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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活动背景
献一片爱心,送一份温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大家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很多大学生都擅于网购因此都存积着不少闲置的旧衣物,将这些旧衣物作为不可回收利用的普通垃圾处理掉是对资源的浪费。在这爱心的三月,雷锋精神普照大地,为了积极帮扶生活有困难的家庭和孩子,使他们渡过难关、感受到爱心和温暖,我们将开展此次捐衣活动。
三.活动目的
号召大家献出自己的爱心,使闲置的旧衣物得到利用,让贫困家庭的孩子们感受到温暖和学生门对他们的关爱,为他们送去诚挚的祝福。在全校营造出乐于奉献、关爱他人的良好氛围,宣传雷锋精神。
四.活动意义
1.倡议大家捐出自己的爱心,培养感恩之情,引导学生在完成学业的同时成长为一个温暖的有责任心的人。
2.积极弘扬奉献精神、社会责任心,关注社会公益事业。
3.在学校营造良好风气,体现人与人之间的关怀。
五.活动时间
XX年3月18日-3月21日
六.活动对象
郑州航院全体在校学生
七.活动主办部门
艺术设计学院生活部
活动协办部门:
艺术设计学院办公室
八.活动经费
横幅一条、登记表30张、共计50元
九.活动流程策划
(一)前期准备
1).学生会通过各班班长团支书向同学们传达此活动。(导助负责)
2).申请活动场地:新、老食堂门口。(胡廷耀负责)
3).准备物资,帐篷、桌子、凳子、等。(何盛源负责)
4).装衣服的大纸箱或编织袋子:最少十个,可到校便利店借用或买。(宋建平负责)
5).打印横幅“打开你的衣柜——让爱飞翔”字样。(蔡靖雯、王丽萍负责)
6).打印登记捐赠物品登记表。(惠丽欣负责)
7).打印学生会签到表。(唐丽佳负责)
(二)前期宣传
1).在学生会中宣传希望每人都通过自己的朋友圈传达一下此次活动消息,向各班班长团委要求在自己的老乡群中发送消息(导助负责)
2).编发此次活动消息的微博发送至院系微博上。(办公室一人负责)
3).在QQ空间、人人网、微博、校内网、贴吧等进行宣传,动用大家的人脉关系、动员自己认识的人转发。(办公室两人负责)
4).生活部与办公室根据成员的课表排出空档期,由各部部长分配,制作值班表。(宋建平、办公室一人负责)
5).摄影的成员提前准备,在活动当天到新、老食堂为此活动拍照。(何盛源、办公室一人负责)
(三)活动进行
*值班时间:11:00-15:00;17:00-19:00
1).上午10:30生活部成员在新食堂门口集合,办公室成员在老食堂门口集合。开始搭建大本营。(全体成员)
2).部长将成员分为两个小组进行交替值班。
11:00开始收集衣物。
3).一人维持现场秩序;两人负责登记;两人负责收集整理。
4).15:00中午值班时间结束,拆掉大本营,登记表交由各部部长,将收集的衣服整理好统一放在新食堂3楼,再将帐篷桌子等抬回。
5).16:45生活部成员在新食堂门口集合,办公室成员在老食堂门口集合。抬桌子和凳子。(全体成员)
6).17:00开始收集衣物。
一人维持现场秩序;两人负责登记;两人负责收集整理。
7).19:00晚上值班时间结束,登记表交由各部部长,将收集的衣服放回新食堂3楼,再将桌子凳子抬回。
8).活动总结。
*尽量保证在收集衣物过程中有固定人员在值班,不得擅自离开自己的岗位,有事必须请假且得到负责人的允许。(每组交接班时成员签到)
(四)后期工作
1).完成相关新闻稿及网上宣传。(一人负责)
2).将同学们的衣服进行分装整理。如外套放一起、裤子放一起(全体成员分工负责)
一、公益性捐赠的范围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据国务院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1)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即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2)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3)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两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一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一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4)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两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一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三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二、捐赠的扣除标准
一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当期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含)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二是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财税[2009]124号 )。三是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财税[2008]160号)。四是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等相关规定,可以据实全额扣除。
三、纳税人申请税前扣除时需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须附送以下资料:(1)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2)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注意把握捐赠程序凭据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所谓合法、有效收据是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财务专用印。捐赠企业如果通过银行汇款,应凭汇款单到当地“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开具有效收据。不能提供有效收据,则不能进行税前扣除。企业捐赠货币性资产,按照实际捐赠金额计算;非货币性资产以其公允价值计算。
四、注意事项
一是向名单内的公益性团体捐赠方可税前扣除。财税[2010]45号文规定,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二是公益性捐赠应取得合法票据。财税[2010]45号文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也将是说纳税人可以税前扣除的捐赠票据包括两种:公益性捐赠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三是应注意审核捐赠年度相关团体是否具备资格。财税[2010]45号文规定,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因此纳税人在捐赠时应首先审核接受捐赠单位是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捐赠年度未取得资格的,面临相关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的风险。
[例]某企业2010年全年取得收入总额为3000万元,取得租金收入50万元;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共计2800万元;“营业外支出”中列支35万元,其中,通过希望工程基金委员会向某灾区捐款10万元,直接向某困难地区捐赠5万元,非广告性赞助20万元。计算该企业全年应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解答:(1)会计利润=3000+50-2800-35=215(万元);(2)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215×12%=25.8(万元)大于10万元,公益性捐赠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3)直接捐赠不得扣除,纳税调增5万元;(4)非广告性赞助支出20万元需要做纳税调增;(5)应纳税所得额=215+5+20=240(万元);(6)应纳所得税额=240×25%=60(万元)
[例2]2010年,某企业向上海世博局捐赠一批成本价格8万元的库存商品,公允价值10万元,按税法有关规定,其捐赠行为视同销售,应该计提销项税1.7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0.17万元,那么计算企业捐赠额是8万元,还是10万元,还是11.87万元,还是11.7万元,还是9.7万元,还是9.87万元。
解答:(1)营业外支出是9.7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9.7
贷:库存商品 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营业外支出”为何不是9.87万元,因为城建税等要视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才能确定,且依据了重要性原则。
(2)视同销售。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已解决。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一是视同商品销售收入1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二是视同商品销售成本万8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相应地产生:2万元应纳税所得额。视同商品销售收入10万元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基数。
(3)捐赠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企业为世博会的捐赠,不论企业是否盈亏,均可以全额扣除,不受税法规定的比例限制。这里,涉及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的确定问题:依据财税[2008]160号、财税[2009]124号: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因此,企业只要提供了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开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均可全额税前扣除,扣除额是11.7万元,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8行“捐赠支出”的第1列“账载金额”是9.7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是11.7万元,第4列“调减金额”是2万元。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通讯和网络业务涉及到千家万户,电子通讯设备成为人们的日常必备品。与之相关的新的经济业务的出现,使账务处理面临着传统业务尚未遇到过的新问题。一般情况下,企业的捐赠行为会给企业带来产品知名度的提升等无形收益,并不会直接带给企业现金流的流入。那么当企业由于捐赠产品而获得后期收益时,企业应依据经济交易的实质,在现行会计准则处理的基础上,对捐赠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合理改进。
[关键词]
通讯服务;捐赠;长期待摊费用;经济业务实质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通讯和网络业务也得到了迅猛发展,与之相关的电子通讯设备已成为人们日常的必备物品。电子设备生产企业的销售方式也不断创新,创新销售模式的出现使会计账务处理面临着传统业务从未遇到的新问题。一般情况下,企业的捐赠行为并不会直接在当期及以后各期给企业带来现金流的流入,捐赠行为属于企业的一项损失,此类捐赠业务可以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但是,当企业的捐赠行为会给企业带来后期的收益时,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下应该怎样进行处理呢?以及什么样的账务处理更加符合经济事项的交易实质?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账务处理改进建议。
一、经济业务描述
A企业购买原料生产一种类似“家园通”的甲产品,提供给小学生使用。功能包括定位、家长和学生联系、学校网络通知传达等等。目前A企业的运营模式是,购买原料后进行加工生产,然后A企业通过光华基金会作为中介,间接捐赠给团委,团委再捐赠给各小学,学生负担的是每个月固定金额的通讯费(通讯费由联通公司收取),A企业取得捐赠专用发票。A企业和联通公司签订协议,协议性质为一个公益活动,光华基金会是活动的主办方,A企业是活动的协办方,即是硬件赞助商,联通公司为通讯服务方,A企业和联通公司将收取的通讯服务费按一定的比例进行分成。光华基金会为公益性社会团体。本文只是单纯地从会计账务处理的角度对企业的这种商业模式进行分析,不考虑其他方面的一些因素。
二、现行会计准则下A企业捐赠业务的账务处理
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关于“6711营业外支出”总账科目的说明中指出,“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故据此说明可以将A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时,应视同销售计算应交增值税。
(一)A企业捐赠产品时的会计处理从上述经济业务描述可知,A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光华基金会将产品最终捐赠给小学生的行为属于无偿赠送,所以,依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A企业捐赠产品的会计处理分录应为: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A企业通过光华基金会将甲产品最终捐赠给小学生,并取得捐赠专用票据。根据税法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A企业收到联通公司支付的通讯费时的会计处理从经济业务发生的形式上来看,A企业与联通公司并没有实物之间的往来,但实质上A企业与联通公司共同提供了通讯服务。而且在捐赠产品前,A企业与联通公司已签署通讯服务费用分配的相关协议合同,A企业捐赠行为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获取捐赠产品产生的增值服务而带来的收益。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指出,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能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当A企业收到(或确认)应由联通公司支付的部分来自甲产品的通讯服务费时,应该确认为收入的实现,假定A企业的这种捐赠业务属于企业的经常性活动,则会计分录应为: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通讯服务由联通公司提供并收取相应费用,所以联通公司在收取通讯服务费时已经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了,按比例支付给A企业的部分属于已税收入的分配,所以,根据增值税的不可重复征收原则,A企业在确认或收到联通公司支付的通讯服务费时,不再缴纳增值税。
三、更加符合A企业捐赠业务经济实质的账务处理改进探讨
上述对A企业捐赠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特别是捐赠产品时的会计处理,只是从经济业务的形式出发,并没有完全从经济业务的实质出发进行处理,所以存在不合理之处。本文将对A企业捐赠业务的经济实质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会计处理。
(一)A企业捐赠业务经济实质的分析传统业务中,企业一般是通过产品销售或劳务提供获取主要经济利润,而A企业则是通过捐赠产品方式而获得收益。A企业的产品捐赠行为与企业通常的捐赠行为的不同之处在于,常见捐赠行为带给企业的是产品知名度的提升等无形收益,企业不会预期到会获得来自于与捐赠产品直接相关的现金流的流入。而且,通常情况下,捐赠行为也不会直接带给企业现金流的流入。但是,A企业在进行产品捐赠前,已经与联通公司签订了通讯服务费用的分成协议合同,即A企业在进行产品捐赠前就能够预期到后期会获得来自捐赠产品的相关收益。也就是说,A企业进行产品捐赠的实质主要是为了获得捐赠产品被使用产生的增值服务而带来的收益。从经济交易的实质来看,A企业的这种捐赠行为其实是一种营销手段的创新。A企业根据产品使用对象的特殊性,没有通过传统的销售途径来获取收益,而是通过捐赠行为将产品送达到使用对象手中,通过捐赠产品的使用而获取相关的收益。
(二)依据经济实质对A企业捐赠业务的改进会计处理1.A企业捐赠产品时的改进会计处理根据对A企业捐赠业务的经济实质的分析,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不能将A企业的这种捐赠行为按照普通的捐赠业务对待而进行账务处理。普通的捐赠业务对企业来说是一项纯损失,并不存在与之相配比或者相关的收益。而A企业的捐赠业务则不同,A企业后期收到了与捐赠产品相关的收益,即A企业的对外捐赠对企业自身来说并不是一项损失。所以,本文认为直接将A企业捐赠产品的成本及相关增值税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是不恰当的,建议可将其作为企业长期待摊费用的一项核算内容。同时,按照下列顺序合理确定捐赠产品产生费用的分摊比例:(1)根据企业以往同类或类似业务取得收入的情况;(2)如果企业自身没有以往业务可以参考,也可根据市场上其他企业发生的同类或类似的业务;(3)如果市场上也没有同类或类似业务可参考,企业可根据市场调研,结合联通公司的预期情况合理确定分摊比例。根据上述分析,A企业捐赠产品时的会计处理应改为:借:长期待摊费用——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A企业确认收入结转成本时的改进会计处理虽然A企业的这种经济业务从形式上是一种捐赠行为,但是透过现象看本质,更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最终的目的也是为了获得收入,赚取利润。普通的销售行为或提供劳务行为,是通过产品的销售或劳务的提供直接获得收入,A企业的行为与之相比的特殊之处在于:(1)销售商品行为转变成为捐赠商品行为;(2)不是通过直接提供劳务获得收入,而是与联通公司一起提供劳务而获取收入;(3)捐赠商品与提供劳务部分分拆成两项交易行为、两个交易对象,但是该两项交易必须组合在一起进行,否则就不能获得后期的收益,因为如果没有捐赠产品就不会有提供劳务而收取的通讯服务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在确认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产生的收入后,结转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商品或劳务成本。因此,当企业确认或收到联通公司支付的通讯服务费时,会计处理应改为: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主营业务收入虽然A企业捐赠产品是无偿行为,但是由于A企业在捐赠行为发生前,预期能够获得与捐赠产品相关的收益,捐赠行为实质是一种销售方式的创新。所以,即使A企业捐赠时取得了捐赠专用发票,捐赠产品的支出也不应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按照确定的产品成本分摊比例结转捐赠产品的成本,会计处理为:借:主营业务成本贷:长期待摊费用——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四、A企业捐赠业务账务处理改进后的合理性关于A企业捐赠业务调整后的账务处理与现行准则下的账务处理相比更加合理,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A企业捐赠行为的发生,使得企业能够事先预期到能够获得来自捐赠产品的收益,所以,在产品捐赠后将因捐赠而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企业的一项长期待摊费用。后期企业收到来自捐赠产品带来的相关收益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同时,根据系统合理的分摊比例结转相应的捐赠产品成本。这种账务处理方式考虑了收入与成本之间的因果关系,更完美地体现了收入与成本的配比,更好地体现了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基础,也更加真实地反映了企业的经济交易实质和经营状况。2.将因捐赠产品而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企业的一项长期待摊费用而不是一次性地计入“营业外支出”,待后期确认或收到相关收益时将捐赠支出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处理方式,能够避免企业延期纳税。3.虽然从经济业务形式上看,A企业的捐赠行为与普通的捐赠行为没有差异。但是从经济业务实质看,A企业的捐赠行为是经济发展新形势下的一种销售方式创新,最终的目的是通过捐赠行为获得相关的收益,和普通捐赠行为的目的性不同,与国家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税前规定的初衷也不相符。所以,将因捐赠产品而发生的全部支出不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更符合A企业捐赠业务的实质,同时也避免A企业利用捐赠政策规避纳税义务。总之,会计准则在修订过程中,应该具有前瞻性和发展性的眼光,考虑到未来经济的可能发展程度,给以后将会出现的新的经济业务的账务处理提供相应的指导依据,促使企业的账务处理更加完善合理,更加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关键词】 资产;捐赠;会计税务差异
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仅要注重经济效益,也要注重社会效益,因此捐赠业务经常发生。由于对捐赠业务的会计规定与税收规定往往不一致,因此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一、接受捐赠时的入账价值与应纳税所得额差异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及另外支付的构成非货币性资产成本的相关税费作为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捐赠方未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其市价或同类、类似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此金额可理解为公允价值)及相关税费作为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其中,“同类、类似”是指具有相同或相近的规格、型号、性能、质量等级等特征。借:固定资产;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贷:银行存款(相关税费)。
货币性资产指现金、银行存款及其它货币资金,除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为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
小企业按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价值在扣除应缴纳的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 即对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不确认收入,不计入小企业接受捐赠当期的利润总额。
按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此类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如果小企业取得全新非货币性资产及近期的有关凭据,或未取得有关凭据,而是按公允价值作为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那么记入“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的金额与捐赠业务应纳税所得额一致;如果小企业取得旧的非货币性资产及原来的有关凭据,非货币性资产没有按公允价值入账,此时记入“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的金额很可能与捐赠业务应纳税所得额不一致,构成了一项永久性差异。
国税发[2004]82号文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如果小企业记入“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的金额与确认的捐赠业务应纳税所得额不一致,并且确认的捐赠业务应纳税所得额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计算所得税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小企业会计制度对此未作规定。笔者认为,各期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的贷方金额相应在各期均匀转出,扣除各期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
例1:2008年1月1日,甲企业接受乙企业捐赠的八成新商务楼,乙企业提供了以前购买该商务楼时的有关发票等凭据,据此确定该商务楼原价为1 000 000元。甲企业2008年度按照会计规定计算的利润总额为900 000元,2009年度按照会计规定计算的利润总额为
1 100 000元,适用所得税税率25% 。接受捐赠时该商务楼公允价值1 500 000元。捐赠业务应纳税所得额可在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甲企业2008、2009年度没有发生其它纳税调整事项。不考虑其它相关税费。甲企业接受捐赠商务楼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800 000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800 000
2008年年末,甲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900 000+300 000=
1 200 000(元),应缴所得税金额为:1 200 000×25%=300 000(元)。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160 000(800 000÷5年)
所得税225 000 (900 000×25%)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00 000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85 000
2009年年末,甲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1 100 000+300 000=
1 400 000(元),应缴所得税金额为:1 400 000×25%=350 000(元)。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160 000 (800 000÷5年)
所得税275 000 (1 100 000×25%)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50 000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85 000
二、接受捐赠后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次引入了计税基础的概念,规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可以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的金额,称作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处置(出售或清算)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如果接受捐赠的是固定资产,按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可提取的折旧总额是入账价值与残值的差额,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但按税法规定可扣除的折旧总额是公允价值及相关税费与残值的差额,并且只能按直线法税前扣除折旧。因而会计上提取的折旧与税前可扣除的折旧可能不同。
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该资产账面价值相对应,有时二者是一致的,但有时会产生差异。如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若干年后处置其账面价值为接受捐赠时的入账价值减去按会计制度规定提取的折旧,但其计税基础却为接受捐赠时的公允价值及相关税费减去按税法规定扣除的折旧,由于接受捐赠时的入账价值与公允价值及相关税费可能不同、按会计制度规定提取的折旧与按税法规定扣除的折旧也可能不同,因而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可能不同。
例2:上例中2010年12月31日,甲企业将该商务楼转让,取得转让收入1 600 000元,2010年度按照会计规定计算的利润总额为1 000 000元,适用所得税税率25% 。假设甲企业对该商务楼按20年年限提取折旧,不考虑残值,转让不动产营业税税率5% ,不考虑其它税费。2008年、2009年、2010年均提取折旧40 000元,甲企业2010年度没有发生其它纳税调整事项。
折旧差异:2008年、2009年、2010年均提取折旧40 000元,累计折旧120 000元,但每年税前可扣除的折旧是75 000元(150 000
÷20年);每年应调减所得35 000元(75 000-40 000)。
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差异:2010年末,该商务楼转让时账面价值为680 000元(800 000-120 000);但转让时计税基础应为:
1 500 000-75 000×3年=1 275 000元。应调减所得595 000元(1 275 000-680 000)。
当接受捐赠的商务楼处置(出售或清算)时,表明其价值已经实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贷方余额480 000元
(800 000-160 000×2年)应全部转出,接受捐赠时确认的公允价值中尚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900 000元(1 500 000-300 000×2年)应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010年年末,甲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1 000 000+900 000-(75 000-40 000)-(1 275 000-
680 000)=1 270 000(元),应缴所得税金额为:1 270 000×25%=317 500(元)。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680 000
累计折旧 120 000
贷:固定资产800 000
借:银行存款1 60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 600 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80 000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80 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84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840 000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480 000
所得税92 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17 500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255 000
三、对外捐赠时的差异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列营业外支出,在相对应的会计期间,应当冲减企业的利润总额。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流转税及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从上面的规定可知,非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规定比例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等税法不允许扣除的捐赠额以及视同销售会计上未作收入,构成了永久性差异,期末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举例:2008年1月1日,乙企业对外捐赠已使用过的商务楼,该商务楼原价为1 000 000元,已提折旧200 000元,按税法规定税前已扣除折旧150 000元。该捐赠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条件。乙企业2008年度按照会计规定计算的利润总额为900 000(元),适用所得税税率25% 。捐赠时该商务楼公允价值1 500 000(元)。转让不动产营业税税率5% 。不考虑其它相关税费,无其它纳税调整事项。乙企业捐赠商务楼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800 000
累计折旧200 000
贷:固定资产1 000 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75 000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75 000
借:营业外支出 875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75 000
视同销售差异:视同转让不动产收入1 500 000元,转让时商务楼计税基础是850 000元(1 000 000-150 000),应交营业税75 000元(1 500 000×5%=75 000)。由于会计上未作收入,年末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75 000元(1 500 000-850 000-75 000)。
捐赠差异: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限额是108 000元(900 000
×12%=108 000)。企业实际捐赠支出875 000元,年末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67 000元(875 000-108 000)。
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900 000+575 000+767 000=2 242 000
(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 242 000×25%=560 500(元)。
【参考文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5号 2003年4月24日.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 2003年8月22日.
[3]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2006年2月15日.
[4] 《小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文件.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会[2004]2号. 2004年4月27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2007年11月.
1国内外废旧衣物回收现状
1.1美国美国作为经济发达、技术先进的国家,其处理方式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长远参考价值。废弃纺织品公司进行包括废旧衣物和其他废旧纺织品的回收、分类、加工、出口以及销售到不同市场,多数纺织品分类公司规模很小。废旧纺织品按照不同用途进行分类后,根据体积数量可建立倒金字塔模型,由上而下依次是旧服装市场、加工成为新产品、擦拭和抛光布、掩埋和焚烧、高价值衣物,见表1。旧服装市场主要指出口到发展中国家或作为赈灾物品,加工成为新产品是指加工变成纤维原料再生产或重新设计改造成为产品,擦拭和抛光布则用于工业生产,高价值衣物指有纪念意义时装、附件、文物和设计作品。
1.2国内其他城市废旧衣物回收现状上海垃圾分类试行“2+3”模式,环卫部门负责回收厨余果皮(湿垃圾)和其他垃圾(干垃圾),回收企业负责回收有害垃圾、玻璃、废旧衣物。废旧服装回收利用项目已作为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专项项目,被列入《上海市2012—2014年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由上海缘源实业有限公司具体实施。2011年,全市设有380个回收箱,回收废旧衣物135t。2012年,随着政策调整,上海加大回收力度,全市共设置996个回收箱,回收废旧衣物量达到305t,预计在2014年底废旧衣物回收箱将全面入驻上海市有正规物业管理的1.2万个小区。回收的衣物经过分类、消毒处理,八成新以上的捐赠给慈善机构,约占15%;8%的毛衣经过消毒后送往6个爱心编结室,志愿者们拆线后重新为希望小学免费编织毛衣;其余破损、没有穿用价值的旧衣物,送到加工企业经纤维化制成可再利用的工业原料。苏州废旧衣物的回收以民间组织捐赠、政府鼓励为主。目前,园区一家民间慈善机构———长江平民教育基金会已在园区民政等部门的支持下开展捐赠工作。2007年以来,先后在园区春之韵、枫情水岸、湖左岸、天域、加城等近30个社区开展回收捐赠工作。受技术条件和环保要求限制,苏州目前没有专业回收处理旧衣服的公司,仅有少部分由废品收购店以公益性的形式经营,回收平均价格仅有0.6元/kg,本身不具备盈利能力。
2深圳居民废旧衣物处理方式及存在问题
2.1处理方式①赠送给亲朋好友。再次使用之后依然会进入后3种渠道。②捐赠给慈善机构。深圳民政局在各区均设有专门捐助接收站或捐赠中心接收居民捐赠的衣物。③当做废品出售。目前废旧衣物的回收价格受处理规模制约,较为低廉,仅有0.2~0.6元/kg,相比电子产品、金属、纸张、塑料等可再生资源,回收量较少。④直接丢弃。在捐赠渠道不畅和售卖价格低廉的情况下,居民选择直接丢弃导致大量废旧衣物流入生活垃圾处理渠道。宝安区去年年底启动了废旧衣物的回收工作,由企业在西乡桃源居、沙井棕榈堡等50多个小区放置衣物回收箱进行回收。截至2013年6月已回收废旧衣物10799kg,通过公益团体捐出508kg,4月、5月、6月衣物回收量分别为3818、2801、2669kg。其他各区在个别小区内也放置有衣物回收箱,但分布零星,不成规模。
2.2废旧衣物处理存在问题1)多数区域捐助网点分布较散,没有提供上门接收服务,且对接收的衣物有一定的要求,见表2。因此相当一部分居民不愿花费时间和精力专程外出捐赠,大量废旧衣物进入填埋场或焚烧厂处理。2)捐赠的废旧衣物后续处理成本高,受纳容量小。捐助中心对接收的旧衣物要进行清理、消毒、分类包装,储存到一定数量时,再运送到对口帮扶的贫困地区,每个环节都会产生费用。一节货运车厢的物资送到甘肃需要运费2.5万多元,还不包括通过汽运送入县、镇、乡、村的费用,过高的成本制约了捐赠的废旧衣物流通量。宝安区启动废旧衣物回收工作以来捐赠率仅4.7%。3)民间回收市场鱼龙混杂,翻新售卖和非法加工频现。5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了坪山一家黑工厂,该厂从废品回收站和制衣工厂回收废旧衣物,经分拣、清洗、重新贴牌和打包之后销往非洲,现场分拣环境恶劣,缺乏消毒设备,难以保证卫生安全。黑心棉问题同样长期存在,屡禁不止,不法分子使用的部分原料就来自废弃的絮用纤维制品。4)对合作的废旧衣物回收企业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和手段。市内多数区域对废旧衣物的回收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部分物业管理单位甚至不清楚小区内废旧衣物回收箱是哪家企业放置的,更无从了解废旧衣物的去向。政府与企业的合作采取“鼓励”的态度,未提供更多的支持,也没有建立对废旧衣物回收的全程监管机制。在缺乏监管的基础上建立的信息报送和公开制度必然缺乏公信力,也使政府承担了一定的行政风险。
3深圳废旧衣物回收模式的建立
3.1政府定位深圳垃圾减量分类工作由市城管部门主管,废旧衣物的回收应由市城管部门主导,可明确的责任包括垃圾减量分类理念和知识的宣传,配套收集设备的规划布局和建设过程中的指导,以及监管制度的建立。民政局负责指导、统筹全市捐赠旧衣物的管理工作,是末端流通较为重要的一方,同时也是面向社会的慈善代言人,针对废旧衣物回收的专项宣传拥有先天的资源优势。市场监管部门应承担对市场和企业合法运行的检查监督责任。
3.2企业定位企业可从2个方面介入。一是服装生产销售企业回收。服装企业依靠自身发达的销售网络和成熟的生产渠道,在回收网络和再利用方面具有优势。今年3月起,瑞典快时尚品牌H&M在上海的淮海路店以及陆家嘴正大广场店试行“旧衣回收”项目,回收顾客闲置旧衣服,返回购衣优惠券。旧衣由H&M上海门店送到位于昆山的仓库,经简单分拣后,运回瑞典交给回收公司I:CO做后期循环利用。日本著名休闲品牌优衣库也在多个国家回收已销售的服装,用于捐赠给不发达地区。二是专业的废旧衣物处理公司回收。专业公司以废旧衣物回收为利润基点,效率相对较高,在与政府合作时也更灵活多变,可随时根据政策变化进行调整。专业公司承担企业责任,负责布点、收运、分拣和处理工作。
3.3公益组织是政府与企业联结的纽带服装生产销售企业介入的因素有多种,如旧衣资源、环保形象、促销等多方面,专业的废旧衣物处理公司的介入则离不开经济利益的驱动。因此,在废旧衣物回收上,“有限政府”应表达出的“公益性”与企业运作的“市场性”之间还需要一座桥梁进行协调和平衡,这座桥梁就是公益组织。深圳废旧衣物回收模式应当是由政府引导监督,企业投资参与,公益组织运营,在保障企业利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把利润投入公益事业,例如以基金的形式资助捐赠衣物所需的处理和运输费用,流程见图1。为保证各环节的畅通和公开公正,还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管、信息报送和公开制度将各方紧密联结。
4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