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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年,我随一位高层领导到浙江吉利集团考察,李书福老总带着自己的部下竟搞出了中国自己的微型车,但苦于没有列入国家生产许可,他就斗胆提出要求列入许可目录的问题。刚好这位高层领导是搞机械出身的,非常强调制造业规模经济,就劝李书福不要在汽车制造上浪费时间了。这时我只见李书福十分慷慨地说:“给我一次失败的机会吧!”
由于政策法规不配套,从2002年到现在,曾一度红火的国内创业投资业一直陷入低谷,不少人相继离开了这个行业。其原因,不就是对创业投资者缺少给“一个失败的机会”吗?
欣慰的是,2006年3月1日我国将施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这是规范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的第一个文件,它将给千千万万个像浙江李书福这样的人梦寐以求的“一个失败的机会”!
“硅谷”密码
这让我想起美国佬的做法。那次我沿着旧金山101号公路南行不远,来到举世闻名的美国科技中心“硅谷”参观。那里的风险投资家说,硅谷是“这个星球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对财富的合法创造”。
为创新而失败,和因创新而成功,一样值得珍惜。有人说硅谷是资本市场的宠儿,是拿全世界的钱在“赌”,所以不怕失败。他们忘了早期的硅谷公司几乎都是车库生意,硅谷先驱惠普公司在1939年创立时的全部资金只有538个美元,还是两位创办人的老师、斯坦福大学的特曼教授借给他们的。
在今天美国的国家符号里,华盛顿代表联邦政治,纽约华尔街代表传统资本,硅谷代表新经济,好莱坞代表娱乐。华盛顿和华尔街在东岸,硅谷和好莱坞在加州。最近十年,硅谷和好莱坞对美国文化和价值观念的影响已经把华盛顿和华尔街甩在后头。如今硅谷大约有25万个百万富翁,每24小时就会产生64个新百万富翁,硅谷的市值已超过1万亿美元。如果把硅谷视为一个国家,其经济实力可以排在世界第12位。
硅谷能有今天,斯坦福大学起了关键作用。“硅谷之父”特曼教授的鼓励和带动,是斯坦福和工业界结合的酵母。
无论是早期由斯坦福学生创办的联邦电报公司、利顿工程实验室、惠普公司,还是20世纪的70到80年代在斯坦福同一间大楼起步的SGI、Sun和Ciseo,再到今天的雅虎,斯坦福一直牢牢占据着科技产业化的龙头地位。
斯坦福大学没有办一间校办企业,但斯坦福的学生、教师创办的高科技公司超过了1000家。1951年建立“斯坦福工业园区”被认为是硅谷历史上最重要的事情。如果说斯坦福大学是硅谷的“黄埔军校”,那么1957年创办的仙童公司就是孵化硅谷企业的温床。从仙童公司后来分出了上百家公司,包括Intel、AMD和硅谷最为显赫的风险投资公司KPCB,以致有人改叫它“Fair children”。它的子孙后代实在太多了。
值得一提的是,仙童的八位创办人原来都是诺贝尔物理学奖得主、参与发明了晶体管的肖克利所主持的实验室的成员。他们原本没有办企业的想法,是被肖克利的专制武断逼得忍无可忍,又找不到一间肯同时雇佣他们八个人的公司,最后才走上自己办公司之路的。摩尔(就是在20多年前断言微处理器的计算能力每18个月翻一番的“摩尔定律”的发明人)说,仙童完全是“偶然产生的企业”。仙童从创立起就视“等级制度”为敌人。公司不分车位,没有专门的小餐厅,没有私人办公室,没有层级繁多的中层经理。
在斯坦福和仙童之外,影响硅谷的因素还可以举出很多,像国防工业的刺激、西屋电气、IBM、施乐等大公司在硅谷设立的研究中心,人的高素质和高流动性,高品质的生活环境,风险投资,专业化的创业配套设施。
当地一位著名经济学者John,把硅谷的成功归纳为“文化簇集”:
――能者在上的公司信仰。年龄和经验没有用,肤色和背景无所谓。1990到1996年间硅谷所办的4000家公司有27%是中国人和印度人办的。有些人是在讲求学业背景的东部苦无创业机会,才来到硅谷的。
――对失败的极度宽容。在欧洲,破产被看成羞耻;在一些国家,破产者不能再开公司。而在硅谷,“It is OK to fail”(败又何妨)。
――对“背叛”的宽容。员工的流动不受谴责,是一种完全正常的行为。
――合作。即使昨天是你死我活的对头,明天也有合作的机会。
――嗜好冒险。不仅在创业上如此,生活中也寻求蹦极、高空跳伞等刺激,以激活自己。赚钱之后,不作“守财奴”,再投资到创业环境中去。
――热衷改变。敢于自己吃自己,自我淘汰掉昔日的辉煌和模式。如SGI的创始人克拉克,一待SGI成功,就离开创办了网景。网景上市后,他再度离开,又创办了几家新公司。
――机会的慷慨分布。谁都不用嫉妒谁,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机会。
――分享财富的强烈倾向。从认股权到给员工健康检查,免费午餐晚餐,为家属办幼儿园,提供优厚的退休金,至少在公司内部,财富被分享而不是独食。如此等等。在硅谷,人生既是“为了兴趣而展开的工作”,也是“永远脱不掉的红舞鞋”。
反思中国创投业
“硅谷”密码,对我国创业投资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作用。目前我国公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创业投资提供了三个方面的扶持政策:
一是规定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我国目前对创业投资的资本支持,主要是一些地方政府通过财政出资设立了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性质的创业投资企业,在运作中不可避免地遇到了政府干预等方面的问题。通过规范的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来扶持创业投资发展,则能较好地克服政府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的诸多问题,有效发挥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杠杆放大作用。
二是明确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扶持。在一些创业投资业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创业投资的税收扶持政策。明确规定了“国家运用税收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
三是提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除适时推出创业板市场外,还要发展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
美国政府在硅谷形成过程中发挥了哪些作用?这些公司给出的答案如出一辙:“没有得到过政府的什么优惠政策。”这里的地方政府似乎没有怎么介入硅谷的发展,只是按照法律履行应尽义务而已。
此事让我汗颜。中国目前一轰而起的“硅谷热”,已遍布大江南北,这种新的“”,稍有常识的人一望即知,那些急功近利的少数官员,的确热昏了头。硅谷不是靠圈一块地、挂一块碑,就能成为一个高科技之地的。
当然,虽说硅谷不是政府计划的产物,其发展基本上是由民间推动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对硅谷的发展毫无作为。通过订单方式,美国国防工业多次向硅谷的一些高技术研究项目提供联邦补贴用于研究开发。1959年,仙童公司获得1500万美元合同,为“民兵式”导弹提供晶体管,1963年又获得为“阿波罗”宇宙飞船导航计算机提供集成电路的合同。1958年到1974年间,五角大楼向硅谷的公司采购了10亿美元的半导体研究成果和产品。
在20世纪70年代风险投资开始兴旺之前,联邦资金对硅谷创业和技术进步的推动是不能怀疑的。互联网最早也是政府项目。包括网景在内的一些硅谷公司都直接或间接获得了政府投资的研究项目的支持。这些都是事实。
但应说清楚的是,政府在硅谷发展中几乎总是以顾客身份而不是组织者身份出现的。只是在最近几午,由于硅谷的过快膨胀所带来的诸多公共问题,政府才开始通过和私人机构合作的方法,来研究基础设施、区域环境等规划问题。这对政府来讲,无疑是一种新的挑战。
说到优惠政策,加州政府有一套完整的《加州投资政策与指南》,包括加州鼓励政策、企业保护区、雇佣信息查询和雇主附加服务、金融援助、地方鼓励政策等。非常清楚,也很公平。
对政府说来,高科技城市如何发展?就是提供高质服务。这才是政府该干的份内事。硅谷是用一个世纪的艰辛积累起来的产物,有人把硅谷此作一台爆米花机,扔进去一批冒险家,再注入一些风险资本,就能爆出一个又一个百万、千万、甚至亿万资产的奇迹。但切切记住所有成功的背后都留有无尽艰辛。
看来,《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对创业投资仅是一个破题。我国创投业的真正复苏,还需要许多配套政策出台。特别是如何开展税收扶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拓展创业投资企业资金来源渠道等多方面的配套规章与政策支持。当这些创业投资环境真正改善之时,我敢预言――
创意如油,
风险资本似火,
只要点燃不畏失败的柴,
在美国,投资基金的法律称谓是“投资公司”,但1940年颁布的《投资公司法》主要是针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当时尚未出现创业投资基金这类投资基金品种)。而且由于与证券投资基金相比,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无通过操纵市场损害其它投资者之虞;且主要以私募方式设立,较少涉及公众投资者权益。因此,美国并没有就一般意义上的创业投资基金专门立法,而仅仅是针对“小企业投资公司”这种特别类型的创业投资基金,在1958年制定了《小企业投资公司法》(因其受到政府特别扶植,故只能投资于一定规模以内的小企业)。此外,在1980年出台的《小企业投资促进法》和后来《投资公司法》等法律的修正案中,对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作出了一些特别豁免规定,并将其界定为“企业发展公司”(business development company),以体现其“培育与促进企业发展”这一本质内涵,从而区别于从事产品经营的一般企业与投资于可流通证券的证券投资基金。后来韩国法律中的所谓“企业育成公司”,我国港台及新加坡等其它华语地区所谓的“创业投资公司”,也可以说是与美国法律中的“企业发展公司”称谓一脉相承。
美国创业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
在美国,规范投资基金的有关法律,如《投资公司法》,将“公司”(company)这一组织界定得十分宽泛,“任何在法律上具有人格或不具有人格的组织团体”均可以称为公司。创业投资基金的种类也很多,按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司型和合伙公司型两大类。其中,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又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基金本身即是一个独立法人,所有投资者作为基金的股东,对基金资产承担有限责任。由于股东人数较多,基金规模通常较大。
合伙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又分为普通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三种类型。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均被视为“人的聚合”,不存在“公司税”问题,因而运作成本大大降低。在合伙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中,有限合伙公司又最为普遍。因此,有必要特别加以介绍。创业投资有限合伙公司的特点,是除了管理合伙人作为“一般合伙人”(generalpartner)对合伙公司承担无限责任外,非管理合伙人均作为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只需对合伙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由于管理合伙人必须对合伙公司承担无限责任,从而对管理合伙人构成一种强责任约束,使之真正对合伙公司运作履行诚信义务与责任,包括限制合伙公司向外举债的金额,将基金的债务限于其资产的范围内。由于非管理合伙人只需对合伙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因而又兼备了公司型基金的股东只需对基金承担有限责任的优点。管理合伙人作为创业投资有限合伙公司的经理人,其本身通常也是一个有限合伙公司,即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合伙公司。由于它主要是通过专家管理优势和社会信誉优势来赢得委托者,而不是像一般意义上的企业那样必须依靠雄厚的资本实力作信用保证,故其资本规模普遍很小。它在创业投资有限合伙公司中所占的份额也通常只有1%,其余的99%则由非管理合伙人认购。
“小企业投资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创业投资基金,既可以按照一般公司形式设立,也可以按照合伙公司形式设立,其本身的运作也是完全市场化的。所不同的是,由于在其运作过程中政府通过直接优惠贷款或信用担保方式赋予了它一定范围的受信权并在税收上予以必要的优惠,故其设立必须经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审查批准,投资运作必须接受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监管,以确保其真正投资于国家重点支持的小企业。
除公司型和合伙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外,一些学者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金融公司和实业公司附设的所谓“venturefund”,也作为创业投资基金的另外一种类型。但更多的学者认为,若其资本完全来自母公司,则由于不具备投资基金特有的“集合委托投资”特征,而不宜归于创业投资基金之列;而只有当其以自有资金与其它确定或不确定多数投资者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公司(或创业投资合伙公司)时,所设立的创业投资公司(或创业投资合伙公司)才能称得上是创业投资基金。事实上,美国法律中的“企业发展公司”也是指的独立的专业性创业投资基金,全美创业投资协会也主要由独立的专业性创业投资基金组成。
创业投资基金与创业资本
与创业投资基金相比,创业资本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由个人分散从事创业投资,或是由商业银行、投资银行、金融公司与实业公司以自有资金单独从事47《中国中小企业》2000年第4期知识长廊o创业投资(通常是通过一个附属机构)都属于创业资本范畴,但它们都只是一种非组织制度化的创业资本,从法律意义上讲这类创业资本的投资者都是“直接投资者”(directinvestor)。与由个人或非专业性创业投资机构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相比,创业投资基金的本质区别在于其由确定或不确定多数投资者通过“集合投资”方式,委托专业性的创业投资机构实现了创业资本经营的“规模化和专业化的机构管理”,因而是一种组织制度化的高级形态的创业资本,从法律意义上讲这类创业资本的投资者都是“间接投资者”。
值得强调的是,由个人或非专业性创业投资机构直接从事创业投资在全社会创业投资活动中一直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由相对富有且具有一定投资经验的个人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资本,即所谓“天使资本”(angelcapital)就高达300~500亿美元,相当于创业投资基金总规模的10倍。但由于由个人或非专业性创业投资机构直接从事创业投资,其投资的分散性和非组织性使之寡为人知,其具体的投资活动与规模更是无以准确统计。因此,我们目前通常谈到的“创业投资”,实质上主要是指创业投资基金这种组织制度化的已经作为一个独立产业存在因而可以对其发展情况加以统计分析的高级形态的创业资本。
创业资本与风险资本的联系与区别
考据辞源,“创业资本”(venturecapital)与“风险资本”(riskcapital)是两个不同术语。其中的“venture”与“risk”虽然意义相关,但性质炯然相异。“risk”原本就作名词用,表示作为客体存在的“风险”,如“风险分析”(riskanalysis)。“venture”则最初用作动词,表示“冒险、敢于做”,作名词用时则表示作为主体发出的“冒险行为”,及其结果“冒险事业”,含有行为主体对其行为目的、实现目的可能需要承担的风险因素的感知,以及基于此所作出的行动方案设计等多方面的涵义。尤其是当其运用于企业创业和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这一特定的专业领域时,它更是赋有了特定的内涵,所表示的就不再是一般意义的“冒险行为”和“冒险事业”,而是一种从事“创业”和“创业投资”这种特定意义上的冒险行为,及其结果“创业事业”、创业投资事业”,可以直接用来表示“企业”。因此,应当结合特定的专业内涵,区分其有别于日常用语的本质特征。
“创业资本”概念起源于15世纪。当时手工业发展较早的西欧诸岛国,由于受地域所限,一些富商为了寻求到海外创业,纷纷投资于远洋探险,从而首次出现“venturecapital”这个术语。地理大发现之后相继建立起来的各类海外公司,如英国、荷兰的东印度公司,荷兰、法国的西印度公司,则直接促成了创业投资事业的萌芽。到19世纪末,美国的油田开发、铁路建设热潮曾吸引一大批富有个人,或通过律师、会计师的介绍,或直接将资金投资于各类创业项目。此后“venturecapital”一词即开始在美国广泛流传。到20世纪40年代,美国为了适应新兴中小创业企业发展的资本需求,创业资本发展到创业投资基金这种组织制度化的高级形态。经过以上历史演进过程,“创业资本”也就越来越赋有了以下特定内涵:(1)投资对象是创业企业,以区别于对成熟企业的投资;(2)不仅仅提供资本支持,而且还通过提供资本经营服务直接参与创业企业创业,以区别于单纯投资行为;(3)仅仅在企业的创业期进行投资,即当所投资企业发育成长到相对成熟后即退出投资,以实现自身资本增值和进行新一轮创业投资,因而有别于长期持有所投资企业股权,以获取股息为主要收益来源的普通资本形态。
与“创业资本”不同的是,“风险资本”(riskcapital)这一术语则是从风险属性角度对各种收益具有不确定性的资本形态所做的描述。随着股票市场、期货市场的发展,各种“风险投资”(riskin vestment)工具层出不穷,“风险资本”这一术语逐步被广泛运用于指称“所有未做留置或抵押担保的资本”,与“安全资本”(securitycapital)即“已做留置或抵押担保的资本”对应。“创业资本”作为特指投资于创业企业的资本形态,则与“非创业资本”(non-venturecapital)即投资于成熟企业的资本形态对应。目前,一些较专业的词典就对它们作出了严格区分。
从风险属性看,由于创业投资(ventureinvestment)通常是以未做留置与抵押担保的风险性权益资本(riskequitycapital)方式进行投资,而且所投资的创业企业相对于成熟企业而言具有更大的风险,故与一般意义上的风险投资相比,创业投资往往是一种“高风险投资”(highriskinvestment)。其风险程度又因所投资企业所处创业阶段的不同而不同。
一、财务筹资来源体系及其组织结构
在西方,创业投资机构的资金来源包括:第一,富有的个人资本;第二,机构投资者资金,包括养老准备金、大学后备基金以及各种非获利基金;第三,大公司资本,出于战略考虑,大公司通常投资于与自己战略利益有关的风险企业,以合资或联营方式向这些公司注资;第四,政府和金融机构。
我国目前的风险资本来源大多依靠政府和银行信贷支持,不能适应创业投资“股权投资——资本经营”的本质要求,因此我们应积极倡导建立以政府资金引导的,社会资金多方参与的以权益性资金为主的。融资渠道体系。
以上所说的是资金来源。我们面临的另一问题是:这些资金以何种方式组织起来。通常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公司。
1、创业基金。从基金类型看,创业基金可以分为独立型创业基金(独立代表投资者系统管理基金),附属基金(附属于一些机构)和半附属基金。根据投资企业资产周期,创业基金又可分为种子基金(用于新产品开发),创立基金(用于新企业创立),成长基金(市场推广和技术完善)和美化基金(美化财务报表)等。创业基金可以私募和公募方式设立。其中公募设立的基金直接向社会公众发行而且可以上市,这类基金一般为封闭型的,可以自由转让。
2、创业投资公司。此类公司一般为有限合伙制。合伙人包括两种,即有限合伙人和主要合伙人。其中有限合伙人只提供资金不负责具体经营;主要合伙人在投入资金的同时,负责统管投资公司的业务,由于主要合伙人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将从有限合伙人的净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报酬。
创业基金和创业投资公司有时往往混为一谈而不作区别,在私募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二、投资组合结构
投资组合包括投资方式的组合和投资量的组合。创业投资机构对创业企业投资通常是采取股权或债权投资及其两者兼有的投资方式,具体包括股票、债券、可转换投资等等。英国的3I集团在其投资组合中,往往包含了较高的债权式投资,而英国的小型企业资本基金则更强调长期的资本性收益。相比之下,债务式投资风险较小,收益也较小;权益式则反之。
由于创业企业的高风险性,只有权益性资本投入才能有效地把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拧成一股绳,形成“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有机整体,故权益性资本投入是投资方式中的最优选择。1996年世界经合组织在《创业投资与创新》研究报告中认为,创业投资是一种向极具发展潜力的新建企业或中小企业提供股权资本的投资行为。这一概念体现了股权资本在创业投资中的绝对地位。但从规避风险起见,适量利用债权式或混合式投资方式,又是必要的补充。
从投资量的组合看,创业投资机构不应把大部分资金或全部资金投资到一个创业企业,而应把资金分散投资到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创业企业,实行分散的投资组合原则来化解投资风险。现实的结果是,不同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不同的创业企业,形成了一个释放风险的良好网络或机制。
三、创业投资体系中经营方式的组台
在创业投资体系中,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均有生产经营和资本经营两种方式,而且达到了高度完美的结合。其中创业投资机构以资本经营为主,以辅助创业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为辅。而创业企业主要是通过生产经营来提高业绩,并配合创业投资机构搞好资本经营以达到上市筹资的目的。资本经营是创业投资机构存在的根本动力,创业投资的目的不在于从企业不断获得股息或红利,而在于当投资对方的市场评价较高时,通过股权转让等资本经营,获得高额的资本回报。创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是创业投资体系中真实的收益源泉,没有创业企业的生产经营业绩,创业投资机构和一般投资者的回报均难以得到保证。只有二者相互结合和渗透,才可能使创业投资体系的总体收益最大化。
四、收益实现和资本退出及其结构优化
创业投资的收益实现的具体途径有:(1)股息和红利;(2)股份转让;(3)公开上市;(4)清算企业。其中股份上市是收益实现和资本退出的最佳途径。股息和红利虽然能取得稳定的收益,但创业投资的根本目的在于取得资本利得。股份转让和公开上市是取得资本利得的最好选择。其中股份转让的形式包括:(1)股份回购,即将股份出售给创业企业或创业家本人;(2)出售给其他投资者。国外统计表明,由于通过股份上市的方法需要较长的周期,因而采取这种股份转让方式的数量要比公开上市的多。但在收益率上股份转让方式仅为公开上市的1/5。由于公开上市带来的高收益率,不仅为创业资本收益实现和资本退出创造了无与伦比的良好条件,而且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流向创业资本,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五、建立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和社会保护体系
(一)多元化、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
如前所述,公开上市是创业资本收益实现和退出的最佳选择。但依现有的市场环境,能够争取上市的创业企业是极为有限的。这有待于多元化、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本文所讨论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是指与创业投资不同阶段要求相适应的以股票为主要对象的证券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按我国第一板市场的规定条件,只有创业活动进入第四(产业化)阶段中后期或第五(市场化)阶段以后才能达到。如果简单以第一板市场的条件来支持创业投资,将难以支持“创业”过程的最重要部分(第二至第四阶段)的展开,其结果将是金融支持的“创业”过程的最重要环节仍然虚置。较好的选择是,建立与第一板市场相对立的,主要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创业投资服务第二板市场。它主要解决的是,创业过程中处于幼稚阶段中后期和产业化阶段初期的企业在筹集资本性资金方面的问题,以及这些企业的资产价值(包括知识产权)评价、风险分散和创业投资的股权交易问题。同时在二板市场之外逐步安排场外市场,它主要解决的是,创业过程中处于初创阶段后期和幼稚阶段初期的企业在筹集资本性资金方面的问题。
第二板市场与第一板市场共同构成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从上升阶梯看,经过场外市场“培育”一段时间后,在有关条件满足第二板市场规定的前提下,可转入第二板市场;同样第二板市场可依同样的程序转入第一板市场。从下降阶梯看,己进入第一板市场的上市公司,当经营状况下降或其他条件不能满足第一板市场要求时,可退入第二板市场;第二板市场的上市公司同样也可退入场外。
(二)继续优化政策保护和法律保护体系
1、政策保护体系的确立。
不久前,清华大学的一家研究小组通过对全国部分创业投资机构的案例调研分析。得出在融资交易中容易出现的6类“隐藏信息”风险,按其时间顺序可分为签约前隐藏信息问题和签约后隐藏行动问题。其中前者主要包括项目可行性、管理团队的能力和信用、以及公司财务状况等;而后者包括战略选择、资金使用、运作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等。
签约前隐藏项目的可行性问题,这种现象主要发生在早期的创业公司,只有一项专利或一个设想,或者公司的产品刚通过实验室检测而尚未通过中试。此时的创业者很可能为取得投资隐瞒公司的市场前景(市场规模、增长潜力)以及隐瞒竞争对手的实力、产品的可行性和商业价值等,虚报或夸大产品的商业价值。另外高科技公司的研发风险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技术上是否可行、市场是否接受这种产品、替代品的威胁都很难预测,也是容易出现陷阱的地方。
其次,对于早期的创业公司,由于缺乏可依赖的过去的业绩和历史,来证实管理团队的能力和信用,创业者很容易隐瞒管理团队的真实能力和信用,创业投资人只能根据创业者过去的工作和学习经历作为信号,来判定团队的管理能然而这些信号,并不能完全证明他们的能力。也无法证明管理团队成员之间能够精诚合作。
另外,由于初创期或早期的公司财务状况较简单,公司大抵处于赤字状态,隐瞒公司真实财务信息的情况一般出现在成长期(具有一定的收入或盈利)的公司。夸大销售收入或利润,造假账等情况是为骗取融资或增加公司估值经常使用的手段。
此外,虽然创业者和投资人都是公司的股东,但创业者同时还是公司的经营者,在大多数情况下,创业者出资比例远远小于投资人。由于投资人只对现金流(成功退出后获得的回报)感兴趣,而创业者不仅对创业企业成功后获得现金的回报感兴趣,也对自己的其他利益感兴趣。这些目标的不同,为投资人和创业者的合作埋下了隐患。因此签约后“隐藏信息”行动主要表现在公司的战略选择、资金使用、运作管理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
创业者在公司的战略选择上的“隐藏”行动主要表现在创业者在面临公司的发展战略以及公司下轮融资或上市的战略决策时,选择对自己而非对所有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另外,由于创业者存在着私人利益,所以在公司发展战略的选择上,可能会采取有利于自己个人的名誉或成就感的选择,比如来自科研院所的管理人员。可能会追求技术的完美,而不顾市场的需求和反馈的策略。
在获得投资后。由于注入的资金不是创业者自己的血汗钱,同时,投资者不可能实施完全监控,创业者可能会不当使用公司的资金。例如有些创业者将获得的资金转借给其他公司,或为其他公司做担保、甚至将资金用于高利贷和在二级市场进行操作以及申购新股;有些创业者滥用公款吃喝玩乐,购买大量的奢侈品等。
此外。由于大多投资人不能也没有时间和精力介入公司日常运作和管理,创业者可能会在公司的管理上采取隐藏行动。例如,创业者任人唯亲,按照家族式管理模式经营公司。如此,企业的高速发展将受到创业者低效管理能力的严重制约。
对此,调查者认为投资人可以用一系列方法来减轻创业投资人与创业者之间委托问题上的利益冲突:一。创业投资人可通过合同的设计来激励和约束创业者,按照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方式行动。如,现金流的分配权(股权)和控制权的分配;二,创业投资人可通过投资前的项目审查和尽职调查来剔除无法赢利的项目和不称职的企业家;三,创业投资人可以通过投资后的信息收集和管理监控来减轻委托中的隐藏信息问题;四,创业投资人还可以通过分阶段投资来减少风险。通过调查人们也发现许多成功的被投资企业通常要经过2轮以上的融资。
几年前,我带着英国的一位基金经理去国内一家电缆公司参观。访毕,我问他感觉如何,他反问我:“这家公司的市值现为6亿美元。如果老天爷今天突然给你6亿美元的话,你是愿意把它存在银行收息呢,还是愿意用来全盘收购这家电缆公司呢?或者,你想把这笔钱用来收购别的东西?”
我当初并不完全理解他的意思。最近在北京见到他,他又用同样的逻辑对其他几家公司做了分析,窃以为甚是精辟。其实,这种以创业投资眼光选股票的分析方法,避开了传统思维的几大障碍。
第一,用市盈率的方法来分析股票,容易受到会计账务上的一些小把戏的愚弄,比如折旧和费用的计提、坏账处理、库存计算、税收优惠、母公司的“照顾”以及周期性行业的波动等等。
第二,用DCF(即现金流折现)方法也容易出问题。因为对假设变量(比如贴现率)稍做一些调整,就容易使最终估值产生巨大变化。
第三,创业投资的眼光减少了股票市场上的浮躁思维。浮躁思维具有短期性和侥幸成分,有“炒一把”的小算盘在背后作怪,而创业投资的眼光逼着你考虑长期投资价值。
用创业投资的方法选股,可以思考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你愿意花10亿美元全盘收购一家电视机公司吗?或者,你愿意花20亿美元全盘收购一家酿酒公司吗?如果你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你就应该花相应的钱买它的股票;否则,它的股票也不值得你买。也许你觉得这个逻辑过分苛刻,但是请想一想:你的钱是你辛勤劳动所得,你不珍惜,它就会流走。
用创业投资的眼光来选股票,逼着我们考虑一个股票的潜在上升空间以及下降空间。如果花6亿美元全盘收购一家电缆公司,每年的回报仅仅比银行存款或国债的回报略高一点甚至更低,你愿意劳动筋骨、费尽周折将它全盘收购吗?创投基金只愿意在巨大回报的项目中花时间和精力,否则得不偿失。
第二,用创业投资的眼光选股票,逼迫我们完全抛开市净率的概念。比如一家公司的净值是5亿美元(假设每股3.3美元),这个概念其实没有意义,因为净值所代表的可能是工厂的破铜烂铁,或者仓库里的废品,又或者是难以回收的账务。换个角度来想问题,如果今天白手起家,盖一个同样的工厂(电缆厂也罢,电视机厂也罢)究竟需要多少钱?这个“重置成本”的概念十分重要,因为你可以在一张白纸上重新设计,避开了现有厂家设备落后、技术欠佳、形象不良及公司治理上的坏习惯和坏制度。
比“重置成本”更深层次的问题是:这个厂值得重置吗?重置这样一个厂的IRR(内部收益率)究竟是多少?与银行存款、国债、房地产或其它投资的收益相比,重置所承担的风险值得吗?这些问题对于工业企业来讲尤其重要。因为科技在进步,设备会变得越来越先进而且便宜,加上消费者口味在变化,也许该工厂的产品会被淘汰,所以,这类工厂不应该被复制。
在对一家公司举牌收购的时候,有些企业家并没有认真想过重置成本,多少有贪大求快的思想在作祟,有时也有“征服者”的骄傲在作怪――瞧,我多么英雄!所以,在全球兼并收购的万万千千案例中,成功的往往只是少数。
兼并收购虽然看起来快(当然,在中国这个过程其实不快,因为要等若干部门的批准),但自己去建一个同样的厂(即复制)究竟需要多少时间呢?一年还是两年、三年?时间上的节约难道就值得付出如此多的差价去收购一家公司吗?很多人会反驳说,兼并收购给你带来了机遇,而延误两年的话,就错过了机遇――世界上很多兼并收购都是在这种心态下发生的。可是,如果一个机遇是如此稍纵即逝的话,也许根本就不值得去追求。
还有人说,如果你收购了这家公司,就等于收购了它的营销网络以及品牌。可大家知道,营销网络是公共财产,任何公司都无法控制或影响营销网络。只要值得投资,你就会愿意花钱建起营销网络,而且,只要你的产品能卖,千千万万的经销商打破脑袋也会为你效劳。窃以为,营销网络是最被人滥用而又缺乏准确定义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