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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自然保护区 立法 法律制度
随着人们对人与自然关系认识的不断深入,自然保护区成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和自然资源的主要手段,也成为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和环境保护事业的标志。广东省肇庆市的鼎湖山自然保护区是我国建立的第一个自然保护区,自此以后,截止2008年底,全国已建立各种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2538个,保护区总面积约14894.3万公顷。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303个,面积9120.3万公顷,分别占全国自然保护区总数和总面积的11.9%和61.2%。有28处自然保护区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网络”,有20多处保护区成为世界自然遗产地组成部分。
一、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现状
20世纪80年代后,我国的自然保护区法律体系趋于完善。1994年国务院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该条例的颁布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为建立现行自然保护区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到目前为止,我国基本形成以《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国家立法为基本法,地方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的自然保护区,我国已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为补充的法律体系。
(一)自然保护区的国家立法
从我国现行的自然保护区国家立法来分析,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关于自然保护区的专门立法,其中包括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等,这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是专门以自然保护区为调整对象的立法。它们构成了我国国家层次上的自然保护区专门立法;二是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涉及自然保护区的法律规定,如:《环境保护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许多法律、法规,应该说这些法律中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相关规定是我国现行自然保护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构成部分。
(二)自然保护区立法中的地方法规、规章
目前关于自然保护区的地方立法大致可分为四种情况:一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制定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或《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四部委的部门规章而制定的实施细则;三是针对特定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或省级重点自然保护区而制定的相应的《管理办法》,如福建省的《武夷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四是地方行政规章。总体上来看,我国现有的地方性法规并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我国缔结的自然保护区条约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积极参与各种国际保护行动,签订了多项国际公约、多边协定和双边协定,主要有:(1)国际公约:1985年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国际公约》、1992年的《湿地公约》、1992年的《生物多样性公约》、1981年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双边协定:《中日候鸟保护协定》、《中澳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关于大熊猫繁殖合作研究备忘录》;(3)与周边国家的协定:《中蒙关于保护自然环境的合作协定》、《建立中、蒙、俄共同自然保护区的协定》。
二、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然保护区立法,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制定了专以自然保护区为调整对象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自然保护区的法律制度向体系化的方向发展,正在趋向于形成一个以全国统一的综合性的《自然保护区法》为基础的自然保护区法律体系。(3)自然保护区立法发展不够完善,有的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没有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4)地方性自然保护区立法飞速发展。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立法位阶较低
自然保护区内存在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资源等多种自然要素,这些要素都有国家的专门立法进行调整,这就造成在对上述自然要素进行管理时,一方面要符合《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要求,另一方面也要接受以其他调整对象为主的自然资源方面法律的调整。而实践中,一旦在上述自然要素方面发生纠纷和矛盾,就很有可能出现因《自然保护区条例》低位阶的法规而不能与《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水法》等高位阶的法律相对接和协调的局面,使得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目标难以实现。因此,为了解决由于现行自然保护区立法位阶较低,不能较好的与其他相关法律协调的问题,需要更高层次的自然保护区立法专门立法加以应对。
(二)《自然保护区条例》缺乏可操作性
各个自然保护区均有特殊的保护对象、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随着自然保护区事业的迅速发展,保护区的保护对象越来越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和复合型,不同的保护对象往往需要有较强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法律来加以调整,这样才有可能实现对自然保护区的高效管理。而全国统一的自然保护区立法只能给予原则性指导,不能适用所有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需求。而在《自然保护区法》做出基本制度设计的前提下,“一区一法”的立法模式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但到目前为止,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一区一法”的专门立法程度还很低,使得许多自然保护区在管理过程中面临着缺乏可操作性强的法律的支持。以至形成了一些问题由于找不道相关法律依据而无从管理的局面,这就成为了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中的一大障碍。因此加强“一区一法”的立法工作就显得十分必要。
(三)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立法思路和理念落后
世界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发展的指导思想经历了从“严格保护”到“可持续发展”原则指导下的“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的变迁,正从单纯的“隔离保护式”保护转向“兼顾资源可持续利用、兼顾周边社区发展的综合管理模式”演变。而在我国现有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相关立法中,仍是“严格管理”的立法思路,以可持续发展指导下的“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的管理思路和理念并没有得以确立。从《条例》第1条规定可以看出该法的立法目的仅突出对自然环境与自然资源的保护,而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并没有涉及,未能体现自然保护区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多元目标和最终价值追求。另外,相关管理部门制定、实施的自然保护区分类技术标准也体现了这种“严格保护”管理思路。分类标准仅按自然保护区保护对象的生态学和生物学特性来进行,这种分类没有区分不同自然保护区和保护对象的特性,未能将保护与管理目标相结合,而是把所有自然保护区进行同一的“严格保护”。由此可以看出,在今后自然保护区立法中需要从根本上转变立法思路,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求。
(四)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的权力配置不合理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1、22条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设立与职责做出了规定。这种管理体制的权力配置从表面上看是十分全面的,既分散又集中。在发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与综合管理的作用的同时,又能发挥各资源管理主管部门的业务专长。但实际上这种模式的设计在立法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着权力配置不合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首先,我国自然保护区虽然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在相应条款中对综合管理部门职责和义务也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未能界定“综合管理”的内涵,造成了实际上的职责不明。另外,对综合管理部门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监督与协作的关系没有进行表述,这就使得综合管理部门对具体行政主管部门在管理工作缺乏约束力。其次,在《条例》第21、22、23条虽然分别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设立、主要职责及管理经费来源做出了规定。但《条例》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性质和职能定位不清,一方面赋予管理机构行政执法权,另一方面又赋予经营权。使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成为了集行政权、经营权于一身机构,这种职能设置往往会对其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产生不良影响。最终形成了法律上的不明确,进而导致实践中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性质的错位。
(五)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制度不健全
强化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重要途径就是健全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制度。但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制度并不够健全,成为许多管理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主要表现为:
1.土地权属处理规定过于简单。关于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自然保护区条例》中第14条和《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中。但相关立法的规定法律层级过低,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并缺乏其他相关配套制度,再加上没有针对自然保护区的特点建立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的专有处理模式。使得由于土地问题导致的自然保护区与当地社区及居民的利益冲突不断,给自然保护区的管理造成了困难局面。
2.缺乏资金投入管理机制。自然保护区经费短缺的问题,主要是由于法律对自然保护区的经费来源规定不足所致。实践中,自然保护区的经费组成主要包括四个部分:一是政府财政拨款,包括国家主管部门给予的保护区基建费、专项事业费补助;地方政府对本地区保护区所给予的基建费、人头事业费和专项业务补助费三项,但这笔拨款数量上非常有限;二是经营创收,一些条件较好的自然保护区主要靠自身的经营性创收来解决资金问题,但对于自身条件有限的自然保护区,则不可能通过经营获得大量的资金;三是银行贷款,但是这部分资金大多用于基本建设建设;四是社会投资和国外资助,在投入中所占的比例不高。因此,必须重视自然保护区资金问题,在自然保护区立法中建立明确的、稳定的资金渠道和机制。
3.缺乏公众参与的机制。《自然保护区条例》第7条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的检举、控告权,第9条规定了单位和个人获得政府给予奖励的权利。两个法条仅规定了检举权、控告权和受奖励的权利,却对参与决策、管理的权利没有规定。而在一些自然保护区的实践中,公众参与是提高保护区管理水平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
四、我国自然保护区法律完善的对策
(一)制定统一的《自然保护区法》
要完善我国自然保护区法治建设,首先必须健全自然保护区法律体系。健全自然保护区法律体系的关键一环就是在《自然保护区条例》的基础上,以贯彻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建立自然保护区的长效发展机制,保护我国的自然资源、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家的生态安全为基本原则来制定《自然保护区法》,使自然保护区的法律地位从目前的行政法规上升到法律层面。使之能与其他相关环境法律相协调,发挥好自然保护区基本法的作用。以保护区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保护区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资金投入体制、资源保护和利用等基本制度。同时,针对不同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一区一法”立法工作,增强保护区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使得自然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形成科学完善的体系。
(二)确立可持续发展的立法指导思想
我国已经确立了可持续发展的国家战略,包括自然保护区管理在内的各项工作均应以其为指导。在我国现有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相关立法中应改变“严格管理”的立法思路,确立“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的可持续发展的思路,体现自然保护区的多元目标和最终价值追求。同时,相关配套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也应进行相应的调整,使整个自然保护区法律体系的指导思想从“严格保护”的立法思路调整到“可持续发展”的立法思路上来。
(三)完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制
我国采用的是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自然保护区具有两个方面的特性:一是公共属性;二是环境资源的生态属性。因此,在自然保护区立法中既要充分考虑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又要考虑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的特性。在设置管理机构及其权限时要注意考虑强化综合管理部门权限的问题同时也要加强与分部门管理权限相协调,这样才能避免制度设计缺陷造成的矛盾。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第一,明确环境监管部门在管理体制中的地位,理顺同其他相关部门的关系,明确“综合管理”的内涵。环保部门对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两大重要职责:一是对其他主管部门监督,二是协调各分部门利益。因此,赋予环保部门相应的权力就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具体来说在设计制度时可以在环保部门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机构,建立跨行政区划的自然保护区协调机制,打破部门界限、行政区划界限,使管理机构在保护区范围内获得统一的管理权、行政执法权,使其保护职能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相符合。通过将国家级保护区的经费纳入中央的预算并,并由统一的管理部门专款拨款等措施弱化保护区对地方政府的依赖,进而增强其管理权限和独立性,最终实现强化环保部门的综合管理职能。第二,明确管理机构的性质、职责和权限,目前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兼具行政执法、管理、经营等多种职能,是一个同时具有行政、事业、企业等多职能的特别机构。针对这一现状,应以立法的方式剥离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经营权,明确其行政执法机构的性质。
(四)完善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制度
1.完善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机制。土地管理是建立、管理自然保护区的首要问题。而我国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现状表明我国确立具体的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处理机制已经势在必行。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处理机制的建立可以在立法层面上得到解决,除了完善补偿制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和损失赔偿标准外,最为重要是的要引入管理协议制度。管理协议制度既可以使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无法获得土地权利的区域获得管理权限,对自然保护区进行有效的管理,同时又能协调自然保护区与周边居民的利益冲突。
关键词 林政执法;现状;对策;陕西佛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中图分类号 S759.9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2)20-0178-01
陕西佛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秦岭南麓的佛坪县境内,地处东经107°40′~107°55′,北纬33°33′~33°46′,周边与洋县、太白、周至3个县及佛坪县岳坝、长角坝2个乡镇6个行政村接壤。保护区最低海拔980 m,最高海拔2 904 m,相对高差1 924 m。保护区原区划面积3.5万hm2,现实际面积28 586.27 hm2,森林覆盖率97%以上,是1978年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以保护大熊猫及其栖息地为主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蕴育了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使该区域成为具有国际意义的中国陆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关键地区,也是全球自然保护的旗舰物种、我国特有珍稀孑遗物种大熊猫在陕西省的重点分布区和大熊猫秦岭亚种在该省的核心分布区。据调查,区内共有种子植物1 300余种,脊椎动物339种,其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61种,国家重点保护植物55种[1],大熊猫、金丝猴、朱鹮、羚牛、红豆杉、独叶草等都是国际瞩目的珍稀物种,备受国内外野生动植物保护组织和专家的关注。可以说陕西佛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一个名符其实的天然动物园和秦岭中段的野生植物王国,2004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加入世界人与生物圈自然保护区网络。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有效地保护辖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是陕西佛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林业行政执法的主要任务,也是历史赋予的光荣使命。
1 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现状
陕西佛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现有职工69人,其中局机关工作人员48人,基层保护站工作人员21人。全局具有林业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26人,其中基层保护站17人。管理局下设资源保护科、科研科等9个科室和龙潭子、岳坝、大古坪、西河、三官庙、凉风垭6个基层保护站,各保护站平均管辖面积4 764.38 hm2。
(1)林业行政执法背景。陕西佛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西部和陕西长青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交界,西北部与陕西省太白林业局接壤,北部跟陕西老县城省级、周至2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相连,东部与陕西省龙草坪林业局毗邻,南部和佛坪县岳坝镇的岳坝村、大古坪村、龙潭子村、庙坝村以及长角坝镇的小南坪村接界。接界地段地形复杂,峰岭参差,沟壑纵横,且大多靠近社区村庄,人为干扰频繁,野外用火、割竹、掰笋、挖药、采集、安夹放套、乱捕滥猎、盗伐林木等各种破坏活动屡禁不止,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面临巨大威胁。同时,随着保护区周边道路交通状况的不断改善以及佛坪县地方政府对凉风垭景区的建设和开发,使得进入保护区的人数逐年递增,对区内资源的破坏有增无减,并呈现多元化的趋势,资源保护工作面临巨大压力。
(2)林业行政执法依据。陕西佛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依据陕西省林业厅《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陕林罚委字〔2010〕10号)实施林业行政执法。除法律授权外,对辖区内违反下列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工作: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四是《森林防火条例》《陕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陕西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3)林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陕西佛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虽然建立的比较早,但林业行政执法体系也是在逐步发展过程中不断得以完善的。目前,保护区的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由执法培训、执法管理、林政执法及执法监督等几部分组成,其中执法培训和执法管理由管理局资源保护科负责和指导,林政执法由龙潭子、岳坝、大古坪、西河、三官庙、凉风垭6个保护站具体实施,执法监督由管理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及其下设办公室负责。各保护站严格按照要求统一配发了全套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并制定了详细的执法考核、举报奖励、责任追究、报告程序等执法工作制度。
(4)林业行政执法的目标、对象和范围。陕西佛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总目标,也就成为保护区林业行政执法的目标,其内容是:保持生物多样性的完整性,特别是保护大熊猫及其栖息地,结合自然保护事业开展相关科研活动,为保护区的持续发展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依据和经验。
林业行政执法的对象是:依法制止和打击盗伐林木、割竹、掰笋、挖药、采集、安夹放套、乱捕滥猎、野外用火等不法行为,确保辖区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安全,确保大熊猫及其栖息地不受人为破坏。
林业行政执法的范围:陕西佛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于2004年12月获得了佛坪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书,辖区边界四至清楚,执法范围明晰。
2 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社区村民生产生活、宗教民俗等活动中的用火行为,如烧地边、煨火肥、烤火取暖、吸烟、上坟祭祀点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小孩和低智人员玩火等极易造成森林火灾,对大熊猫及其栖息地构成巨大的威胁,行政执法压力大。
(2)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矛盾突出。居住在保护区境内及其周边的社区村民,长期以来养成了靠山吃山的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紧紧依赖保护区丰富的自然资源而生存,保护区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村民对自然资源的利用,严重影响了社区村民正常的生产生活,加之居住偏僻、交通不便、通讯不畅、文化教育落后、思想观念陈旧、法律意识淡薄等因素的影响,使他们很难摆脱靠山吃山的传统生产生活方式,为建房、制作家具、安葬、生产等需要而伐木、割竹,为生活、医病、增加家庭收入而掰笋、砍柴、采集、挖药、猎捕,对区内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很大的破坏,而且随着区内和周边社区村民人口的不断增加以及市场经济的日益活跃,这种趋势将愈演愈烈。
(3)随着佛坪县旅游业的兴起和对凉风垭景区的进一步开发,将有更多的人员进入保护区,使森林火灾的隐患增加,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遭破坏的威胁增大,同时也加大了林业行政执法的难度。
(4)保护区高素质、大数量的人员集中在管理局机关,基层保护站人员数量偏少,文化及综合素质普遍不高,再加上林业行政执法培训较少,林政执法实践不多,以及林政执法制度建设还不够完善,执法监督明显滞后,导致基层保护站林政执法力量薄弱,执法水平普遍偏低,普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现象[2],林政处罚案件法律文书制作欠规范,林业行政应诉案件极易发生,给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极易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和非常不良的影响。
3 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对策
(1)在社区村民中广泛开展自然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结合典型案例现身说法,进一步提高社区群众的法律意识,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尽量减少和杜绝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发生,维护林区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确保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安全。
(2)进一步加强社区共管工作。积极扶持社区群众有计划地开展山茱萸、天麻、猪苓等中药材的人工种植以及木耳、香菇的袋料栽培。引导社区群众充分利用山区蜜源植物丰富的特点,大力发展养蜂等绿色产业。帮助社区群众开办旅馆、农家乐等旅游接待服务,让他们参与到保护区的旅游开发中来,实现利益共享,互利双赢。尽量吸纳社区群众担负保护区巡护监测、科学研究、旅游观光等活动的向导、背运服务等,以增加社区群众的收入,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改善他们的生存质量,从根本上减少和消除他们对保护区自然资源的依赖与威胁,减轻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压力。
(3)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将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执法实践紧密地结合起来,将集中培训和平时的自学紧密结合起来,将思想素质教育和技能培训紧密结合起来,将执法办案和经验交流紧密结合起来[3],以实践为师,在学中用,用中学,不断提高林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林政执法队伍。
(4)建立健全林业行政执法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林业行政执法办案制度、法制审查制度、考核考评办法等各项规章制度,制订严格的岗位工作职责,规范林业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和相关票据,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强化管理,努力做到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5)落实执法责任,成立林业行政执法审查监督机构,完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林政执法人员的管理,规避执法人员、行贿受贿、包庇纵容、、等违法行为,使执法工作公开、公正、公平,林政执法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案件办理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规范,案卷资料保存完整齐全[4]。
4 参考文献
[1] 刘新玉,马亦生.陕西佛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研究文集[M].杨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出版社,2012.
[2] 赵洪涛,黎小涛,沈春燕,等.牛背梁自然保护区资源管护与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探讨[J].陕西林业,2011(6):17-18.
摘 要 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云南省西北部,该自然保护区东面与贡山县的茨开、捧打、丙中洛乡相连,西至独龙江与缅甸接壤,北与接壤,南与福贡县毗邻,为目前云南省最大的自然保护区之一。高黎贡山自然保护区地域辽阔,自然地理位置特殊,分布着各种珍稀动植物和特有的原始森林植被类型,生态系统独特,具有很高的自然保护和科学研究价值。本文以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现状为研究对象,探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利用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并进一步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以期促进云南高黎贡山地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关键词 高黎贡山地区 生物多样性保护 生物资源管理体系
一、高黎贡山地区生物多样性的现状
高黎贡山素来享有“世界基因宝库”、“自然博物馆”的美誉,分布于怒江以西,与怒山山脉夹峙形成世界闻名的第二大峡谷――怒江大峡谷。由于地形复杂,海拔高差较大,气候变化多样,使得这里生存着种类繁多的奇花异木和珍稀动物,有人说,高黎贡山就象一个双面书架,由上而下清清楚楚地陈列着世界上绝大多数的生物种类,具有丰富全面的物种多样性,其生物多样性在中国具有重要的地位,在我国众多的自然保护区中被优先重点保护。高黎贡山1958年就被规划为自然保护区,1986年国务院更将其认定为森林与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992年,高黎贡山被世界野生生物基金会(WWF)列为具有国际重要意义的A级保护区。1997年,中国“人与生物圈”组织将其认定为生物圈保护要意义的A级保护区。1997年,中国“人与生物圈”组织将其认定为生物圈保护区。1998年,云南省政府将其确定为云南省科学普及教育基地。
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属于森林生态及野生动物保护区,主要植被类型为中山湿性常绿阔叶林、硬叶常绿阔叶林、落叶阔叶林、针阔混交林、温(暖) 性针叶林、簇生竹林,以亚高山温凉、寒、温性针叶林为主的森林生态垂直景观和森林生态系统为主要的保护对象。高黎贡山自然保护区属于北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区,立体气候明显,拥有南亚热带、中亚热带、北亚热带、暖温带、凉温带、亚寒带及寒带七个类型后气候区,几乎包含了云南不同水热状况的气候区,同时还是云南雨量最富裕地区和云、雾、雨日最多的地段。目前已知的种子植物有163科764 属2686种;哺乳动物有8目25科74属192种;鸟类有269种;昆虫1690种, 隶属20目167科。其中国家一级保护植物有云南红豆杉、南方红豆杉、红花木莲、光叶珙桐4种;二级保护物种有胡黄连、冬虫夏草、桫椤(树蕨) 、松茸、贡山三尖杉、福建柏、油麦吊云杉、云南榧木、秃杉、领春木、凹叶厚朴、水青树、董棕、胡黄连等15种。扭角羚、赤斑羚、戴帽叶猴等列入国家重点Ⅰ类保护动物的有18种、Ⅱ类保护动物44种。该保护区内特有种极为丰富,植物中有着贡山三尖杉、贡山木姜子、独龙江木姜子、常春木、独龙五叶参、贡山秋海棠、贡山竹、贡山杜鹃等239种特有种,隶属103科14属。特有野生动物种有白眉长臂猿、赤斑羚、贡山麂、怒江裂腹鱼、三尾褐凤蝶、棕尾虹雉等17种,是中国野生动植物资源最富集的地区之一,被誉为“动植物基因库”和具有野生动植物多样性最关键地区之一。该区内分布着茂密的原始森林、高差殊异的垂直景观、丰富多彩的生物群落,为我国目前常绿阔叶林保存最完整、森林组合最丰富、结构和功能最稳定的地区之一。高黎贡山地区还生长繁衍着汉、傣、僳傈、回、白、苗、彝、壮、怒等13个民族,这些民族世代开发和利用着高黎贡山生物物种和生物遗传资源,并且形成了大量的传统知识。
二、高黎贡山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利用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分析
1.缺少专门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虽然云南省已经颁布了一些有关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例如《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珍稀濒危植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公布了《云南省第一批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云南省珍稀保护动物名录》、《云南省珍贵树种名录(第一批)》等一批名录等,对生物资源的收集、保存、交换和开发利用方面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现有的生物资源管理规定内容很不完善,也不具体,尤其是在生物遗传资源的取得、惠益分享和专利制度方面基本上是空白,使很多想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生物遗传资源的外国公司感到无所适从,而有些外国公司却通过合作研究或共同建立数据库等方式,无偿窃取遗传资源。
2.生物资源管理体制不完善或存在漏洞。生物资源管理部门分工不明确,缺乏有效监督,缺乏统一牵头的主管部门,没有生物遗传资源输入、输出的专门管理机构,没有统一的法定程序和渠道,造成输入、输出渠道混乱不堪的局面。由于制度和管理不善,而国际间又缺少关于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的统一制度,导致了高黎贡山自然保护区的生物遗传资源大量流失,发达国家的机构及个人通过考察、索取、合作研究,甚至走私、掠夺等手段从该自然保护区攫取了一些生物遗传资源,而没有给拥有生物遗传资源的当地居民和社区群体任何的利益回报。没有明确的国家级、省级及地区级的牵头主管部门及专门管理机构,政出多头,各部门缺乏有机配合。
3.是过度开发利用,非法的贸易及走私,生物多样性遭到严重破坏。在高黎贡山地区,由于长期的盲目的开发和垦荒,高黎贡山自然保护区周边地区的生物遗传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分布区日益缩小,遗传资源急剧消失。另外,非法的贸易及走私,使一些不法之徒为了巨额的非法利益而铤而走险。据保山市森林公安局介绍,20多年以来,森林公安们为保护国家的森林资源安全,维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不受侵害一直在努力。据统计,保山市森林公安共查获各类案件24688起,共收缴野生动物18698只,蛇类22460公斤,野生动植物制品14680多公斤,毛皮2478张;还收缴孟加拉虎皮23张,金钱豹皮37张,象牙20多只,象牙床2副,桫椤380多株,野生石斛3000多公斤,红豆杉树皮1000多公斤,共为国家、集体和个人挽回经济损失上亿元,有力地打击了各种破坏森林资源及其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
4.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执法部门--森林公安困难重重。
森林公安在生物遗传资源保护中存在以下问题:(1)警力不足。保山市森林公安局的民警们,人均管辖森林面积14万亩,有的分局甚至人均管辖森林面积达到40万亩,警力的严重不足,导致野生动植物走私泛滥,流失严重。(2)资金缺乏。高黎贡山地区属于西部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造成对保护区的生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开发缺乏必要的资金。首先,保护资金的来源渠道较为单一,目前主要是政府投入。国家虽有一定的资助,但是用于发展和维护保护区生物多样性还存在很大的缺口,直接影响了原著居民对当地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积极性。其次,国家拨付的专项资金在下拨环节“跑、冒、滴、漏”,很难得到落实。(3)执法环境复杂化,法制建设薄弱。为了更好地对高黎贡山地区的生物遗传资源进行保护和开发,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必要的。
三、高黎贡山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对策建议
1.加大云南地方立法建设,完善高黎贡山生物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由于我国现行的生物遗传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不能有效保护云南省的生物遗传资源,也不能适应国际规则以及国际社会和国家间生物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的需要,再加之云南省特殊的地理环境因素,在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任务坚巨的今天,在认真执行关于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还应该加大地方生物遗传资源的立法,以完善云南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
2.建立综合管理、协调分工的生物多样性管理体制。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制度构建时必须解决现有的保护部门管理不统一、管理混乱的局面,应建立相应的配套机构,形成以专门机构为主导,多部门联合工作,中央到地方统一行动的管理机构体系,应对现有的关于管理部门的规定重新整合,查缺补漏,解决目前管理部门实践中管理和操作的弊端,实现真正有效的管理。
3.加强和落实高黎贡山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国家补偿制度。生物多样保护的国家补偿制度,主要是为了该地区更好地保护生物资源,当保护与开发矛盾时,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付出代价的地区可以获得国家补偿的制度。生物多样保护的国家补偿应该坚持保护优先,对于国家补偿款的使用也应该给予一定的限制,保证补偿款项真正用于生物遗传资源的实际保护工作中,应该本着损失与补偿对应的原则,谁的利益受损就补偿谁。生物多样保护的国家补偿资源的国家补偿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首先是货币方式,这是一种最为简单易行的方式。国家可以专门拨款用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补偿,专款专用;其次是技术补偿方式,可以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受损的地区获得其他地区或者国外在技术方面的支持和帮助;最后是知识产权方式,对于利用生物遗传资源所在地区的资源开发出来的科研成果,该地区有权分享。只有这样,才能够调动起人们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积极性,也才有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 。
4.建立生物物种资源出入境查验制度。生物物种资源流入外国,大多都是通过非正常的途径流出的,除外国人员和国外机构的非法搜集、走私、剽窃等之外,还包括邮寄、出境携带及对外研究合作带出等方式,可见,我国对于生物物种资源的出入境查验制度的不完善是导致我国大量物种资源外流,我国在关于生物物种资源出入境管理方面尚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并且在查验的技术手段方面也存在缺陷,所以《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纲要》将生物物种资源出入境查验体系的建设列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强调要加强相关部门的进出境查验作用,确保做到对于出入境的生物物种资源进行全面查验,防止我国生物物种资源的外流,和尽量避免国外危险物种入侵给我国物种资源带来的损害,做到风险预防。云南生物物种资源丰富,处于我国西南边陲,边界线长,很容易导致生物物种资源的外流,所以建立物种资源出入境查验制度是有很大必要的。
参考文献:
[1]孙昊亮.西部生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开发的利益补偿.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7(第35卷第4期).
[2]王鑫海.中国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个别流失及其法律对策.环境保护.2001.11:11-13.
[3]寸瑞红.高黎贡山生物圈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初探.西南林学院学报.2001(4).
[4]赵晓东.试论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持续发展.林业经济.199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具体的法律法规:
一、环境保护方面:
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
二、资源保护方面:
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农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煤炭管理法。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
关键词: 秦岭; 竹类资源; 保护; 途径
中图分类号: S79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2)(11-12)-0025-01
一、秦岭竹类资源现状
秦岭横贯中国中部,西起甘肃南部,经陕西南部到河南西部,主于陕西省南部与四川省北部交界处,呈东西走向,长约1500公里,宽约100至150公里。为黄河支流渭河与长江支流嘉陵江、汉水的分水岭。是我国华北、华中、西南和青藏高原等多种植物区系和古北界、东洋界两大动物区系成份的交汇地。这里蕴藏着种类丰富、数量众多的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如大熊猫、金丝猴、朱、羚牛、林麝等,是我国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地区之一,被誉为生物基因库,是具有世界意义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键地区。完整的森林生态系统、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多姿多态的自然景观、良好的气候以及优美的森林生态环境使秦岭充满无限魅力,也为各类生物尤其是竹类生长繁育提供了保障。在这里,仅以陕西省森林资源管理局管辖区域为例,调查分析秦岭林区竹类资源现状。
陕西省森林资源管理局在秦岭林区现有森工企业6个,管护面积444267公顷,几乎覆盖了秦岭中部主要林区,也是秦岭竹类资源的集中分布区。同时,秦岭还建立了18个自然保护区。据各企业及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结果显示:竹类覆盖率在20%―50%之间,平均覆盖率约30%左右,以此估算目前森工系统竹类资源面积约133280公顷。在竹类分布区内盖度大都在0.6以上,平均高度1.5米左右。主要竹种由高海拔向低海拔依次为秦岭箭竹、巴山木竹、龙头竹等,其中:巴山木竹、秦岭箭竹为国宝大熊猫的主食竹种。竹林在秦岭主要集中分布在青木川、摩天岭、太白山、兴隆岭、牛尾河、黄柏塬、老县城、华阳、三官庙、天华山、鸡公梁、菜子坪、新场、够爬梁、朝阳沟、鸡梁、旬阳坝、平河梁、鹰嘴石等区域,竹林生长状况基本良好。
二、目前秦岭竹类资源存在的主要问题
秦岭气候独特、雨水充沛、立地条件优越,为竹类资源生长与繁衍提供了保障,使秦岭成为我国竹类资源最丰富的地区之一。然而,由于过去天保工程实施前,秦岭过度开发尤其是森工企业木材生产与多种经营作业以及林区采矿等因素影响,致使秦岭竹林资源遭到不同程度破坏,大熊猫栖息地也呈现出破碎化,有效栖息地面积不足、质量下降的现象依然存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竹林分布呈现孤岛。秦岭林区各企业在木材生产过程中,由于修筑运材道路、皆伐作业等导致原本集中连片的竹林变得支离破碎,互不相连,形成一个一个孤岛。也正由于生长环境遭到破坏,竹子质量相继变差、大熊猫对竹林的有效利用率逐渐降低。
(二)竹林质量下降。由于各企业在择伐作业时,选择性地伐去了竹林上层的以云、冷、铁杉及桦木为主要树种的乔木覆盖层,大量竹林,生态环境发生改变,失去覆盖的竹子因长期受到阳光曝晒、风吹雨淋等因素影响,竹子生长缓慢、枝叶发黄变干甚至整株死亡,导致有些地块成片竹林枯死。1998年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以来,停止对天然林进行采伐,通过十余年的精心保护,森林植被得到了较快恢复,许多竹林开始复生,但大熊猫栖息地质量下降的趋势依然存在。
(三)竹子开花普遍。据调查,近几年来秦岭竹子开花现象普遍存在,尤其是秦岭主脊两侧最为严重,诸如:天华山保护区核心区的东西木河一带以及菜子坪大熊猫走廊带够爬梁两侧等地较为严重,竹子开花导致大片竹林死亡,从而导致大熊猫栖息地面积逐渐减少。
(四)人为活动频繁,无序采割竹子的现象依然存在。秦岭自50年代末就开始进行森林采伐作业,至70年代80年代进入开发高峰,仅森工系统年生产商品材30万立方米。进入林区从事木材生产、营林作业、挖药、割竹、采矿的人员较多,仅森工系统每年约5万人在林区活动,尤其是割竹习惯自成立林业局至今从未停止,由于缺乏科学规划,这种随意、无序采割对竹林的破坏程度无疑日益严重。自1998年秦岭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以来,林区人为活动明显减少,秩序有所好转,但竹子无序采割现象却依然存在。
(五)有效栖息地面积不足。据综合科学考察结果显示:竹子在秦岭属广布物种,尤其岭南分布较广。但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导致竹林分布岛屿化,且低海拔巴山木竹几乎呈零星分布,造成大熊猫栖息地尤其是冬春季栖息地严重不足。
三、秦岭竹类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有效途径
根据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秦岭竹林现状,就秦岭竹类资源管理保护与利用的途径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实现依法保护。秦岭地处我国南北气候的分界线,是黄河、长江两大水系的分水岭,地理区位重要,生物多样性丰富,是全球生态脆弱地区之一,也是人们关注的热点地区之一,制定保护秦岭的法律法规迫在眉睫。西安市人大常委会今年将为秦岭北麓生态保护制定新的条例,这无疑为秦岭生态保护开了个好头。但由于涉及的范围有限,仅涉及临潼、蓝田、长安、周至、户县5个区县,且这些区县均在岭北,不是竹子分布的集中地区。对此,建议以秦岭北麓生态保护条例为契机制定全省大秦岭生态保护条例,规范保护管理行为。
(二)加大对自然保护区建设投资力度,实现重点保护。尽管我省在秦岭已建立了以保护大熊猫、金丝猴、羚牛、朱、林麝等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但由于投资力度较小,除几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发展相对较快以外,其余保护区均发展缓慢,其主要原因还是缺乏建设资金,大多保护区的基础设施较差、保护人员不足、管理体制不顺、保护经费无来源的局面依然存在,导致保护管理不到位,保护效能尚未真正得到发挥。建议加大对秦岭已建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投资力度,理顺管理体制,规范保护管理,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效能。把秦岭林区竹林集中分布区得以重点保护
(三)加大监测力度、采取恢复措施。针对竹林环境改变及竹子开花进行技术监测,对竹子开花较严重的地段(秦岭主脊两侧)以及发生泥石流、塌方等造成的林中空地采取人工栽植竹子的措施促进竹林恢复,同时采取人工抚育加快竹子个体生长,缩短成林周期,不断改善并扩大竹林面积。
(四)健全制度、规范管理。我省已在秦岭林区建立了国有林业局、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保护管理单位,承担着秦岭生态保护的重任。各单位应从生态保护的角度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制定切实有效的保护管理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并落实各级人员管护责任,严格控制闲杂人员进入林区。同时还要做好乱砍滥伐、乱捕乱猎、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及植物检疫等相关工作,确保大秦岭生态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