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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贷款合同范文一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贷款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甲方为_________需要,依据《单位住房贷款办法》,特向乙方申请借款,经乙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保证用于_________。借款期限为______年_____个月,即从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二、乙方保证按以下用款计划供应资金: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元;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元。
三、甲方保证按以下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金: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元;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元
四、贷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以转入结算户数额按月利率_________计算,按季结息。甲方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_________%,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加收利息_________%。
五、乙方未能按用款计划提供贷款,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每天付甲方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甲方不能按时付息,乙方有权从甲方帐户中扣收或暂时停止支付贷款。
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调整利率,从调整之日起,乙方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同时书面通知甲方和担保单位。
七、借款到期后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乙方有权从甲方存款帐户中扣收或用其抵押物清偿。采取第三方担保的,由担保方代为偿还,担保单位在收到乙方还款通知一个月后仍未归还,乙方有权从其存款帐户中扣收或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保证按季向乙方提供统计、会计、财务等方面的报表及其
它有关资料。乙方有权了解甲方生产或项目的经营管理活动,检查贷款安徽贷款网使用情况。
九、甲方法人变更时,应提前_________天通知乙方,变更后的法人继续履行原法人所订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十、甲方填报的借款申请书,抵押或担保协议书,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变更合同条款,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借款合同补充文本。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偿清后失效。
十二、本合同正本三份,甲方、乙方和担保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份,送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单位(盖章):_________ 贷款银行(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担保单位(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住房贷款合同范文二
(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 贷款银行(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为确保乙方与_________签订的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保证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贷款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二条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对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催收到(逾)期贷款通知书》之日起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履行清偿义务。 第三条保证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二年止。
第五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除贷款利率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 保证期间,甲方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变故,甲方应提前天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甲方在日之内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第八条 保证期间,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甲方应如实提供。
第九条 保证期间,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或者借款人有《借款合同》第十三条第3项约定的违约情形等。
第十一条 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乙方支付被保证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的违约金,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让应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承担保证责任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直接用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甲方违反本合同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个人(或授权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住房贷款合同范文三
债权人(甲方):_________ 保证人(乙方):_________
第一条 为确保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人)签订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保证,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乙方保证范围为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向甲方借用的贷款本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及其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第三条 本合同保证的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自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本保证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合同无效而免除。
第五条 乙方承诺对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上始终保留相当于借款人借款余额的_________%的款项作为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金。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索款通知后_________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如乙方未主动履行,即表示乙方授权甲方从其开立的账户中扣收。
第六条 乙方同意甲方在借款人逾期未偿还贷款本息时,有权依第五条规定的方式直接要求乙方履行义务。
第七条 乙方保证如发生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情况时,借款人又不及时还款的,乙方立即开始履行保证义务。
第八条 乙方保证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并不因乙方受到的任何指令、乙方财力状况的改变、乙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而免除其所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接受甲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其资产状况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如再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
第十一条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一方需变更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借款人与甲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应征得乙方同意;未经乙方同意的,乙方只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范围和期限内承担责任。但甲方由于国家政策调整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须征得乙方的同意。
第十三条 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担保余额的_________%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1.提交__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第十七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债权人住所: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
个人贷款风险的定义指的是借款人无法正常还款或者出现违约的不确定性。这种风险是随着借款人贷款之始就存在的,是无法忽视的一个重要条件。其中就我国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种类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第一、信用风险。这里的信用风险指的是借款人由于个人、工作、家庭、健康等方面的变故出现无力偿还的现象,从而导致借款人信用度降低,让银行蒙受可能损失的风险。第二、操作风险。这里的操作风险指的是个人在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过程中存在疏漏产生的风险,主要是人为操作失误、业务流程设计不合理、贷款审批不严格、贷款后监管不利等形成的隐患,造成这些风险的隐患多为非借款人的开发商和贷款银行。伴随着巨额的利润,房地产开发商或者贷款银行中内部工作人员监守自盗,道德水平败坏而致,大多数以团伙形式对借款人进行“陷阱合同”的签订,从而建立不公平不合法的贷款条约进行牟利,这是要严格打击的违法行为,广大借款人在进行隔热住房贷款的时候更要走正规渠道,不可以轻信谣言以免上当受骗。第三、市场风险。房地产价格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二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发展变化的,因此房地产价格作为一个重要的市场风险方面就不容忽视。另一方面个人住房贷款涉及民主民生国家政策、涉及首付款比例、利率优惠幅度等等方面,当市场经济出现变动的时候,这些国家政策方针往往会有所改动而且改动力度和幅度较大,从一定程度上讲这也是导致我国个人住房贷款存在较大的风险的社会方面因素。第四、法律因素。作为我国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三方的法律法规,一直都是我国进行有序银行个人贷款业务工作的基础,很多时候某些利欲熏心的房地产商或者贷款银行会通过我国还并不十分完善的法律法规漏洞,建立各种不合理贷款合同与贷款人签订,从而使贷款人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并且无法申请法律保护,我国法律的不完善也是导致个人贷款出现风险的重要因素。
二、我国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防范措施
我国个人住房贷款由于受到个人收入、社会法律、房地产商贷款方等多方面的影响存在着一系列的不稳定因素,造成了在个人住房贷款中存在较大的风险,就当前社会我国主要的个人住房贷款风险防范措施使用,总结出以下几条。第一、针对信用风险的防范。我国政府可以通过加强对市场经济的监控,尤其是切实开展合作机构准入制度和合作项目回访制度,来增加对银行和房地产商的信誉调查,密切关注市场资金的流动方向,严防虚假套贷、挪用贷款等事项,通过对资金流向的企业和私营业主的营业状况进行调查,确保资金应用的安全合规,严把相关楼盘项目的准入关和贷款审核关,确保贷款尸体的真实性严防烂尾楼和假按揭等不真实的现象,确保借款人的资金合理化使用而不是滥用引起的信用危机。第二、针对个人客户信用风险的防范。要保证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安全有效,借款人在进行申请借款贷款之时要有足够的贷款知识,了解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并且积极咨询相关人士了解当前我国贷款业务的特点,按照正规合法的渠道进行贷款借款活动。此外还需要我国政府建立更加完善的借贷法律法规体系,真正完善的明确到贷款合同中的每一步,从而杜绝部分利益熏心的房地产开发商和贷款银行通过不法手段设立不公平的贷款合同给借款人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从根本上规范贷款市场秩序,保证我国金融事业的健康运行。
评估费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中规定:新建商品房的个人住房贷款不需支付评估费;一般安居房和按房改政策出售的房屋不需支付评估费。但对利用政策性公积金住房贷款的申请人签订购房合同后,需要支付最低100元以上的评估费。
抵押登记费借款人在申办个人住房贷款时,首先需持房屋产权证到房产产权登记部门(各市、县、区房屋土地管理权属部门)办理住房贷款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部门将收取抵押登记费,收费标准一般在0.3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保险费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为保证住房贷款的安全,借款人必须提供贷款担保,目前贷款担保方式主要有四种:一、财产抵押加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二、财产抵押加购房综合险;三、财产质押担保;四、连带责任担保。上述第三、四种担保方式不再需要购买保险;而第一、二种方式则必须购买保险。具体为:
采用第一种即“财产抵押加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住房作为抵押,同时提供第三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人可以用所购住房作为抵押,抵押房屋必须购买保险公司的房屋财产险。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般为借款人所在单位,也可以是愿意为借款人担保且有代为偿还能力的单位。该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限从贷款发放日至抵押登记办理完毕。此种保险方式是均适用于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和政策性公积金贷款的一种担保方式。
采用第二种即“财产抵押加购房综合险”,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的同时购买保险公司的购房综合险,包括房屋财产保险与人身险两部分。须按照两部分的费率计算所须交纳的保险费。此种保险方式仅是政策性公积金住房贷款所提供的一种担保方式。
当采用“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时,其保险费的计算目前分为两部分:(1)房屋财产保险费按商业性贷款方式,全程全额购买保险;(2)人身险部分,按公积金贷款方式缴纳保费。
律师费或公证费个人在申办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时,银行委托律师事务所或公证部门,对借款个人进行资格认证,借款人需按每单申请贷款额的4‰(最低100元)支付律师费或公证费;如申办政策性公积金贷款的,则不需支付律师费或公证费;但如申办组合贷款的,商业性贷款部分需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律师费或公证费。
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第一套自用普通住房贷款的利率。各银行一般以央行贷款基准利率为执行参照,并结合银行运营情况及借款人资信条件核准实际利率,浮动空间一般在0-30%之间。
目前,央行执行的商业住房贷款利率为4.9%,公积金住房贷款利率为3.75%,首套房住房贷款利率一般会比二套房,多套房利率要低,还贷压力是最小的。
(来源:文章屋网 )
住房贷款证券化是房地产证券化的一种,是集合一系列用途、质量、偿还期限相同或相近,并可以产生大规模稳定的现金流的住房抵押贷款,对其进行组合包装后,以其为标的资产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过程。它实质上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其持有的住房抵押贷款债权转让给一家特别的专业机构,该机构以其收购的住房抵押贷款为基础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主要是住房抵押贷款债券)的行为。
随着我国住房体制改革的深化,金融业对房地产业的支持作用日益巨大,积极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具有多方面现实的、积极的意义,是十分必要的。
1、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可以极大地推动房地产业的发展。
我国要将住房产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关键在于启动居民的住房消费。而居民的收入与房价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这又依赖于金融的大力支持。目前我国已推出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正蓬勃开展,但我们应当看到,该项业务需要有巨额的资金作为后盾,因此,为了保证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持续发展,必须为其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这就需要培育和发展住房低押贷款二级市场,实现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开辟长期住房融资的渠道。根据有关部门的测算:每1亿元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能带动5亿元以上的国内需求,这对于培育住房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2、 住房贷款证券化能有效地化解商业银行的风险。
在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的过程中,商业银行面临着许多风险,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信用风险是指银行在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时面临着借入人由于各种因素不能按期或无力偿还债务,或者即使借款人有实际支付能力,但拒不偿还债务,从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个人住房贷款周期长、回收慢,而银行存款期限则较短(最长为5年),银行资产与负债期限的不匹配使其容易陷入资金周转不畅的困境。利率风险是指由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期限较长,在此期间由于实际利率水平的变化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通货膨胀风险则是指当通货膨胀率高于贷款利率时,给商业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由于证券具有可分割性和变现性的特点,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一方面可以把社会闲散资金集中起来,实现住房投资的大众化;另一方面可以使住房抵押贷款这部分银行资产以有价证券的形式在二级市场上流通和转让。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就将由商业银行承担的存在于住房抵押贷款中的各种风险分散和转移给大众投资者。
3、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有利于中央银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育程度低下、银行证券资产匮乏等原因,央行的货币政策——公开市场业务无法有效地通过证券的吞吐而实现强有力的宏观金融调控。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是仅次于国债的优良债券,当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中央银行可以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作为公开市场操作的对象。中央银行将能更有效地实施对持有多元化资产、能更灵活地调节资产负债构成的商业银行的监管,从而有助于增强金融市场运行系统的稳定性。
4、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资本市场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具有证券的转让、投资、融资、配资及调节功能,是一种信用高、收益稳定的投资品,能为资本市场吸引众多投资者,实现资本市场的扩容。同时它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开辟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有利于改变我国目前资本市场上股市过热、债市过冷的不均衡局面,促进资本市场的全面发展。
二、 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前提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推行是有前提的:这就是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的充分发展。首先,从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的供给方面来看,资金供给是过剩的。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刚刚介入住房抵押贷款这一投资领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占国家银行贷款总额的比例仅约4%,远远低于国际水平,因而商业银行在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上发放贷款有充分的资金来源保障。因此,供给方面影响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发展的因素不在于资金来源,而在于其他方面:其一:住房贷款按揭成数低,我国规定最高的按揭成数仅为7成,而香港、新加坡等国家甚至为10成;其二、还款期限短,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还款期限一般在5年以下,最长仅为20年,而美国和加拿大多为20-30年,最长还款期限可达35年;其三,贷款利率偏高,我国个人住房贷款年利率在4%左右,而国际上年利率水平在10%以下,低的仅为2%。
其次,从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上的需求方面来看,目前购房者在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上所面临的信贷资金约束在相当程度上是由于最高贷款额度的限制造成的。我国规定:个人购房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也就是说,贷款的最高限额仅为房价的70%。高昂的房价、巨额的首期付款与居民的收入水平过低、还本付息能力较弱形成鲜明的反差,加上个人住房贷款条件严格、手续繁杂等因素,极大地限制了居民对于住房抵押贷款的需求。
再次,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固然会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但必须是以一个运行秩序良好、规范的资本市场为前提,否则只会带来资本市场的紊乱。因此,住房抵押贷款的实行,不能操之过急,应抓住恰当的历史机遇作为切入点,使其水到渠成。当前首要的任务是发展与完善住房抵押贷款的一级市场和加快资本市场的法制化建设,为住房抵押贷款创造有利的条件,待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的发育成熟后,再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三、 我国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难点
我们面临的问题主要是,住房抵押贷款的全国性需求上升还未形成,住房抵押贷款机构对实施证券化尚缺乏统一的认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配套建设还不完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信用基础较差、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有待提高等。具体言之,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一级市场欠发达,地区之间与机构之间的发展明显不平衡。第一,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发展时间已有10年,但总体发展规模还比较小。全国住房抵押贷款余额1998年为710亿元,1999年10月为1315亿元,在金融机构新增贷款规模中的比重很低。第二,上海市与深圳市等沿海城市发展速度明显快于其它省市。第三,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主要集中在个别或少数大银行。个贷业务发展的地区不平衡与机构不平衡不符合证券化正式启动的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券化的时机尚未成熟。
2、政府部门与有关机构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认识还不完全统一。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基本上是通过公积金管理部门与商业银行这两条渠道发放的。由于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利率,对公积金贷款的需求迅速增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证券化的态度是积极的、欢迎的。对住房抵押贷款发放较多的建设银行等商业银行来说,对证券化的态度也是积极的,也在努力探索证券化的途径,只是在具体操作方式的选择与操作思路上的认识有所不同。但对住房抵押贷款发放量较少的银行而言,目前的住房抵押贷款无论从收益还是从贷款质量上讲都是难以割舍的优质资产,加上我国银行实行的是资金调度能力较强的总分行制,流动性问题尚不严重,从而有些商业银行的态度还是明显不积极的。
3、法律配套建设不完善。尽管我国已有为数不少的全国性法规,比如《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以及不断增加的地方性法规,但真正直接地针对资产证券化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框架还未形成,各参与主体的地位、权力与义务等关系尚不明确,法律保障基础不充分。
4、金融基础设施体系不完善。发展中国家一般从以下一些方面建立金融基础设施:创建和改善市场体制与金融机构;通过金融中介筹集资金;重组投资基金、养老金基金、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投资者,加强对他们的监管;制定和改进关于部门发展、私营企业作用及对其监管的政策;改善民营金融机构并加强对其监管。国际金融公司(IFC)的建议是,当一个国家最基本的金融基础设施还没有建立起来时,人们可以从允许民营金融机构发展的小处做起,比如住房融资、风险投资与租赁。
目前,我国面临的关键问题是金融基础设施比较薄弱,金融中介服务水平不高。具体表现在:现代商业银行制度尚未完全确立,市场金融体制不完善;专业化投资银行机制与金融担保机制欠缺,风险管理水平不高;金融工具创新的激励乏力,金融深化的层次不高;金融法律、金融会计等金融咨询服务质量不高,资产评估机构过多过乱行为欠规范,资信评级机构的信誉与独立性差;没有专业化的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机构与担保机构;企业的金融信用意识偏淡,个人的金融依赖水平较低。
四、 我国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举措
1、深化住房制度改革
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对住房金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该项改革的推行必须基于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为此,应理顺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条件和住房产权关系,彻底实现住房市场化;同时,制定一系列的措施,防止各种侵权行为,全面推动住房改革的进程,为住房抵押证券化开辟道路。
2、健全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的相关制度根据国际经验,各国在实行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发展已经相当成熟。针对我国现状,应加快完善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的制度建设:首先,加快整体信用评级体制改革进程,建立和完善住房抵押贷款的信用担保体系,完善一级市场的风险控制机制;其次,完善抵押贷款一级市场上的贷款方式,可考虑事先在一级市场上推出固定利率的抵押贷款,或对现行的可变利率抵押贷款进行完善,创造出现金流动(本金与利息)相对稳定的贷款品种,为其上市做好准备。
3、规范证券市场的运行机制
住房抵押贷款的资金巨大,需要在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市。而我国证券市场还不够成熟,投机气氛浓厚,炒作、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市场中的主要参与者??各类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发展落后;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发展不平衡。为此,必须尽快规范证券市场现有的运行机制;培育共同基金、合作基金、信托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主体;规范信托、证券等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加强对证券市场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