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踽踽独行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踽踽独行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踽踽独行范文第1篇

也许有时候我们回忆起来都感觉以前特别幼稚啊,特别愚蠢,但是我觉得也没有关系呀,因为每个人都是在不断的成长的,只有真正得到成长了,在回首往事的时候,才会觉得以前特别傻,特别愚蠢。

假如我们在回首过去的时候,一直都觉得以前是特别厉害的,而现在越来越不堪,这又是一种怎样的发展趋势呢?也许我不说大家都能够想得明白。

从前我也交了那么多的好朋友,但实际上也只是我自以为的好朋友而已。我们在网上聊天,通过邮件,发短信,通过各种渠道进行交谈,可是到最后一见面还不是分道扬镳。

因为他抽烟,我不抽烟。

踽踽独行范文第2篇

(BEYOND人生)

角色设定:

萧 磊 出身普通家庭,父亲警察,母亲医生,

外表粗狂,内心细腻,独自长大,性格内向、固执

高 博 出身书香门第,父母皆为老师,

长相斯文,感情丰富,深受父母影响,缺少主见

杨 帆 出身富裕家庭,父亲商人,母亲主妇,

外形阳光,开朗大方,自信聪明,善于交际

故事梗概:

三个大学生因有很多共同爱好而成挚友,都对自己喜爱的故事拍不成心想的影视作品而倍感失望,遂有了一个共同的梦想:组建自己的公司,按照自己的意愿,拍出喜欢的作品。

高博迫于现实放弃了……

杨帆在追梦时迷茫了……

萧磊一人孤独的坚守,成功才刚刚开始……

第一场:

场景:萧磊书房或卧室

人物:萧磊

时间:深夜

(画面从大楼上一室独自映出的灯光切入)

(镜头细节特写)

(深夜,电脑桌上有音响,电脑椅后面是单人沙发,边上是茶几,门后是垃圾筒,暗淡灯光。

萧磊呆坐在电脑前,看着电脑屏幕,屏幕上只有WORD界面,上面只有俩字:独行

右手燃着烟,背靠在椅子上,电脑前的烟灰缸已塞满了烟蒂,周围洒落着烟灰。两盒烟和打火机放在旁边,一盒烟已经空了,一盒刚刚打开。

萧磊坐直身子,把烟抿灭,压下WORD界面,打开百度页面,搜索BEYOND,点击进入,点开百度TING,音箱里传出BEYOND的《AMANI》的歌声,起身,把烟灰缸的烟灰和空的烟灰盒倒入垃圾桶,点上一根烟,将烟,火,烟灰缸都放在茶几上,坐在了沙发里,躺着,闭上了眼睛)

第二场:

场景:普通小饭馆

人物:萧磊,高博,杨帆,饭店老板(近三十岁,大学师哥),大厨,两个女服务员

时间:冬季晚九点

(一组小音响,放着BEYOND的《AMANI》,画面由此切换),

(小饭店,五、六张桌子,门口是收银台,坐着老板,低头拿着计算机在清帐,里面坐着两桌,一桌是厨师和两位女服务员在闲磕瓜子,最靠里的一桌坐着三位主角,面色潮红,头发凌乱,斜靠在椅子上,外套披在椅子后面,上身毛衣,桌上放着吃剩的四盘菜:油炸花生米,酸辣土豆丝,蒜泥黄瓜,青椒炒蛋。盘子很大,筷子随意的搁在盘子边,每人面前一个一次性纸杯,里面是半满的啤酒,旁边是吃完的“大碗”白米饭碗,桌子上放着一只白的空酒瓶,三瓶快见底的啤酒,地面放着七、八只空的啤酒瓶。)

杨帆(身子前仰,手中拿着酒杯):将来公司,我看就叫龙腾,我们要象巨龙一样腾飞在神州大地,来,干,

高博(坐直身子,拿起酒杯):这名字不错,我妈老说,立足现在,展望未来,我们这就叫立足西安,放眼世界,龙腾,不错,萧磊,你觉得呢

萧磊(斜靠在椅子上,挪了下身子):龙腾,恩,霸气的很,应该还没人注册吧。你俩觉得我们先拍《诛仙》好,还是先拍《庆余年》好

杨帆(看向萧磊):你爸给你取名真没取错,石头,不开窍,何况还三块石头。我们还没钱成立公司,你就在这想拍那部小说了?

高博(大笑):就是,我妈老说,人如其名吗,

萧磊:你别老是我妈说,我妈说了,这么大了都断不了奶,离不开妈,你还没让您家里那两位园丁教育够啊

高博:我说我妈怎么了,看咱这名字,博,取学识渊博之意,就我妈给取的,只是我就不爱读书,所以跟这个博字没沾上边,你倒是想说呢,你爸你妈怎么教你?一个当警察,一个当医生,你从小有人管吗?还不自己一个人呆着看书?现在在这装上文学青年了

萧磊:我一个人活,我自在,你这就是羡慕嫉妒恨

杨帆:行了,你俩别掐了,来,为我们未来的龙腾干了。

高博:三个石头,撞了南墙不回头……

(萧磊继续看着杨帆,刚想要开口)

(镜头外声音:老板:你们仨走不走了,关门了,关门了)

杨帆:师哥,马上走,马上走

萧磊:是该走了,来,干了走

(三人碰杯,起身,穿上衣服,萧磊,高博在前,杨帆在后),

萧磊:师哥,我们先走了

高博:师哥,走了,今天吃的好饱,明天再来

(萧磊,高博先后出了门,杨帆留在最后结账,一边结账,一边闲聊)

杨帆:师哥,您这店生意不行啊,要不是我们几个,早就倒了吧

老板:你就咒我吧,有你们几个我才倒了血霉,你看看,现在都几点了,三个大男人,呆了俩小时才点了这俩菜

杨帆:我们不是穷吗?师哥,要不你和我们合伙吧,我们三个要开公司,拍电视,发大财

老板:好好好,那我就祝你们发大财,发了财别忘了我这师哥。你们三个,光吃白饭不点菜,要来的人都这样,我这生意没法做了。亏得我就认识你们仨。我这小店生意熬了二年,好不容易好转,你就别把我往沟里带了

杨帆:看你说的,我们怎么说都是BEYONG的铁杆,我能坑你吗?

老板:行了,快走吧,路上小心点

杨帆:师哥,那我们走了

(杨帆边出门边回头打招呼。)

第三场:

场景:小饭馆门口

人物:萧磊,高博,杨帆,两个路人

时间:冬天晚十点

(三人站在门口,敞着怀,饭店里传出BEYOND《海阔天空》的歌声,远处有两个路人在前面走。三人慢慢前行,随着音乐哼唱着,到副歌时一起嘶喊)

(背影特写,杨帆在前在中,高博,萧磊落后半步)

第四场:

场景:公交车站

人物:萧磊,高博,杨帆,群众若干

时间:白天

(配乐BEYOND《不再犹豫》)

(三人西装,提着公文包在公交车站等车,每人单独拍摄,坐不同的车)

(萧磊旁白:)

我和挚友高博,杨帆毕业后,一起留在了西安这座城市。营销专业的杨帆做了房产销售,法律专业的高博在律所当个小弟,而中文专业的我在一家小公司干文员。白天我们各自忙碌着(接下场画面)

第五场:

场景:城中村出租屋

人物:萧磊,高博,杨帆

时间:晚上

(接上场画面)

(三人光着膀子,围着个小板凳,上面只有花生米,喝酒)

(萧磊旁白:)

晚上聚在小屋里,喝着小酒,道着辛苦,聊着未来,写着小说。梦想着,坚守着

第六场:

场景:出租车停靠点,

人物:萧磊,高博,杨帆,两个出租车司机

时间:白天

(高博旁边放着行李包,三人低头抽烟,沉默无言)

(一辆出租车靠近停下,高博挥手让他开走)

杨帆(把快抽完的烟泯灭,看向高博):你真要走?我们不是说好要一起努力,成立龙腾,拍我们自己喜欢的东西吗?我们这三年已经写了好几十个本子了

高博(低着头,抽着烟):我妈给我打电话说,最近我爸身体越来越差,让我回去

杨帆(拿出烟,一人发了一根,自己点上):我们刚写的本子,前天不是让人收走了吗?我们就快成功了,你舍得现在走?

高博:三年了,我们什么都没成,我不能再等了,回去准备考公务员。我爸我妈老了。父母在,不远行啊.你们俩也考虑考虑将来吧

(三人叹气,萧磊伸手拦下了一辆出租车)

杨帆(紧紧拥抱高博):保重,

萧磊(紧紧拥抱高博):一路顺风

(高博一句话没说,眼泪流了出来,回头提起包就上了出租车)

(萧磊,杨帆抽着烟,望着出租车,眼中含着泪)

第七场:

场景:城中村出租屋

人物:萧磊,杨帆

时间:白天

(杨帆坐在床上,萧磊站在他面前,两人神情激动,萧磊手中拿着剧本,杨帆抽着烟,地上很多烟头)

萧磊:你为什么允许他们把剧本改成这样

杨帆:不改,人家就不用

萧磊:不用就不用,我们留着以后自己用

杨帆:留着?我们这四年都找了多少公司了,好不容易有人看上一个。留着?我们吃什么,喝什么,什么时候才能把我们写的拍成电视

萧磊:高博一年前走的时候,你不说就剩我们两个也要坚持下去吗?成立龙腾,拍我们自己喜欢的作品,现在这样做就是在糟蹋我们自己

杨帆:不错,我们是要拍自己的作品,可现在我们什么都没,这就是现实,我们必须实际点

萧磊:实际点?实际点就是要把剧本改成这样?要卖,你卖你写的,我的不卖

杨帆:好好好,你就继续守着你那些本子吧

(萧磊把剧本扔在了地上,转身离开了出租屋)

第八场:

场景:城中村出租屋

人物:萧磊

时间:晚上

(萧磊抽着烟在电脑前码字,烟灰缸里盛满了烟蒂)

(配乐BYDONG《谁伴我闯荡》)

(萧磊旁白:)

六年来,我独自一人挣扎着,编织着曾经的梦。白天做着小职员,晚上笔耕到深夜,写了改,改了写,不停的给各地公司投送我的作品,然后苦苦的等待回音,只是失望多了慢慢都有点麻木了。两年前高博考上了老家的公务员,不久后就和单位同事结婚了,现在连孩子都有了,看着他孩子可爱的照片,我都羡慕的流泪。杨帆和我一样仍然未婚,两年前跟我大吵一架后,胡乱卖掉了自己的作品,回家继承了父亲的公司,希望能借助家里的力量组建自己的制作公司,可商道艰难,他只是忙碌的支撑着家族的事业。不久前,一个风险投资者找到了我。

第九场:

场景:萧磊书房或卧室

人物:萧磊

时间:深夜

(画面切回第一场,音响里传出了《再见理想》)

(萧磊闭着眼,躺在沙发上,传来了手机响的声音。萧磊从裤子口袋里,取出手机,上面显示是:高博。萧磊接起了电话)

萧磊:喂,还没睡呢

(手机里的高博):没呢,刚在网上看了你制作的《而立的春天》,不错,这不给你打个电话祝贺下吗

萧磊:都才开始,公司乱着呢,刚拍了一部,还不知道反响怎么样呢

(手机里的高博):慢慢来,都会好的,龙腾到底是让你整起来了,

萧磊:你最近过的咋样?有时间继续写点东西,我还想拍你写的呢

(手机里的高博):我哪有那美国时间,不说了,儿子在哭,我先挂了

萧磊:好,改天联系。

(萧磊挂了电话,站起来,坐在电脑前,把手机放在旁边,切出WORD界面,写下“2005年”,这时手机响了,手机上来电显示是杨帆,萧磊接起电话,走向窗边。)

备注:

独行:一个人追梦的过程往往是孤独的

BEYOND人生:取超越之意,作者是BEYONG歌迷,而且BEYOND歌迷众多,有利于网络宣传。

配乐:节选用BEYOND歌曲中反应主题的段落

踽踽独行范文第3篇

一、刑事证据国际性准则的基本内容

在比较两大法系法治国家证据制度的基础上,结合联合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的相关刑事司法准则,我们认为,证据制度国际性准则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 刑事证据制度设计和运行的宏观背景-无罪推定原则

联合国《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项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假定为无罪。”作为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刑事司法均贯彻了这一原则,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和一些地区性国际组织制定的其它刑事司法准则中也明确的规定了该原则。1 在证据制度中,无罪推定原则确立了司法的主体性理念,确立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证据制度中的主体地位。也即是说,刑事证据制度的设计和运作不再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成单纯的获取证据的客体、司法的奴隶,而将其提高到一个自由的、自我决定的主体性地位。

(二)追诉机关承担有罪的证明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

依据无罪推定原则,侦控机关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成立的证明责任,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包括有罪的证明责任和无罪的证明责任)。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从消极方面讲,享有沉默权,可以不说任何话;从积极方面讲,作为诉讼主体他可以在明智和自愿的前提下放弃沉默权开口为自己辩护。但侦控机关不得强迫其自证其罪。联合国《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 第14条第3款(庚)项规定“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其他国际性法律文件和国内法也予以确认。3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代表性国家如英、美、法、德、日、意等普遍确立了沉默权和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

对于无罪推定原则、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和沉默权之间的关系,意见不尽一致。我们认为,无罪推定原则作为公认的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和沉默权是其涵义的当然延伸和保障。如《欧洲人权公约》中没有直接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或沉默权,但欧洲人权法院通过判例实际解释该公约时认为,沉默权包含在无罪推定原则当中,并认为它既适用于预审和审判阶段,也适用于警察讯问阶段4 .《美洲人权公约》中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作为无罪推定原则的最低限度保证之一5 .

(三)取证手段文明化、人道化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出于追诉犯罪需要而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处于受追诉地位,但他作为法律上无罪之人,在诉讼中属于主体地位,享有普通公民应当享有的人格尊严和意志自由。因此,以文明、人道的方式或手段收集证据,尤其是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维护其作为诉讼主体的人格尊严,早已是人类法治文明的基本要求。联合国《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第8条规定,“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联合国《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宣言》第2条规定,“任何施加酷刑的行为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都是对人的尊严的冒犯,应视为否定联合国宗旨和侵犯世界人权宣言所宣布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加以谴责。”联合国《执法人员守则》第 5条规定:“执法人员不得施加、唆使或容许任何酷刑行为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也不得以上级命令或非常情况,作为施行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理由。”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法中基本上确立了证据收集手段文明化、人道化的原则。

(四)证据收集规则-司法令状规则

强制性证据调查和收集行为原则上必须事前获得法官的授权,只有在紧急和必须的情况下才可以未经批准而实施,而且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必须事后不延地交由法官审查。世界刑法大会《关于刑事诉讼中人权问题的决议》第8条规定,“影响被告人基本权利的任何政府措施,包括警察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有法官授权,并且可受司法审查。”第9条规定,“除第8条所述情况外,任何由警察采取的措施或起诉机关的关于强制措施的决定,均应在24小时内取得法官的认可。”英、美、德、日、意等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普遍确立了法官事先授权的司法令状制度。

(五)证据排除规则

证据排除法则是规范侦查机关机关的取证行为,要求其严格遵循正当化证据收集程序。从各国国内立法来看,排除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已成为共识和普遍做法,对于物证的排除各国做法不一,但总体趋势是严格限制收集物证的方式方法,并辅之以严格的内部纪律制约和有效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机制。世界刑法大会《关于刑事诉讼中人权问题决议决议》第10条规定,“任何以侵犯基本权利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包括任何由此派生的间接证据,均属无效,而且在诉讼程序的任何阶段均不得采纳。”第11条规定,“严重侵犯隐私基本权利的证据方法,诸如窃听,必须是经法官命令进行并且法律明文规定的,方得接纳为证据”。联合国《禁止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5条规定“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控施用酷刑者刑讯逼供的证据。”6

(六)庭审证据调查采用直接言词方式,证人需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是被告人享有的与证人对质权的当然要求,联合国《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项规定,“在受审时,有资格在同等条件下可对与其不利和有利的证人进行讯问”。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二、中国刑事证据制度现状

中国现行的刑事证据制度,既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也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在陪审团基础上逐步形成的“规则式”证据制度,理论上一般将其概括为“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其总体特征是,立法对证据的规定很少,没有系统的证据规则,证据法内容比较粗糙、片面,对司法人员调查、审查判断和采纳证据等方面缺少约束。在实践中,证据收集、审查判断以及采纳与否随意性大,在相当程度上处于“衡证无方”的状况。具体而言,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没有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同时,第162条规定了,“证据不足,(应当作出)所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此外,对旧刑事诉讼法中检察机关作出的定罪免刑性质的免于起诉予以废除,改为不起诉,以体现法院统一定罪权。对这些规定,在理论界一般认为,刑事诉讼法是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因素或内核,但立法机关权威人士关于该立法的有关解释说明中没有承认,相反认为:“封建社会采取有罪推定的原则,资产阶级针对有罪推定提出了无罪推定。我们坚决反对有罪推定,但也不是西方国家那种无罪推定,而是以客观事实为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法院判决有罪前推定为无罪。因为,如果这样规定,在法院判决前推定为无罪,那侦查机关为什么还要进行侦查?!为什么还要采取强制措施?!既然推定为无罪,那么检察机关为什么有的还要审查起诉?!法院为什么还要开庭审理?!我们坚持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在法院判决有罪前,不能说是罪犯,但也不能说就没有犯罪嫌疑,而是实事求是,进行侦查,客观地依法收集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各种证据,是否犯罪,最后由法院根据事实来审判确定”7转贴于

2.证明责任分配不合理

《刑事诉讼法》中对证明责任的规定比较混乱,具体而言,有四方面体现:(1)法官承担证据收集和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的责任,《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第15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在司法实务中,公检法三家联合办理刑事案件混淆诉讼职能分工的情况较多,这与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第10条规定的“检察官的职责应与司法职能(这种司法职能专指审判职能)严格分开”明显不符。(2)证人不享有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权,《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3)嫌疑人、被告人不享有沉默权,而负有“如实供述”义务,《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第95条规定,“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4)对于辩方应否承担、在哪些情况下应当承担以及承担什么性质的证明责任有规定,如没有明确对非法取证行为应由谁承担证明责任等问题。由于立法上不明确,实践中滋生了诸多弊端,在法庭上经常可见到检察官(有时甚至还包括法官)要求被告人对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举证的场景。

3.证据收集方法非法治化。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其一,强制性证据收集行为缺少司法控制。依目前的规定,除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由司法机关之一的人民检察院批准外,其他所有的强制性证据收集行为如搜查、扣押、对人身和邮件的检查等均由追诉机关自行决定,而且事后基本上不受外部审查、监督和制约。其二,搜查、扣押、检查等行为限制性适用条件极少,如搜查、检查的时间、地点、范围等在搜查令中基本上未有强制性明确规定。其三,虽然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是对于侦查机关审讯嫌疑人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没有任何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通过熬夜、车轮战、疲劳战乃至殴打等刑讯逼供方式获取口供的现象比较普遍8 ,1998年中国就查办了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有关的犯罪案件1469件9 ,2000年最高权力机关的执法检查报告也指出,刑讯逼供已经成了司法实践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10 .其四,技术侦察措施秘密化和非法治化。依据《国家安全法》和《警察法》的规定,侦察机关可以采用技术侦察措施,实践中也在比较广泛的运用,如通讯监听、测谎、密搜、秘捕,等等。但是,目前这种运用基本上是侦查机关自行决定秘密进行,法律对于哪些属于技术侦察措施,如何采用、如何进行规范等问题没有相关规定。

4.证据资格(可采性)不明确。中国刑事诉讼中一直强调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所有事实都是证据11 ,不大重视证据收集程序的合法性,司法实践中,通过违法手段如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比较普遍的被采纳为证据。1998年,两高通过司法解释确立了非法人证(包括嫌疑人、被告人口供、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排除规则12 ,其目的旨在通过证据排除来威慑和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口供现象,但其具体范围和详细的操作性规定缺失使有限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是一纸空文。

5.庭审证据调查一定程度流于形式。中国刑事诉讼贯彻诉讼阶段论,认为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是并行的三个独立的阶段,审查起诉和最终判决主要依据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庭审中的证据调查对于认定事实的意义和作用并不十分突出。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这种状况并没有实质性改变。而且,由于相关配套制度如证人不作证的责任、证人补偿、证人保护没有落实13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些证据调查制度如交叉询问、证人出庭作证、质证等,得不到充分贯彻执行14 .被告人也没有权利要求在法庭上与对他不利的证人进行对质。

三、中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展望

由于中国刑事证据制度存在上述不足,加上宏观法治环境不尽人意,尤其是司法人员素质普遍偏低,监督机制乏力,在这样的环境中滋生出了比较严重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实,这已引起中国国内最高决策机关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WTO的加入,人权保障的要求,以及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中国刑事证据制度这种滞后状况已不适应时代的需要。目前,刑事证据法的制订已列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有关法律草案,目前已经交由各方讨论。学术界的研究讨论很热烈并提出了一些供立法机关参考的意见。我们认为,依照前述刑事证据制度的国际性准则,中国的刑事证据制度主要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明确在法治理念下,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于两个方面:其一,防止、限制司法人员的恣意专断、滥用权力以遏制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这是现下依据中国国情制定刑事证据法应当遵循的首要价值取向;其二,充分保护当事人及其他涉讼公民合法权益。

其次,在具体制度设计上着重规定以下内容:

1.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作为刑事诉讼和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

2.合理分配证明责任。证据法应在肯定无罪推定原则基础上,明确控方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不负有包括证明自己无罪和罪轻证明责任。法官不承担证据收集责任。

3.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赋予证人拒绝自证其罪特权。

4.确立司法令状规则,对侦控机关采取的涉及涉讼公民重大权益的证据收集行为实施由法院进行的司法控制。如拘留、逮捕、搜查、扣押、强制检查、查封、冻结以及秘密侦查等要由专门的法官进行审查和令状详细限制范围才能进行。

5.限制证据收集的方式方法,如对于讯问应当规定,讯问的时间原则上应当在白天进行,每次讯问的最长时间以及前后两次讯问的时间间隔等内容。

6.明确规定因取证方式不合法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资格,尤其是非法口供和证人证言。程序性事项尤其是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明确规定由控方承担。

踽踽独行范文第4篇

摘 要 票据法21条之规定,与第10条之规定类似,并无存在之必要,同时退一步讲,如果涉及当事人以诈骗手段骗取钱财,则是由其他相关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当基础关系无效时,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不当得利请求免除债务并涂销签名或返还票据,或以他方不当得利为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

关键词 票据无因性 完善

一、票据法之修改

学界对票据法修改之建议,多集中于对《票据法》第10条之批判,理由大抵认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一项公认的世界性法律原则,而我国《票据法》第10条第1款将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放在一起规定,此规定无论与立法技术上抑或法律价值上都不可取。此外,据多数学者之观点,此条规定是有使票据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行为有因之效果,无论从历史上、实用主义论上、票据法之作用及特性上,皆有不妥之处。

除此之外,笔者以为我国《票据法》第21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的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这是对票据无因性之破坏。因为是否为承兑以及付款行为,完全是依被委托人之自由决定,即使没有可靠之资金,被委托人也完全可根据自己意思而为承兑或付款。因此票据法21条之规定,与第10条之规定类似,并无存在之必要,同时退一步讲,如果涉及当事人以诈骗手段骗取钱财,则是由其他相关法律规范进行调整。

据此,笔者认为,此两条之规定并无存在之必要。就此两条规定之目的而言,无非保障交易之真实,保障交易安全,完全可由其他负责调整基础关系的法律进行规范,例如涉及欺诈等,则已经有刑法及合同法等进行规范。而就此两条规定产生之法律效果而言,只能产生债务人可以据此俩进行抗辩,否认他方票据债券的存在。因此,笔者建议废除此两条规定,改为规定当基础关系无效时,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不当得利请求免除债务并涂销签名或返还票据,或以他方不当得利为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这一修改,坚持了以票据无因性为原则,避免盲目扩大票据基础关系对票据关系的影响范围,强调了票据的基础关系仅可以作为直接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加强了票据的无因性,有利于促进票据的流通性,实现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票据流通的效率与安全。

二、行政规章应相应完善

对于规范票据行为之行政规章,我国主要为中国人民银行所制定之各项相关规定,其中又以《支付结算办法》为主。审视《支付结算办法》,笔者认为,主要应修改或删除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此规定第1款,为对《票据法》第10条之复述,不必存在之理由已如前文所述。此规定第2款,乃将《票据法》第10条第2款以及第11条第1款前半部分结合起来,主要涉及我国票据制度中之对价制度。而据我国《票据法》第10条第2款、第11 条之规定,以及《支付结算办法》第 22 条第 2 款之规定,持票人取得票据若未给付对价或相当对价,则并不享有票据权利,除非其是因税收、继承、赠与而取得。虽然司法解释第 14 条规定债务人据票据法第10条规定对抗经背书转让之票据的持票人,法院不予支持,但适用时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司法解释并未规定不得就《支付结算办法》之规定而抗辩;二是直接当事人间若未给付对价则持票人仍无票据权利。此种规定,笔者认为很不完善。第一个问题是立法技术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晚上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关键在第二个问题。债务人为票据行为,实质上是债务承担,据民法理论,债务承担当为无因行为,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原因,一旦为债务承担,即须履行其义务。就票据法律关系而言,对价关系也是作为原因关系的一种,根据我国票据法之规定,票据行为为单方行为,出票人制作票据即须承担票据责任,也就是说无论当事人出于何种目的,一旦为此债务承担行为即负票据债务,而他方接受票据后即享有票据债权,因此规定欠缺对价时他方不享有权利实与传统理论相违背。

据此,笔者认为,对价欠缺并不能导致票据关系之无效。因为法律对于给付对价之要求,意在保障真实之交易,意在防止无法律上原因而获得利益,亦即不当得利之发生。因此,我国完全可参照台湾地区立法,将《票据法》第11条之规定修改为不给付对价或相当对价则不能取得优于前手之权利,去掉《票据法》第10条及《支付结算办法》第22条之规定。亦有学者以为,《支付结算办法》第 82 条、83条、92条等之规定亦不妥,因为此种规定将资金关系、交易关系等列入银行审查之范围,既加重了银行负担,又与无因性相冲突。但依笔者看来,从时间上来说,此种规定确实加重了银行之工作负担,然就规定本身来说,《支付结算办法》本身即为对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之行政规定,因此其对银行从事相关业务之规定并无太大不妥。因为银行审查资金关系、交易关系原本就是为其决定是否承兑或付款做准备,若其规定资金关系欠缺、交易不真实,当然可以自主决定不以承兑或付款。只是一旦为承兑,票据关系有效,银行即须付款。

三、司法解释应与法律相吻合

相对于《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票据无因性原则持比较肯定之态度。然而,司法解释之如此态度,恐有委婉改变《票据法》规定之嫌,如《规定》第14 条,即为对《票据法》第 10 条、第 21 条之一种隐性修改,且不从价值上判断其进步性,但从我国目前立法理论上说,如此做法实有不妥。因此,在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的同时,亦须对司法解释进行相应的调整,以期形成一个协调统一的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杜德莱•理查逊.流通票据及票据法规入门.复旦大学出版社.1990.

踽踽独行范文第5篇

在阿根廷发行的纪念邮票上,怎么会出现我国研制的仪器呢?

原来,从1999年开始,阿根廷就开始与我国进行科技合作,国家天文台与阿根廷圣胡安大学筹备建立了一个新的卫星观测站,开展合作观测与研究。由于圣胡安气候干燥、晴天多,年均有多达约300个可观测日,非常适合进行包括卫星观测在内的天文观测。随后,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与国家天文合研制了这台第三代高精度卫星激光测距仪(发射和接收口径分别为25厘米和60厘米),如图1所示。

仪器于2005年底安装在圣胡安大学的费利克斯•阿吉拉尔天文台,2006年初完成调试,并投入运行,测程和精度等主要指标立即达到了国际激光测距服务组织的规范,获得正式台站编号7406。该系统结果的总体指标在2006年位列全球第六名,这是我国卫星激光测距(SLR)观测历史上的最好成绩;2007年又进一步,位于第五名;2008年则跃居全球第三名(总观测量和对观测难度较大的高轨卫星的观测量居全球第二名)。

为了支持和纪念中阿科技合作,阿根廷于2009年度发行了这枚纪念邮票。

什么是卫星激光测距

卫星激光测距(satellite laser ranging,简称为SLR),是利用安置在地面上的卫星激光测距系统所发射的激光脉冲,跟踪观测装有激光反射棱镜的人造地球卫星,以测定测站与卫星之间的距离的技术和方法。

卫星激光测距是卫星单点定位中精度最高的一种,已经达到厘米级。它可以精确测定地面测站的地心坐标、长达几千千米的基线长度,卫星的精确轨道参数,地球自转参数、地心引力常数、地球重力场球谐系数、潮汐参数以及板块运动和地壳升降速率等。

卫星激光测距技术的出现,为空间大地测量学家族增加了新的成员。这个家族还包括卫星雷达测高、甚长基线干涉测量、月球激光测距、全球导航卫星系统、合成孔径雷达干涉测量、卫星多普勒定轨定位系统和精密测距测速系统等7种技术。卫星激光测距的观测距离,可以抵达距离地球约38万千米外的月球,精度为厘米级。

卫星激光测距的出现与科技的进步密不可分。1957年10月4日,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由前苏联发射成功。20世纪60年代初,梅曼的红宝石激光器研制成功。这两大技术,为卫星激光测距技术的诞生提供了物质基础。

卫星激光测距的原理,就是利用安置在地面卫星观测站的激光器发射的激光脉冲,测定从地面卫星观测站到配置了角反射器的卫星之间的距离。

激光脉冲从卫星观测站的激光器发射到卫星上,被在太空飞行的卫星上的角反射器反射,再回到卫星观测站。因此,激光的传播时间和光速的乘积,为卫星观测站到卫星之间距离的两倍。

卫星激光测距的系统构成

实现卫星激光测距,需要卫星激光测距系统的支持。该系统主要包括以下3部分:

一是空间部分的激光测距卫星。

这些卫星可以是专用的地球动力学卫星,也可以是遥感卫星和科学实验卫星,还可以是全球导航卫星,比如美国的全球定位卫星、俄罗斯的格洛纳斯卫星、欧盟的伽利略导航卫星、我国的北斗导航卫星中的中高轨道卫星等。它们的共同之处在于卫星上都配备了角反射器。角反射器的重要特性就是可以把从地面卫星观测站激光器发出的激光,与入射光平行地反射回去。

下图3为我国某高轨北斗导航卫星的角反射器阵列。

二是地面部分,包括激光器系统和天文望远镜系统。

激光器系统由激光发生系统、激光发射和激光接收系统几部分组成。望远镜系统和激光器系统紧密连接,激光发射和激光接收系统的镜头都安置在望远镜上。天文望远镜的作用主要是跟踪和捕捉在轨卫星,并搜集从卫星反射回来的激光脉冲信号。

三是电源、控制和标校等系统。它们包括:时间间隔计数器、时间系统,用来控制和记录激光脉冲的发射和回波时刻。标校系统,用来标定测距系统误差,特别是距离和时间偏差。电源和冷却系统。

此外,还有计算机系统,主要用来下载卫星星历,预报可以观测的卫星,生成观测卫星列表;控制激光器和望远镜系统;观测数据的处理和传输等。

以上几大系统,都需要观测人员的操作和控制。观测人员的操作水平和敬业与否决定了卫星激光测距的观测数量和精度水平。当然,科技的发展,也会极大提高观测的效率。第一代卫星激光测距仪器,需要一个小组进行操作,每个晴朗的夜晚,不过才观测到几颗激光测距卫星。第三代卫星激光测距仪器,可由一个人单独操作。一位优秀的观测员,在天气条件好、仪器性能良好的情况下,最多可以观测到40多次激光测距卫星。

配备了角反射器的卫星,都可以用来进行卫星激光测距。按用途区分,激光测距卫星可以区分为4类:专用地球动力学卫星、地球遥感卫星、全球导航卫星和科学试验卫星。按轨道高度区分,激光测距卫星可以分为3类:近地星、远地星、中间轨道卫星。其中的地球动力学卫星,也可以称其为激光卫星,其主要部件就是球形的卫星。卫星的表面是密集的角反射器。

各国的激光测距卫星

1964年10月9日,美国宇航局发射了第一颗携带了角反射器的卫星回声-2号,它顺利进入1000千米高、倾角80°的轨道。1965年,人们收到其反射的回波信号,测距精度为几米。1975年,法国宇航局发射了激光卫星斯塔尔勒特,卫星直径为18厘米,重48千克,轨道高度约为800千米;后来发射了其复制品、姐妹星斯黛拉,它们的重量、直径和轨道高度一样,只是轨道倾角不同。1976年5月4日,美国宇航局发射了拉吉奥斯-1卫星,1992年10月23日,美国宇航局与意大利航天局合作发射了拉吉奥斯-2卫星;它们的轨道高度约为5900千米,大小和重量也相同,轨道倾角分别为109°和52°。其球形表面镶嵌了422个由石英材料制作的角反射器,外型酷似高尔夫球。

日本于1986年8月12日发射了阿吉赛卫星。前苏联分别于1989年1月和当年5月发射了埃塔隆-1与埃塔隆-2卫星,它们的直径约为1.29米,轨道高度大约是19000千米。我国没有发射专用的激光卫星,但在“神舟四号”飞船轨道舱和北斗导航卫星中,各有一个中、高轨道卫星安置了角反射器,可以进行激光测距观测。

美国的全球定位卫星第35、36号和俄罗斯的格洛纳斯卫星,欧盟的两个伽利略导航试验卫星-A、B,日本的工程试验卫星-8等卫星,也安装了角反射器,可以进行卫星激光测距。这些卫星和我国的北斗导航卫星M1、G2一样,都属于中、高轨道卫星,进行卫星激光测距有一定的难度。

卫星激光测距的优势与缺陷

研究表明:测距精度为米级时,卫星激光测距观测数据可以用于地球重力场的研究;测距精度为分米级时,观测数据可以用于研究地球固体潮和极移;测距精度为厘米级时,观测数据可以用于研究地球板块构造和断层的活动;测距精度为亚厘米级时,观测数据可以用于研究地球板块间的形变。目前广泛采用的第三代卫星激光测距技术,测距精度已达厘米级,正向亚厘米或者毫米级的精度发展。

由于卫星激光测距观测得到的主要数据为测站到卫星的距离,测量精度非常高。无论是轨道高度在数百至上千千米的近地卫星,还是轨道高度为36000千米的卫星,测距精度都可以达到厘米级。在空间大地测量学中,卫星激光测距是距离测量精度最高的技术。不过,这些数据都需要经过一系列修正才可以应用于科研当中。

卫星激光测距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它的最大缺陷是:受天气制约,阴天、雨、雪、雾、霾或者风力达到一定级别就无法观测。另外,白天比夜间更难观测。

我国的卫星激光测距台站

目前,全球大约有50个卫星激光测距台站坚持了长年观测,这些台站大多集中在北半球,主要分布于美国、欧洲和西太平洋地区。

1989年,我国成立了卫星激光测距网,牵头单位是上海天文台。5个固定的卫星激光测距台站位于北京、上海、昆明、武汉和长春。西安测绘研究所和位于武汉的地震研究所各拥有一台流动型卫星激光测距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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