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社会保障税

社会保障税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社会保障税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社会保障税

社会保障税范文第1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税;筹资模式;费改税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支撑,而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在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之上。因此,建立起适应我国社会保障要求的稳定、可靠、有效的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机制,不但是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而且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一、现行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的弊端

(一)筹资渠道单一、资金缺口大

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渠道应实现多样化,而目前我国的筹资渠道相对较为单一,当前只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行较低比例的收缴制度,医疗保险只在个别城市实行试点个人收缴制度,生育保险尚在酝酿之中。各项保障费用基本来源于职工就职的单位,而个人对于基金的支出很少,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保障基金来源受阻,资金缺口日益增大。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已经出现支付危机,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04年底,全国范围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帐规模累计已达7400亿元,而且每年还会以1000多亿元的速度增加。

(二)刚性不足、缺乏立法保护

社会保障基金收缴办法由地方政府自行制定,靠行政手段推向社会,缺乏严格有效的法律依据和强制有力的硬性约束,对于未能按照规定上缴的企业或者个人缺乏法律惩治措施,这导致了社会保障基金缺口的进一步增大。此外以“费”的形式征缴资金不像以“税”的形式那样具有强制性、固定性等特性。

(三)参保面窄、社会化程度低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覆盖面仅限于城镇、工矿区的企事业单位,即使在这些已参保的企业中,实际缴费人数与应缴费人数也存有巨大的差距。而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基金才刚刚展开,农民还未能充分享受到城市居民的社会福利,加上农民负担过重,造成城乡差距的进一步加大,这严重阻碍了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宗旨。因此,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改变势在必行。

(四)部门职能不清、管理机制混乱

我国目前参与到社会保障基金征缴的部门众多,这些部门囊括了地税、人事、劳动、民政、保险、卫生等单位,它们都在经办和社会保障基金。然而这些部门之间缺乏明确的分工,各自为政,各行其道,这造成了管理成本高,而效率低下的恶劣状况,严重阻碍了社保基金的征缴和统筹。

二、各国社保基金筹资模式比较分析

(一)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

目前,全世界已有172个国家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方式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征收社会保障税,即政府通过税收形式筹集社会保障金,直接构成政府的财政收入,并通过专门的社会保障预算进行管理。第二,征缴社会保险费,即通过雇主和雇员缴费形式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不直接构成政府的财政收入,但由政府专门部门进行管理和运营。第三,强制储蓄制,即将雇主为雇员缴纳的保障基金及雇员按规定缴纳的保障基金,都统一存入个人专门的社会保障账户,其本金及相应利息收入均归个人所有,政府通常只保留少部门的税收调节权。

(二)各种筹资模式比较分析对我国的启示

三种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模式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和地区都曾起到良好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征收社会保障税这一形式越来越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社会保障税的实施使得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和管理有了严密的法律依据,并且,“以纳税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无疑更有利于体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力度和统筹层级,有利于不同地区间企业的公平竞争,也有利于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对于社会保障统筹缴款方式而言,它所依据的是部门性、地方性的法规,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管理分散,不便于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和管理;而采取储蓄制形式,虽然考虑了收入与支出的对应关系,但是这种社保基金筹资模式对于账户管理要求较高,只适用于人口少,且地区发展水平差距不大的国家,特别是在经济发展不景气或企业经营亏损时难以保证社保基金的筹措时期。

通过以上三种筹资模式比较分析,结合我国目前社保基金筹资模式的现状,建议我国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充分利用税收三性的特征,依法征收社保基金,利用人们不断增强的纳税意识,提高我国社保基金征缴的到位率。

三、我国社保基金筹资模式必然选择——费改税

(一)社保费改税的优越性

1.广开税源,保障基金充沛。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广开税源,彻底改变现存由于自愿参保或者动员参保带来的导致社保基金征收不足的弊端。依据税法强制全部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个人等依法上缴社保税,保证社保基金筹集渠道的畅通,保障社保基金的充足率、到位率,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

2.加强社保基金征收管理,保障基金安全。社保税的实施,显示了税收的“刚性”原则,能够减少征管过程中的不缴、少缴、欠缴现象的发生,充分实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社会保险费改税后,形成了“税务机关征收,财政部门管理,社保部门发放,审计部门监督”的管理新模式。将社保基金的征收、管理、发放分别由相应部门负责,协调了部门的职能分工,社保基金实现“收支两条线”的运作,有效遏制了现存社保基金筹资和发放过程中腐败行为的发生,保障了社保基金的安全。

3.利于社会统筹安排与调度。社会保障税是国家为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以工资薪金所得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特定的税目,其既有一般税收的强制性,但又缺乏税收的无偿性。在全社会范围为以“税”的形式征收社保基金,克服了不同地区、不同部门间不公平现象的发生,避免因缴费率不同造成的企业负担不均,有利于社保基金在整个社会范围为统筹安排。社保税的开展在宏观和微观上保证了基金的征缴,推进了社会的公平进程;社会保障税的开征解决了原来劳动力因流动造成社保基金不能进行相应转移的问题,社保基金不会因为人员工作地变更而中断。

(二)社保费改税的可行性

我国目前基本已经具备了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基本条件,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切实可行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当前对于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征收模式已基本达成了社会共识,近些年社会各界对于要求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呼声不断高涨,学术界对于开征社会保障税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甚至提出了具体方案,这些研究和探索为开征社会保障税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和理论基础。

2.从国际比较结果看,缴税制理应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首要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选择,开征社会保障税是我国市场经济下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最佳选择。

3.我国已经具备了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组织基础与经济基础。从组织基础看:税务机关经过多年的税收征管实践,拥有一只强大且素质较高的征收队伍、积累了大量和丰富的税收征管经验,作风过硬、业务精熟;具备功能齐全的征收设施和健全的报税网络,可以为缴费户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有较严密的税源监控制度,熟悉和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工资水平、人员变化、财务收支等情况。从经济基础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力以及城乡居民收入大幅提高,我国已经具备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经济基础,我国的企业单位与职工个人也具有相应的承受能力。

(三)实施社会保障税的政策建议

1.加快《社会保障税》立法进程。原有的社会保障费主要是以行政政策为主要管理手段,给社保基金的筹集带来了大量问题,随着社保费改税的实施,配套的法律必需加快制定,为社会保障税提供法律上的依据。依据法律条款明确社会保障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社会保障体系合法、有序运行。

2.加强农村社保筹集渠道建设。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筹集中面临较为严重的问题之一便是社保基金覆盖面窄,特别是广大农民还主要依靠自我保障,这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农村劳动人民的安居乐业,必须借助于社会保障税的特性,开拓农村社保基金的筹资渠道,扩大农村参保面。

3.社会保障项目、范围、标准的确定,必须遵循循序渐进与低水平的原则。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表明,社会保障范围与程度是与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及具体国情密切相关的。总的来说,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保障的范围是逐步扩大的,层次是逐步提高的。由于我国尚处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较低层次,而人员基数过大,因此,我国应特别注意社会保障项目、范围、标准的确定,必须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且低水平保障应成为我国长期坚持的原则。

4.明确社会保障功能的定位是保障而不是公平。社会保障一直强调社会公平的原则,一百余年来,税和税收规则作为福利国家的工具,被大多数福利国家用来影响收入分配,试图通过合理的收入再分配政策调节市场经济发展而导致的贫富悬殊,但实际的情况是,几乎每一个政策评价都表明再分配的效果不好,即使在福利国家也不例外。对于中国而言,在开征社会保障税之初,强调并明确社会保障的功能是保障而非公平,是一个真正需要引起我们普遍关注的至关重要的问题。

5.实现社会保障税收收入统筹调剂。由于各个地区的社会保障收入能力和社会保障支出需要在不同时间段进行,因此,有必要建立起一个在全社会范围内的社保基金余缺统一调剂机制,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协调地区平衡。

6.新旧筹资模式的衔接与转换。社保费改税是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的重大变革,因此,以税务部门为主导的征收管理体系与现行征收办法存在着诸多矛盾,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实行必须做好两种新旧筹资模式的平稳过渡。这可以通过部门间职能的再分工来实现,对于原有社会统筹基金的处理,在社会保障税开征后要逐步由原来劳动部门统筹与管理的社保基金交由财政部门管理,列入国家预算,由现社会机构代为保管,按照国家财政保障预算项目规定予以使用,审计部门监督社保基金的使用和发放。

【参考文献】

[1]郑猛.空帐不断增加,如何“做实”养老金个人账户?[N].中国税务报,2005-11-16.

[2]刘永禄,刘永新.社会保障税: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理想方式[J].中国财政,2005,(6).

[3]于秀丽.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选择理论述评[J].社会保障制度,2005,(6).

社会保障税范文第2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费改税社会保障税

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必要的组成部分,其实质是经济保障。如果没有充足、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那么社会保障制度不过是一纸空文。但是由于制度上的缺陷,我国现行社会保障收费制度越来越难以满足社会保障对资金的庞大需求,大量的单位和个人欠缴社会保障费,1998年企业欠缴318亿元,1999年则高达388亿元,各地平均收缴率为90%,个别地方仅为72%.这种情况的出现必将成为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绊脚石。因此,为了使社会保障有必要的资金,国家应尽早开征社会保障税,这样就可以将社会保障“费”改成“税”,强化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本文结合一些国际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试图对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税制基本框架和具体构想作一些研究和探索。

一、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普遍性和公平性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所追求的两个重要原则,社会保障实施的范围越普遍,越能体现出公平性。而且根据“大数法则”,参加社会保障的人数越多,互济功能就越大,抵御风险的能力也越强。因此,社会保障税的实施范围应当是全体社会成员,不分城市和农村,不分行业和部门,也不分企事业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应尽可能地将条件具备的各类劳动者确定为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义务人。当然,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在建立之初,都很难做到筹资和支付的普遍性。在目前的情况下,我国的生产力水平和管理水平还比较低,不可能很快实现普遍征收社会保障税,只能逐步进行。

(一)当今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雇主和雇员均为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

为了更好地与国际接轨,应使我国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人员、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职工都成为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

(二)从理论上讲,对机关和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征税实际上是对财政的行政事业经费支出征税,似乎并没有意义

从国外的情况看,英国、比利时等发达国家对公务员都实行一套相对独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财政直接拨款,现收现付,日常管理也由财政部负责。美国则对政府公务人员同样征收社会保障税。我国尚未建立起规范的公务员运作系统,机关和实行全额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基本是由国家支付养老和公费医疗费用的。但正是这种“国家统包”型办法是我国实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动因之一,而且在市场经济下,上述人员也会面临失业问题。因此,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保持税制的规范性和公平性角度出发,应该把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范围,不过其税款可以从预算经费中列支,划拨给社会保障机构。

(三)我国与西方国家国情存在的一个重大差异就在于,农业人口占我国总人口的80%以上

使广大农民享受到社会保障是新世纪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基本目标之一,社会保障税的开征不可不考虑到农村居民。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我国经济发展呈现出极不均匀的状态,二元性特征突出,城乡差异较大,因此,城镇和农村的社会保障在筹资和支付水平上应体现出一定的差异。目前,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仍然非常低,多数农村居民收入偏低,承受能力弱,相对于城镇社会保障改革的进度而言,农村社会保障仅局限于部分富裕地区试点阶段,家庭保障仍是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要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建立起统一的社会保障筹资制度还需要很长的时间。

二、关于计税依据的确定

国际上通行的社会保障税的计税依据是在职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和自营人员的事业纯收益额。其基本特点是:工薪收入是否包括各类奖金和补贴,视不同国情而定;工薪收入通常有最高应税限额的规定,也有的国家规定有最低免税限额;不允许有费用扣除,不包括资本利得、股息、利息所得等;个体自营者的计税依据的核定方法灵活。

我国的社会保障税计税依据的确定既应当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又应体现我国自己的特点。

首先,社会保障税是一种具有返还性质的目的税,每个人的税金缴纳应与其享受的社会保障利益相匹配,同时考虑相对公平税负的要求。从社会保障的收益来说,高收入者的自我保障能力较强,从社会保障中获得的收益少或者根本无需收益。而低收入者则可能更多地依赖社会保障。因此,高收入者往往是社会保障的奉献者,根据公平性原则,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应对高收入者设置免征上限,而对于收入较低者,只要其收入额超过最低生活标准一定限度,都应征税(但需要注意税后所得与最低生活费标准的衔接)。

其次,为了便于社会保障税的征缴与现行社会保障费的征缴相衔接,具体计税依据的制定基本可以参照现行社会保险缴费所规定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企事业单位应以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社会保障税课税对象。但是应对缴税工资基数进行调整,因为目前企事业单位通过瞒报、漏报工资基数逃缴社会保障资金的情况比较严重。据统计,1999年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工资与1998年相比降低了5.7%(下降54.5元),而1999年的平均工资增长了11.6%.为了保证社会保障税的收入来源,应把工资外收入规范化、货币化,列入缴税工资基数。

在开征社会保障税时,对国家公务员、由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应相应调整,因为这一部分人员原来的工资总额没有包含社会保障支出。这一类人员的工资总额应为:计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等,其中计时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基础工资等。

对于自由职业者而言,由于确定全部劳动报酬的难度较大,根据专款专用和收益对等的原则,应以他们获得的毛收入作为征税对象,以扣除规定的标准、照顾项目后的余额作为社会保障税的计税依据。

私营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等非工薪收入者的计税依据,原则上应按一定时期内的营业额扣除一定的费用据实核定。但由于确定他们的全部劳动所得难度较大,可授权征收部门在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定限度以内确定,或者根据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以他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所得额作为课税对象。

三、关于税目的确定

目前,关于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征收方法,国务院已经下发了统一性文件,这三项保险对社会经济影响最大,其改革在各地进行得也最为广泛和深入。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仍仅限于部门出台的试行办法,多数地方尚处于试点阶段,加之这些保险行业性特点较强,覆盖面远没有上述三种保险广泛,故暂时不应将其作为税目的待选项目。

鉴于上述情况,有人主张社会保障税应按照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分别设置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不同项目。应当说,这种意见考虑了社会保障资金的收入和支出相对应,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如果近期内开征若干个社会保障税目,每个纳税人势必都要根据不同的税目分别申报缴税,税务机关也要根据不同的税目分别征收入库,缴税手续和征收程序都比较复杂,从方便纳税和简便征收原则出发,建议开征社会保障税之初只设置一个税目,即“城镇社会保障税”,这样有利于税务机关将应征税款及时、足额地征收上来。

但是,考虑到征收社会保障税应与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和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可以在“城镇社会保障税”税目下设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障税”、“基本医疗保障税”、“失业保障税”和“其他”四个子税目,其中“其他”子税目为预留子税目。这样在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可以统一征收“城镇社会保障税”,简化征税手续;而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分别填写三项子税目的金额,以便于做到专款专用,提高社会保障税使用效率,避免因各类基金搅在一起不好控制管理和产生挤占、挪用等问题,而且也为以后不断完善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体制打下基础。

四、关于积累模式的选择

在确定了以开征社会保障税方式为我国社会保障筹资模式后,还应考虑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行方式是现收现付式、完全积累式还是部分积累式,以便进一步确定具体税率。但是,实际上,在社会保障税的几个子税目中,只有城镇基本养老税目涉及累计模式的选择问题。因为不论从理论上还是从世界各国的实践上来看,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都遵循“收支平衡原则”,一般不需要实行积累模式,实行现收现付制即可。而养老保险由于会面临未来人口老龄化的支付高峰,因而,往往强调实现一定程度的积累。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养老保险长期奉行现收现付制,但从其发展历程看,随着这些国家逐步进入老龄化,则不得不依靠缴费率的屡屡提高来支付不断增长的养老金支出,从而使养老保险陷入一种恶性循环之中。英、美等国家早就注意到这一问题,从政策上积极鼓励各种补充保险,甚至不惜实行强制性补充养老保险,其实质就是从现收现付制逐步向积累制过渡。

我国目前在养老保障方面面临着极为严峻的形势:一方面,由于体制的原因,国家对“老人”和“中人”欠下的巨额养老金负债需要偿还,而财政根本拿不出这么多钱,只好依靠目前的在职职工负担一部分;另一方面,我国正在进入老龄化国家之列,据世界银行预测,到2010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的比重将达到12%,而老龄化社会的临界点是60岁以上人口比重为10%.面对这种形势,如果养老保障实行完全积累制,在职职工将难以承受过重的双重养老负担(据劳动部养老保障课题组测算,社会保障税税率要达到工资总额的33%以上才能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因此,我国的养老保险税目实行部分积累制将是比较明智的选择。

五、关于税率的确定

(一)从世界各国实行的社会保障税制情况来看,有两种税率制度可供借鉴

1.均一制,即均等税额制。均一制是指不论被保险人收入的高低,一律缴纳同样数额的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税采取均一制的国家只有英国、爱尔兰、马耳他等少数国家。如英国,对参加“老年、伤残、死亡社会保险”的独立劳动者,每周一律按3.4英镑征收社会保障缴费;对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工作人员,每周一律按3.3英镑征收。这种办法计算方便,征集简便,但是由于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负担同样的保险缴款,低收入者的负担就要比高收入者的负担重,有违社会保障互助合作的原则,而且违保障保证低收入者基本生活的原则。有鉴于此,英国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对年利润在3150~10000英镑之间的独立劳动者,除每周征收固定缴款外,还要加上利润的5%;对一切工薪劳动者负担的比率均改为按薪资比例制计算。

①就是采用这种方法。由于当时保险范围不大,被保险人的收入差别不大,所以当时没有作别的限制性规定。但后来随着保险范围的扩大,被保险人的薪资收入相差悬殊,又产生了累进费率制。薪资比例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固定比例制:不论被保险人的收入高低,一律征收统一比率的保险费。如意大利的老年、伤残、死亡保险,被保人一律按收入的7.5%缴纳保障缴款,雇主按薪资总额的16.95%缴纳。

(2)等级比例制:先将被保险人的收入划分为若干等级,然后再就每一等级规定一个标准收入,最后以每一等级的标准收入为基础,按规定的统一比率计算保险缴费。如印度的疾病与生育保险,被保险人的工资分9个等级,均按每一等级标准工资的2.25%缴款;雇主的薪资也分9个等级,按薪资总额的5%缴纳。菲律宾的疾病生育保险也是采用这种方式。(3)累进费率制:对保险税的收取比率将随着被保险人的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逐渐提高,亦即对低收入者按较低的比率收取缴款,而对高收入者则按较高的比率收取。如匈牙利的老年残废死亡保障,对每月工资在1800元以下者,税率为3%;每月工资在1800元~3000元者,税率为4%;每月工资在3000元以上者,税率为5%,以后每超过1000元加提1%,至10%为止。

(4)累退税率制:对个人收入规定一个限额,对收入中超过限额的部分不征收社会保障税。这样,从缴纳的保障税与个人收入的比例来说,收入越多,缴纳的保障税在个人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越小,形成个人税款的累退制。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采用了这种方法。如法国的年金保险及失业保险、美国的年金保险、疾病与生育保险等。一般在对征收保险费的计算基数规定最高限额的同时,对给付津贴的计算基数也规定一个限额,而且往往是相同的。如美国在1981年对老年、伤残和遗属年金保险的交费和给付都规定了同一个计算基数的限额——19700美元。

(二)从我国的实际情况考虑,社会保障税制应采用累退税率制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障税税率。虽然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障适宜采用部分积累模式,但随着改革的进行,将逐步向完全积累模式转变。为了保证养老保障税目的税率稳定性和给完全积累模式做准备,可以根据完全积累模型计算这一税目的税率。但可以从这一税收收入中取用一部分资金,而将另一部分资金纳入积累基金中,当然取用资金的比例应逐渐减少。

完全积累模式的基本原理是:根据纵向平衡原则,在对人口、工资、物价、利息等社会经济指标进行宏观测算后,将被保险人在享受保障期间的总费用按一定的提取比例分摊到整个投保期间。

现假定:m为投保人的投保年限或工作年限;

n为投保人退休后养老金的支付年限;

W为投保人开始工作时的年工资总额;

Q为投保人开始年度的养老金给付额;

C为投保人投保期间不变的养老保险费提取率;

K为投保人工资的年平均增长率;

I为已提取基金的年平均增值率;

M为投保人退休时已积累的基金总额。

再假定:支付的费用中只包括养老费用,不包括管理费、医疗费等其他费用;不考虑支付期间年金的调整因素。

这样,基金的提取过程及计算公式将是:

基金的支付过程及公式是:

按假定,投保人领取n年养老金后即死亡,故有:

现假定我国居民参加工作时的平均年龄为20岁,60岁退休,参加工作时的年收入为W,年平均工资增长率为7%,退休时按其最后一年的工资水平的60%发给退休金,再假定平均寿命为80岁,基金的年平均增值率为8%,则城镇基本养老保障税的税率应为:

由解可知养老保障税税率应为该职工同期工资的12%.

以上是假定投保人退休后在领了养老金的年份里,都一直按退休时确定的同一绝对金额水平给付,但实际上做不到。随着物价水平的不断上升及全社会收入水平的提高,给付水平需要不断进行调整,所以费率会相应发生较大变化。

现假定给付期间每年的物价指数为P,且假定养老金给付额随物价指数变动自动调整,那么年金的支付过程及公式为:

按假设,上式应等于0,故:

这就是完全积累筹资模式费率的计算公式。现根据这一公式来计算城镇基本养老保障税的税率。

假定前面所给的原有各项已知条件不变,即给付年限n为20年,投保年限m为40年,投保人开始工作时的年工资为W,年均工资增长率K为7%,退休时的工资水平Q为0.6W(1+K)m,1,养老金的年均增值率i为8%.现假定给付期间年均物价增长指数P为5%且养老金随物价水平自动调整,则养老保障税税率应为:

由解可知城镇基本养老保障税税率应为投保人工资的18%.

可见,由于考虑了年金调整因素,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养老保障税的税率要高得多。

②可见,8%的缴费率基本可以满足社会统筹的需要。关键问题是要制定一个有效的管理机制,来解决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之间的矛盾。如果这一问题能够合理解决,这一税目的税率甚至可以定得更低。因为,医疗保障的收益原则与养老保障有很大差异,养老保障的未来收益主要取决于现时个人的积累和贡献,而医疗保障的未来收益并不与其现时的积累和贡献挂钩。从这层意义来说,医疗保险的统筹账户具有较强的公共物品的性质,对其的消费更是具有浪费性和无效性特征。因此,不宜将基本医疗保障税的税率定得过高。但是为了与现行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这一税目的税率定为5%为宜,并应尽量减少统筹账户所占的比重。

③在目前我国失业者的最低生活费用标准相当于平均工资的50%,实际用于发放失业金的比例为失业保障基金的60%条件下,失业保障税税目的税率应为:

由于:

失业金发放规模=失业率×职工总人数×人均失业金=失业率×职工总人数×人均工资

可用于发放的失业金规模=失业保障税收入×60%=税率×职工总数×人均工资×60%

可知:

根据以上分析,失业保障税税率宜定在6%左右。因此,将城镇基本养老保障税、基本医疗保障税和失业保障税三项子税目的税率加总,可得出社会保障税的税率应定为29%.

六、关于起征点和财务规定

为了照顾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可以根据各地区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设立起征点,凡是工资超过最低生活费标准1倍以上的职工都应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税款。但是对于社会保障税覆盖范围内的个人,其收入确实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线,而且经有关征税部门查实的,可免予征收社会保障税。

对于企业而言,社会保障税没有减免税。即使企业破产后,在进行资产清理时,仍应补缴社会保障税。对临时有不可克服的特殊困难(如自然灾害等)的企事业单位,经过申请,可在税法中明确规定的缓缴条件下和缓缴期限内暂缓缴纳税款。

在进行财务处理时,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障税视同工资成本进入管理费用,计入企业产品成本;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障税款列入经费预算,按财政财务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列支;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允许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以免重复缴税。

七、关于税款的征收管理

社会保障税应按属地原则由税务部门按月计征,可以采用“企业自行申报”和“源泉扣缴”两种方法。企业缴纳社会保障税时,可按其他税收征缴办法办理入库;职工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企业在发放劳务报酬时代扣代缴,由企业连同企业应负担的部分一起向税务机关申报;自由职业者可按规定的限期自行申报纳税,也可考虑同个人所得税一起缴纳。

八、关于税种归属选择

社会保障税范文第3篇

社会保障“费”改“税”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筹资模式改革的方向之一,经济理论界对此已基本达成共识。但目前的理论探讨大多仍停留在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相应税率的设计等层面上,对社会保障税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的定位,诸如社会保障税的性质、社会保障税在税制结构中与其他相关税种的关系、社会保障税本身的制度缺陷及其相应的应对制度选择等问题却较少论及。本文拟抛开社会保障税实施的制度和社会环境,仅立足于社会保障税的税基,从社会保障税的性质定位、作用定位以及税制结构定位的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相关探析。

一、社会保障税的性质定位

对社会保障税的作用定位和税制结构定位的理论前提,是社会保障税本身性质即作用的明确定位。

首先,税收总体上可分为对人税和对物税,在广义上,社会保障税应该是一种对人税,即依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来确定税率。然而,不加区别直接实行限额扣缴的社会保障税在实践中却较少能考虑纳税人纳税能力方面的因素。因此,以工薪基数为课征对象的社会保障税在实际上不如说是一种对物税。

区分社会保障税是对人税还是对物税的意义在于判定社会保障税的累进或累退程度。从横向看,社会保障税的税基为工薪所得,其对资本所得,如红利、股息、利息和租金等非劳动收入基本上不课及,由此导致了这种税收的累退性。实质上,只要在这种既定的税收制度框架内,“只要将社会保障税和工薪收系在一起,社会保障税就将占最低收入阶层支付的总税收中较大的比重,累退就必然产生”。从纵向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障税都规定了应课税工资的最高限额,超过最高限额的那部分工资可以不纳税。由此,这项制度的外部性产生就成为必然。

其次,税收又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的主体部分即为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在社会保障税往往按统一税率征税而具有进一步累退性的同时,由于劳动者的工资薪金等劳务所得是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共同的税基,社会保障税也因此面临着一个重复征税问题。而在如何规避重复征税负担上的不同制度设计,又必然会对居民的收入再分配产生相应的影响。如何在这一问题上做出最优的制度选择,是摆在我们面前亟需解决的难题之一。

二、社会保障税的作用定位

以上分析表明,社会保障税实质上是一种对物税和直接税,具有累退性以及与个人所得税存在重复征收的制度缺陷。这些缺陷不仅会对社会保障制度本身产生一定的影响,而且这些缺陷的应对也必然会对我国的经济运行产生相应的影响。这是我们对社会保障税进行作用定位的基础和前提。

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质是一种转移支付和风险分散制度,社会保障税只是实现上述目的的一个有效工具而已。而进行转移支付就必然会对收入再分配过程产生相应的影响,不管转移支付的基金是来自社会保障税还是其他一般税收。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定位显然是正面的,即对财富和国民收入原始分配所造成的收入不平等和贫困扩大化趋势进行抑制。这一点也就从根本上决定了社会保障税的第一个功能——收入再分配,社会保障税的征收至少不能以扩大收入差距为代价。而这一点显然与社会保障税的性质定位——累退性相矛盾。

社会保障税是一种有效的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手段(至少对基础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部分是成立的,至于其对个人账户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的探讨),这是社会保障税的第二个作用定位。

三、社会保障税的税制结构定位及其制度缺陷的应对

社会保障税在税制结构中的地位是由社会保障税的税基和其本身的性质定位、以及作用定位决定的。

(一)社会保障税与个人所得税

1.从社会保障税的累退性角度分析

一方面,社会保障税虽然在收入再分配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累退性倾向,但其初衷仍是向低收入者转移收入,使穷人更“富”一些。与此相对应,个人所得税则是一个针对高收入者课征的税种,可以使富人更“穷”一些,对所得税规定起征点或免税额又是为了照顾贫困或低收入阶层,实质上是对最低生活费的免税,因而具有相应的累进性倾向。另一方面,我国目前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不公问题日益严重。“据统计,我国20%的居民掌握着80%的存款,城镇居民的基尼系数已由改革开放前的0.16上升到目前的0.40以上。”这样,从理论上分析,通过个人所得税为社会保障计划筹资应是最科学、最合理的。一方面,把开拓社会保障筹资渠道的焦点盯在高收入阶层,社会保障基金才能有真正丰裕的财源,从而为社会保障税的作用定位之一——筹集资金任务的完成奠定基础;另一方面,社会保障税的制度缺陷——累退性在一定程度上的抵消,我国的收入分配不公问题才能真正得到缓解。

进一步分析,从我国目前的收入分配关系看,社会保障关系并没有真正理顺。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基金缺口很大,但“家财万贯的人都能按时领取社会保障金,而相当数量最需要保障、一分不名的贫困人口却无法领到,就如同有人开着轿车抢购经济房一样。”为了解决这种不该得的得到了,该得的却得不到的问题,把个人所得税收入的一部分划入社会保障基金并相应实行负所得税制度则是完全必要的。此外,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社会保障对象的最低生存费用是全社会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组成部分,不管以什么样的形式耗费,它都是这个社会必须产生的成本。而对直接生产过程来说,社会保障对象没有进入生产过程,他们的最低生产费用不是直接生产成本。因此,社会保障基金只能靠再分配,只能来源于生产过程初次分配的结果,即剩余价值M的转化形式——毛利润。由于直接生产过程的成本C+V已经按要素分配给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所有者,特别是V已经被直接参加生产过程的劳动者补偿劳动力再生产费用了。因此,社会保障税的来源只能是毛利润。而企业毛利润作为初次分配的结果是归资本所有者所有的,因而资本所有者应是社会保障税理所当然的纳税人。社会保障税对其来说同租金、利息及其他税种一样,都是二次成本。毛利润扣除二次成本后才应是他的纯利润,他为了获得这个纯利润,也必须支付这个二次成本。

值得指出的是,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为45%(适用于工薪所得),在国际上属于较低水平。在中央与地方并征或分享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中,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税率并把部分收入划入社保基金也不是没有余地的。建议对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进行重新“洗牌”,第一步,中央和地方“五五”分成,第二步,中央和地方“八二”分成,将其中中央所得直接纳入社会保障基金的社会统筹部分。“若以1998年为基础,按‘五五’分成计算,中央可新增税收496个亿”。因此,在将来开征社会保障税时,如何处理其与个人所得税在基金收支方面的关系也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深入计量研究的问题。

2.从社会保障税重复性征税角度分析

社会保障税与个人所得税关联的另一个因素即为二者拥有共同的税基,存在一个重复征税问题。在该问题的应对上,一种方法是将社会保障税与个人所得税合并征收。如1990年生效的荷兰所得税法,就实现了两税的一体化。荷兰的社会保障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一般社会保险税”,它对全体公民征收,并用于全民社会保险和福利开支 (主要是养老保险)项目;另一部分是“雇员保险税”,专门向雇主和雇员双方征收,劳动者在失业、疾病和伤残时受益。荷兰两税合一的个人所得税制实行统一的税基,对扣除额和宽免额加以协调,采用三档综合税率,第一档为 35%,其中属于所得税为13%,属于保障税的为22%;其余两档分别为50%和60%。税额实行统一申报,由国内收入局统一征收,所得的收入按保险税率的比例转移给相应的政府保险机构。另一种方法为通过社会保障收支税务处理来减除重复征税,具体又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即为把社会保障税作为特许项目,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这实质上是一种“税收递延”的优惠,即把先作扣除的这部分收入的税负实际推迟到了社会保障税转化为个人收益的时候。第二种形式为在保障受益时,收益人的保障所得不纳入个人所得作为税基,纳税人在这里享受到的实质上是一种社会保障收入“免税”优惠。也可以两种形式同时并举。如在美国,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只能享受社会保障收益收入的“免税”优惠,而美国民营保险(401[K)计划)的税收优惠则主要体现在“税收递延”上。

考虑到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为分类所得税制,社会保障税与个人所得税的一体化也只能采用分类一体化,这在目前还不具有技术上的可操作性;而且社会保障税与个人所得税一体化后,必然会大幅度提高个人所得税税率,在我国目前个人所得制并不完善的条件下,这只能导致纳税人偷税漏税动机的强化,由此带来的税收损失可能违背该方案的初衷;因此,两税合一只宜作为一个中长期的改革方案来探索。在短期内,避免重复征税的制度设计还是以税务减除为宜。在具体的实现形式上,鉴于我国目前工薪收入普遍偏低的现实,可采用“税收递延”的优惠;同时,考虑到我国首次开征社会保障税,对职业年金、商业保险和个人养老储蓄的受益收入则最好采用“免税”优惠,以促进商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社会保障税与增值税

1.从社会保障税的累退性角度分析

对于社会保障税的累退性,增值税基本上处于无能为力的地位。

根本原因就在于增值税是一种间接税,税负本身就具有明显的累退性,即税负会随着人们实际收入水平的提高而下降;尤其是我国目前的增值税对生活必需品只是采取了低税率而非零税率的规定。所以,在我国目前的税制框架内,提高增值税税率来抵消社会保障税累退性的后果只能是我国税制不公平的问题更为严重。

2.从社会保障税的筹措资金功能角度分析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增值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40%。按此比率计算,我国目前增值税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就可以增加二百多个亿的税收收入。如果从筹资的角度考虑,通过提高增值税税率的途径来完善社会保障税的筹资功能是最有效率的。但制约这种方案实施的瓶颈仍是收入再分配环节的收入差距问题。

从理论上分析,社会保障税税率过高,会引导企业资本对劳动的替代以及劳动者闲暇对劳动的替代,最终导致产品成本上升和企业竞争力下降的局面;降低社会保障税税率,用增值税为社会保障计划税筹措资金,把税基扩大到工薪收入以外的增值额,使其他生产要素也承担一部分社会保险费用,从而削减社会保障税筹资的压力以及社会保障税对经济的负面影响。例如,德国政府2000年就通过提高增值税税率的方法为社会保障筹资,日本政府为了应付不断增长的社会福利开支,也准备动用一部分增值税来资助社会福利计划。但就我国居民目前的收入水平而言,方案实施的最终结果可能会由于经济机制之间的连锁反应而违背方案的初衷。原因就在于增值税会通过产品价格,尤其是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提高而转移到雇员或消费者身上,带动物价的全面上涨。如果社会平均工资不随着物价的上涨而同幅度提高,雇员——尤其是中低收入阶层的雇员(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主要购买群体)将遭受实际收入下降和税收负担加重的双重损失,这显然有违社会保障制度的初衷;如果员工工资通过工资与物价指数挂钩的契约性协议而同步上涨,相对企业而言,人工成本并没有因社会保障税税率的下降而有所下降,社会保障税税率的下降也就失去了意义。

因此,在我国目前收入水平下,如果动用增值税为社会保障制度筹措资金,很大程度上会导致我国的税制过度偏向于税负具有累退性的增值税,这显然不利于实现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的平衡。

四、关于社会保障税累退性的进一步分析

导致社会保障税累退的另一因素,即社会保障税税基设置最高应税额和最低应税额的上限和下限,也是值得深入分析的问题之一。取消税基上限对高收入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因而也是缺乏效率的。因此,降低社会保障税累退性的思路之一就是在税基的下限上做文章。这实质上涉及一个贫困者,如下岗、失业者是否应缴纳社会保障税的问题。一般来说,失业者领取失业救济金,对税收的负担能力很弱。但在现实生活中,大量隐性失业的存在又使得一部分失业者的实际收入水平并不低。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明确规定,社会保障必须缴费到15年以上才能享受基础养老金。因此,这部分人愿意缴纳社会保障税。同时,还有一部分失业者,虽然其收入很低,但为了保障退休后的生活,还是愿意压制当期消费缴纳社会保障税。除上述两部分人外,其他的失业者可能确实是无力负担或不愿负担社会保障税。那么,如果不规定税基的最低限额,则所有人必须强制纳税,这对后部分人显然是不合理的;如果规定了税基的最低限额,则所有低于这个限额的低收入者就会被排斥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对此,有的学者主张实行“失业者自愿交纳原则”,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无力负担社会保障税者的保障问题。美国政府已看到了这一问题,其为了降低社会保障税纳税人的负担,允许在个人所得税中用“勤劳所得”抵免,这种抵免目前最高为500美元,多少降低了社会保障税的累退性。有关的“勤劳所得”抵免在这里实质上是一种“负所得税”的制度设计,即对于个人收入低于一定水平的人不仅不征所得税,而且给予负所得税补助,以保证其收入不低于一定水平。而有关在社会保障税上的负税作法,实际上是税收政策与社会保障政策结合的产物,将更有利于政府运用税收机制补助低收入者和调节个人收入分配,这可能是我国未来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一个方向。

五、本文的政策含义

社会保障税是一种对物税和直接税,具有累退性以及与个人所得税存在重复征收的制度缺陷。社会保障制度的要义在于风险分散和转移支付,因此,作为社保基金筹措手段之一的社会保障税的作用就不能仅仅定位于增加收入,其必须同时注重收入的再分配;否则,具有较大累退性 (负向收入再分配效应)的社会保障税可能会损害自身追求正向收入再分配效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效率。我们必须尽量降低社会保障税的累退性,以在收入再分配和增加收入之间寻找到一个均衡点。而这样的均衡点之一就是个人所得税。一方面我国可逐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而且尽量把增加收入的重心界定在高收入阶层上;这样,社会保障筹资问题才能有真正丰裕的财源,收入分配不公问题也才能真正得到缓解。但这项政策付诸实施的制度前提是我国在相应时期内形成较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制。另一方面,我国也应考虑在适当时期建立惠及贫困阶层的“负所得税制”,从根本上降低和解决社会保障税的累退性。在社会保障税与个人所得税重复性征税问题的应对上,两税合一的措施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短期内实施可能会加剧偷税漏税的程度。因此,也只能是将来改革的一个方向。目前最好的规避办法应为税务收支减免处理。至于增值税,在我国居民收入水平较高、收入差距又相对较小的情况下,其倒不失为一种高效率的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手段。

主要参考文献:

[1]赵曼。社会保障制度结构与运行分析[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1997.10.

[2]朱青。开拓社会保障筹资的新渠道[J].经济活页文选。 2000(19)。

[3]刘福垣。社会保障的本质及其应有逻辑[J].中国社会保障。2001(8)。

[4]谭泰乾。社会保障税的重复征税问题研究[J].税务与经济。2001(5)。

社会保障税范文第4篇

(一)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一般思路。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在“十五”计划中单独列项,表明未来5年中国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社会保障体系的步伐将比原来预期更快一些。正在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其核心是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各项制度。

社会保障的制度选择是一个很大的题目,国内学术界在这方面有不同的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看法:一种是主张实行完全现收现付的社会统筹制度;另一种是主张实行彻底的个人账户积累制度;第三种是主张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国内学术界对第一种主张的批评是它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危机;对第二种主张的批评是其缺乏社会共济;对第三种主张赞同的较多,这种混合模式在理论上既要保存现收现付制养老金的代际转移、收入再分配的功能,又要发挥完全积累制培养个人责任心,提高缴费积极性以及提高储蓄率等作用;同时还可以克服现收现付制无法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完全积累制没有再分配功能的弱点。因此这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模式,目前很多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都在朝这个方向改革,我国也最终选择了这种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模式。

建立稳定可靠的筹资方式是一国社会保障体系构建中的核心环节。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方式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建立个人储蓄账户;二是征收社会保障税。前者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后者常见于实行政府提供保障模式的国家,其特点是:社会保障税由专门的管理机构(如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其收支一般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税专用”,超支部分由财政拨款补足。从当今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情况来看,社会保障税以其特有的规范和效率赢得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青睐。经过慎重研究,我国拟将开征社会保障税以取代目前的收费办法。

(二)社会保障税税制要素的设想。

根据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一般思路,我国社会保障的筹资方式是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模式为基础开征社会保障税。关于建立社会保障税税制的设想,有众多不同的观点,但经过争论之后逐渐形成了一些主流观点:(1)社会保障税的覆盖面,即纳税人的确定。社会保障的理想覆盖范围即理想的纳税人应当是全体社会成员,不应分城市和农村,不应分部门和行业,也不分企事业单位的所有制性质。然而,我国当前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农民作为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义务人显然不现实;国家公务员的性质决定了其社会保障与其他从业人员有明显的差异,也暂不宜作为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义务人。所以,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在现阶段应定位在包括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等。(2)社会保障税税基的确定。社会保障税应由企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事业单位按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计征,职工个人则按其从企事业单位取得的工资收入计征,个体工商户原则上可按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缴纳的平均水平核定征收。(3)社会保障税的税目和税率的确定。可以先设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这三个项目,以后视情况再增加其他必需的税目。社会保障税按比例税率计征,可由国家规定弹性幅度比例税率,各省(市、区)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职工收入状况等,在规定的幅度内具体确定税率。如养老保险的综合税率可在25%——30%之间确定,个人负担部分可在5%——10%之间确定。(4)社会保障税的征收和运营管理。我国省级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决定了社会保障税至少在当前只能作为地方税税种,地税部门负责依率征收,同时向社会保障业务运营机构提供投保人纳税清单,以便于登记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社会保障业务运营部门主要负责基金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编制社会保障预算,监督保障基金的运营使用。

二、社会保障费改税前景预测

(一)社会保障费改税将带来的积极变化。

1.社保基金的征缴率明显提高。过去社会保障资金由不同部门分别征收,缺乏资金筹集的强制性,且征缴制度、政策、标准不统一,征收方法多样,征收效果也不理想。以安徽省为例,1995——1997年,由安徽省劳动部门采用差额缴拨方式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率仅为87%、84%和78%。从1998年8月起,安徽省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划归地税机关征收,由于征收刚性的加强,社保基金征缴率明显提高,1999年征收养老保险费30.2亿元,征缴率达95%,2000年上半年征收17亿元,征缴率达95%以上。同安徽省一样,全国各地凡由地税机关征收社保基金的省市,均有较高的征缴率,如武汉市是全国较早(1995年3月)将养老保险费纳入地税机关征收的地区,从1995年至2000年,其平均征缴率超过94%,明显高于其他未将养老保险费纳入地税机关征收的地区。

当前由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障费仅是开征社会保障税的一种准备,其实质仍然停留在“代征”的性质上,因此从以上数据还不能完全推测开征社会保障税后的征缴率情况。但毫无疑问的是,开征社会保障税后,地税机关征收社保基金的征收主体地位更明确,执法刚性更强,社保基金征缴率将超过当前“代征”社保费的情形。

2.社保基金的征收成本明显降低。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利用现有税务机构和人力、物力进行征管,不必另外组建征收队伍,将大大降低征收成本,提高社保基金的筹资效率。一是社会保障税的征缴范围、计税依据等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有较一致的方面,且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有较深入的了解,除必要的票据印制和管理费用等成本外,可以大大削减人力、物力支出;二是税务机关有着严格的管理机制和较为完善和征管手段、方式、方法,便于规模化、集约化管理,而规模越大、集约化越高则相对成本越低,这是一条基本的成本管理法则。从当前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障费的征收成本来看,一方面可与过去社保部门的征收成本对比,另一方面也可推测将来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征收成本。1999年,安徽省地税机关养老保险费征收成本大约在1500万元左右,而过去劳动部门从当年征收的养老保险费中按3%的比例提取管理费大约为6000万元,仅此一项,征收成本降低4500万元左右。可以预见的是,开征社会保障税全国范围降低的征收成本每年应该以数十亿元计。

3.社会保障税将成为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制度保证。当前政府所采取的社会保障临时性措施尚构不成一种制度保证。据有关部门统计,1998年全国下岗职工已达1070万人,其中600万人需再就业,加上登记失业人数620万人,共有1220万人没有工作。对于如何维持这些人的生活和解决再就业,中国政府采取了有力的临时性措施,一是按企业、社会、财政各承担1/3的原则筹集资金,以国有企业为依托成立了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来解决下岗职工的生活和再就业困难;二是当企业解决不了退休人员生活保障的时候,由政府来担任“最后出场人”。1998年以来,中央财政每年拿出100多亿元,用来保证下岗职工按时领到基本生活费,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养老金。国内许多学者对这种临时性措施持怀疑态度。其一,如果总是把失业问题放在企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不仅国有企业的负担减不下来,劳动力的可流动性也无法解决,况且目前政府所拿出的资金,也就能支撑每年100多万人的保险金发放,再涌入大量下岗职工恐怕难以承受;其二,我们现在的养老措施说是一种“社会保障”,但大多数还是以企业为载体,缺乏社会共济的养老机制。

社会保障税将成为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制度保证。首先,社会保障税的最大特点是社会化,它将“企业人,,转化成”社会人“,将职工保障责任由企业转向社会保障体系。所谓”社会保障“就是改变小团体保障,对于中国来说就是改变企业保障,保障体系只有独立于企业之外,才可能具有社会共济的性质。对国有经济实施战略性调整,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和企业结构调整必须与劳动力结构调整相伴而行。社会保障的”社会化“调整的是国有企业与职工的关系,实质上也就是一种劳动力结构的调整。其次,社会保障税在经济上的可持续性,不仅仅是为了处理短期的支付危机,而且从制度设计上为解决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长期资金平衡问题提供了保证。

4.社会保障税作为社会经济生活的利好消息将刺激消费需求。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形式,由收费改为征税,不仅仅是简单的形式转移,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都是一个巨大的利好消息。人们的消费需求有着天然的层次性,安全需要是最低层次的需要,如果这个层次的需要得不到满足,其他需求只能是奢谈。现在我国的个人存款高达7万亿元,人们紧守个人存款这道“最后防线”不松,原因就在于此。解开需求不足这个结,关键是给消费者一种安全感。经济低迷、机构改革、下岗分流,许多人对预期收入心中没底;同时,个人预期支出明显增加,医疗费、保险、住房、教育等都得切实考虑。建立强有力的社会保障体系,营造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不用“扬鞭”,居民存款自会“出笼”。消费是刺激经济增长的三大动力之一,而且是最终动力,消费增长了,何愁经济不随之增长。这种增长是一种生态增长,是以社会福利提高为基础的增长,而非那种人为的以巨大的投资浪费为代价的增长。

(二)社会保障费改税可能会出现的问题。

1.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危机日渐显现。

(1)庞大的隐性债务和转制成本。权威观点认为,隐性债务与转制成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指现收现付制下参保人员所积累的全部养老金权益,后者指根据特定转轨目标在当期必须支付的那部分已显性化的隐性债务,即“空账”。这两个数字究竟有多大?各种估计之间相差较远。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研究报告显示,如果想把现有的个人账户做“实”,弥补现收现付制下对“老人”、“中人”的历史欠账,至少需2万亿元资金;转制成本虽然是分年度支付的,但最高年份的支付额也将达3000亿元。庞大的隐性债务和转制成本将使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状况呈现出“先天不足”。

(2)就业高峰和人口老龄化。“十五”期间我国新增劳动力500万到600万人,新生劳动力供给总量将升到4650万人的峰值。与此同时,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已达1.5亿人以上,“十五”期间需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4000万人。就业高峰的到来,使劳动力的供给与需求不可避免地出现矛盾,城镇实际失业率将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十五”规划要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而未来十年中国的城镇失业率实际可能保持在10%左右。就业高峰所带来的高失业率,将使失业保险资金的支付面临较大的压力。

由于实行独生子女政策,我国人口的老龄化过程迅速加快。据预测,2005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将占全部人口的10.5%,至2050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占全部人口的比例将上升到28%。同时,企业离退休职工的人均寿命(通常指职工离退休至死亡之间的平均寿命)将由现在的10年延长到15——20年。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使我们不得不面临1个劳动者养活6个老人的局面,社会养老资金的支付同样面临沉重的压力。可以说,人口老龄化是影响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危机的主要因素。

(3)逐年加大的资金收支缺口。缴费人数将呈逐年下降的趋势。一是由于技术进步的加快,造成“机器排挤工人”,用工人数逐年下降,缴费人数随之下降;二是企业改制、破产、经济效益下滑成为缴费人数下降的一个重要因素;三是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由职业者参保积极性不高,社会保险的扩面工作进展缓慢。

资金支出将急剧增加。随着离退休人员的日益增多和离退休费标准逐步提高,社会保障资金支出将越来越大,据预测,到2020年,我国离退休人员将超过7000万人,养老费用支出将超过8000亿元。

2.偏高的初始保障水平将使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骑虎难下。剑桥大学管理学院学术主任查尔德教授认为,在建立社会保障体制时一定要注意设计一个花费不是太高的体系。在确定社会保障水平的基线时,一定要谨慎,因为社会保障有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某些措施一旦出台,基线一旦确立,那就只会上升难于下降。令人遗憾的是,从目前的既成事实和设计思路来看,我国的初始保障基线偏高,不仅不符合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而且将使日后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骑虎难下。这个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社会保险的缴费率偏高。我国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缴费率各地略有差别,但一般均已达到40%左右,据调查,武汉市的综合缴费率为42%。如果再加上住房公积金,缴费率将接近50%,这一缴费水平已超过世界发达国家社会保险的缴费率(世界上社会保险缴费率最高的是瑞典,为42.9%)。如此高的费率加重了企业和个人的负担,特别是企业不堪重负。我国现在的社会保险费率是今后社会保障税税率的基础,现在初始费率偏高,今后初始税率降下来就会较困难。

二是工资替代率水平偏高。美国、瑞士、德国三国的退休金工资替代率分别为44%、37%、49%,而我国的养老金工资替代率平均水平在80%左右,有些地区甚至高达100%以上。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美国、瑞士、德国,而社会保障负担水平却远远高于这几个国家,这无疑是不合理的。问题是,社会保障税开征以后,我们也很难改变工资替代率水平偏高的这种初始状况,因为福利分配有惯性,人们一旦从政府那里享受到利益,如果政府试图削减这一利益分配,就会遭到受益者的反对。如此,在未来一定的时间里,政府不得不以较高的福利分配成本来维持社会的稳定。

3.社会保障制度的固态化和低覆盖,将严重阻碍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社会保障的固态化是指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障,不能随着受保障主体的流动而流动,受保障主体只有在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才能享有失业、医疗、退休这三大保障,一旦离开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而到非国有企业就业,这三大保障就没有了,保障基金不能随着人走而流动。社会保障在未来一定时期的固态化,不利于人才的流动和优化配置,这与市场经济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将严重阻碍我国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的经济体制改革。

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已经包含了城镇国有、集体、涉外企业,我们正致力于将城镇私营企业及自由职业者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即便如此,社会保障依然表现为严重的低覆盖性,这种低覆盖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障不覆盖国家公务员。二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缺位。

4.社会保障资金的征集困难重重。

(1)工资收入管理的不规范,使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严重失真。资料显示,作为职工缴费基数的缴费工资与其实际工资相差较大,如1999年广东省企业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仅占实际工资总额的70%;世界银行1995年调查发现,中国城镇职工1994年的养老金实际缴费率为13%,而当年名义缴费率为23.5%,高于国际上大约20%的平均水平。据我们调查,2000年,湖北省枝江市人均月缴费工资为313元,沙洋县人均月缴费工资为300元,均大大低于人均月实际工资。缴费工资的失真,意味着税基的失真,开征社会保障税后的税基核实问题,将是社会保障资金征集的困难之一。

(2)社会保障登记与税务登记的不统一,使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界定不清。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征收主体将沿着“社会保障部门收费——税务部门收费——税务部门征税”这样一条轨迹更替,在征收主体更替过程中,由于社会保障登记与税务登记的不统一,容易出现纳税人的流失。

(3)社会保障费拖欠现象日趋严重。由于经济效益下滑等因素,全国社会保障费欠费情况相当严重,1998年全国企业欠缴318亿元,1999年欠缴388亿元,2000年欠缴超过400亿元。安徽省2001年各企业共欠基本养老保险费72708万元,其中欠50万元以上的419家,欠500万元以上的16家,欠费企业中,国有企业占了大头。社会保障费没有征收,就没有管理,更谈不上使用,而社会保障费拖欠现象的日趋严重,使社会保障费(税)的征收越发艰难。

5.社会保障资金难以保值增值。社会保障本质上应是一种未来保障,社会保障资金只有保值增值才能符合社会保障本质。由于大部分地方特别是老工业基地,当期负担较重,当月征收的社会保障资金还不足以保证支出,根本没有资金积累,谈不上保值增值;一些地方虽有部分资金的滚动积累,可这些为数不多的资金结余,按现行规定只能用于购买债券或存入银行,增值十分有限。有人批评目前我国社会保值基金投资渠道狭窄,仅限于国债和存款,过于强调资金的安全性,而忽视了资金的赢利性。但从国际经验来看,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必须同时兼顾安全性、赢利性和流动性,绝不可顾此失彼,而基于社会保障基金的特性,对资金的安全要求更高。的确,社会保障基金入市是资本市场发展和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的共同需要,但必须选择一个适当的、成熟的时机,目前诸多方面的因素表明,现在社会保障基金入市的时机尚不成熟。

三、社会保障费改税的相关策略

(一)积极避免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危机的发生。

1.减持国有股。目前理论界和管理层均已就此观点达成共识,争论的焦点在于国有股减持的规模、方案和具体步骤。目前我国深沪两地上市公司总股本约3739亿股,其中国有股约2240亿股,占总股本的60%左右。如果我们每年能拿出一部分国有股在股票市场高涨时卖出,则可套现一大笔资金,用于补充社保基金。目前很多人担心的是国有股减持会对股市行情造成难以承受的压力,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首先,国有股减持仅仅是补充社保基金的多种途径之一,而且在开始的几年,我们完全可以控制国有股减持的数量,等资本市场规模扩大、市场承受能力增强后,再逐步增加减持的数量;其次,政府可以规定将国有股减持的所得大部分转为社保基金,再逐步放宽社保基金入市的限制,这样从股市套现的资金将重新回流到股市。因此只要我们政策操作得当,完全可以将国有股减持对股市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与此同时,社保基金的实力则会不断壮大。

2.变现部分国有资产。根据财政部统计,1999年我国全部国有资产总量为90964.2亿元,其中经营性国有资产总额为66748.4亿元,总量显然十分可观。因此我们可考虑变现或划拨部分国有资产来消化转制成本,补充社保基金。

3.调整国家财政支出结构。该方法操作简单,但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赤字财政,财政平衡压力很大。因此,这种方式只能作为转制成本消化的补充方式,而不能作为主要方式。在具体操作方面,我们可考虑对每年新增财政收入统一切块,如10%,永久性地纳入社保基金。

4.发行特种长期国债。这种债券期限可定长一些,以便能将债务负担分散在今后二三十年中,避免对政府造成太集中的赎回压力。但须注意的是,这种特种国债的年发行数量及期限必须经过权威机构的严密测算,即要考虑养老金欠账的多少,又要考虑政府未来的偿还能力。

5.征收特种税,将税收所得用于消化部分转制成本,补充社保基金。政府可考虑征收遗产税、奢侈消费税(娱乐、美容等),以及从已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等税收划出一定比例,用于补充社保基金。

6.通过发行福利彩票筹集资金来消化部分转制成本,补充社保基金。福利彩票具有强大的社会集资功能。1994年以来,全国福利彩票共发行销售343亿元,筹集福利资金101亿元。因此,通过发行福利彩票来筹资金,只要运作得当,也完全可以成为消化转制成本的一种方式。

(二)适度降低初始保障基线。

1.适度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缴费率的高低一般是由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和收益大小决定的,而覆盖范围和收益大小又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可以考虑的是,将现行的社会保险缴费率适当降低,如由40%左右下调到35%左右,这样,社会保障税刚开征时,税率就可定得低一些,然后随着社会保障项目的拓宽,逐步提高税率。需要注意的是,在适度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的同时,必须要适度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因为单纯降低缴费率会打破社会保障基金供给与基金支付的理论平衡,在基金支付量不变的情况下,我们必须尝试通过扩大基金覆盖面来维持平衡,如将逐步涌进城市的青年农民纳入征税范畴,推进城市化进程。否则,政府将面临社会保障基金的支付危机,作为基金偿付的最后担保人,甚至还将面临严峻的政治风险。

2.适度降低工资替代率水平。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保障“激励与保护相统一”的原则,应将养老金工资替代率水平由当前的90%左右降低到缴费工资的60%左右。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再逐步把已经降低的工资替代率水平提高起来,这是完全符合福利分配的规律的。

(三)建立流动性和广覆盖的社会保障制度。

1.增强社会保障的流动性。人才的流动和优化配置,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流动性的增强,意味着保障主体不管是在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还是在非国有企业就业,均享有失业、医疗、退休等社会保障,即受保障主体始终与保障基金紧密联结在一起,保障基金随着受保障主体流动而流动。这就要求社会保障号、信用号、身份证号三号合一,否则就难以从制度上和技术上建立流动性很强的社会保障。

2.增强社会保障的广覆盖性。一要将国家公务员作为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既让国家公务员拿出工资的一部分,为社会互济增添力量,又让国家公务员在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中能够承受待岗、失业和养老的风险。同时,广覆盖与流动性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没有广覆盖,流动性的链条就会中断;没有流动性,广覆盖就难以充分发挥活力。二要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我国农村幅员广阔、地区差异很大的实际,短期内让全国农民普遍参加进来是不可能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必须是多元化的,除探索农村社会化养老保障制度以外,还可建立承包土地转让制度、储蓄互助会等多种形式,同时充实农村五保户供养的资金来源,使农村五保制度真正做到名实相符。

(四)夯实社会保障资金的征管基础。

一要加大清理、催缴拖欠社会保障费的力度。欠费问题是长期困扰社会保障资金征集的一个大问题,我们要充分利用税务部门征缴手段强硬、征收渠道通畅、网络系统健全等优势,进一步增强社会保险筹资的强制性。对于欠费数量大、欠费时间长的典型企业,采取新闻曝光等多种形式,并适当采用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力求将欠费降低到最低限度,为社会保障“费改税”打下良好基础。

二要核实税基。核实企业职工的缴费工资,减少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之间的差距、名义缴费率与实际缴费率之间的差距;核实非企业职工如个体经营者的经营利润和雇工人数,杜绝私营、个体经营者瞒报、少报经营利润和雇工人数的现象。

三要搞好税源监控。加强税务登记管理与社会保障登记管理的统一性,做好按人监控的缴费记录;提高税源监控的技术手段,通过综合稽查,从整体上改善税源监控效果。例如,社会保障税税基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基互补,纳税人为少缴社保税有可能少报职工人数,为少缴企业所得税又必须多报职工人数以扩大扣除额。如果利用社保税与企业所得税的钳制性,把二者综合起来进行稽核监控,必然会取得良好效果。

社会保障税范文第5篇

一、当前和谐社会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构建和谐社会面临的主要问题集中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环境日益恶化。由于经济学中外部效应的作用,大量企业废水排入河流,造成河流污染严重;由于很多企业无节制的工业废气排放,导致大气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有害物质严重超标,这些已严重影响到人们的身心健康。

(二)个人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当前贫富差距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一些高收入群体逃税、漏税行为十分普遍,而对低收入阶层又缺乏有效的保护,使工薪阶层成为个税的纳税主体。

(三)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不足。目前我国老龄化趋势明显加快,失业率比较高,再加上社保覆盖范围的逐步扩大,导致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障支出增长迅速,社会保障面临收不抵支而可能难以为继的危险。而且社会保障筹资和管理中存在着“范围小、层次低、差异大、管理乱、收缴难”等问题。导致社会治安问题日益突出,势必影响社会的安定,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

(四)就业压力依然较大。中国的就业压力主要来自四个方面:一是劳动适龄人口居高不下;二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三是由于生产率提高带来的劳动力需求的相对减少;四是产业结构调整带来的下岗职工增加。如何增加就业岗位,降低失业率是构建和谐社会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二、税收政策的取向

(一)环保性社会的税收政策取向

要建立蓝天碧水的环保性社会,可以考虑在“费改税”的前提下,开征生态税。同时对现有税种进行调整和完善,使起具备一定的生态环保功能,和开征的生态税一起形成一个绿色税制体系。

1、制定专门的生态税法。

生态税的设计可以从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以及税收减免等方面来考虑。生态税应本着“谁污染、谁纳税”的原则,凡在境内从事有污染或废弃物排放行为以及生产有污染产品的企业和个人,都是纳税义务人。其课税对象概括来说指一切与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有关的行为和产品,包括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排放的各种污染物、废弃物以及有污染行为的商品。其税率的确定可根据产品附属污染物含量和浓度确定相应的差别定额税率或者超额累进税率。其计税依据可参照国际通行计税标准,按污染物排放的数量和浓度来确定。在税收减免方面,政府可对一些环保和节能的行为进行税收减免。这样通过对低能耗、无污染的生产和消费行为给予税收减免,可以倡导绿色经营和绿色消费的理念。

2、完善现行税法体系,建立中国特色绿色税制体系。

(1)增值税。可以考虑进一步加大对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清洁能源、综合回收利用废弃物进行生产的企业税收优惠力度;对在生产中严重损害环境的企业则加重课税;建议取消增值税有关农药、化肥低税率的优惠;对企业购置的用于消烟、除尘、污水处理等环保设备,应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2)所得税。鼓励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对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清洁能源进行生产的企业;对利用“三废”加工,变废为宝的生产企业;对环保产品和技术的开发、转让的企业。应给予所得税上的税收优惠,包括采用减免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提高计税工资标准、投资抵扣所得税等一系列优惠。

(3)消费税。消费税的税目设置应考虑环境保护因素,将一些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商品纳入征税范围,并根据商品对环境影响程度不同实行差别税率。但现行消费税政策并没有充分考虑着一点,有很多对环境极易造成危害的商品并没有被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比如电池、塑料包装袋、移动电话等。

(4)资源税。完善资源税,首先在税率方面,应根据资源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对环境的不同影响,实行差别税率;根据资源的稀缺性、人类的依存度、不可再生资源替代品开发的成本等因素,提高和调整资源税的税率。其次,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应扩大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逐步把水、土地、森林、草原等重要的自然资源都纳入征收范围。

(二)公平型社会的税收政策取向

社会公平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公平即包括法人的公平,又包括自然人的公平。公平应该包括规则公平、分配公平、机会公平等基本内涵。在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上,虽然内外资所得税今年已经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但仍存在着一些不公平的税收政策,需要改革和完善。

1、完善个人所得税,体现税负公平,缩小收入差距。

一是改革税制征收模式。个人所得税有三种税制模式,即分项课征制、混合课征制、综合课征制。目前,我国采用分项课征制,即把个人的收入分成11项,每一项分别规定扣除额和适用税率。假设收入额相同但收入来源不同,由于适用不同的项目,则税额就不同。而且由于分项后,每项收入适用了低税率,就会降低高收入纳税人的税负,这种情况也是不合理的。为解决这些问题,国外个人所得税多采用综合课征制,即针对个人的全部收入额征税,纳税人无法将税率高的一类收入转为税率低的另一类收入来进行避税。这样做将会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二是改革费用扣除制度,费用扣除应“指数化”。在确定扣除额时,应根据纳税人的家庭成员人数和子女教育费用的变化,并随着通货膨胀率和收入水平的变动对扣除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即实行“指数化”。这样做有利于降低低收入家庭的税收负担,缩减贫富差距。三是采用反列举法,逐步拓宽税基范围。当前我国个税采用正列举法,把个人的收入项目分成11项,而对未在税法中列举的所得项目无法征税,易产生税收漏洞。反列举法可使个人所得税有较为宽广的征税范围,从而避免对应税所得限制过死而导致税收漏洞过多,美国是采用这种方法最典型的国家。另外,在适当的时候,也可以考虑对个人证券交易所得、资本利得等开征个人所得税。四是依法治税,加强征管。要尽快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建立个人和单位双向申报纳税制度及交叉稽查处罚制度。尽快落实个人财产、存款实名登记制度。

2、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物业税等税种,调节存量财产的公平。

首先,在遗产税设计方面,其起征点应当高一点,把一般中低收入者排除在外。在税率方面,宜采取超额累进税率,遗产越多,税负越重,但公益性捐赠可在税前扣除,以鼓励富人捐款。同时为了防止遗产税纳税人事先转移、分散财产,遗产税应与赠与税同时出台。其次,将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的税种合并为物业税,并同时设置起征点,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以照顾弱势群体的住房需求。通过对房产等物业征税,一方面可以有效的调节富人的财产和收入;另一方面随着政府物业税的增加,地方政府才有稳定的财源向低收入家庭提供更多的廉价房屋。

3、完善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一是扩大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凡从事创业的行为均给予免税或减税的税收优惠。提高个体工商户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的起征点,对起征点以下的可以免征增值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这有利于提高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积极性。二是扩大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由新办企业扩大到所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钟点工、弹性工作等各种就业形式迅速兴起,也成为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因此,国家应不分企业经济类型、不分行政区域、不分产业类别(除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外),一律给予安置失业人员的企业以同等的税收优惠待遇。三是加大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为鼓励社会力量创办更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国家可根据企业所容纳的职工人数与年销售收入的比例,或者工资成本与生产成本、销售收入的比例确定其是否为劳动密集型企业或劳动密集型项目,并根据该比例所反映的劳动密集程度确定税收优惠的程度。四是优先发展第三产业,增强劳动力的吸纳能力。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第三产业从业人员的比重还比较低,其吸纳劳动力的能力还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由于某些第三产业利润率还比较低,通过对第三产业实行差别税率等税收优惠,以扶持其发展。另外,对从事就业介绍、劳动者岗位能力培训的中介机构给予税收减免和政府资金支持,给予对外劳务输出的中介给予税收补贴,促进就业服务中介的发展。五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形成新增就业能力。我国中小企业在解决社会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建议应在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制的改革中,考虑在税率、起征点、减免税等方面给予优惠。

三、保障性社会的税收政策取向

社会保障税作为筹集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进一步完善、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开征社会保障税势在必行。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一是在纳税人方面。凡是我国公民和法人均为纳税人,具体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合作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他企业及职工;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职工;以及农民、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