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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以来,随着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和土地市场的放开,促进了房地产业的发展。房地产业的发展不仅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而且对改善投资环境、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改善人民居住条件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利用税收杠杆这个经济手段,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节和规范非常必要。首先,开征土地增值税,是适应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其次,开征土地增值税,是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国家权益的需要;再次,开征土地增值税,是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需要;最后,开征土地增值税,是扩大地方税税源,建立健全我国房地产市场税收制度的需要。
设置土地增值税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要对转让房地产的过高收益进行调节,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以抑制投机牟。取暴利行为,保护正常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营者的合理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顺利发展。
一、纳税义务人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这里所说的单位,具体来说,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这里所说的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二、征税范围
所谓征税范围,是指税法规定必须征税的客观对像的具体内容。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这一征税范围具体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一)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税。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市郊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自行转让,必需先由国家征用后才能转让。
(二)土地增值税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转让行为征税。这里,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产权是否发生转移是判定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标准之二。
(三)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行为征税,即对有偿转让行为征税。因此,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房地产的权属虽然发生转移,但未取得收入的行为。如房地产的继承,房地产的权属虽然发生了变更,但权属人并没有取得收入,因此也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实际上,由于房随地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不可截然分开,因此,土地增值税根据房地产增值额计算,把房产增值额也纳了进来。
房地产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收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一)转让房地产收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法定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一般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2.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计算纳税人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项目金额的价格。它是根据旧房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新旧度折扣率后的价格,即按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建造同样的房屋及建筑物所需要的成本费用再扣除折旧因素。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时所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为转让房地产所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以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四、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计算增值额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一,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来源:文章屋网 )
1.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支付工程施工方的成本、费用及转让房地产所发生的有关营业附加税金等,都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对开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税法规定是不给予扣除的,因此要求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工作。(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扣税资料管理。企业征用土地应取得主管部门的土地规费专用收据,拆迁房产的,对于支付补偿金给个人而无法取得票据的,对方应当提供税务部门开取的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等,只有做好成本资料管理工作才能顺利的清算。(2)前期工程费的扣税资料管理。前期工程费指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发生的费用。企业只有取得相应的服务业专票、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建筑安装发票等才可税前扣除,因此应管理好相关的财务票据资料。(3)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扣税资料管理。建安工程费主要包括建筑承包商或开发商在开发项目工程过程中所发生的建筑工程费和项目安装费用等。只有取得建筑安装发票、相关的服务业发票等财务资料才可列入成本。(4)基础设施建设费的扣税资料管理。基础设施费主要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园林绿化等费用。企业应取得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建筑安装发票等才可列支成本。(5)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扣税资料管理。公共配套设施费主要指安装电动门、智能化系统、信报箱等所支付的费用,企业应当要求施工方提供工商业发票、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建筑安装发票等。只有相关的工商业发票、建筑安装发票、工资表等票据资料合法齐全才能列入成本。
2.对于比较大的房产项目,如某地产商在某楼盘里有开发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豪华别墅和商铺等不同类型产品,这些项目有些是分期开发的,有些是同时开发的。对于这项楼盘的清算,我国税法规定应按照各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实务中成本分摊法有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层高系数法等,各种计算分摊方法对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额会产生很大的差异,管理人员应管理和筹划好分摊方法,不同的计算方法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差异巨大。
3.随着房产市场的激烈竞争,各个开发商为提升楼盘品质会推出会所、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等公共配套设施,如果这些项目完工后免费移送给政府等部门用于社会公共事业,那么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做为成本扣除;此外对于楼盘里的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邮电通讯等项目,如果能提供资料证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则相关的成本费用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在日常工作中应管理好不可售面积的证明资料,如开发企业书面报告、无偿移交相关部门的《移交文书》、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确认资料;如果无法提供这些资料,则相关费用不可扣除。
4.人防车位面积销售方式、可售面积等管理及筹划。人防车位的不同销售方式对土地增值税的计算结果影响很大的。企业可转变销售方式,采取一次性车位转让使用权合同,或者是签订国税租赁合同,租期为20年,20年使用权赠送等方式。这两种销售方式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巨大,因此有必要对其销售方式进行筹划。此外人防车位是如果是不可售的,其成本可以做税前扣除,这要求管理人员收集好人防车位是否属于移交全体业主或者移交人防部门的资料,这影响到开发成本的扣除金额。
5.代收费用的筹划方法。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时,经常会代其他相关部门收取费用,如维修基金等。对于代收费用有两种处理办法,第一种方法为代收费用不计入开发产品销售价格中,此时代收费用不并入转让销售收入中,在计算增值额时也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第二种方法为代收费用计入房价中,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以扣除,但不允许作加计扣除基数。例如,某房产公司销售一栋商品房,销售款为2000万元,在销售商品房时代收了300万元的其他部门费用,假如各项允许扣除总金额为800万元,则按第一种方法处理时增值额为1200万元,增值率为150%,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1200×50%-800×15%=480万元;按第二种方法处理时增值额为:(2000+300)-(800+300)=1200万元,允许扣除总金额为:800+300=1100万元,则增值率为100.09%,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1200×50%-1100×15%=435万元。由此可见,采用将代收费用并入房价中的处理方法比第一种处理方法少纳45万元的土地增值税。当然如果增值率未超过50%时,这种筹划方法也就无意义了。
6.费用转移筹划法。按照相关规定,属于房产开发企业总部发生的期间费用,具体有:管理人员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不能作为土地增值税计算时的扣除项目成本。但如果采用合理的管理和筹划方法,使这些费用能够作为开发成本列支,则可增加扣除项目数额,从而减少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比如总部某处领导可以兼任某房地产项目的负责人,在不影响总部工作的同时参加该项目的管理,那么这位负责人的有关费可以分摊一部分到房地产成本中去。期间费用减少并不影响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而房地产开发成本增加则可以增加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二、精装修售房筹划管理方法
开发产品以精装修的方式进行销售的是一种新的管理方法。企业按商品房按销售和装修分开签合同,降低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以达到减少土地增值额的筹划目的,而且原本计入房地产装修收入的这部分可按3%缴纳营业税。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产项目成本为5000元/平方米,精装修后建筑成本6500元/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预计售价8500元/平方米,则该房地产可以与购房者签7000元/平方米的购房合同,然后再签一份1500元/平方米的装修合同,则企业只就购房合同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改变建房方式的筹划方法
代建房行为属于建筑业,是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具备较好的品牌和较高的信誉,能取得客户的青睐和信任,提早获得客户的资金,则可使用以客户的名义来取得土地使用权、购买各种材料设备等方法。这样对于开发企业来说,由于房地产的产权自始至终是属于客户的,没有发生转移,故其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性质的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而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这种代建房的形式,开发商无需缴纳数额巨大的土地增值税。
四、灵活运用减免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未超过20%的,免交土地增值税。因此,企业管理人员应做好筹划工作。具体做法是企业先测算好销售价格,制定最佳销售价,力争使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比如某房地产企业销售楼盘每平方米定价为3000元,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为20%至25%,这时企业可以适当降低销售价格,使该比率控制在20%以内,这样免交土地增值税的金额与少收的售房款对比一下,选择对企业利的销售方案。
五、利用清算时点筹划法
近日,一位名为李劲松的律师与万科、华远等29家房企关于土地增值税的争论引起轩然大波。李劲松通过观察分析这29家房企年报后发现,在这些房企的财务报表上,显示应交而未交的土地增值税(是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时所产生的价格增值量征收的税种),累计高达640亿元。
被点名的这29家房企是否真的拖欠土地增值税?是否还有更多的房企也存在拖欠行为?消息一出,舆论哗然,有媒体热议,也有房企反驳,亦有律师本人的辩驳。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一直是备受争议的问题,税务部门与房企之间已博弈多年。近日有消息称,为了顺利在二季度实现房价数据改观,北京拟从重预征土地增值税。
拖欠争议
“我把29家房企在年报里明确应交、未交的土地增值税税额进行汇总,一共是640亿。”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劲松对记者表示,如SOHO中国为64亿元,万科为58亿元,雅居乐为83亿元,富力地产为58亿元,华侨城为49亿元,招商地产为44亿元。
记者查阅了上述多家地产公司的财务报表发现,上述应交的土地增值税,被列为流动负债,本应在一年内予以支付。但实际上,上述税费的交付时间往往超过一年,导致账面上的应交土地增值税越积越多。
如合生创展近6年内公司实际支付土地增值税总额不过10亿元港币,而截至2011年底,应交土地增值税已达40.18亿元港币。
SOHO中国则更为典型。根据年报,其在2005年底应交的土地增值税总额仅5.94亿元,而到了2012年底,这一数字已经增长至64亿元。
对此,多家房企负责人表示上述“拖欠”的概念有误。“公司并未拖欠土地增值税,律师说法有误。”北京万科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律师把会计上的“预提”误解为“拖欠”、“欠交”。而华远等房企近期也发表了相似观点,否认拖欠土地增值税,但几家公司都未进一步作出解释。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常务理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丁芸表示,企业一般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目,专门用来核算土地增值税的发生和缴纳情况。
据业内人士介绍,土地增值税是按项目进行清算的,一般必须全部竣工并完成销售的85%之后,才进行清算。从开发到完成销售,周期长,土地增值税正常的清算时间也随之延迟。“但是否算是拖欠应该由政府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判断。”丁芸表示。
“这个数据是在公司年报里,报表上这个概念非常清楚”,李劲松说,自己不仅仅是律师,还是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不至于连这个概念都搞不清楚。李劲松认为,既然已经在报表中体现出来,就表示已达到清算标准,应报给税务局申请清算。但这么多年过去还是“应交未交”,不排除拖欠嫌疑。
博弈下的“糊涂账”
作为一个重要税种,土地增值税本可以带来巨大的财政收入。据李劲松介绍,根据不同项目毛利率,开发商应缴的土地增值税额应占楼盘销售收入的5%至20%。
但土地增值税征收不力一直是行业的现状。据克而瑞的研究报告透露,一直以来,我国土地增值税都存在征管不力的现象。2012年我国土地增值税征收额只有2719亿元,不仅远少于土地出让收入的2.69万亿元,甚至少于契税的2874亿元。2010年,更有学者提出,全国流失的土地增值税高达数万亿兀。
据丁芸介绍,土地增值税征收分两部分,一个是提前征收,然后等到项目完成以后,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般是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别墅、度假村等级,按销售收入1%-5%预征率进行预计征收,普通项目预征2%或3%的情况居多。
“现实问题不是无法清算出土地增值税,而是房企已经把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部分在报表上明确了,税务部门却不去征收。”在李劲松看来,背后是政企利益的盘根错节,他透露,已经致信北京税务部门,要求回答其相关增值税问题。
丁芸表示,如要核实上述房企拖欠的土地增值税数据,是一项耗费很大的工作。
据了解,项目从拿地到销售完毕可能要五六年,需要定期及时跟踪掌握房企每个项目的开发进度情况。又由于房价在不断上涨,企业的成本也在变化,要明确哪些成本需要扣除,并要算清楚增值了多少,然后对增值部分进行征税。由于地方税务部门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去做这样的核算,许多土地增值税的收缴也就不了了之。
除了征收制度问题外,房企利用税收政策漏洞“合理”避税,也增加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难度。据李劲松介绍,房企的常规做法是,把成本做高,使增值部分减少,以降低土地增值税。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包括前期费用、工程费用、间接费用等六项费用可以扣除,不少房企就把部分员工工资和福利列入到项目开发间接费用,这样所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就随之减少。此外,有的开发商通过分期开发、捂盘惜售等办法,拖延开发及销售周期,有的开发商甚至在项目结束后撤销公司,消失得无影无踪。
“我可以举两个例子,比如北京朝阳的紫玉山庄和东小口的太平家园,就是老板、股东换人,税务部门找不到清算对象的典型案例。”李劲松透露,据其测算,前者欠缴的土地增值税甚至高达一两个亿。随时可能捏紧的“手”
由于土地增值税可以作为调节房地产冷热的工具,在房地产过热之时,即有业内人士建议全面清算土地增值税,抑制房价过快增长,防止国家土地收益流失。
近期有市场消息传言称,北京为顺利在二季度实现房价数据改观,拟对申请预售价格比成本增幅较大的地产项目,从重预征土地增值税,最高为8%。业内人士表示,这一情况如属实并且严格执行,必然能对抑制房价增长起到作用。
据悉,由于近年来地价和房价上涨速度较快,多数地产公司应交的土地增值税都较数年前有大幅增长,特别是一些开发时间较长的核心地段,房企后续需要补交的数额较大。一旦地方税务部门启动对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对企业资金链就是一个考验。
但亦有业内人士对执行力度表示质疑。2006年和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就两次发文要求清算土地增值税,但迄今为止仍无公开权威的结果反馈。
丁芸表示,业界对土地增值税的争议一直很大,“取消土地增值税”的呼声也常有。据了解,提倡取消者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重合,涉嫌双重收费;另一方面,在核实环节耗费太大是弊端。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注: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在当前的经济生活中,企业涉及到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土地增值税方面的经济行为较多,如何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税收政策进行纳税筹划,降低土地增值税税负,日益为各企业所关注。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方法主要是根据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政策努力降低土地增值额,从而降低土地增值率,享受土地增值税免征或从低税率征收。
现举例说明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方法。(以下纳税筹划时考虑的营业税税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所得税税率为25%,契税税率为4%,其他税种暂不考虑)
一、重新测算并制定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价格,争取利用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免征政策
【例1】万均房地产企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两幢,售价定为2600万元,开发成本等扣除项目金额合计为2000万元,该企业应纳的各项税金计算如下:
应缴纳营业税=2600×5%=130(万元)
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30×7%=9.10(万元)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130×3%=3.9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000+130+9.10+3.90=2143(万元)
土地增值额=2600-2143=457(万元)
土地增值率=457÷2143=21%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457×30%=137.10(万元)
企业税前利润=2600-2143-137.10=319.90(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19.90×25%=79.975(万元)
企业税后利润=319.90-79.975=239.925(万元)
纳税筹划思路:企业土地增值率为21%,根据土地增值税征收细则对于纳税人建造出售普通标准住宅的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土地增值税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土地增值率临近免征点20%,可考虑重新测算并制定销售价格,适当降低销售价格,争取让土地增值率达到免征点,具体方法如下:
设免征点销售价格为P,P=(1+20%)×(2000+5.50%P),解得P=2569.5931(万元),按此免征点销售价格,考虑将现行销售价格定为略低为免征点销售价格,如定为2569万元,按此价格,该企业应缴纳的各项税金计算如下:
应缴纳营业税=2569×5%=128.45(万元)
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28.45×7%=8.9915(万元)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128.45×3%=3.8535(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000+128.45+8.9915+3.8535=2141.295(万元)
土地增值额=2569-2141.295=427.705(万元)
土地增值率 = 427.705÷2141.295=19.97%,低于免征点20%,可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零,
企业税前利润=2569-2141.295=427.705(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27.705×25%=106.92625(万元)
企业税后利润=427.705-106.92625=320.77875(万元)
从上述计算过程可看出,经过重新测算制定销售价格的筹划,企业销售收入减少了2600-2569=31(万元),但税后利润增加了320.77875-239.925=80.85375(万元)。
此外,在进行此项筹划时要注意以下两点:
1. 此项筹划仅对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适用,对于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认定需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第021号)第一条关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和居民个人转让普通住宅的征免税问题规定: 《条例》第八条中“普通标准住宅”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三条中“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2005]26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2.对于重新测算并制定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价格要考虑免征土地增值税税额应大于销售收入的降低幅度,确保企业筹划后的税后利润大于筹划前的税后利润。
二、分立销售合同,分散销售收入,降低土地增值额
【例2】华兴房地产企业建造的精装修住宅10幢,总售价定为8000万元(其中毛坯房售价收入4800万元,精装修售价收入3200万元,建安成本合计3800万元(其中商品房开发成本3000万元,精装修成本800万元),该企业应缴纳的各项税金计算如下:
应缴纳营业税=8000×5%=400(万元)
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00×7%=28(万元)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400×3%=12(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3800+400+28+12=4240(万元)
土地增值额=8000-4240=3760(万元)
土地增值率=3760÷4240=89%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3760×40%-4240×5%=1292万元
企业税前利润=8000-4240-1292=2468(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468×25%=617(万元)
企业税后利润=2468-617=1851(万元)
纳税筹划思路:企业土地增值率为89%,适用土地增值税率达到40%,可考虑改变销售合同签订方式,将毛坯房销售和精装修装饰分别签订合同,毛坯房销售合同定为售价收入4800万元, 精装修装饰合同定为装饰收入3200万元,总合同收入不变,但单个合同销售收入降低,从而达到降低土地增值额,适用较低的土地增值税率的目的。经分立合同后,企业应缴纳的各项税金计算如下:
1.毛坯房销售合同应缴纳的各项税金计算如下:
应缴纳营业税=4800×5%=240(万元)
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40×7%=16.80(万元)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240×3%=7.2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3000+240+16.80+7.20=3264(万元)
土地增值额=4800-3264=1536(万元)
土地增值率=1536÷3264=47%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536×30%=460.80(万元)
2.精装修装饰合同应缴纳的各项税金计算如下:
应缴纳营业税=3200×3%=96(万元)(注:装修营业税税率为3%)
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96×7%=6.72(万元)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96×3%=2.88(万元)
企业税前利润(1+2)合计=4800-3000-264-460.80+3200-800-96-6.72-2.88=3369.60(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369.60×25%=842.40(万元)
企业税后利润=3369.60-842.40=2527.20(万元)
经过上述筹划,企业税后利润增加了2527.20-1851=676.20(万元)。
三、增加销售环节,降低土地增值率
【例3】实华集团公司有一块土地准备出售给跃进公司,原土地购入成本为1000万元,现准备6000万元出售,该企业应缴纳的各项税金计算如下:
应缴纳营业税=(6000-1000)×5%=250(万元)
(注: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按此文件规定,自建不动产和外购不动产在销售纳税时是有区别的,外购不动产在销售时实行余额纳税,自建不动产在销售时没有减除的规定,应以购买者支付给纳税人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
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50×7%=17.50(万元)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250×3%=7.5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1000+250+17.50+7.50=1275(万元)
土地增值额=6000-1275=4725(万元)
土地增值率=4725÷1275=371%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4725×60%-1275×35%=2388.75(万元)
企业税前利润=6000-1275-2388.75=2336.25(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336.25×25%=584.0625(万元)
企业税后利润=2336.25-584.0625=1752.1875(万元)
纳税筹划思路:企业土地增值率为371%,适用土地增值税率达到60%,可考虑增加销售环节,利用二次销售的方法降低土地增值额,适用较低的土地增值税率。具体方法为实华集团公司将土地作价3000万元出售给下属全资子公司实林公司,再由实林公司将土地作价6000万元出售给跃进公司,通过二次销售的方法降低土地增值额。经筹划后实华集团公司应缴纳的各项税金计算如下:
应缴纳营业税=(3000-1000)×5%=100(万元)
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00×7%=7(万元)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100×3%=3(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1000+100+7+3=1110(万元)
土地增值额=3000-1110=1890(万元)
土地增值率=1890÷1110=170%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890×50%-1110×15%=778.50(万元)
企业税前利润=3000-1110-778.50=1111.50(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111.50×25%=277.875(万元)
实华集团公司税后利润=1111.50-277.875=833.625(万元)
实林公司应缴纳的各项税金计算如下:
应缴纳营业税=(6000-3000)×5%=150(万元)
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50×7%=10.5(万元)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150×3%=4.50(万元)
应缴纳契税=3000×4%=12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3000+150+10.50+4.50+120=3285(万元)
土地增值额=6000-3285=2715(万元)
土地增值率=2715÷3285=83%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2715×40%-3285×5%=921.75(万元)
企业税前利润=6000-3285-921.75=1793.25(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793.25×25%=448.3125(万元)
实林公司税后利润=1793.25-448.3125=1344.9375(万元)
经过上述筹划,实华集团公司合并实林公司税后利润合计为833.625+1344.9375=2178.5625(万元),比筹划前实华集团公司税后利润增加2178.5625-1752.1875=426.375(万元)。
四、改变不动产出售方式,利用土地增值税免征政策
【例4】南京机械厂有一自建办公楼,造价600万元,现准备出售给宏图书城作为办公楼,拟作价2000万元出售, 南京机械厂应缴纳的各项税金计算如下:
应缴纳营业税=2000×5%=100(万元)
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00×7%=7(万元)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100×3%=3(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600+100+7+3=710(万元)
土地增值额=2000-710=1290(万元)
土地增值率=1290÷710=182%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290×50%-710×15%=538.50(万元)
企业税前利润=2000-710-538.50=751.50(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751.50×25%=187.875(万元)
企业税后利润=751.50-187.875=563.625(万元)
纳税筹划思路:根据财税字[1995]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上述文件,可考虑改变销售方式,将办公楼作为投资投入宏图书城,作为宏图书城办公楼,投资额为2000万元, 待办公楼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后, 南京机械厂再将2000万元股份全额转让给宏图书城原法人股东,经过筹划, 南京机械厂可享受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应缴纳的各项税金计算如下: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000-600)×25%=350(万元)
南京机械厂税后利润=(2000-600-350)=1050(万元)
经过筹划后南京机械厂税后利润增加1050-563.625=486.375(万元),进行上述筹划时需注意以下两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