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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主体主要是县级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正常的发放和基金的运营,这样的管理运作模式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管理人员专业素质偏低,缺乏投资主体资格和风险管理体系等问题,要克服和解决这些问题,就要对基金管理运作模式进行全面的革新,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层次,确保基金管理的有效性和科学性,规避非系统性风险。首先要改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县级机构为基金管理主体的模式,逐步由县级管理向省级管理推进,最终实现全国统筹管理。
2、健全基金监管体系
为了更好地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政府就要逐步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基金管理运作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及时纠正和监督基金管理和运作中出现的问题,坚决杜绝违规行为,从而更好地检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运作的效果,有针对性地改革基金管理和运作模式,促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体系,关键要明确监管主体,创新监督方式,实行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政府部门、社会公众等多个层面的全方位监督,才能更好地提高监管的公平性和准确性。国家权力机关要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相关法律,并依法对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政府审计等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投资与运营进行全面监管,有效保障基金管理运作的安全性和保值增值;社会公众要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作的发展情况进行实时的监督,确保监督不留死角,有效保障基金管理和运作的有效发展,切实保障参保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3、完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对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与运作的相关内容涉及不多,还没有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作进行专门的立法研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作不能够在一个良好的法律体系下实现安全、稳定发展。对此,国家需要在制度层面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作模式进行革新,重点强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作的法律体系建设,确保基金管理与运作有一个良好的法律保障。首先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确保基金管理运作有法可依;其次要对现有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法规进行有效的完善,因地制宜制定实施规范,确保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做到有法必依;最后制定出合乎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运作和管理规范的规章制度,做到违法必究,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执行力。
4、拓宽基金投资渠道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机构管理和运作,存在着投资方法简单和投资渠道单一的问题,大多用于国债的购买和银行存款,这两种较为单一的投资渠道和投资方法,虽然基金的安全性比较稳健,但是抗支付压力风险能力差,影响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运作的效率和质量,使基金增值成为空谈,政府的支付压力会越来越大,对此需要不断拓宽基金投资渠道,实行多元化投资方法,有效地分散投资风险,确保基金运作的安全和高效收益,实现风险最小时收益最大化。第一,收益和风险双低类投资渠道,如央行票据、国债以及银行存款等;第二,收益和风险双高类投资渠道,如境外投资、股票以及期货交易等;第三,中等收益和风险投资渠道,如基金、金融债券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具有多样化的渠道和多元化的方法,相关的管理机构需要不断的探索研究,努力创新方式方法,积极拓宽投资渠道,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收益最大化,促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
5、结语
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参保者;政府补贴
2014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简称《意见》),决定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1]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合并打破了城乡二元化的格局。2011年7月,山东省宁阳县被选为国家试点县。2014年,宁阳县结合《意见》和《泰安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逐步建立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2]但是,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本文以山东省宁阳县为研究对象,通过到宁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走访部分乡镇、村进行实证研究,以期提高制度的运行效率,同时为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一提供理论参考和经验借鉴。
一、宁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实施状况
宁阳县是山东省泰安市的一个下辖县,位于山东省中部,总面积1125平方公里,辖2街道9镇2乡,即文庙街道、八仙桥街道、泗店镇、东疏镇、伏山镇、罡城镇、蒋集镇、磁窑镇、华丰镇、葛石镇、东庄镇、鹤山乡、乡饮乡。(一)宁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状况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1.个人缴费宁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了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共12个缴费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及对年老后预期收益选择不同缴费档次。政府不强制推行而是采取灵活性的政策,赋予参保者自主选择的权利,满足了不同参保者的需求。[3]从表1可以看出,宁阳县2012年参保人数为13.31万人,2013年参保人数上升到16.14万人,比2012年增多2.83万人,增长率为21.26%[4];2014年参加城乡保的人数为18.24万人,比上一年增加了2.1万人,增长率为13.01%;2013年个人缴费金额4340.28万元,比2012年的个人缴费总额超过18倍;2014年个人缴费金额5936.52万元,比2013年净增1596.24万元,增长率为36.78%。表12012-2014年城乡养老保险缴纳情况年份缴费人数(万人)个人缴费(万元)201213.31230.76201316.144340.28201418.245936.52资料来源:依据宁阳县人社局提供的相关资料整理而成。2.集体补贴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对本村(居)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的资助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由表2所示,在各参保单位的缴费总额中,个人缴费比例均在77%以上,而集体补贴占总缴费额的比例基本在0.06%~12%之间,大部分筹资比例未超过3%。集体补贴中文庙、八仙桥、开发区所占比例相对较高,文庙最高,占11.68%;八仙桥次之,占7.85%;开发区占3.99%。关于政府补贴比例,基本在10.55%~13.18%之间。3.政府补贴政府补贴由中央财政补贴和地方财政补贴构成。各级政府对基础养老金的补贴以省级补贴为主,县级补贴为辅。政府补贴是循序渐进的[5]。从表3可以看出,省级政府对基础养老金的补贴从2012年每人44元/月到2015年提高到68元/月,省级政府承担了基础养老金补贴的80%。地方财政补贴分为两部分:一是县政府对基础养老金按月补贴,占基础养老金的20%;二是对不同缴费档次的参保者每人补贴30元/年,缴费即补。另外,对缴费困难的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按照每年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2012年1月,宁阳县基础养老金按国家规定的最低55元标准进行补贴,2015年1月,上调至85元/月。基础养老金增长后的每一阶段与上一阶段相比,增幅分别为5元、10元、5元、10元,增长率依次为9.09%、16.67%、7.14%、13.3%。(二)宁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组织管理状况1.经办机构及人员情况宁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县级经办机构为县农保处,共有3名经办人员,均为正式编制,通过多年系统的培训学习,提高了经办人员的业务水平。全县共13个乡镇(街道),1个经济开发区,乡镇级经办机构为乡镇人社所,平均每个人社所有3名经办人员。每村有1名村干部负责城乡保经办工作,全县共有624名村级协办员。目前县、乡镇两级均有独立的办公场所,条件比较好的村居也有单独的办公室用于办理业务、存放档案等。2.信息化建设情况电脑、电话、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用品在乡镇级别以上配备比较齐全。全县已建立统一的参保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参保人员的数据全部纳入山东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管理,此系统在部分条件好的村已联网,乡镇级别以上达到全覆盖[6]。(三)宁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状况宁阳县的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暂由县级政府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如表4所示,2014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单独管理,当年基金总收入3亿元,本年收入合计17812.03万元。本年收入包括个人缴费收入、集体补助收入、利息收入、政府补贴收入和其他收入,其中政府补贴收入最高,占61.59%。本年支出包括基础养老金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其他支出,其中基础养老金支出最高,占本年支出的97.02%。2014年各项目总支出3亿元,收支平衡。(四)宁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状况宁阳县农保处积极加强与财政等部门的沟通,严格审核待参保者是否具有领取资格,以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对于待遇领取人死亡,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后,一次性发给600元丧葬补助金。对于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年满55周岁可提前5年领取养老金。通过实地调研发现,宁阳县选择300元缴费标准的参保者占绝大多数,选择4000元、5000元缴费标准的人很少。如果参保者按300元的低档次缴费标准进行不间断投保,以2015年基础养老金为标准,累计缴费15年,则个人账户养老金为36元,每月领取养老金为121元,全年能获取1452元。选择300~5000档次的参保者月领取养老金分别121元、142元、153元、175元、196元、250元、304元、358元、412元、520元、628元,分别比上一缴费档次增长22.22%、17.36%、7.75%、14.40%、12.00%、27.55%、21.60%、17.76%、15.08%、26.21%、20.77%。具体不同缴费档次待遇预算情况详见表5。
二、宁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存在问题
(一)筹资结构不够合理目前筹资结构中,个人缴费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集体补贴和政府补贴为辅。宁阳县集体经济发展较弱,集体经济的筹资比例基本未超过3%,在各乡镇的发展参差不齐,一些镇、乡相对缺失,尚未足够的经济能力补贴参保者[7]。政府补贴占筹资总额的比重相对均衡。当前的筹资结构制约了城乡居民参保的积极性,使来年征缴工作的效率降低,不利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快速向前发展。(二)缴费水平低由于基础养老金补贴低、县政府对不同缴费档次的参保者补贴均为30元,使得居民参加高缴费档次的动力不足,普遍选择财政补贴比率高的低缴费档次,尤其是农村居民。另外,农村居民的缴费能力相对城镇居民低,以及对政策缺乏了解,这也是不愿多缴的原因。参保者选择低缴费档次,或许短时间内能减轻财政压力,但从长远看,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按照目前经济发展水平,将无法满足基本的养老需求,影响社会的稳定。(三)经办机构人员不足县农保处负责全县的参保缴费、养老金发放等工作,工作人员只有3名,但服务对象却是全县几十万人,工作压力很大。各乡镇人社所工作人员平均是3名,不仅要承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工作内容,还要承担整个乡镇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工作,工作量很大。村级协管员一般由村会计兼任,需要入村入户进行参保缴费、养老金发放等工作,却没有专门的经费补助,从而造成协管员工作的积极性不高,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四)设施较差及信息化滞后除了个别条件比较好的村,村级一般都没有设立单独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公室。而且,虽然大部分村配备了电脑,但能熟练操作电脑的人员不多。此外,一方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网速慢,在乡镇一级有时会出现联不上网的情况;另一方面目前信息系统只覆盖到乡镇一级,绝大多数村还未联网,参保者只能通过纸质版汇总表和公示信息栏查询日常缴费信息,或者到乡镇人社所查询,极不方便。(五)待遇保障水平偏低根据宁阳县养老金待遇预算,参保人若按最低缴费标准300元缴纳养老金,累计缴费15年,则全年领取养老金1452元。然而,2014年泰安市城市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9713元,食品消费支出6216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158元,食品消费支出2634元,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仍无法满足参保人的消费支出。对于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县政府按每年100元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但不得超过15年,按待遇预算,月领取金额为99元。对于生活自理能力差、需政府大力扶持的人群来说,目前的补贴是微乎其微的。
三、完善宁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对策建议
(一)调整基金筹集结构,增强基金保值增值能力一是优化筹资结构。结合宁阳县经济发展状况,虽然财政收入在泰安市仍处在中等左右水平,但在各级政府的鼓励和支持下,近几年经济增长方式取得突破性的进展,财政实力提高。相比较个人缴费而言,政府的经济实力在个人、集体、政府三者的筹资结构中所占比例最高,因此,可以进一步提升政府的筹资比例。而某些集体经济相对不足的乡镇,县级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财政补贴。二是促进基金保值增值。一方面可以选择多种投资渠道。将养老金进行多元化投资运营,如:进资本市场、投资开放式基金、购买企业债券等,或许会带来颇丰的收益[8];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基金管理统筹层次。基金管理由县级上升到市级、省级,参与大公司投资运营。(二)加大宣传面力度,提高参保者的缴费水平一是加强宣传力度。可以开辟多元化的宣传方式,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开例会等形式使参保者全面了解政策,鼓励城乡居民多缴费,增加制度的透明度。二是实行比例补贴制。即按缴费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政府补贴与缴费数额呈正相关,收益具有累进性,体现多缴多得[9]。这一举措能够调动城乡居民参保的积极性,激发参保者选择较高的缴费档次。(三)加大经办人员队伍建设一是增加经办人员数量。在现有工作人员的基础上,通过编制考试、任用三支一扶人员和村官充实城乡保经办人员队伍。二是加大工作人员培训力度。宁阳县各级经办机构定期开展城乡养老保险的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增强服务意识,培养成高素质、业务精的人员更好的为参保者服务。(四)加强基层服务设施和信息化建设一是推进村级服务场所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村居建设专门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服务场所,并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二是加强信息化建设[10]。信息化覆盖到参保登记、缴纳保费、信息查询、待遇领取等各个环节,保障乡镇级网络畅通,逐步将有条件的村居纳入信息化系统中,实现县、乡、村三级信息资源共享,使参保者享受信息化带来的便利。
作者:陈晨 方金 单位:山东农业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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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不得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参保的不可同时享受两种制度待遇。
二、缴费年限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即2011年)已年满60周岁,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对不按规定参保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发给基础养老金。
三、缴费规定
(一)缴费及补贴标准。参保人按年缴费标准为100元(仅限重度残疾人)、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另参照2014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保险缴费额,增设11000元的大额缴费档次。参保人须严格按档次缴费,市政府对选择任一档次缴费的城乡居民给予60元的补贴。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重度残疾人,经本人申请,由市政府为其代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60元的缴费补贴。
(二)补缴标准。参保人须从新农保实施时(即2011年)按年缴费,达到领取年龄时可享受养老金待遇。城乡居民59周岁时,属于一次性补缴年限。补缴年限最少不得少于新农保实施时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最多不超过15年。补缴标准可选择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11000元任一档次,若参保人为特困户(特指享受低保、五保待遇人员),由村(居)出具证明,所在镇(街、区)民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确认后,可按当年最低缴费档次500元补缴。补缴保费或不在集中收费期间缴费的不享受财政补贴。
四、任务目标和标准要求
(一)任务目标。全市完成投保人数12万人,投保额完成1.2亿元,力争完成1.5亿元。各镇(街、区)要确保应保尽保,不漏一人,村(居)当年投保率不低于80%。
(二)示范村标准。投保率达到村(居)适龄居民参保率100%、人均缴费额达到1000元以上、村(居)对符合参保条件的群众有补助。示范村达标数不少于镇(街、区)总村数的30%。
(三)时限要求。全市集中投保时间从2015年3月1日开始,至3月31日结束。
五、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管理,明确责任职能。要层层分解任务,把指标落实到片,责任到村,分解到户,界定到人。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健全内部管控、社会监督、行政监管及舆论监督等制度,严格管理,加强督导,规范操作,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按规定做好基金保值增值工作。集中收费期内,每个村(居)至少安排两名代办员负责经办。村代办员具体负责本村(居)的参保资格审核、登记、保费收缴、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通知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基本信息采集、领取人员身故上报、公示等工作。
关键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并轨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的内容
2014年初,我国首次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轨,建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同年6月,人社部和财政部推出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和并轨。
长期以来,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都处于一种“多轨并存”的碎片化局势,企业单位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岗职工与普通城市居民之间、农村与城市之间都是存在着差异的,这样的差异不仅体现在养老保险的金额上,也体现在养老服务水平和能力上,这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并轨埋下了群众层面的因素,使得二者的并轨成为了民之所向,大势所趋。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的意义
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一直都是多套方式并存的状态,推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能够在社会公共资源和福利层面使得城乡居民拥有同样的待遇,是缩小城乡差异的一项措施,同时,也可以为城市化的提速减少障碍,是加快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有效手段。而推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轨,对于城乡参保人员,尤其是广大的农民工来说,也是一个权益的保障。通过二者的并轨,可以缩小城乡居民与城镇职工之间的基本养老保障水平,有利于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并推动城镇化的健康发展。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面临的问题
(一)群体之间的利益划分制约了并轨的进行
纵观古今,每一次改革都会涉及到利益的划分,有人在改革中受益,也就会有人在改革中利益受损,这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改革的过程其实就是利益的均衡过程。城乡养老制度的并轨对于城镇的职工来说,他们的利益是遭遇了影响的,因此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轨遭遇阻力是正常的。事实上,我们想一步登天,做到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待遇完全一致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合理的,这种泛公平化的做法就实际情况而言反倒是不公平的,违背了“多劳多得”的原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的目的是提倡人与人之间的公平,而不是平均主义。
(二)养老金水平制约了并轨的进行
在我国的养老体制中,虽然实现了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并轨,但是除了这两类群体之外,还存在着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群体。对于城镇职工而言,他们的养老保险是强制性的,采用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相结合的形式,并且主要的资金来源于单位缴费,当前在城镇职工领域已经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全覆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自愿性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来承担,从养老金的水平上来说,是低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正是这种群体与群体之间、群体内部之间的养老金水平差异,给我们的并轨工作带来了难度,我们需要针对不同的群体实行有区别的养老体制,但是又需要在衔接上给予制度并轨。
(三)经济情况制约了并轨的进行
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并轨就面临着财政投入需要大幅度加大的问题,对于发展中的中国而言,这个钱怎么来也成了一个难题。养老保险的并轨是一个牵涉社会各方面的一个举动,它影响的不仅仅是财政的投入,还涉及到流动人员的养老对接,不同城市、城乡之间的统一等问题。因此养老保险并轨不单单是依靠政府来解决的,它需要的是整个社会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转型,因此,经济水平也成了制约并轨的一个因素。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如何更好的并轨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是社会公平性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新农保和城镇保二者性质和模式上的相似性给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诞生很大的有利条件。但是在现行的国情下,要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更好并轨,就要认清二者的性质和特点,把握基本的原则,有针对性地进行并轨。
(一)相互适应原则
如果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过低,那么居民很容易得不到基本的保障,容易引起社会的动荡。反之,如果保障水平过高,那么容易使得居民产生惰性,不思进取,最终影响了整个国家的发展。我们要实现的不仅仅是养老保险的并轨,还应该使其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形成一个对国民最实用的发展状态。因此,我国要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更好的并轨,就需要对我国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做出准确的评价,对我国的财政投入做出合理的计算,以此界定并轨后的保险水平,避免出现财政难以支撑社会保障的情况。
(二)平稳过渡原则
我国多年来一直采用“双轨制”养老保险制度,因此,它的存在是有其合理性的。改革虽然是大势所趋,但是我们也需要遵循平稳过渡的原则,要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轨并不意味着这两个人群的养老金水平一样。这个并轨更多的应该是制度上的并轨,也就是为每个人都提供同样的机会和权利,方便他们在各自角色产生改变时或者受生活需要进行迁移时能够得到一个福利联系的机会,实现社会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简而言之就是要搭建一个桥梁,按照待遇高优先的原则,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相互转化,方便人们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选择。这样的转化是一种灵活性的社会保障体制,但是也要防止有心之人钻空子,利用制度的灵活性谋私利。所以,我们的并轨幅度要合理,尺度要适种,不能操之过急,要循序渐进,稳中求胜,随时进行评估和调整,避免重大漏洞的出现。同时,要有风险预估的意识,对后续的每一个环节都要进行风险评估,这样才能使养老保险更好的并轨,受惠于百姓。
(三)公平对等原则
前面提到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轨不是二者的养老金一样,这是由于二者本身的性质和劳动付出所决定的。对于职工而言,他们的付出了劳动力,因此由单位老缴纳大部分养老保险是合理的,这是他们应该享受到的权利。在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来源于单位和个人,属于强制性的储蓄,那么在养老保险的并轨中,我们关注的不仅仅是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分配,也要关注群体内部之间的利益分配。对于职工而言,要通过制度的制约和绩效的考核来实行多储蓄多收益的原则,实现公平与对等,真正让养老保险的并轨从内而外达到一个健康的状态。
养老保险的并轨涉及到社会每一个群体的利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并轨只是“万里”的第一步,我们真正要做到的是整个社会保险体系的并轨。在首战战况良好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并轨,为不同群体之间利益的划分、福利的保障提供一个更公平、合理、可行的模式,为最终推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和健康发展提供动力和参考,真正让整个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为民所用,利国利民。
参考文献:
[1]柳颖.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与并轨研究[J].理论视野,2013
【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内容
一、当前背景
联合国对老龄化的划分为:一个国家或地区进入“经龄化社会”标准是:60岁以上的人口数量占人口总数的占比例超过10%,或65岁以上的超过7%。我国2014年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数为1.38亿万人, 占总人口的10.1%,60岁以上的2.12亿人,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5.5%,这意味着我国老龄化正在加深加快。面对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的现状,我国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系却未能跟上,根据相关测算,我国约有50%的老年人口未被任何养老保险制度所保障,养老问题仍很严重。
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是国家肩负的一项重要责任。政府长期以来就被认定为负有对年、老、体、弱者保障最低生活水平的责任。2014年,国家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文件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样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就实现了城乡居民的部分统一。
二、研究的意义
目前,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处于推广和发展阶段,对该制度研究有着深远的价值和意义。(1)能够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目前各方面处于摸索试点阶段。(2)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正处于推广初期,个人账户财务平衡研究不够充足,缴费档次设定,缴费补贴、基础养老金设置上缺少足够的根据和经验。
当下并轨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还不一些不足。首先,缺少对我国当前城乡居民所面临的养老风险情况及养老风险管理的研究和分析。其次,未能对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形成的渊源做较细的分析,对合并的历史原因分析不充分。再次,多数研究人员在账户平衡的测算后,缺少对账户平衡的深入分析和其与政府支出间关联的分析。最后,一些学者的独到见解,大都集中在理论研究上,对现有制度的研究缺少深入。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内容
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正式《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此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建立起来。
1.人群。参保满足条件: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参保人员是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且不被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的城乡居民。
2.指导思想。以“增强公平、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方针,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3.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的管理。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制”。在缴保费方面,标准分为100元到1200元12个档次。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4.养老保险待遇。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且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由政府负责全额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的积累情况按月计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139;如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5.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可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继续参保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无论参保人在哪里缴费,也无论是否间断性缴费,个人账户都累计记录参保人权益。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6.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以试点县(区、市、旗,以下简称试点县)为单位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累计缴费15年,且没有领取国家规定的基础养老保险待遇,对于“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经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得到广泛,迅速的推广。截至2014年底,全国有30个省、区、市出台相关办法和政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到50107万人。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特点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现了“城居保”和“新农保”,在制度上的统筹。利于整合资源,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
2.合并统一节省了不必要的行政支出,利于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3.解决了人口流动――参保期间的户籍迁移可带动个人养老关系的迁移,且不会影响养老金积累的年限。减轻了进城农民的后顾之忧。
4.利于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稳定群众对民生改善的预算,增强了社会安全感。
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当前问题
1.个人账户养老金缺口问题。由于人口平均寿命增长,个人账户出现缺口。实现操作中,参保人口数目较大,每个参保人账户缺口出现的突发性,政府不可能用临时的调集资金来补充,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可能出现供应不连续的情况,有可能导致待遇期参保老人生活水平下降,一定程度上加剧城乡居民的养老风险。
2.养老金替代率偏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有: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给付的基础养老金。养老金替代率反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对城乡居民生活的保障水平,无论是完全缴费还是最低年限缴费,其养老金替代率都低于公认的替代率40%。
参保文献:
[1]王荣珍,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政府行为探析,许昌学院学报,2008.27(4):107-109.
[2]艾慧、张阳、杨长昱,吴延东,中国养老保险统筹账户的财务可持续性研究,财经研究,2012.(2):91-101.
[3]王增文,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政支出与退休年龄的敏感性分析,保险研究,2010,(1):57-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