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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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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分析

经济学分析范文第1篇

[关键词]地摊;产权;经济学分析

地摊交易源远流长,从远古时生在“共同体”边界的以物易物到现在最发达的市场经济体系,地摊交易绵延几千年,表现出了旺盛的生命力。时至今日,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能够使地摊交易销声匿迹。为建设文明城市,我国很多城市的执法部门对地摊交易反复“扫荡”和“清剿”,其结果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执法人员可以在几分钟之内赶走水果摊端掉蔬菜点,装车拉走地摊上的交易器具,把摊主撵得“作鸟兽散”。但过不了半小时,随着执法人员踪影的消失,地摊交易又恢复了正常。

一、我国地摊发展的现状

在全国各地,摆地摊的小商贩和城管这对“天生冤家”已经“斗智斗勇”了几十年,地摊几经打击但表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在全国各大中小城市顽强的生存下来并表现出健康的发展势头。就以西安市为例来说明地摊在我国的存在情况:西安市全市辖9区四县,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为3个“城内区”,都较为繁华,新城区是市政府所在地,也是西安最繁华的地方之一。这三个区分别都有自己的地摊集中地,所卖的东西也都有各自的地方特色。主要的集中地为各个区的菜市场门口,医院和学校门口,天桥上下,另外还有住宅区附近、火车站和汽车站广场等。

哪里有需要哪里就会有地摊,对地摊有需求是其存在的基本条件。如菜市场门口一般会卖些廉价的水果、蔬菜等,因为正规的菜市场里面的东西较贵,同样的东西比较起来人们更愿意去买价格便宜的地摊货物;医院门口最多的是一些卖小吃的摊子,因为赶着去医院排队挂号或者从医院刚做完长时间的治疗可能还没来得及吃饭的人很多;学校门口则是一些文具书籍、小件饰品,还有各类小吃等;住宅区附近白天基本只有一些卖快餐小吃的,偶尔也有卖水果和摆盗版书集的,但一到晚上,更多的排挡、烧烤及其他夜点都纷纷上场;天桥上,火车站人流量大,人群复杂,为了迎合各种人群的喜好,这里出售的东西种类繁多,有手机套、饰品、报刊杂志、旅游地图,另外还有卖魔术扑克的,各种小东西应有尽有;东、西、南、北四大街都是西安最繁华的商业街,白天在这些地方地摊并不算多,一到晚上就会出现更多的地摊,种类五花八门,商品应有尽有。所谓民以食为天,不管在哪里吃的东西都会有容身之处。

像西安这样的地处西北部中心的大都市都有大量的地摊存在,在其他的一些中小城市中的地摊就不言而喻。在温州、郑州、南宁、榆林等的一些高校附近、天桥、路边、车站等处,地摊是非常之活跃。地摊为广大市民提供了不少方便,也为很多人的就业提供了机会。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地摊交易也不例外,它在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很多负面的问题,如污染环境,阻塞交通,产生脏、乱、差,损害城市形象等等。

二、地摊存在的原因

以现代化为准则的城市规划拒绝任何游离于秩序之外的东西,但是地摊在低收入人群的生活中占据的地位是不可忽视的。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只要不存在外部经济,任何自愿的交易都会带来社会福利的改进,这就说明地摊的存在是有其价值的。经济学关于外部效果的问题认为,因为人们议定契约的权利无法严格界定,没有严格界定的这种权利,就不可能有产品的市场,所以就产生了外部效果。赵英军教授的观点认为:地摊市场的存在是产权界定不完全的产物,是摊贩和政府博弈后的一种纳什均衡,它的存在符合帕累托改进的要求。实践证明,凡是能够顽强生存下来的东西,总是有它生存的依据和理由。地摊这种原始的交易方式,其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政府打击成本高

正如赵英军教授所讲,政府掌握着公共产品的控制权,为了优化市政建设、美化市容市貌而禁止地摊的存在。而作为地摊摊主的目标很简单,只要期望收益大于期望的机会成本,他就会继续摆地摊。并且他发现,由于过高的打击取缔费用,政府没有太高的积极性追查非法摆摊的小贩,当然,偶尔打击一下是必要的,至少可以增加一点表面成绩。赵教授通过对政府和小贩对于摆地摊的博弈,认为这个博弈中,摊贩处于优势地位,最后的均衡状态是:摊贩摆摊,政府则不再过问。政府要禁止摆摊,那就不是一种纳什均衡。事实上,现在的状况就是这样,政府只能默认地摊的存在。

(二)摆地摊的成本低

摆地摊的小贩不用购置固定资产,不用购买或者租赁店铺,也不用跑去各个部门办理各种证件,地摊涉及的费用都极低,基本无需贷款或支付利息,也不用缴纳税款,只需少量流动资金就可做小本买卖。小贩们在路边、天桥、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摆摊,由于这种公共产品的产权界定不清晰,只有政府对其有控制权,摊主们才会积极的寻租。

(三)消费者有需求

地摊大多设在行人较多的路边、道口、居民区的适当部位、工棚区等,而且最佳销售时段掌握得特别好。由于它比较灵活,时间、地点可以随机应变,卖什么东西也都由地摊主自己做主。这样可以使工作既充满乐趣,新鲜感,还可以根据市场的需求在短时间内变换自己所销售的商品。在一些没有或很少有商店的地方也有地摊存在,地摊为这些地方人们的生活提供了很大的便利。消费者可以在晨练结束或下班时以较低的价格顺便买回蔬菜、瓜果、粮油及其他各种小商品。对于消费者来说,以较低的付费获得了较大的效用。

(四)适合了低收入阶层

地摊商品的一个特色是价格便宜,有时候会出现一些质量问题,却也能满足低收入阶层的需求。城市的高消费让一部分中低收入者望而却步,地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低收入者阶层的价格需求弹性较小,地摊商品相对较低的价格正好适应了他们的要求。低收入者阶层购买力低,只能多消费低档次商品,这也是地摊生意之所以红火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五)缓解了就业压力

摆地摊小贩的大多数人都是一些下岗职工或者进城务工人员,他们的生活水平都很低,他们中的大多数都是没有什么一技之长,靠摆地摊来维持生计,因为摆地摊所需要的资金很少,这正好符合他们的经济条件。如果在一些地方适当地允许地摊经营,这样也解决了他们的就业问题,减少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减轻了政府的负担。自发的、非正规的地摊式的就业方式不仅有充足的存在依据,而且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三、改进地摊交易的措施

小贩通过摆地摊攫取了政府落在公共领域里对道路、天桥、广场等的一部分权利,这种权利掌握在政府手中与掌握在摊贩手中是不一样的。在赵英军教授看来,它对摊贩产生的效用大于政府,要不然就不是一种纳什均衡。在这种情况下,地摊产生的利益大于其外部不经济产生的负效用,所以这个均衡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就是一种“帕累托”改进。

(一)改变名义产权,使其向实际产权靠拢

改变权利所产生的外界条件(博弈的支付矩阵),使实际产权按照人们的愿望趋向于名义产权。例如政府加强对地摊的打击(使摊主被逮住的可能性增大或加重对其处罚),并且达到使摆地摊的净值为负的程度,即(摆地摊收益-处罚×被逮的概率)

(二)政府收取部分管理费,使地摊合法化

摆地摊这种行为具有外部性,是外部经济的,对于整个社会福利的提高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有人认为“公共领域”实际上是“外部性”的源泉。产生外部性的权利有时候需要重新界定以消除“外部性”。对于摆地摊的问题,政府通过对摊贩收取少量的管理费来使其合法化,并加强对地摊的管理。看作将“摆地摊的权利”卖给摊贩。此时,摊贩将自己承担摆摊的外部成本。并且,由于政府的管理(这时是有收益的),地摊对市政建设的影响将减少到最低限度。

(三)采取限地、限时、限品种的管理办法

为了有效扼制地摊交易的负面效应,采取限地、限时、限品种的管理办法是比较合理的。限地,即对交易场所加以限制。什么地方允许交易,什么地方不允许,应有明确的规定。限时,即限制交易时间,有很多地摊交易场所,不需要也不宜全天候开放,在什么时段开放,既要考虑到方便消费者的需要,也要考虑到不同时段上空间价值的差异。限品种,即对特定场所的交易品种加以限制。什么场所适合交易什么种类的商品,应有一个大体的分类和规定。要消除地摊交易的某些不良之处,与其进行“行政清剿”,不如进行“经济招安”。

(四)政府应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通过对西安的地摊进行调查研究发现,在本次调查中发现87%的地摊主是外来人口,就算是本市人口,也是本市下属的小农村,小乡镇的居民。他们大多是没上过学或者学历很低的,这就限制了他们的就业渠道。政府应该为他们的就业提供更多的机会,提供一些相关的就业培训及就业指导,为他们的吃穿住问题想更多的方法,让他们有生存的机会。可以使一部分下岗工人实现再就业而不去摆地摊,也可以使部分低学历群体有就业的机会。

地摊在中国有其存在的价值,为中国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虽然对市容市貌等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摆地摊这种行为产生的社会利益是大于外部不经济的负面效应,摆地摊对整个社会福利的改进和提高有积极的作用。政府不应该对地摊进行“清剿”,应当对地摊进行规范管理。

参考文献

[1]赵英军,黄华侨,地摊背后的博弈[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0(10)。

[2]张维迎,博羿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7。

经济学分析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反倾销 经济因素 替代国制度

一、反倾销决策的相关经济因素

反倾销涉及两国或地区之间的经济行为,反倾销需要确认存在倾销行为,但反倾销的发起通常和各国的经济发展状况相关。

1.反倾销的本意是规范国际贸易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也有保护幼稚工业的意图。

反倾销也因此和反补贴、保障措施成了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的保护国内产业的三种合法的贸易救济措施。发起反倾销的国家或地区,其经济发展情况的好坏影响到其发起反倾销的频度和规模。如果其经济稳定增长、就业充分,投资和需求旺盛,那么其就更愿意依比较优势进行分工,获取贸易利益,因而对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的可能性就较小;否则,即使并非单由倾销所致的销售额下降、失业等“产业损害”也会归咎于进口产品,而发起反倾销诉讼。

2.反倾销针对某特定产业的产品,关系到两国或地区的产业结构。

产业损害的确认首先要界定与涉案产品相似的产业范围,而生产能力的提高使得企业对有限市场的争夺和同质产品的竞争异常激烈,若进口方与出口方的产业结构相同,产品差异性较小,则使得竞争加剧,进口方为保护国内生产企业,会倾向于发起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即使产业结构不同,两国有较好的互补性,进口国也会因为经济、政治等原因保护落后工业而发起反倾销。所以分析反倾销成因应该从两国的贸易结构和产业结构分析入手。

3.反倾销涉及众多利益主体,包括被反倾销商品的出口商、进口商,进口国或地区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该产品的进口商和出口商等等。所以,唯有对反倾销的相关利益主体进行一般均衡分析,才能全面地对倾销和反倾销的成因、对反倾销的福利影响进行分析。

二、反倾销制度的经济分析

反倾销制度是反倾销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反倾销发起国正是通过运用各种反倾销制度来达到自己的经济目的。制度作为经济的内生变量,在制定时就充分考虑了其对经济的影响程度和运行方式。因此,就必须对相关制度作深入分析,以下主要以替代国制度为主要阐述。

(一)替代国制度的含义

替代国制度是反倾销中的一个特有的概念,在西方反倾销体系中,对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NORMAL VALUE)的认定是带有歧视性的。出口价格低于产品的正常价值是确定倾销行为存在的首要因素。WTO《反倾销协议》中只规定了出口国国内价格、出口第三国价格和结构(推算)价格三种正常价值确定方式。但美、欧等国国内法中却增加了这样的表述: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其正常价值不以该国国内销售价格(或其他两种价格)为准,而要寻找一个与其经济水平相近、有可比性的第三国作为“替代国”,以“替代国”产品价格确定正常价值,一旦我国商品售价低于替代国内市场价,就可被认为倾销成立。他们的理由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价格是中央计划的产物,不能反映产品的真实价值。在区别是否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时,订立了政府对生产资料所有程度、企业自主经营程度、货币可兑换性等若干苛刻标准。很明显,替代国制度主要针对中国和前社会主义国家。

(二)替代国制度的歧视性

到目前为止,尚无哪个国家完全承认中国已完成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这也是外国对华反倾销逆向选择和歧视的表现之一。因为认定中国为非市场经济的国家,外国对华反倾销案件的裁决就可以不直接引用我国市场价或成本价,而是选用替代国价格来计算倾销幅度。据外经贸部提供的资料显示,曾被选用做替代计算的有美国、欧盟国家、日本、澳大利亚、香港特区、韩国、津巴布韦、印度尼西亚、南非、丹麦、智利、中国台湾、土耳其、新加坡、阿根廷、挪威、印度、马来西亚、泰国、乌拉圭、斯里兰卡、南斯拉夫、奥地利等23个国家和地区。以欧盟对华案为例,曾被选用作为替代计算的有美国(9次)、日本(3次)、欧盟(4次)、韩国(4次)、中国台湾和香港特区(共5次)、澳大利亚(1次),占欧盟案35%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资源开发方式、成本构成和经济水平与我国实际相差甚远,其成本是中国内地企业的若干倍,这样计算出的倾销幅度往往高到不可思议的地步。如墨西哥对我国鞋类征税1105%、秘鲁903.92%(鞋)、巴西760%(普通锁)等,通过随意选择替代国别说1100%,就是2000%的税率也照样可以办到。但是这种做法却严重违背了WTO规则,也无视我国改革进程和成就。这种明显带有歧视性的法规,给西方国家打击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出口提供了锋利的武器,无怪乎中国产品频频遭难。

(三)替代国制度的弊端

1.替代国方法缺乏可预测性

在进行价格比较时,国外反倾销法允许市场经济国家以其产品在本国市场销售价格作为“正常价值”。因此,这些国家的出口商在向国外出口商品时,通过与国内市场价格的比较,能清楚地知道其卖到国外市场的价格是否构成倾销,或倾销幅度是多大,可以实现做好防范准备。但是,对我国出口商而言,国外机关会牵强地为我国出口商品寻找“正常价值”,在找到这个替代国前,连国自己也不知道“正常价值”是多少,更何况我国出口企业。很明显,国外反倾销法对我国存在很大的不可预知性,加大我国企业进行事前防范的难度。

2.替代国制度抹杀了我国出口产品的成本优势

不同的国家不仅由于不同的经济水平,工资水平和人口状况从而在劳动力价格上有很大差异,而且还因为自然资源的丰裕程度,产品的加工条件以及国内市场需求的不同在产品成本配置的其它方面也有很大的差距。比较成本优势不仅存在于市场经济国家之间,而且也存在于市场经济与非市场经济的国家之间。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低收入国家,平均工资水平仅为美国的1/40,管理费用以及大多数原材料价格比起世界上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来说也低得多。然而,在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的反倾销诉讼中,一些国家对我国产品的成本优势或者根本不予考虑,或者是随意抹杀。

3.结构价格缺乏合理性

在采用结构价格时,国一般会先到出口国调查一定数量的产品所使用的土地,厂房,设备,劳动力,原材料,能源等,然后到生产水平大致相同的国家或地区去计算使用这些土地,厂房等的费用,加上运费,10%的企业管理费和8%的合理费用即构成结构价格。这种理论上的计算方法在实践中很难实施,目前世界上很难找到一个与我国具体情况相同的国家和地区。于是,国外反倾销当局有时就采用从不同国家分别使用生产要素的费用来联合计算成本,有时甚至用一些发达国家的生产要素来计算我国的生产成本,这就更不合理了,国外用结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很容易得出我国倾销的结论。

参考文献:

[1]张海星.反倾销的经济分析与对策.宁夏社会科学,2003,5(3).

[2]彭美秀.倾销与反倾销的经济学探讨.云梦学刊,2003,(2).

经济学分析范文第3篇

关键词:经济法;民法;关系;经济学;解析

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课题是经济法的基本理论中一个避无可避的问题,而研究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是每一位经济法或民法专家都要面临的。而通过长时间的研讨,却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经济法学领域就没有再去解答这类老生常谈的问题。然而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实际上是独立的经济法律机构需要妥善处理的,这个问题解决不当将不利于经济法的健全与进步。

一、民法与经济法经济学比对解析的理论、模式以及必要性

(一)形成经济法律的两类关键的法律规程

民法是调节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参与的财产关系以及人身关系的法律规程的统称。经济法是调节我国协调本国经济运转流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程的统称。因为经济法与民法调节对象都牵涉到经济关系,民法规程以及经济法规程能够指导市场经济法律,是其蓝本或模板。所以,经济法律就是调节经济关系的民法规程以及经济法规程的统称。以往的法学理论对二者的比对关键是从调节对象、法律关系主体、功能、调节模式、调节准则等视角实施比对解析,民法调节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参与的财产关系以及人身关系,隶属私法的范畴;经济法调节我国协调经济运转的流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归于公法的范畴。民法的主体为法人以及自然人;经济法的主体包含我国各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司的内部组织以及相关人士、农民以及公民。而民法的功能是调节市场体制,用来保证自然人以及法人的权益;经济法是我国协调经济运转的法律,其能够保障我国权益以及社会公共权益。民法使用民事制裁的形式,经济法则奖惩融合。民法倡导的是对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准则来协调民事关系;经济法除去在特殊环境下使用民法的准则外,还使用指令与服从的准则来协调经济关系,映射了我国对经济生活的强硬的干涉以及调整。法律经济学就是从二者的体制构成、经济构成、规范构成、运行、作用等视角,透过研讨两类体制规程与经济的互相影响的关系,使用与以往解析模式不同的模式,对二者实施经济学解析比对。

(二)经济解析的基础解析工具、理论办法以及基本假设

法律与经济学的关系极为紧密。经济学研讨的是人的理性举动,目标就是对紧缺型资源实施合理配置,而资源的有效配置凭借的是完善的法律体制,并需要经济学分析工具对法律实施深度的解析以及研讨。法律经济学是一类打破传统的法哲学理论,在当今经济学领域以及法学领域备受推崇。其以一部分假设为基础,利用各类解析工具以及理论办法,研讨、检验法律以及法律体制的发展情况,并且同时要兼顾效果以及今后的进步的可能性。它的基本理论工具是由有关民法经济学的微观经济学以及有关经济学基础的宏观经济学两个版块组成。其包含:加尔布雷思的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等等;它的理论办法通常包含: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边际分析法、成本—效益分析法等等。它的假设关键是资源的稀缺性假设、经纪人假设、有限理性假设、法律主体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假设等等。诺贝尔奖获得者科斯是最有说服力的法律经济分析模式的理论奠定人。

(三)经济分析的必要性

法律经济学解析模式的运用必要性,体现在其倡导研究法律与经济的内部关联。其中至为关键的一点是:让理论、概念法学过渡到实务、应用法学。对民法以及经济法实施经济学解析比对,就是要打破常规,消除两类部门法间的已有界线,推动法律的效益化整合以及重构,让立法与理论研讨有据可依。

二、民法与经济法的经济学比对解析

(一)民法与经济法的体制构成以及经济构成

参考科斯对交易费用以及产权的阐述,从经济法律的资源配置功能的视角来说,经济法律民法规程以及经济法规程形成的经济基础是大同小异的;其均要权衡到“市场失灵假设”———就是说:它们都是以节约市场失灵所产生的交易费用为其理论基础。所以,民法与经济法的实质趋同,经济法实质上是要以建立在民法所倡导的平等主体间的平等交易协商为前提的。然而两类体制产生的社会经济环境相异,其经济构成也不尽相同。假如价格体制在各层面都可以自发高效地产生影响,形成自由谈判、有序竞争的态势,交易费用就是0,不管权利怎样界定都能够透过市场交易完成资源的最优配置———这是闻名遐迩的科斯定律。此时,民法尽管对市场交易的经济效益没有起到太大的作用,然而隶属于民法的物权体制的产权法律规程,是为了维护自由交易。并且,对等、自愿、协商得当也即是交易费用为0的状况下,经济法的干涉并非唯一途径,经济法也没有调节的必要。在正交易费用的状况下,市场失灵开始出现。而在交易费用为0的状况下,市场失灵也会产生。对市场失灵(市场价格体制在资源配置中没有成功),民法规程以及经济法规程就能显现出“威力”。其差别在于:民法规程在交易费用是0的最佳态势下就能够形成;这时民法对交易实施界定,维护自由交易,预防由于产权协调不到位或不清楚而致使主体形成矛盾、交易的不可控性以及外部性等市场失灵情况的产生,预防交易费用从零到正。

(二)民法与经济法规范构成以及体制构成

民法隶属权利法,其规程关键是任意性规程;而经济法隶属权力法,其规程通常是带有强力约束性质的。对应的民法规程是以构成性规程为核心的,而经济法规程是以调控性准则为核心的。因为构成性准则中任意性规程较多,不会过度依靠我国权力的干涉,民众为其让渡的权益很少,所以价格偏低;而经济规程的运转则带有强力约束性质,过度依靠我国权力,我国权力的扩张来自于民众权利的大规模让渡,所以价格偏高。民法形成于遥远的“分析年代”,其体制构成的显著特点是:除了订立实体法,还要订立程序法;经济法则诞生于市场经济快速进步的“综合年代”,其显著特点是:将实体法与程序法融会贯通,专业说法是经济法形成了自足性的特征。这是由于经济法对调控主体的规定是:根据相关的流程规章完成立法以及执法工作,对被调控的市场主体同样根据程序规程来保证权利的获得。

(三)民法与经济法的运转特征解析

民法运转针对的是司法行业,而经济法体制运转通常针对行政方面。由于经济法的司法权要考虑到公共利益并干涉行政领域,并且有着把实体性规程与程序性规程融会贯通的自足性,让负责调控以及规制的行政机构过渡为执法主体,其呈现出显著的行政性特征。对民法来讲,在有关个人权益的时候,就需要在其权利遭到损害的时候获得司法救济,明确其可诉性极有必要;而经济法———尤其是在宏观调控法层面,对一部分立法,其呈现出的特征是不可诉性。

三、结语

综上所述,民法与经济法是相互补充的关系,而并不是分离的。二者能够相互融合、相互参考、互为补益,如此才可能构建并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体制,协调与社会间的关系,推动经济法律的有效运转。

作者:赵霞 单位:天津交通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高桂林,李帅.责权利效相统一是经济法的总原则———论刘文华教授为代表的人大经济法学派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理论贡献[J].广西社会科学,2013(4):78-82.

[2]倪斐.论独立监管机构的经济法主体地位———以社会权力机构学说为视角[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81-87.

经济学分析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大学合并 教育成本 规模效益 成本次可加性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Economic Analysis of Universities Merger

SHI Jing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Hehai University, Nanjing, Jiangsu 210098)

Abstract Universities merger is an important step of university management reform in China recent years , and it has promoted the development of our higher education .In this paper , the feasibility of universities merger is analyzed with relevant theories of economics .

Key words universities merger; educational cost; economies of scale; subadditive of cost

大学合并是我国大学体制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指两所或两所以上的大学取消各自原有的建制,重新组合,形成一所新的大学,合并前的各大学成为合并后的新大学的各个校区。

国内许多专家学者对大学合并后的诸如系科结构调整、校园文化融合、教育资源配置等问题作了大量有价值的研究,固然对大学合并中存在的这些问题的研究是至关重要的,但是笔者认为大学合并这一行为本身的合理性、可行性作为基础性、根本性问题则更为关键。大学的合并是否合理、可行受多方面条件制约,本文仅从经济学的视角,运用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对此进行分析。

1 规模效益是大学合并的初衷

合并后的新大学一般规模较大,使我国因历史等多方面因素导致的大学数量多、规模小的状况有所改善,高等教育管理者们的初衷正是期望通过大学合并所产生的规模效益来提高办学的综合效益。

规模效益,又称规模经济,是指在一定的产量范围内,生产单位产品的成本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产量的提高而降低。

对大学合并规模效益的分析需要引入教育总成本、教育平均成本和教育边际成本的概念。教育成本是指在培养受教育者的活动过程中所消耗的费用,教育总成本、教育平均成本和教育边际成本都是其下位概念。

教育总成本是指在某一区域内培养受教育者的活动过程中所消耗的一切费用的总和。教育总成本包含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两部分,固定成本是指一定的时间段内,当学生数量在一定的范围内,不随学生数量的变化而变化的那部分教育成本,如用于教学科研的实验设备等,固定成本在一定时间段内仅当学生数量发生急剧变化时才发生变化;变动成本是指随着学生数量的变化而变化的那部分教育成本,如购买教学用品的费用、学生的奖助学金等。

教育平均成本是指教育总成本均摊到每一名学生的额度。教育边际成本是指每增加一名学生所致的教育成本的增加额。将规模效益的概念移植到大学合并的活动中,可以表述为在一定的学生数量范围内,教育的平均成本随着大学规模的扩大而降低。

在大学合并后,办学规模扩大,如果合并后新大学的教育平均成本与合并前各所大学的教育平均成本相较降低了,即对于参加合并的每一所大学来说,合并后的教育平均成本低于合并前,则合并具有规模效益。显然,具有规模效益时,大学的合并在经济上是可行的。

如果学生数量用来表示,固定成本用表示,教育成本在每增加一名学生时的增加额用表示,那么,在一定时间范围、一定学生数量范围内固定成本不变时,教育总成本、教育平均成本、教育边际成本可以表示为:

= +

= / = / +

= () / =

上述关系式是在每增加一名学生教育成本的增加额均相同的情况下建立的,但是在实际中,学生数量的增加不同的时候教育成本的增加额并不相同。

假设 = + + +

则 = / = / + + +

= () / = + 2 + 3

上述函数关系可表示如下图1:

从图1中与教育总成本曲线TC对应的教育平均成本曲线AC和教育边际成本曲线MC可以看出,当学生数量不超过n1时,教育平均成本和教育边际成本均随着学生数量的增加而降低;学生数量达到并超过n1后,教育边际成本开始随学生数量增加而升高,直至学生数量为n2时,教育边际成本的升高和平均成本的降低相抵消;此后,边际成本的上升具有了主要影响力,学生数量继续增加时则教育平均成本升高。由此可知,学生数量在不超过n2范围内时具有规模效益,超过此范围规模效益便消失,亦即仅当教育边际成本不(下转第53页)(上接第21页)高于教育平均成本时具有规模效益,否则规模效益消失。

这样来看,大学合并办学规模扩大后是否真正具有规模效益不能一概而论,对于参加合并的每一所大学来说,并不是合并后大学的规模越大教育的平均成本就越低,当办学的规模超过了这个“度”规模效益就会枯竭。当大学的合并具有规模效益时,对于参加合并的每一所大学来说都可以降低教育平均成本、提高办学效益,具有经济上的可行性。我国许多大学的合并正是遵循了这个规律实现了办学效益的提高。

2 成本次可加性与大学合并可行性

由规模效益的“度”联想到近年来我国大学合并浪潮中出现的一些超大规模大学,这些合并后的新大学的规模显然已超过了规模经济的范围。那么,是不是仅当体现规模效益时大学的合并才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呢?答案是否定的,成本的次可加性理论将告诉我们:规模效益并不是衡量大学的合并是否具有合理性的唯一标准。

成本次可加性,也称成本劣可加性,是指在某一行业中,由某一个生产部门生产该行业全部产品时,其成本比两个或更多个部门分别生产时的总成本小。

将成本次可加性理论移植到大学合并的活动中,可以表述为如果高等教育产品由合并后的一所大学来提供时的成本比由合并前的两所或更多所大学分别提供时的总成本小,成本就具有次可加性。不难理解,具有成本次可加性时,大学的合并是合理的、可行的。

成本次可加性表示当把参加合并办学的若干所大学看作一个整体时,这个整体在合并后比合并前的教育总成本降低了,对于这个整体来说,教育的平均成本必然也是降低的,但是如果从每一所参加合并的大学个体角度来看,其教育平均成本并不一定都是降低的,对于某些参加合并的大学来说,合并后的平均成本可能反而是升高的。结合规模效益的特征可知,规模效益仅是成本次可加性的特殊情况。在大学合并中规模效益是成本次可加性在满足对于每一所参加合并的大学个体来说合并后平均成本均低于合并前平均成本的一种特殊情况。规模经济必然具备成本次可加性,成本次可加性却未必要求规模经济。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规模效益不是大学合并经济学可行性的唯一衡量标准,而只要大学的合并具有成本次可加性,就具有可行性。

通过本文的分析,大学的合并是否具有经济学上的合理性并不能简单地以是否体现规模效益来衡量,体现规模效益情况下的合并必然是合理的,但是即使不能体现规模效益只要具有成本次可加性,大学合并同样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参考文献

[1] 沈红等.多校区大学管理的理论与实践[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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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哈尔・R・范里安.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经济学分析范文第5篇

【关键词】信用;确定性效应;分离效应;从众行为。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市场经济可以说是信用经济。信用的好坏是衡量、制约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指标。针对信用的经济学分析,传统主流经济学已有诸多的阐述,笔者在此首次运用行为经济学理论来对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中遇到的信用问题进行诠释。

一、信用问题概揽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我们的交易各方,都在抱怨别人信誉差,希望有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使得社会交往和经济交易活动能在一个有序、安全的氛围中进行,但对自己这一方是否会遵守约定、恪守信用,却并不严格要求,甚至自己在交易时就预留了不守信的伏笔。也就是说,在社会交往和经济交易活动中,人们均希望别人守信、社会诚信,而惟独自己可以不完全诚信。当大多数人都是这种思维时,整个社会信用状况差也就成为一种自然的普遍现象了。北京市工商局统计的数据显示,2004年,北京市被列入“黑名单”的个人及企业近七万,其中,自然人占两万七千八百七十六人,企业有三万九千两百七十五户,这些个人及企业,因为失信,被锁进“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他们将为各自的欺诈、哄瞒等失信行为付出沉重代价。在全国各地,因失信而导致的经济纠纷,甚至恶性案件,拾俯皆是;有些地区因信用度普遍低下而严重阻碍区域经济的发展,如汕头经济特区因90年代以前不太重视经济活动中的契约信用,甚至在90年代末因国税部门开出的增值税发票可信度低,而被国家税务总局通报不能作为出口退税之用,致使汕头特区1000多家外向性企业不得不外迁,严重影响了汕头经济发展。

信用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日益彰显重要,传统主流经济学对此已有诸多的分析,“经济人”假设是传统经济学的基石,其核心内容是:人是“理性经济人”,“经济人”的目标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传统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揭示了市场利益原则,把道德、情感等因素排斥于经济动机分析之外,使“经济人”成为纯理性的人,忽视非理性因素在经济主体行为中的作用,“经济人”的一切行为都围绕着市场利益原则,并以此作为行为(包括信用行为)的动机。信用是商品货币交换关系的一个经济范畴,信用行为作为“经济人”的市场行为,其出发点是利益预期,利益成为信用行为的经济杠杆,“商人是否愿意使用信用,则取决于他对赢利的预期。”

传统主流经济学对信用问题,特别是行为主体优选守信还是失信行为,从理论上归纳为以下几种解释:一是信用的成本收益核算。行为主体(个人、企业和政府)在经济活动中是否恪守信用契约,关键在于守信或失信可能给他带来的成本收益预期,当经济主体守信的收益大于守信的成本,则优选守信,反之,则失信;当经济主体失信所得到的收益大于失信的成本(包括受到惩处的成本),则优选失信,反之,则宁愿守信。如医疗行业中,正规大型医疗机构中的少数医务人员做“医托”,把来就诊的病人介绍到私人机构就诊,从中提取回扣,这种现象一经发现,在西方国家则是吊销医疗执业资格而永不能从事医疗职业,失信成本远大于收益;但在中国则是通过一番教育或罚款惩处后,仍继续原医疗职业,失信成本小于收益,并有机会在以后的继续失信中弥补失信成本。这就是同一事件采取不同的惩处方式,导致行为主体选择守信或失信的不同行为取向。二是信用行为的“劣币驱逐良币”(又称二手车市场或柠檬市场)现象。“劣币驱逐良币”是经济学上“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结果,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人们采取“舍优取劣”的行为取向以保证经济交易时收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在实际经济交易时,假设有甲、乙两方,尽管双方均深知守信是一种美德,若双方守信都会带来各自效益最大化,但因信息不对称而不知对方会采取守信还是失信的行为取向,为防止对方失信并规避己方守信可能带来的损失,而采取失信的行为取向是己方的较优选择;假如甲方决定采用失信行为,交易的可能性是:乙方若守信,则损失;若失信程度与甲方一致,则双方各不沾对方便宜;若乙方失信比甲方更甚,则甲方损失。此后,甲方再与乙方或其他人交易,则会以失信行为为优选。市场交易的结果是失信行为获得较大收益,守信行为遭受损失,其导向是守信者逐渐减少,失信者逐渐增多,失信者逐渐把守信者驱逐出市场。三是信用行为的重复博弈减少。交易主体的重复博弈是诱导人们采取守信行为的有效机制之一,重复博弈机制在相对封闭的农耕自然经济社会是诚信维护的最有效机制;但随着商品经济发展,特别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设过程中,人们的经济活动范围扩大、交

易对象众多,交易主体之间重复博弈次数减少,甚至由重复博弈向一次博弈演变,在信用体系尚未完善之前,优选失信行为是相对“明智”之举。

二、信用问题的行为经济学诠释

传统主流经济学对交易主体的信用行为取向的解释是建立在理性经济人假设的基础上,但现实经济活动中,交易主体的信用行为并非完全理性,常呈有限理性状态。运用行为经济学理论来解释信用问题是一种新的尝试,能使信用问题的研究更趋完善和全面。

1、确定性效应。

行为经济学中的前景理论认为,人们是厌恶风险的,与可能的结果相比,人们更青睐于确定的结果,既便可能的结果有更好的预期价值。例如在以70%的概率获得300元和100%概率获得150元之间选择,前景理论认为人们会选择后者;又如,纳税人在分项扣除和标准扣除之间选择时,预期效益理论认为人们会选择节税最多的结果,而前景理论认为,在风险与安全之间,纳税人更应选择后者,尽管两种都节税,但与标准扣除相比,分项扣除更缺乏保障、更不确定,故更有可能选择标准扣税。对信用问题的分析,也存在确定性效应。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是优选守信还是失信行为,关键在于哪一方的收益更有保障就易于选择哪一方,假如当选择守信时收益500元的概率是70%,选择失信时收益300元的概率是100%,此时,该交易主体会倾向于选择失信行为,因为守信时有30%被蒙骗的可能性;当选择守信时收益300元的概率是100%,选择失信时收益500元的概率是70%,此时,该交易主体会倾向于选择守信行为,因为失信者有30%被惩罚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