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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一体化(InternationalFinancialIntegration)和金融自由化(deregulation)是当今国际金融领域最引人瞩目的两大成就。尽管在亚洲金融危机中曾受到一些非议,但二者作为国际金融领域今后的主流发展趋势,是得到大多数金融监管当局、银行从业者和经济学家认同的。在国际金融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中,跨国银行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同时金融一体化、金融自由化也给跨国银行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金融自由化放宽限制竞争的规则,充分发挥跨国银行的“觅利”功能;金融一体化则扩大了跨国银行的经营空间,使其能在全球范围内调度资金,经营各种业务,不受国界的限制。但金融一体化、自由化是一柄“双刃剑”,在使跨国银行获得上述好处的同时,它也破坏了既有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增加了跨国银行的经营风险,给目前的跨国银行监管体制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一、全球金融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对跨国银行业的“双刃剑”效应
跨国银行无疑是国际金融一体化与自由化浪潮的积极推动者和最大受益者。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所蓬勃兴起的金融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很大程度归因于跨国银行业的不懈努力和强大压力。政治学家一再宣称,银行监管机构已形同虚设,沦为银行业的代言人;许多经济学家以所谓的“需求理论”来分析跨国银行监管的意义,他们认为银行监管作为制度供给方,是银行业发展需求的产物,因而银行业不断向全球各地扩展业务的需求将决定银行监管的弱化和放宽。2世贸组织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和1997年达成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均加剧了这一趋势。跨国银行因此赢得了良好的发展氛围和发展机遇,获得了巨额的利润,但在跨国银行业空前繁荣的“泡沫”下,充满危机的暗流正在悄悄地酝酿,并和诸多因素结合在一起,最终导致了世纪末的一场金融灾难——亚洲金融危机。因此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汹涌的背景下,跨国银行业机遇与挑战并存,利润与风险同在,具体而言,这种“双刃剑”效应主要体现在如下五大方面:
(一)金融管制的放松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跨国银行利率风险的增加。利率风险是因市场利率剧烈波动而使银行遭受损失的风险。在金融自由化盛行之前,利率风险的发生机率极小,这是因为金融监管当局几乎对所有的金融业务实行分业经营并对存款利率设置上限(ceiling),这在很大程度上扼制了利率的上涨,减少了利率风险。但进入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金融领域放宽管制的呼声日益高涨,大多数金融监管当局不得不取消了存款利率的封顶制度,同时金融分业经营的界限也被突破,银行跨营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情形比比皆是,金融领域内的竞争日趋白热化。3其结果是:利率封顶藩篱的撤除和金融分业经营管制的放松,使各银行间形成利率竞争,竞相以高利率吸收社会闲散资金,而为了支付高利息成本并获得高利润,银行往往将资金投入高收益的金融创新项目,但随即而来的往往是高风险,如此便形成了高成本——高收益——高风险的恶性循环。
(二)金融管制自由化使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放宽了外资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减少了对外资银行的经营限制,固然有利于资金资源的国际配置,发展中国家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但也使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安全受到潜在的威胁。跨国银行对外扩张的动因追逐高额利润,与发展中国家引入外资提高本国金融服务水平的目标并不总是一致的。为了谋取更高的利润,跨国银行往往凭借其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方面的优势,设法逃避东道国的监管,发展法律所未规范的业务。而东道国监管当局由于监管技术落后,监管信息闭塞,难以对跨国银行实行有效监管,因而出现所谓“监管落空”的局面,这样就使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安全出现了隐患,而在一定条件下,这种隐患与其他因素结合在一起,就会爆发严重的金融危机。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拉美及东南亚等处爆发的金融危机均与跨国银行的规避活动有着密切的关系。
(三)跨国银行的金融创新活动使银行“表外业务”5剧增,增加了跨国银行的衍生性金融风险。表外业务剧增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银行为了满足监管部门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必须拓展额外的财源;二是由于大量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传统的银行业务,是金融业竞争激烈,跨国银行利润率下降。于是跨国银行为了维持其股本与资产的报酬率,必须发掘资产负债表以外的新业务,这样既可以避免资本要求,又能获得丰厚的佣金收入。目前较为普遍的表外业务有贷款承诺、商业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和衍生性金融商品等,其中尤以衍生性金融商品的发展最为迅猛。截止1994年底,跨国银行在全世界的OTC衍生交易(场外交易)余额已高达12万亿美元。由于衍生性金融商品具有“以小博大”的杠杆作用,即交纳少额保证金即可以从事数倍于保证金数额的业务操作,收益高风险亦大,若操作不当极有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近几年震惊世界的几起金融破产、亏损案件,如1994年加州橘郡基金破产、1995年巴林银行倒闭、大和银行亏损事件等,均因从事衍生性金融交易所致。
(四)国际金融一体化和金融管制自由化掀起了跨国银行的并购浪潮,对传统的银行监管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首先,银行业的兼并加强了跨国银行业的集中程度,银行业的集中固然一方面可以从规模和总量上提高银行的抗风险能力,但另一方面这种超级银行也容易因风险管理不当而积重难返,因为这些超级银行涉及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一旦酿成风波,对金融体系乃至整个经济体系都将造成破坏性的影响,这就是银行业所说的“太大了以至不能破产”(toobigtofail);其次,跨国银行业的兼并浪潮是全球金融竞争进入了垄断竞争阶段,经过并购后重新组合的大型银行拥有垄断优势,但其面临的来自其它大银行的竞争会更加激烈,与此同时,在大银行夹缝中求生存的中小跨国银行将面临着严重的生存危机;再次,跨国银行业的兼并在推动银行规模扩大的同时,也逐渐淡化了银行业与证券、保险等行业的界限,跨国银行兼营证券、保险业,固然有利于银行实施全能化和多样化经营,实现所谓“金融超市”(financialsupermarket)的蓝图,但同时也使跨国银行的风险来源增多,风险的预测力和评估效果下降,风险的破坏力剧增,此外,由于银行业与证券、保险等行业存在着利益冲突,跨国银行跨营他业实际上也打破了证券、保险业固有的竞争秩序。
(五)国际金融一体化将全球各地的金融市场连为一体,为跨国银行节省了交易成本,加之银行业务电子化、网络化以及现代通讯手段在银行业务中的应用,使跨国银行的经营效率大大提高,但各国金融市场的联系越密切,它们相互依赖的程度也就越深,在全球支付与清算系统中,一旦某家银行出现问题不能及时清算,必然会造成“多米诺骨牌式”的连锁反应,理论界有学者将这种波及效应称为“系统性风险”。近年来,美国大陆伊利诺斯银行、英国巴林银行、日本大和银行的危机都曾造成类似的链式反应,引起跨国银行界的极大恐慌。
二、传统跨国银行监管方式的缺失
上述“双刃剑”效应只是折射出跨国银行业的“市场失灵”现象,如果金融监管当局能因应全球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的浪潮,及时改弦更张,更新监管措施,以“看得见的手”调控失灵的金融市场,仍然可以实现跨国银行业的安全、稳健、高效运营。但是,由于金融监管总是滞后于被监管者的金融创新,加上金融监管当局创新监管的意识淡薄,导致对跨国银行的监管频频出现“落空”局面。一般认为,对跨国银行的监管依其监管的范围和方式可大别为三类:国别监管、国际监管和银行内部监管。笔者便从三种监管模式着手,研判传统跨国银行监管方式的缺陋。
(一)国别监管的“各自为政”难以应对跨国银行的扩张潜力和规避能力。国别监管系指在一国范围内对跨国银行的监管,主要体现为一国监管当局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在金融国际化趋势产生之前,国别监管曾是对跨国银行唯一的监管方式,在国际金融一体化浪潮高涨的今天,国别监管仍是许多国家对跨国银行实施监管的主要方式。根据邓宁的国际生产综合理论,跨国银行的发展得益于其拥有的三大优势,即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6所有权优势主要以无形资产的形式出现,包括对经营技术的垄断、产业组织的规模效应、丰富的人才资源、以优惠条件获取资金来源的渠道等,所有权优势可以降低银行的融资成本,使银行获得可靠的资金来源,并形成规模经济。市场内部化优势是指跨国银行可通过其控制的内部市场(海外分支机构)获得资金、技术、信息、管理方式和经验等,以降低交易成本,获得竞争优势。区位优势因素不仅包括要素禀赋,而且还包括文化、法律、政策及制度环境等多种因素,跨国银行可通过区位条件优越的国家经营业务而获得利益。跨国银行的三大优势使其拥有得天独厚的扩张潜力和规避能力,给单一国家的金融监管增加了难度。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国际银行业的动荡不安说明了单一的国别监管以难以应对国际金融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冲击。
(二)跨国银行的监管方兴未艾,仍有许多问题有待完善。1974年西德赫斯塔特银行与美国富兰克林银行相继倒闭所引发的国际性震动是发起跨国银行监管的肇因。1975年2月,在国际清算银行(BIS)的主持下,以十国集团为核心的央行行长成立了“银行业监管实施委员会”(TheCommitteeonBankingRegulationsandSupervisoryPractices),即所谓的巴塞尔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75年2月了《对国外银行机构监督的原则》,简称《巴塞尔协议》。该协议的宗旨是制定国际合作监督的原则,按照股权原则确立分行、多数股子银行、少数股子银行的定义监督银行的流动性、清偿性、外汇活动及其储备。《巴塞尔协议》的诞生,被理论界认为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因为它标志着一种全新的监管方式——跨国银行国际监管的产生。
但经过几年的实践,匆忙出台的《巴塞尔协议》逐渐暴露出一些重大缺陷,集中体现在跨国银行的监管缺乏统一标准,各监管当局的责任分工不明确上。以1982年意大利安布鲁西亚银行破产为契机,巴塞尔委员会于1983年对原《巴塞尔协议》作了修订,在继续强调任何海外银行都不能逃避监管的基础上,创设了“并表监督法”,强调各国监管当局之间应进行积极的合作,并对母国和东道国监管的权责作了较为详尽的划分集中体现在对分行、子行、合资行的清偿能力、流动性和外汇头寸方面进行合作监管和合理分工。8但修订后的《巴塞尔协议》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协议》回避了最后贷款人问题,监管责任与最后贷款人责任是否应当保持同一,在《协议》中未有体现,各国分歧很大;第二,国际监管并无可供实际操作的标准,《协议》只是提出抽象的监督原则和职责分配,而对监管的主要内容如流动性、清偿能力、外汇活动与头寸等,都没有提出具体可行的监管标准,使国际监管形同虚设;第三,并表监督法本身存在着严重的缺陷,该方法要求母国和总行对海外机构的一切风险承担责任,因而实际上鼓励了东道国为吸引外资而放松对跨国银行的管制,此外,跨国银行只要在自己的全球网络内部巧妙调拨和运用资金,即可规避并表监管,从事投机活动,使并表监管的目的完全落空。
(三)传统的跨国银行监管方式对银行内部监管并不重视,各跨国银行对内控机制的建设各行其是,缺乏科学、统一的风险测量标准。传统的跨国银行监管方式立足于运用法令、政策或惯例的力量,从外部划定整齐划一的监管措施来防范和控制银行体系的风险。其风险防范的重点是信用风险,并主要通过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来达到这一目的。但随着以金融衍生品为代表的表外业务的迅猛发展,银行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也发生了变化。由于银行持有衍生商品头寸的期限较短,因此由利率、汇率或其它价格发生不利变化所引起的市场风险要比信用风险更为突出。而防范市场风险的最佳途径就是在银行内部设立第一道屏障——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机制(以下简称内控机制)
在传统银行监管方式下,各跨国银行对内控机制的认识尚处于自发阶段,由于缺乏权威部门颁发的统一风险评估标准,各银行或是无所适从,或是各行其是,风险监控不利导致表外业务风险扩张的案例不胜枚举。1995年2月,著名的巴林银行(BarlingsPLC)由于交易员超过授权额度,蓄意隐匿交易,造成日经225指数期货亏损10亿美圆,巴林银行资不抵债,被迫清盘。有些专家指出,像此类风险,从外部监管角度是难以查知和实施有效监管的,若有一个较为完善的内控机制,巴林银行是完全可以纠正交易员的违规行为,抑制风险的蔓延的。但是巴林银行的内控机制流于形式,其交易员身兼交易与稽核二职,根本不能有效实施监督稽核职能,最终造成了无可挽回的后果。9因此,内控机制的建设须与外部监管并举,在某些领域甚至可以发挥外部监管所无法达到的效果。但银行监管当局长期存在的“以我为主”的监管作风,无疑阻碍了跨国银行内控系统的建立和完善。
三、跨国银行监管的发展趋势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国际银行业的动荡不安使各国监管当局深刻认识到更新跨国银行监管措施对稳定国际金融市场的重要作用,于是主要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采取了一系列举措,试图改变各自为政的监管方式,探求对跨国银行实施综合性监管的新思路。
(一)跨国银行市场准入条件的趋同。
发展中国家在跨国银行准入条件问题上,一直存在着泾渭分歧,这种分歧,实际上是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在根本利益上的冲突。发达国家强调竞争机会均等,即应保证跨国银行和东道国银行获得均等的竞争机会,并以严格的互惠标准(镜像互惠)为筹码,要求发展中国家大幅降低准入条件。发展中国家出于保护本国金融业的目的,对准入问题采取审慎的态度,以“最惠国待遇”为准入的基本原则,规定严格的准入条件,迫使跨国银行知难而返。
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有力地推动了金融自由化的进程。一方面,跨国银行在发展中国家新兴市场的发展潜力和盈利机会的吸引下,纷纷向这些国家拓展业务,甚至通过“院外集团”(LobbyingGroup)游说本国政府,向发展中国家施压迫使其开放金融市场;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国民经济高速增长与金融体制相对滞后的矛盾愈来愈突出,也迫切需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加上来自发达国家的压力,开放金融市场的问题终于摆上了发展中国家的议事日程。
经过长期的谈判与磋商,乌拉圭回合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议》发达国家认可了银行准入在多边体制中适用最惠国待遇的原则,发展中国家亦同意按照谈判所确定的具体承诺,给予外资金融机构国民待遇。GATS作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各自主张的折衷,反映了国际上对跨国银行准入条件趋同的倾向,即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认识到应考虑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逐步自由化的原则,有选择有步骤地放宽跨国银行的准入条件。
(二)普遍重视对跨国银行的合并监管。
长期以来,跨国银行为开拓市场而进行的金融创新和监管者为防范风险而进行的监管活动,形成了国际金融市场不断演进的博弈过程。跨国银行为逃避各国金融法规的管制,规避利率、汇率风险,大规模地开展金融创新尤其是表外业务。与此同时,跨国银行为实现其全球战略,不断地掀起银行业的兼并浪潮。银行业的兼并在推动银行规模扩大的同时,也逐渐淡化了银行业与保险、证券等行业的界限。跨国银行的上述活动加大了单一国家监管的难度,造成了“监管落空”的局面,对国际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造成了威胁。
由于《巴塞尔协议》的执行问题重重,为统一金融监管当局对合并监管问题的认识,1992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关于监管国际性银行集团及其跨国分支机构最低标准的建议》(以下简称《巴塞尔建议》),其主要内容包括:跨国银行应处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合并监管之下;跨国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征得母国及东道国监管当局的双重认可;母国监管当局有获取跨国分支机构信息的权利;如果东道国监管当局认为上述条件未被满足,则可严格控制或禁止这类银行设立分支机构。1997年初,巴塞尔委员会又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以下简称《核心原则》),其中23条到25条专门强调对跨国银行的合并监管。《核心原则》确定母国监管者的责任是必须实施全球性并表监管,对银行在世界各地的所有业务进行充分的监测,并要求其遵守审慎经营的各项原则。东道国监管当局的责任是必须要求外国银行按照东道国国内机构同样遵循的高标准从事当地业务,即对跨国银行实行国民待遇。此外,《核心原则》还强调母国和东道国监管者必须建立联系,共享信息,以杜绝跨国银行的内部交易。
(三)由单一的信用风险监管走向全面性风险管理,市场风险正逐步引起各国监管当局的重视。
信用风险(CreditRisk)是指交易对象未能履行债务的风险,早期曾是银行业的主要风险。但是随着银行国际化的增强和国际金融业务的不断拓展,尤其是以衍生性金融商品为代表的表外业务蓬勃兴起,单一信用风险的监督机制开始显得捉襟见肘,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家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系统性风险等各种风险实行全面管理,已成为国际银行业监管的一个重要趋势。其中,对信用风险的监管已成为国际银行业风险监控的重点。
1996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在认真听取了市场参与者和成员国央行的意见后,正式公布了《测定市场风险的巴塞尔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对市场风险作了明确的界定:市场风险即由于金融商品价格的变化而引起的对持有这些金融商品敞口头寸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构可能造成损失的风险。《补充协议》还制定了全球统一的估测跨国银行市场风险的定量标准,即“风险额”概念(RiskValue)。风险额是一个统计学上的概念,是指在一定的可信度内,在未来某个时间段由于所持有的金融商品市场价格的潜在变化所可能引起损失的最大值。《补充协议》还根据不同的金融市场交易规定不同的风险权数或资本要求比例,以引导跨国银行从事低风险的金融交易,从而达到降低市场风险的目的。总体而言,《补充协议》对跨国银行市场风险的监管给予了充分的重视,特别是引入了“风险额”作为银行使用内部模型计算市场风险的直接工具,进一步促进了国际金融风险管理技术的发展,这对于防范金融风险尤其是跨国银行表外业务的市场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四)在监管方式上,强调对跨国银行的持续性监管。
为了实施“有效的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对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作了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明确提出对跨国银行的持续性监管安排。《核心原则》指出,持续性监管手段应包括某种形式的现场和非现场稽核,监管者必须具备在单一和并表基础上收集、审查和分析各家银行的审计报告和统计报告的能力。《核心原则》对传统的以非现场稽核为主的跨国银行监管方式提出了质疑,认为单纯依靠非现场检查难以反映银行的真实经营状况,应将监管人员关注而报表反映不出的问题付诸及时的现场检查或利用外部审计对监管信息进行核实。为充分实施对跨国银行的持续性监管,银行监管者(包括母国和东道国监管者)必须与银行管理层保持经常性的接触,全面了解该机构的经营状况。
(五)重视跨国银行的自我约束,完善银行风险的内控机制。
(一)贷款质量分析
根据年报分析,上市商业银行的贷款质量有了明显提高,实现了不良贷款和不良率的双下降,不良贷款从2006年的4182.03亿元,下降到了2007年的3694.19亿元。不良率从3.88%下降到2.50%。其中四家国有银行2007年不良贷款规模占总上市银行不良贷款的83.37%,贷款不良率从2006年的4.43%下降到2.73%。其他股份制银行的不良贷款占比16.63%,不良率从2006年的2.4%下降到1.76%。从个别银行的贷款质量来看,宁波银行贷款不良率最低,而深发展贷款不良率最高。
(二)总资产分析
2007年末14家银行1资产共计298402.08亿元,占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56.7%,资产规模比2006年增长50684.24亿元,增长率为20.46%,其中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四家国有上市银行总资产共计233816.44亿元,占所有上市银行资产总额的78.36%,比2006年增长了16.87%。其他股份制银行总资产共计64585.75亿元,占比21.64%,增长率为35.51%。各银行资产规模迅速扩大主要是由于人民银行在2007年货币供给量比2006年上升了20.99%。中信银行因为中信和中信证券的合作带来了大量的同业存款,造成贷款规模增加,增速在所有上市商业银行中最大,招商、兴业、深发展紧随其后。
14家商业银行贷款规模达到148071.02亿元,比2006年增长了15.93%,在14家银行总资产中的占比为49.62%。其中四家国有银行贷款规模为113004.07亿元,比2006年增长了14.6%;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贷款规模为35066.96亿元,比2006年增长了20.45%。从贷款规模增长程度来看,显然由于受到基础规模的影响,国有银行的贷款增长率明显低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中工行的增长率最低为12.17%,宁波银行的贷款规模增长最快,达到了29.74%。
(三)拨备计提情况分析
1.总体分析。2007年上市商业银行的拨备计提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银行抵御信用风险的能力不断增强。2007年末贷款减值准备余额为3994.61亿元,比2006年余额提高了12.33%。其中中信银行和深发展贷款减值准备余额呈现了负增长,分别为-4.54%和-13.16%,其他银行贷款减值准备余额都有所增长,其中交通银行贷款减值准备余额增长率最高达到了27.67%。
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从2006年的85.02%提高到2007年的108.09%。其中国有四大银行的拨备覆盖率从2006年的82.12%提高到2007年的104.67%;其他股份制银行的拨备覆盖率也从2006年的99.44%提高到了125.23%。从个别银行拨备计提情况来看(见图1),宁波银行的拨备覆盖率最高达到了359.94%,而深圳发展银行拨备覆盖率最低仅为48.29%。国有四大银行由于不良贷款规模较大,尽管覆盖率已经有所上升,但相对于股份制银行来说,仍然较低,拨备计提的压力依然较大。
2.拨备计提行为分析。根据一般经济周期的特征,在经济发展的上行期银行贷款质量提高,贷款减值准备计提相对减少,而在经济发展的下行期银行贷款质量下降,贷款减值准备计提相对较多,为了验证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减值准备计提行为是否也存在这种亲经济周期的性质,我们用贷款减值准备金与贷款余额的比例(P/L)来进行分析研究2。由于中信银行、南京银行、北京银行、宁波银行2005年数据无法取得,因此我们仅对其余10家银行的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情况进行研究。从2000年以来,我国一直处于经济发展的上升期,国民经济增长率不断提高,2007年经济增长率更是达到了11.4%。在这种经济处于上升期的背景下,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质量不断提高,不良贷款和贷款不良率持续双下降。如果按照亲经济周期效应,商业银行的P/L应有所下降,但根据分析,上市银行总体P/L指标在2005年至2007年先升后降,2007年的P/L指标基本回到了2005年的水平。基于此,我们认为上市商业银行整体拨备计提行为存在着一定的亲经济周期性。从个别银行的情况来看,华夏、民生、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的P/L指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没有表现出明显的亲经济周期性。而招商、中国银行的P/L指标先升后降,浦发先降后升、深发展逐年下降,因此不同程度地表现出了一定的亲经济周期性,其中深发展银行的拨备计提行为亲经济周期性表现最为突出。
3.税后一般准备计提分析。根据《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的要求,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一般准备余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财政部关于呆账准备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90)对一般准备的提取规定了过渡期,同时要求不得只对贷款余额提取,也不得以扣除已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资产净额作为提取一般准备的基数。《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也对一般准备予以了更加细致的规定。
根据对年报的分析我们发现(见表1),2007年上市商业银行普遍加大了一般准备的计提力度,一般准备数量有了133.78%的增长。其中国有商业银行一般准备增加幅度较大,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一般准备增长率均超过了200%。从一般准备计提的充足性方面分析,目前深发展、南京银行已经按照风险资产1%的要求提足了一般准备,而其他银行尚未提足,但根据《财政部关于呆账准备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90)的要求,商业银行仍然有3年的过渡期,以保证一般准备的计提达到风险资产1%的要求。
(四)美国次级债危机影响分析
2007年美国次级债危机对中国银行业主要是对国有银行产生了一定影响,但由于中国银行业所持有的次级债相对较少,因此未造成重大影响(见表2)。从2007年年报我们可以看到,中国银行受次级债影响相对较大,2007年证券投资损失达到32.63亿人民币。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2007年末仍持有一定量的次级债资产,共计72.16亿美元,其中中国银行和工商银行均未持有违约率较高的与美国次级房贷有关的债务抵押债券(CDO),建设银行对其持有的4.59亿元CDO全额提取了减值准备。为了抵御次级债风险,三家银行共在成本中列支了23.25亿美元的减值准备,中国银行在股东权益中还留有2.82亿美元的公允价值变动储备。因此,针对美国次级债危机,中国银行业减少了持有次级债的规模,提高了相关的减值准备金以有效抵御次级债风险的影响。
(五)监管资本分析
1.资本充足状况分析。2007年上市商业银行的监管资本和资本充足率均有了一定程度的提升(具体见表3、表4),所有银行的资本净额和核心资本都有所增加,其中建设银行的资本净额和核心资本增加最多,但在资本增长率方面南京银行增长最快。在资本充足率方面,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但都高于8%的最低要求。民生银行、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建设银行、北京银行、南京银行、交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都有所提高,但深圳发展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仍然低于8%,为A股唯一一家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银行。在核心资本充足率方面,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出现了下降,其他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均有所提高。
资本充足率的提高主要是由于资本金进一步充足,2007年中信银行通过在A股和H股的溢价发行,共增加股本79.2亿元,交行发行了250亿次级债,并于5月份A股上市募集了247.5亿元,兴业A股上市募集资金10亿元,2007年3月发行190亿金融债;民生银行报告期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可转债转股共增加43亿元和资本公积138亿元。南京银行A股实际募集资金67.14亿元全部用于充实资本金。宁波银行A股实际募集资金40.27亿元。北京银行在报告期内A股实际募集资金146.85亿元用于补充资本金。其他银行均无募集股本和发行次级债行为,受资产规模大幅提高的影响,部分银行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有所降低。
2.附属资本中一般准备分析。由于各银行中只有招商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建设银行、北京银行六家银行披露一般准备数据,因此我们仅对这六家银行进行分析(见表5)。
如果将附属资本中的一般准备与贷款总额作比较,可以看到,除中信银行外其余五家银行的一般准备水平均超过了贷款的1%。同时我们还发现,这六家银行附属资本中的一般准备数据存在差异,有的银行是将贷款减值准备中的组合减值准备直接作为一般准备,例如民生银行、中国银行;有的银行是根据税前计提的减值准备减去按照《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计提的贷款专项损失准备后的余额,计入附属资本中的一般准备;还有些银行根据贷款的1%来确定,例如北京银行。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是目前对如何计算附属资本中的一般准备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个问题早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颁布实施之后就已经存在,而新会计准则实施之后,这个问题变得更加突出,因此亟待银行监管部门出台有关协调政策。
3.执行银监发[2007]82号文分析。为了应对新会计准则实施对监管资本和资本充足率计算的影响,银监会于2007年11月了《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计算资本充足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7]82号文,简称82号文),对新会计准则的影响进行了系统的调整。根据该通知的精神,所有不符合监管资本要求的项目将被调整,其中交易性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净利得从核心资本中扣除计入附属资本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股权和债券,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部分从核心资本中扣除,不超过50%部分可计入到附属资本中。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选择权等项目也需要进行类似的调整。在该文件之前,银监会曾银监复[2006]218号,要求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可供出售债券公允价值正变动可计入附属资本,计入部分不得超过正变动的50%;公允价值负变动应全额从附属资本中扣除。该文件最终体现在了2007年7月新修订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
通过分析上市银行的年报发现,只有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执行了82号文件;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北京银行执行2007年7月新修订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其余银行无法从其年报中看出执行文件的情况。
通过分析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的年报,我们无法清晰地掌握根据82号文件进行资本充足率计算调整的完整过程,只能够了解部分交易性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调整的信息,而无法获取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选择权调整的信息内容。
现选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数据进行分析,将执行82号文、执行新修订《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简称:修订《办法》)和2004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简称:原《办法》)的资本充足率数据进行了对比(见表6)。对于工商银行来说,与原《办法》相比,修订《办法》提高了核心资本充足率,执行后82号文这种提高被消除。对建设银行来说,82号文在修订《办法》基础上进一步降低了核心资本充足率,而且两者都降低了资本充足率。通过数据验证可以看出,82号文比修订《办法》更审慎地处理了公允价值变动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二、上市银行盈利状况分析
(一)总体情况分析
2007年上市商业银行的利润总额为4164.57亿元,净利润为2878.03亿元,相对于2006年来说有了大幅度的增长。利润总额较2006年增长了57.17%,中国银行由于受到美国次级债券影响,利润增长水平最低,兴业银行、招商银行的利润增长率超过了100%,国有银行的利润总额也有了明显增长,其中交通银行利润增长最多达到了76.77%。上市银行2007年净利润也较2006年增长了56.69%,除中国银行增长率为29.05%外,其余银行均有44%以上的增长,其中兴业、招商、中信都超过了100%,分别达到了126.04%、125.83%和122.49%。国有银行中工商银行净利润增速最快,达到了65.85%。
14家银行的利息净收入合计为7834.76亿元,比2006年增长2111.18亿元;手续费收入合计为1154.35亿元,比2006年增长618.80亿元;投资收益合计45.28亿元,比2006年减少49.07亿元。
2007年平均资产回报率指标也较2006年有所提高,招商银行平均资产回报率最高,达到了1.36%,华夏银行最低,为0.41%,国有银行中的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的资产回报率都超过了1%,其中建设银行最高,达到了1.15%,工商银行回报率最低,为1.01%,但工商银行的资产回报率在四家国有银行中增长最快。
从成本收入比指标来看,上市银行都呈现了下降的态势,这主要是因为银行内部管理控制水平不断提高,经营收入快速增长。其中北京银行最低为25.03%,民生银行的成本收入比最高达到了46.99%,从指标的变化来看,南京银行成本收入比降幅最大,民生银行的降幅最小。
(二)利润结构分析
通过分析2007年上市商业银行的收入结构,我们发现传统的利息收入仍然是商业银行主要的收入来源,2007年上市商业银行的利息净收入呈现了大幅增长,总体增长36.23%,这主要是由于2007年人民币基准利率和市场利率的上升和生息资产与计息负债规模的增大。其中中信银行利息净收入增长最多达到58.87%。招行、兴业、华夏增幅也均达50%以上。中行的净利息收入增幅最低为26%,主要原因是其生息资产规模比其他上市银行增长较低。
尽管净利息收入增长迅速,但利息净收入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有所下降,从2006年的90.30%下降到86.54%。除南京银行利息净收入的比重较2006年上升外,其他13家银行的利息净收入比重均出现了下降。这主要是由于非利息收入的比重有所提高,特别是手续费净收入在2007年的增长幅度大大高于利息净收入的增长。手续费净收入在营业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有了明显的提升,从2006年的8.45%提高到2007年的12.75%,这主要是由于2007年资本市场的繁荣以及银行中间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其中兴业银行的手续费净收入增长最快,达到了250.86%,而南京银行增长幅度最小,仅为13.10%。其他非利息收入没有明显的变化,而且对收入影响甚微。这充分反映了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特点,银行基本上没有来自投资银行业务、保险业务、证券业务等方面收入,只能通过网点优势赚取结算、等收入。相比较而言,华夏银行的收入结构比较特殊,该银行非利息收入占比较大,达到了21.13%,远远大于其他银行非利息收入的占比,而且手续费收入也并不是其非利息收入的主要来源,仅占营业收入的3.16%,投资收益在营业收入中的比重较高,达到了17.01%,远远高于其他银行。
三、上市银行执行新会计准则情况分析
(一)公允价值的影响分析
公允价值对上市商业银行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当期收入和所有者权益的影响,因为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部分或者计入当期损益中,例如交易性金融工具;或者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例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对损益的影响分析。从年报的分析中发现,2007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对营业收入的影响依然非常有限,总体为-0.43%,即产生了负面影响,而2006年的影响是正面的,总体为0.13%,公允价值对损益的影响变化主要是受到了来自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其中南京银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对营业收入的影响变动幅度最大,从2006年的4%降低为2007年的-6.31%,建设银行的影响变化最小,从2006年0.23%提高到0.3%。
2.对权益的影响分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部分对上市商业银行所有者权益的影响也非常小,总体为0.9%,但相对于2006年的0.04%来说影响程度有所增加。其中民生银行的影响程度达到了13.51%远远高于其他银行,中信银行受影响程度最小,仅为-0.12%。
3.公允价值使用范围分析。根据上市银行年报披露,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包括:交易性金融工具、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即使用了公允价值选择权的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根据年报分析,所有的银行都有交易性金融工具、衍生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负债;只有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金融资产采用了公允价值选择权,其中中国银行采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资产规模最大,达到了570.52亿元。对负债而言,仅有中国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负债采用了公允价值选择权,而其他银行未采用,其中中国银行采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负债规模达到了812.84亿元。只有深圳发展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其他银行或者没有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在所有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的金融工具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仍然占据绝大部分,其次是交易性金融工具。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规模总体较小,总体为8.85%。其中2007年北京银行、南京银行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规模占比明显大于其他银行,分别占到25.19%和20.08%。而且2007年公允价值计量资产规模较2006年的规模有所下降。
对于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负债来说,上市银行主要以衍生金融工具负债为主,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有交易性金融负债,其他银行则没有。而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负债规模明显小于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的规模,2007年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负债仅占负债总额的0.53%,这种不对称的方式容易造成资产负债表波动性增加。
(二)贷款减值准备计提分析
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运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具体采用单项计提和组合计提的方式。从目前上市商业银行执行情况来看,大多数银行均已执行,而浦东发展银行仍然根据贷款五级分类方法进行计提。
从准备的计提情况来看,贷款减值准备中单项和组合计提表现出了不同的比例,大多数银行单项准备计提大于组合计提,例如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建设银行、北京银行、南京银行、交通银行,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单项准备小于组合准备,工商银行的单项准备和组合准备基本持平。而且上市银行2007组合准备的总体占比较2006年有所提高。
从贷款减值准备计提的数量来看,新的方法较五级分类法有一定的差别,如果银行严格按照《指引》的方法计提贷款损失准备作为基准,对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分别计提1%、2%、25%、50%、100%的损失准备,按两种方法所计提的准备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从整体来看,新准则要求的方法比《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所要求的方法多计提21.93%的准备。从个别银行来看,浦东发展银行计提的贷款减值准备多提比例最大,比《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多计提62.99%,而民生银行计提的贷款减值准备少提比例最大,比《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少提17.11%。
四、通过分析年报发现的信息披露问题
通过分析年报,我们发现年报信息决策有用性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同时我们发现商业银行在某些环节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式的不同还是影响了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
(一)会计核算的一致性水平有待提高
新会计准则总体上属于原则导向,上市银行在执行准则过程中结合自身情况进行具体操作,由于各行主观判断的差异导致的准则执行不一致,将会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也会为银行进行盈余管理或者利润操纵提高空间,这突出表现在了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上。虽然各行2007年都根据准则的要求计提了贷款单项减值准备和组合减值准备,但从拨备覆盖率指标来看,各行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深圳发展银行的拨备覆盖率最低仅为48.29%,而其他银行的拨备覆盖率都接近或者超过100%,因此深发展的拨备水平较其他银行明显偏低。而且,对于其他银行来说,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也高低不同,宁波银行的拨备覆盖率接近360%,国有商业银行拨备覆盖率处于90%—110%的水平,其他股份制银行(除深圳发展银行外)处于100%-200%之间。拨备水平的差异充分说明了准则执行的不一致,而审计师对于拨备计提充足的判断尺度不一,也更加助长了这种不一致情况的存在。
另外,在某些业务的会计核算方面各行也存在差别。例如对于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较为混乱,各行缺乏统一的标准或不能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对信贷资产买卖业务有的银行按照卖断业务进行不审慎的会计处理。中间业务科目设置缺乏统一的规范,收入归属不统一对核算和管理造成了不利影响。对于以上存在的会计核算不一致现象,监管部门有必要加强对新会计准则一致性实施的监管力度,加快准则的标准化建设,以提高信息的可比性。
(二)信息披露还存在不规范现象
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基本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的披露要求,但在执行中,各行之间在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等方面存在着不规范、不一致的现象,与准则要求的披露水平还存在一定差距,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对信息的理解,也不利于在银行间进行有效比较,会直接影响银行业信息的透明度。例如根据准则要求,金融工具可以分为交易性金融工具、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持有到期,另外还包括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但银行在具体披露时采取了合并披露方式,例如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这四家银行采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合并反映具有这类性质的金融资产,但招商银行该类资产中包括衍生金融资产,而深圳发展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却不包括衍生金融资产。中国银行、民生银行将“可供出售证券”、“持有到期债券投资”和“贷款及应收款”作为“投资证券”项目的子项目列示,而其他银行则作为一级科目列示。这种信息披露不规范现象还广泛存在于其他表外信息披露中。
另外,商业银行在其年报中均披露了资本管理方面的信息,但各银行在信息披露详细程度方面存在差异,例如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中信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信息披露较为充分,而其他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较为简单,无法准确掌握资本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息的可比性。另外,商业银行在执行资本充足率文件方面也存在着差异,有的银行执行82号文件,有的银行执行2007年7月新修订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执行文件的差异也会影响信息的可比性。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上市银行年报的信息质量,为了提高信息透明度,监管部门有必要对上市银行信息披露进行更加严格的规范,从而提高信息可比性和上市银行的信息透明度,这对于强化市场约束作用、督促银行经营管理都有着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各上市银行2007年年报。
2.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2005年5月17日颁布。
3.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2002年4月2日颁布。
关键词:货币政策;银行监管;协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以及相应地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立出来,客观上提出了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进行有效协调的问题。目前看来,在货币政策职能与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后,二者之间的协调是否有效,需要我们深入地探讨二者的互动关系,进而在此基础上分析二者协调的主要途径。
1从宏观角度进行规范分析
1.1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于经济周期而言具有不同作用
无论是货币政策,还是银行监管,都是在同一宏观经济环境下进行的。从宏观层面考察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最为突出的就是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对于经济周期的不同作用机理。货币政策对经济的调控通常是逆经济周期的,而银行监管通常是顺经济周期的,这两种矛盾的特性在银行体系自然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例如,下调利率能够降低银行的筹资成本,增强流动性,但是会加大通货膨胀的压力。在经济高涨时期,银行经营效益好,风险低,银行监管对银行经营的风险约束相对来说较松,银行本身经营的难度也低,此时货币政策则需要注重预警性地进行适度反向操作,如提高利率水平、控制货币供应量、对特定部门进行信贷控制等,这显然会加大银行经营的成本;在经济衰退时期,银行业务拓展困难,银行监管对银行经营的风险约束较紧,对于银行新增的不良贷款也更为关注,银行的贷款投放当然也就更为谨慎,此时货币政策可能采取的扩张性政策难以在银行系统得以传导。因此,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合作,首先应当是在宏观层面的合作,在于对经济周期的判断取得共识之后,分别在各自的领域采取相应的、并且不直接冲突和抵销的政策措施。
1.2银行体系风险特征决定了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必须进行良性互动
银行体系与证券、保险体系存在很大的差别,银行的资产和负债在流动性方面具有不对称性,通常具有错配的缺口,银行部门十分容易遭受挤兑的冲击而传染到整个金融体系乃至经济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银行因为其强烈的公共性和外部性而具有公众公司的许多特征。因此,银行体系风险具有宏观性、系统性的特征,其风险主要集中于宏观层面,且一旦发生对经济的冲击面非常大,而证券和保险的风险主要是微观性的、是与投资者相关程度较高的风险。正因为银行监管和银行体系的稳健程度与宏观经济形势密切相关,因此,仅仅从银行体系风险的宏观性和系统性来说,央行与银行监管部门的协调的重要性,将远远超过央行与证券和保险领域的监管机构进行协调的重要性。
1.3市场环境的发育程度也决定了宏观层面的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有效协调
对于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分工而言,一般的认识是,货币政策着眼于宏观层面,银行监管着眼于微观层面。这实际上是一个似是而非的划分。从货币政策运作的环境看,没有商业银行微观行为的市场化改进,货币政策的实施在目前的环境下往往也是难以着手的。在较为成熟的金融市场环境下,商业银行作为理性的市场主体,能够基本有效地对货币政策的宏观信号作出反应,此时货币政策当然无需强调对商业银行的直接信贷控制,而更多地依托市场化的间接调控手段,银行的监管实际上也是采取激励相容的市场化手段。但是,在商业银行体系市场化程度有限、商业银行主体的自我约束能力不足的阶段,货币政策如果不能介入商业银行的信贷运作行为,就难以有效地传导到经济运行环节,此时必然需要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的积极合作。
2对运作层面的实际考察
2.1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分立后应防范可能出现的决策效率降低
如果说将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独立,是为了防止原来在央行内部可能存在的角色冲突的话,那么,二者的分立从运作层面也提出了一个决策效率的问题。在呼吁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职能分立众多理由中,怀疑央行因角色冲突而对金融监管难以中立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但是,在实际运作中,这可能是一个“伪问题”,因为在央行缺乏足够的独立性的前提下,如果央行与银行监管部门、或者其他宏观部门就宏观政策动向、金融风险和金融稳定应采取的措施产生分歧并争执不下时,最终可能还是会集中到国务院层面进行统一决策。从这个意义上说,央行和银监会的分立,实际上只是把原来在央行内部可能存在的角色冲突更多地转移到国务院层面,而这一转移必然会导致决策效率的一定程度的降低,这显然对于货币政策的实施、或者金融风险的防范都有不利的影响。这种决策效率可能出现的降低,最为集中地体现在央行的“最后贷款人”角色的行使上。实际上,如果央行身兼二任,则无论货币政策的基调是紧缩还是扩张,保持银行体系的稳定也是一个重要的参考目标。但是,在银监会作为单纯的银行监管机构独立承担机构监管职能之后,因为银监会并不能为陷入困境的银行提供流动性;而央行要妥当运用“最后贷款人”职能,必须充分了解具体银行的经营状况,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职能的分立使得央行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时将更多地依赖银监会对银行困境的判断而不是自身的判断,其中显然存在实施效果下降、运用过滥、过严、过迟等,或者在央行与银行监管部门难以形成共识时需要国务院层面的决策,从而可能错过防范银行危机的最佳时机。
因此,在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分立的条件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之间的组织协调机制相当关键,否则只能是决策效率的迅速下降。在此基础上,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也值得关注。
2.2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信息共享应当成为二者协调的基本前提
一般而言,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在两个机构之间协调,协调关系较弱,协调成本较高,但有利于强化货币政策的独立性,防止相互干扰。目前,德国、英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都实行外部协调的方式。然而无论是货币政策决策,还是银行监管决策,都是基于对银行体系大量信息的分析之上的。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操作都是以一定的银行体系的传导机制为前提,可以说几乎所有的货币政策操作,例如利率调整、公开市场操作,都必须立足于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的深入掌握。更为重要的是,银行监管信息也是中央银行及时高效地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责的基础。与此同时,货币政策操作必然会对银行体系的经营形成多方面的影响,也需要银行监管部门及时把握、进而采取相应的对策来指导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
3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内部联动的协调机制的探索
探索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内部联动的协调机制,是为了增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合力作用。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有效协调必须以一定的制度形式为保障,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内部协调的制度安排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之间有效的组织协调机制。在当前人民银行内部两大体系独立运行的情况下,为了加强两大体系间的联系和沟通,需要建立由货币政策部门和银行监管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定期通报货币政策运行与银行监管的情况和存在问题,相互介绍货币政策或银行监管的政策要求,共同研究两大体系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使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更好地发挥合力作用,促进金融机构合法、健康运行。
(2)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有效的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针对当前非现场监管与金融统计彼此独立从而不能相互利用的问题,加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协调性,必须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共享的金融数据库。要在进一步完善“全科目上报制度”和现有统计网络的同时,依据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要求,对现有的金融统计数据库结构进行改造,建立可以自动生成统计指标与监管数据指标的金融数据库。条件成熟后,连通中央银行金融数据库与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数据库,使中央银行能够调阅金融机构主要业务数据,从而进一步发挥统计网络对提高非现场监管水平的支持和服务作用。同时,要强化对金融机构数据真实性的监管,严格责任追究,从而确保信息质量。在建立两大部门共享数据库的基础上,为了加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增强合力,还可以建立货币政策部门与银行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机制,以加强两个部门的协调。
(3)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之间的人员流动机制。为了增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两大职能的融合,要大力加强货币政策部门与银行监管部门之间人员的交流,建立起合理的人员流动机制,从而使货币政策部门人员能够更加熟悉监管要求,使银行监管部门能够更加了解货币政策意图,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有效协调奠定基础。
(4)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在执行手段上的协调机制。针对当前货币政策窗口指导作用较弱的问题,要把中央银行窗口指导的意图纳入监管的内容、通过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如机构审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评价等,确保货币政策意图得到有效落实,从而进一步强化人民银行内部货币政策部门与银行监管部门之间的横向协调机制。
实际上,无论是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职能统一在一个机构之内,还是相互分立,在全球范围内都可以找到大量的范例,这是由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法制环境和市场发育程度以及金融体系的演变轨迹等多种因素所决定的,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范式。但是,在选择了银行监管和货币政策分立的体制之后,我们必须更为强调二者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如何借鉴国际上的经验为我所用,并结合我们的国情进行制度上的创新,是当前我国金融理论与实践所应共同关注和探讨的重大课题。
参考文献
[1]陈春光.金融一体化条件下银行业监管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就我国的跨国银行监管体制而言,属于一元监管体制。2003年,我国成立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对银行业进行监管。如前所述,从整体上看,一元监管体制需要较好的运行环境,即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市场体系比较完善统一;(2)经济发展比较平衡;(3)居民人口不太多;(4)监管人员素质比较高。与上述条件相比,我国是个人口大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市场体系不完善,不适合实行单一监管体制。然而,我国却采用了单一监管体制。看起来,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实践与理论并不完全吻合。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必须从几个方面理解:首先,我国是个单一制国家,在跨国银行监管上,只能实行一级监管体制,而不可能实行两级监管。这是我国国家结构的基本要求。其次,我国是个大国,市场体制尚不健全,统一监管是银行业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因此,一元监管体制有利于维护银行业的秩序,而且所产生的体制成本相对较低。第三,虽然我国实行一元监管体制,但中央监管机构下设了众多的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根据其授权委托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监管,满足了人口大国对银行监管的需求。从总体上讲,我国的跨国银行监管体制基本上适合中国的实际需要。
在新形势下,我国跨国银行监管体制面临着改革与发展的问题,从世界跨国银行监管体制的发展经验及趋势来看,我国应就以下方面改革与完善跨国银行监管体制。首先,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建立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协调机制,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体制。我国金融业采用的是分业经营,因此我们先后成立了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分别对证券业、保险业及银行业负责监管。但从世界金融发展趋势来看,金融综合化、混业经营己成为一种潮流,而且我国在加入WTO之后,银行业市场会进一步开放,更多的跨国银行会进入中国市场,而且多数国家的银行己经开始混业经营,这给我们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因此借鉴综合监管体制的经验,对于加强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但我们的国情和现实使我们不能冲破现有的体制框架,只能在现有体制的基础上加强监管协调,建立监管的良性协调机制,以克服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体制的弊端。关于监管的良性协调机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中央银行的协调机制,即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协调下,银监会负责银行业监管,并与证监会、保监会保持密切的协作监管,并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第二监管机构间的监管信息及时交流机制。第三监管机构间的联合调查及采取行动的机制。第四与国际间银行监管机构的合作机制。
其次,完善有关银行监管体制的法律问题。我国已经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及2003年修正案和《商业银行法》及2003年修正案、《银行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外资银行监管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这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对维护金融业的稳定与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造就了一个比较系统的法律平台,但不能断言我国银行监管法律体系己无完善必要。实际上我国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的构建还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问题。根据我国银行业的现实情况与发展的需要,有必要从法律上对下列制度进行完善:(1)分业经营虽然有利于金融业的稳定,但越来越难以适应金融业发展的需要,全能银行(混业经营)己经成为世界银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针对这种情况,建议商业银行法适当取消或弱化对分业经营的限制。(2)在取消分业经营限制的基础上,必须从法律上建立中央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协调机制与综合监管机制。例如,证监会是否有权对银行的行为进行调查等问题,法律应当明确规定。(3)进一步加强中央银行的独立地位,弱化其国家机关的性质,使其成为真正意义的中央银行,提高其监管协调效率。(4)完善银行监管的法律程序。程序是体制运行的基本保障,监管实际上是由一系列的程序所构成的监督与管制过程。可以说,没有适当的程序,就没有适当的监管。目前,中国跨国银行监管程序总的来说比较粗糙。例如,银监会对外资银行的调查权有哪些及行使程序如何,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导致调查权的界限及其行使程序的边界模糊,大大降低了监管的透明度,这与WTO的透明原则是不一致的。因此,从法律上进一步具体规定监管的程序及提高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政策的透明度,将成为中国跨国银行监管体制改革与完善的重要议程。
第三,应当加强银行业的自律管理。虽然自律管理不是监管体制正式的制度安排,但自律组织是监管的传导机构和监管运行的协助机构,自律管理不但可以减轻中央银行和银监会的监管压力,弥补监管的不足,而且可以对银行业稳定发挥中央银行和银监会监管无法实现的作用。某种程度上讲,自律性约束是金融风险监管成败的关键。目前我国银行自律作用还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两个银行法对此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自律制度不仅缺乏正式的制度安排,而且急需进一步完善。中国加强银行业自律有两个突出的现实意义:(1)在市场经济中,主体自治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构成要素,银行业的自律是实现银行业市场自治的重要路径;(2)加强银行内部监管是当前银行监管发展中的一个重要趋势,加强自律则是加强银行内部监管的重要方面。因此,加强自律应当是中国银行监管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关于加强自律的路径选择问题,应当考虑三个制度上的措施:一是为银行业自律提供更高层次的制度安排,用法律形式将银行自我约束机制确定下来,将其纳入正式监管制度的范畴;二是适当参照香港的做法,考虑赋予银行自律组织适当的自治性监管职能,如调查会员间的纠纷等;三是提高银行自律组织的法律地位,使其在监管体系中真正发挥正式监管主体之外的补充作用。
【论文关键词】跨国银行法律监管自律管理
【论文摘要】当今,金融国际化、全球化的趋势不断发展,资本的全球化自由流动趋势继续加强,金融业国际化的迅猛发展对世界经济、贸易和金融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积极作用。跨国银行作为金融全球化的中坚力量,越来越成为世界经济与市场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胡定核.英国金融业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金融参考,2000,7.
关键词:风险性监管外资银行
风险性监管(Risk-basedSupervision)是西方发达国家自70年代以来普遍运用的用以管理银行金融风险的科学而系统的管理方法。美国著名学者威廉姆斯(C.ArthurWilliamsJr)和汉斯(RichartclM.Heins)在《风险监管与保险》一书中对风险性监管作了如下定义:风险监管是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与控制,以最少的成本将风险导致的各种不利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的科学管理方法。其主要通过风险识别(riskidentification)、风险衡量(riskevaluation)、风险控制(riskcontrol)和风险决策(riskdecision)四个阶段来达到“以尽量小的机会成本保证处于足够安全的状态”的目标。
一、巴塞尔协议体系对银行风险监管的基本规定
专门针对跨国银行监管问题而成立的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颁布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通常所说的“巴塞尔协议”)和于1997年9月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共同构成对外资银行风险性监管的基本规定。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①指出银行业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针对银行业的这些风险,监管者应当制定和利用审慎性法规的要求来控制风险,其中包括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金、资产集中、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
(一)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是指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的比例,是评价银行自担风险和自我发展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核心原则》第6条指出,“监管者要规定能反映所有银行风险程度的适当的审慎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此类要求应反映出银行所承担的风险,并必须根据它们承受损失的能力确定资本的构成。至少对于活跃的国际性银行而言,上述标准不应低于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及其补充规定”。根据1988年的“资本协议”,银行的资本应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应不低于总资本的50%,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此外,通过设定风险权数来测定银行资本和表外业务的信用风险以评估银行资本所应具有的适当规模,即将资本与资产负债表上的不同种类的资产以及表外项目所产生的风险挂钩,依其风险大小划分为0%,10%,20%,50%和100%五个风险权数,对于活跃的国际性银行规定了4%的一级资本和8%的总资本的最低资本比率要求。
(二)信贷风险管理
对于银行的信贷业务风险,《核心原则》做出了五个方面的规定:第一,信用审批标准和信用监测程序。“独立评估银行贷款发放、投资以及贷款和投资组合持续管理的政策和程序是监管制度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②第二,对资产质量和贷款损失准备金充足性的评估。“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建立评估银行资产质量和贷款损失储备及贷款损失准备充足性的政策、做法和程序。”③第三,风险集中和大额暴露。“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的管理信息系统能使管理者有能力识别其资产的风险集中程度;银行监管者必须制定审慎限额以限制银行对单一借款人或相关借款人群体的风险暴露。”④第四,关联贷款。“为防止关联贷款带来的问题,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仅在商业基础上向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并且发放的这部分信贷必须得到有效的监测,必须采取合适的步骤控制或化解这种风险。”⑤第五,国家风险或转移风险。“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制定出各项完善的政策与程序,以便在国际信贷和投资活动中识别、监测和控制国家风险及转移风险并保持适当的风险准备。”⑥
(三)市场风险管理
《核心原则》第12条规定,“银行监管者必须要求银行建立准确计量并充分控制市场风险的体系;监管者有权在必要时针对市场风险暴露制定出具体的限额和具体的资本金要求。”市场风险管理的主要手段有:要求对产生于交易业务活动的价格风险提供明确的资本金准备、对与市场风险有关的风险管理程序设置系统的定量和定性标准、保证银行管理层实施了充分的内部控制等。(四)其他风险管理
其他风险管理包括利率风险管理、流动性管理以及操作风险管理等。根据《核心原则》第13项的要求,银行监管者必须要求银行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适当监督)以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重大的风险并在适当时为此设立资本金。
(五)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包括:组织结构(职责的界定、贷款审批的权限分离和决策程序)、会计规则(对帐、控制单、定期试算等)、“双人原则”(不同职责的分离、交叉核对、资产双重控制和双人签字等)、对资产和投资的实际控制。内部控制的目的是确保银行业务能根据银行董事会制定的政策以谨慎的方式经营。而“银行监管者必须确定银行是否具备与其业务性质及规模相适应的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英美国家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相关经验
(一)英国的“比率风险监管体系(theRATEframework)”⑦
1997年,英国银行在1987年的《银行法案》授权下制定出“比率和比例风险监管体系(RATEandSCALEframeworks)”,所谓的RATE风险监管体系是风险测评(RiskAssessment)、监管措施(ToolsofSupervision)、价值评估(Evaluation)的缩写,它是由英国金融服务权力机构(FinancialServicesAuthority简称FSA)对银行业务、风险纪录、宏观经济环境做出综合性评估,以制定有效的监管计划和使用恰当的监管措施。
第一,风险测评。风险测评的目的在于系统地识别银行业务的固有风险,评估其风险控制的充足性和有效性,明确其组织结构与管理体制,初步建立对这些银行的监管体系。风险测评分为八个步骤:1.确认风险评估的重点方向,2.取得事前信息(包括与跨国银行的母国监管者联络),3.做出初步的风险测评,4.现场检查,5.做出最终的风险测评,6.建立初步监管体系,7.保持监管的一致性(包括建立RATE专题小组和质量保证会),8.向银行反馈信息。其初步风险测评主要参照九个方面的因素:CAMELB指标(主要用于分析商业风险)和COM指标(主要用于分析控制风险)。CAMELB指标包括资本(Capital)、资产(Assets)、市场风险(Marketrisks)、盈利(Earnings)、债务(Liabilities)、业务(Business)六个方面;COM指标包括控制(Control)、组织(Organization)、管理(Management)三个方面。通过对银行商业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评估,将银行分为四个等级(QuadrantABCD),对A、B等级的银行只需要对其风险控制做出适当的监测,对C、D等级的银行则需要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监管措施。FSA可以对C、D等级的银行采取如下监管措施:1.要求银行提供全面的会计师报告(ReportingAccountantsReport),2.FSA的专家小组对银行财政领域进行检查(TradedMarketsTeamVisit),3.FSA的专家小组对银行信用领域进行检查(CreditReviewVisit),4.向跨国银行的母国监管者收集相关信息(Liaisonwithoverseasregulators),5.与银行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晤(Prudentialmeetings),6.特别性会议讨论银行未来发展计划(Adhocmeetings)。
第三,价值评估。在下一次风险测评之前,FSA每年会对风险测评、监管体系、监管措施的使用做一次价值评估,以保证银行已完成必要的整改工作、FSA已完成监管体系中所预定的工作和监管措施被正确的执行。此外,FSA还对其监管阶段工作的有效性做出评估和复查所有银行是否仍然符合立法的最低标准。
(二)美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
作为拥有悠久管理外资银行历史和丰富经验的大国,美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体制上有其独特之处,其中包括“ROCA”等级评估制和VAR风险测定方法。
第一,双重评估体系。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对外资银行的评估体系上多半采用单一制,即外资银行与国内银行适用同一种评估体系,例如英国国内银行和外资银行都适用CAMELB&COM指标。而美国对其国内银行适用的是国际通行的“骆驼评级体系(CAMEL)”,即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capitaladequacy)、资产质量(assetquality)、管理水平(managementability)、盈利状况(earningperformance)和流动性(liquidity)五个方面进行评估。对外资银行,则考虑到外资银行的分行和行不是独立的法人,许多因素(如资本调控或资产流通等)都受制于总行,采取的是“ROCA”等级评估制,即对外资银行的风险管理(riskmanagement)、作业调控(operationalcontrols)、遵守法规(compliance)、资产质量(assetquality)四个方面进行评估,将重点放在风险评估、风险跟踪、风险控制上。第二,VAR风险测定方法。80年代末90年代初,美国银行业遭受到重大的商业风险,坏帐逐年增加,许多银行认为,单纯运用巴塞尔协议的公式会扭曲贷款和投资决策,因而1995年12月美国金融机构正式将JP摩根公司发明的VAR风险测定方法作为银行风险测定和管理的工具使用。VAR(ValueatRisk,风险值)是指在某一特定的时期内,在一定的置信度下,给定的资产组合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值。与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相比,VAR方法主要用以测定市场风险,其步骤为:首先,选定一组影响交易组合价值的市场因素变量,比如利率、汇率,以及商品价格等;其次,假定这些变量所遵循的取值分布或随机过程,比如正态过程;然后,将交易组合的市场价值表示成上述市场因素变量及其相关系数的函数;最后,选择某种方法来预测市场因素的变化,从而得到交易组合市场价值的改变量,这就是风险值(VAR)。
三、对我国外资银行风险监管的思考
2002年以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还停留在是否合规性的事后检查阶段,缺乏以预防为主的风险性监管。2002年2月1日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初步确立了我国外资银行风险监管的指标体系,如要求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或合资财务公司,外国出资者须达到资本充足率8%的标准;外资金融机构人民币业务适用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即外资金融机构资本或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风险资产中的人民币份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明确“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的流动性比例要求等⑧。然而,与风险监管发达的美、英、日、法等国相比,我国的风险监管体制还显得极不健全,有待进一步完善。
第一,制定风险监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建立风险监管的专门机构。由于我国在外资银行监管方面的立法层次比较低,在风险监管方面并没有出台相关的专门性规范,只在修改后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略有涉及。而美国除了在1978年的《国际银行法》中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做出总体性规定,还有1978联邦储备局制定的《统一鉴别法》中的“风险评估法”以及1991年的《外资银行监督改善法》等法规加以补充。法国则在法兰西银行之外,另设有银行法规委员会(TheCommitteeonBankRegulation),专门负责制定监管法规和风险性量化指标。而英国不仅设有专门的监管机构——FSA(金融服务权力机构),还在风险性监管方面出台专门性法规——“比率和比例风险监管体系(RATEandSCALEframeworks)”。由于我国外资银行的数量随着我国加入WTO而将迅猛增长,我国应制定出风险监管的总体政策和量化指标,设立专门的类似于英国FSA一样的监管机构来执行这些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