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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投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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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投融资

财政投融资范文第1篇

摘要:在目前通货紧缩,消费市场持续低迷的情况下,强化财政投融资体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对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进一步稳定、持续增长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财政投融资体制的分析,提出了今后如何强化与完善我国财政投融资体制的看法。

财政投融资是在一般财政预算无偿分配以外,由财政部门直接管理和调控,按照信用原则有偿筹集和使用资金的活动。自80年代我国开始发行生产建设性国债,政策性银行投入运转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财政投融资体制,对推动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然而体制运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是财政投资日益弱化,财政投融资渠道单一,财政信用与商业信用界限不清,财政投资重复、低效等。面临新形势的需要,旧的财政投融资体制亟需强化、完善。

一、财政投融资的特点、作用和必要性

(一)财政投融资是我国经济发展初级阶段的需要。根据穆斯格雷夫的“发展型”公共支出模型,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国经济增长的初级阶段,公共部门投资在国民总投资中占有相当高的比重,为经济和社会发展“起飞”奠定基础。进入中级阶段之后,公共部门投资逐步成为私人部门投资的补充。而在经济发展的所有阶段都存在市场失灵,因此政府始终要通过增加公共投资来进行宏观调节。我国尚处在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脱胎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开放的年代又不长,市场失灵的现象还相当突出,因而财政投融资的调控作用必不可少。

(二)财政投融资的根本作用在于充实社会先行资本,填补财政预算无偿投资和一般商业金融投资的空白财政投融资的特点在于既体现政府政策取向,又在一定程度上按照信用原则组织经营。财政投资的主要领域是准公共产品,这类产品若完全依赖财政无偿投资,因财力有限势必出现“瓶颈”制约,供给不足;若完全依靠企业筹资,银行融资,因准公共产品“效益外溢”的特点,供给更加不足甚至无人投资。所以在私人产品与私人投资、纯公共产品与财政无偿投资大体对应平衡的情况下,财政投融资介于二者之间,填补了准公共产品投资的空白。

(三)财政投融资的目标是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建立对企业和商业银行的诱导机制,促进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财政投融资对经济增长的作用不仅表现为短期内“数量增加”,更表现为长期内“质量的提高”。1996年我国经济成功实现“软着陆”后,总需求与总供给的矛盾基本解决,结构调整的问题更加突出。我国预算内财力贫乏,而财政投融资作为一个投融资体系,直接把资金引入优先领域,形成一种“财政投融资先行—商业银行投融资跟踪—企业投资随后”的连锁反应机制。

(四)在当前我国通货紧缩的宏观经济形势下,加强财政投融资又与反经济周期目标相吻合1998年中央银行六次降息,货币政策力度不可谓不大,然而由于真实利率高于名义利率,居民对货币的灵活性偏好,企业预算约束硬化以及货币政策时滞等原因,货币政策的效力一时还不能显现。而财政扩张作用直接、力度大,特别适合在经济全面萧条时采用。运用扩张性财政政策进行反周期调节,不外乎两种手段,一是减税,二是增支。减税在1998年上半年已经启动,但我国财政的困境使减税的空间不大,增加财政投资是必然选择。就启动内需的两大支柱消费推动和投资拉动来说,投资拉动也是现实选择。1997年我国经济增长8.8%,从需求拉动因素看,投资约占2.2个百分点,消费约占4.9个百分点,净出口约占1.7个百分点。1998年以来,消费市场持续低迷,从需求走势看,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将稳中趋降。在这种情况下,1998年下半年增发1000亿国债融资用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五)财政投融资体制还能平衡资金在国民经济三大部门间的分配,调节储蓄、投资结构,促进资金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在我国三大部门中,居民是盈余部门,企业是短缺部门,财政则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主体。改革开放以来,居民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急剧变化,居民最终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大幅上升,居民部门储蓄占到社会总储蓄的60%以上,而财政日见拮据,1995年预算内投资占社会总投资仅3.1%.在这种不平衡状况下,通过国债等财政投融资手段将居民手中的一部分消费基金转化为积累基金,有利于调节储蓄与投资结构的不对称,促进储蓄向投资的转化。

二、我国旧有财政投融资体制的问题分析

(一)国家财政投资日益弱化,影响国民经济长远发展后劲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正处在经济转型期,不仅要实现经济体制市场化,还要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由此决定政府在强化、引导投资方面负有比发达国家更多的责任。但当前我国财力不足,财政的经济建设性投资呈现出弱化态势,与政府的宏观调控要求相去甚远。据世界银行对12个发展中国家和13个工业国抽样调查表明,1980—1995年财政投资占社会投资的比重,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43%,工业发达国家37%,而我国80年代以来财政投资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和财政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不断降低,1981年两个比重分别为20.5%和28.1%,1990年降为10.1和8.7,到1995年只有7.7%和3.1%.财政投资的弱化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职能的履行。

(二)财政投融资与商业银行投融资界限不清,也缺乏法律上的依据

一方面财政投融资范围界定不严,本应通过市场融资的通过财政投融资,扭曲了资金结构,损害金融业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过分扩张投资性贷款,投资资金过分依赖银行,不仅加剧重复建设和结构失调,银行不良债务急剧上升还将阻碍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与发行国债相比,国债的透明度相对较高,易受到关注,而银行的不良资产较隐蔽,就这一点来说,财政投融资比之金融投资也有其优势。国际经验表明,财政融资作为政府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是银行信贷所不能替代的。

(三)财政投融资效益低下,盲目、重复建设现象仍然普遍,贯彻产业政策不力重数量轻效益是我国经济建设中长期存在的弊端,表现在财政投融资上就是有偿资金无偿使用,资金投放前缺乏全面科学的可行性分析、成本效益分析,工程建设中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项目结束后不进行评估,往往是“说投就投、一投了之”,使财政投融资无法维持自身“融资—投资—还款”的良性循环。

(四)财政融资渠道单一,资金不足也是制约财政投融资宏观调控作用发挥的重要因素首先是因国家财力制约,资本金部分投入就不足,对政策性银行拨款难以保证。除资本金以外,财政融资绝大部分来源于国债,很少的部分来源于金融债券等,加上我国财政投融资效益不高,资本金增值少,形成国债独当一面的局面,加大了财政本已沉重的还本付息负担,国债风险增大。

三、财政投融资体制的强化和完善

财政投融资的特点是融资、投资紧密结合,资金投入直接。针对我国现行财政投融资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寻求财政投融资体制的完善:

(一)融资环节

应该说,国债因其规模大、信誉高、发行较容易,仍是主要融资渠道。发行国债既产生总量效应,增加总需求和总供给,又产生结构效应,引导投资和消费。增发国债还能带动商业银行配套贷款的增加,推动社会投资,形成乘数效应,更大幅度地拉动经济增长。据测算,1998年增发1000亿国债大致可以使银行配套增加贷款1000亿元,总数约2000亿元的建设投入所形成的最终需求可以拉动GDP增长约2个百分点。而且在目前我国经济紧缩的情况下,供给对价格和利率的弹性很小,增发国债还较少引起价格和利率的上涨,因而不会引发通货膨胀和对私人的挤出效应。通过国债融资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个问题:

1.国债的发行权。只要各级地方政府仍是当地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主体,分级财政体制未能真正建立之前,地方政府就不能拥有发债权,地方财政预算也不能打赤字。但在国债投资建设项目中,有很多项目是属于地方性的,根据收益原则,这部分项目的融资应由地方负担。在地方财政支出项目较多、资金较紧张的情况下,可发行中央特许、担保,地方负责还本付息的专项债券,有效地分解中央财政的债务风险。同时,又因一些中小型基础设施项目的利益会扩散到其他地区,中央财政应对这部分“外溢利益”予以补贴,具体作法可由中央发债转借地方使用并由各地配套一部分公共资金。

2.国债的规模和期限结构。目前银行利率下调、国债筹资成本较低,正是增发国债的有利契机,此时发行中长期国债可以以较低的成本筹集到大量建设资金。由于企业预算约束硬化、居民收入下降和预期未来支出增加,商业银行的存贷差增大,这也为国债的发行创造了认购对象。为满足商业银行资金流动的需要,这种国债可为定向向商业银行发行的短期周转性国债。目前我国国债主要集中在三年期的中期国债,期限结构过于单一带来的问题是还本付息期集中,长期建设资金不足,短期筹资不易,今后应逐步增加短期周转性国债和长期投资性国债,充实国债期限结构。

3.国债的透明度。我国居民和机构购买国债,长期来在一定程度上是迫于行政压力,就算以国债作为金融资产投资,吸引投资者的也只是国债的稳定可靠性,而不是其投资生产建设带来的收益。这种现象与国债宣传定位不当有关,国债透明度不高,国债发行后居民不了解自己资金的用途和实际效益。这一方面造成居民投资国债积极性不高,一方面使财政部门发行国债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建议财政部门在发行及运用国债资金投资的各个环节,定期披露国债资金投向、工程进度和财务状况,以体现国债财政投融资工具的特征。除继续稳定国债融资外,我国应进一步拓宽财政融资渠道。日本已实行40多年的“财政投融资”制度可资借鉴。日本的财政投融资计划是以大藏省的资金运用部为中心,以财政储蓄、各种保险和年金等形式广泛吸收社会资金,通过有关公共金融机构,以投资、贷款和认购债券等方式进行公共投资,对于日本经济起飞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日本通过财政投融资所筹集的资金极为可观,1991年占到当年财政总资金(财政预算资金与投融资资金之和)的56.5%,成为国家财政不可或缺的?

我国目前正进行清费改税、清理预算外资金的改革,笔者认为探索发展财政投融资制度,在预算体系中建立专门的财政投融资预算不失为规范财政预算、提高资金运用效益的一条思路。就资金来源看,我国也有拓宽财政融资的潜力。我国目前仅有向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发放的特种定向国债,今后配合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可扩大特种定向国债的发放对象,既拓宽了财政融资,又为各类保险基金、资金找到一条安全的投资途径。现行邮政储蓄制度应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在期限品种、还本付息方式上实行多样化,以吸引更多的储户。财政投融资的支撑点是国家信用,今后应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担保债券和政府担保的借款制度,既充分又有度地运用国家信用。

(二)投资环节

1.投资项目的选择。公共投资的最终目的不是去和市场活动竞争,而是补充和支持市场活动。如果财政投融资资金用于国有企业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项目,不仅会使财政陷入对国企补贴的深坑,还会助长国有企业的依赖性和政府干预的不当性,对经济增长作用却不大。现阶段我国财政投资的主要领域是非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高新技术及农业。

2.项目开工前的可行性分析和成本效益分析。公共投资不仅在经济上必须是有吸引力的,在技术、管理和财务上也应该是可行的。在选择和实施投资时必须全盘考虑投入和产出的价格对比,其他经济变量的反应,对其他部门的冲击和影响等。与一般经营性项目不同,公共投资的非经营性使公共投资的成本和效益分析要置于整个社会环境中考虑,即代表对一国经济投入和产出的机会成本(“影子”),而不是特定部门的成本效益。具体地说,项目的纯经济收益率、对就业的影响、对国家债务负担的影响、财政的承受能力、对贸易状况和外汇储备的影响等都是成本效益分析的因素。“成本”不仅包括初期基建费用,也包括完成和经营项目工程所需的一切经常性支出,后者往往是数量很大却常被忽视的一笔开支。为防止钓鱼工程,要求项目在动工前必须呈交全面清晰的成本预算和收益估算。

3.项目施工的全程监控和项目完工的评估。

针对我国财政投资重投入、轻管理的倾向,在项目施工全程中应建立包括工程质量、资本投入、费用支出的监控,尤其是经济审计。我国财政投融资效益低下与工程施工中财会制度不健全有很大关系。今后应大力提高工程财会人员素质,使财政投资置于严格的会计系统控制中,体现“经济制约”而不是“政治驱动”。项目完工后还应对工程预期目标、预期收益的实现程度进行评估,保持工程监控的完整性,对后续投资也具有启示作用。

(三)密切投融资环节联系,革新财政投融资体制1.建立财政投融资预算。今后我国财政预算可包括四部分: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财政投融资预算。财政投融资预算在预算中单列可以使财政投融资与财政无偿投资、商业投融资界限更清晰,财政投融资有了法律依据,筹资渠道可以进一步拓宽,同时受到预算约束又可保证投资效益。

财政投融资范文第2篇

关键词:地方政府;财政投融资;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2

经济发展需要政府对公共基础设施进行财政投融资,但是,财政投融资过多,又会使政府面临巨大的债务风险,因此就需要对财政投资资金进行严密监管和严格控制。这就需要财政部门思考如何进行投融资,如何寻找政府融资对经济发展支持与制约的平衡点?如何强化投融资监管?从我国金融改革和政府改革的角度考虑,拓宽融资渠道,强化财政监督,创新投融资监管体系,应该是强化财政投融资管理的重要途径。

一、财政投融资的主要模式及辅助手段

1.财政投融资的基本概念

所谓“财政投融资”,是指政府财政部门在国家预算一般会计和特别会计之外,进行长期投资和贷款的金融活动。它以国家的信用为基础,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有偿地投资于具有公共性的领域。这是一种政策性投融资,是介于传统的财政投资和一般商业性投资之间的一种新型政府投资方式,将财政融资的良好信誉与金融投资的高效动作相结合的资金运作方式。它主要为提供公共物品的基础产业部门融资,其资金来源一般是财政拨付的资本金和吸收的社会资金。

2.政府投融资主体及平台

通过下设的公司性质的实体进行投融资是财政投融资的主要方式。这种投融资主体(以下简称为主体)一般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股权、土地等资产设立,从事政府指定或委托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和运营,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例如:青岛市属国有投资公司有青岛国信、城投、华通等集团公司,各区、市还有自己的下属投资公司(或中心),多个局(委)也有开发投资公司,如隶属于市交通运输委的“青岛交通开发投资中心”等等。人们通常习惯上把这种投融资主体再加上相互合作的担保公司、相关机构、相关信息管理系统(网站)等整个系统称为投融资平台。

3.创业投资基金

近年来,各地政府纷纷成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目的是推动创业基金的设立,并进行规范化管理和引导。政府利用引导基金介入,与想在本地投资的企业或者基金联合在本地成立新的基金,一方面提升投资机构信心,另一方面利用本土优势,协调各方面关系,可以推进项目建设顺利发展。截至2012年底,仅在青岛登记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已达10家,注册资金13.5亿,管理基金规模已达20多亿元。调查发现,这些基金大多数投向了中小企业,而且是其中的高新产业,很好地促进了高新产业的发展和企业调结构转方向。

4.政府投融资模式的配套担保措施

(1)建立为农民服务的城乡社区建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农村的“四权”为担保,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居民房屋所有权和林权等“四权”可进行担保融资,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融资模式,激活农村土地、山林等多种资源要素。

(2)建立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担保机构。以青岛市为例,2009年9月,由青岛市政府出资成立了青岛华商汇通投资有限公司。2013年5月,青岛市政府与山东省再担保集团签订《推进中小企业融资战略合作协议》,通过再担保、担保等方式扩大合作银行对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的综合授信额度。2013年7月,青岛城投集团设立青岛城乡社区建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是省内资金规模最大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3)推出中小企业股权投融资平台。目的是促进各类中小企业的产权流转和并购重组,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二、地方政府投融资管理问题分析

近几年,各地在财政主导或引导下投融资方面发展较快,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很多地方的投融资平台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存在多头融资、多头监管、信息分散的问题,凸显出财政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1.借鉴和利用国际投融资水平不高、融资额较少

虽然多个地方政府借鉴了一些新的国际投融资手段,如:设立多种创业基金、发行债券、使用BOT等,但与国外成功案例相比,存在着借用国际融资金额较少,使用外国政府和世界金融组织贷款少以及国际贸易使用出口信贷不多的问题。

2.政府可给予平台的资源较少、平台偿债能力堪忧

一是政府给予融资平台的可利用资源较少,或者可利用价值不高,平台公司更多的是依靠政府背景向银行等进行融资,政府因此承担很大的担保责任;二是公共基础设施很难由建设或者经营方自行定价运营收费,这些项目盈利能力往往不及预期,如海湾大桥、海底隧道等至今没有进入赢利状态,导致后续类似较大项目难以利用BOT等方式收费,或者运营回收周期变长。三是融资平台公司所投资经营的大多是公共基础项目,总体盈利水平不会太高,目前靠公司盈利支付融资利息尚可,两年以后大量进入还款期,本息相加将是巨大的负担,到那时继续融资的能力将逐渐变弱。

3.投融资规模增加过快、负债结构不合理。

投融资规模快速上升、投资效益下降、投资风险上升的现象,导致政府宏观调控对资源配置应起的基础性调控作用减弱,配置职能失灵。此外,融资结构单一,依靠银行贷款融资占比较高债券融资所占比率太低,比如青岛,银行贷款达82%以上,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的能力较弱,债券融资,仅占18%;在投融资平台建设中,政府投融资比例较低,大多为1:4,财政投资占比较小,而且缺少相应的资本金补充机制。

4.缺乏统一的投融资监管平台和管理机制

在财政投融资关系中,既涉及广大投资者、投融资主体、政府内的多个部门,又涉及银行等多种金融机构,当事各方信息极不对称。在政府中涉及多个层级的政府和部门,而且不在同一个融资平台,经常有同一个项目经过包装在不同渠道、不同银行进行贷款或发行债券的情况,导致各级政府都无法准确的、及时的掌握融资总量,也是一个极大的风险,这说明缺乏统一的投融资监管平台和信息管理及共享机制。

三、地方财政投融资管理对策

自2011年以来,中央政府已经认识到地方政府财政投融资特别是各种融资平台存在的问题,在清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大背景下,政府财政需要加强对融资平台等财政投融资加强管理,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和监管方式。

1.拓宽融资渠道,丰富融资手段

(1)拓宽基础性项目的投融资渠道。充分利用多种金融手段,如通过综合授信的一篮子融资计划,扩大政府的投融资渠道。可以采用承兑汇票的方式,即先期存入20-30%的保证金,开立100%的全额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支付工程款项的资金,到期按期偿还银行的债务,同时在商业银行取得综合授信。通过这种方式,资金可以长期滚动使用,从而变流动资金贷款为中间业务和票据贴现业务,从而摆脱了依靠银行提供信贷的单一性。

(2)盘活存量资产。土地是城市的最大资产,盘活存量资产应以建立土地储备制度为突破口。在具体运作中,要把握好土地供应总量,注重“卖”“养”并举,优化土地开发环境,提高土地融资效益,为平台公司提供更多的融资资源。

(3)采用多种方式搞活增量资产。深化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放眼国际国内资本市场,大胆尝试各种现代融资方式,拓宽融资领域,大量使用债券融资、可转换债券、上市融资、风险投资、项目融资、利用外资、广告补偿、社会保障基金等方式。

2.进行制度创新,完善投融资管理制度

要改变过去以经济效益指标为主,政府项目考核为辅的考核模式,实现自主经营项目考核和政府项目考核并重,分别考核,综合评价,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投融资管理制度。

一是要完善融资管理制度,明确融资项目分类、融资主题、融资方式、融资成本、融资风险、融资监管、信息等方面的限制。

二是要完善投资效益评估办法,明确投资项目的考核分类、实施主体、考核标准等,加强对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投资预算和资金成本、信息透明度和可信度的控制,以提高财政投资的效益。

3.创新财政管理,构造财政投融资的管理体系

(1)明确投资主体。成立一个代表政府投融资的经济实体如政府投资公司或发展公司作为投资主体,集中政府必要的财力、物力,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投资体制。

(2)建立财政投融资监督管理部门。在财政局内成立专门的机构,如成立投融资管理中心,作为固定的组织机构并由专业人员组成。以此机构专门负责制定市场运作所需要的各项配套政策;制定财政投融资的规划,确定项目的轻重缓急;统筹预算内、外政府专项资金,在引导社会各类资金中起基础性、决定性作用;对项目的投融资方案进行审批,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建立城市开发基金组织。与一般的金融机构不同,地方城市开发基金组织兼有经济审查和工程监控职能可以积聚大量金融、会计人员以及工程专家,与其财政投融资机构的性质相适应的。

通过以上三种方式形成总体政府主导,分层(企业或项目层)市场运作的财政投融资格局。

(4)组建投融资管理战略联盟。强化与银行及银监会战略同盟的联系,加强与国家政策性银行的业务合作,建立政、银联手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召开政府、银行和银监局三方联席会,加强沟通和信息共享,提高监管能力和办事效率。

4.进行科技创新,建立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

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建立风险模型比较财政投融资政策的效果和风险,进行投资乘数分析,寻找财政投融资和国民收入增长的平衡点,帮助政府决策,强化风险意识,严格控制债务规模,防止债务风险。

根据凯恩斯理论,投资刺激需求的增长,投资完成后又增加能供给,所以投资是经济增长的动力,对经济影响具有乘数作用。投资乘数是指增加一单位投资,所导致的国民收入增长的倍数。假设Y=GNP,C为消费额,I为投资额,G为财政支出额,X为净出口额则Y=C+I+G+X,当I过大时,政府为偿还利息财政支出会降低、消费下降,则Y必然下降。,其中K即为投资乘数。

为此,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投融资统一管理、信息监控平台系统,进行项目备案,让投融资的各方信息汇总进入监控平台,做到权利关系明了,项目进展明了,融资债权关系清晰,资金的“借、用、还和审”透明。所有环节经审批备案入网、数据交换以后,才可以进行下一步,既可以提高信息透明度和共享度,提高审批速度,又可以加强监督,便于审计、统计,使上述的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又可以依托的平台,落到实处得到执行。综上,投融资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必须根据社会经济环境和项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进行合理的组合配置,这一切需要政府构造更加完善的投融资监管体系,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政府投融资行为,创新监管体系,强化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才能既通过投融资促进经济发展,又做到风险可管可控。

参考文献:

[1]巴曙松.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发展及其风险评估[J].西南金融,2009(9).

[2]牛建锋,武根启.加强投融资平台建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J].财会研究,2009(12).

[3]肖耿,李金迎,王洋.采取组合措施化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J].中国金融,2009(20).

[4]黄志龙.整顿和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对策建议[J].中国经济分析与展望(2010-2011),2011(1).

财政投融资范文第3篇

一、建立财政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的必要性

(一)财政政策性投融资的概念及其特点

所谓财政政策性投融资是财政为了强化宏观调控功能,以信用为手段,以实现特定政策目的,直接或间接有偿筹集资金和使用资金的活动。其本质是以政府为主体按照信用原则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分配所形成的特定的财政关系。作为以财政信用方式取得资金,与常规的财政借贷没有什么区别,但又与常规的财政信用活动不同,它是一种特殊的财政金融活动。第一,常规财政信用,是为弥补国家预算赤字而实施的,为国家预算筹集资金,并同国家预算资金一道被无偿用掉,过后要靠增加税收来归还,而政策性投融资与预算是否有赤字无关,它是出于实施财政政策需要而进行的信用活动,所筹集的资金是以有偿形式来运用的,无须用未来时期税收归还。因此,财政筹集起来的这笔信用资金,并不是常规的国家预算资金,而是国家财政资金的特殊补充。第二,它一手以有偿方式借来资金,一手又以有偿方式使用这些资金,与社会一般融资活动相同,但它的运用目的并不是为了盈利,因此,它与一般社会金融活动又有根本性区别,它的使用具有鲜明的公共性。第三,它融金融性与财政性为一体,从而在宏观调控中,有着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双重功能,又比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实施安全得多,加大投融资力度,扩张信用,可以起到与扩张性货币政策相同作用,但又与一般信用扩张不同,不会带来在拉动经济同时,有引发通货膨胀之虞,也不会有引起财政债务依存度过高,带来财政风险问题。它是一种安全性大的特种信用活动。

(二)建立财政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的必要

正因为财政投融资,有以上所说那么多的特点和优点,在二次世界大战后,倍受一些后起的市场经济国家的重视,并在宏观经济调控中发挥了其它手段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其最为成功者,当首推日本。我国当前财政收支矛盾十分尖锐,宏观调控能力很弱,而所面临的宏观调控任务又非常繁重,在这种情况下,建立财政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将是十分有意义的。

1.它是填补财政宏观调控能力不足的有效手段。在我国财政宏观规模过低的条件下,面对大量的市场配置失效领域的存在,所导致的各个瓶颈产业急需投资的情况,通过健全的财政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就可以借助社会资金来补充财政资金之不足,用以加快瓶颈产业建设,推动经济协调发展。日本在战后经济能迅速恢复和发展,是与财政政策性投融资分不开的。二次大战后,日本财政十分困难,经济恢复与发展所需的社会资本十分紧缺,财政政策性投融资起了非常重要的补充作用。日本财政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动员的资金规模是十分庞大的,截止1998年,其融资总额已达国民生产总值的11.3%。韩国在经济起飞中,财政政策性投融资在补充政府财政资金方面的作用,也是十分突出的,在“一五”计划时期,财政投融资贷款,占政府农林水利投资的25.8%,社会公共资本中占53.2%,70年代在公共基础设施及基础产业投资中占60 %, 1989年有90%财政投融资用于高速公路、地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注:参见孙鲁军等:《韩国——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武汉出版社1994年版,第68—70页。)

2.诱导社会投资沿政府意图方向发展之必要。用日本人的话说,财政政策性投融资,可以对企业和银行起到带头羊作用,财政政策性投融资体现着政府意志,反映政府扶持重点产业的意图,凡能得到政府投融资支持的产业,表明这些产业很有发展前途,因此,财政投融资重点投入的产业,就会引起商业银行和私人资本关注,跟随其后进行投资,从而拉动社会资本投向与政府资源配置意图相一致,起到宏观调控作用。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即将起飞阶段,加快财政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建设,以诱导社会财力投向,保持社会资源配置沿着优化方向发展,就更是必要的。

3.加大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力度之必要。财政政策主要运用税收、补贴和预算支出等手段进行调节,它偏重于调整资金结构;货币政策主要运用存款准备金、贴现与再贴现、公开市场操作等手段进行调节,它偏重于控制货币供应总量,财政投融资却既有调节社会总需求的能力,又有调节结构的能力,在宏观调控中,只有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两者协调配合,方能发挥其最大作用。财政政策性投融资具有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双重功能,因此,在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之间插入一个政策投融资体系,就可以更好地使两大政策协调配合,当需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更需财政政策多出力时,通过财政投融资体系,可以更多地把社会储蓄吸引到结构调整方面来,从而将货币政策转化为结构调整手段,配合财政政策调节;当需要加大总量调节、扩大需求或供给时,更需要加大货币政策的总量调节作用时,通过财政投融资体系加大投融资规模,又可以有效的配合货币政策,提高拉动经济力度。

总之,无论从增强财政调控的物质基础来说,还是从更有效地发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调控能力及更好协调两者作用来看,在我国尽快建立完善的财政投融资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二、日本财政投融资的资金来源与运用

1.资金来源。日本财政投融资体系中资金来源,比起民间金融机构更有相对稳定的来源,主要由大藏省资金运用部资金和简易保险金、产业投资特别会计、政府保证债、政府担保借款等构成。其中资金运用部资金居主体地位,保证了财政投融资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和运用上的政府权威性。(1)资金运用部资金。 日本的资金运用部是日本大藏省的一个直属机构,专门承担管理和运用民间及政府资金的一个机构。在《资金运用部资金法》中明文规定,邮政储蓄及政府特别会计的闲置资金必须存入该部。因此,资金运用部实际上受邮政存款、各种特别会计公积金的委托,把这部分资金融通给政府金融机构和公团等特殊法人、地方公共团体等,处于财政投融资的核心地位,其运用的资金约占财政投融资的80%。 资金运用部的前身是具有悠久历史的大藏省存款部。 后根据1941年制定的资金运用部法,改成现在的资金运用部,同时在其资本运用方法等方面,也做了大幅度的修改,形成了现行制度的基础。

1997年度末,资金运用部资金来源总额为455508亿日元,其构成内容25%以上是邮政储蓄,加上福利保健年金、国民年金等众多的小额资金,则占总额的85%。(注:日本《经济统计年鉴1998》,第537页。 )从期限类别来看,大部分委托金是七年以上长期性的。资金运用部吸收的资金均属托管性资金,资金运用部运用这些资金须支付利息。在资金运用上,须经资金运用审议会审查批准,在规定的范围内运用资金。运用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公共利益,其应用范围被限定在:对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的贷款或国债、地方债;向政府相关机构及公团等特别法人贷款或购买它们的债券;对电力资源开发股份公司贷款或购买该企业债;购买一定限度的金融债。(2)简易保险资金。 所谓简易保险资金(简称简保资金)是在“简易生命保险及邮政年金特别会计”结算中产生的剩余积累金。它作为政府资金综合管理的唯一例外由邮政大臣管理。从简保资金的结构来看,其大部分是简易生命保险的积累金。作为简保资金的运用对象,在资金运用部的对象范围基础上,允许对简易生命保险、邮政年金的契约者提供契约者贷款以及向民间保险和具有竞争力的高利率的电力、煤气、私营铁路事业债(每种都是由资本金在40亿日元以上的公司发行的)提供资金。在运用资金时,为和资金运用部资金形成一个整体,该项资金也纳入财政投融资计划,资金使用方针和运用条件也必须预先经过和资金运用部同样的资金运用审议会审议。(3 )产业投资特别会计。它是以进行重建经济、开发产业及振兴贸易为目的,承接1953年美国对日援助物资资金特别会计而创设的。作为每年度财政投融资计划的资金来源,1980年以前逐年扩大的投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要依赖从一般会议筹措,但80年代以后,主要靠资金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收入来筹集。其资金运用方向,从设立到1955年度,主要是对日本开发银行、日本输出入银行、电力资源开发股份公司等骨干产业的扩充和贸易振兴提供所需要的资金。以后也以公库、公团、特殊公司等为投资对象,1980年以后停止了直接对公司法人贷款,专门行使投资特别会计的职能。(4)政府保证债、政府保证借款。国营公共事业企业、 公团等政府相关机构发行债券或从民间金融机构筹集长期资金时,其本金和利息的偿还,由政府担保的分别叫做政府保证债、政府保证借款。对于这些资金筹措,政府保证的限度需要在一般会计预算总则中,按机构类别规定并经国会决议通过。政府保证债、政府保证借款之所以包括在财政投融资的资金来源中,是因为各机构的借款虽然是民间资金,但最终是由政府保证还本付息的,特别是政府保证债,其发行数额、发行条件等均由政府和银团共同商定,是专门以财政政策为依据的资金,所以作为政府的资金来源处理是比较合适的。从1971年起,为适应将来经济形势的变化,对政府保证债和政府保证借款的发行、借款限额,每个机构都可以在当初50%的限额范围内增加一定数量,即所谓的“弹性条款”。其发行条件是政府保证债及政府保证借款利率,都作为长期利率的一部分,随金融形势的变化而变化。政府保证债应募者的利率在普通国债和公募地方债之间,政府保证借款利率属于长期优惠利率,两者比较起来在筹资成本上,政府保证债要低一些。因此,在以政府为保证的资金筹措中,政府保证债占90%以上。80年代以后,由于资金运用部资金有限,已不能满足财政投融资的需要,所以对政府保证债、政府保证借款的依赖性又有了增强。

2.资金运用。日本政府的财政投融资金运用,是依据每年制定的财政投融资计划综合运营的。财政投融资计划由“财政投融资资金计划”、“财政投融资原资推算”和“财政投融资用途别分类”三部分构成。其中,“财政投融资资金计划”是按投资对象机构来确定如何运用资金;而“财政投融资原资推算”和“财政投融资用途别分类”既是财政投融资计划的附表,也是财政投融资计划主要资金来源、以及资金用途分类的明细表。另外,在资金运用部资金和简易保险资金中,期限未满五年的短期运用,不列入财政投融资计划。

归纳起来,依财政投融资计划的资金运用方向,大体包括:住宅建设、改善生活环境、社会保健福利事业、文化教育事业、发展农林渔业、国土保全、道路修建、运输通讯、区域开发、救灾重建、促进外贸与经济合作、及推进产业与技术发展等方向。其贷款对象是十分广泛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用途范围内的用款者,都可得到贷款,其中很多是经过公共金融机构贷出的,直接供款的主要是,国家各种公共事业特别会计贷款;对公营的企业事业团体贷款,公共金融机构供款。以及认购地方政府债券等等,其中对公共金融机构是基本贷款对象。

财政投融资活动是通过政府的金融机构实施的,日本公共金融机构,是由资金运用部为核心的,吸收存款的邮政局和发放贷款的政策性银行和政策性公库构成的,主要由两行十库构成,两行是“日本输出入银行”和“日本开发银行”,十库是国民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医疗金融公库、环境卫生金融公库、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住宅金融公库、北海道东北开发公库、公营企业金融公库和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这些金融机构在行政上归大藏省监督和管理,业务上一般由大藏省及有关主管省厅共同领导。商业银行、专业金融机构及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民间金融机构以盈利为目的,其经营活动不受政府的直接干预,但必须服从于法律的制约。而政府金融机构是为贯彻国家政策而在不同领域内设立的机构,故又称为“政策金融机构”。它们在贷款中优先考虑政策目的,只对民间金融机构因资金不足、害怕风险和收益不大而不愿提供贷款的领域进行贷款,而且利率较低,期限较长。它们一般不办理存款业务。

三、改革中国财政政策性投融资体系设想

(一)我国财政政策性投融资的现状和问题

所谓财政政策投融资,它不是泛指财政一般性的投资和融资,而是专指政府为实现宏观经济调节政策目标,而采用的有偿的投资融资手段。我国的政策性投融资,从建国初期就已经存在,并在后来得到不断发展,例如财政在50年代对国营企业实行的小型技术改造贷款,60年代建立的支农周转金,80年代末推行的基本建设资金“拨改贷”以及不少地方搞起来的“财政信用”等等。90年代政策性银行的成立,标志着我国政策性投融资又有了新的发展。在国民经济发展的各个时期,政策性投融资都为解决国家的财政困难、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的真正意义上的财政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并没有形成,现有的政策性投融资不仅分散,而且规模过小,还常常是同财政一般性投融资混在一起实施。给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发展带来一系列问题。

1.资金来源渠道单一,投融资链条不完整。我国政策性投融资的资金来源,主要靠财政注入,缺少借社会财力的手段。加之财政收支矛盾尖锐,财政不得不优先保证基本职能的需要,导致财政预算无法拿出更多的资金列入政策性投融资资金来源,政策性投融资机构资本金不足,同时,国有大中型企业效益低下,亏损问题严重,不仅上缴财政收入减少,而且一部分还要靠财政周转金和借款度日,财政对企业的投入不能产生效益,投资难以收回,导致政策性投融资链条断裂,难以为继。

2.形成不了统一的投融资体系,主要表现为缺乏总体管理机构,操作主体各自为战,且不说地方的财政信用管理上的五花八门,就是1994年后建立起来的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信贷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等专司公共政策职能的银行,也是各自独立作战,缺少一个类似日本“资金运用部”这样一个统筹资金、协调行动的管理机构。当然,政策性银行要受中央银行监督管理,但中央银行的性质,决定它不能替融资体系的协调管理工作。在当前,正是因为政策性投融资没有形成体系,才使各政策性银行陷入资金短缺,影响其宏观调控作用的发挥。

3.资金使用缺少严格法律规范,各类政策性资金的运用都没有同各项政策规划对接起来,致使资金运作中随意性较大,特别是有的地方财政信用和财政周转金的使用效率不高,要么是“蜻蜓点水式”的投放,发挥不了应有的政策效应,再不就是缺少可行性研究,盲目上马,造成资金投入有去无回,更有甚者,个别地方将财政信用投放于盈利性项目,搞一些税高利大“短、平、快”项目,形成和商业银行争利的局面。

4.体制定位不合理,至今依然把政策投融资,与国家预算拴在一起,看成是国家财政预算一种支出形式,所有的政策性投融资的形成,都主要依靠财政预算资金转化。这种体制定位,使各个政策资金运用机构,对国家财政依赖性过强,不仅造成财政不应有的过分负担,更造成政策投融资难以为继的困难局面。因为,第一,财政的性质决定,财政资金的使用只能是无偿性的,搞有偿使用只能是有条件的,那就是在经济收支有结余的情况下,才是可行的。所以,规模庞大的政策性投融资的需要,主要靠财政供给是不可行的,这样做势必会由于财政收支矛盾的制约,使投融资资金供给严重不足,使政策性投融资陷入困境。当前各个政策性银行资本金难以到位,以及融资渠道不畅所带来的种种困难,就是明显例证。第二,把政策性投融资的资金来源,局限在财政预算资金转化上,就阻断了政策性投融资与社会资金之间的渠道。各国实践经验表明,政府实行宏观政策,仅靠财政资金不仅调控力度有限,而且使用过度,还会带来严重负面效应。如果借助社会财力,不仅大有可为,而且常常还会发生事半功倍的效果。

总之,现行的财政投融资,不仅还很不完善,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没有跳出计划经济下财政投融资的基本思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要求,在我国建设起强有力的宏观调控体系,很有必要重塑我国的财政政策性投融资制度。

(二)投融资体系改革总思路的选择

当前可有两种思路供选择,一是着眼于现行的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的完善,在维持财政筹集和供给资金原有方式基础上,将现有的投融资渠道,集中统一由财政管理;二是着眼于投融资体系的重塑,以日本财政投融资制度为例,建立我国的资金委托、资金管理、资金运用三分离,全有偿式的投融资体系。两种思路比较起来,应当推后种思路为先。因为如前分析,我国现行的投融资体系的问题,并不单纯是由于管理分散的结果,更有其运行机制问题。不重塑投融资体系,机制就不能转换,现存的投融资体系运作中的问题,也就无从解决,政策性投融资在发展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就难以充分发挥。后一种改革思路,不仅可以有效地克服现行投融资管理权分散所带来的诸多毛病,而且可以转换机制,更好的协调政策性投融资各方面的权责利关系,克服在融资来源上的、单纯依赖国家预算资金转换所造成的各种困难。

1.在投融资资金来源上,实行法定的委托制,可以使融资体系有一个比依靠国家预算资金转换,更为稳定和低成本的资金来源。拥有稳定的和低成本的资金来源,乃是政策性投融资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政策性投融资的投向投量,要以各个时期政府宏观政策目标为转移,而不能依资金来源多少而定,只能靠拥有充分资金来源,依各项政策目标所需的调控力度,投入与之相匹配的资金量,才能达到应有的目的。政策性投融资的资金运用,它不能以盈利为目的,要以实现宏观政策为目标,因此,向资金使用者收费不能高,但政策性投融资又不能亏本经营,必须保本,这就要求政策性投融资所取得的资金成本低廉。所以,建立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就必须给投融资体系,设定一个稳定而又成本低的资金来源。仅靠财政预算拨款,虽然成本不高,但要遭受财政收支矛盾的制约。如果靠财政在金融市场上,依市场利率发行国债筹集资金,虽然资金来源充足,但又适应不了低成本的要求。而实行投融资的资金来源法定委托制,却可以克服这些矛盾,因为,实行法定委托制,将一些社会财力以法律形式,划定为投融资体系托管资金,诸如将社会保障体系积存资金、邮政储蓄、以及公共团体的某些基金存款等等,划为委托投融资体系资金,就可以使投融资体系的资金来源,有一个稳定而又规模可观的渠道。

2.建立资金委托、资金管理、资金运用三分离而又全有偿的投融资体系,财政作为资金管理者,则处于资金委托者与资金运用者之间的中介地位,只是投融资组织者,而不是资金实际供应者,一手受托、一手贷出,一手收回贷款、一手偿付委托者本息,这样既可以减轻负担,而又全面监督资金运作,保障资金安全和有效。

3.建立三分离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可以使资金运用机构不必担心资金来源的有无,能够全神贯注的、按照国家宏观政策意图,用好交给他的资金。从而解决现行体制下,各个政策性银行自筹资金所带来的诸多烦恼。同时,也解决了商业银行,按法定利率认购政策性银行债券的负担,为商业银行企业化改革创造条件。

4.投融资的三分离体制,也使资金供、管、用之间丽权利界限分明。任何一环都不能无偿动用资金,这就形成一个相互制约关系,从而强化了监督机制,有利于克服现行投融资体制中,责任不清、约束无力所带来的诸多弊端。

(三)新投融资体系建设需要解决的问题

1.廓清政策性投融资与各相关方面关系。集财政性与金融性於一身的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它与社会一般投融资活动不同,它与中央银行的宏观政策管理,以及财政公共预算为了满足社会共同需要而实施的投融资,也是不同的。在建设政策性投融资体系中,必须划清相关方面的职能界限,才能保障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的准确定位。(1 )划清政策性投融资与一般财政收支关系,政策性投融资作为政府财政的一项特殊行为,它与财政的一般分配行为,是有联系而又有区别的不同事物。它们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都是政府用来配置社会资源的手段,其目标也是一致的,从地位来说,政策性投融资乃是一般财政分配的补充。然而,两者又是必须严格分开,不可相互替代的不同事物,其基本区别点有二:第一,运作范围和对象不同。一般财政分配是为了满足社会共同需要,它同市场配置一样,都是社会资源配置的主体,是日常社会资源配置的有机组成部分。而政策性投融资,虽然也是一种资源配置行为,但它是专门为纠正市场配置之失误的手段,是为了满足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就是说,财政一般分配是主,财政政策性投融资是从。第二,补偿方式不同。一般财政分配是无偿的,不能以盈利为目的,也不能进入市场。政策性投融资则是有偿的,虽然它同样不能以盈利为目的,但它的活动可以进入市场配置领域,为了实现某种政策目的,它可以向以盈利为目的的民间企业贷款。(2 )划清政策性投融资与一般投融资的界限。政策性投融资与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区别,是很明显的,前者是实施政府政策为目的,非盈利性的;后者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行为,这无须多说。问题是政策性投融资与中央银行宏观政策管理,特别是与政策性银行关系应当如何处理。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动作中必须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紧密配合,协调动作,一般来说,政策性投融资体系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之间的分工,应当如同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分工协作一样,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应当主要着眼于结构调整,当然,政策性投融资体系运作中,也会对宏观经济总量发生影响,应当注意与货币政策协调一致,至于政策性投融资体系与政策性银行关系,在建立政策性投融资体系过程中,理所当然要将现存的各个政策性银行,纳入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的资金运用机构之中。而不应仍然独立于政策性投融资体系之外。

财政投融资范文第4篇

关键词:财政投资;公路项目;工程造价;评审

Abstract: The financial investment and financing of highway construction project cost assessment of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requirements, combined with the actual work of how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professional and technical advantages of investment appraisal, investment appraisal work really become the effective measures to control project cost, saving construction investment and means.

Keywords: financial investment; highway project; project cost; review

中图分类号F54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引言:

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指的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财政预算内的资金和政府的其他资金,来进行相关的固定资产建设投资的施工项目。财政性投融资建设更多的是专注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所以,是一种社会性的基础设施建设,同时也是一项公益性的建设。在建设项目的过程当中,详细的针对项目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招投标阶段、以及结算阶段进行全过程的造价评审,一方面可以更进一步的反映建设项目的实际造价,另一个方面也是对项目每一个阶段进行有效控制和保障的必要措施,力求实际建设的项目能够满足需求。

一、财政投融资公路建设项目造价评审的目的

随着我国公路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政府投资又占据投资的主体地位,为了更好的实现政府投资效益,充分的发挥公益性作用,对政府投融资公路建设项目进行造价评审具有及其重要和必要意义。长期以来,人们普遍忽视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的造价控制审核,而把主要精力放在施工阶段—施工图预算、结算工程价款,算细账。这固然是必要的,但也要看到,当预算人员编制施工图预算和竣工预算时,建设方案和设计图纸都已经确定了,若项目决策存在失误,在经济上不合理,假如设计方工作只是事后算账,只能消极地反映已完工程量,只能被动地反映设计和施工,这显然是片面的、不够的,必须对公路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审核控制。而这也是对财政性投融资公路建设项目造价评审的目的所在。

二、 公路建设项目决策阶段的投资评审

公路项目决策阶段的投资评审。是对整个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科学合理的决断,以保证相关的资源可以合理的配置。决策阶段对于实际工程造价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针对财政性投融资公路建设项目而言,需要保证相关的决策具有很强的前瞻性,同时还需要保证决策的科学化、合理化和民主化。

决策阶段投资评审的主要文件依据包括项目立项报告、可研报告、资金来源报告、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项目报建资料和设计任务书等。评审时,应重点审查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包括立项的理由、建设规模、建设方案、环境保护、社会和经济效益预测是否合理等;审核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是否合法和到位,是否存在瞒报、多报、出具虚假证明等情况;审核设计任务书的设计规模与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计划投资规模是否一致,防止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工程造价。

三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阶段的投资评审

设计是根据项目用途,采用科学先进的方法,完整地表现结构、空间布置、与周围环境的相互关系等,是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的过程,对项目造价和使用后所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起决定性的作用。设计阶段的工作主要包括设计单位的选择、设计方案的确定、总平面设计、结构设计、材料设计的选用等。评审时,一是审查了解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是否具有设计资格许可证。近年来,有些设计单位和人员由于怕负责任、图省事,使用不规范图纸设计,随意加大工程安全系数、增大结构层、提高标准,从而增加了工程造价。二是要求设计部门积极推行限额设计,并贯穿于设计全过程,严格控制各项经济指标,防止“设计不算账、概算见分晓”的被动局面。三是审核总平面设计对土地利用、工程长度等控制是否合理;结构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建筑材料的选用是否符合市场供求关系,新型建材的使用是否科学经济;选用的设备是否先进,型号、数量是否符合使用要求,来源、价格是否合理。

四 公路建设项目招标阶段的评审

工程招投标是建设单位择优选择施工、物资设备供应等承包单位的主要方式,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改变了过去依靠行政手段分配施工任务的做法,解决了好坏不分,赏罚不明的问题,达到工期短、质量优、造价低、效益高的目的。然而,由于市场机制不够健全,工程招投标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招投标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规定,建设单位个别管理人员与投标单位暗中勾结、弄虚作假,使招投标工作失去了实际意义。因此,投资评审人员应积极与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配合协作,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审核监督。

1、审查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建设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建设项目各种审批手续必须齐全,建设资金和主要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招标文件完备。

2、审查招标方式和招标程序是否合规。公开招标项目必须向社会公告,邀请招标项目必须经招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由符合要求的投标商参与,招标程序要公开、公正、公平,对投标单位平等对待。

3、审查工程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应控制在总概算和批准的投资限额内,最高限价应符合工程质量标准要求并与市场价格水平相适应;建设单位不得片面压价竞争;最高限价要向投标单位公开。

4、审查投标单位资格和标书。主要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等级文件、财务实力、管理水平、社会信誉、业绩等;审查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齐备和真实;施工方案是否科学;标书的报送程序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5、审查开标、评标、合同签定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开标必须在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进行,工程管理、投资评审、公证等部门参加,开标时间要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标书密封要完好并当众起封公布投标报价;评标组成人员应按规定的各方组成,评审标书要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原则进行,开标后不得更改,计分法评标时各项目设置的分值和设定的上下浮动分数、有效报价区间要合理,评分标准能真正起到择优选取施工队伍的作用;评审小组应写出评标报告,推选出中标候选单位供招标单位选择;定标后,招标单位应及时向中标和未中标单位发出通知书,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其主要条款应与中标内容相一致。

五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评审

公路工程施工阶段是形成工程产品的重要阶段。强化施工阶段的管理和监督,对于加快施工进度、保证施工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投资评审部门应与工程主管、建设、施工、质监、设计等部门搞好配合,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为竣工结算掌握真实准确的第一手资料。

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方案要经济合理,施工技术先进,施工力量和机械调备得当,组织要均衡。

2、审查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是影响工程造价的基本因素,也是编制竣工结算的主要依据。加强施工图预算审查,使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投资内,是投资评审的重要工作。评审时,主要审查工程量计算有无错算、漏算、重算、多算的问题,定额和单价的套用、费率的计取是否正确等。

3、审查施工资料。施工过程资料主要有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设计变更通知、施工日记、构件实验报告、主要材料合格证等,是审查竣工结算的重要依据。审查这些资料的记录是否及时、准确,现场管理人员是否签字认可,特别是对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评审人员要到现场核实,防止弄虚作假的现象发生。

4、审查主要材料、设备的采购。对选用的材料、设备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对其型号、规格、价格进行对比,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做到采购有计划、选用有调查、入库有验收、领用有手续,特别是对主要材料采购要严格把关。

5、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施工图纸施工,是否有分包、转包工程现象,对分包的专业性较强的附属工程是否经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审查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原因以及处理结果。

六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结算阶段的评审

在工程竣工后,投资评审主要是对施工单位提供的结算书进行审核,这不仅直接关系到工程造价的合理与否,也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这就要求我们熟练的掌握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和建设条例的规定,熟悉项目施工图,详细了解设计变更,查阅相关的施工合同,力求全方位的掌握结算阶段的造价评审资料。

首先,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已进行完工验收;审查结算书资料,包括工程量计算表、定额套项、工程取费表、材料分析表等;审查结算书的总额是否超过施工图预算造价,如超过预算造价要查清其原因和依据。其次,全面审核计算工程量,根据施工图及变更通知单、施工合同、施工记录资料等审查工程量计算过程;审查套用定额是否正确。

再次,对重大计费项目进行重点评审,这些项目变化因素最多,核减的费用也最高。最后,将评审结果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核对,做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都满意,切身维护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

总之,公路工程投资评审应积极参与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审核控制,使投资评审由现行的“重视结(决)算、轻视概(预)算、忽视投资估算”转变为“从重视估算、概(预)算,直到结(决)算”的全过程主动评审模式,充分发挥投资评审的专业技术优势,努力实现投资评审关口前移,使投资评审工作真正成为控制工程造价、节约建设投资的有效措施和手段。

结束语:

在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当中,严格的按照上述的造价评审来进行综合性的造价管理,是对工程建设成本的最有利保障,同时,也是合理的保证建设的资金利用效率最大化的关键性环节所在。所以,在评审工作中,还需要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总结,力求对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进行严格的造价评审,进而使得财政性投融资的建设项目达到预期的效益,为社会的发展和前进以及经济的进步等方面做出积极的贡献。

参考文献

何小辉.浅议公路施工建设项目的基本造价管理以及相关工作当中需要重视的几点问题【J】.现代化施工建设,2010.10

财政投融资范文第5篇

关键词:财政投融资体制

通常认为,财政投融资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产业政策和财政政策目标,通过国家信用方式把各种闲散资金,特别是民间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统一由财政部门掌握管理,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不以盈利为直接目的的前提下,采用直接或间接贷款方式,支持企业或事业单位发展生产和事业的一种资金活动。财政投融资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配置资源的重要实现途径,在促进经济有效增长、调整和改善经济结构、强化宏观调控能力等方面都具有独特的功效。我国财政投融资起源于上世纪50年代,进入80年代以后得到迅速发展。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渐完善和公共财政框架的逐步确立,原有财政投融资体制的问题日益突出,使得对其进行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大大增强。

一、我国财政投融资的现状和问题

(一)融资渠道单一,融资范围狭窄

我国财政投融资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财政,包括各项财政周转金、预算执行中的间歇资金、专户储存的预算沉淀资金以及行政摊发的国家债券或金融债券,既缺乏市场性融资手段,又不能适应市场的进程,适时地吸收邮政储蓄、社会保险基金和借助于一些社会财力,甚至一些应纳入财政投融资范围的资金也没有到位。

(二)财政投融资管理体系不健全

由于缺乏全国统一领导、规划,财政投融资管理比较散乱,不成体系。主要表现在:(1)财政投融资的机构名目众多,既有财政信用机构,又有财政部门内设的诸如农财处、行政处等业务机构,还有政策性银行,形成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局面,缺乏一个统筹资金、协调行动的管理机构。(2)财政投融资管理混乱,缺乏严格的计划与法制管理。

(三)财政投融资与商业银行投融资界限不清,也缺乏法律上的依据

一方面财政投融资范围界定不严,一些本应通过市场融资的项目却通过财政投融资筹措资金,从而扭曲了资金结构,损害了金融业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过分扩张投资性贷款,投资资金过分依赖银行,这不仅加剧重复建设和结构失调,还会导致银行不良债务急剧上升而阻碍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

(四)财政投资不规范

目前,在许多财政投融资项目上,有偿资金往往无偿使用,资金投放前缺乏全面科学的可行性分析、成本效益分析,工程建设中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项目结束后也不进行评估,往往是“说投就投,一投了之”,使财政投融资无法维持自身“融资——投资——还款”的良性循环。

(五)企业在投融资领域作为市场主体的地位还未确立,其自未能得到很好落实

当前,投资的决策权都在各部门、各地区的行政机构手中,政府行政部门审批投资项目、安排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单位的管理实行以投资项目为中心而不是以企业法人为中心,投资过程中政企不分的状况依然存在,致使一些国有企业缺乏面向市场、适应市场的能力,投资的效益观念和风险意识较差。

二、改革和完善我国财政投融资的建议

(一)拓宽融资渠道,壮大投融资规模

从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财政投融资应从以下渠道筹集资金:一是预算拨款,但作为无偿使用的资金,预算拨款在整个资金来源中不能占太大比重。二是邮政储蓄存款和社会保障基金的剩余金,从发展趋势看,应将其成为重要资金来源。三是政府担保债券和政府担保借款,诸如向各专业银行发行中长期建设债券等。四是各种民间资金,应作为资金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五是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中间歇资金的一部分,但不包括那些周转快、间歇时间短的预算外资金。六是增加政策性银行筹资量。财政投融资机构除采用借款等融资方式外,还可发行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

(二)进一步明确财政投资的原则、范围和领域

财政投资的基本原则是:致力于公共福利的增进;不能对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造成扭曲和障碍;不宜干扰和影响民间的投资选择和偏好;不宜损害财政资金的公共性质,进行风险性投资。为此,应进一步明确财政的投资范围和领域,这主要包括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的公共领域。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财政投融资的重点对象应当是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农业、科技进步、区域发展、环境保护等过去忽视的范围和领域三)加强管理,提高财政投融资效益

1.建立财政投融资计划编制制度。通过编制财政投融资信贷资金综合计划、财政投融资资金来源计划和财政投融资资金运用计划,全面反映其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投资预期收益等情况,从长远看,财政投融资计划应成为政府的“第二预算”,由同级人大或人民政府审批,并列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以利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2.制定财政投融资资金使用的审批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回收和效益考核制度、预决算制度、财政投融资内部财务核算制度及其配套管理办法,并切实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财政投融资活动,保证财政投融资资金的有效投放和健康运行。

3.建立合理、高效的财政投融资管理机构,并实行现代化管理。中央一级可考虑在财政部内部设置专门管理财政投融资的机构,统管全国的财政投融资工作,制定全国的财政投融资政策,同时负责中央财政投融资资金的筹集与使用。

4.从国际经验来看,凡是市场经济活跃的国家,其法制都很健全。因此,应制定相应的财政投融资法规、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等,使财政投融资活动努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四)创新财政投融资机制

1.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建立和尝试多种财政投资项目运营模式

对非经营性项目,可以采取政府投资、政府经营的模式,授权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对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国外运用得比较成功且适合我国实际的模式主要有:政府和民间合作投资、民间经营模式;建设经营转让模式(BOT);建设转让经营模式(BTO);购买建设经营模式(BBO);此外,还有租赁开发经营模式、管理合同模式以及政府和民间就项目合资组建公司的共同投资经营模式等。

2.建立财政投融资和市场投融资的协调机制

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财政投融资活动要严格遵照市场经济的信用原则,对财政投融资资金进行流动性、安全性管理。财政投融资不能唯成分论,而要以社会经济效益高低来决定投融资领域。二是虽然财政投融资体制强调自上而下一致的政策导向机制,但必须借助市场投融资体制,实施市场化的投融资活动。同时,财政投融资的政策性导向,要对市场投融资的方向、规模发挥引导效应,使市场投融资逐步纳入到国民经济良性运行的轨道上来,最大限度地减少盲目性和短视行为。三是在投融资项目选择上,市场投融资活动要优先参与竞争,凡是适合从其他来源获得资金的项目,财政投融资活动不应向其提供资金,而且,在必须通过财政投融资扶持和发展的领域,财政投融资要注意更多体现政府的经济长期战略,注重宏观平衡和结构均衡。

3.建立多层次的财政投融资风险责任分担机制

财政投融资最大的风险源自财政投融资的产权责任模糊。财政投融资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投融资主体,是来源于政府的政权行使者和国有经济的代表者双元身份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经济管理的双重职能,这双元身份和双重职能在具体实施中,容易被简单地运用行政手段所混淆,致使财政投融资活动与行政权力结合在一起,产生低效率和腐败。因此,为减小财政投融资风险,要通过委托和关系,明确资金托管、资金管理和资金运用三个层次的产权关系,落实各个投资主体的责、权、利。

4.确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投资决策机制

在投融资体制改革中,应全面落实企业的投资自,项目立项、前期研究、筹资方式的选择、新建或是技术改造的选择等各个环节都应由企业自主决策。对于新建的经营性项目都要按照《公司法》要求,先确立企业法人,再进行项目建设。政府应进一步减少对企业投资融资的直接干预,而应在加强政策引导,增强社会服务功能和完善经济管理功能方面多下功夫。

参考文献:

[1]汪雷.对我国财政投融资资金运用的分析[J].经济问题探索,2004,(10):12—15.

[2]郭励弘.投融资体制改革前瞻[J].中国投资,2003,(07):52—54.

[3]何川.我国投融资体制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方向[J].经济师,2003,(04):3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