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增值税抵扣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一、建立备案管理制度,加强有效监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应将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或外购应税商品、应税劳务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向主管税务分局、所备案留存。书面报告内容包括:企业主营、兼营产品(商品)名称、主要机器设备、生产能力、耗用的主要原材料、燃料、动力比例以及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等。
企业备案材料应于7月10日前报主管税务分局(所),新批准的一般纳税企业,应当自批准之日前15日内将备案材料报主管税务分局(所)。企业产品发生变化,耗用材料、燃料、动力等比例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将新的备案材料报主管税务分局、所。
二、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巡访
税收管理员要加强对所辖一般纳税人企业的日常管理,认真落实巡查巡访制度。通过巡查巡访,掌握企业原材料、燃料、动力等耗用比例和企业生产基本情况,并与企业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进行对比分析。从而,测算企业购货业务的真实性。对经对比、分析不正常或企业税负较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对企业实施重点评估,对经评估问题严重或发现企业有明显违法虚开增值税进项发票的,应及时转交稽查局查处。
三、执法责任
【 关键词 】 增值税发票;发票抵扣联;移动认证系统;文字识别;移动通信技术
The Study of Mobile Authentica Tion System for VAT Invoice Deduction
Ma De-rong
(Ningbo city Ninghai County Power Supply Bureau of the ZhejiangNingbo 315600)
【 Abstract 】 wireless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and wireless communications terminal equipment for the development of value-added tax invoice deduction joint mobile authentication system development provides technical support. In this paper, the actual needs of enterprises as the starting point, select the Visual Studio 2005C # as the system development environment,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of Microsoft mobile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 Microsoft Windows Mobile ) and Chinese characters identification technology,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of the VAT invoices deduction copy mobile authentication system. The system through the" obtaining the special VAT invoices, character recognition, wireless authentication authentication result receiving" process to achieve a VAT invoices deduction copy mobile authentication.
【 Keywords 】 value-added tax invoices tax invoices; mobile authentication system; character recognition; mobile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1 问题提出背景
近年来供电企业在提升服务方面的投入越来越大,但与广大客户的需求相比,供电企业的服务仍然存在较大的改善空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消费者的服务需求日益个性化、差异化、多样化。以“信息化、自动化、互动化”为特征的智能电网发展战略和“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利益共同体服务文化为核心目标的形势下,营业厅单纯服务职能,已不能完全适应供电企业战略发展的要求。
目前,电力增值税发票的方法主要采用挂号信邮寄、现场领取、现场打印和银行等几种方式。其中,挂号信邮寄方式签收人员主要是保安人员,时常发生发票遗失现象,给用户和供电企业带来麻烦;现场领取方式由于查找效率低,用户经常需要排队等候,严重损害了供电企业智能化形象;现场打印方式则需要专人负责,排队等候问题也没有解决;银行方式普遍存在消极现象。在增值税发票抵扣联的认证方面采用“扫描仪+互联网”的方式有时不能够满足快节奏的生活要求,需要进行必要的改革和创新。
本文基于以上背景,提出了一种以智能手机为载体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移动认证系统方案,该系统方案利用智能手机自身携带的摄像头作为取景工具,利用系统当中的文字识别工具对增值发票取景内容进行文字自动识别,而后利用无线网络将识别内容发送至税务局服务器进行解密对比,而后通过接受认证结果完成整个认证过程。
2 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抵扣联的重要作用
2.1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一种专用发票。作为体现纳税人经济行为的关键性会计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是增值税管理和计算当中一种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专用发票,更是直接体现了商品供应方纳税和商品购买方进项税额的合法性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落实与执行是完成我国税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它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具有上文当中所提到的合法凭证的重要作用之外,更加重要的是,它直接发挥着串联生产至消费过程中各个环节的作用,即从某个商品的最初生产一直到最终消费,中间的各个环节需要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它们串联起来,最终保持了整个税负过程的完整性。
2.2 增值税发票抵扣联的重要作用
增值税发票的抵扣联是商品购进方的扣税凭证,事后由商品购进方将抵扣联交给税务单位进行税务的抵扣。增值税发票抵扣联的重要作用是用来实现发票的认证,即通过解码抵扣联密码区的密码,能够对该发票的真实业务进行还原处理,同时,利用发票开具单位提供的防伪税控信息与解码信息进行对比,能够确认发票的真与假。如果进行经过对比之后确认该发票为真,则税务单位便会根据商品购进方所提供抵扣联上的增值税额实行抵扣处理。
2.3 增值税专用发票类型简介
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分为两种,即三联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四联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首先,三联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第一联是抵扣联,颜色为绿色;第二联是发票联,颜色为黄色;第三联为记账联,颜色为深蓝色。(2)其次,四联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联是存根联,颜色为蓝色;第二联是发票联,颜色为棕色 ;第三联是抵扣联,颜色为绿色;第四联是记账联,颜色为黑色。每一联的作用各不相同,具体如下:抵扣联主要作用是购货方的扣税凭证;存根联的主要作用是销货方的留存备查;记账联的主要作用是销货方销售记账凭证;发票联的主要作用是购货单位作付款的记账凭证。
3 增值税发票抵扣联移动认证系统的认证方式分析
在网络技术没有得到普及应用之前,增值税发票抵扣联持有人需要直接到当地的税务单位进行认证;目前,随着网络通讯技术迅速发展和计算机等网络中断的快速普及,人们已经采用了“扫描仪+互联网”的在线认证方式。相对于传统的认真方式,这种认证方式无疑是一种巨大的进步,不仅认证速度快而且操作也非常简单方便。但是由于认证终端设备体积较大、需要依照网线连接等因素的限制,无法实现24小时随时随地的在线认证。但是,增值税发票抵扣联移动认证系统的出现解决了24小时随时随地在线认证的难题。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移动认证系统的认证流程如下:第一步,移动设备(本文采用基于Microsoft Windows Mobile技术的智能手机)应该拥有较高分比率、并且同时支持微距摄像功能的摄像头,利用该摄像头获取增值税发票抵扣联的清晰图像。第二部,利用增值税发票抵扣联移动认证系统当中的文字职能识别功能对发票抵扣联当中的各种的发票元素进行提取。第三步,利用GPRS网络将提取的有关元素发送至税务局的服务器。在系统研发过程中开发环境确定为Visual Studio 2005之C#,同时综合利用微软移动通信技术(Microsoft Windows Mobile)和文字自动设别技术。
发票识别质量直接关系着认证的准确性,即必须要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内容的正确识别和正确发送。因此,必须要掌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所包含的所有元素: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日期、发票税额、发票金额、发票号码以及发票代码等等。这些元素通常排布得比较散乱,如果对发票进行整张识别,利用移动终端来完成识别工作难度较大,并且耗时较长。因此,笔者建议将文字识别的重点关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右上角的密文区,而对于其他相关内容则进行手工输入,能够比较快速地完成输入和认证工作。
4 增值税发票抵扣联移动认证系统结构形式
从拍照识别到移动认证再到认证结果反馈,可以将整个系统分成以下几个功能模块:拍照识别、手工录入、认证发送、反馈结果查询、发票管理、密码修改、使用帮助、系统设置、系统主界面。具体见图1。
4.1 发票拍照与文字识别
第一步,点击“拍照”按钮调用智能手机自带的摄像头对发票进行拍照,或者点击“打开”菜单导入历史发票照片;第二步,使用触笔框选密文区,程序会自动计算并框选中右侧紧挨着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如图2所示;第三步,点击识别按钮对选中区域图像内的文字内容进行识别;第四步,将识别结果以表单形式展现,并跟图像进行联动以便校对修改,如图2所示,当点击表单的某一个选项,如密文区,那么在窗体的下方会自动升起该区域对应的发票图像,用户可以根据图像对识别结果进行校对。遇发票质量的问题,比如发票有墨汁污染、折痕、破旧严重等无法使拍照自动识别,则可以采用手工录入的方式输入发票内容,生成电子发票进行认证。如图3所示。
4.2 认证发送
拍照识别或手工录入的电子发票都山认证发送功能模块进行管理。可以选择一张也可以多选或全选进行批量认证,单击列表中的某一张电子发票可查看详细信息。如图3所示。
4.3 发票管理
发票管理,主要是对保存于智能手机中的电子发票进行集中管理,包括发票查询、查看和删除等各种操作。管理界面如图4所示。
4.4 认证结果查询
认证结果查询也叫认证反馈,是从认证服务器获取所发送发票的认证结果。认证反馈界面如图5所示。
4.5 系统设置
一般情况下,购方纳税人识别号是固定的,因此在系统中预先配置。其他的一些系统信息,如认证服务器地址能也在此进行设置。设置界面如图6所示。
此外,为保证系统安全和使用的方便,系统有密码修改和自助式使用帮助功能。
5 结束语
目前,这套系统已经能够承担日常的增值税抵扣联认证工作,但是尚存在一些需要继续改进的地方,如拍照识别的时候还不能做到全自动发票识别,必须手动框选密文区。与传统的扫描仪识别加互联网认证方式相比,基于智能手机的移动认证方式具有很大优势,不论财务人员身在何处,只要携带安装有这套增值税抵扣联移动认证系统就可以随时随地完成发票的认证工作。另外,本系统若扩展到能够对运输发票也进行移动认证,那么将会带来更大的效益和更广的市场前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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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值税普通发票分为二联的和五联的我们现在基本上都领取二联的,五联的后三联基本没有什么用,只能做为备用
3、两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中,第一联是记账联,是公司在开出发票后,自己留存记帐用的
4、第二联就是要给客户的。客户用于报销用的。
5、但是增值税普能发票上的税额是不能抵扣的。只能用于记帐。
关键词:营改增;地质勘探;留抵税额;抵扣
笔者所在单位为一家矿产资源开发公司,公司注册地在省会城市,公司于2013年通过招投标取得一处特大型有色金属资源的开发权,但探矿权转让价款需以中介机构的评估值为基础双方协商确定,矿业公司支付转让价款后办理矿权转让手续。同时该矿业公司是一家央企,按照国资委对央企压缩管理层级的要求,集团公司的管理层级不能超过三级,而矿业公司已为三级单位,另外按照矿产资源所在地政府的要求,需另设立属地化公司,因此公司在矿产资源所在地新设立了分公司而非子公司,明确分公司为该处矿产资源的开发主体,从而满足了集团公司和当地政府的双重要求,该分公司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同时办理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分公司在业务实践中遇到了税务难题,即分公司账面留抵的地质勘探业务进项税能否抵扣的问题,下面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详细探讨。
一、分公司地质勘探业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问题
矿业公司尽管于2013年5月就取得该处资源的开发权,但受矿权评估、转让价款谈判等因素影响,矿业公司直到2016年12月才办理完探矿权转让手续。在此期间,为加快工作进度,扩大找矿成果,2013年12月以分公司为主体与地勘单位签订了地质勘探合同,合同金额约2亿元。2014-2015年合同结算时,地勘单位开具了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鉴于合同结算时分公司尚未办理探矿权转让手续,因此分公司对该部分进项税进行了认证,形成增值税留抵税额1300万元。如果矿权能够按照预期转至分公司,那么该部分地质勘探投资日后在会计处理上是计入无形资产-特许权的,由于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全面营改增之前取得的,因此按照税法规定这1300万元的留抵税额毫无疑问是不能抵扣的。但事与愿违,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分公司是不能受让矿权的,因此矿权最终转至了矿业公司,笔者提出的问题是在这种情况下分公司取得的进项税留抵税额能否抵扣呢?
下面首先来看两个文件。
文件之一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25条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照该规定无形资产-特许权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按照第24条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因此在2016年5月1日前,无形资产-特许权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文件之二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按照该规定,2016年5月1日后包括特许权在内的所有无形资产的进项税额均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通过以上两个文件相关规定可以看出,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地质勘探专用发票不在营改增范围之内,而到了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地质勘探专用发票在营改增范围之内。那么是不是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以2016年5月1日为界点,之前的不能抵扣,之后的可以抵扣呢?答案是否定的,笔者认为需以营改增时间及是否拥有探矿权为基准划分以下四种情况处理。
(一)分公司拥有探矿权,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地质勘探专用发票
该种情况由于以分公司为主体取得了探矿权,分公司发生的地质勘探投资日后需要转入无形资产-特许权,按照税法规定,其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地质勘探专用发票是不能抵扣的,因此,该部分税额应从留抵税额中转出,计入工程造价。
(二)分公司拥有探矿权,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地质勘探专用发票
该种情况由于分公司取得了探矿权,地质勘探投资日后需要转入无形资产-特许权,同时按照税法规定,该部分税款是可以抵扣的。
(三)分公司不拥有探矿权,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地质勘探专用发票
该种情况分公司不拥有探矿权,皮之不存,毛将附焉,地质勘探投资日后是无法形成无形资产-特许权的,不能适用财税〔2013〕37号)第24、25条对无形资产-特许权的相关规定,笔者所在单位面临的就是该种情况,笔者提出的意见是进项税应按改变用途进行处理,具体请看下面第二部分的介绍。
(四)分公司不拥有探矿权,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地质勘探专用发票
由于分公司是于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地质勘探专用发票的,不管分公司是否拥有探矿权,该部分留抵税额日后均可以抵扣。
二、如何按照税法规定做好财税处理业务呢
到了2016年已经具备办理探矿权转让的条件了,但分公司在办理探矿权转让过程中遇到了难题,按照国土资源部相关规定,分公司是不能作为矿权受让主体的,因此为满足受让条件,分公司要么改为子公司,要么选择以母公司作为受让主体。
(一)首先来看分改子的情况
如果条件允许,分公司可以改成子公司,就应适用上述第(一)种情况,即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留抵税额是不能抵扣的。但按照集团公司管理层级要求,不允许设立四级公司,因此无论是从内部管理要求还是税收筹划上,分改子都不是最明智的选择。
(二)再看以母公司作为受让主体
母公司注册地在市区,而按照当地政府属地化的要求,母公司需迁址至矿产资源所在地,并作为矿权受让主体。这时就会适用上述第(三)种情况,笔者所在单位最终选择了将母公司迁址至矿产资源所在地,同时办理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合法合规做好财税处理
由于确定了母公司作为矿权的受让主体,那么需将分公司之前已经发生的地质勘探投资以及留抵税额归集至母公司,但鉴于分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主体,不能简单的将资产和留抵税额划转给母公司,而应按照改变用途原则通过开票处理。那么分公司是否可以按照平进平出原则进行开票处理呢?一方面需与主管税务机P充分沟通,另一方面笔者认为要遵照市场原则进行处理,在分公司来讲,有销项有进项,完成了一个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而在母公司来讲,有了新的进项税,增值税链条可以继续流转下去。
无形资产业务比较抽象,并且该类业务遇到的次数较少,难以理解,下面类比一项有形的建筑业务帮助理解。例如在2016年5月1日营改增之前,某A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为了加快开发一宗地,在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的情况下,就安排该集团公司下属B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前备料,购置了钢筋、水泥等材料准备用于房地产开发,同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了认证,但由于是在营改增之前取得的专用发票,因此该部分进项税尽管进行了认证但是不能抵扣。可是由于资金实力等各种约束条件的限制,该B公司最终未能取得该宗土地的开发权,其开发权由其母公司A公司取得了,因此B公司准备的钢筋、水泥就改变了用途,由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改为销售业务,为盘活资产B公司需要将钢筋、水泥出售给A公司,2016年5月1日后向A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对B公司来讲,改变了钢筋、水泥的用途,把用作非应税项目的钢筋、水泥改成了销售处理,因此可以享受抵扣,对A公司来讲由于开票时间在营改增之后,因此A公司也是可以抵扣的,对于整个集团公司来讲,享受到了营改增的政策红利。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去年年底,央视就土地增值税问题直指多家房企欠缴土地增值税。任志强出面大骂央视:天下没有比其更蠢的猪。土地增值税引发舆论关注,引起了圈内一场口水战。其影响余波蔓延至今,各方众说纷纭,观点莫衷一是。
反暴利的土地增值税
去年11月,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报道称,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欠缴土地增值税。12月30日,央视《东方时空》在报道中称,吉林万科城项目、广州万科金域蓝湾等多个项目已经达到清缴土地增值税的条件,但企业并未主动申报,而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并未要求企业清缴。
央视称,仅万科一家企业应缴未缴的土地增值税就已达到44.34亿元人民币。2013年12月31日,万科强势回应央视指责,明确表示不存在应缴未缴情况。并披露,近三年万科计缴纳税金约620亿元,其中土地增值税144亿,而其2010-2012三年来净利润不过294.53亿。任志强力挺万科,转发相关微博,直言“天下找不到比央视更蠢的猪!”一时间引发了业内一场关于“土地增值税”的轰轰烈烈大讨论。
首先,我们应该知道这场论战的核心——“土地增值税”到底是什么?据了解,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实际上,土地增值税就是反房地产暴利税,房地产经营企业等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在房屋销售过程中获得的收入,扣除开发成本等支出后的增值部分,要按一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费。
征税成本转嫁消费者?
土地、房地产等关键词总是能够刺激市场上刚需购房者最敏感的神经。市民担忧,如果税务部门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会导致房企转嫁税负,房价涨得更高。到时,土地增值税的征税成本将直接转嫁到他们这些刚需购房者身上。
对于刚需购房者们的担忧,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胡怡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胡教授表示,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本意,是为防止房地产业产生暴利现象。但问题在于,在过去10年时间里,房地产市场一直处于供不应求局面,因此房企很轻易地便把土地增值税转嫁给了消费者。
知名房地产财税专家樊剑英指出,税金是构成房价的成本之一,房企会把它加进房价中,这种转嫁行为符合市场规律,只要市场能够接受涨价就行。
胡怡建同时表示,征收土地增值税存在重复征税嫌疑。税务部门已向开发商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征收土地增值税存在重复征税嫌疑,间接助推了房价上涨。因此从这点来说,该税种是不合理的。此外,也有专家认为,税务部门容忍开发商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上“大做文章”,这本身也说明该税种在制度设计方面存在不足。
有分析指出,未来土地增值税很有可能会并入房产税。胡怡建表示,海外有些国家在房地产开发环节已经把税负成本降了下来,这有利于控制房价。因此,我们国家也有必要作出这样的改变,在开发、转让环节作出调整。
改革方向在何方
199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扣除项目太多,操作过于复杂,又分为预征与清算两个时间节点。绝大部分项目清算的主动权握在税务部门手中,它们不要求开发商清算,难道奢望开发商当活雷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