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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教育经费 提取 使用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职工教育事业的一项费用,是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是企业的一项流动负债,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在“应付职工薪酬”账户进行核算。
一、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
(一)计提基数
企业计提基数的工资总额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工资总额时,下列人员不得列入基数: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二)计提比例
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
二、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
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校技能人才的培养.具体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一)以下两种情况也可以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1)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2)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
(二)以下两种情况不允许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1)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2)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规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三、职工教育经费的补充
(1)企业新建项目,应充分考虑岗位技术技能要求、设备操作难度等因素,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在项目投资中列支技术技能培训费用。
(2)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研究开发新技术、试制新产品,应按相关规定从项目投入中提取职工技术技能培训经费,重点保证专业技术骨干、高技能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培养的需要。
(3)企业工会年度内按规定留成的工会经费中,应有一定部分用于职工教育与培训,列入工会预算掌握使用。
四、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务处理
职工教育经费在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方面有着较大的差异,企业在实务处理中需要加以关注。
(一)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在财税[2006]88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必须为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并且比例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2.5%。这一规定包含两方面内容:
一是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必须为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如只按规定提取并未使用仍不允许企业进行税前扣除。
二是企业在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如果未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2.5%则可以据实扣除,如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2.5%,则只能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5%进行税前扣除。
(二)会计与税法差异的递延所得税处理
(1)当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等于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2.5%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时,不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因而无需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2)当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小于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2.5%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时,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存在账面价值,而不存在计税基础,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0之间的差额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但是,由于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以后纳税年度不能结转扣除,因此企业应当将其视同永久性差异处理。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应当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整增加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而无需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3)当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大于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2.5%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时,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不存在账面价值,而按照税法规定能够确定其计税基础,其账面价值0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属于所得税准则中所界定的特殊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由于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整增加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并在预计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下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参考文献: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
现将劳动部《转发财政部〈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基数的通知〉的通知》(劳险字〔1992〕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搞好企业劳保医疗制度改革,推动我市大病医疗统筹试点工作,各区、县、局、总公司要积极开展大病医疗费统筹试点,并不断扩大试点面,可将按(92)财工字第120号文件规定提高的3%福利基金作为职工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的部分来源。
附件:劳动部《转发财政部〈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基数的通知〉的通知》(略)
【关键词】工会教育;教育培训;工会学习
一、适应政府改革的必要性
随着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治理模式的逐步转变,民主和法制建设近一步加强,一系列有关于调节党、政与社会群团组织等关系的法律法规相应出台,为工会教育培训的发展,职工权益的维护提供了有利的政治环境和良好的发展机遇。在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上,指出:要坚持为党分忧、为民谋利,从群众需要出发开展工作、深化改革,眼睛向下、面向基层,改革和改进机关机构设置、管理模式、运行机制,坚持力量配备、服务资源向基层倾斜。2016年,中华全国总工会,上海市总工会,重庆市总工会等地率先开启了工会改革。
当前,工会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正处在深刻变革时期。为了适应政府和工会改革的需求,一是准确定位工会在职工群众中所扮演的角色,强化工会的服务意识。工会是企业职工的娘家人,是企业和职工向党委和政府反映民情与诉求的窗口,在职工教育培训方面,工会是企业和职工教育信息收集和交流的平台,通过畅通企业职工与企业、政府之间的沟通和联系,收集企业和职工的培训需求,并按照企业和职工的意愿为企业和职工组织和参与有关单位发展的思想政治、理想信念、科技知识、职业技术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服务。目前,一些西方国家的工会,正承担着工会教育和咨询等服务代表、教育大使、能力领航者等相关角色。这些工会组织直接或间接的为职工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且主动和企业协商,为职工争取更多的学习机会。二是要坚持维护职工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工会“大学”的作用,按照中央精准帮扶的要求,适时建立适应于劳动者素质结构改革的要求,深入实施职工素质的建设,强化员工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意识,让职工群众参与工会教育活动的设计、评价监督等工作,打破以往向企业下指标,应付式的培训模式。工会和企业职工有长效的动态培训机制,共同参与工会组织的教育培训计划,切实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学习需求。三是要培养职工形成良好的学习意识和为职工提供适宜的学习环境,无论是从企业的发展还是从职工技术和文化提升的需求来看,工会和人设等相关部门应有一套成熟的切实维护职工学习教育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完善的教育和培训激励机制,真正做到职工学习时间有保障和学习经费来源的良好学习环境。
二、维护职工权益的必要性
维护职工受教育的权益是做好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基础条件,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经济待遇权,其基础条件就是要提高职工的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让他们通过所学到的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自己学到的技术技能来改善自己的工资待遇和工作环境。而为职工做好教育培训工作的前提条件就是经费保障。一是教育经费来源多样化。目前主要是中央财政的专项资金和工会配套的帮扶资金作为职工教育培训的经费保障。二是企业和职工共同协商使用教育经费。有完善科学的教育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企业和职工共同协商将教育经费划分到某一个区域,工会只负责其协商结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并按照协商的结果划拨经费。对经费的使用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经费的使用高效;三是有完善的配套物质保障激励机制,建立工会技能示范基地奖励基金,组织职工技术技能比赛等奖励资金等方式,促进职工提高专业技能水平。四是完全实现职工教育经费公共服务均等化。依托工会学院、职工技能培训基地的建设和“联网的+”的培训方式,强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培训模式,使企业职工技能培训,下岗职工再就业等,各类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完全打破地域和经济差距,在任何地方都可以均等的享受到工会组织的教育资源。
三、提高教育水平的必要性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重庆赛迪热工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赛迪热工环保)各项人工成本的管理细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年号的引用文件,仅此年号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年号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Q/CISDI5M6.5—2019财务管理基本规范
Q/CISDI5M6.6—2019主要会计政策
Q/CISDI5M6.11—2019成本费用管理规定
3术语与定义
3.1人工成本
人工成本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支付给员工以及代为员工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职工薪酬、五险一金、企业年金、福利费用、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务派遣成本等。
3.2五险一金
五险是指按照《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或公司与职工个人共同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大额医保)、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住房公积金是指根据国家和企业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长期住房储金。
3.3企业年金
是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对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
3.4职工福利费
公司直接或间接发放给职工的各项福利性补贴,包括医疗费、取暖费、清饮费、工作餐等费用。
3.5工会经费
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并上缴上级工会或拨付给公司工会的费用。
3.6职工教育经费
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并用于职工教育的费用。
3.7劳务派遣成本
企业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以及代为支付的所有费用。
4职工薪酬
4.1管理原则
4.1.1薪酬定义
职工薪酬是指公司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报酬。职工薪酬包括职级工资、工龄工资、执业资格津贴、绩效工资、项目管理奖、项目签约提成奖以及各类嘉奖等。
4.1.2管理原则
1)依法管理公司的薪酬总额、经营者年薪及外派人员年薪。
2)坚持薪酬与效益挂钩的原则。
3)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办法,但其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实行工效挂钩的同类企业,其工资总额的发放应严格控制在赛迪热工环保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以内。
4)公司要加强工资总额管理,在核定的工资总额以外,不得以其他形式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工资性项目包括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5)进一步完善与企业改革发展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及用工制度,理顺内部各类人员收入分配关系,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科学发展。
4.2职工薪酬确定
1)赛迪热工环保的工资总额由赛迪集团根据赛迪热工环保的年度经济指标和效益指标等情况确定。
4.3统计与监督
4.3.1计提与发放
1)职工薪酬均为税前收入。公司在发放时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严格按照赛迪集团下达的预算和年度考核计提和发放职工薪酬,不得超标准、超范围计提和发放,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结余工资总额。
4.3.2统计管理
人力资源部负责职工薪酬的统计工作,定期与财务部对账,财务部予以支持和配合。
4.3.3监督管理
财务部负责对公司职工薪酬的计提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4.3.4责任追究
公司违反本办法超标计提(发放)薪酬的,超标计提部分冲减该公司当期成本费用;超标发放部分责令退回,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五险一金
5.1基数与费率
原则上按照每个职工上年度的实际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其五险一金的缴费基数,限额不超过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水平,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通知进行调整。社会保险的缴费比率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的缴费比例不得超过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上限。。
5.2费用列支
应当由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公司从其薪酬中代扣代缴。应当由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5.3支取与领用
五险一金的待遇支取或领用按照国家和企业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
6企业年金
6.1方案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负责拟制定公司的《企业年金实施细则》,由集团审定,并报中国中冶交有关机构审批后,履行民主程序后执行。
6.2方案调整
按照《企业年金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年金,并根据实际情况制订调整方案报投资人审批后进行调整。
6.3责任部门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企业年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财务部予以支持配合。
6.4缴纳管理
实施企业年金的,公司缴费部分从公司成本费用中列支;个人缴费部分由公司从职工个人的工资中代扣代缴,并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5管理与支取
企业年金的管理、支取等事项按照前述有关法规及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7职工福利费
7.1开支范围
职工福利费开支的范围、标准按照现行制度执行,具体制度由人力资源部牵头制定。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时福利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时,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牵头制订方案,经公司党委会审议讨论批准后执行,需要上职代会的,还需履行相关程序,需要报投资人批准的,上报投资人批准后执行。
7.2列支渠道
公司职工福利费从公司的成本费用中列支。
7.3总额控制
职工福利费的开支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公司年度工资总额的14%。超支部分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8工会经费及职工教育经费
8.1计提比例
工会经费的计提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公司年度工资总额的2%,具体比例按照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或使用原则上不超过公司年度工资总额的1.5%,如果实际发生额超过当年计提数和上年累计结余数,可以根据实际发生数计提,但不能超过公司年度工资总额8%。
8.2计提与使用
1)工会经费或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数从公司的成本费用中列支,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时从计提数中列支,财务部根据工会申请将工会经费从计提数中分别拨付上级工会和本级工会账户,按照全国总工会、重庆市工会以及集团相关规定、标准使用。
2)计提的工会经费按照规定拨付上级工会。
3)超标计提未使用的工会经费或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关键词:劳务派遣;“同工同酬”
中图分类号:D92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1
一、问题的提出
陕西省人社厅2012年了解的数据显示,陕西省劳务派遣员工达30万,省属大型企业,劳务派遣人员一般占职工总数的8%―20%,最高比例能达到50%左右。然而,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被劳务派遣人员的待遇问题,即“同工不同酬,同岗不同权”的现象普遍存在,并且成为劳务派遣工作中的一个“硬伤”,也是造成劳务派遣用工在我国饱受诟病的一个直接原因。因此,在2013年7月1日《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实施以来,对于大量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权利问题,受到了人们广泛的关注。
二、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要求:第一,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二,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三、劳动报酬的概念及包含的内容
劳动报酬在薪酬管理中是指作为个人劳动的回报而得到的各种类型的酬劳。分内在报酬和外在报酬两大部分。
内在报酬是指工作者由工作本身所获得的满足感而言的,包括:
参与决策权、自由分配工作时间及方式、对工作的兴趣程度、个人成长的机会、较多的职权、活动的多元化等等。
外在报酬是以物质形态存在的各种类型的报酬,依据其性质分为直接薪酬、间接薪酬和福利、非财务报酬。
1.直接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股权;直接薪酬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构成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组成;
2.间接薪酬和福利包括保健计划、非工作时间的报酬及福利;福利是指企业为员工提供的除工资奖金之外的一切物质待遇。福利可分为两大部分:法定福利和企业福利。法定福利是政府通过立法要求企业必须提供的。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公共福利;企业福利是企业在没有政府立法要求的前提下主动提供的。如:通信费、住房补助、午餐费、旅游费等等;
3.非财务报酬包括偏爱的办公室、宽裕的午餐时间、喜欢的工作、动听的头衔等。
四、国有企业职工薪酬核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1.国有企业薪酬核算时的职工划分:职工包括合同制职工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合资单位外派到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劳务派遣工、退休返聘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聘任的兼职高级管理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独立董事、高级顾问)、临时工等,不属于核算划分的职工范畴。
2.国有企业直接薪酬体系的组成:直接薪酬包括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及津贴补贴组成。
3.国有企业福利费的核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明确规定所属企业单位的职工福利费支出额不得超过提取工资总额的14%。
4.国有企业工会经费的提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工会法》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的来源第二款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省国有企业要求所属各单位应严格按实发工资的2%提取并拨付工会经费,不得向工会拨付额外经费。向工会拨付额外经费、补贴等行为改变了资金的所有权,将被认定为“小金库”。
5.国有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等部门联合的《关于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的有关规定:切实执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中关于“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省国有企业要求所属各单位应按实发工资的1.5%提取并使用职工教育经费。
五、国有企业劳务派遣人员实现同工同酬需要的政策支持
陕西省国有企业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职工的基本薪酬,通过企业制定相同的岗位工资标准和津贴补贴,执行相同的绩效考核办法等,能够完全达到同工同酬的目的。
公共福利的同工同酬方面,省国有企业严格社会保障法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必须为派遣到国有企业的劳务派遣员工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公共福利方面的同工同酬的目标也能够实现。
然而在间接薪酬、特别是企业福利方面,由于省国有企业薪酬核算管理办法的职工不包含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工的基本薪酬或劳务费直接进入企业薪酬的劳务费核算,不计入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省国有企业在劳务派遣工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教费等方面没有政策的提取依据,要对劳务派遣员工进行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组织工会活动等缺乏资金来源。
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