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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创建国家文明城市、卫生城市为目标,提高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质量,加强环卫人员工作责任心,稳定环卫工人队伍,建立健全环卫工人工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环卫工人工资及时发放到位。
二、实施内容
加强全区环卫工人队伍管理,规范环卫人员工资发放,对区城管局、各街道办事处清扫保洁环卫工人工资实行银行统发。
三、实施步骤
环卫工人工资银行统一发放准备工作,从7月20日开始到8月30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9月份正式实施到位。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7月20日至7月22日)
区城管局、各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安排布置统发相关事宜。
第二阶段:个人信息登记(7月23日至8月21日)
区城管局、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统发工作要求,组织填报《区环卫工人信息采集表》、《区环卫工人工资表》、《银行储蓄集体开户通知书》,在8月21日前报送至区环卫收费中心办公室,联系人:,联系电话:。
第三阶段:工资卡发放(8月22日至8月30日)
由区环卫收费中心对所有统发工资人员信息进行核对,核实后由区城管局和各街道办事处向环卫工人发放工资卡。
四、动态管理
(一)区城管局、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责任区内的道路清扫保洁工作,对责任区环卫工人进行动态管理,严格按规定岗位配备环卫人员,提高道路清扫质量,严禁出现缺岗、代岗、转包等现象发生。
(二)区城管局、各街道办事处要对环卫工人每月清扫情况进行统计,根据出勤、缺岗等情况核定当月责任区环卫工人工资,编制环卫工人工资表,于下月7日前上报区环卫收费中心。区环卫收费中心要按照银行工资程序,及时拨付至环卫工人工资账户。
(三)区城管局、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环卫工人的管理,清扫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无故脱岗、缺勤。离开、新增人员应在变动5日内到区环卫收费中心办理相关手续,进行备案。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增强确保务工人员工资发放的责任意识
务工工资是广大务工人员的血汗钱,是保证务工人员基本生活的经济来源,是维护务工人员整个家庭生活的经济保障。全市各级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务工人员工资发放工作,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稳定州的高度,切实把按时足额发放务工人员工资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多措并举,确保辖区内务工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加强与纪检、监察、建设、交通、水利、中小企业局、经贸委、财政、法院、公安等部门的协调,切实履行好解决拖欠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牵头职责,建立起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的确保务工人员工资发放工作联动机制,努力使务工人员工资发放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责任、分级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务工人员工资发放
务工人员工资发放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务工人员工资发放。为确保在我市务工人员工资在春节前得到及时足额发放,市政府要求:1、对务工人员工资发放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各级政府要在春节前组织劳动、中小企业局、、建设、交通、水利、经贸委等部门对本辖区内施工单位和使用务工人员较多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全面掌握本辖区内务工人员工资发放情况;2、加大对拖欠务工人员工资企业的查处。对企业不按合同履行支付务工人员工资,故意逃避务工人员工资或恶意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对恶意拖欠员工工资且事实清楚的,各级法院要及时受理,依法快审快结,采取法律措施确保务工人员工资发放,对典型案件要在媒体进行曝光;3、积极帮助企业筹集资金发放务工人员工资。对因企业效益下滑导致停工、停产或濒临倒闭企业,各级政府要促进其及时兑现和发放务工人员工资,对确实因资金困难无力发放务工人员工资的,各级政府要加强协调,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帮助企业通过各种方式筹集资金,必要时由各级财政垫付,确保及时兑现务工人员工资;4、确保政府工程项目务工人员工资“零拖欠”。对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管理,采取切实的措施调度好资金,不得出现任何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现象。
张先生是一名软件工程师,尽管年龄不大,但是已经具备独立开发项目的能力,2004年4月上海一家信息技术公司以月薪一万五千元的税后工资标准将张先生聘到自己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合同每年一签,工资数额、工作时间在《劳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约定,除此之外,合同第8条还约定,鉴于张先生负责的项目特别重要,所以如果项目没有完成,张先生不得提出辞职。
在将近两年半的工作中,张先生与两位助手代表公司一起为多家大型汽车制造公司开发了多套汽车生产控制系统软件,获得了公司和客户的一致好评,2006年9月底张先生向公司提出加薪要求,公司没有同意,随后张先生向单位提出辞职,2006年10月下旬张先生收到公司支付的9月份工资,只有4000元。随后张先生与单位沟通,公司不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且要求张先生回公司继续将项目做完,并拒绝为张先生办理退工手续。
2006年10月20日张先生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足工资、办理退工手续、赔偿迟延退工期间的损失。在仲裁过程中,公司提供了张先生的电子考勤表,该考勤表显示张先生在9月份的出勤时间仅有五天,因此不同意支付全月工资。关于退工,用人单位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张先生不得中途辞职,因此应该继续回公司工作,不同意办理退工手续,因此也不愿意承担迟延退工损失。本案经过了仲裁和一审,一审中张先生聘请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庭审中人指出被告考勤不具有真实性,不能反映张先生的真实出勤情况,最终一审法院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请。
案例分析:
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俞任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是考勤卡是否能够作为发放工资的唯一凭证,其作为用人单位保管的资料,其证明力如何认定以及员工辞职是否必须要经过公司审批。
首先,依据《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那么再结合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一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都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员工考勤,以便查清案件事实,但是由于现在多数考勤都是电子考勤因而很容易修改,因此工资的发放不能单纯以考勤作为依据,也要结合其他因素。
在本案中,因为公司提供了张先生7月份和8月份考勤,但是这两个月考勤记录显示张先生的上班次数也不足15天,但是公司却发放了张先生全额工资。因此法院认为,考勤系由公司保管,故张先生的考勤情况完全掌控于公司,7、8两月考勤不足半月,公司仍然足额支付工资,这与公司主张的依据考勤计算工资的规定是相矛盾而且公司对此并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因此对于考勤以及公司依据考勤计算工资的制度均不予确认。
从上面的案例和法院的观点可以看出,考勤作为企业计算和发放工资的凭证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要使考勤成为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用人单位不但要建立完备的考勤制度,还要严格地按照考勤制度来执行。仅仅建立考勤制度,如果不严格执行,那么考勤也就变得形同虚设。现在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不但要看企业是否有健全的考勤制度还要看企业的执行情况,并非一味地以单位提供的考勤来认定案件事实。
关键词:劳务分包模式;结算;支付;建议;探讨
Abstract: This paper combined with the engineering practice, the labor subcontracting mode, the labor contract signed, settlement, payment of wages of migrant workers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labor margin, on the current migrant workers Taoxin petition, the new problem appeared in a comprehensive, system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and puts forward corresponding suggestions and measures.
Keywords: labor subcontracting model; settlement; payment; suggestion; explore
中图分类号:F2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多年来,农民工工资问题已成为政府、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多年的中央1号文件都把解决农民工问题列入其中,彰显了中央政府对保证农民工权益的高度重视。但在几年的实践中,由于农民工群体具有流动性、特殊性等特点,各地仍普遍出现了农民工集体上访,堵政府大门、主干道,更有甚者出现农民工以跳楼、跳塔吊、绑炸药等方式讨薪的事件,严重危及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等,令人深思.......。笔者作为一名项目经理,在多年的工程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改进劳务合同的签订、人工费结算、支付等环节的方式和方法,将各种争议、矛盾解决于萌芽阶段,较好解决了这些问题,未出现任何的上访事件等,现将一些做法、建议探讨如下,与读者共勉。
1、劳务分包模式的探讨
当前,建筑市场劳务分包的模式一般分为“包清工”和“大清包”两种。
1.1“包清工”是针对某个分项工程进行的劳务分包模式,只包工,不包料,仅提供工具或小型设备,或不提供设备,适用于一个分项工程的劳务分包。
1.2 “大清包”是针对整个工程或主体等主要分部工程进行的劳务分包模式,承包者除了包工外,还提供设备,并承包除钢材、混凝土、水泥等主材外的一切材料。“大清包”模式的劳务分包协议内容应根据具体情况双方协商确定,此种模式适用于劳务班组实力非常强、且长期合作的劳务队,应慎重采用。
两种劳务分包模式的优缺点详见表1:
表1:两种劳务分包模式优缺点对比表
2、劳务分包协议签订的方式、内容及注意事项的探讨
2.1劳务分包协议签订方式的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劳务承包协议的主体一方为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另一方为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例如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等分包企业资质)。当前,对于一些大型项目,多选择技术、人员、设备等实力较强的劳务队,这些劳务队经过多年的发展与积累,实力雄厚,均已注册自己的劳务公司,具有相应的劳务分包资质,双方签订的劳务承包协议是合法、合规的;但对于当前大多数项目,由于工程量等条件限制,劳务分包者多为个人行为,这已是普遍现象,分包者带领几十人,甚至几百人组成一个班组,他们具备完成相应劳务分包工程的技术力量、操作水平等,能保质、保量的完成任务,具备事实上劳务分包能力,但由于农民工群体中人员的流动性和不稳定性,加上申请相应劳务资质,需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等,手续繁琐,各种费用较高,他们无法成为合法、合规的主体,实践中,多为班组长以个人名义签订劳务分包协议,从法律、法规的角度不合规,怎样解决很难操作,同时这些人员,包括班组长本人都是农民工,流动性很大,在合同实施中,经常出现农民工班组长携款潜逃,而农民工未拿得到工资的讨薪事件比比皆是,笔者所在项目采取如下有针对性措施:
2.1.1劳务班组自行合法化,自行寻找有相应建筑业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协议,且由该企业给班组长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使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合法、合规。
2.1.2劳务班组无法合法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要求,采取与班组长签订劳务分包协议同时,再与班组长、工人签订三方的劳动合同,让所用工人成为公司合同制人员(工人系班组长自行组织,具有相应的岗位证书或作业证的工人),工资发放时,班组长依据劳务分包协议结算、编制实名工资表,公司统一发放工资方式,保证农民工实际能足额拿到工资,较好解决了此问题。
2.2劳务分包协议内容的探讨
当前实践中,无统一的劳务分包协议格式,出现了合同不严谨、霸王条款等问题,留下了纠纷及上访的隐患。劳务分包协议的内容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2.2.1详细的承包范围
2.2.2劳务分包方式及结算单价
2.2.3付款方式
2.2.4质量标准
2.2.5工期要求
2.2.6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
2.2.7人员配备要求
2.2.8各种设备的配备要求
2.2.9其他要求
劳务承包协议内容应根据具体分项工程量化、细化,应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从源头上消除纠纷和争议。当前农民工群体的文化程度相对不高,法律意识比较淡薄,随意签订合同的现象较多,造成了讨薪困难或工资被克扣等,因此,农民工群体应提高法律意识,重视合同的签订环节,必要时可请专业人员或律师把关。
同时,由于建筑工程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等特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劳务分包协议外增加的工作内容,应及时补充协议,减少口头约定。一些上访事件多因口头协议引发,双方空口无凭、各执一词,僵持不下,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时也非常棘手,因此,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是对双方权益的最好保护。
2.3劳务分包协议签订时应注意的事项
2.3.1应尽量使劳务分包协议合法、合规化,减少风险,从源头上预防讨薪事件的发生。
2.3.2签订劳务分包协议的双方,特别是农民工群体应仔细、逐条、逐款审阅合同,必要时请专业人员、律师把关。
2.3.3对于设计变更、签证等劳务分包协议外增加的工作,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避免口头协议引发争议与上访。
3、劳务分包费用结算的探讨
劳务分包工作完成后,双方应及时结算,结算依据为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补充协议、图纸等,结算完应形成书面文字(一般为固定表格形式,例如附表1为某建筑企业劳务分包结算表,一式四份,发包企业预算、工长、财务人员、分包班组各执一份),双方应签字、盖章,无法盖章的由相关人员捺手印确认。
结算单是付款及争议时重要凭证,实践中,一些劳务班组对此重视程度不够,工程完工后不及时结算,一拖再拖,造成工资支付时被动和争议,引发上访事件。对结算中的争议,双方应及时补充证明材料后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通过向发包建筑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等方式解决,避免搁浅后引发上访、恶意讨薪事件的发生。
4、农民工工资支付方法的探讨
4.1施工过程中借资支付的探讨
施工过程中,由于劳务分包项目未完工,无法结算,一般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中约定的付款节点或借资方式支付,在此过程中,发包建筑企业应注意不能超额支付或借资,避免造成承包人拿到款项后消失或不再履行合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支付借款时,对有合法主体的劳务班组,应由劳务分包单位提供加盖劳务分包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财务收据,支付方式最好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以规避风险;对无合法主体的劳务分包班组,按照合法的三方劳动协议,采用由工人写出收(领)据,承包班组长签字、捺手印后予以支付方式。
4.2收麦、收秋、春节前季节性农民工工资支付方法的探讨
由于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当前,收麦、收秋、春节是农民工上访、讨薪的高发期,特别是春节前,辛苦一年的农民工要返乡,心情急躁,在拿不到工资时极易情绪激动,出现上访事件,笔者经多个工程实践认为,解决好季节性工资的方式法如下:
4.2.1劳务分包协议的付款节点应尽量与收麦、收秋、春节的时间保持一致,保证农民工工资专款专用,足额发放到工人手中,减少和预防一些班组长平时拿到工资款,但不支付农民工工资,而利用这些季节再恶意讨薪的事件发生。
4.2.2对于“大清包”的劳务分包模式,各分项工程多出现“包清工”的“二包”、“三包”,甚至“四包”情况。对于这种模式,发包方应要求劳务分包方一定与再分包的班组签订单项的劳务分包协议,并在项目部备案,以便于控制和掌握情况。同时对于“大清包”的模式,履约风险较大,在合同签订时应要求承包方缴纳一定比例的劳务保证金(可参照《招投标法》规定,一般为合同额的2%),在出现工人拿不到工资情况时,由项目部直接从劳务保证金中支付。
4.2.3对于收麦、收秋、春节季节性农民工工资支付,由于数额较大,且加上农民工流动性强,在按合同支付工资时,应要求承包人编制实名工资表,并在项目部备案(保存2年以上备查),写出书面保证、承诺后支付,对于支付方式:“包清工”模式的采用劳务班组长召集工人到场,项目部统一发放的方式;对于“大清包”模式的,由劳务分包负责人组织各“包清工”的班组长到场,项目部集中发放的方式,确保农民工能足额拿到工资。同时,发放时可采用一些科技手段,如录像、照相、录音等手段记录发放过程,留下证据,一旦发生上访、恶意讨薪事件时,作为最有效的证据材料。
4.3结算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探讨
在完成劳务结算后,数额已定,劳务合同的双方应签字、盖章(或捺手印)形成付款的凭证,并依据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进行支付,支付时由劳务分包单位(人)提供盖有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财务收据,并写出承诺后支付,支付方式同4.2.3条。
4.5劳务质保金支付的探讨
劳务分包协议中应约定是否留有质保金,有质保金的应明确质保金的数额(比例)、质保期等。目前尚无有关劳务质保金(期)的法律依据,具体实施时,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地方法律、法规以及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大合同中相关条款,协商后在劳务分包协议中明确,例如:某项目水电暖通等安装工程的劳务分包协议中明确的质保金为结算总价款的5%,质保期为一年。质保金的支付方法同4.2.3条,同时在支付质保金时,一定要求劳务分包方在财务收据上注明所有款项已付清字样。
5、建立劳务保证金模式的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规定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向建设工程所在地专用账户交纳合同额2%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出现上访讨薪事件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监察部门可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直接划拨支付拖欠、克扣的农民工工资,对不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项目不予以办理开工报告等建设手续,此为强制性要求,这从制度上、源头上解决了建设单位、发包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但纵观当前的上访、讨薪事件,问题多出于劳务班组自身,具体表现如下:
5.1总承包单位将工资足额的发放到劳务分包单位(人)手中,分包企业(人)出现了消失或携款潜逃的情况,造成工人拿不到工资。
5.2劳务分包单位承认结算款已全部发放,但出现了自身的劳务承包亏损,不给工人发放工资而出现恶意讨薪事件。由于无任何制度、条款约束劳务分包单位,出现讨薪事件时,发包建筑企业和政府部门也束手无策,目前尚没有明确解决此问题的法律依据,笔者认为较好的解决办法如下:
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时,要求劳务分包人也交纳一定比例的劳务保证金,当发生上述情况时,可直接从劳务保证金中支付农民工工资,从制度上限制分包人携款潜逃或不履行劳务分包协议情况的发生。
6、几点建议
6.1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统一、规范与合法化的建筑业劳务分包的格式合同,以规范、明确发包建筑企业与劳务分包人的责权利。
6.2建议以法律、法规的方式明确劳务分包实行“交纳劳务保证金制度”,并明确保证金交纳的额度,根治当前“二包”、“三包”,甚至“四包”事件中,建设单位、发包建筑企业已按劳务分包协议支付了款项,而实际工人拿不到工资造成的上访、讨薪事件的发生。
6.3当前以个人名义分包劳务工程的现象已很普遍,不是个例,建议减少劳务分包者注册公司的繁琐手续或明确个人劳务分包者的合法地位,尝试一些新制度和新办法。例如笔者实践的三方协议,在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原则下,解决这种普遍问题。
6.4建议实行“劳务分包协议、农民工工资支付备案制”:当前建设工程实行“竣工备案制”,笔者建议将“劳务分包备案制”与建设工程的“竣工备案制”结合起来,既建筑工程竣工备案时,把劳务分包协议、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纳入建筑工程竣工备案的重要资料,未完成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不予以竣工备案,从制度上把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最后一道关,消除工程已竣工使用,而农民工工资一拖再拖的问题。
农民工工资问题是政府、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是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和社会和谐的关键问题;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必须彻底解决的问题。对于当前农民工上访、讨薪出现的新问题,唯有从法律上、制度上予以规范和解决,并强制性贯彻实施,才是根治问题的所在,以上为笔者工程实践的一些做法和愚见,与广大读者共勉。
工资条不一定必须发放。公司是否一定要发工资条,目前没有法律强制要求公司方必须出具工资条,公司也可以根据自身管理模式,而对员工当事人外的其他人的工资进行保密。但是员工有权利要求公司提供其个人的工资明细,公司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