行为。
4 行政执法程序方面的案例
案例五:
案例描述:2009年6月20日,河南某县档案局行政执法人员张某、刘某到所辖乡镇监督检查2008年文件归档情况。张某、刘某来到C镇时,负责C镇档案工作的主管领导镇党委办公室主任吴某接待了他们。执法人员张某与吴某相互认识,双方相互寒暄后,吴某向张某、刘某介绍了该镇2008年文件归档的大致情况。随后,吴某陪同张某、刘某对该镇档案室2008年文件归档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镇文件归档不全,缺少2008年的《干部职工统计年报》、《党员统计年报》、党委会议记录等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现场检查结束后,张某、刘某向吴某和档案员通报了现场检查情况,要求将缺少的《干部职工统计年报》、《党员统计年报》、党委会议记录等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及时归档。
存在问题:张某、刘某进行的此次监督检查程序是否完善?
案例评析:行政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执法的管辖、过程、步骤、顺序、时限、方式等内容和环节的总称。程序正当是依法治国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的最基本要求。其主要作用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行政执法的随意性;保障行政相对人参与国家行政管理,监督和制约行政机关依法办事;协调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达到消除对立情结、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虽然我国还没有制定一部完整的行政执法程序法律,但各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行政执法的程序性规定,无疑是行政执法中应当严格遵守的原则。行政法学原理将各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程序性的规定归纳为以下几种:一是执法公开制度;二是表明身份制度,三是告知制度;四是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五是听证制度;六是回避制度;七是时效制度;八是说明理由制度;九是调查取证制度;十是行政执法文书制度。在具体的行政执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照相关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进行执法活动,否则,就会造成执法程序违法,承担因程序违法而造成的法律后果。
本案例中,张某、刘某进行的此次监督检查违反了表明身份的程序规定。按照行政法学原理,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是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和步骤,凡是与行政相对人直接打交道的行政执法活动,都要遵守、不得省略。不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属程序违法,行政相对人有权拒绝。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通告》也规定:《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行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示《执法证》,以表明身份。不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的,属于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的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案例中,虽然张某与吴某相互认识,也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程序,否则,一旦有不良后果出现,就会造成此次档案行政监督检查行为程序违法,使档案局陷入被动局面。此外,该案例中,张某、刘某进行的此次行政监督检查,没有制作《现场监督检查记录》,没有将C镇文件归档不齐全的违法事实记录固定下来,也是一种不符合行政执法程序的违法行为。
5 行政执法文书方面的案例
案例六:
案例描述:某县档案局在对该县林业局进行例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有3卷涉及机构编制、干部职工年报、花名册的永久卷不知去向,查阅该局《档案借阅登记本》,也没有此3卷档案的借阅登记记录。询问档案员时,档案员也说不出档案的确切去向。据此,某县档案局当即对林业局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该林业局在15天内追查出档案的去向,并将追查结果书面报告县档案局。逾期不报追查结果,将立案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该林业局书面答复称:去向不明的3卷永久档案,系该局会计在办理局机关人员工资调整时借出,遗忘在了县财政局工资福利股,现已收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
存在问题:此次行政监督检查的执法文书完善吗?
案例评析: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制作的,用以记载和证实行政执法过程的各种材料,是记录行政执法过程情况、认定事实、内容的法律文书载体。根据行政法学原理,在具体的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些具体的违法事实,在没有书证、实物、影像的情况下,必须通过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来记载违法事实的情况,使违法事实得以固定,以支撑行政执法后续行政处理的开展。制作行政执法文书,也是行政执法程序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只有完备的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的过程才能完善,才能善始善终。
本案例中,档案行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发现林业局3卷永久档案去向不明时,通过查看《档案借阅登记本》,询问档案员,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执法过程是完整的。但是,从整个行政监督检查的程序来看,此次监督检查还需要两个执法文书来支撑。一是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将林业局3卷永久档案去向不明的违法事实记录固定下来,作为林业局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证据,以支撑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必要性;二是制作《询问笔录》,将对档案员的询问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记录下来,与《现场检查记录》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用以证明林业局3卷永久档案去向不明的法律证据,确保此次行政监督检查程序的完整。程序合法,是对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的最基本要求,也是衡量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是否依法行政的重要指标。案例中,档案行政监督检查人员不依法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的做法,虽然没有对此次行政监督检查造成一定的不良后果,但并不是说这种错误做法导致的严重后果每次都能幸免。因此,这种现象必须引起档案行政监督检查人员的高度重视,做到依法行政,依程序执法。
1我国环境影响评价行政监督的现状
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监督主体的单一性我国建设项目环评监督主要是依靠环保部门进行监督的单一模式,该模式虽然有利于保证建设项目在环境评价法律监督方面达到内容与方式的统一,可以避免出现混乱,起到一定的净化法律监督行为的作用,但是也恰恰是因为法律监督的主体过于单一,导致权力过于集中,从而难以有效的保证监督人员对权力方面的掌控适度,最终不利于环境评价的实施。
1.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小组行政监督的低效性审查小组对环评报告书进行审查,因此成为最核心的法律监督主体,但是审查小组的意见仅仅只能作为规划方案的参考意见,在我国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审查小组的意见经常会在规划审批机关给出拒绝执行意见的理由后,变得无法执行,从而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说,审查小组的行政监督作用形同虚设,效率不高。
1.3审查小组审查意见的监督缺失虽然如上所述,审查小组给出的意见未必能被执行,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审查小组本身提出意见的过程也同样存在没有法律监督的问题。审查小组所给出的审查意见究竟可行不可行,或者是否违背了环评规范,甚至给出的意见基于的立场是不是公允,这些相关考量因素都没有一个有效的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监督与约束。
1.4对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缺失我国环评的法律监督客体包括基本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规划编制机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小组。但是针对环境监督主体而言,应该要包括环评审批机构,也就是说环评监督机关也应该作为环评监督的客体。如果监督机构本身没有制约因素,那么监督机构所给出的监督结果以及其监督给出的过程将会丧失一定的可信度。
2我国环境影响评价行政监督的缺陷原因
2.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批程序过于刚性从环境影响评价本身的特点和理念来看,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目的是要政府和相关项目单位在执行某个项目时充分考虑到环境因素的影响,从而引导其作出正确的决策。但是就我国的环评报告书的审批模式,恰恰违背了这一规律,最后的结果都是要么通过,要么不通过,没有回旋和反复的余地,这样的做法没有考虑到环评应该具有的引导作用,不利于环境相关主体的改进和实际发展,也正是在这种高压环境下,实际上逼迫出了更多的腐败和低效。
2.2立法上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监督规定未成体系我国对现有监督者的法定责任规定相对而言比较模糊,行政监督主体由行政机关对行政人进行。但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监督的核心最重要的是要求具有合理合法性质,法律应该要在规定上通过相关的责任制度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2.3政府部门的环境公共职能不统一从更本质的原因上探析,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之所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主要是因为政府部门的环境保护公共职能不统一造成的。我国在对待环境这个公共物品的立场上,本身存在着一定的模糊情况,我国政府没有完整而统一地履行环境保护公共职能,进而导致了环评法律监督上的缺陷。
3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行政监督的建议
3.1构建对环境影响评价监督者的监督制度(1)设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机构的制约性监督机构。既然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行政监督中最大的问题在于环境影响评价监督者的监督不够,那么制定制约性的监督机构是在所难免的。权力的制约可以通过四个层面来实现,包括权力、权利、法律和道德。(2)细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机关的权限。应该对现有环境影响评价行政监督进行细化分类,或者说是将权限进行均衡分布,过于集中的权限,使得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对环评报告审批,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诉都进行了包揽。
关键词 政府采购 行政监督 招标投标 公开透明
一、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概述
1.政府采购的涵义
政府采购就是指国家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
2.政府采购监督的涵义
政府采购监督是指政府采购监督的主体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而进行的监督。
3.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
(1)内部监督机制主要通过各参与主体间的相互监督来实现在内部监督机制中。
(2)外部监督机制主要是各种监督主体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进行监督。
二、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中行政监督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1.政府采购制度中政府职能的真正实现与发挥,需要行政监督制度的保障
政府采购规模基本占GDP的10%以上,政府利用这么多的公共资金来采购货物、服务与工程,无疑会对经济发展带来很大影响。如果政府采购机关、采购人员,将可能会给市场主体虚假信号,误导部分产业的发展方向,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2.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有必要建立政府采购监督制度
政府采购主要采用公开招标的方法,以实现政府采购过程的透明度。但是仅此仍不能避免投标人合法权益受损害之可能性,譬如政府采购机关对投标人的歧视性对待,政府采购机关向竞争对手泄露各种秘密的关键性的信息等。
3.为避免社会公共利益的巨大损失,维护政府形象,有必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行政监督
政府采购主要以集中采购的方法进行,如果控制不严,监督不得力,则可能出现权力集中寻租的现象,会给社会的健康发展带来灾难性的打击。
三、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的行政监督制度
1.注重财政部门的监督
《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中处于最为核心的位置。强化它对政府采购监督的职责事关政府采购活动的成败。首先,在政府采购的预算阶段,应加强财政建设,完善现行的《预算法》,对所有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细化政府采购的财政预算,对预算失误的责任进行追究和处罚。其次,在政府采购的决算、政府采购款的拨付阶段,财政部门要全程参与,对政府采购的标的进行验收监督,使政府采购活动真正体现物有所值。再次,在采购实践中,应加强政府采购办公室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监管职能和职责,使其能自觉、主动、积极地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管。对在采购的监督活动中,不履行法定监督职责或乱行使监督职权的部门和个人,损害公共利益的,由相应的行政机关追究行政法律责任或司法机关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特别要追究负责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行政领导责任。
2.加强审计机关的监督
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的授权,对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有:第一、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编制情况。第二、采购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情况。第三、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第四、政府采购新增固定资产情况。第五、监督管理部门工作开展情况。我认为应改革现有的审计体系,引入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参与政府采购的审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监督职能;为加强对审计人员的行为控制和责任控制,可实行上级审计机关,对通过审计活动的政府采购进行抽查复审,复审出问题的,要追究原审计人员的责任。
3.履行监察机关的监督
监察机关根据《监察法》的授权,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察,但对于监察人员的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除我国《监察法》第46条“监察人员、询私舞弊、、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第47条“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赔偿。”的规定外,没有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因此,我认为,在《监察法》中应加入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行政不作为的处罚,强化监察人员的责任;建立政府采购监督直接向上级监督机关和上级政府负责的制度,变软性监督为硬性监督;改革我国现行监督机构的体制,监察部门由目前的双重领导改为垂直领导,使其具有相应的独立性和制约权,增强其抗干扰性,改变监督权难以到位的状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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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风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1、具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原则。
2、关心和热爱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认真学习,掌握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
3、参政意识较强,有一定社会能力和群众基础,能够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
4、身体健康,胜任监督工作。
二、行风监督员聘任程序
在各街道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中聘请行风监督员,首先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派中选定。行风监督员由各街道推荐,征得本人同意,区人口计生委批准后颁发聘书。行风监督员聘期为三年。
三、行风监督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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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是对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部门的行风建设进行监督和评议,直接向区人口计生委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监督评议的主要内容:
1、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是否做到了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是否做到了政务公开、村务公开;是否建立了监督机制。
2、工作作风是否做到了求真务实。有无出生人口尤其是计划外出生和性别比统计弄虚作假问题;有无利用职务和职权做假手术、假鉴定和出具假证明问题;有无利用再生育审批权“放水养鱼”问题。
3、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是否牢固树立为育龄群众服务的观念,是否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有无态度生硬、粗暴、推诿扯皮的问题;有无药具供应不到位和节育手术事故问题。
4、行风建设是否不断加大力度,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是否切实得到纠正,有无利用审批和发放有关证件谋取私利问题,有无乱收费、乱罚款、侵吞、挪用、挥霍社会抚养费等各项有关费用的问题;有无将免费药具有偿销售问题;有无“吃拿卡要”及其他各种违法违纪问题。
四、行风监督员的组织管理
1、行风监督员的日常工作,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室)负责,建立并保持与监督员的日常联络,提供必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资料和信息,做好服务工作。
2、根据需要邀请行风监督员列席区人口计生委召开的有关计划生育行风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工作会议,了解工作部署和安排,对行风建设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3、根据工作需邀请行风监督员参与专项治理、检查行风建设情况,必要时参与对区人口和计生工作的年终抽样检查工作。
4、行风监督员每年组织一次集中活动。活动的主要内容:通报工作情况,征求工作意见,反映群众要求。
5、及时向区人口计生委直接反映有关信息和情况,区人口计生委将把办理情况向行风监督员反馈。
关键词:行政监督;执法风险
一、突出行政执法办案权的规范,着力防控执法风险
加强市场监管、查处经济领域的违法违规案件是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责,防范执法办案过程中的廉政风险始终是预防腐败工作的重点之一。为此,该局重点采取了以下风险防控措施:一是严把立案关,以防止办案机构和办案人员趋利办案、有案不查、乱检查、乱办案等行为的发生。严格执行所有一般程序案件都由法制机构进行立案审查的规定。已立案的案件需销案的,也要经过法制机构审查。并实行案源实时报告制度,未按规定报告案源的,法制机构不予通过立案审查,对已掌握的案源不立案或不及时立案的必须向法制机构和分管领导报告并说明理由。二是严把网上案管关,以防止违反办案程序、擅自销案等现象的发生。在全系统研究开发和强力推行了网上行政执法案件管理系统,从案源到立案到归档,每个办案程序的相关文书资料证据等都要按“谁办案谁录入”的原则准确、及时、全面地录入案管系统。局领导和法制、纪检监察机构均可按权限进入系统,履行案件审核、审批、监督等职责,并通过网络随时随地查询、浏览和检查案件各个流转环节的工作进展情况,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二、突出行政许可权的规范,着力防控办照风险
工商部门行政许可工作主要是办理营业执照。过去曾有个别工商人员,因各种因素的影响,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受到党纪或政纪处分,有的还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为防范办照、办证过程中的廉政风险,该局重点采取了四项措施:一是坚持公开透明。按照《省工商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规定,将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权限、时限、程序、收费标准和依据、举报电话等向社会公开。在公开的内容上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认真落实行政许可结果、行政处罚结果、享受优惠政策结果、服务承诺结果等“四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在公开时间上,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在公开方式上,因地制宜,因事制宜,选择网络、新闻媒体、设立公示栏、印发便民手册、设置电子显示屏和触摸屏等多种形式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二是推行网上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以政府开展电子政务建设为契机,依托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将工商机关行政审批项目在网上实现互联互通,使审批事项能够在网上办理,真正做到“一门受理,网上流转,全程监督,公开透明”。通过电子监察,加强对审批项目的实时监督,使整个审批流程公开透明,发现问题及时预警纠错。三是加强办证窗口规范化建设。强化注册办证大厅、市、县、乡(镇)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规范化管理。要求注册大厅必须做到一个“窗口”对外,实行一条龙服务;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倡导引导服务、预约服务、跟踪服务等延伸服务事项。
三、突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规范,着力防控用人风险
由于工商部门实现省以下垂直管理,因此,做好选人用人风险的防控是该局十分关注的一项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措施把住“六关”:一是民主推荐关。实施公平公开的民主推荐制度,凡民主推荐票数未达到规定得票率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二是干部考察关。考察干部时坚持广泛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纪检监察干部参加干部考察工作,对考察过程进行监督;坚持群众公认的原则对民主测评中没有得到多数干部群众支持的不得作为提拔任用的对象。三是廉政审查关。人事部门对拟提拔使用干部在提交党组会研究之前书面函询纪检监察机构,由纪检监察机构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进行廉政审查,凡未经廉政审查或经审查廉政方面存在问题的,不予提拔重用,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四是会议决定关。各级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充分发扬民主,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作出决定。五是公示试用关。
四、突出项目建设和大额资金使用的规范,着力防控项目、资金风险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属垂直管理体制,系统较大,每年都有一部分项目建设和大额资金使用,该局重点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坚持党组集体研究的原则。凡重大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大额资金的使用都必须经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同时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必须有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参加,对决策过程以及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二是规范项目建设和资金分配使用行为。制定出台了《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对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及立项、基本资金管理、项目建设标准、项目工程招标、项目设计、项目开工审批、项目施工管理、工程竣工验收、项目建设财务管理、项目建设审计、项目建设档案管理等全过程进行规范。为加强省局对系统基本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出台了《关于加强对工商系统基建项目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为确保专项补助资金分配的合理和公正性,省局成立了有纪检监察机构参加的专项补助资金分配领导小组,从制度层面上有效地防控了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风险。三是严格执行公开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防止暗箱操作搞私下交易;招投标结果在第一时间向全局干部职工公示,以接受群众监督。四是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管理制度。省局近年来对内设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进行财务审计发现,个别单位财务管理不规范,为加强财务管理,防范财务风险,在全系统推行了会计集中核算管理制度,取消了省局机关和直属机构的会计岗位,由计财处对各单位的财务实行统一收付、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郭元明,《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太原:山西大学,2007
[2]辛海,《论我国行政监督的完善与强化》[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06
[3]刘春波,《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缺陷及对策分析》[D],延吉:延边大学,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