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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者 权益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概述
非全日制用工是相对于全日制用工而言的,那非全日制用工是如何规定的呢?非全日制用工也是一种劳动关系的表现。在国际劳工组织在《非全日工作公约》中给非全日制用工定了一个明确的定义:非全曰制劳动,也称部分时间劳动(Part-time Work),是指相对全日制劳动(Full-time Work)而言,其正常工作时间少于可比性全日制正常工作时数,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用工形式。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68条也给了非全日制用工一个定义: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内部平均每日的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3
二、非全日制用工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于工作时间超时的问题
我们通过《劳动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可以知道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时间是有规定的,但是对于用工单位在每日或者每周的用工时间超过了规定的时间是否应当按照加班来计算以及报酬的给付没有相关的规定。这就对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带了很大的困难。
(二)对于工资发放超时的问题
通过《劳动合同法》第72条的规定我们很容易发现支付的报酬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最低规定,并且支付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但是没有规定对于低于用人单位地人民政府的最低规定或支付周期超过十五日的法律后果。所以导致在现实中很多用工单位就是经常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为他们不用担心有法律的处罚。可以随时的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三)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养老险、生育险、医疗险等其他社会险费的问题
在《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做出明确的规定,如果劳动在劳动的过程中受伤,自然是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据此对劳动期间的伤害请求相应的赔偿,因为那是属于工伤的,但是劳动者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费用该由谁缴纳呢?在相关的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法规中都没有相应的规定,这就让劳动者们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时就无法可依,这样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及时的保护。
(四)对于任意解除劳动关系问题
通过《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我们很容易知道:第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合同,无须对方的同意;第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任何一方终止劳动合同,都不需要实体性的条件;第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而无需向对方提前通知。对于不经任何程序、不需任何理由就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从人权法的角度看是不是侵犯到劳动者旳职业安定权(劳动的职业安定权是指劳动者免受不公正待遇的权利,已就业的劳动者可凭此权利对用人单位的不公正辞退进行抗辩4)。
三、对于完善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意见
对于我国在劳动者保护这方面比外国的起步晚,发展的时间也比较短,所以在对于我国的非全日制用工问题的方面的立法不够完善,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应该从一下几点去完善我国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缺陷:
(一)完善立法的缺陷
1.对于劳动时间问题予于明确
首先,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时间应当按照相应全日制用功工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来,对于超过的时间也应当按照全日制用工一样按照加班的计算工资。如果是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也应当按照全日制用工一样,适用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标准计算工资。其次,对于超过的规定的工作时间应当给予同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一样加班费。最后,如果是每日的工作时间超过八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超过四十小时的非全日制的劳动者,应当视为是全日制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全日制劳动者的待遇来给予劳动报酬。
2.对于劳动工资问题的完善
首先,要在法律上明确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工资与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是同工同酬的。并且在法律上明确对于用人单位对于非全日制的劳动者的工资不是与全日制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给予用人单位予于罚款等必要的行政措施。
3.对于劳动者保险问题的完善
要在法律的层面上明确由用人单位予于缴纳,并且还可以给予非全日制劳动者没有住房的可以提供住房公积金,给予劳动者有一个安定的住所。
4.对于解除劳动关系问题的完善
对于用人单位有过错的,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给予劳动者的相应经济补偿金。对于劳动者在劳动时有过错的用人单位发现后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用给予经济补偿金。在劳动者无过错并且用人单位也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给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可以相应的减少相应的责任。
(二)完善监督机制
1.加强行政机关的监督
加强行政机关对非全日制的用工单位的监督,如果发现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工情况要及时报告相关部门,有关部门要及时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对于情况属实的要及时作出处理意见。
2.加强工会组织的监督。
加强工会组织的监督,公会组织要严格的坚守中立的原则,不能偏向如何的一方,这样才能真正成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利益维护和代表者。
3.通过新型的网络平台进行监督。
在现今的社会中网络发展的速度是相当的快,并且网络的传播的速度也是相当的快,也是基于此我们可以通过网络的形式来形式监督的权利,如果有人在生活中发现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单位有违法用工的行为的时候,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想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投诉。
4.加大广大民众的监督。
俗话说:人多力量大。在整个监督的体系中有可能会有行政机关、工会无法监督或者是遗漏的地方,但是如果广大民众发现了也同样的可以向相关的部门进行举报。
我国政府长期以来一直要求企业依法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社会诚信,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消费者权益和相关利益群体的权益。我国对企业在劳动关系、劳工标准、安全生产、工会组织、环境保护、经营纳税,消费者权益等方面都制订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应当看到,目前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有的企业不依法生产经营,不依法用工,引起一些贸易摩擦,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从劳动保障领域看,还需要各类企业在增强社会责任方面进一步做出努力。
一、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依法经营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最基本要求。企业用工,首先要依法与劳动者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制订企业规章制度,按时足额发放工资,认真执行国家劳务标准等。这又让广大企业员工感受到自己在一个有法律保障的放心环境中安全工作,才能使企业获得员工凝聚力和生产积极性,才能在一定市场竞争中,为实现企业可持续性长远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企业应当不断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
针对我国基本国情,扩大就业,减少失业,一直是政府和社会追求的重要目标。国家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通过制订各种政策措施,为促进劳动者就业创造条件。
三、企业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断提高员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水平。
企业只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才能消除劳动者后顾之忧,让广大员工家庭和谐安康,从而为企业和谐发展,奠定牢固的基础。
四、企业应当切实维护好员工各项合法权益。
企业要为员工提供良好工作环境,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注重劳动保护,严格实行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严禁使用童工。不断增加员工工资收入,提高员工福利待遇水平。企业只有尊重爱护和广大员工,认真落实法律赋予员工的各项权益,才能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企业和社会所普遍赞誉,从而获得旺盛的竞争力。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为指导和协调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一个职能部门,也有责任引导、鼓励和运用法律手段来推进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政府部门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依法督促企业全面履行法律义务;二是为帮助企业更好地增强社会责任提供服务。政府在依法监管企业履行法律义务方面,把现有法律法规落到实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是企业的应尽义务,监督检查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是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一项职责。劳动保障部门在帮助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方面包括以下几点:
1、大力规范劳动力市场,广泛宣传国家促进就业有关政策,及时提供劳动力供求信息,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效地实现双向选择。
2、动员和组织有关机构为广大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竞争水平,帮助企业开发劳动力资源,使企业能够及时找到适合的员工。
3、加强法律宣传,帮助企业做到依法用工,依法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同时组织有关行业,依法制订完善行业和有关单位工作的劳动标准,科学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对守法企业在融资贷款、政府采购、经贸合作、政府奖励方面提供支持。
4、建立和完善政府、工会和企业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一致,引导劳动者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诉求,积极预防和及时化解劳动争议,为企业稳固发展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
5、推进劳动保障政务公开,改进劳动保障机构的工作方式,提高服务质量,为企业办理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业务提供方便。
四川省遂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四川遂宁 629000
[摘要]本文针对劳动者利益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做出了相对的阐述。我国的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不断发展,劳动者群体也随之扩大,劳动者从社会的基础建设中融入城市,为整个城市的经济发展以及社会建设的各个方面均做出了很大的贡献,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随着劳动者群体的扩大,如何维护其群体利益成为当今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
[
关键词 ]劳动者权益;劳动者群体;法律保障
一、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现状
1、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越来越重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相关法律也不断推行,针对劳动者的劳动权益相关保护工作也随之取得了一些成果。然而随着我国社会建设的不断深入,对劳动力的需求也不断的增大,时代的发展和经济的运转导致了不少法律难以管辖的盲点的出现和法律具体实施的局限性。目前仍有很多劳动者管理部门,对劳动人员的管理还不是完善,劳动者群体的组成部分大多都是出身农民,它们对于自身的权益观念还不是很明确,加之目前我国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还不是很完善等众多因素,因此我国的劳动者利益还是存在许多隐患。
2、目前我国劳动者的就业方面仍存在着诸多弊端,例如,有部分的劳动者选用部门,将劳动者的使用门槛抬得较高,这就致使劳动部门分级化现象的产生,我国目前劳动部门分级化导致最严重的现象就是劳动户口制,劳动户口制使得整个劳动力市场被划分为正式劳动力市场和非正式的劳动力市场,劳动力使用存在地域化限制,虽然许多的劳动者都想在正式劳动力市场寻找就业的机会,但是由于受到户口的限制,就只能在非正式的劳动力市场寻找就业机会,从事的大多是一些城市人员不愿意去干的脏活、累活、工资低的工作,自亚洲金融风暴以来,世界经济呈下行趋势,我国的经济发展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劳动者的预期降低,城市就业的压力过大,这一系列现象导致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
3、我国缺乏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保护措施。劳动报酬体制在一些大中城市比较完善,然而一些劳动者的报酬则不像大中城市的劳动部门所呈现的那样准确,因为他们对这些劳动报酬等相关的权益不是非常的了解,这就造成了他们的劳动报酬得不到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因为受到自身的劳动生产效率的限制,而且一般外出务工的劳动者因为对所处环境不熟悉,因此去从事的工作的劳动报酬也和自身的工作量不成正比,相比于在城市有着完善的劳动报酬体制的劳动部门来说,他们的劳动报酬是非常低的,还有比如一些房地产公司,他们根据自己公司的盈利与亏损,来对自己的员工去发工资,例如,有的房地产老板因为公司利益的亏损而拖欠员工的工资,更有甚者直接“卷钱走人”,这种情况对于劳动者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在现在的社会中,这种现象已经屡见不鲜。因此,必须要建立起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保护法律,实行工资报酬的保证机制,还要严查用人单位,做好对拖欠工资的源头治理措施。
4、目前劳动者的日常休息休假以及社会保障等不够完善,劳动者有正常休息休假的权利,然而时常性加班的状况仍存在着,据相关调查显示,有百分之八十的劳动者都有加班的经历,而且有半数以上的劳动者的加班都超出了法律的规定。这种状况直接的影响到了劳动者的日常休息以及自身的合法权利。另外,部分企业没有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现行的行政法规缺乏强制执行的具体做法和处罚措施。有些企业的的保险也只是向公司的上中层人员开设保险项目,底层的劳动者还仍旧没有相关保险措施,一些较小的劳动部门甚至根本都没有保险这一项目,这样的状况对于劳动中的人身安全隐患是非常严重的,尤其是工伤和失业方面,因此必须要就目前这种状况去进行改善。
二、维护劳动者利益需所解决的问题
1、要维护劳动者的基本利益,首先需要完善我国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从根本上来看,我国目前对劳动者保护的相关法律也进行一些相对的改良,比如一些劳动者的保护权益方面,劳动者的报酬、劳动者的日常节假日以及劳动者的保险等有关于劳动者自身权益的问题。我国的政府应该尽快的推行出一些有关劳动者保护的法律,比如涉及到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强制社保、休息休假、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从制度上进行建设,制定相关行政法规中的监管和处罚措施,增加用工单位的违法成本,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制定具体有效可行的措施来保障劳动者劳动的合法权益。此外在修订法律的时候还应该吸取我国的当前法律的一些可以借鉴的地方,以制定出比较完善的劳动者保护体系。从而对劳动者自身的权益进行更加全面的保护。
2、目前的劳动市场上,有很大一部分的劳动者是从农村去城市务工的人员,在他们的生活当中,目前的工作就是其生活的唯一来源,因此他们作为一个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很多时候要承受着低工资低待遇的工作,这就更需要我们的社会对其进行最低的生活保障和劳动保护,在目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只有提升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才能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从而对所有的劳动者提供更加全面的生活保障,维护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
3、最后应该加大我国执法监督的力度,也就是说严厉的打击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是很有必要的,劳动保障部门和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对用工单位进行完善的监管和实时的监督检查,做到实施合法,制度合规,这样可以从根本上去解决劳动者权益面临的隐患。
结束语
总而言之,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解决劳动者利益所存在的隐患需要整个社会的支持和监督以及制度的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和行政监管上还有很多的路需要走。我国应对目前的劳动保护相关法律进行相对的完善,并且加强政府职能建设,对用工单位进行严格的监督,对一些存在违法行为的用工单位必须要进行排查,及时做出整改要求和相应的处罚措施,只有这样才能从制度层面有效的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参考文献
[1]唐庆会.劳动合同法的经济学分析[D].吉林大学,2013.
关键词:知情权;经济法;保护措施
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逐渐增强。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面对信息部不对称问题,如何有效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一、消费者知情权概述
所谓知情权是指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自然人、法人等享有的获取信息的权利。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为了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产品与服务出现多样化的趋势。无论是信息资源,还是处理技术的水平,由于交易主体不同,因而也会有所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产生信息不对称问题(例如,掌握信息的优劣势等)。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或服务时,一般通过经营者获得相应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必然会产生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问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信息往往都蕴藏着巨大的商机,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生产经营者不可能全面、客观、真实将信息告知消费者。
二、经济法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性
随着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经济法的属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实际上就是保护消费者的私权。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它是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一方面是国家借助经济法调节经济运行中的社会关系,另一方面对消费者的知情权进行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完善和发展经济法的重要性主要表现为:
(1)营造良好的经济氛围,维护市场秩序
市场经济遵循丛林法则(优胜劣汰),通过建立和完善经济法对消费者的知情权实施保护,一方面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另一方面可以营造良好的经济氛围,维护市场秩序。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进一步使得消费者处于信息的弱势地位,在对产品信息、服务信息了解不详细的情况下,与经营者完成交易行为,从某种意义上忽视了消费者的权利,进而在交易双方之间产生矛盾。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只有对消费者的知情权实施保护,不断弱化交易双方的矛盾,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形成良好的交易环境。
(2)尊重并保护公民个体的劳动权
社会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其财富是由全体成员共同创造的,这与公民的劳动息息相关。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如果交易缺乏公平性,例如,经营者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劳动价值就不能公平地交换成商品或服务,从某种意义上说,对消费者的知情权实施保护,就是保障公民顺利实现自身的劳动权。对于国家来说,通过制定实施经济法,利用经济法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确保国民经济稳健发展。
三、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面临的问题
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和制约,在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1)相关律制度不完善
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是买方市场,进而培养了经营者的强势习惯,使得其对消费者的知情敷衍了事,甚至不管不问。另外,市场经济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造成一些管理盲区,进而引发一系列的不正当竞争。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由于缺乏配套的法律机制对消费者的知情权予以保护,同时各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监管不到位,在这种情况下,难以真正的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2)知情权和商业秘密之间缺乏分界线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实施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有权了解有关商品、服务的信息,例如商品的产地、生产者等。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国家为了确保企业之间竞争的公平性,制定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一些商品的基本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引发了知情权与商业秘密之间的矛盾,在掌握产品的完整性信息方面,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也存在着一些矛盾。
四、经济法有效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措施
(1)建立和完善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体系
在法律体系建设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条款,必要的情况下,单独地设置一章详细规定知情权的内容。组织开展好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配套的法律法规建设工作,加入知情权的保护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
(2)强化政府职能,对消费者知情权加大保护力度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自身的职能,对侵犯知情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在产品生产方面,不断完善抽查制度,严惩抽检不合格产品生产者,对商家提供的服务进行考核评选,在全社会形成全民监督的氛围。
(3)合理解决知情权与商业秘密间的冲突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借助法律进一步明确商业秘密涉及的内容、范围等,向消费者公开说明需要提供的信息,对于保密内容严格管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利用商业秘密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从根本上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结论
综上所述,在法治社会,利用经济法对市场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合理解决信息流动的公平性的适度限制信息的合理性之间的矛盾,最大限度确保社会的公平性、和谐性。
参考文献:
[1]王立志.论经济法的权利保护:以消费者知情权和告知义务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1(31)
[2]杜乐其.政府信息供给义务及其限度――以消费者知情权为视角[J].西部法学评论,2014(02)
[3]徐孟洲,谢增毅.论消费者及消费者保护在经济法中的地位――“以人为本”理念与经济法主体和体系的新思考[J].现代法学,2005(04)
[4]刘惠琴.消费者知情权与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权的冲突与协调[J].江苏商论,2005(08)
关键词:农民工 劳动权益 法律救济
一、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受损的现状
1.工作收入与福利低,拖欠工资现象时常存在
按劳动获取报酬,工作才能给工资,当城镇里的“工作者”每个月按照固定时间领工资,就像是太阳每天按规律从东升起一样自然而然,但是普遍的农民工却时常遭受工资福利低下、拖欠克扣工资的困扰与忧虑。首先,农民工的工资福利普遍非常低下,与其城市里的正式工人市民相比,“同样工不同报酬”,“同样工不同时长”现象常常存在。
2.超高强度劳动时常存续,休息权利时常不能得到保障
公民的休息权利是我国宪法规定并赋予劳动者必须享有的一项权利它是基础性权利。但在现实的生活工作中很多公司企业为谋取更多的利润空间随意的加长农民工劳动时间长度,有的没有星期天和法定的节假日,有的公司企业却以实施计算件数为工资作为借口,主观故意把定额确定很高很好,与此同时却强迫职工加班加点奋力干活。
3.基础劳动条件环境空间差,工作者职业病频频发生
现当代社会,有一些单位只是着眼在眼前短期利益进一步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获取更多利益,不注重改善工人工作环境生产场地设施不给农民工配置必须劳动保护设备工具从而导致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进一步升高,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因工作中接触到有毒有害物质而发生中毒事件常常发生屡见不鲜。
二、农民工劳动权益受损的法律原因分析
1.我国农民工权利之劳动权与利益部分现有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完善
我国现正在实行的《劳动法》、《工会法》以及各种《安全生产法》等部门法律,虽然从应然层面规定了一部分保护职工经济利益、安全保护、生命健康等权利利益内容但是我国目前并无制定相关专门专项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从而在保护农民工这个特殊群体权利利益方面还存在法律的白地,这导致了保护农民工权益缺失直接性法律法规根据引证。目前我国《劳动法》的许多内容仅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造成法律适用困难。立法上存在的漏洞造成某些侵犯农民工劳动权益的行为很难甚至于无法被追究。由于现行法律不明确或脱离实际的规定,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呈现边缘化状态。在当今中国,一部专门针对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尚未制定出来,这一盲区造成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缺乏直接的法律根据与引证。
2.对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力度和手段方法不够深度和广度
例如在我国劳动者相对方的用工单位来说。显然处于弱势地位但我国的劳动法却并无向劳动者倾斜性保护,这一点使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群体无法让自己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利益得到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与此同时法规的操作性实施性也不广泛,比如我国《劳动法》规定的,但凡订立劳动关系的,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条就比较笼统。
3.我国司法程序过于复杂和冗长不利于实际解决纠纷矛盾
对劳动争议问题的司法解决途经,我国应用的是一裁两审与仲裁前置的法律运行模式。目前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对于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辖区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讼但是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对于做出仲裁的机关“裁判”,即使为正确无误的,拥有管辖的人民法院也应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定程序重新立案审理劳动纠纷争议,与此同时对于仲裁机关原先处理过的相关证据资料还要需再次调查和认定才能作出一审判决和法律要件生效。这样一来劳动纠纷处理环节就要从仲裁、一审和二审整个程序环节完成一个轮回大概需要经历一年左右时间这还不包括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所花费时间。这使得劳务双方纠纷交锋更加延长,解决处理更旷日持久,这更不利于法律能动及时性的保护劳动者的相关权利,与此相反有时反而会导致劳资关系冲突进一步升级与恶化。
4.我国民事案件中时常存在的执行难问题
在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依然发生。这也是农民工劳动权益受损而得不到切实救济的原因之一。[3]许多企业与公司实际掌控人为躲避债务欠款,从而藏匿财产。还有的企业公司没有可供法院执行财产或企业公司很难拍卖变价的。有些企业公司因自身经营状况混乱,进而造成案件执行难等问题。
三、对于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法律救济建议
1.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需要建立并完善以劳动法为基础的整个法律体系,使其综合发挥作用
我国宪法平等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根据这一原则,应逐步修改完善我国现行《劳动法》,通过出台司法解释以及制定法律和法规明晰,细化《劳动法》的相关内容。应通过尽快出台专门的《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从而避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过程中遇到的适用法律不合法等带来的麻烦,有利于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5]
2.建议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违法用人单位的惩处力度
对于用人单位恶意克扣拖欠工资,拒绝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以及提供的劳动条件不安全导致劳动者受伤的行为,除依据劳动法规定赔偿实际所受损失以外,还应课以更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针对实中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该治以严厉的行政处罚;当发生劳动纠纷时,应对用人单位作出不利的推定。建议相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保证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劳动权利得到落实。首先在监察内容上,应当将农民工工资和劳动保护问题视为当前及今后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一方面,应重点对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定期进行严格的监察,既要解决旧得拖欠,又要防止新的拖欠;另一方面,也要重点对东南沿海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存在的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以及工时过长,不支付加班工资和劳动环境恶劣等问题加强监察。其次,要采取更强有力和切实的监察措施,以雇佣农民工最多的餐饮,建筑等行业为重点,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和支付工资、提供劳动保护等情况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不提供劳动保护等违法行为。建议畅通农民工劳动争议的投诉渠道,对举报投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做到一并发现和惩处。
3.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支撑体系建设与制度完善
长期以来发展不平衡导致农民工本身素质不高,法律意识薄弱,使得其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犯后不明确能否利用法律手段去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因其自身经济来源与收入低下,社会地位低,进而很难支付权益受损后的保护所花诉讼费用。这要求我们社会应建立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支撑保护机制制度,确保他们平等获取法律支持,从而实现自身价值与合法权利。我们各级司法与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相关规定办事,建立健全各种法律援助机构团体,及时相应并受理农民工各种纠纷保护申请,确保农民工权利法律救济。[7]针对我国法律援助机制实行过程中出现种种问题,我国政府应加大投入资金,多措并举多路径筹集资金完善农民工司法援助费用解决问题,充分加以利用法律专业各高校师生、社会各团体民间组织的法律智力资源和资金优势,降低司法支持保护门槛高度,精减司法援助保护登记办理手续,让更多农民工劳动权益受损害时能获得司法保护与救济。
4.针对农民工自身举证难的问题,应增加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因为通常作为被告的用人单位不论在财力,物力,还是知识,技术上都要比农民工有很大优势。发生劳动纠纷后,作为原告的劳动者提出的诉讼请求一旦遭到用人单位的拒绝,则被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提供其做出一定处理行为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及相应的证据材料。若被告用人单位不能全面有效的对其行为加以证明,那么法庭就应考虑其来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针对我国现行先调解,再仲裁,后诉讼的劳动争议解决体制的弊端,建议将其重新调整为裁审分轨,各自终局的体制。从而减少纠纷争议处置花费的时效,减低纠纷处置费用,使得双方当事人自主选择权利确保得到尊重与法律效果体现。
5.应当减少免除或缓期缴纳纠纷诉讼费用
农民工打官司费用减、免、缓是针对经济确时困难无力负担或暂时性无力负担诉讼花费的争议双方采取的帮助方法,这项机制能充分保护当事人诉讼权益积极履行与行使。我国农民工大部分在经济上均较困难资金来源少,但实践生活中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收费办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减免缓期缴纳司法费用案件数较少,同时申请条件和程序流程均较为复杂环节较多涉及相关农民工案件更是这样。要减少农民工维权基础性成本,必定在《民事诉讼法》和《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但凡牵扯到农民工权益案件的应当打通诉讼费用减免“绿色通道”,或由对方当事人提前预支付打官司的诉讼费,在后期诉讼费用支付问题中,但凡只要不是农民工恶意诉讼,那么诉讼费用均应由用工单位支付。所以应该以法定方式方法明确规定农民工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一概减免或缓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和申请执行费,或实施诉讼费由实际用工方预付款方式提前支付相关机制,等案件处理置完成后再明确费用支付主体和方式。
6.应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力度
关于我国农民工群体申请先予执行或财产保全但不能提供担保的,我司法部门应放宽申请条件,允许人民法院依据纠纷案件实际状况变通处理财产保全方式方法,以便利于案件审结后再执行财产。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对符合执行立案条件但牵扯农民工权利和财产的案件应做到立即立案尽快移送并彻底执行工作流程制度。人民法院应大力贯彻执行保护机制精神,积极主动帮助农民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针对被执行人不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的,依照法院执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对于有执行能力但拒不执行法院依法生效裁决确定义务的,应当完善严格惩罚制度,但凡符合犯罪要件的,应立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为防止后续生效判决不能执行彻底的,应当依法由用工单位缴纳一定数额保证金用以担保,凡是农民工申请执行的纠纷财产性案件应减免缓交执行费用,并且诉讼和其它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责承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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