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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学者分别运用审计意见类型(FrancisandKrishnan,1999;ReynoldsandFran-cis,2001)、法律诉讼和行业检查(S.tPierreandAnder-son,1984;ColbertandMurray,1998)、会计违规行为(DeFondandJiambalvo,1991;ColbertandO’Keefe,1995)、盈余管理(Beckeretal.,1998;Choietal.,2010)、盈余质量(TeohandWong,1993)和IPO折价(Balversetal.,1988;FirthandSmith,1992)作为审计质量的替代变量,均证实了大规模事务所相对小规模事务所提供了更高质量的审计服务;FrancisandMichae(l2009)甚至发现“四大”事务所中规模较大的业务分所相对其他业务所也提供了更高质量的审计服务。然而,也有学者在控制事务所自选择问题后,发现大规模事务所相对小规模事务所并没有收取额外的溢价,进而推测大规模事务所可能并未提供较高质量的审计。Chaney等(2004),Lawrence等(2011)通过配对样本控制事务所自选择问题后,发现大规模事务所并未提供更高质量的审计。国内的相关研究更未能得出一致的结论。蔡春等(2005)以2002年沪市制造业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发现非前“十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的可操纵应计利润显著高于前“十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的可操纵应计利润;吴水澎和李奇凤(2006)以我国2003年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发现,在抑制操纵性应计上,国际“四大”的审计质量高于国内“十大”,而后者的审计质量要高于国内非“十大”;李仙和聂丽洁(2006)以我国2000—2003年进行IPO的公司为样本发现,我国市场上经“十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其盈余管理程度低于非“十大”审计的公司。而原红旗和李海建(2003)以2001年沪市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发现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没有对审计意见产生影响;刘峰和周福源(2007)以2002—2003年我国A股公司为样本,发现从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出具的概率、可控应计的数量和会计盈余的持续性三个角度来看,国际“四大”与非国际“四大”的审计质量并不存在显著的差异,甚至从会计盈余的稳健性角度来看,强烈的证据表明国际“四大”甚至比非国际“四大”更不稳健;王良成和韩洪灵(2009)发现大所具有“相机决策”的理性经济人行为,对不同盈余管理的公司采取不同的审计质量,大所的审计质量并不是一贯的高;郭照蕊(2011)发现国际“四大”与非国际“四大”在审计质量上并不存在显著的差异,某些年度国际“四大”甚至比非国际“四大”更差。从上述经验研究的结论来看,无论是声誉假说还是保险假说,均不能保证大规模事务所必然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这可能与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有关(陈元艺、邵景奎,2014)。从目前针对会计师事务所诉讼案件的数量和结果来看,尽管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诉讼案件不断增多,但事务所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判决仍然非常罕见。在这种法律环境下,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动机去维护自身的声誉,更无须担心承担民事赔偿的法律后果。因此,单纯扩大事务所规模并不能满足资本市场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需求。
二、事务所规模与市场竞争能力
事务所规模是否能够提升事务所的市场竞争能力?根据波特的竞争战略,差异化和低成本是企业提升自身竞争优势的两种战略手段。随着国内会计师事务所与国际“四大”事务所在国内市场的直接竞争、人员流动和经验传播,国内事务所和国际“四大”所在产品差异化方面的区别越来越小,国际“四大”事务所已经没有太多的竞争优势。然而,在低成本方面,尽管瑞华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规模上超越了安永华明和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但在成本优势方面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具体如表1所示。从表1可以看出,尽管在业务总收入方面,瑞华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成功超越了安永华明和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但是从人均和师均收入指标来看,瑞华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不仅与排名第一、二位的普华永道中天和德勤华永有较大差距,与排名在其后的安永华明和毕马威华振也存在明显差距,这充分表明瑞华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低成本竞争战略方面还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上述简单的人均和师均收入比得出的结论可能说服力不强,因此,有学者基于经营效率视角,运用数据包络分析(DEA)对事务所的投入产出进行更加严谨的研究。从现有文献来看,目前国内事务所与国际“四大”事务所之间的确存在较大的差距。许汉友等(2008)发现大部分国内所的运营效率与国际“四大”所仍然存在一定差距;刘明辉、王扬(2012)发现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运营效率明显高于国内事务所;张梅(2014)运用DEA方法测算会计师事务所的运营效率后也发现国际“四大”的运营效率是最高的。因此,在我国国内事务所的规模已经超过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背景下,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效率仍然有待提升,单纯扩大事务所规模并不能保证事务所市场竞争能力的同步提升。从经营效率的基本概念来看,经营效率是由投入和产出之间的关系决定的,而单纯扩大事务所规模只是提高了事务所投入要素的数量,未能改变事务所投入要素的质量,特别是通过简单的合并方式实现的规模扩张,如果不能进行有效的整合,对于经营效率的提升作用不大,因此,单纯扩大事务所规模无法保证事务所经营效率的提升。要想提升经营效率,只能是在增强事务所投入数量和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提升事务所产出的数量和质量。要想实现该目标,只能从做强战略入手。
三、事务所做强战略的思考
目前我国事务所做大做强战略似乎只是突出了做大规模,忽略了做强战略的实施。根据前述分析,单纯做大事务所规模,无法保证事务所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也无法保证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市场竞争能力的全面提升,因此,在做大事务所规模的同时,如何真正做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是下一步做大做强战略需要思考的问题。根据“强”的定义,“强”是一个相比较而产生的概念,因此,要想实施事务所做强战略,必须找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与国际“四大”事务所的差距,细化“强事务所”的标准。从事务所作为肩负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利益双重责任目标的主体来看,事务所强的标准可以细化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审计服务的质量要强,这是由会计师事务所肩负的社会公共利益目标所决定的。审计的作用在于缓解现代企业中委托方和受托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对受托方出具的财务报告进行鉴证,增强委托方对财务报告的信任程度,进而提高委托方决策的准确度。如果审计质量存在问题,委托方根据已审计财务报告作出的财务决策有可能是错误的,最终会导致社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信任程度降低,行业赖以存在的基础将不复存在。因此,以审计质量为导向,是保证事务所正确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第二,事务所内部治理水平要强,这是提升事务所审计质量和经营效率的双重目标所决定的。早在2006年,中注协就成立了事务所内部治理委员会,希望能够提升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治理水平。欧盟也要求自2008年起,对公共利益主体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披露透明度报告,主要包括法律和所有权结构、治理结构、内部质量控制、质量复核、培训和独立性以及合伙人报酬等方面的内容。相关的研究(Deumes等,2012)也发现,披露的内部治理水平越高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审计质量也越高,充分表明事务所内部治理对提供高质量审计的保证作用。同时,内部治理水平的提升能够理顺商业利益和审计质量之间的关系(黄友,2007),弱化事务所内部的利益冲突,增强项目组内部员工的团队意识,进而提升事务所的经营效率。因此,内部治理水平的不断提升是做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要制度保证。第三,事务所经营效率要强,这是事务所作为企业本身的利润最大化目标所决定的。经营效率是投入和产出之间的比率关系,反映了事务所对资源的运用能力。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效率与国际“四大”事务所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为了尽快缩小差距,可以考虑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首先,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水平(陈祖华、唐鑫,2014)。注册会计师作为审计过程的执行者,其执业水平是经营效率的决定因素,通过行业准入门槛的提升、资格考试的改革、后续教育培训、行业经验交流等各种方式不断提升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水平,可以大幅度提升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效率。其次,不断优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流程。从现有数据比较来看,“四大”事务所审计同样项目所需的人员和时间只是国内事务所的一半左右,由此可见二者效率的差异。巨大差异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国际“四大”事务所内部高效率的审计业务流程。国际“四大”事务所通过不断优化审计业务流程,使得项目组内部人员分工合理、信息传递流畅、问题反馈高效,进而提升了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效率。第四,会计师事务所品牌声誉要强,这是保证事务所提升审计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决定的。品牌声誉是事务所长期市场竞争中积累下来的无形资产,为了持续提升事务所的品牌声誉,事务所有动力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同时,品牌声誉有助于事务所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客户的青睐,保持客户关系。
四、针对事务所做大做强战略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信用评级注册会计师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市场经济的原则是“公平、公开、公正,要求经济信息高度透明,各交易主体进行诚信交易。注册会计师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中介组织服务者,其中一个主要角色是经济信息正确性的鉴证者,即通过审计鉴证增强经济信息的可靠性和可信赖性,既然是为促进信用交易、维护市场的信用关系服务,其自身就必须诚实守信,行为必须公正,否则作为经济信息可靠性的鉴证者就没有存在的意义。近年来国内有“银广厦、国外有“安然等财务欺诈事件,涉案的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和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均难脱干系,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信力下降,出现了信任危机。提高诚信度和公信力,是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建设的关键。
一、信用评级在注册会计师行业运用的必要性
信用评级是对信用市场上的借款人按期足额支付债务本金与利息的能力与意愿的相对风险的判断,并将这种对风险判断的结果按风险相对大小分为若干类,每一类别用一个符号表示。其主要作用是通过一套简单的符号系统提供相对信用风险的客观、独立的意见。后来信用评级的领域扩展,对象包括有价证券以及各种机构和公司。现在我国的信用评级主要用于金融机构。
推进行业的诚信建设目前在注册会计师业界已达成共识,其中上海、深圳等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建立了注册会计师行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笔者认为在此基础上可借鉴商业银行信用评级方法,建立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道德信用评级制度,这是诚信建设进一步发展的要求。
1.实行信用评级并定期公布制度,可以加强社会舆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信用评级由非注册会计师行业内的机构进行,并定期在媒体上公示,客户和公众可定期了解事务所的信用状况,并可据此进行选择。这种定期曝光可加强社会舆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促使注册会计师行业充分认识到诚信的重要性,强化行业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
2.信用评级公布的符号简单,便于客户及社会公众了解目前开始采用的信用档案,应该是诚信建设的部分内容,但由于内容较多,缺乏综合评价指标,而且调查具有一定难度,一般社会公众较难了解。信用评级公布的符号简单,可以为客户和公众提供一种通俗易懂的专家意见,如以A、B、C、D分别表示不同的信用等级,便于客户及社会公众了解事务所的信用状况。
3.信用评级有利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品牌建设,建立我们自己的名牌,是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目标之一。树立事务所品牌意识,本身就意味着要坚持诚信,因为只有通过诚信才能建立并持久地保护好事务所的品牌。采用信用评级并定期公布制度,将会在客户和社会公众中有较大影响,促使会计师事务所更注重自己的诚信形象,注重长期利益;引导社会公众和客户关注、选择评级好的事务所,注重事务所品牌,从而营造行业诚信建设的良好氛围。
二、信用评级方法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运用
评定信用等级一般是设置指标体系、确定权重分值,测定量值顺序,评定信用等级。
1.评价指标
由于我国信用评级制度目前主要在商业银行运用,因此我们首先应根据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实际情况,建立一个适合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商业银行信用评定主要针对贷款者,目的是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因此更注重考察贷款者的偿债能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信用评定主要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目的是保证审计质量,避免道德风险造成的审计失败,应主要考察影响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因素。根据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点并参考外国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参数,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信用评价指标应包括:
(1)人员素质包括合伙人素质、注册会计师素质。作为中介服务类的组织,人是关键因素。合伙人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领导者,其是否诚实正直、是否具备管理能力,对事务所有极大影响。注册会计师是主要执业者,其品德和职业能力对审计项目的质量有直接关系。
(2)财务质量包括财务结构、获利能力和经营效能,经济实力和财务状况是会计师事务所是否谋取利益的潜在因素。从动机分析,财务状况差的事务所为改变财务状况、获取经济利益而丧失独立性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因此也应对这类指标进行分析。
(3)客户关系和近三年主要客户关系包括:人际关系、经济利益、审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为客户服务的年限、聘用机构等,这些都和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有关。
(4)事务所规模包括组织形式、拥有资格和注册会计师的数量、行业中地位、市场份额、业务多样化,规模与审计质量相关。
(5)信誉状况包括年检情况、以往受罚纪录、诉讼败诉、纳税情况,此类指标反映以往会计师事务所的信用记录。
(6)发展前景包括近三年利润情况、市场预期状况、新业务开拓能力,信用评级的目的在于对会计师事务所未来发展的了解,因此考察和分析事务所发展的潜力非常重要。
注册会计师审计应当保持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审计人员实质上的独立是审计独立性的核心与基础;审计人员形式上的独立是获取社会公众相信审计人员实质上独立的根本保障。审计人员实质与形式上独立的整合,并通过审计团体形式上的独立将注册会计师职业展现于社会公众面前。公众利益和公众预期与信任,对注册会计师职业具有重要意义,从公众视角审视形式上的独立,将有助于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繁荣。
一、注册会计师审计公众视角独立性的理论基础
关于独立性的内容被普通接受的观点是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道德委员会前任主席托马斯·G·希金斯提出的,他认为注册会计师必须拥有的独立性,实际上有两种:事实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上世纪二十年代以前,职业界重实质轻形式。在业内人士看来,事实上的独立在任何情况下都绝对适用,涉及形式上的独立性的规章所能带来的好处都是微不足道的。直到1939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审理一州际袜厂诉讼案后要求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职业道德准则中,强调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不得有任何形式上的利害关系时人们才开始重视形式上的独立性。尽管从论述中我们看到了审计形式上独立重要性的提高,但笔者认为,在越来越强调人性沟通和信息交互的社会里,仅仅将形式上的独立与实质上的独立相提并论是远远不够的,还应上升一个高度。理由是:
(一)注册会计师职业要实质性地发挥其职能,为社会公众认可并接受是至关重要的。注册会计师职业之所以存在,在于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能够合理保证会计信息使用者确定已审会计报表及其他信息的可靠程度。如果社会公众根本不相信注册会计师群体,就不会相信他们的鉴证工作。独立性正为注册会计师群体获取社会公众的这种信任提供了合理保障,然而大多数公众不可能深入注册会计师群体内部了解实质上的独立,只能从形式上窥探独立性之一斑,因此形式上的独立是沟通社会公众与注册会计师间的纽带。
(二)以顾客为中心建立需求拉动型的产销模式是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取向,将顾客满意的管理哲学引入审计独立性有利于注册会计师职业地位的提高及营销策略的开展。为收集审计证据而实施的审计程序如同实业企业的生产,社会公众作为审计报告的直接使用者如同顾客,注册会计师职业必须象对待上帝一样以不可动摇的抱负运用自身的知识为社会公众服务。
(三)为公众利益服务是社会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的要求,这除了暗示注册会计师职业维护公众利益的承诺之外,还强调公众在注册会计师职业中的利益。不仅如此,它还作为基本原则列入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体系,这意味着在公众利益与注册会计师自身利益冲突时应以公众利益作为评判是非曲直的标准。
(四)为公众利益服务是通过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判断实现的。独立性的强弱程度决定了公众利益的被保护程度。然而实质上的独立表现为判断上的不偏不倚,作为一种精神状态它是无形和难以度量的,连注册会计师自身都很难讲清,社会公众就更难把握了,形式上的独立则是有形和可以观察的。事实上社会公众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探求审计实质上是否独立,只能直观地了解注册会计师形式上的独立,进而确定是否信任他们的审计意见。换句话说,形式上的独立才是形成公众信任的决定因素,同时还应注意到,由于社会公众和注册会计师所处角度以及专业知识上的差异导致了两者在审计独立性的认识上也有差别(见附表)。
从附表中不难看出,当形式上的独立与实质上的独立不相一致时,注册会计师评价的依据是实质上的独立而社会公众则更多考虑形式上的独立。
以上笔者从不同侧面分析了社会公众在注册会计师职业中的重要地位。公众利益是其宗旨而公众期望是其内在动力。确定公众视角虽然有利于注册会计师职业重构,但此文的主旨在于倡导一种新的思路,从公众的角度开展形象策略,以期注册会计师职业地位的提高。
二、从公众视角重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观
完整的独立观应具备三个要素:谁需要独立、如何保持独立、向谁独立。由于向谁独立很明确且对公众的理解没有影响,笔者暂不作讨论。前两要素的简单组合形成独立性的四个方面:审计团体形式上的独立性、审计团体实质上的独立性、审计人员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审计人员形式上的独立性。除了对独立性的内容重构外,笔者的意图还在于从公众视角对其重要程度排序。(一)审计团体的独立性主要是形式上的独立性,这是公众关注的首要因素。审计团体本身不具备判断思维的能力因而基本无实质上独立之说(笔者认为审计团体实质上的独立其实是全体审计人员形式和实质上独立的整合)。审计团体的独立性主要是形式上的独立性。笔者认为审计团体形式上的独立性有两层含义:一是审计机构组织上的独立性,这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乃至行业协会拥有自主经营、行业管理的权力而不依附外界权力或利益上的支持,我国事务所的脱钩改制正是审计团体形式上独立的完善,这使事务所长期依赖行政权力开展业务的状况得以改变;二是指注册会计师作为一门职业应有的声誉,表现为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的普遍印象和一般评价,是深层次的形式独立。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印象并非来自对注册会计师及其职业的认知,而是更多形成于大众媒体的传播效应。部分公众可能了解某些注册会计师并予以高度评价,但对整个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看法可能完全不同。当他们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必须依赖不熟知的注册会计师工作时,起支配作用的是他们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的一般看法。可见塑造长期良好的职业形象对获取公众信任至关重要。笔者认为审计团体形式上独立的努力不仅有助于实现该目标而且作为独立性的最表层是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职业认知的起点。
(二)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包括审计人员形式上的独立性和审计人员实质上的独立性两方面。前者要求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没有任何利益以及其它形式上的特殊关系,后者强调审计人员在执业中保持超然的态度。
审计人员形式上的独立尽管也会影响社会公众对该审计人员工作的直接评价,但笔者认为,相对公众来说审计人员形式上的独立退居其次,实质上的独立才是关注的对象。
三、结束语
通过上述论述,笔者的观点归纳如下:
(一)笔者提出从公众视角重构审计独立性在于倡导注册会计师职业营销策略的改变,事实上就是一种实现注册会计师职业与社会公众融通的公关策略。
(二)笔者强调形式上独立的重要性并不否认实质上独立的基础地位,更不是对形式上独立的一味拨高,而是基于形式上的独立是社会公众能直接触及的表层信息并构成了社会公众认知审计独立性的起点这一事实。由于公众利益和公众预期与信任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的重要性,笔者认为从公众视角审视形式上的独立将有助于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繁荣。
如果高管曾为公司的现任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过,他便与会计师事务所产生了关联。Lennox(2005)将这种关联进一步分为“雇佣关联”和“母校关联”。“雇佣关联”是指审计人员离开事务所进入审计客户就职。雇佣关联的产生有三方面因素:首先,审计人员通常是拥有较高的学历和综合素质的员工,属于“知识型员工”。个体成长性和工作自主性是有效激励“知识型员工”的首要因素,审计的工作特性和行业的激烈竞争使很多从业人员在以上两个激励因素上未能得到满足。他们视会计师事务所为职业生涯的跳板,希望通过参与审计服务积累经验、接触客户,将来进入企业任职。其次,资源基础理论认为资源的异质性导致企业竞争力的差异。在资源基础理论导向下,具有会计师事务所从业经历、精通财务知识又熟谙企业经营情况的审计师是“有价值、稀少”的优势资源,更易获得企业青睐。最后,雇佣关联被视为一项事务所的市场竞争策略。不论是为了降低客户相关风险还是出于留住更多客户的考虑(Lennox,2005;Basioudis,2007),审计师加入现有(未来)客户都是事务所乐意看到的现象,事务所会在工作中为审计师与客户“牵线搭桥”。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还包括“母校关联”,母校关联是指高管劝说公司聘请其曾经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审计服务的提供者。曾经就职的会计师事务所类似于培养了高管的“母校”,离开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师倾向于为其曾工作过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经济利益(Lennox,2005)。无论哪种形式的关联都被认为会导致审计独立性的妥协,可能损害审计质量。
二、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的审计质量损害
从市场效应的角度,Imhoff(1978),KohandMa-hathevan(1993)分别进行了问卷调查和实验研究。他们发现,外部的信息使用者对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普遍持负面态度。然而,有些学者认为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有助于提高公司的财务信息质量,具有正面的市场效应。为了更为直接地探讨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学者们采用审计质量的替代变量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国内外的研究主要是从盈余管理和审计意见两个角度展开。用盈余管理程度来衡量审计质量的研究思路在于审计的价值高低取决于审计师是否可以抑制管理当局任意操纵财务报告。一般认为经审计后的公司财务报告可操控性金额越低,则审计师容忍盈余管理的程度越低,审计质量越高。MenonandWilliams(2004)发现,存在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的公司盈余管理程度更高。不仅如此,在关联高管上任后,公司对未来的盈余预测也会升高。Reimers(1999)等人对这一现象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在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的公司,由“前同事”提供的财务数据会让审计师更加信任,从而减少审计测试的范围和数量。可能导致企业盈余管理程度比不具有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的公司高。但少数研究却得出了相反的结论,例如Geigeretal.(2005)的分段研究显示并未发现存在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的公司在关联前后盈余管理程度显著提高。除了盈余管理指标外还有不少学者采用审计意见来衡量审计质量,即审计师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比例与审计质量成正相关。从审计意见的角度研究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与审计质量关系的文献结论大多一致,认为有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的公司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可能性更低(Lennox,2005;刘继红,2011)。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使审计师发现问题和报告问题的可能性降低,损害了审计质量。其中Lennox(2005)不仅证明了有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的公司更易获得清洁的审计意见,而且还发现这些高管因关联关系的存在而更不易被雇主更换掉。学界在发现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能帮助公司获取清洁的审计意见后,将研究拓展到审计意见改善的领域。审计意见按照严格程度由重到轻可依次分为: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保留意见、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和标准的无保留意见。从相对严格的审计意见转变为相对缓和的审计意见被称为审计意见改善。由于相对缓和的审计意见会向投资者传达有利于公司财务质量的信息,增强投资者信心,降低公司融资成本,因此上市公司存在改善审计意见的动机。已有学者用2009—2011年沪深两市的数据表明,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能显著改善公司审计意见。为了控制公司自身特点带来的影响,该研究在采用了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的“变动值”(即采用报告年度相对于上一年度的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情况)作为替代性解释变量后回归结果仍然显著(米莉等,2013),这充分表明了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公司的审计意见改善是关联关系造成的。综合相关研究成果,我们发现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会从两个角度损害审计质量:一方面审计师可能与关联高管形成利益捆绑或者因对前同事存在友好和信任的情感,使审计师不愿挑战以前同事的判断。上述情形导致审计独立性的丧失,使审计师在面对冲突时选择向管理层妥协。最终会降低审计师报告财务报表重大错弊的概率。另一方面,关联高管具有审计工作经验,不仅了解审计业务的一般程序,甚至熟悉审计师的测试方法和关注重点。具有审计经验的高管会对审计手段产生较强的预见能力和反审计能力,这会降低审计师发现重大错弊的概率。因为审计质量是审计师发现并报告财务报表中重大错弊的联合概率,所以普遍性的研究结论是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会损害审计师独立性,降低审计质量。
三、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的审计质量治理
影响审计质量的因素众多,由于审计报告最终呈现的是审计主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审计客体(上市公司)和审计环境(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等)多方博弈的结果,因此学者们通常从这三方面来考虑审计质量的治理问题。针对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的审计质量治理研究主要从以下方面展开:首先,审计主体的“冷却期”越长越有助于降低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冷却期”(cool-ing-off)指审计师为客户提供审计服务至跳槽到客户公司的时间间隔。通过检验信息使用人对跳槽前审计师独立性的评价,Kohetal(.1993)andImhof(f1978)认为冷却期越短,越会引发外界对于跳槽前审计师独立性的怀疑,进而质疑该高管在作为审计师期间出具的审计报告的质量。据此,监管者相继出台了基于冷却期的限制措施。美国的《萨班斯法案》和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2004年审计改革和公司信息披露法案》(简称《第9号法案》)中分别规定了一年和两年的冷却期限制。许多研究证明在法案实施后,审计质量得到提升。审计师在面对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的公司时提出的审计调整事项明显增多,执业更为谨慎(Wright&Booker,2010;Martinov-Ben-nieetal.,2011)。但对于监管措施是否有效也有质疑的声音。Dhaliwaletal(.2012)的研究发现,在《萨班斯法案》颁布后,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仍然能显著提高会计师事务所被聘用的概率以及降低公司被出具不清洁审计意见的概率,Dhaliwaletal.人据此认为相关管制并不有效。其次,审计主体跳槽前后的职务性质会影响外界对审计质量的评价。如果高管在跳槽前是审计项目负责人或者跳槽后担任编制会计信息的工作,那么信息使用人对跳槽后审计独立性的评价将降低(Kohetal.,1993)。政策制定上,澳大利亚和我国都对跳槽前高管在会计师事务所任职情况作出一定程度的限定:澳大利亚《第九号法案》的监管对象主要是参与了客户公司审计项目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前合伙人”。我国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中指出,除非该高级合伙人离职已超过十二个月,否则会计师事务所前任高级合伙人担任审计客户的高管将对独立性产生影响。再次,审计客体的独立董事机制和审计委员会机制有助于抑制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对审计质量的不利影响。研究大多认为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比例越高,越能增强独立董事的监督力,越有可能带来范围更广、质量更高的审计。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以及由审计委员会来掌握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权和审计定价谈判权有助于确保审计师的独立性。此外,近期的研究发现审计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萨班斯法案》监管要求的企业在发生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时盈余反应系数出现更为显著的下降(Baberetal.,2014)。由于实证研究中盈余反应系数可以被用来检验市场感受到的审计质量情况(Ghosh&Moon,2005),因此该研究从侧面说明了当公司按照《萨班斯法案》组建审计委员会时,市场感知到的审计质量会上升。最后,从审计环境的视角分析,各国监管的力度不同。美国的监管对象是“参与该公司审计”的高管。澳大利亚虽然限定了该高管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前任合伙人,但其在“冷却期”方面却提出了更为严苛的要求。相比之下我国的监管政策力度较弱。《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中提出了在审计小组的前任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的前任合伙人无权从会计师事务所获取报酬并未继续参与会计师事务所经营活动的情况下,担任公司高管可以不被视为损害独立性的例外情形。与国外的监管措施相比,我国对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关联的限制存在着较大的弹性,具有一定的操纵空间,更需要学者们对该政策的实施效果和改进措施深入研究。
四、结论及未来的研究方向
一、注册会计师在盈利预测审核中的工作目标
盈利预测是企业对未来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所做的预计和测算。就我国上市公司而言,一般是指公司对上市后的一个会计年度内的经营成果的预计和测算,一般在公司上市前的《招股说明书》中进行披露。盈利预测是企业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就上市公司而言,其盈利预测是广大投资者据以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指标,是社会公众评价公司的重要依据。其质量如何,直接影响到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因此,为了增强其可靠性,各国普遍存在盈利预测须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规定。我国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也规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要上报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的公司下一年度盈利预测文件。可见,接受公司委托,对其所编制的盈利预测文件进行审核,对盈利预测的编制质量发表审核意见,已是注册会计师一项重要的法定业务。但是由于这一业务的审核对象—公司所编制的盈利预测具有本文前段所述的特殊性质,因此,盈利预测的审核目标也与一般财务审计的审计目标有着重大的区别,这主要体现在:一般财务审计的审计目标主要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的一贯性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而盈利预测的审核目标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⒈判定被审核单位编制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基本假设是否合理。盈利预测的编制需要依靠许多假设。这些假设是指被审核单位在有关的经济、政治、市场、金融和其他条件下开展经营活动、以及其它被审核单位的假定状况,例如市场状况良好、税收政策不发生改变等。这些假设在未来能否成为现实,对企业盈利预测结果的实现具有根本的影响,因此,必须判明其合理性。
⒉判定编制盈利预测所选用的会计政策是否适当。盈利预测须依据适当的政策编制。注册会计师应注意审查盈利中所选用的会计政策是否与被审核单位前一会计期间的实际采用的会计政策相一致。如果在某些方面不相一致,审计人员应当审查其变化理由以及这种变化对盈利预测的影响,判定其是否符合公认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应关注这种变化及其变化理由和影响是否已在被审核单位以外公布的盈利预测信息中做出的明确反映。
⒊判定盈利预测是否根据其基本假设等编制基础适当编制。所谓编制基础是指被审核单位编制盈利预测时所建立的基本假设、被审核单位的历史资料和下一年度的投资计划、生产经营计划以及所选用的会计政策等。该项审核重点在于判定盈利预测是否依据这些基础资料适当地编制,判定盈预测编制程序中逻辑上的合理性和计算的正确性,即审核验证盈利预测中最终测定的经营成果等指标,是否是由被审核单位所做出的基本假设等编制基础进行正确的逻辑推理和计算得出。
⒋判定盈利预测资料是否已恰当表达和充分披露。被审核单位对外公布的盈利预测信息应有利于信息使用者充分正确地认识和理解,因此被审核单位对外公布的盈利预测资料不应仅仅是预计的经营成果,还应包括盈利预测编制过程中所使用的基本假设、被审核单位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影响预测结果的关键因素和重大不确定因素以及所选用的会计政策等。表达与披露是否恰当和充分,对盈利预测的使用者是十分重要的。
二、注册会计师在盈利预测审核中的责任
我国《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4号—盈利预测审核》中规定,按照该公告的要求出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并保证其合法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责任;合并编制并充分披露盈利预测是被审核单位的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注册会计师必须对其所出具的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负责,对其在审核报告中所发表的审核意见负责。考虑盈利预测所具有的特殊性和注册会计师在其中的工作目标,在对注册会计师在盈利预测中审核责任的认识上应关注以下几点:
⒈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完成必要的审核程序,以实现审核目标。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责任与其审核目标密切相关,注册会计师要正确地对企业所编制的盈利预测发表审核意见,必须完成其审核目标。而要完成审核目标,注册会计师必须履行适当的审核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盈利预测的审核证据与一般审计证据相比有很大差别,如一般审计证据基本可以得到,而盈利预测中有些基本假设根本无法得到正面证据来证实。尽管如此,注册会计师仍不应放弃对审核证据的收集和分析。如应关注被审核单位的经营环境、行业特征、产品所处生命周期,关注当时国家的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的变化等。必要时应聘请专家参与工作。对于确实无法从正面取得证据来证实其合理性的基本假设,也应考虑是否存在表明其不合理的反面证据,如果不存在,方可认为假设成立。注册会计师应在了解被审核单位的经营情况及影响未来经营成果的关键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其审核目标,制定和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
⒉注册会计师应对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注册会计师在完成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应对盈利预测的信息的使用者等有关方面负责,发表公正客观的审核意见。注册会计师对在盈利预测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如编制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基本假设明显不切实际,盈利预测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和恰当等,应当提请被审核单位进行调整;被审核单位如果拒绝进行调整,注册会计师应视其对预测结果的影响程度,分别发表保留意见或反对意见的审核报告。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审核工作中,其审核范围或必要的审核程序受到了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拒绝表示意见的审核报告或撤消约定。此外,即使是注册会计师认为盈利预测中已不存在重大问题,但其仍有责任在审核报告中向报告的使用者强调盈利预测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某些有重大影响的敏感因素。
⒊注册会计师应对盈利预测的审核并非在于确定其预测结果未来可以实现。
注册会计师对盈利预测的审核,并非是对盈利预测结果的可实现程度的保证,这是由盈利预测所具有的特殊性质决定的。盈利预测具有固定的不确定性,不能避免主观判断。可以说,盈利预测在未来出现偏差是必然的。盈利预测所依据的任何一项基本假设在未来都有可能与实际发生偏离甚至相背,因而必然会造成盈利预测偏离实际。对此,注册会计师并非必然需承担责任。只要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完成了必要的审核程序,依据完成审核工作时的条件公正客观地表达了自己的审核意见,就应当认为注册会计师尽到了其应尽的职责。注册会计师不应该也不可能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那些一旦盈利预测与未来实际情况出现偏差就对注册会计师大加指责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