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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摊交易源远流长,从远古时生在“共同体”边界的以物易物到现在最发达的市场经济体系,地摊交易绵延几千年,表现出了旺盛的生命力。时至今日,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能够使地摊交易销声匿迹。为建设文明城市,我国很多城市的执法部门对地摊交易反复“扫荡”和“清剿”,其结果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执法人员可以在几分钟之内赶走水果摊端掉蔬菜点,装车拉走地摊上的交易器具,把摊主撵得“作鸟兽散”。但过不了半小时,随着执法人员踪影的消失,地摊交易又恢复了正常。
一、我国地摊发展的现状
在全国各地,摆地摊的小商贩和城管这对“天生冤家”已经“斗智斗勇”了几十年,地摊几经打击但表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在全国各大中小城市顽强的生存下来并表现出健康的发展势头。就以西安市为例来说明地摊在我国的存在情况:西安市全市辖9区四县,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为3个“城内区”,都较为繁华,新城区是市政府所在地,也是西安最繁华的地方之一。这三个区分别都有自己的地摊集中地,所卖的东西也都有各自的地方特色。主要的集中地为各个区的菜市场门口,医院和学校门口,天桥上下,另外还有住宅区附近、火车站和汽车站广场等。
哪里有需要哪里就会有地摊,对地摊有需求是其存在的基本条件。如菜市场门口一般会卖些廉价的水果、蔬菜等,因为正规的菜市场里面的东西较贵,同样的东西比较起来人们更愿意去买价格便宜的地摊货物;医院门口最多的是一些卖小吃的摊子,因为赶着去医院排队挂号或者从医院刚做完长时间的治疗可能还没来得及吃饭的人很多;学校门口则是一些文具书籍、小件饰品,还有各类小吃等;住宅区附近白天基本只有一些卖快餐小吃的,偶尔也有卖水果和摆盗版书集的,但一到晚上,更多的排挡、烧烤及其他夜点都纷纷上场;天桥上,火车站人流量大,人群复杂,为了迎合各种人群的喜好,这里出售的东西种类繁多,有手机套、饰品、报刊杂志、旅游地图,另外还有卖魔术扑克的,各种小东西应有尽有;东、西、南、北四大街都是西安最繁华的商业街,白天在这些地方地摊并不算多,一到晚上就会出现更多的地摊,种类五花八门,商品应有尽有。所谓民以食为天,不管在哪里吃的东西都会有容身之处。
像西安这样的地处西北部中心的大都市都有大量的地摊存在,在其他的一些中小城市中的地摊就不言而喻。在温州、郑州、南宁、榆林等的一些高校附近、天桥、路边、车站等处,地摊是非常之活跃。地摊为广大市民提供了不少方便,也为很多人的就业提供了机会。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地摊交易也不例外,它在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很多负面的问题,如污染环境,阻塞交通,产生脏、乱、差,损害城市形象等等。
二、地摊存在的原因
以现代化为准则的城市规划拒绝任何游离于秩序之外的东西,但是地摊在低收入人群的生活中占据的地位是不可忽视的。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只要不存在外部经济,任何自愿的交易都会带来社会福利的改进,这就说明地摊的存在是有其价值的。经济学关于外部效果的问题认为,因为人们议定契约的权利无法严格界定,没有严格界定的这种权利,就不可能有产品的市场,所以就产生了外部效果。赵英军教授的观点认为:地摊市场的存在是产权界定不完全的产物,是摊贩和政府博弈后的一种纳什均衡,它的存在符合帕累托改进的要求。实践证明,凡是能够顽强生存下来的东西,总是有它生存的依据和理由。地摊这种原始的交易方式,其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政府打击成本高
正如赵英军教授所讲,政府掌握着公共产品的控制权,为了优化市政建设、美化市容市貌而禁止地摊的存在。而作为地摊摊主的目标很简单,只要期望收益大于期望的机会成本,他就会继续摆地摊。并且他发现,由于过高的打击取缔费用,政府没有太高的积极性追查非法摆摊的小贩,当然,偶尔打击一下是必要的,至少可以增加一点表面成绩。赵教授通过对政府和小贩对于摆地摊的博弈,认为这个博弈中,摊贩处于优势地位,最后的均衡状态是:摊贩摆摊,政府则不再过问。政府要禁止摆摊,那就不是一种纳什均衡。事实上,现在的状况就是这样,政府只能默认地摊的存在。
(二)摆地摊的成本低
摆地摊的小贩不用购置固定资产,不用购买或者租赁店铺,也不用跑去各个部门办理各种证件,地摊涉及的费用都极低,基本无需贷款或支付利息,也不用缴纳税款,只需少量流动资金就可做小本买卖。小贩们在路边、天桥、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摆摊,由于这种公共产品的产权界定不清晰,只有政府对其有控制权,摊主们才会积极的寻租。
(三)消费者有需求
地摊大多设在行人较多的路边、道口、居民区的适当部位、工棚区等,而且最佳销售时段掌握得特别好。由于它比较灵活,时间、地点可以随机应变,卖什么东西也都由地摊主自己做主。这样可以使工作既充满乐趣,新鲜感,还可以根据市场的需求在短时间内变换自己所销售的商品。在一些没有或很少有商店的地方也有地摊存在,地摊为这些地方人们的生活提供了很大的便利。消费者可以在晨练结束或下班时以较低的价格顺便买回蔬菜、瓜果、粮油及其他各种小商品。对于消费者来说,以较低的付费获得了较大的效用。
(四)适合了低收入阶层
地摊商品的一个特色是价格便宜,有时候会出现一些质量问题,却也能满足低收入阶层的需求。城市的高消费让一部分中低收入者望而却步,地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低收入者阶层的价格需求弹性较小,地摊商品相对较低的价格正好适应了他们的要求。低收入者阶层购买力低,只能多消费低档次商品,这也是地摊生意之所以红火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五)缓解了就业压力
摆地摊小贩的大多数人都是一些下岗职工或者进城务工人员,他们的生活水平都很低,他们中的大多数都是没有什么一技之长,靠摆地摊来维持生计,因为摆地摊所需要的资金很少,这正好符合他们的经济条件。如果在一些地方适当地允许地摊经营,这样也解决了他们的就业问题,减少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减轻了政府的负担。自发的、非正规的地摊式的就业方式不仅有充足的存在依据,而且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三、改进地摊交易的措施
小贩通过摆地摊攫取了政府落在公共领域里对道路、天桥、广场等的一部分权利,这种权利掌握在政府手中与掌握在摊贩手中是不一样的。在赵英军教授看来,它对摊贩产生的效用大于政府,要不然就不是一种纳什均衡。在这种情况下,地摊产生的利益大于其外部不经济产生的负效用,所以这个均衡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就是一种“帕累托”改进。
(一)改变名义产权,使其向实际产权靠拢
改变权利所产生的外界条件(博弈的支付矩阵),使实际产权按照人们的愿望趋向于名义产权。例如政府加强对地摊的打击(使摊主被逮住的可能性增大或加重对其处罚),并且达到使摆地摊的净值为负的程度,即(摆地摊收益-处罚×被逮的概率)
(二)政府收取部分管理费,使地摊合法化
摆地摊这种行为具有外部性,是外部经济的,对于整个社会福利的提高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有人认为“公共领域”实际上是“外部性”的源泉。产生外部性的权利有时候需要重新界定以消除“外部性”。对于摆地摊的问题,政府通过对摊贩收取少量的管理费来使其合法化,并加强对地摊的管理。看作将“摆地摊的权利”卖给摊贩。此时,摊贩将自己承担摆摊的外部成本。并且,由于政府的管理(这时是有收益的),地摊对市政建设的影响将减少到最低限度。
(三)采取限地、限时、限品种的管理办法
为了有效扼制地摊交易的负面效应,采取限地、限时、限品种的管理办法是比较合理的。限地,即对交易场所加以限制。什么地方允许交易,什么地方不允许,应有明确的规定。限时,即限制交易时间,有很多地摊交易场所,不需要也不宜全天候开放,在什么时段开放,既要考虑到方便消费者的需要,也要考虑到不同时段上空间价值的差异。限品种,即对特定场所的交易品种加以限制。什么场所适合交易什么种类的商品,应有一个大体的分类和规定。要消除地摊交易的某些不良之处,与其进行“行政清剿”,不如进行“经济招安”。
(四)政府应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通过对西安的地摊进行调查研究发现,在本次调查中发现87%的地摊主是外来人口,就算是本市人口,也是本市下属的小农村,小乡镇的居民。他们大多是没上过学或者学历很低的,这就限制了他们的就业渠道。政府应该为他们的就业提供更多的机会,提供一些相关的就业培训及就业指导,为他们的吃穿住问题想更多的方法,让他们有生存的机会。可以使一部分下岗工人实现再就业而不去摆地摊,也可以使部分低学历群体有就业的机会。
地摊在中国有其存在的价值,为中国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虽然对市容市貌等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摆地摊这种行为产生的社会利益是大于外部不经济的负面效应,摆地摊对整个社会福利的改进和提高有积极的作用。政府不应该对地摊进行“清剿”,应当对地摊进行规范管理。
参考文献
[1]赵英军,黄华侨,地摊背后的博弈[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0(10)。
[2]张维迎,博羿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7。
关 键 词:盗版现象,盗版品的生产价值,盗版品的消费价值,经济福利,盗版成本,反盗版成本,适度的反盗版策略
一、引子
盗版现象由来已久。尽管各国都在一定程度上采取反盗版措施,以对盗版进行打击,但时至今日,盗版现象不仅没有得到有效的根除,反而还有日益漫延之势。那么,为什么会出现盗版呢?盗版品给消费者带来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政府为什么要打击盗版呢?又是什么原因使得盗版现象累禁不止呢?政府应该采取怎样的反盗版策略呢?笔者拟用微观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为了分析上的方便,我定义本文讨论的盗版现象为“一切生产、销售和使用包括诸如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书籍等的非法复制品以牟取利益的行为”。[1] 这些非法复制品统称为盗版产品,与之对应则为正版产品。
二、盗版存在的市场基础
任何经济现象的存在都有其市场基础,这种市场基础既包括市场需求基础,又包括市场供给基础。盗版现象的存在也具有它深厚的市场基础。
1、盗版存在的需求基础。尽管“盗版”首先给人的感觉就是它绝非一个好东西,应该消灭,但是在一片喊打声的同时,消费者却在行动上给予了实际的支持,这就是盗版现象的市场需求基础。在盗版市场上,存在市场需求是其最根本的基础。
在明知商品真假的条件下,理性或有限理性的消费者之所以更多的选择盗版品而不是正版品,最直接的原因在于盗版产品的消费价值高于正版品的消费价值。什么是商品的消费价值呢?我们知道,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考虑两个因素,一个是价格,一个是质量。如果某个商品的质量太差,即使价格很低,可能也不会有人问津;反之,如果某件商品的价格太高,即使质量很高,恐怕买主也是寥寥无几;但是,如果某件商品的价格很低,而其质量又比较好,购买者肯定会很多。显然,购买者并不是单独地看待价格的高低和质量的好坏,而是综合的分析价格与质量的关系,即质量—价格比,它可以作为消费者所考虑的商品价值。因此,可以这样说,消费者购买盗版品的直接原因在于盗版品的质量—价格比远高于正版品的质量—价格比。在消费者看来,虽然盗版品的质量比正版品低,但是相差的程度非常有限,比如说,人们一般使用的Microsoft Office2000办公软件,除去普通老百姓一般很少使用的一些功能外,盗版品与正版品在质量或使用价值上几乎没有什么差异。但是,盗版产品的价格远低于正版产品,比如,在成都市场上,正版的Microsoft Office2000办公软件的销售价格超过6000元人民币,而它的盗版品只需要不到10元人民币。盗版品与正版品的价格比是1比600,盗版品的价格优势绝对让人心动。
消费者更多的“投票”盗版品,从根本原因上看在于这种选择能够给他带来最大效用。为了简化分析,我在此对正版品与盗版品的质量差异不作考虑,二者的唯一差别在于价格,即正版品的价格高于盗版品的价格。下图说明了消费者的理性选择行为。在图中,消费者消费某种商品X,正版的X价格为P1,盗版的X价格为P2.(P2低于P1),除了X之外的其他商品为Y,价格为P。如果买主消费正版X,他只能选择B(X’,Y”)才能达到最大效用,最大效用为U*;如果买主选择盗版的X,他可以购买A(X”,Y”)组合实现最大效用U”。显然,X*小于X**, 从而U’也小于U”。[2]也就是说,在消费者的购买预算不变的条件下,对消费者来说,使用盗版品的总效用比使用正版品的总效用大。
2、、盗版存在的市场供给基础。尽管盗版的存在从根本上在于有市场需求基础,但是盗版品毕竟是有厂商生产出来的。对于厂商来说,并不是有市场需要就会有市场供给。就某种产品来说,厂商之所以选择生产盗版品而不是正版品,除了它在生产正版品上的所受的诸多限制之外,可能关键在于盗版品的生产价值大于正版品的生产价值。什么是商品的生产价值呢?对厂商来说,那种商品值得生产,不能只看它的价格高低,也不能只看成本大小,要看产品的价格与成本的差(即利润),或者看价格—成本比。如果一种商品的价格很高,但是生产成本也很高,从而生产无利可图,价格—成本比小于1,没有哪家企业会主动去生产它;反之,即使一种商品的价格很低,但是它的生产成本也很低,以至于生产利润相当可观,价格—成本比大于1,“挡不住的诱惑”,厂商无需政府动员也会趋之若鹜,甚至政府想堵也堵不住。树欲静而风不止嘛!因此,利润或价格—成本比可以用来反映商品的生产价值。下面分三个方面来说明:
首先,技术和制度限制使得许多企业不能生产正版品。在盗版或正版中,“版”者版权也!在市场经济中,为了激励人们创新,政府运用专利法或版权法对版权进行保护。政府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对“版”进行保护,这无疑是非常应该的,但是这种保护会形成市场上的行政垄断和法律垄断,从而限制了许多厂商以合法的身份生产正版品。
其次,生产正版品的价格或收益怪圈导致了盗版品的大量产生。在正版品生产的垄断条件下,源于其垄断价格的巨大垄断利润对其他企业是一个巨大的诱惑,这种诱惑使资源有向该产品聚集的趋势。然而,在过高的版权费用和制度硬壁的双重阻拦下,这种趋势就转化为生产盗版品。在盗版品的强烈冲击下,生产正版品的成本因加强防伪等原因而大大提高,而价格却在盗版品的竞争中不断下降,从而正版品的价值大大降低,这又进一步强化了盗版品的生产和供给。
再次,盗版品生产价值还集中的体现在它的生产成本优势上。从某种意义上讲,一项生产活动的成本包括直接生产费用和版权费用。与正版品的生产相比,盗版品在直接生产费用上存在一定的优势,这是因为盗版者可以根据市场的实际需要,使用更加便宜的原材料,采用更加简捷的生产工序,使得产品成本大大降低。比如,用光盘刻录长达30集的电视剧,直接的生产费用(包括刻录机的折旧费、白盘费、刻录软件分摊费、人工费等)不会超过50元。不仅如此,盗版活动的低成本还体现在盗版商免费使用了别人的诸如专利权,著作权等权利。在实际生活中,版权费用在专利保护产品的生产成本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最后,盗版产品的供给还与厂商从事盗版所面临的风险的大小和对待风险的态度有关。由于盗版的违法性,因此就有被查处并被惩罚的不确定因素存在。盗版在给厂商带来较高的预期收益的同时,也带来较大的风险。对风险与收益的选择,将影响盗版品供给的多少。假定厂商在投资时有两种选择,一是在安全资产上的投资即从事正版品生产,一是风险资产上的投资即从事盗版产品的供给,前者的预期收益为无风险的收益R1, R1,较为固定但通常也较小,风险或损失可能为0,后者的预期收益R2,R2的变动较大但在数量上也更大,可能损失为R0,盗版品的供给就取决于厂商对不同投资的效用评价。对于风险偏好型的厂商来说,较高预期收益带给它的效用大于损失时的负效用,他倾向于进行盗版产品的供给,当然,可能损失的大小会改变厂商对待风险的态度等,如此说当被查处的可能性增大,一些本来爱好风险的厂商将变为厌恶风险,从而减少盗版产品的供给。但是,由于现行制度规定的缺陷,市场的人为分割,地方或部门出于自身利益的保护,以及执法者的寻租和麻木等多种原因,使得从事盗版活动的人非常容易逃避检查或逃避处罚,盗版的实际风险极低。
三、盗版现象的经济福利效应
在经济学上,对一种经济现象的评价,可以通过消费者剩余、生产者剩余和社会总福利来说明。同样,对盗版也可以从这些方面来分析它的经济效应。
1、从消费者剩余来看,盗版活动在长期和短期的影响是不同的。在短期,由于盗版品的存在,原来不能购买或没有购买某种商品的消费者能够购买一定数量的盗版品,从而增加消费者福利;原来使用正版品的消费者改为使用盗版品,因盗版品的低价格而给买主带来更大的消费者剩余;即使是对使用正版品痴心不改的消费者,也能够在盗版品的冲击下以更低的价格购买正版品,并从中获得实实在在的好处。
在长期,盗版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依情况而有所不同。如果政府和正品生产企业对盗版不采取任何防范和打击措施,让盗版品的泛滥成灾,正版品的生产完全无利可图,不仅已有的正版品被完全挤出市场,而且不会有新的正版品产生,那么盗版品将会走到无“版”可盗的地步,此时消费者的福利会受到很大的损失。如果在长期中,通过市场竞争和各种治理措施的实施,正版品的价格不断下降,逐渐逼近盗版品的价格,从而正版品的市场空间日益扩大,最终完全挤占盗版品市场,那么消费者也会从中获得不少好处。
关键词:经济法;民法;关系;经济学;解析
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课题是经济法的基本理论中一个避无可避的问题,而研究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是每一位经济法或民法专家都要面临的。而通过长时间的研讨,却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经济法学领域就没有再去解答这类老生常谈的问题。然而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实际上是独立的经济法律机构需要妥善处理的,这个问题解决不当将不利于经济法的健全与进步。
一、民法与经济法经济学比对解析的理论、模式以及必要性
(一)形成经济法律的两类关键的法律规程
民法是调节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参与的财产关系以及人身关系的法律规程的统称。经济法是调节我国协调本国经济运转流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程的统称。因为经济法与民法调节对象都牵涉到经济关系,民法规程以及经济法规程能够指导市场经济法律,是其蓝本或模板。所以,经济法律就是调节经济关系的民法规程以及经济法规程的统称。以往的法学理论对二者的比对关键是从调节对象、法律关系主体、功能、调节模式、调节准则等视角实施比对解析,民法调节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参与的财产关系以及人身关系,隶属私法的范畴;经济法调节我国协调经济运转的流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归于公法的范畴。民法的主体为法人以及自然人;经济法的主体包含我国各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司的内部组织以及相关人士、农民以及公民。而民法的功能是调节市场体制,用来保证自然人以及法人的权益;经济法是我国协调经济运转的法律,其能够保障我国权益以及社会公共权益。民法使用民事制裁的形式,经济法则奖惩融合。民法倡导的是对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准则来协调民事关系;经济法除去在特殊环境下使用民法的准则外,还使用指令与服从的准则来协调经济关系,映射了我国对经济生活的强硬的干涉以及调整。法律经济学就是从二者的体制构成、经济构成、规范构成、运行、作用等视角,透过研讨两类体制规程与经济的互相影响的关系,使用与以往解析模式不同的模式,对二者实施经济学解析比对。
(二)经济解析的基础解析工具、理论办法以及基本假设
法律与经济学的关系极为紧密。经济学研讨的是人的理性举动,目标就是对紧缺型资源实施合理配置,而资源的有效配置凭借的是完善的法律体制,并需要经济学分析工具对法律实施深度的解析以及研讨。法律经济学是一类打破传统的法哲学理论,在当今经济学领域以及法学领域备受推崇。其以一部分假设为基础,利用各类解析工具以及理论办法,研讨、检验法律以及法律体制的发展情况,并且同时要兼顾效果以及今后的进步的可能性。它的基本理论工具是由有关民法经济学的微观经济学以及有关经济学基础的宏观经济学两个版块组成。其包含:加尔布雷思的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等等;它的理论办法通常包含: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边际分析法、成本—效益分析法等等。它的假设关键是资源的稀缺性假设、经纪人假设、有限理性假设、法律主体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假设等等。诺贝尔奖获得者科斯是最有说服力的法律经济分析模式的理论奠定人。
(三)经济分析的必要性
法律经济学解析模式的运用必要性,体现在其倡导研究法律与经济的内部关联。其中至为关键的一点是:让理论、概念法学过渡到实务、应用法学。对民法以及经济法实施经济学解析比对,就是要打破常规,消除两类部门法间的已有界线,推动法律的效益化整合以及重构,让立法与理论研讨有据可依。
二、民法与经济法的经济学比对解析
(一)民法与经济法的体制构成以及经济构成
参考科斯对交易费用以及产权的阐述,从经济法律的资源配置功能的视角来说,经济法律民法规程以及经济法规程形成的经济基础是大同小异的;其均要权衡到“市场失灵假设”———就是说:它们都是以节约市场失灵所产生的交易费用为其理论基础。所以,民法与经济法的实质趋同,经济法实质上是要以建立在民法所倡导的平等主体间的平等交易协商为前提的。然而两类体制产生的社会经济环境相异,其经济构成也不尽相同。假如价格体制在各层面都可以自发高效地产生影响,形成自由谈判、有序竞争的态势,交易费用就是0,不管权利怎样界定都能够透过市场交易完成资源的最优配置———这是闻名遐迩的科斯定律。此时,民法尽管对市场交易的经济效益没有起到太大的作用,然而隶属于民法的物权体制的产权法律规程,是为了维护自由交易。并且,对等、自愿、协商得当也即是交易费用为0的状况下,经济法的干涉并非唯一途径,经济法也没有调节的必要。在正交易费用的状况下,市场失灵开始出现。而在交易费用为0的状况下,市场失灵也会产生。对市场失灵(市场价格体制在资源配置中没有成功),民法规程以及经济法规程就能显现出“威力”。其差别在于:民法规程在交易费用是0的最佳态势下就能够形成;这时民法对交易实施界定,维护自由交易,预防由于产权协调不到位或不清楚而致使主体形成矛盾、交易的不可控性以及外部性等市场失灵情况的产生,预防交易费用从零到正。
(二)民法与经济法规范构成以及体制构成
民法隶属权利法,其规程关键是任意性规程;而经济法隶属权力法,其规程通常是带有强力约束性质的。对应的民法规程是以构成性规程为核心的,而经济法规程是以调控性准则为核心的。因为构成性准则中任意性规程较多,不会过度依靠我国权力的干涉,民众为其让渡的权益很少,所以价格偏低;而经济规程的运转则带有强力约束性质,过度依靠我国权力,我国权力的扩张来自于民众权利的大规模让渡,所以价格偏高。民法形成于遥远的“分析年代”,其体制构成的显著特点是:除了订立实体法,还要订立程序法;经济法则诞生于市场经济快速进步的“综合年代”,其显著特点是:将实体法与程序法融会贯通,专业说法是经济法形成了自足性的特征。这是由于经济法对调控主体的规定是:根据相关的流程规章完成立法以及执法工作,对被调控的市场主体同样根据程序规程来保证权利的获得。
(三)民法与经济法的运转特征解析
民法运转针对的是司法行业,而经济法体制运转通常针对行政方面。由于经济法的司法权要考虑到公共利益并干涉行政领域,并且有着把实体性规程与程序性规程融会贯通的自足性,让负责调控以及规制的行政机构过渡为执法主体,其呈现出显著的行政性特征。对民法来讲,在有关个人权益的时候,就需要在其权利遭到损害的时候获得司法救济,明确其可诉性极有必要;而经济法———尤其是在宏观调控法层面,对一部分立法,其呈现出的特征是不可诉性。
三、结语
综上所述,民法与经济法是相互补充的关系,而并不是分离的。二者能够相互融合、相互参考、互为补益,如此才可能构建并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体制,协调与社会间的关系,推动经济法律的有效运转。
作者:赵霞 单位:天津交通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高桂林,李帅.责权利效相统一是经济法的总原则———论刘文华教授为代表的人大经济法学派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理论贡献[J].广西社会科学,2013(4):78-82.
[2]倪斐.论独立监管机构的经济法主体地位———以社会权力机构学说为视角[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81-87.
关键词 大学合并 教育成本 规模效益 成本次可加性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Economic Analysis of Universities Merger
SHI Jing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Hehai University, Nanjing, Jiangsu 210098)
Abstract Universities merger is an important step of university management reform in China recent years , and it has promoted the development of our higher education .In this paper , the feasibility of universities merger is analyzed with relevant theories of economics .
Key words universities merger; educational cost; economies of scale; subadditive of cost
大学合并是我国大学体制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指两所或两所以上的大学取消各自原有的建制,重新组合,形成一所新的大学,合并前的各大学成为合并后的新大学的各个校区。
国内许多专家学者对大学合并后的诸如系科结构调整、校园文化融合、教育资源配置等问题作了大量有价值的研究,固然对大学合并中存在的这些问题的研究是至关重要的,但是笔者认为大学合并这一行为本身的合理性、可行性作为基础性、根本性问题则更为关键。大学的合并是否合理、可行受多方面条件制约,本文仅从经济学的视角,运用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对此进行分析。
1 规模效益是大学合并的初衷
合并后的新大学一般规模较大,使我国因历史等多方面因素导致的大学数量多、规模小的状况有所改善,高等教育管理者们的初衷正是期望通过大学合并所产生的规模效益来提高办学的综合效益。
规模效益,又称规模经济,是指在一定的产量范围内,生产单位产品的成本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产量的提高而降低。
对大学合并规模效益的分析需要引入教育总成本、教育平均成本和教育边际成本的概念。教育成本是指在培养受教育者的活动过程中所消耗的费用,教育总成本、教育平均成本和教育边际成本都是其下位概念。
教育总成本是指在某一区域内培养受教育者的活动过程中所消耗的一切费用的总和。教育总成本包含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两部分,固定成本是指一定的时间段内,当学生数量在一定的范围内,不随学生数量的变化而变化的那部分教育成本,如用于教学科研的实验设备等,固定成本在一定时间段内仅当学生数量发生急剧变化时才发生变化;变动成本是指随着学生数量的变化而变化的那部分教育成本,如购买教学用品的费用、学生的奖助学金等。
教育平均成本是指教育总成本均摊到每一名学生的额度。教育边际成本是指每增加一名学生所致的教育成本的增加额。将规模效益的概念移植到大学合并的活动中,可以表述为在一定的学生数量范围内,教育的平均成本随着大学规模的扩大而降低。
在大学合并后,办学规模扩大,如果合并后新大学的教育平均成本与合并前各所大学的教育平均成本相较降低了,即对于参加合并的每一所大学来说,合并后的教育平均成本低于合并前,则合并具有规模效益。显然,具有规模效益时,大学的合并在经济上是可行的。
如果学生数量用来表示,固定成本用表示,教育成本在每增加一名学生时的增加额用表示,那么,在一定时间范围、一定学生数量范围内固定成本不变时,教育总成本、教育平均成本、教育边际成本可以表示为:
= +
= / = / +
= () / =
上述关系式是在每增加一名学生教育成本的增加额均相同的情况下建立的,但是在实际中,学生数量的增加不同的时候教育成本的增加额并不相同。
假设 = + + +
则 = / = / + + +
= () / = + 2 + 3
上述函数关系可表示如下图1:
从图1中与教育总成本曲线TC对应的教育平均成本曲线AC和教育边际成本曲线MC可以看出,当学生数量不超过n1时,教育平均成本和教育边际成本均随着学生数量的增加而降低;学生数量达到并超过n1后,教育边际成本开始随学生数量增加而升高,直至学生数量为n2时,教育边际成本的升高和平均成本的降低相抵消;此后,边际成本的上升具有了主要影响力,学生数量继续增加时则教育平均成本升高。由此可知,学生数量在不超过n2范围内时具有规模效益,超过此范围规模效益便消失,亦即仅当教育边际成本不(下转第53页)(上接第21页)高于教育平均成本时具有规模效益,否则规模效益消失。
这样来看,大学合并办学规模扩大后是否真正具有规模效益不能一概而论,对于参加合并的每一所大学来说,并不是合并后大学的规模越大教育的平均成本就越低,当办学的规模超过了这个“度”规模效益就会枯竭。当大学的合并具有规模效益时,对于参加合并的每一所大学来说都可以降低教育平均成本、提高办学效益,具有经济上的可行性。我国许多大学的合并正是遵循了这个规律实现了办学效益的提高。
2 成本次可加性与大学合并可行性
由规模效益的“度”联想到近年来我国大学合并浪潮中出现的一些超大规模大学,这些合并后的新大学的规模显然已超过了规模经济的范围。那么,是不是仅当体现规模效益时大学的合并才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呢?答案是否定的,成本的次可加性理论将告诉我们:规模效益并不是衡量大学的合并是否具有合理性的唯一标准。
成本次可加性,也称成本劣可加性,是指在某一行业中,由某一个生产部门生产该行业全部产品时,其成本比两个或更多个部门分别生产时的总成本小。
将成本次可加性理论移植到大学合并的活动中,可以表述为如果高等教育产品由合并后的一所大学来提供时的成本比由合并前的两所或更多所大学分别提供时的总成本小,成本就具有次可加性。不难理解,具有成本次可加性时,大学的合并是合理的、可行的。
成本次可加性表示当把参加合并办学的若干所大学看作一个整体时,这个整体在合并后比合并前的教育总成本降低了,对于这个整体来说,教育的平均成本必然也是降低的,但是如果从每一所参加合并的大学个体角度来看,其教育平均成本并不一定都是降低的,对于某些参加合并的大学来说,合并后的平均成本可能反而是升高的。结合规模效益的特征可知,规模效益仅是成本次可加性的特殊情况。在大学合并中规模效益是成本次可加性在满足对于每一所参加合并的大学个体来说合并后平均成本均低于合并前平均成本的一种特殊情况。规模经济必然具备成本次可加性,成本次可加性却未必要求规模经济。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规模效益不是大学合并经济学可行性的唯一衡量标准,而只要大学的合并具有成本次可加性,就具有可行性。
通过本文的分析,大学的合并是否具有经济学上的合理性并不能简单地以是否体现规模效益来衡量,体现规模效益情况下的合并必然是合理的,但是即使不能体现规模效益只要具有成本次可加性,大学合并同样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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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玉昆.教育经济学[M].北京:华文出版社,1998.
[3] 哈尔・R・范里安.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关键词】信用;确定性效应;分离效应;从众行为。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市场经济可以说是信用经济。信用的好坏是衡量、制约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指标。针对信用的经济学分析,传统主流经济学已有诸多的阐述,笔者在此首次运用行为经济学理论来对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中遇到的信用问题进行诠释。
一、信用问题概揽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我们的交易各方,都在抱怨别人信誉差,希望有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使得社会交往和经济交易活动能在一个有序、安全的氛围中进行,但对自己这一方是否会遵守约定、恪守信用,却并不严格要求,甚至自己在交易时就预留了不守信的伏笔。也就是说,在社会交往和经济交易活动中,人们均希望别人守信、社会诚信,而惟独自己可以不完全诚信。当大多数人都是这种思维时,整个社会信用状况差也就成为一种自然的普遍现象了。北京市工商局统计的数据显示,2004年,北京市被列入“黑名单”的个人及企业近七万,其中,自然人占两万七千八百七十六人,企业有三万九千两百七十五户,这些个人及企业,因为失信,被锁进“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他们将为各自的欺诈、哄瞒等失信行为付出沉重代价。在全国各地,因失信而导致的经济纠纷,甚至恶性案件,拾俯皆是;有些地区因信用度普遍低下而严重阻碍区域经济的发展,如汕头经济特区因90年代以前不太重视经济活动中的契约信用,甚至在90年代末因国税部门开出的增值税发票可信度低,而被国家税务总局通报不能作为出口退税之用,致使汕头特区1000多家外向性企业不得不外迁,严重影响了汕头经济发展。
信用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日益彰显重要,传统主流经济学对此已有诸多的分析,“经济人”假设是传统经济学的基石,其核心内容是:人是“理性经济人”,“经济人”的目标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传统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揭示了市场利益原则,把道德、情感等因素排斥于经济动机分析之外,使“经济人”成为纯理性的人,忽视非理性因素在经济主体行为中的作用,“经济人”的一切行为都围绕着市场利益原则,并以此作为行为(包括信用行为)的动机。信用是商品货币交换关系的一个经济范畴,信用行为作为“经济人”的市场行为,其出发点是利益预期,利益成为信用行为的经济杠杆,“商人是否愿意使用信用,则取决于他对赢利的预期。”
传统主流经济学对信用问题,特别是行为主体优选守信还是失信行为,从理论上归纳为以下几种解释:一是信用的成本收益核算。行为主体(个人、企业和政府)在经济活动中是否恪守信用契约,关键在于守信或失信可能给他带来的成本收益预期,当经济主体守信的收益大于守信的成本,则优选守信,反之,则失信;当经济主体失信所得到的收益大于失信的成本(包括受到惩处的成本),则优选失信,反之,则宁愿守信。如医疗行业中,正规大型医疗机构中的少数医务人员做“医托”,把来就诊的病人介绍到私人机构就诊,从中提取回扣,这种现象一经发现,在西方国家则是吊销医疗执业资格而永不能从事医疗职业,失信成本远大于收益;但在中国则是通过一番教育或罚款惩处后,仍继续原医疗职业,失信成本小于收益,并有机会在以后的继续失信中弥补失信成本。这就是同一事件采取不同的惩处方式,导致行为主体选择守信或失信的不同行为取向。二是信用行为的“劣币驱逐良币”(又称二手车市场或柠檬市场)现象。“劣币驱逐良币”是经济学上“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结果,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人们采取“舍优取劣”的行为取向以保证经济交易时收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在实际经济交易时,假设有甲、乙两方,尽管双方均深知守信是一种美德,若双方守信都会带来各自效益最大化,但因信息不对称而不知对方会采取守信还是失信的行为取向,为防止对方失信并规避己方守信可能带来的损失,而采取失信的行为取向是己方的较优选择;假如甲方决定采用失信行为,交易的可能性是:乙方若守信,则损失;若失信程度与甲方一致,则双方各不沾对方便宜;若乙方失信比甲方更甚,则甲方损失。此后,甲方再与乙方或其他人交易,则会以失信行为为优选。市场交易的结果是失信行为获得较大收益,守信行为遭受损失,其导向是守信者逐渐减少,失信者逐渐增多,失信者逐渐把守信者驱逐出市场。三是信用行为的重复博弈减少。交易主体的重复博弈是诱导人们采取守信行为的有效机制之一,重复博弈机制在相对封闭的农耕自然经济社会是诚信维护的最有效机制;但随着商品经济发展,特别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设过程中,人们的经济活动范围扩大、交
易对象众多,交易主体之间重复博弈次数减少,甚至由重复博弈向一次博弈演变,在信用体系尚未完善之前,优选失信行为是相对“明智”之举。
二、信用问题的行为经济学诠释
传统主流经济学对交易主体的信用行为取向的解释是建立在理性经济人假设的基础上,但现实经济活动中,交易主体的信用行为并非完全理性,常呈有限理性状态。运用行为经济学理论来解释信用问题是一种新的尝试,能使信用问题的研究更趋完善和全面。
1、确定性效应。
行为经济学中的前景理论认为,人们是厌恶风险的,与可能的结果相比,人们更青睐于确定的结果,既便可能的结果有更好的预期价值。例如在以70%的概率获得300元和100%概率获得150元之间选择,前景理论认为人们会选择后者;又如,纳税人在分项扣除和标准扣除之间选择时,预期效益理论认为人们会选择节税最多的结果,而前景理论认为,在风险与安全之间,纳税人更应选择后者,尽管两种都节税,但与标准扣除相比,分项扣除更缺乏保障、更不确定,故更有可能选择标准扣税。对信用问题的分析,也存在确定性效应。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是优选守信还是失信行为,关键在于哪一方的收益更有保障就易于选择哪一方,假如当选择守信时收益500元的概率是70%,选择失信时收益300元的概率是100%,此时,该交易主体会倾向于选择失信行为,因为守信时有30%被蒙骗的可能性;当选择守信时收益300元的概率是100%,选择失信时收益500元的概率是70%,此时,该交易主体会倾向于选择守信行为,因为失信者有30%被惩罚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