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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是银行业发展的动力。银行业竞争力的体现集中表现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市场是否发育良好,运作是否国际化和一体化。中国银行业经历了由中国人民银行一家银行完全垄断,到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和众多股份制商业银行兴起的过程,金融市场结构不断演变,竞争程度日渐提高。特别是我国的资本市场近年来的长足发展,以及从业人员的金融风险意识的加强,为提升国内银行业的竞争力奠定了基础。但与世界上的主要银行相比,我国银行业在资本金充足率、盈利能力、不良资产率等方面仍存在着较大的差距,银行的综合竞争力总体上还不强.其主要表现为:
1.目前我国银行业纷纷上市,但由于受以往国家所有制的影响,一些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尚未形成完善的独立董事会制度,从而不能形成一个有效的董事会制度为企业提供长远目标和战略方向;监督公司绩效(包括战略和其实施);和监督公司行政领导的任免,评估管理绩效。这造成了银行的发展动力不足的问题。
2.我国的主要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在省级层面上享有相当大的自,其决策往往带有浓重的省级政府政策而非以市场为主导,而总行亦无法直接掌握它们的日常业务,严重削弱了总行的领导地位,从而不能有效地保证整个银行为一个共同的战略目标及方案而努力。
3.一些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和一些地方性的银行业务易受政府影响。出于维护地方性或国有企业的利益的目的,地方政府往往会对银行的贷款、信贷政策进行干预,使其贷款具有明显的政策性,这也加大了银行的风险。使其不能对贷款风险进行很好的控制。
4.不能有效地管理人力资源,缺乏良好的人才激励和制约机制。许多银行都存在着以下问题:(1)以员工资历(和其他不透明的因素)而不是以能力来确定报酬和事业发展机会的体制;(2)不完善的绩效管理(绩效的评核、奖励措施、和对员工明确的期望和指标)(3)五大人力资源管理程序(业务规划、要求定义、人员招聘、绩效管理和员工发展)相脱节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造成了人才的流失,使我国银行业在的在人力资源方面的竞争力大大下降。
5.不能为客户尤其是一些“黄金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其发展细分服务的能力不强。有效地革新、开发和推广产品的细分服务能力,是提高银行竞争力的又一个关键的因素。有数据显示,在中国10%的大客户提供大约60%的银行利润。而约有10%-20%或更多的银行账户,许多只有不到100元人民币的余额,这就导致了银行资源的浪费和占用。目前我国银行业在这方面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不能根据客户的特点提供相应的产品服务,如为有利可图的客户群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为不盈利的客户群提供更合乎经济效益的服务(如把低价值客户转移到电子服务渠道);不能进行有效的客户关系管理;不能通过产品组合优化改善客户群回报率以及不能通过有效的交叉销售,拓展产品使用程度以保留高价值客户。
6.大多数银行未能建立起巩固的风险管理机制和文化。不良资产问题是制约银行业竞争力的关键所在。我国银行业与国外银行业相比较,普遍存在不良资产率过高的问题,这也是造成我国银行竞争力低下的一个主要原因。在大多数银行中未能建立起有效的风险防范的机制和风险管理的制度,以及未能在银行内部培养起员工对风险回报理解的文化。
7.许多银行存在着运营成本过高的问题。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人均利润或总利润与国外大银行相比差距甚大。要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必须削减成本。我国银行业的分支机构较多,许多营业网点的经营状况不善,从而形成了高额的成本支出。另外,管理人员对成本控制随意偶然的行为也导致了高成本的产生。还有,对一些IT项目如金卡工程的管理不善使得资源大量浪费也造成了大量的成本支出。
8.我国银行普遍存在员工尤其是一些一线服务人员素质较低,服务态度较差的问题。与国外的银行相比,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这与我国银行缺乏对员工职业道德的培训和没有建立起一个良好的企业文化有关。
二、提升我国上市银行综合竞争力的对策分析:
根据目前的现状,预计在金融领域开放后的2-5年中,随着各项减让措施的逐步落实,银行的市场竞争将日益激烈,不断升级,全球的外资银行发展趋势也证明了外资银行对于像中国这样的新兴经济体以及薄弱的金融基础极具渗透力。今后的5-10年将是决定中国商业银行市场格局的关键阶段,作为我国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领头羊的上市银行,虽然在某些指标和业务与外资银行还可以抗衡,但在其它方面还有较大差距,因此上市银行必须加快改革步伐,实现组织创新,提高综合竞争力
费1、提高资本充足率,增强我国上市银行的抗风险能力。资本充足率是银行抵御风险的第一道防线,低于巴塞尔资本率的要求势必会加剧银行的风险,从资本充足率指标连续性来说,我国五家上市银行这几年均有不断下降的趋势,到2005年资本充足比率只有招商银行超过10%,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和浦发银行均在8%的最低限上下,而深发展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小于8%,达不到巴塞尔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主要是因为我国上市银行的业务发展很快,随着银行规模的不断扩张,资产不断增加,几家上市银行都在补充资本金,来提高资本充足率,但由于上市银行的再融资速度明显跟随不上规模扩张的速度,由此导致了几家上市银行再融资之后资本充足率仍显示不足。
2、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从制度上增强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能力。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既是投资者选择银行的重要依据,也是存款者愿意把资金存于银行的重要因素。继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董事会机制和总经理经营负责。通过强化法人监管职能、及时准确披露信息、提高银行经营管理透明度等途径,充分保护银行投资者、存款者和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股东利益与存款人利益发生矛盾时,要优先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当大股东的利益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要先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当股东利益与企业利益发生碰撞时,要维护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进而,确立“以利润为中心”的经营思想,为提高银行整体经济效益提供保障。
3、率先与国际接轨,积极拓展海外市场。我国上市银行应率先与国际接轨,应加强与外资银行的合作。目前外资银行在外汇存款和国际结算业务领域己经分别占领了21%和35%的市场份额,但是外资银行人民币头寸资金的需求和在地域、机构网点设置的局限,会使得它们发展业务和机构设置的矛盾较为突出。这样,它们对我国商业银行的需求必将增加。上市银行可以抓住机会,积极与其开展业务交流与合作,开展金融租赁、票据交易、大额要转让存单、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创新,可以与外资银行通过在境内、外合资、合作等方式进行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在内的全能银行试点,学习和掌握国际银行业发展情况和金融创新情况,可以同外资合作组织银团贷款等。吸收外国银行资本参与自身经营,对我国上市银行自身素质的提高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4、大力发展银行中间、表外业务,创新赢利模式。我国上市银行虽然发展很快,但其市场定位仍然模糊,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与其它银行是雷同的,盈利模式仍处于单一状况,基本上都靠传统的存贷利差获利。目前存货款利率都降到历史最低,利差空间越来越小,银行的盈利空间受到挤压,客观上需要银行进行综合经营,创新盈利模式即要在保持稳定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其他一些新兴业务并提高其贡献度。
5、完善风险控制机制,降低不良贷款比例。商业银行是高风险行业,风险管理工作的失职,将使银行背上沉重的包袱,上市银行与外资银行相比差距最大的就是不良贷款指标,相对于我国上市银行利息收入占总收入比重的情况来说,不良贷款比率的高居不下对于上市银行来说是致命的。
特别是不良贷款率居高不下的深发展银行,更应吸取教训总结经验,注重经营业务本身的风险控制机制,建立防火墙,提高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可以运用各种风险控制机制,实现内部控制的目的。将内部管理由经验管理转向科学管理,由目标管理转向过程管理。
三、结束语
目前,各上市银行按行员级别或按行政级别来实行工资报酬制度,而这种制度划分造成重资历、行政管理职务,轻专业技能、技术职务,导致了相当一部分水平高、能力强的专业性人才难以得到职务的升迁,为了稳定这些人才,进一步发挥他们的专业潜能,可以为专业型人才设计专门的工资报酬制度,通过制定会计人员等级制度、科技人员等级制度等复合型行员级别划分制度,使这些专业型员工获得不低于管理层职位的工资报酬,使他们为银行的持续的生存和发展创造价值。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竞争激烈的今天,我国上市银行要想立足并取得长足发展,只有制定和实施正确而明晰的市场定位,在经营、管理以风险防范和控制等方面不断健全和完善,才能提升自身的整体竞争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
再次,从表外业务看,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通行的会计准则,不列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影响其资产负债总额,但能影响银行当期损益,改变银行资产报酬率的活动,包括了担保、商业银行衍生工具、贷款承诺、投资银行业务及信托、咨询、结算等。世界范围内,近年来,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银行一改过去将资产负债管理作为银行关注重点的传统。国外的银行积极通过表外业务寻找利润空间,国外银行的表外业务十分发达一般占到业务收入的30—40%,而我国仅为10%左右,我国银行业的利润来源大部分来自存贷差利自、收入,大约占到90%。随着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银行出于竞争的压力,为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同时为与国际接轨,我国现在也在渐渐实行通用的巴塞尔协议的做法。提出了对商业银行自有资本比率的要求,表外业务对自有资金的要求较低,有的非或有资产与非或有负债业务对自有资金的要求为零,银行出于逃避对有资本比率的管理要求扩大表外业务成为必然的选择。表外业务包括了商业银行工具的交易以及收费和出售贷款等取得收入的业务,它的商业银行工具有许多是银行与证券结合的产物,如投资银行的部分业务,因而随着不断创新,表外业务的发展将会模糊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的界限,使得分业与综合的篱笆也被逐步拆除。
我国商业银行不断发展,将形成各非银行商业银行机构的突起,使国有商业银行面临更多的竞争对手,对银行传统业务形成巨大压力,使其不得不大力发展表外业务,进行商业银行创新,扩大业务范围,这就不断形成对原有分业经营模式的突破。
(三)国有商业银行自身发展的要求
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是商业银行资金运用的基本要求。在一定的安全性、流动性要求下,商业银行的盈利性不可忽视,真正的商业银行本质内涵是追求盈利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在趋利避害原则下,实现盈利最大化是其从事经营基本动机,依据前文提到的综合经营具有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和吸引客户的优势,随着分业经营下,商业银行传统业务利润空间逐渐缩小,盈利最大化的实现是建立在其经营领域和业务空间不断拓展基础上的。在当今,商业银行证券化、电子化、信息化和一体化的发展格局下,把银行业务发展的空间定位于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会抑制商业银行功能的发挥,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这样具有一定规模和一定竞争实力的银行,分业经营会成为其发展的障碍。同时,经营手段的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使银行综合经营的成本优势日益显现出来,先进的科学技术为商业银行抛弃“分业制”,实行“综合制”提供了技术支持。因而随着商业银行内部机制的不断完善,外部监管的加强,国有商业银行自身的发展必然需要综合经营体制的建立。
三、我国商业银行实施综合经营的可能性和必然性
具有业务多元化,商业银行化特征的综合经营战略顺应了世界商业银行经济发展的潮流,以其灵活、多样的全方位服务满足了现代社会的需求,极大地推动了一国经济的发展。我国专业银行转化为商业银行之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成为各银行发展的宗旨追求利润、自负盈亏必将使各商业银行的经营者的经营观念和体系发生改变,经营的综合性战略已成为一种商业银行的必由之路。另外,随着电子技术的不断进步,商业银行人才素质的不断提高国际间商业银行竞争的日趋激烈,组合式商业银行工具的大量涌现,综合经营战略作为一种商业银行领域的新生事物必将受到更多的国家和地区的青睐,成为世界商业银行业发展的主流。目前我国正积极复关,与世界经济接轨,复关后,市场领域的垄断地位就要被打破,竞争将日益国际化。我国的商业银行要想在竞争中站稳脚,与强大的外国商业银行机构抗衡,实施灵活、高效独具特色的综合经营战略将成为最佳选择。
(一)在资产业务方面
随着证券市场特别是政府债券市场的迅速发展以及证券流动性的提高,商业银行可以及时调整资产结构,减少库存现金、存放央行、存放同业等一级准备,逐步增加持有部分变现能力强且收益率较高的政府短期债券作为二线准备,以优化资产结构、增强盈利能力。由于在机构网络分布、传统客户群、资金实力、专业人才、信誉、信息方面具有绝对的实力和优势,商业银行在发行、兑付、承销、买卖政府债券方面将获得巨大的发展空间。特别是现在我国又将政府债券的作用从单纯弥补财政赤字发展为刺激经济增长,政府债券的发行量将保持较大规模,商业银行更是应当抓住机遇,在政府证券市场中保持并扩大市场份额,获取丰厚的利润回报。
(二)在负债业务方面
直接融资的发展,给客户资产组合更多的选择。客户不满足于把自己的商业银行资产存放在银行里,而更加看重投资类产品。商业银行为拓展其负债业务,增加资金来源,必须要提供更多的包括证券、投资、保险、基金、信用卡、外汇等在内的有效商业银行产品,才能进一步锁定客户,使其在一站式商业银行服务中得到满意。商业银行应加强与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实现优势互补。
(三)在中间业务方面
我国现行商业银行法不允许商业银行从事股票业务,但并没有限制商业银行从事与资本市场有关的中间业务。特别是在当前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领域发展空间有限情况下,商业银行可利用其在信息、专业水平、人力资源上的优势,积极推进商业银行创新,注意发展与资本市场有关的中间业务:(1)资产评估业务,如为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证券市场中的收购兼并提供资产评估服务。(2)客户理财业务,如涉及个人理财和公司理财的咨询服务。(3)资金结算与清算业务,如为券商资金往来提供结算、股票发行市场中申购款的收缴与结算等。(4)信息咨询业务,如为企业提供国家产业政策、进出口政策、投融资政策、财政货币政策等重要信息。(5)基金资产管理业务,如基金托管业务、投资业务等。《商业银行法》允许商业银行发行商业银行债券,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等投资银行业务。如在实践中出现:上海城市合作银行推出了企业购并转项贷款;中国工商银行托管开元。
(四)在国际业务方面
由于国际业务往往较少受到国内商业银行法规的约束,商业银行可以在国际业务中广泛参与资本市场的运作,如投资外国债券、在国外发行商业银行债券、参加国际证券包销和银团货款等。商业银行还可在境外购买、控股或新设一家专门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公司,直接从事包括证券市场一级、二级市场在内的全部业务,如:中国工商银行收购香港西敏证券公司。对于国际网络比较完善的商业银行,则可尝试全球保管业务,即跨国证券管理服务业务。
(五)在银行IT业务方面
1999年底,全世界已有2700家银行提供网上银行的服务,不仅如此,使用者对在网上商业银行的认知度是很高的,62%的人认为网上提供的信息超过与客户面对面的交流,网上银行具有全球性、全能性、全速性和全民性的特点。我国商业银行可以通过银行卡、网上银行的服务,为客户提供全方面的商业银行服务。如:全国统一的银行卡网络中心将建立、银行卡发行突破2亿张、证券保险通过网上银行和银行卡委托交易等。
结束语
自1933年美国等西方国家实行商业银行分业经营模式而德国等一部分欧洲国家坚持实行综合经营模式以来,综合经营与分业经营一直是一个很有争议的话题。尤其在目前,随着技术的进步、信息处理和传输手段的改进,金融自由化、经济和金融全球一体化的趋势不断加强,越来越多的国家纷纷放弃原先的商业银行分业经营模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程度不断加深,我国商业银行必然也会融入到世界银行体系当中,综合经营将是我国最终的选择。
参考文献
1、杨玉熹:《混业经营是我国银行业发展的趋势》,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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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杨玉熹:《混业经营是我国银行业发展的趋势》,《银行法律论丛》,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一、2012年镇海法院审理涉银行业金融纠纷案件情况之梳理
(一)受理案件数量与标的额为历年之最
2009年镇海法院受理涉银行业金融纠纷案件85件,标的额为1.69亿元;2010年,收案83件,标的额为1.47亿元;2011年,收案59件,标的额为0.34亿元;2012年,收案123件,标的额为5.58亿元,案件数量与涉案标的额为历年之最。
(二)简易程序适用率偏低、平均审理天数偏长
2012年镇海法院民商事案件平均审理天数[2]为32.13天,简易程序适用率为74.69%。2012年审结涉银行业金融纠纷案件94件,平均审理天数为61.44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34件,简易程序适用率为36.17%,其中审理天数最长的达到了156天,审理天数在100天以上的案件共计24件。该类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偏低、平均审理天数偏长的主要原因在于,借款人在贷款时提供的地址由于各种原因在诉讼时无法直接送达,只能通过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和开庭传票,案件判决后也只能通过公告送达判决书,这无疑使得案件审判周期只能随之拖宕延长,从而为银行高效及时地收回贷款带来了重要障碍。
此外,银行放款后对贷款监管通常依靠借款人是否正常还款作为主要考量标准,银行和借款人明显存在信息不对称,而信息收集方面的高成本又使得银行认为得不偿失,所以当进入诉讼程序时,银行对于借款人的情况知之甚少,这也给法院查明案情,及时审结案件带来了困难。
(三)结案以判决为主,调撤率较低
2012年镇海法院民商事案件调撤率为76.20%,而2012年审结的94件涉银行业金融纠纷案件中,判决结案59件,调解结案25件,撤诉结案10件,调撤率仅为37.23%。该类案件调撤率低主要原因在于,1.大量公告送达案件的存在。公告案件至少有一个被告下落不明,根据程序法的规定,只能判决处理,不能进行调解。2.银行对调解缺乏主动和热情。银行调解均要求收回借款本金和相关利息,作出让步的范围很小,几乎与判决差距不大,这使调解工作较难展开。
(四)案件分布普遍化与集中化并存
2012年镇海法院受理的涉银行业金融纠纷案件中,在分布上呈现普遍化与集中化两个并存的特点。普遍化体现在工行、建行、农行、中行四大银行均涉诉外,许多中小型金融机构,如镇海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亦涉诉。集中化体现在工行、农行发案较多,两家银行涉诉65件,占2012年总收案量123件的52.85%,涉诉标的额4.07亿元,占2012年涉诉总标的额5.58亿元的72.94%。
(五)系列案件和批量案件多
同一企业因金融债务作为被告而产生的系列案件、批量案件多。2012年镇海法院受理的涉银行业金融纠纷案件中,同一公司两次以上作为被告的共有6家,其中涉及某工贸实业公司的案件多达18件,涉及某自行车公司的案件多达11件,涉及某紧固件公司的案件达7件。在涉及个人的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中,同一个人3次以上作为被告的有24人,其中涉及王某良的案件多达17件,涉及王某生的案件有13件。
(六)担保去抵押化成趋势,新类型担保较少
在2012年受理的123件涉银行业金融纠纷案件中,仅有抵(质)押的32件,仅占26.02%;仅提供保证人担保的31件,占25.20%;抵(质)押和人保两者同时存在的38件,占30.89%;无担保的20件,占16.26%。在70件涉及企业案件中,仅有抵(质)押的8件,仅占11.43%;仅提供保证人担保的19件,占27.14%;抵(质)押和人保两者同时存在的38件,占54.29%;无担保的5件,占7.14%。从涉案纠纷来看,目前贷款已经不是完全依赖不动产抵押物,开始告别传统贷款模式的“不动产抵押物崇拜”,但仅仅是更多地转移到提供保证人的“人保”模式。虽然“人保”模式较“不动产抵押”模式方式简便,可操作性强,但“人保”模式容易给贷款带来道德风险等不确定风险因素。根据调查结果,目前银行贷款没有充分发挥企业的知识产权、股权、存货、应收账款等财产权利的担保效能,贷款担保方式的种类上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因此拓宽贷款担保方式从而促进企业贷款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七)涉企业案件标的额大
2012年镇海法院受理的涉银行业金融纠纷案件中,涉及企业案件(包括公司为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共计70件,标的额为5.24亿元,其中未偿还贷款本金额在100万元
至1000万元案件数共有38件,总标的额1.79亿元;1000万元以上的共有17件,总标的额3.41亿元;最高未偿还贷款本金额为3000万元。(八)涉诉企业行业类别众多,融资需求凸显
根据统计,涉诉企业的行业类型既有劳动密集型企业,以电器制造、金属材料、食品、纺织为代表,也有化工、贸易、电子科技等高科技、高附加值企业。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涉诉企业行业类别不同,但是由于行业类别原因而发生金融借款纠纷的比率却没有明显区别,由此可见涉诉企业发生不良贷款情况和所处的行业态势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更多原因是企业自身的经营情况。如企业过度投资,某自行车公司过度投资于福建矿业项目,最终资金链断裂。再如企业主个人行为失范,某机械制造公司的实际控股人吕某江在澳门豪赌上亿元,导致公司倒闭。
(九)涉企业贷款期限较短,追求短期流动性
根据统计结果,在2012年70件涉及企业案件中,涉诉企业贷款1年期52件,占总比重的74.29%;2年期12件,占总比重的17.14%;3年期2件,占总比重的2.86%;其他期限3件,占比重4.29%。
由此可见,企业的贷款期限集中在1年期。主要原因在于,1.涉诉企业大多为中小企业,中小企业货币资金的短缺、资金的周转能力不强、存货占用额较大、资金筹集渠道狭窄等导致其向银行进行规模小、频率高和更加依赖流动性强的短期贷款。2. 短期贷款利于银行进行风险防控,贷款期限越短,银行风险控制成本越低。
(十)涉企业贷款中采用互保联保方式风险大
互保是指由2个企业之间互相担保获得贷款。企业“联保”贷款,是指3家或3家以上企业自愿互相担保,联合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信贷方式,即3家或3家以上企业,自愿组成担保联合体,其中某一家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后,联保体成员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还款连带责任。在互保联保贷款实际操作中,银行为降低自身风险,一般要求企业提供至少一家优质企业作为互保联保成员。一旦贷款企业发生资金链断裂,提供担保的公司必将受到牵连,易发生连锁效应。例如某紧固件公司与某电器公司互保向银行贷款,2012年7月该电器公司出现资金链断裂,导致该紧固件公司自身融资难度增加、资金周转能力弱化,最终陷入困境、生产停滞。
(十一)涉企业贷款中异地授信、多头授信风险大
异地授信是指银行向所在辖区以外地区注册企业办理的各类授信业务的行为。2012年镇海法院受理的70件涉企业贷款案件中,涉异地授信案件为22件,占31.42%;标的额为1.56亿元,占2012年涉企业贷款总额5.24亿元的29.77%。22件涉异地授信案件中,仅提供人保的16件,标的额0.37亿元。
多头授信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对同一个客户授信的行为。2012年镇海法院受理的70件涉企业贷款案件中,涉多头授信案件为43件,占61.43%;标的额为4.09亿元,占2012年涉企业贷款总额5.24亿元的78.05%。如,某工贸实业公司向5家银行贷款,贷款标的额1.78亿元,无抵押担保标的额0.72亿元。另,涉及某食用酒精公司金融纠纷,虽目前案件仅2件,但该公司向13家银行贷款,贷款总额超过10亿元,现该公司超负荷经营,经营陷入困境,银行债权处于高风险状况。
二、银行业信贷风险之透视
2012年涉银行业金融纠纷案件数量和标的额大幅上升,与严峻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有关,宏观形势导致银行加大对不良债权的回收力度。同时课题组通过调研发现,实践中银行内控机制不完善和借款人信用危机所引发的纠纷日渐凸显。本文主要阐述银行因素和借款人因素所导致的信贷风险。
(一)银行因素
随着银行股份制改革被推向市场,银行注重以营利为目的,这就决定了银行在执行国家货币政策的同时,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银行间存在的过度竞争,潜藏巨大风险。将发放贷款的任务指标纳入考核标准,系督促银行员工敬业尽责完成本职工作的推动因素,但员工为追求贷款任务达标而竭力招揽客户,则可能引发业务操作中道德风险,从而放松对申请贷款客户的贷款资质及保证人资信状况的审查,制度设计因而流于形式,盲目放贷屡见不鲜。具体表现为:1.违反贷款通则规定,简化贷款程序,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贷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未进行审查即发放贷款。如某铝业公司已濒临破产,但某银行对其贷款资质未严格审查,在公司仅提供人保的情况下依旧放贷,2个月后才发现该公司已经经营困难,保证人下落不明。2.违反签约程序,是否系借款人真实意思表示不作考量,他人代签时缺乏借款人的授权手续。某银行洪某要求还款,但洪某称并未向银行贷款,后经笔迹鉴定,贷款合同上签名并非洪某所签。3.贷款到期后,不进行积极回收,反而借助贷新还旧业务,增加了银行贷款回收的难度。
同时,在业务操作中,担保意识薄弱,导致借款担保纠纷出现。具体表现为:1.在贷新还旧的借款保证案件中,对于借款用途加以掩盖,注明“购买原材料”等用途,以逃避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管。从法律角度而言,借款人与银行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意思表示而转嫁贷款风险的欺诈,如果保证人提出抗辩并经查证属实,则造成担保落空。2.对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的合法性审查不实。《担保法》及《物权法》规定“登记生效”与“登记对抗”规则,但银行疏于办理登记手续,进入案件审理阶段才发现该房产重复抵押,或者已转让给第三人,致使银行在无法收回贷款的同时,还无法主张实现该房产的抵押权。在保证人担保的借款中,许多关联企业之间进行相互担保,虽然明显构成企业信用的恶意膨胀,但银行却对该种形式的贷款予以默认,给银行资金的安全埋下严重隐患。如某自行车公司、某机电公司与某工业公司系关联企业,相互担保向银行借款,该三家公司业主王某生资金链断裂,某银行对其贷款形成不良。
(二)借款人因素
1.企业因素
部分企业自身履行能力弱。在金融纠纷案件中,部分企业由于受经济大气候的影响,尤其是一些以出口为主导的企业,国外订单减少,生存举步维艰;部分企业由于内部决策失误、管理混乱、产品滞销,导致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债务;部分企业由于为其它企业担保涉诉,从而陷入暂时性的经营危机。这些企业有的已经资不抵债、濒临破产,没有挽回的余地;有的是尚有市场、有前景,仍然可以“起死回生”。但是无论是哪类情况,大多对当前的金融债务履行能力较弱,甚至根本没有履行能力。
部分企业还款意愿下降和转移资产、刻意脱保等各种故意逃废银行债务现象抬头。其形式在实务中主要表现为:(1)以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金、解散、破产以及抽逃、隐匿、转移资产等方式,损害银行债权。(2)通过非正常的相关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损害银行债权。(3)
以多头开户、转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的监督,致使银行贷款本息难以收回。(4)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5)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理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权),损害银行债权。(6)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致使银行债权处于高风险状况。(7)拒不执行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继续拖欠银行债务。2.个人因素
在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纠纷、汽车消费按揭贷款纠纷中,借款人的违约风险与信用危机因素亦可从客观与主观两方面进行分析。
从客观因素分析,主要包括自然原因造成的风险和社会原因造成的风险。前者主要表现为借款人因不幸事故、意外伤害、疾病等原因导致死亡、伤残、丧失工作能力而失去还款能力可能产生的风险。后者主要表现为借款人因所在单位倒闭、被兼并、政策性裁员等个人无法抗拒的原因而失业,或造成收入下降,致使借款人无法继续归还购房贷款可能产生的风险。
从主观因素分析,部分借款人缺乏信用观念,主观恶意拖欠贷款。这部分人虽然存在偿还能力,但拒绝主动向银行偿还欠款,对银行的贷款能拖则拖,拒绝接听银行催收电话,在收贷人员上门催收时,拒不合作。还有部分借款人可能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而故意违约,当违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超过所带来的损失时,借款人选择主动违约。如在车贷纠纷处理中,因处分抵押车辆的价值往往低于应偿债务,借款人往往选择违约,从而将车贷风险转嫁给银行。
三、加强银行业债权保护的对策研究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安全关乎国家安全、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对于宁波区域而言,宁波今后能不能实现既定的发展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金融业的整体实力和创新能力,要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以金融实力壮大发展实力。[3]当前涉银行业金融纠纷案件高发的困境,是多元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化解涉银行业金融纠纷案件的利益纷争,需要从多角度着手分析。
(一)加强源头治理——银行内部机制的完善
涉银行业金融纠纷的产生,源于贷款资金的回流不畅,追本溯源,如果强化银行贷款环节的管理,则在很大程度上可降低借款人违约风险的机率。
1.强化依法经营的意识
首先,银行应依法经营。开展授信业务,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其次,银行之间应遵守银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则,规范市场竞争行为,树立风险意识和公平竞争观念,避免恶性竞争环境下导致的规则失范。
具体而言,银行应当加强贷前调查、严格贷中审查和贷后管理。(1)加强贷前审查。银行要加强对借款人提交申请资料的审核,重点审核借款人的信誉程度、收入证明、偿还能力的真实性。要科学制定个人资信评估标准和识别业务真实性的贷前审查制度,实行双人调查。要借助个人征信管理系统和信息系统,了解审查借款人的基本信息、信用程度、诚信状况。要与借款人进行见客谈话,实地调查借款人真实居住地、核实贷款抵押真实性,了解抵押物所有权、变现能力等情况。(2)严格贷中审查和贷后管理。银行要严格审批程序,认真审核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尤其是对借款人和保证人诚信、还款能力等事项要进行严格和独立的审查。在贷款发放后,要加强贷款用途的管理,防止贷款挪作他用,密切检查和监控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和还款意愿,一旦发现不良还款记录,要及时督促借款人和保证人履约还款,必要时依法及时提讼或申请仲裁。
2.完善员工行为管理及合同管理
(1)加强银行员工行为管理。广泛开展员工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并将诚信状况作为招录、晋升、奖惩员工的重要内容。加强员工行为监督和动态风险排查,有效防范员工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充当社会融资“掮客”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案件防控。加强对“客户经理”和基层网点负责人等一线员工管理,完善绩效考评办法,避免短期行为,对为非法办理贷款提供便利的违规违纪人员,应严肃查处。(2)规范和完善信贷合同条款。银行应当规范各种文本,使文本含义符合法律的要求,避免语言歧义或用词失范所导致的理解上的模糊,防止纠纷产生后因证据形式不规范而产生的风险。同时,将企业提供真实财务报表的义务、融资总量不超过一定金额的义务或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增加实质性融资的通知义务、对外担保不超过一定金额的义务、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的义务等写入合同,明确违约责任,增强对企业的约束力。
3.健全异地授信、多头授信风险控制措施
虽然异地授信、多头授信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企业的资金需求,但由于企业与银行的信息不对称,极易导致过度授信,从而放大了银行的信贷风险。
银行应完善授信风险管理制度,应严格异地授信、多头授信业务的介入。(1)建立目标展业地经济、金融、主导产业和政府服务职能等情况的调研机制,明确异地业务和多头业务产业和客户目标群。对主营业务不突出、关联关系复杂的或融资结构不合理的异地企业或集团公司应审慎放贷。(2)充分利用“人行征信系统”、“银监会派出机构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信用信息,推进同业信用交流与共享。(3)银行应对异地授信、多头授信业务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因调查、审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风险资产处置等环节内控不严、管理缺位造成授信业务风险的,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二)完善信用体制——减缓借款人信用危机
借款人信用危机的产生,不仅增加金融纠纷案件审理的难度,而且导致了执行程序中的效率降低,破坏了社会信用体制的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制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项系统工程,关键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讲求诚信,理性发展
要坚决贯彻党的十八精神,将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建设,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大力提倡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和正确的荣辱观,抵制急功近利、奢靡腐化,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引导企业适度投融资,理性发展,加快转型,督促健全财务制度和信息披露机制,提高诚信水平。
2.建立商业化运作的信用管理制度
信用管理制度以信用登记、信用征用、信用评估、信用为主要内容,其中信用登记内容包括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合同履行情况、诉讼记录、竞争能力、未来发展的信用记录等,政府要建立诚信机制,实现工商、金融、税务、劳动就业、社会保障、
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3.培育独立、公正的企业信用评级机构
就我国目前的信用评级机构来看,绝大部分是从政府内部的资信评级委员会或银行系统内部的评级机构演化而来,在人员、业务性质、资金各方面都与原来的机构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是一个独立的法人组织,它要具有中立性和公正性,这样才可以实现评级过程的独立、科学和权威,提供真实完整的信用评级。
(三)发挥审判职能——保护金融安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司法是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保护银行业金融安全是民商事审判的主要职能之一,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促进金融市场的勃兴,是对公正高效司法的最好诠释。
1.更新司法理念,依法充分保护金融债权
金融安全关系着国家经济安全,金融不稳,则社会不稳。法院要进一步强化认识维护金融安全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坚定不移地运用司法手段,依法维护金融合法债权,保障金融安全。2012年,省高院下发了《关于加大审判执行力度推进我省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的通知》,市中院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大审判执行力度推进我市银行业不良贷款处置的意见》,提出具体举措。具体讲,首先要强化保护金融债权的理念。如在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中,要坚持重在保护金融债权的价值取向。注重在破产案件审理中金融债权的保护,同时要严厉制裁违约失信行为,维护市场诚信。其次,要贯彻合同自由的理念,支持金融创新。如对具有金融创新行为的金融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方面,只要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司法应予支持。此外,要树立适用法律与适用国家政策相结合的理念。由于金融体制改革正在稳步推进,金融发展日新月异,法律的规范明显滞后,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中,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明时,应当结合国家的金融政策进行决断,力求金融案件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创新司法手段,提高司法效率
(1)创新审判机制。一是要积极探索和建立金融案件的专业化审理机制,不断提高金融案件承办法官的专业化水平。二是创新送达手段,引导银行诉前即在贷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与借款人、担保人预先约定送达地址、方式及法律后果,有效解决“送达难”问题。三是采取繁简分流,尽可能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在严把案件质量关的基础上,简化诉讼程序,努力做到“当庭审理、当庭裁判、当庭送达、快速结案”。四是采取“优先排期、集中开庭”,加快案件处理进度。同时,对同一金融机构、案情类似的同批次案件,尽可能集中处理。
(2)创新新型担保方式司法保障。省政府2010年出台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创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提出:支持地方金融服务创新,鼓励探索运用商铺使用权、林权、排污权担保等新型担保方式。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也应积极应对,出台相关政策,帮助企业克服提供抵押或质押的有形财产不足的现状,提高其自身的担保能力,拓宽担保物范围,创新担保方式。法院则通过涉创新担保方式纠纷案件的审理,适度放宽设立担保物权有效性的确认,使企业具有一定价值和可转让性的财产权利在内的一切财产都成为担保物权标的,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3)创新抵押物处置方式,快速实现担保物权。2013年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增加了快速实现担保物权的新规定,从程序法上完善担保物权实现处理机制,体现出程序法与《物权法》等相关实体法律规定的相统一,在权利义务不存在争议的前提下,给予法院更大的职权空间,以缩短裁判周期,体现效率价值。省高院已出台《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为高效便捷地实现担保物权、更好地保障金融债权提供了程序依据。
3.强化风险防范,增强联动效能
(1)法院与政府机构联动。法院应建立和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尤其是市区金融工作办公室的日常联系沟通机制,加强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不同对象之间的信息交流,及时了解辖区内银行业等金融企业的运行状况、政府部门相关行政决策,在某些案件执行上寻求政府部门协调和支持。
(2)法院与金融监管部门联动。法院及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建立健全金融信息披露制度,增强监管的透明度。披露制度一方面是银行监管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向法院披露银行业运营信息,另一方面是法院在一定范围内向银行监管部门披露审判运行态势,以使监管部门了解银行业存在的普遍性问题。
[关键词]商业银行;市场营销;对策。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市场竞争变得日益激烈,我国商业银行开始越来越重视通过市场营销手段来增强其在竞争中的地位。然而,与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市场营销状况相比,我国商业银行市场营销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为此,我国商业银行需在借鉴西方商业银行市场营销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正确认识自身的状况和特点,制定适应新环境的市场营销策略。
一、我国商业银行市场营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市场营销的认识不到位。
市场营销观念是一种时时处处都要体现以市场为导向、客户为中心、效益为目的的经营理念。而我国的商业银行还没有完全树立起这种理念,他们没有以客户为中心,考虑的最多的是银行自身的风险问题与效益问题,忽视了客户真正的需求。以贷款营销为例,企业形势越好时越能贷到款,越在困境中需要资金支持时却越难贷到款,这与市场营销理念是相违背的。我国商业银行在市场营销对象上,往往只重视原有的大客户,而忽视了对新市场的调研、开发与培养。
2.市场定位不明确,自主创新的品牌较少。
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商业银行为了在竞争中赢得优势,投入了大量资金于每一个可以触及的方面,却又缺乏总体规划与创意,跟风现象严重,导致投入与产出不成比例,浪费资源却没有实现营销的目的。
客户选择银行强调的是差异化、个性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尽管我国商业银行对营销业务进行了创新,推出了不少新的金融产品,但推出的金融产品在业务功能、客户定位上大致一样,缺乏特色定位,使营销行为趋于同化,形成独特品牌的少,没有在客户心中形成一家银行有别于其他银行的独特形象,使广大客户觉得无论到哪家银行都一样,影响了银行的吸引力。
金融新产品市场化过程缓慢。一项银行产品开发出来后,要报人民银行批准,需要很长时间,有时还可能不被批准,使得新产品不能及时占有市场。即便新产品面市后,销售自动化程度低,产品创新成本高,利润率低,创新速度跟不上消费者的需求增长。
3.缺乏对目标客户的研究,忽视服务质量,客户面临流失风险。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所开展的网络银行、手机银行、各种银行卡业务的实际应用效果不如事先预期的那样好。最根本的原因是银行不重视对目标客户的研究,没有根据客户文化层次与消费水平以及潜在需求来细分市场,导致提供的产品针对性不强,更重要的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非常注重服务范围的拓展,却忽视了服务质量的提高。以美国的富国银行为例,其良好的服务质量是吸引顾客的致命武器,其为了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富国银行提出了一个口号,那就是“哇!”,即通过要求每个员工尽心竭力为客户提供服务,超越客户的期望,使客户感到惊讶、高兴,标志就是客户会情不自禁地“哇!”一声。而国内很多商业银行在工作期间无视众多顾客排队等候取钱,明明有10个窗口却只开4个左右来办业务,拿存折的老百姓只得在营业大厅苦等,相信很多民众都有这样的经历,而随着外资银行进军我国内地市场,其高质量的服务对民众一定有很强的吸引力,尤其是对高端客户这块市场,更成为外资银行与我国商业银行的争夺亮点。在这方面,外资银行也具有一定的优势,他们可以根据一部分顾客的需求制定银行的经营策略。例如,花旗银行擅长开展中间业务,实行客户经理制,为大客户配置专职经理,提供“一对一、面对面”的个性化服务,它的个人业务———“花旗贵宾理财”闻名遐迩,对高端客户的吸引力极大。
4.市场营销没有在银行内部形成整合力量。
我国有些商业银行已经成立了专门的市场营销部门,如市场发展部、公共关系部等,但没有进行全行的统一部署与安排,使得这些部门与原有的其他部门如结算部、信贷部、稽查部等部门之间缺乏营销配合,没有形成整合力量,这必然会破坏银行营销活动的系统性,影响营销效率的全面提高。
二、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市场营销的经验介绍
1.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西方20世纪90年代盛行的“客户经理制”为西方商业银行的市场营销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其最主要的特征是以客户为先,满足客户需求优先于银行产品推销。他们通过规模、业务量、信誉等指标将客户划分等级,不同级别的客户享受不同的服务。这样,一方面便于银行对客户的管理;另一方面可以使银行集中资源,以最周到的服务和最优惠的条件吸引住最核心的一部分客户。
2.银行营销战略注重忠诚管理。
西方商业银行的营销实践表明建立高度的顾客忠诚和员工忠诚已经成为银行营销战略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银行业的一项研究表明,美国国内的大银行存款业务的损益平衡点是18个月,只有顾客存款在银行账户上滞留的时间超过18个月,银行才能获利。所以他们在与顾客建立合作关系之前,都非常注重对忠诚客户的筛选;在建立合作关系之后,也注重维持客户的忠诚度。西方商业银行在重视顾客忠诚的同时,也非常重视对员工忠诚度的培养,忠诚的员工有利于银行节省招聘费用,他在工作中将能学会如何降低成本,改善品质,更能使顾客的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3.细分市场,提供有效产品和服务。
市场细分是根据客户的特点进行有效的分类,以便于银行为客户提供针对性强的服务。澳大利亚联邦银行根据年龄分为不同的组别,按照各年龄段需要向个人客户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从客户出发,为客户提供全面、终身服务。以储蓄为例,为小朋友推出儿童零用钱账户,这项业务虽不会为银行带来多少收益,但这能使客户从小认识、了解银行,并且联邦银行随着小客户的成长不断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有效地提高了客户的忠诚度,减轻了银行拓展新客户的压力,节省了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对青年人设立手机银行、网络银行;为老年人保留最原始的储蓄存折。
4.超越客户的期望。
每个客户在接受完银行服务后都有自己的心理感受,要让客户感到高兴就必须要超越客户期望。以美国的富国银行为例,通过给客户提供超值的服务,让顾客情不自禁地“哇!”一声为服务目标,建立了与客户良好的关系,从而提高了其销售收入和利润。
三、改善我国商业银行市场营销的对策与建议
1.确立正确的营销观念,注重对客户忠诚度的培养。
我国商业银行要树立正确的营销观念,以客户为中心,提供优良服务与产品。某项对亚洲消费者的调研显示,同亚洲其他国家和地区同类人群相比,中国的消费者对银行服务水准的满意度最低,并愿意随时为获得更好的服务转换银行,即便要为此付出更高的收费或蒙受利息损失。与这项调研相印证,2006年12月,国内某杂志社对40位中国银行家的调研显示,本土银行多认为自己在客户忠诚方面相对于外资银行不具备显著竞争优势。显然,营销成功地把客户吸引到银行之后,更要注重维护营销的成果———留住客户。这就要求我国商业银行一要树立整合营销观念,宣传银行品牌形象。整合营销观念要求商业银行不仅要通过媒体广告宣传自身形象,更应经由内部资源直接向市场表达一种良好的品牌形象,来吸引客户,我国商业银行必须加强服务、加强宣传,稳固在客户心中的良好形象;二要制定好的营销政策,全力公关,培养客户的忠诚度,维持优质客户市场,防止客户流失;集中资源优势维护主导业务,在此基础上再求创新求发展。这样形成开发客户、留住客户、吸引新客户的良性循环,尽力维护和提高市场占有率。
2.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注重市场细分。
在客户需求多样化,以及需求不断演变的今天,银行应强化市场细分工作,实行针对。根据“二八”原则,就是说银行80%利润来自于20%的客户,这20%的客户就是所谓的高端客户,在面对他们时,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商业银行的“客户经理制”,实行一对一的服务,客户经理专门负责与客户进行联络与沟通,及时了解其需求以及需求变化,营销银行的金融产品与服务,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渠道、个性化、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方案,培育一批忠诚顾客群。传统意义上,我国商业银行把客户分为工商业和个人两类,即通常所说的对公服务和对私服务两大类。通过市场细分之后,工商业可分为中小工商企业、大型工商业、跨国公司等,为他们提供特定的服务项目。对个人服务方面,向大众市场提供有特色的大众化服务。例如,对大学生、新型青年,鼓励其使用网络银行或手机银行业务,减少银行的排队扎堆现象,提高银行的窗口服务效率;对高收入阶层,提供私人业务;为富有的中上阶层提供昂贵的更加个人化的服务。
3.协调好银行市场营销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做到全面营销。
我国商业银行应着手建立真正意义上的营销部门,配备专门人才,统率营销管理。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营销配合,激励各部门员工的营销积极性,共同以顾客需求与满意为营业宗旨,尽力缩短业务办理过程中在各部门的停留时间,提高流程效率,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达到为顾客提供最佳服务和为本行创造理想利润的经营目标。
4.加大金融创新力度。
金融创新是银行为满足顾客需求提供不断变化的服务项目的源泉,随着居民货币收入的增加和消费形态的变化,对金融产品创新、营销模式创新、服务技术创新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使得工商业在股份制改造、筹资、信息、咨询、破产、保险等方面呼唤金融创新产品的出台;政府管理行为的市场化也对创新提出了要求,比如,公债发行,政府就正逐步摈弃过去行政推派方式,改由公债市场出售,这又得借助银行的市场创新、工具创新;此外,对外开放使得我国工商业对外贸易、投资、融资、避险保值等国际金融活动的增加,银行应提供相应的国际金融创新产品。我国的商业银行要将金融创新技术的引进、消化、改造与投入市场纳入工作核心,缩短新产品的面市时间,尽快满足市场需求。
5.加强营销人才队伍的建设,并培养员工的忠诚度。
外资银行进军中国,造成了我国商业银行人才的流失,尤其是手里有大量客户的营销人才,这就要求我国的商业银行应该想方设法改善环境,强化管理,建立有效的用人机制,留住人才。同时,应加强对人才的培训,加快培养懂国际金融、国际惯例、国际法的高级营销人才。
[参考文献]
[1]贺强,杜惠芬,李磊宁1我国商业银行业务拓展及创新趋势研究[M]1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1
[2]张学陶1商业银行市场营销[M]1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1
第一层面:以中、交两行为核心
所有的华资银行都以中国、交通两行为核心,团结在中、交两行的周围。在中国、交通这两个核心银行之中,有的华资银行更多地靠近中国银行,如所谓的南三行,有的则更多地靠近交通银行,如所谓的北四行。
形成这种核心与关系的第一个原因,是有的华资银行就是在中、交两行的直接帮助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张嘉@①说过:"对当时已经成立的浙江兴业、浙江地方银行,尽力帮助,对上海银行、大陆银行的发起和成立,也都竭尽绵力。"上海银行刚刚设立的时候,张嘉@①等积极赞助,上海中国银行率先同上海银行建立同业往来户,由于中行的支持,上行的业务发展很快。陈光甫也颇有自知之明,上行成立伊始,便认定其"欲扶翼中、交两行而为其辅助机关"的宗旨。曾任浙实董事长的胡济生,说上海中行的张嘉@①"对于吾行格外关切","公谊"既厚,"私情"亦洽。盐业银行吴鼎昌在1918年曾说,该行经营较为顺利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中交两行以国家银行之资格特别指导"。金城银行则在融通资金、汇兑业务、外汇买卖等多方面得到交通银行的特殊照顾。因为金城银行的创办人中,不少原本就是交行中的实力人物。受过中、交两行的特殊照顾,也就是所谓大树底下好乘凉,或者说投桃报李,这就自然形成了核心与的关系。
形成核心与关系的第二个原因是许多华资银行都领用中、交两行的钞票,特别是中国银行的钞票。这就是借用中、交两行的信用来扩大自己的业务。例如:1915年浙江银行领用中钞100万元,保证金为现金六成、证券一成。而浙兴因"纯系商股","故合同权利在理宜较浙江行为优",最高限额可达500万元,保证金则为现金五成、证券二成半。1916年,浙兴津行在奉天、营口各设分庄,"专司买卖货币等事",即以所领10万元中行钞票作为分庄的开办资本。在存款业务尚不发达的情况下,借领用中钞来开拓银行业务。1917年8月,浙兴董事长叶揆初和董事蒋抑卮入京,又与交行订立了领用交行钞票的合同。
1922年6月,浙兴开始自己发行钞票,总额暂定1000万元,现金准备七成,由申、杭、津、汉各行分用。这一举动使中行"颇不满意",先是延付浙兴领用中券准备金利息,继而要求浙兴"减少自己兑换券发行额",遭到拒绝,最后将浙兴领用中券的额度,由500万元减少到300万元。浙兴在自己能发行1000万元兑换券的情况下,仍不放弃领用中钞的既得权利,中行宋汉章与浙兴之间甚至还为此闹得颇不愉快。这说明,领用中钞对浙兴是很有利的。浙实与浙江地方银行分开后,原领200万元中券额度中70万元归后者领用。浙实为此多次与中行协商,要求补足70万元缺额,得到中行的同意。浙实"领用中行兑换券流通甚畅"。1919年9月,大陆银行创办不久,"业务日繁,现金出入殊与顾客不便",于是便向天津中国银行领用天津地名中钞40万元,交付现金20万元、公债25万元作为保证金,"并双方商定办法14条"。
1923年末,浙江实业、中孚、东陆、浙江兴业等8家私营华资银行领用中、交两行兑换券已达7799970元。一般银行领用中交两行的钞票,也就促成了核心与关系的形成。
第三个原因是许多华资银行对中交两行的投资入股。北洋政府在持续的财政窘迫中,将中交股份作抵,向银行借款,到期不还,官股便转为银行所有。以中国银行为例:1921年7月,财政部以中行股票120万元,向5家华资银行抵借90万元,后到期无力偿还,官股便变成银行所有的"完全商股"。另一种情况是中交两行在增资时,商办银行的入股。如1921年中行增资,张嘉@①到南方游说,劝说"各实业团体,及各商业银行合募股份若干",起而响应者有上海、浙兴、浙实、金城等四家银行,上海、浙兴各认股20万元,浙实认股14万元,连旧股共20万元,估计金城也是这个额度。张嘉@①在劝募各实业团体和银行集股时,向李铭等人陈述了过去中行商股"向多散漫",而"希望有团体结合为股东之重心,可使中行办事渐合于正轨"的意图。这些重要华资银行作了积极的响应。这些银行成为中行的股东,相互关系也就更为密切了。
华资银行以中交两行为核心,形成了一种同舟共济、患难与共的密切关系。正是这种关系,才使华资银行在如履薄冰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中得以生存和发展。
在通常的情况下,核心对于少不了时时给予照顾,若遇危难之秋,核心对也少不了帮忙,但风潮中往往首先需要"保帅",因而往往会出现集中保核心的现象。1916年上海中行拒受停兑令,浙兴董事长向董事会报告说,华资"银行公会公议维持中国沪行营业,有款者各以款助,无则以财产借作押款",浙兴"在中国沪行为最大存户,助中行即所以自助"。1921年挤兑风潮中,浙兴对天津中行的押放款16万元正好到期,"其时挤兑风潮正紧,势难收回,故准其转期1月",并另外给予25万元透支款。浙兴对北京中行押放款10万元到期,也准其续转3个月。正如中孚银行主持人所说,中交挤兑"来势甚骤,猝不及防,然亦卒赖群策群力,得以维持于不弊。于此足征我国金融界之进步,良可欣庆"。
甚至不在风潮时期,保核心的事例也时时可见。1918年,北京中行已停止限制兑现,但在汇兑方面推行一种新的"迟期汇兑"办法来"维持票价",这对中行有利,而使与其有汇兑关系的其他华资银行"已无利益之可言",但"京师各同行对于中行既有感情关系","均仍照旧履行",中孚京行主管杨瑜统等虽心中不满,"亦只得从众,以免贻人口实"。1918年8月,天津证券交易所即将成立,张嘉@①赴津,要求浙兴津行总经理"不可放弃,力劝入股","并称将来中行如有为难处",非请浙兴"在证券交易所暗中帮忙不可"。浙兴董事会议准从命。平日里,浙兴对于中行,没少给予业务上的协助,常对中行融通资金。如1918年12月,浙兴京行对当地中行放款10万元,以京钞抵押;1919年4月,浙兴京、津分行"合做中行京钞存单押款洋40万元";1919年5月,浙兴杭、汉、京、津四分行"合做北京中行押款洋60万元",数额越来越大。中南银行成立不久,就于1921年4月19日对北京交行押放62万元,又于同年6月1日"以勃利公司名义"对中交两行期票贴现放款100万元。这些业务上的帮助,对于中交两行是重要的;而中交两行的巩固和发展,又是中国银行业共同发展的基础。
第二层面:"南三行"、"北四行"等协作行关系
协作行的关系对于增强华资银行的对外竞争力和克服种种经济和社会的困难,是起了很大作用的。
中南银行成立于1921年,因其系华侨资本,而获得了钞票发行权,但规定必须十足现金准备。没有钞票发行权的金城、盐业、大陆三行与中南携手,实行四行联营。四家银行合组了联合营业事务所,经营联合放款。又建立四行准备库,联合发行银行券。1923年又联合开办了四行储蓄会,广泛吸收存款。四行联合营业事务所的组织"营业既各不牵涉,合做亦不受束缚,且有互相扶助之义"。四行仍是各自独立的,但相互辅翼,壮大实力,"以期金融界之实力可与实业界之需要相因应"。可以说,四行联合营业,是华资银行联合营业之先声。同时,相对于进一步的金融集中,这种协作式的联合还只是初级阶段的。
南三行虽然没有成立联合营业事务所之类的机构,但也有多方面的协作关系。例如:浙兴获得钞票发行权以后,浙实便与其洽商,该行杭州分行拟领用浙兴上海地名钞票,以50万元为额,交入七成现金准备和三成公债。这一请求获得浙兴的同意。1926年上海银行同浙兴订约,领用浙兴钞票200万元,条件与浙实大体相同。1923年3月,上海、浙实、浙兴、大行的在沪机构订立了"互通往来办法"共七款,在立户往来、透支、利息、汇兑、拆款和买卖银元等方面通力协作,互给优惠。这一协作关系与北四行的成员有所交叉。
在北四行、南三行内部,以及在更大的范围内,华资银行相互间都有不同程度的协作关系,如相互融资、拆借。例如:1918年2月,浙兴"申、汉、杭合做新华银行中、交钞票押款10万元,以中、交钞票25万元四成作押";1918年5月,浙兴汉行两次拆与中孚银行共合洋12.5万元;1918年12月26日,浙兴申行拆与上海银行洋6万元,次日便予收回;1923年1月,浙兴总行"对上海、浙实户贴现各20万元,此款系以一个月之各种票据向我行(按:即浙兴)贴现,月息6厘"。这里只列举了浙兴对其他银行拆放款的例子。事实上,这种关系是相互的、普遍的和大量的。此外,银行为了扩大在押放和押汇业务方面的相互合作,还共同设立银行公栈。例如,1924年10月1日,大陆银行董事会通过了大陆汉支行加入该地银行所公组的公栈,认为此举"对外对内均有极大关系"。
有一种说法,认为华资银行界,乃至范围更大的实业界,其中投资创办人和中坚多来自浙江和江苏两省,因此称之为"江浙财阀"或"江浙财团"。
以投资人或经营者的籍贯来划分财团,本来并无不可,但问题是中国资本主义在北洋政府时期还远远没有发展到"财团"的阶段,以后也从来没有达到过。"财团"或"财阀"是企业发展的高级阶段,是指大型的现代企业集团,有内部统一的组织和管理。这与实业家来自某个地区,以及他们之间的乡谊或某人同时投资于几个企业的情况,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
第三层面:银行公会
华资银行业内部关系的第三个层面,是同业组织。到1927年为止,由于政局动荡、军阀割据等原因,华资银行全国性的同业组织还刚刚起步,发挥作用不大,但地区性的同业组织则有相当力量。
上海银行公会在地区性同业组织中,上海银行公会无疑是最为重要的。1917年,由张嘉首倡,上海的中国、交通、浙兴、浙实、上海、盐业、中孚等七行集议组织银行公会,并于同年5月创办《银行周报》。1918年7月8日,上海银行公会正式成立,会址在香港路,会员银行除了以上七家外,聚兴诚、四明、中华、广东、金城等五家也次第加入,会员银行共计12家。在成立大会上通过了上海银行公会章程,选出董事7人,并由董事互选宋汉章、陈光甫为正副会长,李铭为书记董事。1919年5月,上海公栈事业并入公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公推中国银行为总经理。1920年9月,改选盛竹书、钱新之和孙景西为正副会长和书记董事。1922年9月,改选盛竹书、孙景西为正副会长。1924年9月,上海银行公会修改章程,允许依照中国法令注册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变通入会",并改选倪远甫、孙景西为正副会长。从公会成立,到1924年,东莱、大陆、东亚、永亨、中国实业、东陆、正利、中国通商、中南、农商、工商、中华懋业、中华汇业等也相继加入公会。
上海银行公会成立以后,采取了许多联合行动。1921年1月,上海银行公会各会员银行参与承募交通部600万元车辆借款。3月,公会会同钱业,组织上海造币厂借款银团,负责发售造币厂国库券250万元,实际发售365万元。7月3日,中法实业银行停兑,公会为维持金融市面,组织会员银行垫款代兑,渡过难关。9月,公会提议各会员银行对行员加以劝戒,切勿卷入社会盛行的投机事业中去。1922年10月,公会通告,指出"公债失信,流毒社会",要求政府停止发行新的公债,并呼吁全国银行界采取一致行动,予以抵制。1923年11月,沪埠银根奇紧,银行公会与钱业公会协商,采取了协调行动。1924年10月,银钱两公会再度携手,致电北京财政整理会及总税务司,要求维持内债信用。
当时,上海钱业公会附设汇划总会,成为上海每日清算汇划票据的中心,而上海的外国银行,则是划头票据的清算中心(注:除相互汇划外,当日到期,次日付现的,称为汇划票据;而当日到期,当日付现的,称为划头票据。)。华资银行多是汇划和划头两者兼用的,票据的清算要通过汇划总会和外国银行进行。为改变这种状况,1922年2月,上海银行公会发起创设上海票据交换所,并草拟了章程草案33条,但因各行营业习惯不同,一时难以求得统一。以后多次复议,又都以种种原因搁置下来。因此,在这一阶段,上海的华资银行始终未能建立自己的票据交换中心。
天津银行公会天津是最重要的商埠之一,中国主要的华资银行,都在天津设有总行或分行。天津银行公会的设立时间,与上海银行公会相差不多。该会以"联络同业感情,维持公共利益,促进银行业之发达,矫正营业上之弊害为宗旨"。凡实收资本在20万元以上,设立满1年,经银行分会两名会员介绍,都可以加入公会为会员。
天津的本国银钱业,堪称合作的典范。他们的合作有个别的,也有整体的。天津的银号或钱庄,往往分别同华资银行结成所谓"靠家关系",即前者在资金周转不灵时,靠后者来扶持。前者向后者浮借款项,大多不计息,少数低息。1924年9月,天津的银行公会和钱业,为了维持津埠金融,共同订立公约,决意"患难共扶","各以忠诚恳挚之意思,互相负维持之义务"。天津银行公会还同钱商公会、总商会和外国银行公会华帐房联合组织金融维持会,共同维护天津金融。
汉口银行公会汉口是华中的金融中心。华资银行在汉口开设分行的很多。1917年4月,一些华资银行发起组织金融研究会,同年11月,由金融研究会改组成为非正式的银行公会组织,没有制定章程,参加者只有中国、交通、浙兴、聚兴诚、盐业、中孚、华丰等7家。1920年11月,由中国银行领衔的9家银行正式成立汉口银行公会。
据调查,1922年,各地银行公会会员计有上海21家、北京22家、天津19家、汉口11家、杭州7家、南京7家、蚌埠5家、济南9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