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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增值税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增值税制度1954年产生于法国。当时在法国全国成功地推行之后,对世界经济产生了重大影响。逐步发展和进一步完善的先进的增值税,在随后的几十年里在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风靡一时。70年代后期,增值税在亚洲国家得到了推行,并在发展中形成了一套制度。截止2001年底,全世界已有135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增值税。由此看出,增值税作为一个国际性的实用税种是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产生的。我国的增值税制度是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进行确立和发展起来的。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对国营企业的利润实行统收统支,根本谈不上增值税的征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我国原有的单一的工商税制已不适应新形势,影响了税收作用的发挥。因此,1979年开始对税制进行了改革和调整,适当恢复了一些税种,增加了一些新税种,于1979年引进了增值税。经过试点和广泛征求意见,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正式建立增值税制度。此时的增值税还不是西方国家盛行的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只是有中国特色的适应当时经济发展需要的‘表面化的增值税’。它突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统收统支的分配格局,基本上适应了十年来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但是,它仍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特别是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其中存在一个较严重的问题是:增值额的确定依赖于财务会计制度,造成税基确定上的刚性不足,致使税基严重受到侵蚀,破坏了增值税法的严肃性和独立性。因此,为强化税收管理,严格依法治税,努力增加税收刚性,充分发挥增值税在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组织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中的作用,1987年本着统一和简化的原则,逐步完善了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由财政部了《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1993年底我国进行了规模宏大的税制改革,以增值税改革为核心,旨在建立新的规范化的流转税制格局。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134号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为规范专用发票的管理,1993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自199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1994年建立的增值税基本上是按照国际惯例建立起来的规范化的增值税。遵循了普遍征收的原则,中性的原则,简化的原则。征税地点由原来的在极少数地区试点,进展到了全国。征税范围由原来的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二行业‘及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三大件’扩展到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口四环节及劳务活动中的加工和修理修配。税率设置也趋向合理,只设17%和13%两档税率,除个别情况外,均适用基本税率,为今后增值税制改革向单一税率过渡奠定了基础,先进合理的中性税收的特点保证了市场对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新税法的一个主要目标是建立独立的计税规范标准,改变税法从属于企业财务制度的习惯作法,统一规范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税法还明确规定,增值税计税销售额的计算,以税法规定的全部流转额的标准和范围为准,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中计算计税销售额与税收法规有抵触的,应以税法为准。这样,就可把应纳税额的确定办法独立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之外,使我国的企业增值税与国际惯例接轨,使之逐步成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真正意义的增值税。以适应加入wto后我国增值税制与wto成员国税则协调一致。但是,由于具体条件的限制,建立一套完善规范的、与财务会计制度完全分离的增值税制,不论在设计上还是在具体操作上,都还有一定的实际困难,计税依据的确定还不能完全脱离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二、我国增值税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增值税会计需要在它所依据的两个尺度——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及增值税法相对完善的前提下建立和发展。“两则”和新税法已提供了这样的条件,然而,无论是“两则”还是新税法都有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增值税的政策改革,既要考虑我国国情,又要贯彻落实国际惯例。同时还要考虑可操作性。财务报告真实而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变动及现金收支等情况,是为相关的投资者、债权人等进行决策提供的可靠依据。而应交增值税报表又是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改革和完善增值税制度势在必行。
下面从两个基本点来谈一下增值税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1979--1994年税制大调整以前增值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是征税范围窄,当时仅限于生产环节的部分产品。1979--1983年增值
税征税范围仅限于机器机械两大行业和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三大产品。1984年只限于在生产环节的12项工业产品征税。1986--1988年征税范围扩大到对31大类产品实行增值税。由于改革力度不够,时机不成熟,直到1994年税制大调整前,有相当数量的产品如酒类、化工类、烟草仍未实行增值税。1987年增值税的改革本着统一和简化的原则,逐步完善了增值税的计税方法,财政部于1987年颁发了《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在实际中得到了有效地贯彻实施。
第二是增值税征收模式方面的问题。1984年10月,第二步利改税将工商税改革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率设计上比较落后,仍沿用产品税的模式,采用在生产环节与产品税并立且不交叉征收的税制结构,导致税率档次多,调节功能层次不清,使增值税丧失了应该很好的发挥作用的中性税种的特征。
第三是增值税的类型方面的问题。根据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增值税以扣除项目中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为标志,将增值税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不利于鼓励投资,可以保证财政收入。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采用的一种形式。
收入型增值税是一种理论上可行的增殖税,由于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是以计提折旧的方式分期转入产品价值的,转入部分没有合法的外购凭证,而增值税是采用的是税款凭票抵扣法,导致不能扣税,限制了这种方法的广泛使用。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会减少财政收入,最适合凭发票扣税,利于纳税人操作,方便税务机关管理,是当前国际上最先进、最流行、最能体现增值税制度优越性的一种类型,也是西方发达国家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等推崇的方法,有利于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也是我国入世后增值税制发展的方向。也有利于电子扣税办法的执行。
第四,扣除项目不全面。原增值税采取列举税目扣税的办法,虽扣除了主要流动资产项目,但任没有包括外购固定资产等项目。
2、1994年至2001年增值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征税范围仍然偏窄。国际上规范化的增值税范围为:所有货物销售、生产性加工进口、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安装业、劳务服务业等。从当前国际增值税发展趋势看,增值税制度越规范,征税范围越宽,覆盖率越大,就越能保证增值税机制的良好运转,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能逐步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实现公平税负;有利于提高增值税管理的效率。而我国现行税制范围窄,与发达国家相比之下,相差甚远,直接导致增殖税销售货物与营业税应税劳务抵扣链条的中断,削弱了增值税的环环相扣的制约作用。不利于公平竞争。
第二,税率设计仍然偏高。根据有关方面资料,目前国际上征收增值税的国家的税率大体在8%--20%之间,将我国目前生产型增值税17%的税率换算为消费型增值税税率在24%,说明我国税率仍很高。并且税率也不统一。
第三,税款抵扣方面问题严重。一是扣税不彻底。导致扣税操作不规范,抵扣环节中断,造成重复征税,固定资产资产税款不能抵扣,增大了出口产品成本,削弱了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限制了对外贸易企业的发展。影响了海关征税,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二是,农产品扣税率较低。根据增值税条例第八条,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税率计算。制约了农业企业和加工业的发展。第三,抵扣时间不合理。税法规定,工业性企业购进货物入库后,商业企业购进货物付款后,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抵扣。理论上不合理,实践中不可行,征税机关难以操作。第四,抵扣凭证不规范。现行制度规定,法定扣税凭证为单证齐全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但实际上有例外,废旧物资收购凭证(10%)、运费发票(7%)等符合条件的可抵扣。直接导致了虚开、虚扣、偷税问题严重,既不利于守法纳税企业,又加大了税务机关征管的难度。
第四,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太乱。既有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临时性减免,又有针对出口企业的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环节太多,手续繁杂,漏洞太大。
第五,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依据不合理。现标准是:工业100万元,商业180万元。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不同,使许多纳税人无法达到上述标准,难以实现凭票扣税的规范化办法。据报道,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沂源县、高青县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工商业户不足增值时户的15%。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限制了它与一般纳税人的商业往来,不利于增值税收政策的连续性。
第六,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不能抵扣,进口货物的税额不能抵扣,规定不合理。
第七,不完善的价外税很难推动增值税的规范化管理。
从发展趋势看,我国税法的改革正朝着规范化的方向进行,实行先进的消费型增值税是客观必然的。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对增值税的改革,已基本走上了国际化的道路。
三、完善我国增值税改革的措施
第一,进一步通过研讨会、报刊杂志等多种途径广泛开展增值税会计学术活动,进一步研讨与国际惯例基本协调且具有中国特色的增值税改革发展思路。鼓励纳税人、会计部门、税务部门、海关、大专院校等共同探讨增值税改革的发展方向,使其符合国情、易于操作。
第二,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促进增值税的规范化管理。
第三,参照国际惯例,适当降低税率,实行单一税率,优化税率税目结构。
第四,进一步扩大扣税范围,提高农产品抵扣幅度,规范扣税时间和扣税凭证。
第五,改革增值税优惠政策,促进公平竞争。
第六,科学合理的规定两类纳税人的划分标准。力求切实可行。
第七,制订措施,施行完全可行的价外税制度。
第八,实行彻底的与国际统一的先进的“消费型增值税“。
第九,重视增值税的合理纳税策划,实行先进的审计企业偷逃增值税的方法,强化增值税征管;严格税务执法工作,制定缜密合理的税控政策,加强反偷、逃、骗税工作。在实践中审计企业偷逃增值税的可行方法有:
1、账簿封锁法,是指将被审单位的全部账簿实行预先封锁,再根据需要逐一取出审查的方法。该方法是针对企业惯以设置真假两套账偷税而研究设计和使用的。对设置真伪两套账的单位,如果我们还沿用传统的“要账”方式,想查什么账向会计索要什么账,那么只能就他编造的专门应付你的那一套
“外部账”情况审查,最终也查不出什么结果,这恰好上了企业的当。现在,我们采取比较讲究审查策略的“账簿封锁法”在实施审查前先把装存已用、在用和未用会计资料的档案柜、办公桌抽屉等全部加贴“封条”待查;然后再分步逐本逐册地取出详审细查。这样,就能让被查人隐瞒无隙,辩解无益,所有隐瞒收入的涉税问题便可查个水落石出。
2、成本分析和推算技术,是指审查人员有理由认为企业的材料消耗或销售收入不实时,可以根据会计相关成本资料,沿正反两个方面逐步分析各指标构成要素和推算其涉税业务的应发生额,再与企业实际发生额相对照,以求得发现疑点,取得证据的专业技术方法。如审查期企业材料消耗明显高于历史水平,由此而导致材料财入的批次、频率和额度相应增加,进项税额偏高。这时,就可以在了解企业的工艺配方、材料市场价格等因素不变的前提下,审查企业生产成本计算表中的材料消耗的结构和数额,并逐笔审阅材料明细账的贷方发生数额,必要时还应该对材料库存予以盘点,以查明用于非应税项目的材料放出方向及其数额,最后证实企业有改变用途、变卖材料、以物易物等发出而挤入成本又未转出进项税额,或有通过虚列生产消耗达到增加购进多扣进项税额目的的偷税事实。
3、发票对号法,是指在利用“顺差法”审阅企业原始凭证时,对本企业已经开出并入账的“记账联”号码与“存根”号码相核对的技术手段。该方法应用简便,对审查企业隐藏发票偷税会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检查时,应首先将直接牵联增值税的《工商业统一发货票》和《增值税专用发货票》,无论数
额多寡,一律将票号顺次记录下来,经过整理后,看先后是否连号。如果有断号,经核查“存根”又没有“误填作废”,则表明企业有“压票”或隐匿发票的偷税事实。
4、跟踪追查法,即在审查甲方的涉税购销业务结束后,按照甲方业务中存在的乙方向其书立的或其书立给乙方的凭据为线索,直接跟踪到乙方追查,以考证双方同笔业务一致性和取得延伸审查效果的方法。比如我们审查某农药厂时,发现该厂1999年先后9次从本地一化工厂购进材料共191.87万元,9张增值税发票共注明税额326179元;到第二个月我们审查该化工厂销售业务时,便拿出审查农药厂时掌握的材料,结果发现有一笔发票开出发票数额28.36万元(含税)的票据没有进账反映销售,另有一张增值税发票比开给农药厂的金额285744.12万元少了235294.12元,减少税额正好4万元。从而证实了该化工厂有不上账和开“大头小尾”发票偷增值税的事实。
5、网络检索法
伴随信息高速公路的诞生,我国经济管理已进入计算机网络时代。税务审计机构应该跟上社会发展步伐,增加计算机设备和网络投资,做到与全国各地的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联网。实施税务审计时,就可以在网面上迅速地检索出被审单位接受或开给异地特别是偏远地区单位的发票的真伪性和填写内容
的准确性、数额真实性等,从而增强对开假发票、大头小尾发票、空头发票等的辩别和鉴定能力,提高审查的效率。
6、重点抽查询问法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资源税改革;煤炭企业转型发展;安全发展;低碳经济之路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我国的一些税种已不能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和需要。为此,国家对一些税种进行了试点改革,比如增值税的转型和资源税的改革。
一、增值税转型
所谓增值税转型,就是将中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在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税制下,企业所购买的固定资产所包含的增值税税金,不允许税前扣除;在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则意味着这部分税金可以在税前抵扣。世界上采用增值税税制的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因为它有利于企业进行设备更新改造,因而颇受企业的欢迎。
2008年我国继续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研究制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方案。实行增值税转型其实是给企业减负,导向上是鼓励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有利于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从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升级和提高国内产品竞争力。
(一)生产型增值税的主要弊端
在新的形势下,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也越发明显:
1.不利于降低投资税负,影响经济增长
生产型增值税17%的税率相当于消费型增值税23%税率的负担水平,对扩大投资带来不利影响。
2.不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
生产型增值税加重了企业机器设备购置成本,抑制了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积极性,特别不利于基础产业和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发展。
3.不利于提高国内产品的竞争力
生产型增值税导致对进口产品征税不足、对出口产品退税不足,既不利于国内产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也不利于扩大进口替代产品的生产。
4.不利于税收管理成本的降低
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企业必须将可抵扣的购进货物、劳务与不可抵扣的购进货物、劳务分开,使计算变得复杂,也增加了税务机关审查的工作量,既提高了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也提高了纳税人的奉行成本。
(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好处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至少将产生三个方面的积极效应。
第一,从经济的角度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鼓励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有利于提高我国产品的竞争力。
第二,从财政的角度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虽然在短期内将导致税基的减少,对财政收入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公平内外资企业和国内外产品的税收负担,有利于税制的优化;从长远看,由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将刺激投资,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对经济的增长将起到重要的拉动作用,财政收入总量也会随之逐渐增长。
第三,从管理的角度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将使非抵扣项目大为减少,征收和缴纳将变得相对简便易行,从而有助于减少偷逃税行为的发生,有利于降低税收管理成本,提高征收管理的效率。
(三)两者变化对煤炭企业的影响
增值税转型主要表现在增值税税基的缩减,其核心内容是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涉及的进项税金可以在销项税金中扣除。
比如,B公司当月购买的100万元货款中,有50万元是购材料款,50万元是购设备款,共发生进项税额17万元,当月发生的销项税额有50万元。在国家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情况下,B公司在销项税中只能抵扣“50万元材料款的进项税额”(假设以前月份无未抵扣税额),所以当月应向国家上缴41.5万元的增值税。
在国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情况下,B公司所购的“50万元设备款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所以最终应向国家交纳增值税33万元。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增值税转型后给B公司节约了8.5万元的增值税,增加了8.5万元的利润,同时国家财政也减少了8.5万元的收入。可见,增值税的转型对固定资产投资比例大的企业利好更大,增值税的出台刺激了企业购买、更新生产设备,促进产业的升级。
目前我国煤炭企业大部分还处于粗放型模式,国家、集体、个人煤矿并存,多、小、散、乱和参差不齐是煤炭生产的特点。以山西省为例,煤炭工业粗放模式的长期延续,已使山西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实行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加快矿井技术改造升级步伐势在必行。在这方面山西已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增值税的改革使煤炭企业在重组整合的过程中,因技术改造购进设备发生的税金成本较改革前大为减少,大大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为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助了一臂之力。
二、资源税改革
所谓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据了解,现行资源税条例为1994年出台,实行定额征收,税款征收不受产品价格、成本和利润变化的影响。资源税税率较低,煤炭资源税税额幅度为0.3元—5元/吨。
目前,我国资源税的办法比较落后,体现不了资源本身的价格和价值,远远没有达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目的,也不利于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为了更好地节能减排,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对资源税征收办法进行改革势在必行。
(一)资源税改革的内容
从业内人士的共识看,改革的焦点有三个方面:一是资源税征收方式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二是提高资源税率;三是扩大资源征收范围。
1.源税征收方式从“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对资源税征收方式的转变,许多专家表示,对价格波动大的原油、天然气和煤炭实行从价计征。因为从价计征方式更能体现企业利用资源应该付出的环境成本,提高了资源产品的价格,有利于完善资源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一定程度上限制对资源的过度使用和浪费,同时也能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迫使企业转变生产方式加快技术进步、迫使社会加快经济结构转型的同时,也将促使百姓节电、节气、节油、节水,主动适应低碳生活。
以煤炭为例,煤炭行业的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每吨税额为3.2元到4元,换算成从价征收方式,税负不足1%。而根据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报告中建议,资源税改为“从价定率”征收后,具体税率应为销售价格的5%到15%,看来,资源税改革,只改变征收方式是远远不够的,还要提高征收税率。
2.提高资源税率
我国资源税收的太少,这也是造成目前资源利用率不高,资源浪费的一个重要原因。煤炭作为不可再生资源,不能无限量开采,对煤炭征收资源税是历史趋势。以后资源税征收标准将会越来越高,资源价格也会越来越贵。据行业分析师表示,提高资源税率后,煤炭资源税将从1%上调到3%,如果煤炭资源税上调到3%,煤炭利润将减少10%。
现在每吨煤炭的价格大约是450元/吨,利润大概是50元,由于是从价计征,每吨煤炭将多承担约10元的资源税,短期内对煤炭企业是一个负面影响,煤炭企业利润约减少15%。
(二)资源税改革对煤炭企业的影响
事实上,资源税改革的主要目的是要矫正资源价值被严重低估的现状,扭转资源开采的负外部性,加大资源税对经济的调控力度,引导经济发展由以“两高一低”为特征的粗放型方式调整到“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的节约型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上来。
煤炭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在中国的能源结构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由于长时间的粗放经营,使煤炭企业只求利益而使煤炭资源遭到极大的浪费,资源税改革将使煤炭企业逐渐改变这一现状。改革后,煤炭资源价格的上调,将传导到下游产品,可能导致CPI上行压力进一步加大。此外,如果煤炭价格上涨,必将加大煤电联动的压力。据介绍,目前电力价格和煤炭成本缺口已在10%左右,资源税出台之后,将进一步加大这个缺口。短期内煤炭企业受到一定的影响。
看来,此次资源税改革对资源、能源消耗大户和污染大户,其影响无疑将是剧烈的,因为按照从价计征,其资源税可能比原来按照从量计征高出很多,如果这些企业仍然以粗放式生产经营,那么将付出较大代价,这有助于推动企业更加积极地实施技术创新、节能减排,也将有利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可以实现通过提高税负成本限制企业对资源的过度使用。
不过,笔者认为,对资源税改革,在改为从价计征的同时,可以考虑部分保留从量计征。有资料显示,中国矿产资源浪费严重,总回收率和共伴生矿综合利用率分别只有30%和35%左右,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个百分点。就拿煤炭行业来说,我国一些煤炭企业在进行开采时,往往只开采最精华的部分,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如果保留一部分从量因素,对一些矿山开采企业征税时,即按照矿山的探明储量进行征税,以确保矿产资源得到充分开采。
三、税制改革下煤炭企业的发展方向
(一)进行煤炭企业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实现煤炭的安全、集约、高效发展,推动煤炭产业的现代化
目前我国煤炭行业正处于改制阶段,2009年,以山西省为试点开始重点推进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工作。坚持上大、改中、关小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坚持发挥省内外国有大型煤炭企业的作用与发挥民营骨干企业作用相结合,健康有序推进整合重组工作,通过一年的努力,“多小散乱”的产业格局发生了根本转变。2010年,开始巩固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成果,加快对保留矿井的技术改造升级步伐,用先进装备、技术、工艺武装矿井,大力推进高标准现代化矿井建设,实现煤炭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信息化。目前已形成了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国有民营并存的大格局,产业的集中度和产业的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
在改制过程中,企业需要增添大量的机器设备,增值税改制以前,由于购买设备发生的进项税额不能予以抵扣,将会给企业增加一些成本,使企业的利润受到很大的影响,增值税改制后,这些影响将会减小。这样,有利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和集约化经营,使企业在推进发展方式的转变和结构优化升级的过程中减轻负担,轻装上阵。
资源税的改革虽然使煤炭企业税款较以前有所增加,暂时给企业增加了负担,但随着企业发展方式的转变、产能的扩大,企业利润会大幅增加,和企业改制、资源税改制前相比,企业因资源税改制而影响利润的部分是很小很小的。所以,推进企业兼并资源整合,实现煤炭企业现代化是煤炭企业的必经之路。
(二)保障煤炭企业安全发展,提升整体行业素质
目前,我国的煤炭行业,在硬件上,机械化与半机械化及人工开采相混杂,井下的人口密度过大,而且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企业的管理人员,特别是基层管理人员,大多是从职工中提的,他们只有厚实的工作经验,没有科学的管理水平。在管理过程中,很难与职工进行心灵的沟通,只顾强硬的命令。而西方国家煤炭行业的自动化程度较高,从事其工作的人员相对较少,一些发达国家机械化程度高的,井下几乎无人作业,一切都是编好的程序在劳动,这就避免了许多人为因素酿成的事故。
所以,在我国进行税制改革的过程中,煤炭企业应趋利避害,抓住有利条件,进行设备投资,努力提高煤炭企业的机械化开采水平,提高整体人员素质,特别是培养专业管理人员。一个好的管理层,是善于同每一个职工沟通而不排挤他人的,因为在企业的每一个人都是安全生产中的重要砝码,他的思想波动很可能使整个安全的天平倾斜,酿成本不应该出现的事故。避免了事故,即为企业创造了效益,为社会创造了效益。
(三)寻求绿色低碳经济之路
煤炭企业发展绿色低碳经济,具体讲,就是开发资源而不破坏资源,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依托资源而不依赖资源,通过结构调整、产业链接,让经济发展更健康;利用资源而不浪费资源,善于放大资源价值,想方设法吃干榨净。这样,既可减少治污成本,又可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获得的是双倍财富。
煤炭企业是产能大户,也是耗能大户。从另一个角度看,耗能越大,挖掘低碳经济的潜力也就越大。为了低碳,企业可能要增加不少成本,但从长远看却为自身提供了链条延伸、产业培育的空间。
对循环经济进一步优化、提升,是发展低碳经济的主要途径。比如以矸换煤,通过对采空区充填矸石,减少排放和污染,解决地表沉降,实现绿色开采;提高资源回收率,延长矿井服务年限。下过煤矿的人都知道,井下水很多。中国矿井水每年总排放量在40亿吨以上,平均再利用率却不到20%。新矿集团实施分级处理、分质供水,大量应用于再生产过程,以及防尘、绿化、民用、地源热泵利用等,每年可减少近3000万吨的新鲜水使用量,从而节约了大量的能源。
在开源节流的基础上,把实现盈利作为首要目标。在低碳经济环境下,煤炭企业应以实现盈利作为经营的首要目标,更加注重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注重技术创新、完善营销手段和管理模式,整合自身资源,加快市场开拓,积极推进企业产品结构调整升级,以此降低煤炭生产成本,实现企业盈利能力质的飞跃。
在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指导下,向可持续方向发展。煤炭企业应当转变增长思路,放弃传统的生产方式,积极发展新技术,力争将煤炭生产变为“绿色”生产,促进我国能源结构的进一步优化。
【参考文献】
增值税是我国的一个大税种。近几年来,随着依法治税的不断加快,增值税的改革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在税制和管理的科学化与国际化方面有了重大突破。但我国现行增值税与理想的增值税还有很大差别,增值税的优越性还不能充分的发挥,尚存在诸多问题和弊端亟待解决,因此,加强税制改革,完善其征收管理势在必行。
一、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1、征收范围过窄
我国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出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计征增值税。由此可以看出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只集中在工业生产和商业流通两个环节,没有延伸到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和其他第三产业。从课征的对象来看主要是动产和劳务,没有涉及到不动产。其弊端主要表现在:1)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内在制约机制不能充分有效的发挥,与工业和商业十分密切的交通运输业和建筑安装等领域,仍继续征收营业税,致使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内在制约机制的作用明显削弱,增值税的优越性难以发挥。2)增值税主体税种的地位受到威胁。增值税是我国主要税种之一,在整个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很大,是国家建设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但税制改革以来增值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明显下降。3)政策界限难以区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活动行为日趋复杂,增值税和营业税对有些行为征收的政策界限难以准确的划分,如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销售行为等。
2、税款抵扣不实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是购进扣税法,在抵扣方面存在着少扣和多扣两种现象并存的状况。税款抵扣不实主要表现在:!增值税存在多档税率,1、征收率和抵扣率$如果购销环节税率不一,就会导致增值税多扣和少扣,抵扣不实。2、增值税两类纳税人在抵扣政策上不同,一般纳税人如果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和劳务,只能抵扣6%或4%,却必须按税法规定税率17%或13%计算纳税。3)其他抵扣凭证不够规范统一,也使得增值税税款抵扣不实。如交通运输业课征的营业税,税率为3%,按增值税原理,基本不属于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但目前我国不仅予以抵扣,而且抵扣率大大高于其税率。增值税税款抵扣不实,不仅违反了增值税原理,而且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弊端,这不利于扩大产品出口,不利于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增值税抵扣项目审核比较困难,不法分子用扣税差异,偷逃国家税收。
3、生产型增值税已成为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
随着我国经济的逐步发展,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逐渐显露。首先,在生产型增值税条件下重复征税问题未能彻底解决,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通过折旧的方式转移到创造的货物价值中,从而形成销项税额。因此企业的有机构成越高,重复征税的程度越深。其次,生产型增值税影响出口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各国产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进行竞争已成为惯例。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对外购的固定资产价款不予抵扣,导致我国的产品在进入国际市场时仍然含税,使得我国产品在与外国得到彻底抵扣税的同类进口产品竞争时处于不利的地位。
4、管理手段落后,信息收集、传递不到位
目前,我国增值税主要还是靠手工管理,现代化程度还很低,其表现在:首先,增值税管理从登记、认定、申报、抵扣、稽核到查处等各环节基本还停留在手工阶段,虽然有些地区初步实现了增值税人机共管,但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工具的使用效率并不高,且计算机等管理工具覆盖面小,更未联成网络,形成合力。其次,纳税人的信息来自基层税务部门,经过筛选后再进入信息系统,导致传递落后、不全,上级难以掌握下级真实具体的情况,导致决策不到位。因此就严重影响了增值税在经济生活中作用的发挥。
二、改革完善我国增值税的几点措施
1、扩大征税范围
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只集中在工业生产和商业流通两方面,而其他领域特别是与工业和商业关系十分密切的交通运输业和建筑安装等领域,原征收营业税应改征收增值税。另外一些不动产也应开征增值税。这样有利于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内在制约机制得到充分的发挥;保证主体税种地位不受威胁,增值税税率高于营业税税率,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可以解决增值税与营业税在某些行为如混合销售与兼营销售行为界限划分不清的问题。
2、建立严密的征扣税机制
一是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延伸到目前仍在征收营业税的劳务服务领域,解决同一征管单位分征两种税种所带来的矛盾,避免因分征两种税导致增值税征扣机制中断,使增值税征、扣税机制失去完整性和连贯性的问题。二是将资本性货物统一纳入即征税又扣税的范围,从而解决了国内生产的资本性货物只征不扣,外国进口的资本性货物不征不扣两项政策不统一的矛盾。新晨
3、做好增值税转型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类型为“生产型”,随着经济的发展,其弊端日益显露。因此,我国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就应该逐步开始对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换。
4、建立增值税信息网,改进防伪税控系统
借鉴现代管理科学的信息论原理,大力推行计算机在增值税管理领域的应用,建立完备的征管运行信息网络。鉴于我国零星分散的纳税人较多,应用计算机管理的基础薄弱,可以考虑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始做起。由于一般纳税人具备用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并报税的条件,如果将涉税的信息录入终端设在基层税务所,税务机关就有条件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财务报表录入信息网,掌握企业的真实情况。此外,还要大力改进防伪税控系统,切实发挥增值税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朱江涛《我国现行增值税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关键词】金融服务业 税务制度 增值税改革 必要性 分析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和国内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金融服务行业逐渐形成为一个较为成熟的服务体系,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和税务制度也在不断改革适应金融服务行业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我国金融服务行业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也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各个省市地区都先后建立了不同区域类型的金融服务中心,并跟国际接轨。然而由于现行的税务负担过于繁重,尤其是金融服务行业营业税全额征收使得部分金融个体为逃避税负,进行无效益型的经营和扩张,这使得金融服务业无法完全发挥其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一、我国金融服务业税务现状
金融服务业,顾名思义就是指提供金融服务活动的行业。目前金融服务业主要包括银行服务、信托服务、证券服务以及保险服务等。按照我国金融服务业营业税的征收规定,通过提供应税劳务服务并获得一定的盈利的业务活动需要征收营业税,因此银行贷款、结算、信托服务、融资租赁以及金融商品转让等业务活动都要征收营业税。目前,我国金融服务业计征的营业税的平均税率高达5%,这比我国其他服务行业,如交通服务、邮电通讯服务等都要高出2%,也比服务行业的营业税的平均税率要高出1%以上。另外,由于金融服务业的财务会计核算标准和方法的不同,使得金融服务业的应缴税费的收入比实际收入的金额要高,尤其是银行业是按照权责发生制规定来缴纳营业税,这在无形中扩大了金融应税服务行业的应缴纳税额。按照现行的金融服务行业税收制度,造成了金融服务业营业税全额征收、金融服务业税负过高的现状。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我国金融服务行业也会因为税务问题逐渐偏向消极化方向发展,这对金融服务行业的茁壮成长极为不利。
二、我国金融服务业税务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金融服务业现行的税务制度对国内经济市场发展和金融服务体系都造成了很大的阻碍,也严重影响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目前金融服务业的增值税改革,只是对部分子行业进行改革,这不仅违背了增值税征收立法的普遍性和系统性,也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市场经济体制,从而给增值税抵扣的实施过程造成了中断和阻碍,使得税务部门对经济市场实施全面增值税改革的目标无法实现,不利于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第二,金融服务业实施的营业税全额征收按照我国税收范围及内容,就会出现营业税重复课税的现象,同时由于我国金融服务业无法利用增值税税务制度中的抵扣原则,也使得部分增值税税额重复征收。金融服务业采购产品的进项税和产品增值税的无法抵扣,销售产品到其他行业的营业税无法扣除的现象直接导致我国金融服务业外部的不同经济主体的税负出现差异,导致税负不公。此外,由于金融服务行业一直以来遵循利润高、税务高的原则来征收课税,这使得金融服务行业主体之间承担的税务差异化严重,从而导致金融服务内部税负不公现象。金融服务业内、外部税负不公直接影响了金融服务体系发展的失衡,不利于金融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协调。
第三,金融服务业无法利用营业税的退税制度和增值税的抵扣制度,给其造成了双层重复税务负担,对金融服务业的出口造成了极大的障碍,无法实现其出口零税率的经济目标,也不利于金融服务业的进一步国际化发展。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目前增值税还只是在生产制造流程征收,没有全面覆盖金融服务、旅游、电子等行业,这就使得国内经济市场的累退性较为严重。
三、金融服务业增值税改革的作用及影响
通过对我国金融服务业现行税务制度的分析,按照我国金融服务业财务会计核算的方法,对金融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存在着不利于其发展的因素,因此,对金融服务业进行增值税改革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的,而这对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来说也是必要的。
(一)金融服务业增值税改革有利于认清增值税本质
增值税就是对商品在流动过程中的销售和服务活动环节的征税,同时也要扣除经营者的生产进项税,简单来说就是产品在市场流通销售过程中不断增值,而增值税就是对销售的每个增值阶段其产品增值金额征税。由此可见,增值税就是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务,其最终税负是由消费者来承担的。而金融服务业提供的货币结算、转账、贷款、保险等等金融服务本质上也是一种生产销售行为,因此按照增值税标准,也要征收增值税。但是目前普遍认为金融服务业中产品流转的增值幅度无法衡量,尤其是一些具体的金融服务交易业务的增值难以量化。这种增值税额无法明确的状况,使得部分人认为金融服务行业因此无法计征增值税,这种想法无疑违背了增值税的本质。金融服务业增值税的改革则明确了其征收增值税的必要性。因此可见金融服务行业增值税改制不仅能够改善金融服务行业发展的瓶颈状况,还有利于加强市场对增值税本质的认识,从而便于增值税在金融服务行业的全面覆盖和实施。
(二)金融服务业增值税改革有利于减少其重复征税现象
如果按照目前金融服务业的税收制度,营业税无法进行抵扣,而对金融服务业计征增值税,则有利于改善金融服务业的流转额的重复征收现象,也使得金融服务业形成规范、完整的市场增值税体系。对于目前金融服务业中存在的重复征税的情况来看,金融服务企业为了减少或避免这一现象会尽量减少产品的流通,使得营业税额降低,但这种方法只能治标无法治本,长久坚持下去一定会对金融服务行业造成严重的损害。而对金融服务业征收增值税则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无论产品流通环节的多少,增值税税额都是一定的,只要服务商品流通并发生交易性质,就能够按照增值税征收规定对产品增值额度进行征收,这完善了整个市场增值税的系统化覆盖和扩围,有利于我国市场税务体系的早日健全。因此金融服务业增值税改革能够减少金融个体低效率的扩张行为,也有利于金融行业的高效发展。
(三)金融服务业增值税改革有利于规范市场服务体系
对于现在服务范围和服务体系日益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体系来说,实施营业税已经无法满足金融产品的细致化、专业化的服务需求,而采用增值税就可以把金融产品进行销售和服务的细致化拆分,这不仅有利于经济市场发挥宏观调控作用,有利于优化金融产品资源的配置、使得金融服务业能够实现税务和利润的平衡,也有利于市场服务活动和经营活动的规范化、科学化。同时金融服务业采用增值税的税务制度,能够消除金融服务行业的内、外部的税负不公现象,能够消减国内市场不同产业领域之间的矛盾,也有利于市场行业体系各个产业要素组合的和谐优化,从而使得国内市场经济产业结构的高质转型,并使得我国实力得到大幅提升。同时市场产业结构的调整也会进一步提高我国市场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助于缓解我国人才供需矛盾。
(四)金融服务业增值税改革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措施
我国金融市场保留营业税不仅使得增值税征收制度的全面化进程受损,还给金融服务业造成了过高的税务负担,使得部分金融个体为了规避营业税额进行无效扩张和经营,这不利于金融服务业的积极进取。我国增值税改革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利用其优越性来调节市场税务平衡,现在我国增值税的覆盖范围随着我国经济事业的兴盛而不断扩大,有力的推动了我国经济事业的发展,因此,可以说作为信息高度化的金融服务业而言,对其进行增值税改革是顺应我国金融服务业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手段。通过对我国金融服务行业的税务制度的分析,按照我国金融服务行业财务会计核算的方法,我国金融服务行业的营业税征收必定给金融行业带来不利,因此,对金融服务业的增值税改革对我国金融服务业乃至整体经济的发展是必要的。
四、结束语
由于金融服务业现行的税务制度使得金融服务业的税务负担过重,有着阻碍我国金融服务业健康发展的不利因素。因此为了改善这种状况,政府部门和相关税务机关针对金融服务业的税务制度进行改革,使得我国金融服务业税务制度革新、促进我国金融服务业积极健康地成长,有利于促进我国税务体系的良性发展,也有利于增值税改革在经济市场中全面实施的目标早日实现。
参考文献:
[1]杨默如.我国金融业改征增值税的现实意义、国际经验借鉴与政策建议[J].财贸经济,2010,(08).
[2]于虹霓,陈敬珍.浅析我国增值税税制改革的发展与完善[J].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1).
[3]李晶.商品税体系改革研究——实然性问题、实施步骤与约束性条件[J].财经问题研究,2011,(02).
【关键词】金融业增值税改革,困境,出路
一、金融业“营改增”理论支持
税收中性是指国家征税应以最小的社会代价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额外的损失或负担。税收中性思想最早由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提出,税收中性原则在 19 世纪末首次由英国新古典学派代表人物阿弗里德・马歇尔提出。他认为,政府征税应当尽量减少纳税人和社会的额外负担。额外负担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征税减少了纳税人的支出,如果纳税人经济利益的损失大于社会经济利益的增加,即产生了超额负担。二是征税提高了商品价格,对消费者来说是一种超额负担。在现实生活中,税收中性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只要政府征税,税收额外负担是不可避免的,但国家征税必须有一定的“量”和“度”。因此,本文所倡导的税收中性是指使征税效率趋于最优化,尽量减少税收对经济的干扰作用,降低因征税而使纳税人承担的额外负担,保持税收“中性”。
二、我国金融业营业税现状
1、我国金融业营业税税负重。银行作为我国金融业的主体,以其主要收入全额计征营业税,还要缴纳教育费附加3%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区档7%税率计算),综合税率在5.5%以上,同国际上大多数国家不征或免征间接税相比,我国营业税税率偏高。国内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的综合税率为3.3%。金融行业的综合税率比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的综合税率高出2.2%。重复征税问题也使得金融业税负偏重。
2.继续课征营业税制约现代金融服务业发展。经过几十年的经济建设,我国经济环境已发生翻天覆地变化,在全球化经济和欧美经济危机影响下,我国对服务性行业征收营业税、对有形产品征收增值税的税制框架已经对如今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阻碍性作用,这样的税制结构非常不完整,人为把有形产品与无形产品(服务业)割开,那么整个经济体的产业链就受了影响,必然使得某种产业税负高,其竞争力、发展能力等都受到严重影响。
三、金融业“营改增”特有困境分析
1、增值课税与金融套期的矛盾。严格的抵扣型增值税下,每个生产经营环节的增值额必须是确定的,纳税人方能据此出具发票或直接抵扣,否则抵扣链条会断裂,出现重复征税现象。但金融业本质特征是信用交易,具体体现为一切与信用货币相关的借贷行为,因此金融机构所提供的中介服务就是属于信用交易中带套期因素的经济活动。套期也可以称为是时间套利,而这几乎是所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获取利润的主要方式。价差收入成为了金融中介服务的最终价值,并且集合了资金提供者和货币需求者因享受金融中介服务而分别产生的价值。金融机构套期交易获利后的一个价差收入,不可能被拆分为两个具体的部分,因为无法确定货币供需双方对金融服务增值的贡献大小,导致增值税体系适用于金融服务的“无可奈何”。
2、税法滞后与金融创新的矛盾。“金融创新的税法诱因”理论认为,金融领域中的“经济人”深刻理解该税收负担将直接减少其金融交易的收益,这种“税痛感”无疑会促使他们积极寻找、自我研发新型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用以降低税负,以避税为目的发展起来的金融衍生工具日新月异,并以其经济上的合理性获得法律和政策的认可。然而,税收法定主义决定了国家必须经过立法程序才能确定一项交易行为的税收责任,这势必导致增值税税收立法的滞后。金融创新和税法滞后这对矛盾决定了增值税法也一时难以弥补新型金融产品及服务的税收漏洞。增值税法的成文性质决定了其稳定性,特别是在课税操作中,不同金融产品的行权日期或收益日期不同,其相应的收益确定时间或纳税期限在增值税法中也难以准确认定。因此增值税体系覆盖金融领域的尝试也变得异常艰难。
3、增值税税负的转嫁性与金融增值的隐蔽性。在税收实务中,增值税环环相扣式的征管方法虽然有效避免了重复征税,但作为价外税的增值税很容易在货物和劳务的流转环节层层转嫁,最终消费者成为真正的负税人。然而,增值税税负的转嫁特点在金融行业则表现得过于显著,以至于普遍招致金融消费者的消极抵制。这是因为金融行业可以以其天然优势,利用信息不对称故意隐瞒欺诈收益,巧妙转嫁成本和税负。再者,金融领域虚拟资本的过多存在使得金融产品和服务在各环节的增值额无法计算,或者过高成本的计算最终丧失税收收益。那么在虚拟资本的运动过程中,有价证券在资本市场不断地流通转让,频繁交易,被用于获取价差利润虚拟资本中因前后两个环节合力产生的剩余价值,显然无法在各环节中具体划分。
四、金融业增值税改革路径探索
我国金融业“营改增”既应与服务经济营业税制改革的整体推进结合起来,又应体现金融产业的特殊性,适应国内外金融业发展形势的新变化,既要与国际规则接轨,又要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逐步推进、稳步过渡的三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