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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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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贷款

汽车消费贷款范文第1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水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浮市云龙的士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

    二、案情

    2000年12月18日,云浮市云龙的士有限公司(下称云龙公司)购买了TJ7130UA型号、价值为59800元的天津夏利小轿车一台,后该车登记的车牌号为W02391.同年12月26日,云龙公司向中国银行云浮市分行(下称云浮中行)出具《股东会决议》:云龙公司同意以所属员工或司机个人的名义向云浮中行办理机动车辆消费贷款用于购买营运出租小汽车。2001年1月1日,云龙公司出具《收入证明》,证明潘水林是云龙公司的职员及其月平均收入为3000元。

    2001年1月2日,云浮中行作为受益人与作为投保人的云龙公司和作为保险人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签订《出租车分期付款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云浮中行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贷款资格及担保人担保资格,在符合人民银行、上级汽车消费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办理贷款手续;保险公司应派人协助云浮中行、云龙公司办理有关保险及因云龙公司故意违法行为其不承担保险责任等内容。2001年1月4日,云浮中行、云龙公司与云浮市交通委员会签订《出租车营运权质押贷款协议书》,协议约定云浮市交通委员会同意协助云浮中行监控云龙公司抵押给云浮中行的出租车(的士),并保证未经云浮中行书面同意,不予云龙公司办理车辆及其营运权过户手续及此协议作为抵押登记证明等内容。

    2001年1月3日,云龙公司与潘水林签订《购车合同》,合同约定:潘水林向云龙公司购买型号为TJ7130UA的天津夏利小轿车;潘水林拟向云浮中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用以支付汽车的价款,并付定金30000元给云龙公司;潘水林应付给云龙公司的购车款(包括首期款和汽车消费贷款),由潘水林委托银行直接划到云龙公司在该行的指定帐户。同日,云龙公司收到潘水林的购买汽车的首期款30000元。

    2001年1月11日,他们又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1、潘水林将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提供给云龙公司只是为了方便云龙公司向云浮中行申办有关机动车辆消费贷款手续;2、潘水林不是真正的贷款人(债务人),潘与保险公司、云浮中行及有关部门的所有签字、捺印均不代表潘水林,只代表云龙公司;3、云龙公司用潘水林的身份证、户口簿办理夏利牌TJ7130UA的小轿车的有关贷款手续,所得贷款由云龙公司单方负责归还,一切损失和责任与潘水林无关;四、该车申办贷款手续办妥后,云龙公司支付每台手续费500元给潘水林。

    2001年1月3日,潘水林填写《汽车消费贷款申请表》,2001年1月8日,保险公司出具《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单》,同意承保潘水林投保的天津夏利小轿车(发动机号码0678888号)的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被保险人为云浮中行,保险金额为60000元,保险费2880元,绝对免赔率为20%.2001年1月13日,云浮中行与潘水林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合同约定云浮中行同意向潘水林发放人民币60000元的汽车消费贷款,用途为向云龙公司购买天津夏利小轿车内容。2001年1月13日,云浮中行与云龙公司签订《个人消费贷款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云龙公司为潘水林向云浮中行的汽车消费贷款60000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1年1月13日,云浮中行将汽车消费贷款60000元转帐至云龙公司在云浮中行开设的账户。

    2001年8月23日,云浮中行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作协议》,2002年5月8日,又签订了《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补充协议》。双方约定购车借款人即投保人和被保证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付款义务,造成云浮中行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偿还购车借款人尚欠云浮中行贷款本息余款。

    汽车消费贷款到期后,云浮中行向潘水林和云龙公司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书》,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三方磋商未果。于是云浮中行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潘水林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9172.81元及利息;2、云龙公司和保险公司对潘水林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对云龙公司提供的出租车营运权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本案涉及的十多份合同、协议经四方或其中二、三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确认已经成立,但是潘水林没有真正进行汽车消费,潘水林不是真正的贷款人和购车人(债务人),至今仍未取得车辆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经营权,即实质并未购买汽车;云龙公司虚构了潘水林要进行汽车消费的事实,以潘水林的名义向云浮中行申请贷款的60000元经潘水林同意而划入了云龙公司的账户,贷款实际是云龙公司使用;云浮中行、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知云龙公司是本案真正的贷款人,但仍提供贷款和保险,他们四方互相配合,虚构购车事实,损害了国家利益,因此四方当事人为汽车消费贷款而签订的《出租车分期付款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作协议》、《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等一系列相关合同均属无效合同,而造成合同无效,各方当事人均有同等责任。虽然合同无效,但各方当事人均应承担造成合同无效的相应法律责任,云龙公司作为贷款的真正使用者,占用了云浮中行的贷款,应承担返还尚欠贷款本金39172.81元及占用期间利息给云浮中行的责任;而潘水林明知贷款是云龙公司使用,为了个人的私利,而在相关的合同上签名盖章,促成贷款行为的成立,致使云浮中行贷款不能完全收回,故应对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明知不是潘水林购买汽车,本案的证据表明根本不存在潘水林汽车消费的事实,仍签订汽车消费保证保险合同及接受以潘水林的名义的投保,对造成合同无效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故亦应对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云浮中行明知潘水林不是真正的贷款人,不尽审查之责,仍发放贷款,故应承担贷款三分之一不能收回的风险以及不能享受按有效合同的标准收取逾期利息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2项、第58条、第5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1、限云龙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9172.81元及利息给云浮中行;2、潘水林、保险公司对云龙公司上述借款本金39172.81元及利息不能清偿部分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3、驳回云浮中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云浮中行不服,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引用合同法第52条第2项的规定是适用法律错误,各方当事人均无恶意。

    二审法院认为:云龙公司以潘水林的名义向云浮中行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云龙公司通过该种方式从云浮中行取得贷款,潘水林仅是名义上的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实质上并没有从云浮中行取得贷款。云浮中行、潘水林、云龙公司三方虽然办理相关汽车消费贷款手续,但这只是云龙公司通过合法的形式掩盖其从云浮中行取得汽车消费贷款的非法目的的行为,云浮中行、潘水林、云龙公司签订的与汽车消费贷款行为有关的合同均无效。云龙公司因无效合同而从云浮中行取得的汽车消费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返还给云浮中行,故云浮中行请求云龙公司偿还贷款本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潘水林、保险公司参与汽车消费贷款行为,致使云龙公司通过合法形式掩盖其从云浮中行取得汽车消费贷款的非法目的,潘水林与保险公司的行为对造成汽车消费贷款合同无效存在过错,保险公司与潘水林签订的保险合同也因此而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潘水林、保险公司对其过错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云龙公司、潘水林、保险公司对造成汽车消费贷款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三方应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云龙公司、潘水林、保险公司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因云龙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与其承担的返还财产责任发生竟合,故云龙公司只承担返还财产责任,而不再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而潘水林、保险公司则对云龙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云浮中行请求对云龙公司提供的出租车营运权折价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作为主合同的潘水林与云浮中行签订的汽车消费贷款合同无效,所以作为从合同的出租车营运权质押合同也无效,因此,云浮中行依法不享有对云龙公司提供的出租车营运权折价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2项的规定,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属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原审判决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云浮中行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3项、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第2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评析

    该案是云浮中行起诉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系列案之一,此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合同是否无效。由于我国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情形规定过于抽象,审判实践中难以把握,争议较大。本人试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本案进行探析:

    一、关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认定。

    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双方互相勾结,以某种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为牟取私利而实施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①,它是当事人、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串通合谋实施的与其内心意思不一致的意思表示。②如借款方为获得贷款、卖方为推销假冒伪劣商品而给贷款方或买方有关人员回扣或好处费;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假买卖合同、假抵押合同或假赠与合同。恶意串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主观上当事人须有恶意通谋的故意,即主观上都具有使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不法意图,并且当事人对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结果是明知的,并积极追求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种恶意通谋的故意必须是通谋各方当事人都具有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不具有这种主观上的故意,则不构成民法上的恶意串通行为。简单地说当事人须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共同的目的指向。审判实践中,受害人要以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为由而主张合同无效,受害人必须举证证明恶意串通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同时举证证明具有串通行为。(2)当事人有实施通谋的行为。审判实践中表现为当事人为实施某种行为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目的事先达成一致协议,而后又互相配合,积极实施该非法行为。如本案云龙公司与潘水林签订的《协议书》、云浮中行、保险公司和云龙公司三方共同签订的《出租车分期付款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作协议》;又可表现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对方明知该行为的非法目的而默认接受。但均不以当事人已经或必然获得非法利益实现通谋目的为必要。如云浮中行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作协议》。(3)对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具有损害。这种损害既可以是因为合同的履行而已经产生,又可以是随着合同在将来的履行而可能发生。在实践中,当事人为了达到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成功而串通起来主张合同有效,法院在审明当事人恶意串通时需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一般来说,符合前面两个要件就能认定是恶意串通行为。

    结合本案来看,云龙公司是一家享有营运权的的士公司,其购买汽车在先,申请贷款在后,没有进行汽车消费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想通过以他人名义及车子抵押的形式从银行里贷款搞出租业务;云浮中行和保险公司从云龙公司出具的《股东会决议》等已知该公司不是进行汽车消费,从合同审查和行驶证中知潘某不是真正的贷款人,却在云龙公司的运筹下,三方达成了共识:借潘某的名义进行汽车消费贷款和保险;潘某作为主要合同的签订者也知云龙公司等三方的目的,积极委托银行将贷款划入云龙公司的帐户,最终致使款项无法收回。本案涉及的十多份合同能在短时间里顺利签订实施,关键在于四方通谋,密切协作,并且他们的行为为贷款的无法收回埋下了伏笔。因此,四方的行为符合恶意串通的三个要件,他们签订的合同无效;并不是银行、保险受潘某的欺诈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二、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认定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一种内容违法的虚假行为,又称伪装行为、脱法行为。如以合法的买卖行为掩盖逃避债务的目的、订立假租赁合同以逃避税收、为逃避债务而采取合法的赠与手段等。它的特征在于:(1)并非直接违反禁止性规定,而是间接违反禁止性规定(禁止规定者法律命令不为一定行为之规定也③);(2)形式上合法。在实施这种行为时,行为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非其真正要达到的目的,而只是借助合法的合同外表达到非法的目的。脱法行为既可以是单方的虚假行为,也可以是双方通谋的虚假行为,在后一种情况下,脱法行为就变成了恶意串通的行为之一。从本案中各方当事人签订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等合同的形式来看,它们都是合法的,但当事人双方虚构个人汽车消费这一事实,借买卖汽车之名行贷款之实,合同内容间接违反了我国金融法规,故他们的行为又是脱法行为。

    三、对合同无效的认识。

    法律为行为主体划定权利义务,是公权对私权行为调控的主要手段。公权对私权行为控制,在合同方面主要体现在合同无效制度上。④作为典型的私法行为,合同必须在公权许可的限度内实施。合同当事人进行合同行为的目的一般不是让合同行为无效,而是为了产生一定的私法效果,即让合同行为结果朝预想的积极方面发展,但因为有关合同行为对公权构成了最严重的侵害,它追求的价值背离了公序良俗,所以公权力给予私权利直接的、强烈的否定,使合同自始消灭。也正如此,所以法院在审理合同案件中,一般都会主动审查合同的效力,在鼓励交易、约定优先的原则下去审查合同行为对公权是否构成了无法补救的根本性破坏,并对合同无效作出详细的阐述,这时若当事人主张合同有效,应举出有力的证据,因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与法院作出的认定不一致,其可申请法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本案的一系列合同均围绕着云浮中行贷款的发放来订立的,表面上各方当事人没有非法目的,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但证据表明云龙公司既是天津夏利小轿车的销售者,又是该车的购买者和所有者,潘某、云浮中行、保险公司在明知此事时仍履行合同,已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该合同的无效,既是当事人恶意串通的结果,又是规避法律的结果。

    注释:

    ①马强《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能否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载《判解研究》2004年第1辑。

    ②李国光主编:《合同法释解与适用》,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222页。

    ③史尚宽:《民法总论》,台湾1980年版,第295页。

汽车消费贷款范文第2篇

关键词: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绩效分析;银行

中图分类号:F84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11)08-0050-04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8.14

一、引言

汽车消费贷款作为我国新兴的个人消费贷款业务,这几年发展迅速,它对于刺激汽车消费,扩大内需,推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的作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指经营该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保证人)与商业银行(被保证人/债权人)约定,当购车人(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险公司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偿还所欠款项和约定的其他款项[1]。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车贷险)在稳定风险、刺激消费方面在国内外做出了突出的贡献[2]。车贷险作为一款在国外发达国家十分成熟的险种,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引入中国,初期伴随着汽车业的崛起快速的起步和发展,但却在2004年由于经营风险过大而被迫退出,最后于全球经济危机后在作为扩大内需的手段重新起航,可谓经历了一波三折。在我国大力发展车贷险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大力发展车贷险有利于贷款购车人在暂时不能全款支付的情况下提前拥有汽车使用权和经营权。其次,能加强银行汽车贷款安全,降低借款银行因向购车人提供贷款而承担的违约风险。再次,发展车贷险有助于保险公司拓展车险市场,使其在开办车贷险业务获得保费收入的同时,利用自身渠道优势获得其他车险业务。最后,车贷险的发展能间接扩大汽车销售量,汽车消费需求在消费信贷和车贷险的支持下快速提高[3]。

关于车贷险的研究领域,一部分集中在其保险利益上,如吴乙宏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之我见》中指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需要银保之间建立一种“利益共分,风险共担”的制约互惠机制,实现责权利的有机统一。倪佳丽在《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中提到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应界定为诚信的债务人,由于经济上的变故而无法履约的风险,才能符合保险利益构成要件上的正当性、所保危险构成要件上的正当性及合同关系上的正当性。而另一部分研究集中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上,如徐湘求、花玉萍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理念模型和异化》中指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理念模型为保证保险,并列举保证保险理论上存在“保证说”、“保险说”、“混合说”三种,并指出相应的予以调整的法律。

纵观这些年国内外在车贷险上的研究成果,以车贷险对市场效率和收益影响的绩效分析作为角度探讨车贷险发展的研究还是一片空白。本文以市场绩效分析为创新点和切入点进行研究。

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绩效分析

本文中的车贷险绩效分析,是以相关假设为前提,通过建立和推导车贷险中各个参与主体的期望收支模型,分析车贷险对市场中各个参与主体的期望收支的影响,得出其对市场参与主体效率和收益的改进情况。

(一)建立模型

参与车贷险的主体为:银行、购车人、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汽车销售商和购车人签订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后,贷款银行要求购车人购买车贷险,即保险公司担保购车人的信用。如果购车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照《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致使银行造成损失,则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假设分期付款购车人总数量为n,各参与主体按照下列方式开展车贷险业务。

购车人:第i个分期付款购车人向银行申请购车贷款,其贷款总额为li,贷款利率为ri,贷款银行要求购车人购买车贷险担保自身信用,保费由购车人承担,车贷险保险费率为ai,则购车人总共向保险公司支付liai保险费。贷款还本付息日购车人违约的平均概率为p,遵守合约的平均概率为1-p。

银行:分期付款《借款合同》中银行为债权人,购车人为债务人。若购车人在t期的还款期限内始终遵守合约,则银行最终获得(1+ri)tli的还款。若购车人在t期的还款期限内出现违约,违约前购车人已经偿还银行lixi资金(xi是购车人违约前偿还银行贷款总额的比率),同时由于保险事故发生(债务人购车人违约),银行将获得liei保险赔付款(ei是实际保险赔付率)。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接收购车人投保要求,取得liai保费。在风险分散的经营原则下,保险公司向再保险公司分出部分车贷险业务,并向再保险公司支付liaibi再保险费(bi是分保比例)。若在还款期限内购车人遵守合约,则保险公司没有赔付支出。若购车人出现违约,银行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款,保险公司向其支付liei保险赔付款(liei=li(1-xi)×承诺保险赔付率)。保险公司向银行支付赔款后,根据代位求偿原则,在购车人赔付额度内拥有追偿权。保险公司从购车人共收回lici资金(ci是保险公司债权的实际回收率,lici=li(1-xi )×债权回收率),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比率(1-分保比率)自留追偿款,实际获得lici1资金。

再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接收保险公司分保请求,取得liaibi再保险费。若在还款期限内购车人遵守合约,则再保险公司没有赔付支出。若购车人出现违约,保险事故发生,再保险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lifi保险赔付款(fi是再保险公司的实际保险赔付率)。保险公司在赔付额度内具有代位求偿权,在保险公司从购车人处回收lici资金,保险公司按照保费分出比率,向再保险公司转付lici2资金(ci=ci1+ci2)。

(二)前提假设

为简化模型,规定下列条件成立:贷款总额li与变量ei、xi、ai、ci、bi、fi均相互独立,即la=la、le=le等成立;承诺保险赔付率为定值,即保险公司对于所有汽车贷款标的的承诺赔付率都是相同的定值;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如用(1+ri)tli作为银行应收还款总额;购车人违约前的信用等级相同,违约概率都为p。

(三)绩效分析

1.购车人出现违约时各主体的收支

银行收支购车人违约=部分还款+保险公司赔付-贷款总额

=[-li+liei+lixi]

购车人收支购车人违约=贷款总额-保费-部分还款-追偿总额=\[-aili+li-lici-lixi]

保险公司收支购车人违约=保费-分保保费-保险公司赔付+再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应得追偿=[liai-liaibi-liei+lifi+lici1]

再保险公司收支购车人违约=分保保费-再保险公司赔付+再保险公司应得追偿=[liaibi-lifi+lici2]

2.购车人未出现违约时各主体的收支

银行收支购车人守约=还款总额-贷款总额=[-li+(1+ri)tli]

购车人收支购车人守约=贷款总额-还款总额-保费

=[-liaili+li-(1+ri)tli]

保险公司收支购车人守约=保费-分保保费=[liai-liaibi]

再保险公司收支购车人守约=分保保费=liaibi

3.采用和未采用汽车消费贷款保险银行的期望收益

E银行(有保)=违约概率×银行收支购车人违约+守约概率×银行收支购车人守约={p(-li+liei+lixi)+(1-p)[-li+(1+ri)tli]}

E银行(无保)=违约概率×(部分还款-贷款总额)+守约概率×银行收支购车人守约={p(-li+lixi)+(1-p)[-li+(1+ri)tli]}

4.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期望收益

E保险公司=违约概率×再保险公司收支购车人违约+守约概率×保险公司收支购车人守约=[p(liai-liaibi-liei+lifi+lici2)+(1-p)(liai-liaibi)]

E再保险公司=违约概率×再保险公司收支购车人违约+守约概率×再保险公司收支购车人守约[p(liaibi-lifi+lici2)+(1-p)(liaibi)]

5.银行采用汽车消费贷款保险前后期望差异

E'=E银行(有保)-E银行(无保)=Ipe

6.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期望和E保+再=E保险公司+

E再保险公司=I[a+p(c-e)]

通过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制度的绩效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若购车人在银行要求其投保车贷险的情况下违约,则银行获得Ipe保险赔款,损失率降低pe;第二,消费者贷款购车并投保车贷险时的平均成本大于消费者全款购车时的成本,此时消费者既要支付车贷险保费又要承担贷款金的利息,即成本增量为I(r+a),消费者能否接受车贷险服务取决于值a;第三,以市场绩效分析角度来看,车贷险费率>违约概率×(实际车贷险赔付率-保险公司实际债权回收率)的时候,即a>p(e-c)时,保险公司及再保险公司收支期望值之和为正,此时保险供给方获得收益;第四,再保险公司的加入不会提高车贷险市场和贷款市场的效率,但是能提高保险供给方的承保能力和赔付能力。

显而易见,在车贷险费率能让消费者接受的情况下,购车人通过购买车贷险让保险公司担保自身的信用,降低了银行的损失率,间接起到提高购车人信用的作用,从而帮助消费者在未支付全部购车款的情况下,提前拥有车辆使用权和经营权。同时银行有了车贷险的护航,有效减少银行汽车贷款风险,增强了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的供给意愿,使银行获得较高的收益或在相同的预期收益时承担较小的风险(相对于无车贷险)。对于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只要车贷险保险赔付率和费率满足公司的经营要求,保险供给方就可以获得利润来源,从而提升保险公司整体盈利水平和更高的保险投资能力,为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提供持续发展的动力。

三、对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政策建议

(一)逐渐建立社会征信系统及征信法律体系

尽管征信系统的建立和完善是极其漫长和复杂的过程,但是利用征信系统来进行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是控制信用风险最有效的途径。根据绩效分析结果可以得出,购车人购买车贷险后,损失率为:平均违约率×(1-平均违约前偿还贷款率-平均保险赔付率),即p(1-x-e)。若我国拥有健全的金融全行业征信体系,银行就可以利用在金融机构内部数据共享的“征信系统”和开放的信用信息平台,查阅不良客户信息,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客户给予不同的贷款政策。例如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客户,银行可以适当降低贷款利率,以扩大高信用客户对汽车贷款的需求。对信用等级较低的客户给予不予贷款或增加首付的手段,以降低汽车贷款风险。银行利用信用征信系统采取相应措施能降低损失率p,为银行减少了汽车贷款风险。

同时保险公司也可以利用金融全行业征信系统查阅客户的信用信息,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客户给予不同的保险政策,例如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客户,保险公司可以适当降低保险费率,此举同样能提升高信用客户对汽车贷款的需求。对信用等级较低的客户给予不予承保(或增加保费)增加ai的对策,从而降低出险率。结合保险公司的期望收益I[a+p(c-e)]具体分析,保险公司依托金融征信系统所采取的这些手段必将增加其自身的期望收益,提高其在车贷险业务上的利润水平。

因此,建立和健全的社会信用征信体系、信用查询系统和信用评估体系对促进汽车消费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都有重大的意义。但建立社会性征信系统的工程量巨大,结合我国现在的实际情况,短时间内难以完成。所以汽车贷款的提供方――银行和汽车销售商可以暂时成立专业的汽车消费信用评估机构,由其对消费者的信用能力进行初步评价,征信包括个人资信档案登记和在此基础上借助于一些分析工具和统计模型进行的资信评估。资信档案包括:贷款购车人的身份证、户口证明、职业、社会关系基本信息。信用管理机构提供的借款人历史资料,如偿还债务情况、信用卡透支情况等。依据这个机构提供的资信档案,银行和保险公司可依次进行汽车贷款管理和车贷险核保管理。当若干年后社会征信系统的数据具有规模后再取代汽车消费信用评估机构。

同时健全的征信系统法律法规应尽快出台以保障社会征信系统的实施,形成信用制度法制化运作的模式。以征信系统完善的美国为例,美国在消费信贷环境方面通过了《信贷机会平等法》、《实借贷法》、《公平信贷报告法》、《社会再投资法》、《诚实贷款法》、《信用卡发行法》、《公平贷款记录法》等信贷环境方面的法律,还制定了《破产法》等还款方面的法律。我国在征信系统法律法规建设方面处于起步阶段,完善的法律法规在短时间内无法完成。所以我国应当充分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在信用管理方面的经验,且先以完备的行政管理规定的形式颁布。同时研究并出台信用行业的基本法《信用报告法》,并不断推出相关法律。这样才能使社会征信系统趋于完善,促进汽车消费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发展。

(二)适当提高保险费率

理论上保险公司持续供给车贷险的条件是:车贷险运营至少不亏损(或者轻微亏损,通过保险投资可以弥补承保亏损),依照绩效分析可得出费率约束不等式:a≥p(e-c),即保险费率≥违约率×(承诺保险赔付率-平均债权回收率)。在平均违约率p和平均债权回收率c不变的情况下,如果提高保险费率a,则一定存在更高的承诺保险赔付率e1(e1>e)不等式保持成立,即提升保险费率能使保险公司提高承诺赔付率,使银行获得更好的风险控制覆盖。

购车人的成本增量为I(r+a),提高保险费率a意味着提高了消费者的购车成本,从而影响消费者通过贷款买车的需求。如何在提高费率的同时不增加消费者的购车成本,笔者认为车贷险的保费可由购车人与借款银行共同缴纳,能使车贷险在不影响消费者贷款购车需求的情况下,提高保险公司对银行汽车贷款风险的覆盖。同时购车人和银行同时成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则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银行)取得保险金的条件做出明确、严格的规定,对于被保险人未认真履行应尽的义务或责任而造成的骗贷、套贷、挪用贷款恶意拖欠等风险免除保险责任,予以惩罚。另外,提高保险费率还可以增加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提高其赔付能力,促进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良性循环。

(三)专业化管理

当前我国社会信用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现行的操作模式对贷款购车人的信用管理无论是贷款前的资信审查、贷款中的风险管理、还是贷款后的风险处置都存在很明显的不足,都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4]。相比其他财产保险险种,车贷险业务涉及多方利益主体、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强。而现在国内仍然把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并入车险业务进行管理,这样很不利于实现规模经济和专业经营。在风险标的的处置上,保险公司应引进一些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如在抵押车辆的收回、拍卖等处置上具备一定的经验)的人才。笔者认为,应该建立专门的机构由专业人员从事该业务,同时组建专门贷款催缴队伍,催收、跟踪还款和车辆安全使用情况,实现专业化管理,以获得规模效益。

(四)加强银行审贷

现在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模式的不稳定导致双方行为短期化,双方没有长期的共同利益机制,保险公司为了巩固车贷险市场地位被迫展开手续费恶性竞争,而恶性竞争使保险公司车贷险业务利润空间缩小,严重影响业务长远发展[5]。而银行正是利用银行与保险公司这种不对等的关系,放松对汽车贷款的审核,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

笔者认为银行应该规范自身贷款行为,根据自身业务管理规定,利用自身信息优势对贷款购车人资信进行评估,对其资质进行严格审核,有效控制贷款人的信用风险,合理投放贷款。银行严格审贷不仅有利于自身信贷安全,而且对保险公司管理车贷险业务起到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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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唐婧.我国汽车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研究[J].消费经济,2010(5).

汽车消费贷款范文第3篇

关键词:汽车消费贷款;风险管理;对策建议;成因

中图分类号:F832.47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9-0188-03

2012年以来,全球经济总体保持复苏的良好局势,全球汽车市场出现明显回暖的现象,我国汽车消费增长速度也是一路飙升,同比增长幅度在30%以上,汽车市场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直接促进汽车企业和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相比欧美发达国家起步虽然晚了一些,但是近年来多元化的消费信贷方式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为我国的汽车行业注入了新的生命活力。目前,我国的汽车分期付款购买方式逐渐成为主流,占据了汽车销售额的很大一部分;汽车消费贷款已经成为汽车消费的主要购买方式,对汽车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与防范成为目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汽车消费贷款的基本情况

(一)我国汽车消费贷款的概念

1.汽车消费贷款的含义

所谓汽车消费贷款(Automobile consumption loan)就是银行对在汽车特约经商处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一种新型的人民币担保贷款方式。

2.汽车消费贷款的主要方式

(1)银行为客户提供汽车消费贷款。

(2)汽车生产商与汽车特约经销商合作推出汽车消费贷款。

(3)汽车特约销售商单独推出的汽车消费贷款。

(4)汽车销售商与各个商业银行合作推出的汽车消费贷款。

3.汽车消费信贷的特点

(1)经营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公司形式层出不穷,花样百出。除了有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公司、汽车经销商外,还有专业化经营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公司主要为汽车消费信贷机构。

(2)汽车消费信贷的资金来源渠道广泛。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资本金和利润,银行信贷和资本市场也在很大程度上填补了资金不足的空缺。子公司资金不足时,还可以向母公司申请帮助。

(3) 汽车消费信贷公司的政策及监管规范。

(4)汽车消费信贷公司的收益稳定增长。

(5)汽车消费信贷公司加大调整变革力度,出现新的发展趋势。

(二)汽车消费信贷在我国的兴起

现阶段,宏观经济快速发展、居民收入不断提高和汽车消费政策的不断完善,我国的住房消费贷款与汽车消费贷款热潮已迅速席卷全国。越来越多的汽车消费者倾向于自己首付一部分再贷款一部分的汽车消费贷款方式,汽车消费信贷的销售量占汽车销售总量的比例逐渐攀升,要求汽车消费信贷市场更加完善,专业化程度更高,消费信贷产品更趋于市场化。自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后,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在各大国有银行相继得到开展,随后部分股份制银行也陆续开展了此项业务。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消费贷款指导方针》为各金融机构办理汽车信贷业务指明了方向。2003年《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随后筹建了多家金融公司,促使汽车消费信贷业务迈上新台阶。

(三)汽车消费贷款的积极作用

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与国家经济的发展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汽车行业的发展与壮大离不开汽车消费信贷的支持,因此汽车消费信贷在现阶段越来越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1.有效促进工业经济乃至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纵观现今发展现状,几乎每个经济大国都是汽车工业强国,而汽车工业的发展又离不开汽车消费信贷的发展。比如,美国19世纪20年代由于汽车行业的发展推动经济增长每年可高达0.6%。

2.盘活汽车行业巨大资产存量和提高资本运营效益

汽车消费者获得了汽车消费贷款,消费者就可以选择购买质优价廉的汽车产品,加大了各个汽车生产厂商之间的竞争,这样就促使生产商关注市场,提高自身产品质量,以保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的地位。

3.方便居民生活,促进消费结构升级

21世纪以来,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改善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恩格尔系数逐渐缩小。食品消费支出的比重逐渐减少,而住行方面的支出比重逐渐提高汽车消费如今已经成为消费机构的主导,汽车消费信贷对推动汽车消费结构升级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4.促进金融机构优化贷款存量和增量,提高资金利用率

通过汽车消费信贷,解决了我国融资主体单一、范围狭窄的不良局面,能够提高对银行贷款对象的素质要求,扩大资金需求,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二、汽车消费贷款的主要风险及成因

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汽车消费信贷机构业务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其稳定的利息收入、巨大的市场潜力和产生的衍生效益受到金融机构的重视。但是,以汽车信贷业务为主的汽车消费信贷机构在迅速发展的同时,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大。

(一)信用风险及成因

1.信用风险的含义

信用风险是指汽车消费信贷的购买者,不能按照合约的规定履行其还款

义务而给汽车消费信贷机构公司造成的损失。

2.信用风险的成因

(1)信息不对称

交易信息的不对称会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由于汽车消费信贷机构无法完全了解消费者的信息,只能根据消费者的收入状况来判断还款能力,在借款人不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单靠担保措施,无法对借款人的个人信用及财产形成有效的制约。因此汽车消费贷款很容易引发信用风险,给汽车信贷机构造成损失。

(2)汽车信贷合约的不完整性

由于汽车消费信贷机构的消费对象具有人多、面广、情况差异很大的特点,既不可能在签订信贷合约前把与特定消费对象的全部信息认识和掌握清楚并写进合约条款中,也无法预测将来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同的偶然事件并制定相应的对策,则信贷风险是不可避免的。

(3)信贷资产的专用性

汽车消费信贷机构信贷资产的专用性可能诱发机会主义行为,形成信用风险。

(4)高负债经营

按照《巴塞尔协议》,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为8%,其中核心资本充足率仅为4%,汽车消费信贷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也大致相当。由于其高负债性,可能引发信用风险。

(二)管理风险及成因

1.管理风险的含义

管理风险是指汽车消费信贷机构由于操作不合规或管理不善造成的风险。

2.管理风险的成因

(1)盲目与经销商合作

汽车消费信贷机构对汽车经销商的担保情况了解不全面。在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推出的初期,合作伙伴单一,大多仅仅限于汽车生产商,银行为提高市场份额,放松了对经销商准入的制度限制,经销商为拓展业务往往把有问题的车辆销售给购车者,购车者则因为汽车质量问题不及时归还贷款或要求退还汽车产品,等等。由于汽车经销商为赚取更多利润,在汽车消售阶段只会注重增加业务、扩大市场份额,将为以后贷款收回埋下极大的安全隐患。

(2)贷前调查不全面

汽车消费信贷机构往往把对购车者相关信用评级的调查手续寄托于保险公司、经销商等机构去办理,对借款人的信息没有全面掌握,且经办工作人员对借款人的申请及资料未进行认真核实,可能造成某些缺乏还款能力的借款者也能轻松过关,获得贷款。

(3)贷中审查不严格

相关经办人员对购车者还款能力没有做到严格的调查,而且对还款能力证明的程序没有达到有关标准。

(4)贷后监督未跟上。未能督促购车者按照汽车消费信贷合同及时还款,对逾期贷款也没有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三)环境风险及成因

1.环境风险的含义

环境风险是指汽车金融机构的外部经济环境因素变化而造成的信贷资金风险。

2.环境风险的成因

(1)担保物的监控及其处置存在风险

在用所购车辆作为汽车消费信贷担保物的情况下,如果出现到期贷款无法偿还,则银行处理担保物难度较大,不能够偿还所欠款项。因为现阶段汽车更新换代比较快,价格下降也相对严重,如果借款者实在无力归还所欠款项,即使银行处置了担保物汽车,也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2)个人和汽车所处的环境发生变化的风险

如果购车者所购车辆用来营运,如果经营环境恶化就会直接导致贷款不能按期归还;如果借款人收入水平突然下降,也可能导致借款人不能如期归还贷款。

(3)恶性竞争的风险

为了扩大汽车消费信贷业务,越来越多的汽车金融机构会采取很多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来增加业务量,比如给借款者一定的优惠政策、降低首付比例和延长贷款期限等不正当手段,形成恶性竞争将会造成一定信贷风险。

(4)政策性风险

国家对汽车行业和汽车消费信贷行业的政策调整,将或多或少地对贷款如期归还造成一定影响。比如,国家提高借贷利率,就会提高汽车消费借款者的还款利息额,增加借款者负担,造成借款者不能如期归还或者不愿意归还贷款的情况。

三、防范和化解汽车消费贷款风险的应对措施

防范和化解当前汽车消费信贷所面临的风险,必须在思想上提高认识,在工作中坚持“分类指导,分别处置”的原则,在实施中采取有针对性的办法和措施,降低不必要的成本支出。

(一)信用风险的防范和化解

1.健全个人征信制度

加快信用立法步伐,建立健全信用建设的法律法规,注重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建立不良信用惩诫机制,利用健全的个人征信系统有效防范个人信用风险的发生,一定程度上公开个人征信信息,促进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健康稳定有序的发展。

2.选择优质的经销商合作

全面了解经销商的状况,其良好的信誉度、强大的经济实力、稳定的客户源将减少信贷风险发生。

3.建立金融机构信息共享机制

加强银行与保险公司、汽车信贷机构和征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形成信息共享机制。

(二)管理风险的防范和化解

1.建立有效的担保制度

汽车消费信贷担保可以选择用汽车做抵押担保、由保证人担保、用财产抵押,或者用动产或权利凭证质押,也可以由保险公司提供担保等等。当借款人出现还款能力下降或缺失时,可以向保证人要求偿还,以降低汽车信贷风险。

2.认真开展贷前调查

贷前检查工作应从听、查、核、析入手,听取借款申请人对所需汽车贷款的介绍和陈述,查实借款人的相关资料,核对汇报资料、申请材料的内容,以及抵押物、质押物的真实性,据以分析借款申请人经营效益及其借款风险。

3.严格实施贷中审查

贷中认真审查贷款的直接用途、借款人的借款资格条件及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还款能力,认真核查保证人的情况;审批人员对经办人员提供的汽车消费贷款申请资料、调查报告、首付款证明情况等进行严格核查,再发放贷款。

4.强化贷后监督

贷后监督核实借款人是否用所贷汽车款项未按约定使用,而是挪作它用;应该加强对担保物的管理,防止丢失或损坏,还应该随时了解借款人的收入状况和还款能力。对可能造成无法按期还款的因素应及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5.提高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工作人员的素质

随着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快速发展,要求经办工作人员专业性强、综合素质高,从源头上防范风险。作为一名称职的汽车消费信贷工作人员应该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勤恳的工作态度应该学习和钻研汽车金融业务新知识,掌握汽车消费贷款法规规定,努力提高汽车消费贷款工作水平。

(三)环境风险的防范和化解

1.慎重保管抵押物

努力保全抵押财产的安全性、完整性,防止抵押物遭受较大损失;可选择易保管、贬值率较低的票据等权利凭证作为担保物。禁止借款人或经销商在未还完贷款的情况下将抵押权利证书拿回;如果汽车抵押物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则应该及时办理汽车消费抵押贷款有关手续。

2.掌握借款人的工作状况

及时了解借款人的工作环境的改变,如果借款人的收入水平下降或是有故意拖欠款项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减少损失。

3.反对不正当竞争

政府应指导各金融机构实施正当竞争,对正当的竞争政府应该予以支持、鼓励;对不正当的竞争应当予以阻止并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减少信贷风险的发生。

汽车消费信贷具有扩大内需、刺激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等优点,是现阶段汽车行业的最重要消费形式。然而,汽车消费信贷的诸多风险不容忽视。我们应采取不同的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做好风险的事前预警、事中检查和事后监督;进一步完善借款人的征信调查,选择优质的经销商,建立有效的担保制度等,努力把我国的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发展成为健康、稳定、有序的消费信贷市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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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岳竹.浅析汽车贷款的风险与控制对策[J].绥化学院学报,2010,(1).

汽车消费贷款范文第4篇

中国银行对汽车消费领域的授信业务采取了汽车经销商贷款与汽车消费贷款相结合的模式,在大力发展汽车消费贷款的同时全面开展汽车经销商授信业务。为经销商办理融资授信业务的同时,要求其客户通过中国银行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从而达到两项业务相辅相成,互相支持。

汽车产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增长点之一。健康发展的汽车产业和汽车消费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将起到有力的带动作用。在过去的半个世纪中,中国汽车工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和正在从大到强的变化,中国汽车工业已步入了高速增长的发展阶段。在过去的十年里,我国GDP年均增长9.3%,汽车工业年均增长15%,大约为GDP增长率的1.5-2倍左右。按照中央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的目标,国民经济十年将翻一番,即年均增长7%,汽车工业将以10-15%左右的速度增长,到2010年汽车产量将达到800万辆。

中国银行长期以来一直密切关注中国汽车产业的发展。作为总部设在首都的大型企业,近年来,中国银行通过对北京地区汽车生产厂家和汽车消费市场提供优良的金融服务,努力支持北京地区汽车工业的发展。

在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之初,为保证公司按期投入生产,中国银行率先向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提供了2亿元人民币免担保授信额度,用于设备及零件的进口结算。之后,中国银行于2003年在现代汽车集团统一大授信项下对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核定1亿美元授信额度,支持企业的经营发展,为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的起步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此外,中国银行目前正在同包括北京现代、一汽丰田和北京吉普等厂商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为其经销商和最终客户提供融资授信业务。

汽车消费贷款范文第5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消费信贷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3(2)-0053-03

一、西安市消费信贷业务发展概况及其特点

(一)消费信贷类业务品种较为齐全,贷款余额逐年增加

2007年以来,西安市各商业银行发放的消费信贷贷款余额持续增长,特别是近年来,消费信贷余额和增速明显加快,特别是2009年和2010年,消费信贷贷款同比增速一度达到60%以上。截至2012年上半年,消费贷款余额为1237.76亿元,较2011年年底增长了7.71%。消费信贷在各项贷款中的平均占比为12.69%。除了传统意义上的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以及助学贷款这些消费信贷产品,近年来,随着老百姓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商业银行陆续推出了:房屋装修贷款、存单质押贷款、个人信用消费贷款、个人保证消费贷款和“综合消费贷款”等创新型消费贷款品种,截至2011年年底,西安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发放创新性信贷产品余额17.02亿元,较2010年年底增加了15.20亿元,截至2012年上半年,创新性信贷余额为19.86亿元,较年初增长了16.68%。

(二)住房按揭贷款占到近九成,信贷结构呈现不均衡现象

在一般居民的消费结构中,房屋消费的金额最大,而在各商业银行的个人消费贷款业务中,个人住房贷款也占主导地位。从近年来的情况来看,截至2010年末商业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余额为810.08亿元,2011年底增长了28.31%,余额为1039.39亿元。

从各类消费贷款的占比来看,住房按揭贷款的占比大多在90%以上,而汽车消费贷款占比为3.6%以上,最少的为助学贷款占比仅为2%多。原因一方面是商业银行对于住房按揭贷款这种传统的安全性较高的信贷业务比较热衷,另一方面是目前的主流消费群体对房屋的刚性需求和改善型需求逐渐增加,推动了按揭贷款业务的发展,最后,房屋销售过程中的预售制度也推动了住房按揭贷款的快速发展。

(三)汽车消费信贷发展较为缓慢,期限和金额是制约的主因

西安市汽车消费信贷业务起步于1999年,最初仅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办理,在起初的几年里,汽车消费贷款在保险公司和汽车经销商的积极介入和推动下,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从2003年以来,该项贷款业务量明显减少,特别是2011年,汽车消费贷款余额的同比增幅只有26.88%,较2010年同比增速回落了51.12个百分点,截至2012年上半年,汽车消费贷款余额为47.39亿元,较年初增长了13.76%,在各项贷款中的占比仅为3.83%。

分析汽车消费贷款发展缓慢的原因,一是个人用于购买住房的费用越来越高,家庭生活类支出明显增大,对汽车消费意愿不高;二是目前汽车消费档次越来越高,单笔汽车消费贷款上百万的情况越来越多,而各商业银行都有贷款额度限制,很多规模大、金额大的贷款必须报总行审批,从而影响了贷款审批的效率;三是现在申请汽车贷款的个人,购买城市出租、长途客、货运以及工程车辆进行经营性的汽车贷款越来越多,而经营性车贷风险影响因素较为复杂,汽车消费信贷过多投向购置营运公司的车辆,隐含了较大的信用风险,所以商业银行对这部分汽车贷款的发放也比较谨慎。

(四)助学贷款政策成效显著,风险管控难度仍然较大

从1999年开办助学贷款以来,西安市各金融机构积极采取各项切实有效措施,深入学校及乡村,对学生及家长大力宣传国家有关助学贷款政策,与学校签订银校助学贷款合作协议,并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指导,使得助学贷款规模逐年扩大,有力支持了贫苦地区学生及家庭困难学生的教育问题。截至2011年年底,助学贷款余额为32.90亿元,同比增长了39.04%,截至2012年上半年,助学贷款余额为31.60亿元,较年初略微下降了3.94%。但是,助学贷款由于金额小、笔数多、期限短、还款人群地域分散及还款能力不确定等特点,使得其管理成本较高,按时收回难度较大,潜在风险难以控制,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的放贷积极性。

二、消费信贷业务发展受阻的原因分析

(一)相关法规和制度尚不完善,消费信贷业务的快速发展受到较大约束

1998年和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先后颁布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指导意见》,允许和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办个人信贷业务,但还没有出台一部完整的《消费信贷法》,而现行的《合同法》、《担保法》和《贷款通则》中也未对个人消费信贷做出明确的规定,相关法规的缺失增加了商业银行业务操作的难度。与此同时,尽管近年来进行的有关住房、医疗、社会保障等制度的改革,为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但由于社会有效的补偿和保障体系还不健全,极大地制约了广大居民信贷消费的积极性。

(二)受国内外经济发展的影响,居民信贷消费意愿不高

消费者是否具有负债消费的能力和需求,直接取决于个人或家庭的收入水平,尤其是预期收入水平。而目前受国内外经济发展不景气的影响,居民的信贷消费意愿并不高,居民更多的意愿是将钱存入银行。据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做的2012年二季度居民储户问卷调查显示:面对股票、理财、黄金等多种投资手段,居民的储蓄意愿不断攀升。在400份问卷中有47.75%的受访者认为当前“更多地储蓄存款”最合算,这一占比较一季度大幅提高了7.75个百分点,同时,72.25%的受访者在家庭金融资产中选择“储蓄存款”。

(三)个人信用体系制度建设不完善,客观上制约了消费信贷业务的拓展空间

在国外,消费信贷之所以成为人们乐于接受的消费方式,是因为有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和周密完备的信用网络,借助于先进的管理手段,建立了一套完善的信用消费管理体系。而目前我国的个人社会信用体系还很不健全,商业银行缺乏全面查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对借款人的各种资信状况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

比如在汽车消费贷款中,银行对借款人的个人资信调查,一般是以借款人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为依据,而此证明的开具由于不具备法律效率,随意性大、真实度低,因而很难限制对那些无实际支付能力或过高预期自己未来收入的购车人的贷款,更难以防范那些恶意骗贷的行为,使汽车消费贷款潜在的信用风险增大。

(四)消费信贷风险防范和转移机制不成熟

目前,针对中低收入者的政府担保、保险公司的信用保险担保等风险防范和转移机制尚不成熟,致使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不能有效地分散和转移。而在消费信贷中占绝对比例的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由于我国还没有开展对按揭贷款的证券化业务,使得这一部分长期占用银行信贷资源的贷款不能得到有效利用,而由此导致的流动性风险问题也不能得到有效地解决。商业银行为了维护自身的经营利益,往往通过提高信贷“门槛”,设置消费额度等方法来降低风险。

三、对策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

个人信用评估体系不仅仅包括征信系统,更包括信用风险管理、失信惩罚机制等多方面内容,它的建立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各家银行可根据自己的业务特色以及发展战略,制定详细、具体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该系统应包括下列内容:消费者的职业状况、收入状况、银行帐户的大致数据、赊账或其他债务、婚姻状况、诉讼、交易记录、品质、习惯、道德等情况。同时,商业银行对那些信用度低的客户,可限制对其办理有关业务,对那些被列入黑名单的客户,银行可拒绝为其办理相关业务。

(二)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增加中产阶级的收入水平

消费信贷的发展离不开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只有免除了居民对养老、医疗、保险等预期支出的后顾之忧,才能增强居民的消费信心,从而促进消费信贷的迅速发展。与此同时,切实提高中产阶级的收入水平也至关重要。一般而言,高收入阶层的边际消费倾向较低,而中产阶层是一个社会的中流砥柱,他们的消费观念、消费形态直接影响社会的消费意识形态。所以,应从政策层面上适当增加中产阶层收入水平,刺激其更多地消费。

(三)进一步完善消费信贷担保制度,有效防范消费信贷风险

消费信贷的担保制度是消费者还款出现风险时的必要保证,因为消费信贷的贷款人是消费者个人,其贷款购买的是超过其即期收入并要用较长时间才能归还贷款的财产或耐用消费品。所以,要尽快健全和完善抵押担保制度。首先,对保证人的范围给予合理界定。对自身条件较好、有稳定收入的借款人,贷款可以用保证作为担保方式,在选择保证人时应选择信用度高、综合条件不低于借款人的客户;其次,抵押物的选择应该是合法、有效、足值的;第三,要对抵押物的二级市场进行健全与规范,使得抵押物变现迅速,从而有效降低银行信贷风险。

(四)大力提倡非现金消费方式,不断发展信用卡消费方式

提倡非现金交易,对掌握社会资金流向、严格税收监管等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小额消费贷款,应鼓励银商联手、银旅联手,大力提倡信用卡刷卡消费。将发展消费信贷和发展信用卡相结合,可以使消费信贷分享信用卡的客户资源,减少营销成本,分散信用风险。商业银行在发展信用卡消费时,应注意采取灵活多样的促销手段和开发多功能的信用卡,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同时改善信用卡使用环境,对不同经济条件、不同消费层次的持卡者给予不同的授信额度,以信用卡为突破口,发展借贷消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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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urvey and Analysis on the Development of Consumer Credit Business of Commercial Banks

WANG Zijun

(Xi'an Operations Office PBC, Xi'an Shaanxi 71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