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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大型建筑企业,投资主体,基础设施,PPP项目,角色分配
在进入21世纪后,中国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但基础设施短缺问题的凸显使得经济发展受到阻碍。对此,我国在基础建设方面采用了PPP模式,让企业有了与政府合作的契机,共同完成基础建设,如此不仅可以降低政府在基础建设方面的投入,同时也促进企业良好发展。然而,随着外企的参与及复杂市场经济环境的影响,使得我国企业参与基础设施PPP项目难度加大、风险加剧。对此,笔者以我国大型建筑企业为例,究其作为投资主体参与基础设施PPP项目中扮演的角色进行研究,希望可以协助我国大型建筑企业更好运行PPP项目,促进建筑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一、我国大型建筑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参与基础设施PPP项目的分析
(一)大型建筑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参与基础设施PPP项目的必要性
PPP模式已经成为新时代下各国政府面对极大基础设施需求和财政压力的两全选择,基础设施PPP项目必然会在日后持续发展。在此种机遇下,大型建筑企业应当把握此机遇,将单纯设施建设转移到投资者身份,参与基础设施PPP项目及基础设施建设上,如此可以扩大建筑企业的业务范围,促使建筑企业创造更多经济效益,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更好的发展。另外,大型建筑企业作为投资主体的身份参与基础设施PPP项目,可以培养建筑企业资本运作和融资能力,缩短企业与国际大型建筑企业之间的距离,为促进我国大型建筑企业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创造条件。
(二)大型建筑企业参与基础设施PPP项目面临的问题
大型建筑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参与基础设施PPP项目,需要解决与政府之间的问题、与其他参与投资者之间的问题。
1、与政府之间存在的问题。政府在基础设施PPP项目中扮演者非常重要的角色,对基础设施PPP项目的制定与实施有很大影响。所以,建筑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参与基础设施PPP项目的过程中,应当与政府协调,为科学合理的制定和落实基础设施PPP项目创造条件。但在政府未能合理履行自身的职责,使公共管理不健全、提出观点危害到企业利益、投资决策不科学等问题出现情况下,需要建筑企业采用适合的处理措施来解决,以维护自身的利益。
2、与其他参与者之间存在问题。基础设施PPP项目的参与者可以有多个企业或单位。因此,在政府提出基础设施PPP项目中,除了建筑企业之外,还可能有其他参与者。而在具体制定基础设施PPP项目中,因多种因素的影响,可能使建筑企业在市场选择、项目目标确定、项目期望、风险承担等方面上与其他参与者产生分歧,此时就需要建筑企业正视此种局面,合理解决各种问题或矛盾。
二、我国大型建筑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参与基础设施PPP项目的角色分配
大型建筑企业作为基础设施PPP项目的投资主体,基础设施PPP项目的制定及落实直接关系建筑企业的经济利益,因此建筑企业参与基础设施PPP项目,并在其制定和落实中扮演不同的角色,提出意见或对策,有利于PPP项目科学、合理的落实,创造更多经济效益。
(一)建筑企业在PPP项目前期承担的角色
1、组间项目时合作伙伴的选择。因为组间项目中合作伙伴的选择,对后续PPP项目能否良好的运营有一定的影响。为了使PPP项目良好的运营,在组间项目的合作伙伴选择的过程中,建筑企业应当参与组间联合体的决策、综合评价合作伙伴以及确定最佳备选合作伙伴,以选择适合的、最佳的合作伙伴。
2、投资者之间合作方式的选择。典型的PPP项目的制定与运营过程中,需要建立一个独立的、专门的商业机构,而这个商业机构是由投资者组成的,因此投资者之间应当选择适合的合作方式,如此才能够在彼此合作中,更好的规划制定和运用基础设施PPP项目。在选择投资者合作方式中,建筑企业应当根据自身投资方式及当前公共部门融资情况,提出适合的合作方式。
(二)建筑企业在PPP项目制定与运营中承担的角色
1、建筑企业在PPP项目制定中承担的角色。基础设施PPP项目建设中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融资资金的投入使用。为了可以降低投资风险,建筑企业应当在项目承包管理、分包管理中发挥作用,选择信誉好的承包商,并监督承包商的项目分包工作,确保项目各个方面的制定由适合单位负责。
2、建筑企业在PPP项目运营中承担的角色。基础设施PPP项目运营好坏直接关系投资者经济利润获得的高低。为了保障建筑企业的经济利润,建筑企业应当在PPP项目运营中参与PPP项目运营方式选择、PPP项目的试运营、PPP项目的优化调整,促使PPP项目运营良好,降低运营风险,创造更多经济效益。
结束语:我国大型建筑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在基础设施PPP项目制定与运营的过程中,应当扮演各种角色,参与基础设施PPP项目合作伙伴的选择、项目承包管理、项目运营方式选择、项目试运营等各个环节,以便项目可以良好的运营,创造更多经济效益,使建筑企业获得更多利润,促进我国大型建筑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石昕川.我国大型建筑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参与基础设计PPP项目的角色分配研究[D].重庆大学,2012.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原有的投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格局。但是,现行的投资体制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企业的投资决策权没有完全落实,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管的有效性需要增强。为此,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推动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培育规范的投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调控方式,完善调控手段;加快投资领域的立法进程;加强投资监管,维护规范的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四)扩大大型企业集团的投资决策权。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建设《目录》内的项目,可以按项目单独申报核准,也可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规划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规划中属于《目录》内的项目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须办理备案手续。企业集团要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规划执行和项目建设情况。
(五)鼓励社会投资。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逐步理顺公共产品价格,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境外投资。
(六)进一步拓宽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允许各类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逐步建立起多种募集方式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证券监管机构批准,选择一些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试点,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在严格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改革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增加企业债券品种。按照市场化原则改进和完善银行的固定资产贷款审批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运用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项目融资、财务顾问等多种业务方式,支持项目建设。允许各种所有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国外贷款。制定相关法规,组织建立中小企业融资和信用担保体系,鼓励银行和各类合格担保机构对项目融资的担保方式进行研究创新,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资本实力,推动设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规范发展各类投资基金。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七)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各类企业都应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不得投资建设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应诚信守法,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制度和重大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奖金建设。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投资事权。中央政府投资除本级政权等建设外,主要安排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和坚持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并制定合理的竞争规则;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编制政府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要针对不同的资金类型和资金运用方式,确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政府投资的决策程序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
(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按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资金计划。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管理,对咨询评估、招标等中介机构实行资质管理,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
(六)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效益。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具有垄断性的项目,试行特许经营,通过业主招标制度,开展公平竞争,保护公众利益。已经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于社会公益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
(一)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在国务院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有效运转、依法监督,调控全社会的投资活动,保持合理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教育、科技、卫生、交通、能源、农业、林业、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战略资源开发等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包括必要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努力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引导社会投资。制定并适时调整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国家鼓励、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建立投资信息制度,及时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和发展趋势等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规范重点行业的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能耗水耗标准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协调投资宏观调控手段。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宏观调控需要,合理确定政府投资规模,保持国家对全社会投资的积极引导和有效调控。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价格、利率、税收等多种手段,引导社会投资,优化投资的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适时制定和调整信贷政策,引导中长期贷款的总量和投向。严格和规范土地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社会投资的调控和引导作用。
(四)加强和改进投资信息、统计工作。加强投资统计工作,改革和完善投资统计制度,进一步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社会固定资产存量和投资的运行态势,并建立各类信息共享机制,为投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加强对宏观经济和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
五、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二)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予以惩处,并公开披露,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建设活动。
市位于省中南部,江汉平原的腹地,历史上曾为楚国故都。是省五大区域性中心城市之一。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24座历史文化名城之一,也是国家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园林城市、长江中游重要港口、鄂中南地区中心城市、华中重要的工业生产基地,有“长江经济带钢腰”之称。近几年,我市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多投向于交通、农业、水利和文化教育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以改善交通不便和农业生产、生活环境,增强发展后劲。“十二五”以来,是我市经济增长最快、项目最多、建设投入最大、成效最为明显的时期。全市国内生产总值从2010年的亿元增至2012年6月的亿元,年均递增%;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完成亿元,年均递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个,已竣工项目个,完成投资近亿元,年均递增%,占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随着我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政府性投资项目不断增加,政府投资管理尤其是重点建设管理力度不断强化,管理机制和体制不断创新和规范,确保了政府投资尤其是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二、主要措施
(一)强化宣传教育,增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加强思想意识宣传教育是最基础性工作。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国债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财政拨款以及其它形式投资的建设项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基础性、带动性、引导性、调节性作用至关重要。如何充分发挥好政府投资的引导调控作用,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于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出动宣传车、设立咨询台,散发宣传资料,举办培训班,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宣传手段和教育手段,向社会广泛宣传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强化组织领导,保障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顺利实施
项目资金管理,组织机构是保障。为了强化政府及其部门对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健全管理机构,全面履行基本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监督职能。我市在财政局内设经济建设科,专门负责财政资金安排和审拨,还设立了市基本建设资金稽核中心,负责政府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监督、稽核工作。在市发改委设立重点工程前期工作办公室;设立了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政府采购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所提供服务进行监督;在市审计局设立了基建审计科,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对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在项目和资金管理过程中,各单位环环相扣,相辅相成,有效地防止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的断层。各个管理部门目标一致,密切配合,严格把关,规范运行,确保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不出任何问题。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申报环节,原来是发改委、环保局、经信委把财政部们当“盖章人”,申报截止时间前报财政部门盖章,财政部门无法核实申报项目单位财务情况、承办项目资金能力情况等,经多次沟通协调,这个申报环节已经纳入我们的工作范围,从而,理顺了工作关系。
(三)强化制度夯实,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提供基本的政策支撑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我们制定出台了《市加强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财政性建设资金财政直接支付操作细则》《经济建设科工作规则》等制度,明确了项目立项、概算、标底、结算和资金拨付管理等;为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相继制定了《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办法》、《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制度;为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减少和杜绝投标环节的不规范行为,实行“阳光”招标。各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规范了财政资金支出行为,为管理和监督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
如实行基本建设资金专项预算制度。按照部门预算、零星预算、细化预算的要求,凡是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在列入相应部门的部门预算的同时,就全市的基本建设投资单独编制基建预算,细化至每一子项目,基建专项预算囊括全市所有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一经确定,一般不再调整和追加。凡在年度预算中未安排的项目,即视同建设资金未落实,当年不予立项建设,实现了资金预算控制项目的目的。
(四)强化监管程序,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规范体系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重在资金管理过程的协调、控制与规范。为了保证政府性投资资金效益最大化,我们对政府性投资实行全过程监管:在资金拨付环节建立“项目单位提出拨款申请、质量监理签署意见,专管员实地查看、局领导核批”的四级审签制度卜在资金拨付方式上坚持按项目进度拨款,对能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一律由财政国库直达项目最终用款人。在资金使用环节建立项目专管员制度,每个项目配备专管员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督促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加快动工建设并形成工作量。在财务管理环节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算批复制度,要求项目承建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由财政部门按照“先审核、后批复”原则,委托投资评审机构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后,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五)强化政策研究,努力争取中省财政资金
争取中省财政资金,是我们经济建设科一项主要工作,也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一个内容。2012年是落实“壮腰工程”,加快振兴经济的关键一年。我们结合实际,积极对接国家和省支持发展的相关政策,对由部门为主审批的项目如承接产业转移、老工业基地振兴、交通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开发等方面,我们发扬“反弹琵琶”精神,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做好协调配合。对由财政部门直接审批的项目,我们千方百计争取中省财政资金早日到位,特别是在加快了以下三个项目落户的进程:一是洪湖流域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项目已经通过财政部、环保部审核,确定今年中央投资补助额度为4000万元。该项目主要是通过环境治理,使湖泊现状总体水质得到显著改善,项目执行法人为市政府,项目实施地为洪湖和长湖。二是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项目。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项目2012年申报支付银行贷款利息36,111万元,预计2012年可财政贴息400多万元。三是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已经财政部、住建部批准,正在公示,争取国家财政补助资金6000万元。
同时,为构建“大交通”格局,争取长江港航发展专项资金6000万元;为筹集我市文物保护中心项目建设资金,争取省财政2011年专项追加2000万元;为支持中心城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积极组织申报省级环境治理项目申报工作,其中“中心城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和西干渠治理项目”争取资金300万元,区城南开发区御河居委会和沙市区观音垱镇杨林村村庄环境整治项目分别争取资金30万元;为推进全市“节能减排”工作,组织申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项目,争取资金近千万元;为服务“壮腰工程”,争取资金656万元支持金马汽车零部件制造公司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三、取得成效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现就加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范围
政府投资项目应根据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要求,重点投向公益性和基础性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具体包括:
1、水利、农林、能源、交通、环境、市政等基础设施项目;
2、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3、国土资源开发、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项目;
4、党政、司法等机关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5、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财政部门预算资金;
2、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资金;
3、区政府统一组织的专项建设项目并以财政部门性资金作为还款担保的借贷资金;
4、各种专项资金(基金);
5、由上级下拨区财政的各类补资金和其他经?批准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分工
区各有关部门要转变职能、加强服务;合理分工、协?同管理;减少环节、简化手续;规范程序,提高效益。
1、区发展和改革局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论证、审批及项目的竣工验收;政府投资计划的编制、下达和执行情况等综合管理;指导和协?调政府投资项目制、招投标等工作。
2、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管理,项目概预(结)算的审批管理,基建财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3、区建设局和交通局参与政府投资在区域的道路、环境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计划编制;牵头做好区域道路、环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论证;参与道路建设、环境建设项目概算、预算、工程结算及竣工决算审核工作;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备案及建设过程中的质量、施工安全、招标投标、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行政管理。
4、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并组织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跟踪审计。
5、区监察、规划、国土、环保、农林、水利、卫生、教育、安监、消防、房管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办法和程序
1、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项目储备制度。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政府投资专项规划所确定的建设项目,建立《政府投资年度项目储备库》。从《政府投资年度项目储备库》中经?可行性研究论证后的待批备选项目中选取下年度拟安排项目。未经?储备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下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2、拟使用政府资金建设的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的主要程序:
(1)?项目单位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项目申请报告;
(2)?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初审;
(3)?对符合初审条件的项目,区发展和改革局向区规划、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出具“政府投资预备项目前期工作通知书”(附“项目申请报告”),并抄?区财政局备案。在接通知后15天内,区规划、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出具本局的预审文件,包括区环保局出具的环境影响初步分析报告、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项目用地初审意见、区规划局出具的规划预审意见报送区发展和改革局;
(4)?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和项目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论证、评估后,项目纳入《年度项目储备库》,作为政府投资的备选项目;
(6)?在规定时间内,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建设、规划等部门对《储备库》的备选项目进行筛选,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综合平衡,在计划年度前一个季度统筹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预安排计划,报区政府审定;
(7)?对经?区政府审定同意实施的项目,区发展和改革局向项目单位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统一纳入下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3、政府投资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本办法规定批准程序,原?则上不得擅自追加或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追加或调整的,应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五、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概算
1、项目概算应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原则上与初步设计同时评审和审批。
2、项目概算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和区财政部门组织审核后审批,其中区建设交通部门参与道路建设、环境建设项目的概算审核。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控制项目总投资和安排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
3、项目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定的投资估算。若项目概算超过投资估算5%以上、建筑面积超过原?批准建筑面积10%以上、或其它主要指标发生较大变更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重新审批,待重新批准后再进行设计。未经?批准,增加的财政性投资部分,财政部门不予拨付。
六、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
1、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行“阳光工程”操作。项目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建设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2、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依法实行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禁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
3、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并报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竣工验收。
七、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拨付
1、政府投资计划下达后,区财政局应按年度计划、按项目预算、按合同、按工程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建设资金。
2、政府投资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政府投资与单位自筹资金拼盘的项目,原?则上资金应同步到位、同步使用。
3、政府投资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制度。项目单位凭项目批准文件、下达的投资计划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以及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区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财政局在经?审核后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或设备供应、劳务提供等单位支付建设资金。
八、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和检查
1、由区政府按季或不定期地召开由区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建设、审计等部门参加的工作例会,沟通、协?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和建设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重大事项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2、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加强对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综合管理,并负责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稽查,向区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3、区财政局应当与区发展和改革局、审计局及时沟通政府投资建设资金拨付情况。
4、区审计局应提前介入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标底复核以及工程造价控制把关工作,并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决算审计。
要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改革现行行政审批制度,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及监督管理,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二、改革项目审批制度。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市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余项目实行备案制。
仅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企业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企业投资《目录》范围内的项目。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根据《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规定,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项目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项目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企业投资《目录》之外的项目实行备案制。备案项目企业仅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备案表等有关资料。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办法》规定,对备案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企业出具项目备案确认书。合规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备案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否应由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属于备案等。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实施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度要切实防止变相审批,同时要加强对企业投资备案项目的监管,防止有案不备。
都要首先考虑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凡是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积极鼓励社会投资。凡是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社会投资均可进入。各级政府要积极采取注入资本金、贴息、税收优惠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参与政府规划的项目建设。允许各类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积极申请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选择基础设施项目试点,以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各类基金、保险资金等进行机制创新和方式创新,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
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市政府投资除本级项目建设外,主要安排跨市区、跨流域以及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建设条件简单的一般性项目,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可合为一道审批,但应达到可研深度。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工作,初步设计和概算投资按程序审批后一般不再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报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申请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的项目,受理部门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并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政府投资资金,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重大项目应组织专家评议。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和财政担保的国内贷款等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除直接投资外,要根据资金来源、资金性质和投资多少,分别采用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政府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
切实控制投资、质量和工期,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加快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项目建成经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同级政府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收益做为财政收入,也可用于政府再投资。
四、加强政府规划和政策引导
加强对全社会投资的有效调控。各部门要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各级政府要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编制行业和重点领域发展建设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及时和调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指导目录,明确政府鼓励、限制和禁止类投资项目。各相关部门要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研究提出重点行业的环保、安全、能耗、水耗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要严格规范土地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投资的调控和引导作用。加强和改进投资信息统计工作,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加强对宏观经济运行和投资状况的监测分析。
五、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