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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香水消费行为解码
女性香水消费,除了产品的香调味道,更关注于香水品牌和产品所蕴涵的符号价值和通过香水使用所体现出使用者的文化修养与品位,在消费使用香水的过程中,香水所附加的价值符号会部分的转移到消费者身上,从而得到与该香水品牌定位相一致的身份认同和个人价值与自信的确立,此时女性自身也成为一种消费符号,在香水消费建构自我的同时成为香水所承载的文化与价值符号的载体,女性对香水消费行为与动机具体可归纳为以下符号特征:
1)情绪。女性在选择香水时更倾向于产品的时尚、自由、舒适、浪漫等情感符号特征,其消费行为更易于是感性的、非理性的、冲动的和情绪化的,在多数情况下其实际消费动机和目的并不是消费品本身,而是购物的过程所带来的与满足。
2)品牌。品牌是商品符号价值的典型体现,承载着商品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象征意义,女性看中的是品牌背后所蕴含的符号价值,在购买与使用的同时,获得与之相应的身份、地位和荣耀,凸显消费的符号意义。
3)炫耀。涂香水的作用是与周围的人分享自己的个人感受和魅力,大多数女性希望通过香水来显示自己标新立异的独特个性和品位,向他人炫耀和显示消费者本人的身份、地位通过“炫耀”显示其“与众不同”,馥郁的香气更让人无法忽略涂香者的存在。
4)审美。女性天生有着强烈的审美天赋和求美心理,身体的美主要通过消费来塑造,并通过个性化的香水消费选择展示美丽。求美心理强烈使她们比男性更重视外观形象,也更容易被事物的外表所吸引,香水瓶形、款式、颜色、都可能会左右其购买决定。
香水包装消费符号与设计符号的整合设计
随着社会的进步女性社会经济地位提高,大众传媒和新兴媒体的推波助澜,女性对美的需求不断提高。今天的女性消费者比以往任何时代更关注消费过程所带来的审美体验。为此,立足于女性消费研究,关注与迎合女性需求与消费特征,将挑选、购买、使用香水的全过程理解为一次完整的审美活动,从女性消费者的角度对香水包装的材质选择、造型容器及平面版式进行整合设计尤为重要。
1材质符号的审美选择
香水包装材质以保护商品、使用方便和信息传达为选择标准,在包装材料的选择时首先应考虑是消费者的心里需求与产品的品牌诉求的一致性,既要符合香水包装的功能要求和工业化生产标准,又要满足不同消费者的审美需求和品牌的文化寓意,通过视觉与触觉感知体现产品的丰富内涵。从当前市场上看金属、玻璃、塑料、陶瓷是使用最多的香水包装材料。
这些包装材料本身具有的形象、色彩、质地等方面差异,是香水包装设计表达中形成包装个性魅力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通过设计师准确的物料选择和精细的加工处理形成与品牌内涵及产品个性不可分割的一体化效果。针对女性消费者敏感而细腻的感性特征,恰当的材质肌理和视觉表现带给消费者强烈的产品认知,产生情感拉近产品与目标消费者的心里距离。
为纪念香奈尔女士以其小名CoCo命名的香奈尔“COCO”香水,见图1。清淡轻柔的花香取材于柑橘与依兰的高雅香气其兼容并蓄的风格,在洗练的风情中流露着女性可望被呵护的感性。设计师选用无色玻璃作为包装材料,产品色彩透过晶莹的玻璃材质所呈现出迷人炫目色泽,纯粹而精炼的造型设计,完美地表现了充满活力,性感精致毫不矫饰做作的产品特征和洗练极度精确和充满自信的品牌理念,在纯粹与含蓄间展现了奢华,赋予CoCo与众不同的尊贵特质。
2造型符号的个性塑造
“造型”是运用艺术手段依赖美的规律,将处于变化运动中的事物予以概括、综合、凝聚、固定的物化与升华的过程。香水瓶的容器造型形式,除了受到商品的液态物理性质和储运、销售、使用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更受到目标消费群体审美取向的制约。在设计上应整体把握,注意瓶身、瓶口、瓶底等部分的比例关系,透过独具匠心的造型语言将情感符号寓于形体之中,将有限的包装形象延伸为无限的想象空间。通过符号隐喻和心理暗示作用激活潜在消费者的情绪引起互动。正如迪奥真我香水,图2的广告语所言“Dior迪奥真我香水于奢华瓶中,极具女性气质”。瓶身设计灵感来自迪奥品牌传统精神与高级定制时装的模特与服装。采用双耳细颈瓶设计犹如女性优美的曲线,其极具女性魅力的设计感与精致的形状,瓶身金色项圈设计以拟人化的装饰手法传递着产品的女性化特征。
3色彩符号的情感渲染
在形状和色彩同时并存的前提下,首先为人眼所接受的是色彩,其次是形状。色彩可以说是包装设计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构成要素,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包装设计作品的成败。同男性对比女性更偏好浪漫、细致、柔和、高贵、典雅的色彩,尊重妇女,崇尚女性美,迎合目标女性消费群体的审美偏好是女性香水包装不变的法则,香水包装色彩所显示的情调能感染消费者情绪,帮助消费者领悟符号语义,引起共鸣。法国莲娜丽姿品牌针对亚洲年轻女性市场推出的Nina苹果甜心淡香水,见图3,观其包装本身就是一件精美的艺术品,该香水清新的花果香调,搭配透亮的草莓色香水,如梦似幻。设计师将瓶身设计成一个粉嫩生动的红苹果,清透精致如艺术雕塑的草莓色瓶身在银质雕饰的苹果叶的映衬下更显灵动精致,经过周密的市场研究设计师选择了草莓色作为包装的主体色调,充分迎合了大多数年轻女性的审美情趣,体现了年轻女性特有的活力秀美,清新雅致。
4平面设计的视觉点睛
香水包装的文字、图形是以最直接的方式构筑产品视觉语义和思想内涵的视觉信息符号,通过形象化的视觉语言联通了产品与消费者,增强了产品的亲和力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香水包装在平面设计上通常以品名以及其他文字符号作为主要设计元素,尽量简洁,明确、不矫饰,这种理性主义的设计风格是当前香水包装设计的主流趋势,它注重包装自身的结构所形成的秩序美,执行精准和追求细节,准确无误地传达信息,让消费者愉悦、明晰地接受,并被之所吸引。
由欧内斯特•博瓦设计的ChanelNo5香水的经典包装,见图4。香水以包装后的整体形象示人并作为消费符号参与到符号消费的整个过程,包装成为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互动交流和交换信息的对象,起着信息媒介的作用,而包装设计则是符号交流的互动的表现形式,包装设计所使用各种符号是设计师对目标消费者消费心理的直观解读。任何风格、形象都必须借助包装和广告将其引入消费之中,包装能够通过类像在商品与人类欲望之间建立虚幻的联系,物质的感性因素与精神因素的结合必然带有符号成分,期间的每一次表述都构成了特定含义的符号体系。
【关键词】房产税;税制改革;房价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2-067-01
针对房价的不断上涨,国家不断推出限购令、限贷令等一系列的重拳措施,但因楼市宏观调控其强烈的行政色彩,屡受各方诟病,房产税的开征大势所趋。我国的房地产税收制度主要包括房产税制度、契税制度、印花税制度和营业税制度等。我国重庆、上海两大城市也相继进行了房产税的试点。开征房产税,可以规范不动产的税收,可以优化个人购房结构,使之更加合理。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国的房产税开征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一、公平税赋问题
对于房产税开征前的房屋和开征后房屋的比较,已经在购买时一次性缴纳税费的房屋,继续开征房产税不仅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还有失公平。对于自住房屋和经营性房屋,房产税的征收必须顾及收入水平,税负能力的对称性。以纳税能力的不同衡量,前者自住性住房的购买属于纯支出,后者则是通过对房屋的经营取得相应的利润,如果两者按相同税率征收,则会失去房产税有效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的功能,失去房产税调节贫富差距的意义。
二、房产税税制制定的合理性问题
从房产税的两地试点的情况来看,征收范围过于狭窄,纳税主体仅限于二套以上新购房和高档别墅等增量房,这部分业主属于富裕群体,对于税收缺乏敏感度。这种情况下房产税具有商品税的特征,房产税作为一种财产税是对社会财富存量的征收。比如上海的规定,房产税开征前拥有的房产无需纳税,这违背了房产税征收的宗旨。房产税的征收到底以土地和房屋合在一起交税,还是分开交税;是按照买时原值、租金、余额、面积等交税,还是按评估值为计税依据交税。如何合理的评估房屋的价值,免税区间如何设定,所有这些问题,在开征前,都必须妥善加以解决。
三、房产税的征收成本的问题
房产税是财产税,它的开征建立在对征收对象房产全面掌握的基础之上,要实现以家庭为单位认定第二套住房,就需要全国各地的房屋主管部门建立全面、实时和动态的居民个人房产购买和保有情况数据库。根据国外普遍经验,房产税征收是以房产价值为依据征收的,需要对房价进行评估,确定房产的地段、位置,核算出所属位置的税率标准。征税条件必须具备需要良好的土地和建筑物记录,但在国内,这些房地产登记信息往往是不完整的,评估机构从业人员数量和素质远远跟不上市场需求。
虽然国家出台各种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的政策,但在我国未来住宅市场上,房价仍然面临持续上涨的压力,房产税的征收将起到关键的作用,房产税的征收会带动投资成本的增加,投资成本的增加会抑制投资性的需求,促使房价理性回归,实现房价的软着陆。然而,针对房产税在我国重庆、上海两地的试点中所表现出的问题,对房产税的改革有以下建议与思考。
(一)扩大征税范围,实行统一的计税依据
目前,从试点情况看房产税征税范围比较狭窄,仅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但是,伴随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完全应该将农村的非农用生产经营化用房和企业化的事业单位纳入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我国应借鉴国外的经验,将实质上已经符合征税条件的房产纳入征税范围。实行统一的计税依据,现阶段我国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是房屋余值,但房产余值并不反应房产目前的市场价值,更何况针对同一房产使用两种计税依据会造成税负不公。因此,将计税依据统一改为房屋的评估价值或者现值较为合理,评估时应依据房屋的用途、地理位置、使用年限等因素并借助技术手段,公正、合理地对房屋价值作出评估。
(二)明确改革目标,建立合理税率体系
房产税的改革目的是为了抑制需求,影响供求关系从而调节房价,它的最终目的是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所以必须从完善税收体系的宏观角度来设计房产税。建立合理的,符合我国国情的税率体系。我们不仅要借鉴国外一些国家在房产税上兼顾社会公平的经验,又要吸取海外一些国家房产税率缺乏弹性,导致税收无法跟上社会进步的教训,建议在我国未来住宅市场上,可以采取有差别的浮动税率体制。
(三)降低税收成本,建立房产信息数据库
建立以云计算、云服务为基础的庞大房产信息共享库。记录从土地拍卖到谁购得房子、以及房屋的转手和买卖,可以为房产税的征收带来高效率和可靠的依据,有了完整而准确的房产信息数据,才有条件去执行有差别的浮动税率体制。从目前技术角度分析,建立全国统一的房产信息共享库是完全可行的,关键是要在制度上、流程上为房产信息共享库扫清障碍。
(四)完善房产税的相关配套政策,建立价格评估制度和税收征收监管制度。
为保证房产税的有效征收,需要设立健全不以营利性为目的的官方房地产估价机构来评估房产的价格。确定评估标准,公布评估方案,建立独立运作的监管机构,对税收征收进行监管,以避免出现逃税、漏税现象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钱津.如何遏制房价过快上涨[J].中国流通经济,2010(5): 27-30.
[2]赵彬.中国当代房地产研究专题之十四:中国土地制度分析[N].招商证券,2010-10-20.
关键词:税收本质;制度分析;公共财政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09)04-0032-05
一、税收与产权间的本质联系:新制度经济学的启示
在以交易费用概念为发端的新制度经济学体系中,产权理论一直居于核心地位。作为产权理论奠基石的科斯定理表明,在交易费用客观存在的情况下,初始产权的不同界定决定着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同时也表明,排他性产权的明晰界定和有效保护是实现市场交易进而增进效率的前提。由此使得以效率为主题的经济学将视角由单纯的资源配置层面深入到产权制度层面。在科斯奠基性论文之后,德姆塞茨、张五常、阿尔钦等进一步发展了产权理论。使得产权学派的研究更趋于精细化,在企业理论、产业组织理论、比较经济体制等方面得到广泛应用。但诺思教授则独辟蹊径,不仅在长期经济史考察基础上突出了产权结构对经济增长绩效的决定性作用,更重要的是把产权与国家紧紧联系在一起,进一步地将经济学对产权制度的关注引人到对国家及其财政制度关注上。
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市场交易不是物的交易而是附着在物上的产权的交易,但产权本质上作为一项排他性权利,需要强制力来予以保证实施。由于国家在强制力上具有比较优势和规模经济效应,能比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以更低成本实现产权的界定、保护与实施。因此从效率角度看,国家就天然合理地处于界定和行使产权的地位并使得国家与产权之间具有了内在联系:一方面,离开国家我们无法理解产权,毕竟如果没有国家法律的界定与强制力的保护,产权就是一句空话;另一方面,离开产权,我们也无法理解国家,毕竟国家的法律和权力就是旨在社会范围内界定和实施一套权利规则。因此,诺思认为,由于国家与产权的内在联系,国家可视为“为获取收入而以一组被称之为保护与公正的服务作交换”的组织,简而言之就是国家界定、保护产权以换取税收。笔者认为,虽然新制度经济学从未对税收本质予以明确概括过,但这一论述鲜明地表明了新制度经济学的税收本质观,即从规范意义上来说,税收本质上应是国家界定和保护产权的价格。
新制度经济学这一税收本质观既表明了税收存在的合理性基础,又划定了其合法性范围。由于国家凭其暴力潜能的优势介入产权时能有效降低产权保护和实施的成本,因而国家征税有其合理性基础,而税收则来源于政府――这一人与人交易所产生的合作剩余。考特和尤伦从无国家的自然状态到市民社会下国家这一思想实验即证明了这点。反之。如果国家获取收入时不是基于保护产权而是剥夺侵犯产权,那这样名义上的税收就不具有合法性。正如公共选择学派布坎南所认为的“只要承认,法律――政府的管理结构――具有生产力,那么就得承认国家有权从经济中取得部分有价值的产出。如果没有一种制度来保护所有权并使契约付诸实施,那么国家也就无权来分享总收入”。由此来看,税收关系着私人产权与公共财政、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间的界限,其与产权问的本质联系体现在:一方面,征税作为一个资源由私人产权转变为公共收入的过程,只有税收明确了产权才能明确。另一方面,如果没有私人产权保护就不能形成真正合法性的征税权力,所以也只有产权明确了,税收才能明确。
二、现有税收本质观之不足:制度视角的重新审视
对于税收本质,长期以来在财税学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建立在政治经济学基础上我国传统财政理论的税收本质观;二是建立在西方主流经济学基础上公共财政理论的税收本质观。但从制度视角来考察,两种税收本质观都尚存不足。
我国传统财政理论沿袭了国家分配论关于财政本质观的分析思路,明确表达了其税收本质观“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同时认为,税收与政治权力间具有本质联系,而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则是税收本质属性的具体表现。但笔者认为,从制度视角来看,长期以来我国传统财政学将税收本质定义为“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取得的财政收入”存在较大缺陷,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缺陷就更为明显了。我认为,税收与政治权力之间并无本质联系。国家征税固然要靠政治权力,但靠政治权力而获得的收入并不都是税收,诸如没收财产、通货膨胀等都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获取的收入。即使对其属性再加上固定性的限制,也尚无法与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的罚款收入相区别,因为后者在具有强制性无偿性的同时也另具有依据法律的固定性特征。所以,单方面强调政治权力仅能将税收与公债、收费等财政收入形式相区别,但却并不足以真正认识税收本质。我认为,如果离开私人产权是很难真正认识税收本质及其契约关系的,因为在私人产权不能确立或受侵犯下税收的合法性基础便难以确立。若单纯强调政治权力性,则可能导致并非保护而是侵犯产权的国家行为,并由此带来国家依政治权力而攫取的租金而并非真正规范意义上的税收。
公共财政理论则承袭了新古典主流经济学以资源配置为主题的分析视角,建立了以公共产品论为核心的理论体系。近十几年来,经过我国学者的不断阐释和倡导,公共财政理论作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理论,其税收本质观的理论逻辑日益清晰。即“税收是公共产品的价格”。应当承认,从资源配置视角看,把税收定义为公共产品价格有其合理性,特别在市场经济下更具有其积极意义。但从制度视角来看,这一对税收本质的概括也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从制度视角看,并不存在公共产品和直接意义上的公共利益。尽管公共财政论列举了路灯、治安等具有共同消费性质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所谓“公共产品”,但从公共选择的制度过程来看,任何一项支出议案都不可能获得一致同意,在多数票规则下就必然产生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强制甚至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强制,由此带来相应的受益方和受损方。部分人不仅被迫强制消费某种所谓的公共产品甚至还要为此而纳税。产生私人产品市场交易所不可能存在的消费和付费上的强制
性问题。(2)按公共财政论的税收本质分析,公共产品税收价格在实质上形成了类似市场的等价交换关系。我认为,政府作为事实上的垄断组织,其垄断定价总是在竞争价格和边际成本之上的,公共产品价格定义未能揭示出国家租金天然存在的事实,因此实际上并不存在类似于竞争性市场的等价交换关系。(3)公共产品理论的发展。按传统公共财政论对公共产品的分析,由于搭便车的存在使得市场无法提供公共产品而应通过政府征税来提供。但随着公共产品理论研究的深入,人们对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认识发生了变化。早在1974年,科斯通过调查就表明了完全符合公共产品概念的灯塔在英国早期主要由私人供给。而近年来对公共产品的实证研究特别是实验经济学的大量研究更是显示,除了政府之外,社区、非营利组织乃至私人等都可能提供公共产品。由此表明,政府税收与公共产品间并无本质联系,将税收本质界定为公共产品的价格也有失偏颇。
三、新型税收本质观的历史实证
上述分析表明,国家税收与政治权力、公共产品间均不存在本质联系,而与私人产权间具有本质联系,税收在实质上是国家界定和保护产权的价格。制度分析视角得出的这一新型税收本质观,其理论结论是能得到历史实证支持的。
考察西方发展史可以发现,凡在私人产权能得以确立的历史阶段就存在税收关系,反之则不存在税收关系,产权与税收间的内在联系十分明显。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来看: (1)产权一税收关系初始萌芽的古希腊罗马时期。在商品货币经济自发萌芽生成的这一阶段,城邦国家财政制度和私人产权制度间内在联系已开始萌芽生成。特别是古希腊时期的梭伦改革以及古罗马时期的罗马法,标志着城邦国家(或共和国)以法律形式确立了私人产权制度并予以保护实施。这一时期,就同时产生了对商人、自由民征收的市场税和财产税,而奴隶因既没有自身劳动力产权更没有财产权,故没有被征税的资格。㈣(2)不存在产权一税收关系的中世纪时期。在中世纪的欧洲,封建庄园制是最基本的政治经济组织和最基础的制度结构,此时既不存在排他性的土地所有权也不存在排他性的劳动力所有权,由此产生的是农奴与其庄园领主间围绕土地使用而形成的依附关系。由于产权的不存在性且此时国家并不介入私人产权安排,所以这一期间并不存在规范意义上的国家税收。国王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其自身领地收入,其不仅不对农民直接征税,而且对其诸侯领主也只依封君封臣关系而享受一些贡纳。(3)产权一税收关系扩展的市场经济初期。中世纪之后的欧洲在贸易发展与庄园制瓦解的基础上,产权制度与税收制度间的内在关系越来越明显。这一时期商品和要素的排他性产权逐渐形成,而这离不开国家的努力,各新兴民族国家则致力于扩张市场和提权保护。其目的是向以商业资本为代表的新兴财富征税。在此期间确立了包括商品税、财产税在内的现代税收制度,甚至随有限责任公司这一新型产权形式的出现而开征了所得税。(4)产权一税收关系稳固的市场经济成熟期。在西方市场经济发展初期阶段,国家和产权间的关系是单方面控制关系,即国家既可能出于长期税收利益而有效地保护和实施产权,也可能出于短期财政租金需要而随意侵犯产权。尤其当国家面临即时财政压力时更倾向于后者。但近代后期,西方各国在历经道路不同的财政立宪变革之后,在较为有效地保护产权基础上限制住了国家攫取租金的行为并同时赋予了税收合法性基础,从而为市场经济的真正发展、成熟奠定了基础性制度结构。
虽然我国历史文化传统与西方社会有很大差异,但回顾我国经济社会史同样可以发现税收与产权间的内在联系:凡在排他性私人产权难以确立的时期,也就难以存在明确清晰的税收关系,反之则反是。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来看:(1)自然经济时期的古代社会。在我国古代社会,国家及其法制从未承担起私人产权界定和实施的角色,有效率的私人产权也从未出现。㈣如作为中国古代最主要生产资料的土地。对其所有制性质虽存在学术争议,但一般认为并无真正意义上的完全排他性产权,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环境下国家仍然是终极土地所有者,而在秦以前更是典型的土地国有制。在没有私人产权及国家不介入产权界定的基础上,就没有真正规范意义上的税收,其表现在现实中就是租税难分。我在中国财税史中能找到这么几句啼笑皆非的话“《广雅》:赋,税也”、“《说文》:税,租也”、“《说文》:租,田赋也”、“《广雅》:租,税也”。(2)传统计划经济时期。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经过社会主义改造之后确立了全面公有制的产权结构。在排他性要素产权不存在的情况下,也不存在明确的税收关系。可以看到,这一时期国家主要靠国有企业利润上缴而获取收入,税制曾高度简化至名义上只存在工商税这一税种,但这一税种在实质上也并无存在意义。因为此时作为国有产权主体的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不存在你我界限,采取利润上缴还是税收只具管理上的意义,此时税利之分在本质上是根本分不清且没必要区分的。(3)转轨与市场经济时期。自1978年市场化改革开始,在以国家主动放权让利为起点下,市场化改革过程就是一个排他性产权日益形成的过程,也同时是一个国家越来越需要并越来越多地从私人产权而非国有经济中获取收入的过程。税收与产权间的内在联系已日益明显,尤其是2004年的私产人宪,在立宪层面上明确了私人产权与公共财政间的内在联系。
四、确立新型税收本质观的现实意义
我认为,明确从产权界定和保护出发来确立新型税收本质观,具有如下积极意义:
(一)有利于明确我国公共财政的立宪实质
经过长期的理论争鸣,目前我国财政理论界对市场经济与公共财政间的内在联系已基本取得共识,实践中也早已确立构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公共财政改革目标,但在公共财政及其公共性内涵的理解上尚存分歧。囿于西方主流经济学资源配置的视角,主流观点是从为市场提供公共产品、弥补市场失效的角度来定位公共财政。但从制度视角来看,市场交易不是表面上的资源配置而是其背后的权利配置,排他性产权的界定和保护是市场交易的前提与基础。而国家则在其中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理论逻辑与历史逻辑都表明,政府既可能有效地保护产权,也可能出于短期财政需要而随意侵犯产权,而只有产权通过立宪层面对政府权力施以硬性约束时才能予以有效克服。因此,基于产权与税收间的内在联系,树立新型税收本质观有利于在制度层面明确我国公共财政的立宪实质。没有私人领域就没有公共领域,没有私人产权保护就不能形成真正合法性的征税权力。公共财政以市场经济为基点,而市场经济以产权为基石,产权则系于财政立宪,这应是我国公共财政构建的实质内涵之所在。
(二)有利于阐释我国税收法治的根本内涵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公共财政是法治财政,
这些都已是基本共识。但对于税收法治的理解,通常都只停留在税收征纳关系法治的功能层面上,而树立新型税收本质观则能从立宪层面上阐释税收法治的深层内涵,即要从个人权利对国家公共权力的制约上来阐释税收法治问题。我认为,从产权一税收本质联系出发,征税的过程就是一个私人产权变为公共收入的过程。纳税人作为一个整体,在征纳关系上与国家间形成委托关系,其之所以同意将私人产权让渡为公共收入,是为了换取国家的保护和公正。按照现念,这种保护包括财产权、生命和自由,从而产生一个建立在个人产权(权利)交易基础上的公共权力。因此,在征税权力关系上体现的是立宪层面的社会契约关系,并在此契约下形成征纳双方平等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由此构成了税收法治的元规则,而各项税收法治的具体规则则奠基于其上,涵盖了税收法定主义和受公众规范约束的预算全过程,也由此才能对国家权力和国家单方面获取租金的行为作出约束和限制,从而奠定财税法治的基点。
(三)有利于树立以人为本的治税理念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更是当前时期税务行政工作根本性的指导思想,并已在尊重和保障纳税人权利等问题上得到了较多讨论。而我认为。新型税收本质观从公民权利本位出发有利于在理论源头上进一步明确以人为本的治税理念。当我们明确从私人产权界定、保护和实施角度来看待税收本质的时候,可以看到,一方面个人权利(包括产权)需要国家权力的界定和保障,否则就没有产权也不存在市场交易;而另一方面,国家权力来源于税收并从属于个人权利,私人产权开辟了私人领域进而在立宪层面上界定了公共领域和政府权力的合法性范围。由此可以认为,包括产权在内的公民个人权利具有本源性的终极意义,而国家权力及其征税权在立宪层面上受限于私人产权,其不仅不能侵犯和危害公民产权,而且必须以公民产权的保护为前提和基础,以实现公民各项基本权利为目的和方向。正是这种以人为本的公民权利观构成了国家理财治税的权力基础和合法性范围。
(四)有利于构建和谐税收的制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