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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极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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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极控制权

终极控制权范文第1篇

关键词:现金流权;终极控制权;两权分离度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09)11-0045-03

一、引言

自Berle and Means(1932)的开创性研究以来,早期公司治理理论研究的重点主要集中于传统的问题上。这一问题的产生主要是由于自现代公司产生以来,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产生了分离,两权分离的状况使具有不同效用函数的股东和经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存在着一种风险:人可能以损害股东利益为代价而追求自身收益的最大化,亦即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使委托人(股东)收益最大化目标无法实现。然而,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的研究表明,企业的股权结构在世界范围内是集中的而不是分散的。集中的所有权结构可以较好地解决传统的问题,大股东由于在投资企业存在重大经济利益,因此,他们有强烈的愿望密切地监视管理者,以确保管理者没有从事有损于股东财富的活动。但大量的实证研究也同时指出,大股东在加强对企业管理层的管理和监督、降低股东和经理人的传统问题从而提高企业价值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即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的掠夺。这种被控股股东掠夺了的中小股东的利益就是控制权私有收益,是被控制性股东独自占有,而其它中小股东无法享有的利益。伴随着这一问题的出现,控制权私有收益影响因素的研究也成为当前公司治理研究中的核心热点问题。而在诸多研究中有较多学者认为,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目标函数的不同是控制权私有收益产生的主观原因,而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则是其根本原因。

二、文献回顾

La Porta等针对全世界27个富有经济体进行研究,并首次沿着所有权的链条追寻出谁拥有最大的投票权,结果发现许多国家的上市公司都存在有惟一的终极控制股东,而且其控制形态大都集中在家族或政府手中。Claessens等(2000)在东亚也发现了类似的情况,控股股东加强对公司控制的典型模式是金字塔所有权结构和公司间交叉持股,并借此拥有超过现金流权的控制权,进而实现追求其私人收益的目的。

我国对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研究正处于起步阶段。唐宗明等(2003)众多国内学者认为,大股东主要通过金字塔式控股结构和交叉持股两种途径来实现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从而达到以较少的现金流权获取更多的控制权私有收益的目的。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造成了大股东的掠夺行为,分离程度越高,大股东实施掠夺行为的动力就越强。

三、研究假设和变量定义

1、研究假设

基于前人已有的对于终极控制权、现金流权以及两权分离度的研究成果,本文提出3个研究假设:终极控制权比例越高,控制权私有收益也越高;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私有收益成负相关关系;两权分离度越高,控制权私有收益也越高。

2、控制权私有收益变量模型及变量定义

本文采用大宗股权溢价法对控制权私有收益的规模进行测度。唐宗明和蒋位(2002)等国内学者虽然针对国内存在严重的股权分置现象的国情,以每股净资产来替代股权的市场价值,但并没有考虑到股东由于持有股票而可以获得预期的现金流(如股利、资本利得等)。考虑到以上情况,本文将控制权私有收益的公式改进为:PBC=(PA-PB) / PB-E,其中,PBC表示控股股东的控制权私有收益; PA表示非流通股转让时的每股价格; PB表示转让的非流通股每股净资产的账面价值; E表示股份持有者根据所持股比例获得的预期的正常现金流,其值是股权出让公司前3年净资产收益率的加权平均值。

各变量的定义如下:变更股权比例(CS),被转让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转让时流通股比例(LT),流通股股数与公司总股数之比;净资产收益率(ROE),企业税后净利比上股东权益;公司规模(GM)总资产的自然对数;固定资产比重(BZ),固定资产与总资产的比值;现金流权(CF),每条控制链所有链间控股比例乘积的加和;终极控制权(KZ),每条控制链中最小的控股比例之和;两权分离度(FL),终极控制权与现金流权之差。

四、实证分析

1、样本选择

本文的相关数据来自于国泰安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研究数据库及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研究数据库,并从中选取了2003~2008年间发生大宗股权交易的非流通股协议转让事件124起作为样本,来估计中国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私有收益。样本的选择满足以下条件:(1)股权转让后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受让方成为第一大股东。(2)公告披露显示为非关联交易并公布转让价格。(3)样本中国有股的转让已得到有关政府管理部门的批准和确认(交易成功)。(4) 交易双方以自愿方式进行股权转让协商,不包括国家股在国有单位之间的无偿划拨、抵债或被法院公告拍卖。(5)由于其他原因而使某一方被动成为控制方的予以剔除。如由于其他股东的股权变动而使某一股东被动地成为控制方的上市公司不作为样本。

2、描述性统计分析

本文对样本公司进行了描述性统计分析。从表1可以看出样本公司的流通股比例、 净资产收益率、公司规模、固定资产比重的均值比所有上市公司总体的均值要低,其中,样本公司净资产收益率的均值是上市公司总体均值的1/3还要低。由此我们可以简单推测,流通股比例和固定资产比重越低、公司规模越小及财务状况不佳的上市公司越容易获取控制权私有收益,也更容易成为控制权转移的对象。此外,样本公司的终极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均值分别为31.39%和23.48%,两权分离度的均值为7.91%,控制权私有收益的规模为18.22%,略高于Dyck and Zingales(2004)得出的39个国家的14%的平均溢价水平,较之美国等国家的溢价水平更是高出很多。

3、多元回归分析

为了检验两权分离度等因素对控制权私有收益获取的影响,本文构建了如下控制权收益影响因素模型:

PBC=C+β1×CS+β2×LT+β3×ROE+β4×GM+β5×BZ+β6×CF+β×KZ+β×FL+ε

按照上述回归模型,我们进行了回归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

从表2中我们可以看出,股权转让比例系数为正且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 这主要是由于购买者以超出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和以协议转让而不是在公开市场购买的方式获得企业控制权,其目的很有可能是为了获取控制权私有收益,股权转让比例越大,则获取其控制权的可能性也越大,因此,股权转让比例与控制权私有收益呈正相关的关系。流通股比例的系数同样为正,且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这是因为,流通股比例反映的是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的资本化比率,规模大,说明融资数较多,可供侵害的空间较大,这也同时说明了股权的潜在购买者更在意的是获取控制权私有收益的空间。研究还得出每股净资产收益率的系数为负,且在1%的水平下显著,这与在描述性统计分析中,所有上市公司的每股净资产收益率的平均值几乎是样本公司的每股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值的4倍的结果不谋而合,企业的财务状况不佳,控股股东利用财务不佳做掩饰来获取私人收益就更方便,从这点看,溢价水平与财务状况成负相关关系说明了财务状况不佳的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更易成为潜在购买者的目标。上市公司企业规模和私有收益之间为负相关关系,且在1%水平显著,这表明大股东利用控制权获取的私利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而减少,原因在于规模大的企业受到的监督比较多,信息相对透明,大股东对公司和少数股东进行侵害的成本较高。固定资产比重与私有收益之间为负相关关系,且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这主要是因为固定资产与其它资产相比,目标较为明显易于受到监督,控制性股东很难在不被发现的情况下将其转移。现金流权与私有收益呈负相关关系且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这一结果验证了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私有收益成负相关关系的研究假设,控制股东所持有的控股比例越高,其掠夺的控制权私有收益的边际收益将越低,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终极控制股东的侵害动机。终极控制权回归系数的符号与我们假设预期相同,但是并没有通过统计检验,这只能在一个侧面验证了我们提出的假设但在统计上并不支持。两权分离度回归系数的符号与我们假设预期相同,且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这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两权分离度越高控制权私有收益也越高的假设,这是因为现金流权与终极控制权的分离将出现偏离“一股一权”的不合理现象。控制股东可以利用很少的资源获取企业的控制权,从而降低了侵害中小股东可能带来的对控制权共享收益的抵消作用,因此两权分离度越大,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动机越强烈,侵害程度也越严重。

五、研究结论

通过以上的研究,本文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我国的控制权私有收益水平约为18%,略高于Dyck and Zingales(2004)得出的39个国家的14%的平均溢价水平,较之美国等国家的溢价水平更是高出很多。

(2)在进一步对控制权私有收益的影响因素进行回归分析中得出,股权转让比例与流通股比例越大,控制权私有收益越高,上市公司每股净资产收益率和固定资产比重越低,公司规模越小,控制权私有收益越高,控制权也越容易成为转让的对象。

(3)在一定程度上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私有收益成负相关关系;两权分离度越高控制权私有收益也越高,终极控制权对私有收益的影响并不显著。

随着对控制权私有收益问题研究的深入,控制性股东对中小股东侵害方式和程度被大众所熟知,但是终极控股股东这个隐藏于控制性股东之后的“看不见的手”对中小股东的侵害却不易被察觉,虽然目前其程度并不十分显著,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控制权市场的不断活跃,终极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侵害必将更加隐蔽,其程度也必将更为严重。因此,从股权结构上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充分发挥监管当局的监管职能,从制度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变得越来越迫切。只有股东通过倡导理性的价值理念,上市公司通过不断优化资本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社会制度不断得到完善,才能形成良性互动的局面,共同推动中国证券市场的规范、稳健、高效和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 唐宗明、蒋位.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害度实证分析[J].经济研究,2002,(04):44―50.

[2] 余明桂、夏新平、潘红波.控制权私有收益的实证分析[J].管理科学,2006,(03):27―33.

[3] 郝颖、刘星、林朝南.上市公司大股东控制下的资本配置行为研究――基于控制权私人收益视角的实证分析[J].财经研究, 2006,(08): 81―93.

[4] 林朝南、刘星、郝颖.行业特征与控制权私利: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 经济科学, 2006,(03): 61―72.

[5] Berly,A.andG.Means.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Macmillan.1932.

[6] La Porta, R. , F. Lopez2de2Silanes and A. Shleifer. 1999. Corporate Ownership Around the World. Journal of Finance, 54:471―517.

终极控制权范文第2篇

关键词:地方政府控股上市公司;终极控制权;特征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Berle和Means在《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1932)中提出的股权分散的假设,即经营权与所有权是分离的,是人们研究公司治理问题的逻辑起点。Baumol(1959),Jensen and Meekling(1976),Grossman和Hart(1980)等著名学者赞同和进一步发展了Berle和Means的观点。20世纪九十年代末,以LLSV为代表的学者们发现所有权和控制权集中才是目前全球企业的主导形式,现在公司治理研究主要基于LLSV范式。

La Porta等(1999)开创了对公司终极控制权的研究,研究了27个发达国家和地区,发现许多上市公司都存在唯一的终极控制人,且其控制权最终集中在家族或政府手中。学者们的研究显示,西欧、北美和东亚国家(日本除外),终极控制人为家族控制具有普遍性(Claessens,Lang & Young,2005;Gadhoum,Gueyie & Hentati,2006;Atting,2007)。Claessens(2000)发现,东亚公司中有超过半数的公司,其股权结构为家族控制形态;Faccio& Lang (2002)发现,欧洲的奥地利、法国、德国、意大利以及瑞士等国家的上市公司终极控制人为家族的比例大多为50%,英国、爱尔兰则为公众持有上市公司。Lang & Young(2005)发现,有59.74%的美国公司存在终极控制人。Gadhoum & Hentati(2006)通过比较发现在欧洲、加拿大和东亚国家所有权结构高度集中的大部分公司都至少由一个终极控制人所控制。发展中国家也存在大股东控制,并且国家仍然是最重要的终极控制人(Chernykh,2005)。

刘芍佳、孙霈和刘乃全(2003)是最早对我国终极控制权进行研究,他们发现中国84%的上市公司目前仍然由政府直接或间接地最终控制着。叶勇等(2005)发现中国72.06%的上市公司最终是由政府控制的,但呈明显的下降趋势;非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达到20.64%,有明显的上升趋势。赖建清(2005)把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分成两大类――国有控制人和非国有控制人,国有股东仍然直接或间接控制了约77.13%的上市公司。翁淑育(2000)和沈中华(2002)发现我国台湾地区上市公司存在有明显的家族控制形态;而香港由于资本主义背景,上市公司大多由家族所控制(La Porta等,1999)。

二、政府控制上市公司行为分析

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迅猛,政府控股上市公司主要集中在需要国家控制的主干领域,这些公司一般规模较大,在整个资本市场中占据重要力量,研究政府控股上市公司终极控制权特征对中国公司治理制度的完善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政府控股公司是国家调节经济的一种重要手段,其运行过程和经营目标不可能是单一的经济过程和利润指标,要掺杂更多的社会性因素,因此对于政府在国有控股公司中控制机制的分析就显得很有必要。研究我国公司的治理问题必须从研究政府的角色及其影响开始,政府性质的控制主体对企业的干预程度存在较大差别,会显著影响终极控制人的行为。在同样的市场化进程、政府对企业的干预程度和法制化水平下,地方政府控股上市公司受到政府的干预会多于非地方政府控股上市公司。可以预期地方政府控股上市公司终极控制人的市场经济行为更容易受到上市公司所处地区的市场化进程、政府对企业的干预程度以及法制化水平的影响。政府作为终极控制人,首要目标是为了实现社会和经济稳定,政府在现在的框架下同时具有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为维护其主要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政府有将国有资产管理作为有效社会经济管理手段的冲动。

三、统计分析与结论

(一)数据来源和变量定义。按照一般对地方政府控股上市公司的理解和界定,并参考了刘勺佳(2003)、杨淑娥(2009)等的判定标准,以在深圳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2005~2008年终极控制人为地方政府的上市公司为初始样本,并按条件进行筛选:(1)剔除金融保险类公司;(2)剔除终极控制人控制权比例在10%以下的公司;(3)剔除被ST、PT的公司;(4)剔除资产负债率小于0或大于1的公司;(5)剔除资料模糊的公司。在此基础上得到4年共923个地方政府控股上市公司样本。本文的原始数据指标主要是根据北京色诺芬信息服务数据库2004~2009年数据中指标、上述上市公司2004~2008年年度报告以及中国证券报等。

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定义及计算公式综合在表1中。(表1)

(二)描述性统计分析。对样本数据的统计分析采用的是SPSS11.5软件,处理1,285个样本,下面将一些指标数据的描述性统计指标列示,如表2所示。(表2)根据样本的统计数据来看,地方政府控股上市公司的终极控制人倾向于采取金字塔结构和交叉持股等导致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偏离的方式控制上市公司,其中拥有终极控制人的公司比例为76.5%,高于国内全部公司的平均水平78.1%。地方政府控股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偏离的比例并不多,只有31.3%,这低于全部公司的平均水平。其中,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偏离的最大比例仅为36.75%(不考虑剔除的一些特殊公司),均值为3.91%,两权偏离程度不高。反映地方政府控股上市公司终极控制人控制权与现金流权是否偏离的虚拟变量平均值为0.3131,说明有31.31%的地方政府控股上市公司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控制权与所有权偏离,两权偏离现象一般,不是太普遍。

我国地方政府控股上市公司的现金流权比例平均为34.82%,控制权比例平均为38.74%,终极控制人平均用34.82%的所有权掌握了地方政府控股上市公司38.74%的投票权。两权的偏离率平均为3.91%,总体上高于西欧国家或地区的两权偏离程度(3.84%),这与地方政府控股上市公司的政府背景有关,相关分析已在理论分析中体现。

(三)研究结论。本文采用2005~2008年923个地方政府控股上市公司的样本数据,对地方政府控股上市公司终极控制权特征进行分析,通过描述性分析进行验证。研究发现:地方政府控股上市公司中拥有终极控制人的公司比例为76.5%,但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偏离的比例并不多,只有31.3%,说明我国地方政府控股上市公司最终控股股东的行为特征与民营和家族上市公司有很大区别,主要原因在于地方政府的政策性导向,致使我国地方政府控股上市公司的终极控制人采用金字塔形控制结构等运用终极控制的方式来管理上市公司,同时选择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偏离不大的方式治理上市公司,以得到最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作者单位:1.冀中能源邢矿集团;2.邯郸银监分局)

主要参考文献:

[1]La Porta,Lopez-de-Silanes,“Corporate Ownership Around the World”[J].Journal of Finance,1999.

[2]刘勺佳,孙霈,刘乃全.终极产权论、股权结构及公司绩效[J].经济研究,2003.4.

终极控制权范文第3篇

【关键词】企业价值 终极控制权 终极所有权

一、引言

公司治理问题是企业在实践中不可回避的话题,因此,公司治理在理论界当中一直是热门的话题之一。而问题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其重要性尤为突出。Berle与Means(1932)认为公司中的问题主要是股东与管理者、股东与债务人等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然而随后的大量研究发现,问题中终极控制人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才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因此,从20实际80年代开始,以LLSV(La 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与Vishny)为代表的关于终极控制人与中小股东的冲突研究成为公司治理研究的前沿。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而成的。所以,在上市公司以及大型企业中,股权相对都比较集中,终极控制人与中小股东的冲突显得尤为突出。另外,我国的股票市场表现近期一直萎靡,这与终极控制人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占有着一定的关系。因此,为了完善我国的资本市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引导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研究终极控制人的所有权特征与企业价值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二、文献回顾

如上文所述,公司治理中的问题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类以Berle与Means为基础的(B-M)委托关系,该类只要是研究股东与管理者、股东与债务人等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而另一类就是以LLSV为代表的关于控制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冲突问题。下文分别对这两个方面的文献分别进行综述。

(一)(B-M)委托关系研究综述

在英、美、日企业所有权广泛分散、股权集中度不高的背景下,Berle与Means1(1932)在《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中,首次提出了控制权与所有权分离这个创新观点。随后詹森与麦克林2(1976)提出的委托理论对两权分离研究进一步发展。根据他们对委托关系的定义,要缓解两者的冲突,就必须给予管理者一定的股权,即管理者持股。此后学术界纷纷对管理者持股的行为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并提出了利益一致假说与壁垒效应假说。

所谓的利益一致假说,就是指当管理者的持股比例增加时,管理者的利益就与股东的利益逐渐趋于一致,在这种情况下,管理者的个人利益就与公司股东的利益捆绑在一起。使得管理者也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但是当管理者的持股比例过高的时候就可能产生相反的效果。Fama和Jense(1983)3指出当管理者的持股比例过大时,他们将会对企业进行控制,为他们实现非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提供便利。这就是壁垒效应假说。

(二)(LLSV)委托关系研究综述

B-M委托关系是以英、美、日企业所有权广泛分散为背景而创立的。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以东亚、西欧部分国家上市公司为代表,股权集中度相对较高且存在控制性股东的公司逐渐出现在历史舞台。控制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问题,即LLSV委托关系逐渐成为重要的研究热点之一。

Shleifer与Vishny4(1997)研究表明,B-M委托关系下的成本可以通过所有权集中有效降低,但是终极控制人的出现也带来了终极控制人侵占其他股东利益的成本,而且国家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越完善该成本就越小。随后,La Porta等(1999)5发现终极控制人的控制权超过所有权的现象在27国家600家大公司样本中普遍存在,这种现象导致其他股东无法有效监督控制性股东,进而令终极控制人有动机与权力去实施侵占中小股东权益的战略或者项目。Claesens、Djankow6 (2000)对九个东亚国家(地区)的2980家上市公司的所有权特征进行分析发现,公司价值与终极控制人所有权存在显著的正相关,但是公司价值与控制权比例却呈显著负相关,而随着两权偏离程度的增大,其对企业价值的负面影响也就越大。La Porta等人(2002)以及Joh7(2003)分别以27个国家前20大企业和5829家韩国公司为样本进行实证分析也得出与上述学者类似的结论。

国内学者方面由于中国证监会到2004年才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终极控制人的产权与控制关系,相关研究04年以前相对较少。

赖建清、吴世农(2005)研究发现,受我国股权分置现象的影响,两权分离度与公司价值没有显著关系。王鹏、周黎安(2006)8以2001~2004年中国A股市场数据为基础,研究发现,终极控制人的控制权对企业价值有显著的负影响,而所有权则有显著的积极影响,而且两权分离程度越大,公司价值下降越多,并出现边际递增现象。但是谷祺9(2006)以121家家族企业为研究对象,却发现所有权与控制权比例都对企业价值有显著负向影响。叶勇(2007)10通过整理分析2003年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505家上市公司终极控制权、所有权发现,我国上市公司主要通过金字塔结构等方式使其终极控制权与所有权产生偏离,且其偏离幅度与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负相关。陈献一(2011)11选用2007年至2010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数据为研究对象也得出类似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大部分的上市公司股权都比较集中且由国家控制,而国家控制的上市公司容易出现主体缺位的现象,控制权实际掌握在有关人员的手中,这令中小股东利益更容易受侵害。因此研究终极控制人所有权特征与企业价值的关系显得十分必要。另外,从上文可知现有的实证研究数据相对比较旧,而且没有通过比较得出国有与非国有两种特征的公司终极控制人所有权特征与企业价值的关系异同。因此,本文将应用2010与2011年的上市公司数据,分国有与非国有两类样本进行回归分析并进行比较。

三、研究假设

Claesens(2002)指出,终极控制人的所有权权对企业的市场价值具有“激励效应”,终极控制人的所有权正越大,就越有动力去提高的企业价值,他通过侵害公司利益而最大化个人利益的动力就越小。因为他采取上述行动的成本会随着所有权的上升而上升。

因此提出假设1:终极控制人的所有权与企业价值成正比。

但是当终极控制人通过金字塔结构或者其他方式使得控制权远远超过所有权时,就会产生很强的壁垒效应。终极控制人就能够轻松通过投资项目、控制权转让以及投资政策等手段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获取控制权私人权益。

因此提出假设2:终极控制人的两权分离程度与企业价值成反比。

根据国内外学者相关研究表明,家族控制、规模较小的企业比国有控制的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程度大。在我国由于非国有企业相对于国有企业来说融资途径相对比较狭窄,获得直接上市的机会较少,其往往通过借壳上市的方法进入股市。而且为了节省资金非国有企业通常倾向采取金字塔机构来控制一家或者多家上市公司,因此非国有企业的两权分离程度较大。而王鹏、周黎安(2006)指出两权分离程度越大,公司价值下降越多,并出现边际递增现象。

因此提出:

假设3:终极控制人为国有的企业比非国有的企业两权分离程度较小,分离系数较大。

假设4:终极控制人为非国有的企业与国有的企业相比,其两权分离系数对企业价值的影响较大,其回归系数比国有要大。

四、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与资料来源

本文选取沪深A股上市公司2010与2011两年数据作为研究对象,并根据前人的研究经验作了以下调整:1)对金融类企业进行剔除,因为其资本结构以及营业模式与传统行业差异较大。2)剔除了数据不全的企业。在此基础上根据国泰君安的终极控制人资料,其将终极控制人分为国有与非国有企业。其中属于国有的终极控制人有国有企业、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机关、国务院、省、地区级政府,级政府,县级政府,县级及以下政府,事业单位,院校等,属于以上类别的均归类为具有国有性质和背景的终极控制人,其余则为非国有性质背景的终极控制人。调整后共有样本3323个,其中国有样本1350个,非国有样本1973个。所有数据均来自国泰安数据库。

(二)变量设计

根据本文的研究目的,本文选取了企业价值作为因变量,终极控制权、终极所有权以及两权分离度作为自变量,而根据前人的研究成果,本文将年份变量,盈利能力以及资本结构作为控制变量。

变量的具体定义如下表1所示:

表1 变量定义表

其中,衡量两权分离程度的指标遵循Claessens、Djankov、Lang(2000)计算分离度的方法,将所有权与控制权的比率作为分离系数,其越小说明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程度越大。而终极控制权与所有权的相关定义与国内外学者基本一致,我们将现金流量权作为衡量终极所有权的指标,而终极控制人的现金流权等于最终控制人通过所有控制链条累计持有上市公司所有权之和,每条控制链的所有权比例等于该控制链各个环节控制比例的乘积。而终极控制权比例为每条控制链上最弱的表决权相加之和。

五、实证回归结果与分析

(一)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表2 变量描述性统计

从表2看,全样本中企业价值的变异系数较大达到2.14,证明样本中企业价值参差不齐,差异较大。而国有样本与非国有样本的对比中我们可以发现,非国有企业的企业价值比国有企业的企业价值均值要高,这可能是国有股在公司治理中的攫取之手效应大于帮助之手效应所导致的。另外,从两权分离系数来看,非国有样本中的两权分离系数均值为0.8095比国有的0.8918要大,假设3得到验证,这与Claesens(2000)的实证结果相一致。

表3 变量间的皮尔逊相关系数

从表3可以看出除了control与ownership两者之间的相关性较大外其余变量之前的相关性都比较小。因此,为了分别揭示控制权与所有权对企业价值的关系,我们需将两者分开进行回归。

(二)OLS回归结果分析

表4 OLS回归结果

表5 共线性情况

根据上述情况本文将分7个模型进行回归,如表4所示模型1~3是以总体为样本进行研究的,而考虑到control与ownership的相关关系,为了分别揭示控制权与所有权对企业价值的关系,我们分别将control与ownership分开放入模型2与模型3中进行回归分析。模型4与5,模型6与7是国有样本与非国有样之间的对比。

从整体上看,模型1至7的F值都比较大,其对应的P值都是0,证明总体上看,7个模型的解释程度都比较高。从总体样本上看,模型1的F值比模型2与模型3的要小,这是受control与ownership两者共线关系影响所致。7个模型中D.W值都比较适中,表明所有模型都通过了序列自相关检验,不存在序列自相关问题。而从表5可知除了模型1以外其余6个模型各变量VIF值都小于3,表明6个模型都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通过多重共线性检验。

从总体样本上看,由模型1可以看出,由于control与ownership有很强的共线关系,所以终极控制权、终极所有权以及两权分离系数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并不显著。因此我们需要通过模型2与模型3分析,通过分析可以发现:首先,终极控制人的所有权对企业价值有显著的负影响,与原假设1不一致,这可能是掠夺性分红现象的存在而导致的。其次,终极控制权与企业价值是负相关关系,这与Claessens(2002)所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终极控制人的控制权对企业价值有“壁垒效应”。最后,在模型2与模型3中两权分离度与企业价值都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这与假设2相符,两权分离程度越大,两权分离系数越小,企业价值越小。

从国有样本与非国有样本的比较上看,通过对模型4-7分析发现,非国有样本的两权分离系数的回归系数比国有的要高出一倍。表明非国有企业的企业价值对两权分离系数的敏感性比国有企业的要高。这与假设4相一致,假设4得证。另外,非国有样本中的终极控制权与终极所有权的回归系数的绝对值都比国有样本的要大,表明非国有企业的企业价值对终极所有权与终极控制权的敏感程度较高。这可能是非国有企业中掠夺性分红现象与“壁垒效应”比国有企业更为严重所导致的。这与非国有企业在资金等各方面资源相对紧缺有很大关系。

六、结论与建议

通过上述的实证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终极所有权对企业价值有显著的负影响,而且非国有企业的负面影响比国有企业更为明显。这表明我国企业中可能存在着掠夺性分红的现象,而且非国有企业的掠夺性分红现象比国有企业更为严重。因为所有权越大,掠夺性分红所得的利益越多,进而使得企业价值下降得越多。

其次,终极控制权对企业价值有显著的负效应,两权分离程度与企业价值也有显著负相关关系,这也表明我国的确存在着终极控制人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现象,而且非国有企业比国有企业更为明显。这是因为两权分离程度越大,两权分离系数这个指标就越小,终极控制人侵害中小股东的收益就越大,成本就越低。而非国有企业比国有企业更为明显的原因则可能是非国有企业的公司内部治理规范程度比国有企业的相对要低,其通过两权分离这种手段去掠夺上市公司的资源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所受到得限制相对较少。

最后,非国有企业的两权分离程度比国有企业的两权分离程度要高。这是因为非国有企业相对于国有企业来说资金相对紧缺而且融资途径相对比较狭窄,获得直接上市的机会较少,因此其往往通过借壳上市的方法进入股市。而为了节省资金非国有企业通常倾向采取金字塔机构来控制一家或者多家上市公司,以满足自己发展的需求。

根据上述结论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完善相关法规,加大对资本市场的监管力度,保护好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虽然近年来,相关法律制定对于终极控制人侵害中小股东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限制性作用,但是由于惩罚力度不足,违规操作顶风作案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本文认为政府应该加大违规的惩罚力度,一来可以提高违规者的违法成本,二来可以调动中小股东的监督的积极性。

其次,提高相关信息披露水平,尽可能消除终极控制人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终极控制人能够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两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此,政府应该在这方面进行努力,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保护好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最后,加大对非国有企业的支持力度。由结论可知,非国有企业的中小股东利益侵占现象比国有企业更为严重,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其资源相对缺乏,尤其是融资问题。政府应该拓宽非国有企业的融资途径,这样既能满足企业发展需求促进经济进一步发展,也能够对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起一定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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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陈献一.最终控制人的所有权、控制权与企业价值[D].东北财经大学(2011).

终极控制权范文第4篇

关键词:终极控制人;股权制衡;市场化程度;债务期限结构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309(2009)06―0064―05

公司债务政策一直是财务研究领域的热点和难点,当上市公司采用债权融资时,必须在选择债务数量的同时选择债务的期限,债务期限结构是企业在融资时不可回避的问题。

一、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在中国债权人法律保护较弱的情况下,短期债务的使用增加,被用来减缓控制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冲突,然而,大股东本身也具有监管职能,其监管可以作为短期债务监管的替代。La Porta等(1999)认为,拥有足够股份的第二大股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控制股东掠夺行为。Edwards和Weichenrieder(1999)注意到,其他大股东不但具有控制和监督最大股东的激励,而且具有控制和监督最大股东的能力。肖作平(20051研究发现,存在少数大股东联盟的公司倾向使用高的债务,说明少数大股东联盟有利于抑制控制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和有效地监督管理者。同时,由于出现了与第一大股东相抗衡的股东。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上就难以形成绝对控制权下的第一大股东“一言堂”现象,从而减缓了冲突问题。Friend和Lang(1988)的研究表明,由于大股东的存在可以打消疑虑或者作为一种信号显示,表明管理者受到了严密的监管,因此,企业中大股东的存在使得贷款人不必过于依靠短期贷款来控制管理者,因为大股东与他们的利益是一致的。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假设1:股权制衡与债务期限结构正相关。

在我国,由于特殊的股权设置背景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相对集中,且主要集中于控股大股东手中,而且很多控股股东通过组建复杂的组织结构方式来控制上市公司(叶勇、胡培、何伟,2005),这为本文从终极控制人的角度研究债务融资问题提供了基础。我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到目前为止,大部分上市公司仍由国有产权控制。最终控制人为国有产权时,其受政府行为的影响更大。相对于终极控制人是非国有产权的公司而言,政府对于终极控股股东为国有产权的上市公司的干预更加明显,主要体现在:一是通过财政补贴降低公司违约的可能性,从而使公司更容易从银行获得长期借款(孙铮,2005);二是直接通过对银行借贷决策的影响,帮助公司获得贷款,并且,为了降低官员轮换对贷款成本的影响,这种贷款更多的是长期贷款(Fan et al,2003)。而且,在银行公有和企业公有的产权制度安排下,政府干预作为司法体系的替代机制,降低了债务契约的履约成本,从而导致具有“政治关系”的企业在缺乏保护债权人的法律环境下仍能获得长期银行贷款的支持。孙铮等人(2005)认为。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为了保证国家改革政策和改革措施的顺利贯彻执行,为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创造外部条件,具有特殊经济地位的国有企业往往会以牺牲自身的利益为代价来承担这种改革的社会成本,正是这种承担改革成本的理由,成为国有企业通过各级政府向财政和银行索要各种补贴和银行贷款的筹码(林毅夫,20041。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假设2:终极控制人为国有产权的上市公司具有相对较高的长期债务水平。

把治理环境因素引入到公司治理研究领域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La Porta等人。外部治理环境对成本有显著影响,政府干预显著增加了成本,而提高市场化进程和法律对投资者的保护水平有利于减少成本。我国市场是一个新兴加转轨的市场,这种特殊的制度环境造成了地区之间发展的不平衡。因此,分析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机制效应,不能仅仅从股权结构人手,还必须探讨隐藏在股权结构背后更深层次的治理环境因素的影响。樊纲等(2003,2004,2006)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产品市场的发育、要素市场的发育、市场中介组织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等5个方面,对中国各个省级行政区域的市场化程度进行的比较分析表明,我国各地区之间的市场化进程存在显著差异。孙铮等人(2005)利用沪深A股上市公司1999~2003年的数据实证研究了市场化进程对债务期限结构的影响,结果表明:企业所在地区的市场化程度越高,企业长期借款占总借款的比重越低:反之亦然。在市场化水平低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要素市场发展水平都较低。而经济发展水平较低,致使地方政府财政实力较低,财政实力、要素市场的发育水平,都可能导致国有企业改制留下的“包袱”显得更严重,而这需要国有产权控制的公司通过更多的“现金输出”方式来解决(雷光勇,刘慧龙)。在公有产权背景下,相对于非国有控股公司,国有控股公司能够获得相对较多的长期贷款。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假设3: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市场化程度对公司债务期限结构选择的影响,最终控制人为国有产权的公司,比最终控制人为非国有产权的公司,要更为明显。

二、研究方法

(一)数据来源

本文利用北京大学经济研究中心的色诺芬数据库,选取了2003~2006年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所有上市公司作为初始样本,并进行了以下筛选程序:(1)剔除了含B股或H股的上市公司,因为这些公司面临境内外双重监管,与其他公司的监管环境不同;(2)剔除了金融保险业的上市公司,因为这些公司存在行业特殊性;(3)剔除了ST、PT的公司,因为ST、PT的公司存在较大的重组。会对债务期限结构的研究带来很多的异常值;(4)剔除数据缺失及财务异常的公司。

本文选取樊纲、王小鲁编制的市场化指数作为市场化进程的替代变量。由于樊纲、王小鲁的“中国市场化指数――各个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报告”截至目前已经报告到2005年,而各地区各年度的市场化指数不会发生较大变化,本文取前5年市场化进程数据的平均数作为2006年市场化进程的数据。

(二)变量定义与模型选择

1、被解释变量

对债务期限结构的度量有两种方法:一是加权平均债务期限,二是长期债务占总债务的比重。通常以一年以内(含一年)作为划分短期和长期债务融资的时间界限,短期债务融资包括银行短期借款、商业信用以及一年以内到期的短期负债,一年以上的长期负债为长期债务融资。鉴于数据的可获得性,我们把偿

还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债务定义为长期债务,定义债务期限结构(DM)=长期债务/总债务。

2、解释变量及控制变量定义

本文选取股权制衡度、终级控制人产权性质和市场化指数做为解释变量。为了详细检验本文提出的研究假设,本文参考了肖作平及国内其他相关文献,对其他可能影响公司债务期限结构的因素加以控制。在不同的年度,宏观经济发展水平是不一样的,对企业的债务期限也会产生影响。为了控制宏观经济因素的影响,本文引入年度虚拟变量,预计企业的债务期限带有一定的年度特征。不同行业的经营特点不同,在现金流特征、受管制的程度、收益稳定性以及税率等方面都有不同。因此,预计企业的债务期限将带有一定的行业特征,并且从多个行业中选取样本,也可以避免造成单一行业中由于行业管制等绝对因素对回归模型的干扰。同时,为控制共线性问题,本文没有设置制造业行业虚拟变量。

3、模型建立

根据前面的理论分析和研究假设,计量模型可以表示为:

DM=α+β1BAIANCE+β2ULTICTROL+β3MAR+β4SIZE+β5M+β6M/B+β7FCF+β8ETR+β9PIE+β10Industry+β11Year+ε (模型一)

DM=α+β1MAR+β2SIZE+β3M+β4M/B+β5CF+β6ETR+β4P/E+β8Industry+β9Year+ε (模型二)

三、统计结果及其分析

(一)变量描述性统计结果及其分析

表3与表4分别是全样本、国有产权控制子样本与非国有产权控制子样本变量描述性统计结果。从上述描述性统计结果中,可以粗略地看出:(1)债务期限结构的均值为0.1609,说明我国上市公司以短期债务为主:国有产权控制的公司占总样本的多数;地区市场化程度变量平均值为7.0459,这说明我国地区市场化进程水平程度已超过平均水平,最大值为10.41,最小值为0.79,标准差为1.9181。各地区发展还不太平衡。(2)国有产权控制的公司债务期限结构均值(0.1754)高于最终控制人为非国有产权的公司债务期限结构均值(0.1252),表明终极控制人为国有产权的上市公司可能具有相对较高的长期债务水平。(3)非国有产权控制公司子样本所处地区的市场化程度平均来说要明显高于国有产权控制公司子样本,具体表现为,前者MAR均值7.3858明显大于后者的均值6.9074,表明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地区,非国有产权控制的公司数量与控制程度可能相对较高。

(二)全部样本及子样本回归

表5左侧是全样本的回归结果,股权制衡度以1%的显著性与债务期限结构正相关,这与假设1相符,说明其他大股东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控股股东的掠夺行为,因而不必依靠短期债务来约束第一大股东。终级控制人产权性质与债务期限结构正相关,说明在公有产权背景下,政府对有国有背景的企业提供更多的长期贷款,这与子样本描述性结果一致,然而其回归结果不显著,这可能是因为:一是近几年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化改革,原来国有商业银行受制于政府的局面有所改变,银行不再盲目向国有企业提供长期贷款,企业的信贷软约束问题有所缓解。二是国家做为股东的监督约束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进而造成管理者的内部控制和道德风险,导致公司治理的残缺,因此,小股东与债权人要求增加短期负债来抑制控制股东的掠夺行为,而政府又可以提供更多的长期贷款,终极控制人为国有产权的上市公司面临着两方面的权衡问题,实证结果证明后一种影响更加明显。

市场化指数MAR是综合了五大指数而得出的总指数,在理论上更能代表市场化进程,在全样本中,市场化指数与债务期限结构显著负相关,这与孙铮等人(2005)的研究结论一致。AdjR2在两个子样本中,国有控制的子样本高于非国有控制的子样本,说明在国有控制的子样本中,此模型更能说明问题,在非国有控制的上市公司中可能还存在其他影响债务期限结构的影响因素。在国有控制的样本中,MAR以1%的水平显著,而在非国有控制的子样本中,即使在10%的水平下。MAR也不显著。从市场化指数回归系数的显著性水平程度、回归系数绝对值大小、市场化指数对回归拟合度的贡献方面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在国有产权控制样本中,上述指标均明显高于非国有产权控制样本时的情况,这与假设3相符,说明市场化程度对公司债务期限结构选择的影响,最终控制人为国有产权的公司,比最终控制人为非国有产权的公司,要更为明显。

我们对模型进行了序列相关性和多重共线性的诊断,经验认为,DW值约等于2,方差膨胀因子(VIF)小于10,则模型不存在序列相关性和多重共线性。从表5可以看出,本研究结果中各变量的方差膨胀因子比较小,说明进入模型的各变量之间基本不存在多重共线性,DW值也处于2附近,因此不存在序列相关性问题。

四、研究结果及讨论

本文实证研究了股权制衡以及终级控制人对债务期限结构的影响,最终发现:(1)当其他大股东持股比例增加导致股权制衡度提高时,债务期限结构也会提高。(2)终极控制人为国有产权的上市公司具有相对较高的长期债务水平但结果不是很显著。(3)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市场化程度对公司债务期限结构选择的影响,最终控制人为国有产权的公司,比最终控制人为非国有产权的公司,要更为明显。

本文不仅从股权结构方面研究了债务期限结构。而且关注了隐藏在股权结构背后更重要、更基本的因素,即公司所处的治理环境对债务期限结构的影响。只有在外部治理环境和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相互作用的前提下。才能从根本上缓解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利益冲突,从而促进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提升公司业绩。本文结论的有效性还要依赖于市场化指数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并且2006年的市场化指数利用了前五年指数的平均数,可能存在一些误差,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检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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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极控制权范文第5篇

[关键词]民用航空;空中管制;安全危机;策略

中图分类号:V3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5-0381-01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民用航空也得到了飞速发展。

这对我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提出新的挑战和要求。由于航空的高风险性和国际性特点,决定了民航也是一个对内外部环境变化高度敏感行业,极易受到突发性危机事件影响和冲击。本文以安全危机管理为研究对象,从我国国情出发研究我国在空中交通管制中安全危机管理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提出对应的管理策略,确保民用航空飞行安全。

1 影响到民用航空空中管理安全的一些因素

有很多的因素都会影响到空中交通管制,因为空中交通管制行业具有较高的风险,并且有着较广的风险来源,一方面是员工操作的遵章守纪程度,另一种是组织设置防护机制的有效程度。主要安全因素指的是最可能导致发生事故的原因,也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最大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1 人为因素

人为因素指的是操作人员在进行空中交通管制过程中因为自己的操作所导致的事故,操作人员既包括机组人员,又包括空中交通指挥人员、地面机务维修人员等等。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可能是出现了错误的操作、没有协调的配合以及进行了错误的指挥,或者没有合理的设置工作流程等等,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是因为操作人员非常的疲劳,或者是情绪出现了起伏,还有可能是自身的专业水平不足等等。现代飞机从原始的一杆两舵走向了智能化,从而对现代飞行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研究表明,在人的因素中,飞行人员的心理因素所造成的飞行事故又占相当的比例。因此,探讨飞行员的心理品质对飞行安全的影响,有助于提高飞行员的心理素质,从而避免不安全飞行事故的发生。

1.2 环境因素

航运路线的结构,以及民用航空机场的布局以及空中交通的繁忙程度,都是重要的影响因素。

1.3 飞机性能因素

飞机性能因素指的是可能有一些质量问题存在机的某些部件方面;据相关的调查研究发现,人们认为空中交通管制的第二大安全因素就是飞行机组因素,也就是配合ATC的情况,仅次于人为因素,因此就需要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

1.4 客观天气因素

如果天气十分的恶劣,比如雷电、冰雹等等,那么就很可能导致出现飞机机械故障等问题,还会对通信导航产生重要的影响。在天气恶劣的环境中,如果飞行人员不能够准确的做出决定,就很可能导致飞机事故的发生。五是其他因素,比如恐怖袭击、撞鸟以及暴力事故等等,都会在很大程度上威胁到航空安全。

1.5 旅客因素

现在,越来越多的事实告诉我们,手机等电子设备使用中发出的信号可能干挠飞机的正常的信号传递,并使飞机处于错误操作状态,严重影响飞行安全,这是付出血的代价换来的经验教训。请严格遵守飞行过程中禁止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的规定

2 安全危机事件的阶段划分

2.l 情况不明阶段

是指航空器的安全受到影响,情况不明或空地不能沟通联络等一情形,包括飞机超过预计飞越某一位置报告点时刻30分钟,没有收到任何报告,或空中交通管理制员从第一次与飞机联络起30分钟内没有再能取得联络;飞机最后报告的或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计算的预计到达目的地时刻30分钟内仍未到达。

2.2 告警阶段

告警阶段是指航空器的飞行能力受到损害,或超过预计降落时间五分钟仍没有降落等情形,包括:飞机紧急信号;对情况不明的飞机经过通讯搜寻30分钟后仍无消息;飞机已取得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着陆许可,超过预计着陆时间5分钟内尚未着陆,而同时失去通信联系;飞机有通航空公司安全危机管理研究信联络,但飞行能力受到损害,尚未导致迫降。

2.3 遇险阶段

遇险阶段是指航空器的飞行能力受到严重损害,只能追降,或者己经失事坠毁等情形,包括:飞机遇险信号;告警阶段之后,进一步扩大通讯搜寻1小时后,仍无该机的消息;飞机燃油己耗尽而又无着陆的消息;接到机长报告,决定选择场地迫降或飞机有迫降的可能时。

3 空中交通管制中的安全危机管理策略

3.1 树立安全意识

首先需要进行思想教育,让管制人员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改过去那种错误的工作习惯,保证管理工作的质量;管制人员需要从思想层面上来重视安全管理,然后通过一系列的方式,比如思想教育等等,来让公司的全体人员都认识到空中交通管制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对这份工作产生足够的重视,树立足够的安全意识;还需要进行危机管理意识,要想最大限度的降低甚至是消除事故所带来的影响和损失,就需要定期经常的采取一系列的活动,来为危机情景进行规划和决策,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同时,加大对员工的培训力度;通过实践研究表明,如果企业能够将危机管理落实下去,就可以增强员工的危机感,降低发生危机的次数,对发生的企业危机进行化解,降低风险所带来的影响和损失。

3.2 加强管制员工的培训

根据相关的资料调查表明,有70%以上的空运安全事故都是由人为因素所造成的,那么就需要对人为因素产生足够程度的重视,只有这样,才能够降低空运安全事故的发生几率。在人为因素方面,其中最直接中关键的就是管制员工,管制员工作为空运管理的主体,也是空运管理的具体实施者,就需要对管制员进行定期经常的培训,不仅需要提高空中交通管制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还需要增强交通管制人员的心理素质,同时,对于交通管制人员的空间形象和思维能力也有着较高的要求。具体来讲,在培训方面,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进行,一是管制人员预见安全技能的提升;二是避免出现安全问题的技能,三是提升解决问题的技能。

3.3 合理释放心理压力

现代人都有着十分大的心理压力,管制员因为从事的是非常特殊的工作,在长期的工作中,难免会积聚很大的心理压力。针对这个问题,空管公司就需要经常组织一些多样化的活动,鼓励空中管制员加入进来,让管制员将心理的想法大胆的在活动中说出来,不必拘泥于形式,也不必拘泥于对错,诉说的目的就在于保证心中无所留,无所牵挂。同时,还要鼓励管制员自己去寻找适合自己释放压力的方法,从而减小心理压力。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鼓励管制员大声的宣泄出来压抑在心里的苦恼,积极的与人沟通和交流,向朋友进行倾诉,获得别人的理解和支持;如果一个人有不良的情绪,却不能及时的宣泄出来,就会增大压力,对工作产生影响。二是鼓励管制员积极的参加一些活动,这样就可以将压力缓解掉。

4 结语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民用航空事业发展迅速,在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大量的空中交通安全事故,严重威胁到了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社会的和谐发展也有着一定的影响,因此,就需要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在民航领域方面,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安全管理涉及十分广泛和复杂,有很多的因素都会影响到飞机的安全。

参考文献

[1] 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民航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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