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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若琳先生是我国著名的戏剧理论家。他在宗教仪式戏剧、历史剧、戏曲文学以及戏曲剧种研究等方面均有多方面的建树。《艺苑丛谈》共四卷,其中三分之二的文章是作者过去发表过的,三分之一的文章是最近几年新写的,集中反映了他几十年的学术研究成果。
记得在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由于思想观念的开放,有关目连戏、傩戏的研究甚为兴盛。笔者也曾涉猎过这方面的研究,故对薛先生的研究成果十分留意。他的文章很精到,特别是当涉及到一些理论问题时,薛先生每每能从史料出发,总结出一套周密而清晰的理论来。这对当时的宗教仪式戏剧研究富有极高的指导意义。譬如,他对巫的源流的研究、对巫与傩之间关系的研究、对傩与戏曲之间关系的研究,都有十分精辟的见解。令人高兴的是,《艺苑丛谈》卷三收录了薛若琳先生七篇相关文章,这对我们继续研究宗教仪式戏剧仍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从20世纪90年代到本世纪初,薛若琳先生曾在历史剧的研究方面着力较多。历史剧是20世纪产生的一个新的戏剧概念,长期以来,历史剧在舞台上屡演不衰,赢得了观众的喜爱。但由于各种原因,历史剧不尊重历史、随意编造的现象十分明显。在理论上,有关历史真实与艺术真实之间的关系也常常出现混乱。因此,针对历史剧的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薛先生的《艺苑丛谈》也收录了四篇相关论文,集中体现了他对历史剧的看法。在这四篇论文当中,还有他新近撰写的长文――《木兰代父从军考》。文章从木兰故事的源头开始梳理,针对木兰故事的虚实、木兰故事产生的年代、木兰的故里、木兰从军的路线,木兰参加战斗的交战双方以及以木兰故事为题材的戏曲剧本进行详细的考述和研究,得出了颇为可靠的结论。这篇文章可以说是针对历史剧的一个个案研究,也是截止目前对于木兰故事最为全面的研究,对我们廓清木兰故事的源流、认识史实和创作间的关系均有较大意义。
《艺苑丛谈》卷一、卷二也收录了多篇他有关剧种论题的探讨文章。许多看法都很富有见地。譬如,理论界在对戏曲艺术如何保持传统、如何适应现代生活的问题上长期争执不下。薛先生在《剧种生机论》一文中回顾了我国剧种发展的历史、分析了剧种在坚持传统和适应现代生活方面的得失后指出,剧种应当发扬戏曲艺术的综合优势,吸纳现代观众喜闻乐见的艺术形式、适应现代观众的审美趣味才能保持蓬勃的朝气,反映了他对剧种生存与发展的开明见解。
【正文】
“电影制作是艺术和商业的结合。”
——杰克·瓦伦蒂(前美国电影委员会主席)
“你知道声望是什么意思吗,你知道吗?”
“当然知道了,就是不挣钱的电影。”
——美国电影《长丝袜》台词
美国《综艺》(Variety)杂志曾对好莱坞2002年以前的100部总收入最高的电影做过一项非正式调查,表明大多数电影都是从以前的作品中获得灵感。
在好莱坞,大约50%的电影是改编自电视节目、漫画书、戏剧或电子游戏,也有一些影片是给以前成功的影片拍续集,或者搞旧片重拍,新瓶装旧酒。
一些人说,好莱坞是不知道创新为何物的城市——这一问题在业内外已引起了注意。电影制作方依赖不断回炉的想法来拍片,已成为一种趋势。
不过就算是被多次使用的创意也是创意。那它们都是从哪来的呢?——有的是来自制片厂内部的制片人、经理、作家或者是导演,有的则是来自外部。
剧本交易中的衍生业务
开发内部创意的方式相对简单。制片厂买下一个文学著作的所有权,然后雇一个剧作家。这个作家在制片厂项目开发人员的指导下准备剧本(至少是第一稿)。
如果制片厂从外部的剧本市场获得一个剧本,情形则比较复杂,其中有一些起重要作用的机构和人物。
公司
公司在剧本交易中起中介作用。典型的公司的职责主要是协商用工合同,购买剧本,帮助寻找资金,或者在需要项目合作的公司之间做中间人。公司的标准佣金是10%,所以《综艺》杂志干脆把这些机构称为“百分之十”。有些电影将来有可能拍出其他版本,比如电视版。如果这样,机构会得到版税或重播酬劳。
加利福尼亚州依照该州《人才法案》来对这些机构颁发执照和进行管理。机构由同业公会颁发证书,或者是这些公会的签约方。一些机构为业内工作人员提供全方位服务。另一些机构则专门经营某些领域,比如只为演员或剧作家服务。机构在业内的影响举足轻重,它们的无形资产难以估量。
生意自20世纪末期开始显现其强大的实力。麦克尔·奥维兹于1975年成立的创作人员公司(CreativeAssociatesAgency)极大地扩张了生意的市场。最初它是组织电视节目拍摄的重要机构,后来又扩张到电影、投资银行和广告业,由此成为好莱坞重要的机构。20世纪80年代,该公司还承揽了几个好莱坞大片的销售业务。此外,它还成功组织拍摄了《雨人》、《侏罗纪公园》等影片。
经纪人公司
最近经纪人和管理公司已发展成为好莱坞的重要角色。与公司的作用相似,不过经纪人公司的佣金更多,有15%或者更高,目前它们正积极地侵入机构的领地,有的甚至获准开发和制作影视项目。这样就能在更大范围上为自己的客户服务,在这一点上它们比公司更具优势。
娱乐律师
好莱坞不是每个人都有机构或经纪人,但很多位高权重的人物,都聘用律师来跟日益复杂的娱乐市场打交道。有一些专攻电影法律的律师,大多在洛杉矶、纽约和其他电影业务繁忙的地区独立工作。过去几年里,跟好莱坞打交道的律师数量激增。2000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洛杉矶地区有400多名娱乐律师。
在电影的制作发行过程中,要签署很多协议和合同。因为在好莱坞,一个创意很快就成为一种资产。又比如,剧本中描绘的某个人物引起联想,就有可能被指控侵犯隐私和毁坏名誉。
电影名的选择也有可能会引讼。尽管保险赔偿包括这些范畴,人们还是想通过法律途径尽量避免这些问题。美国电影委员会有一个电影名注册局,电影制片厂甚至在开拍一部电影之前就把电影名注册上了。制片厂之间达成协议,避免跟已注册的电影名字相近。如果一个电影名极有可能商品化,就有可能被注册成商标。不过这种现象并不多见。
综上所述,机构、管理公司、娱乐律师等机构和人物是在好莱坞剧本市场上起重要作用的角色。那么电影剧本是怎样到制片厂手里,并被开发出来的呢?
多级开发的剧本市场
好莱坞剧本市场比较复杂,因为剧本来自不同的渠道。一个创意或者一个完整的电影剧本可能出自一个剧作家之手,也可能来自一个机构、一家制作公司,或某位经纪人、制片人、导演甚至制片高级主管。有鉴于此,在好莱坞,剧作家的定义比较含糊。因为每个人似乎都在提出创意,导演或制片人兼剧作家是很正常的事。
说不好好莱坞有多少人声称自己是剧作家,更难说有多少人在这个行当中靠写作维生。美国剧作家公会(WritersGuildofAmerica)的数据显示,4525名会员在2001年上报了收入,而8841名会员在这年的至少一个季度里公布了收入。
在2001年,一个原创剧本的价码最低在29000美元左右。通过讨价还价,往往能得到更高的价钱。剧作家做故事处理、改第一稿、重写、润色现有剧本都能得到报酬,每次电影重映剧作家也能得到一些收入。另外还有版税。2001年,美国作家公会西部办公室的数据表明,剧作家总收入达7.821亿美元。25%的剧作家在这一年的收入只有2.8万美元多一点,55%的剧作家的年收入则超过56万美元。
剧作家在业界没有多少影响力。过去他们多是跟制片厂签约,最近,剧作家则是跟机构或经纪人合作向制片人销售创意或剧本。制片人再想办法使制片厂高级主管对这一创意产生兴趣,从而签署开发协议。制片人也可能会买下某个选题,或者暂时买下一个剧本的产权。
出卖创意和剧本有时要以口头投稿的形式进行。也就是说,剧作家向项目开发经理或其他可能的买家描述一个故事。上世纪80年代以后,口头投稿越来越难,这种方式对已成名的剧作家可能性比较大。
有些剧本则是已经写作完成,希望被制片人或制片厂购买。这种剧本叫特制剧本。通常制片厂会找来读者或剧本分析员拟出剧本概况,因为制片厂没有时间阅读每一个剧本。剧本概况包括剧情简介,剧本的级别(从差到优秀),还要给它一个整体评估。几乎99%的剧本都能得到推荐。剧本的读者大多是实习生,大学毕业生,或者是想成为剧作家的人。这些人可以在家里工作,每读一个剧本的报酬是25~50美元。
机构也可以把特制剧本往外发送,然后尽力炒作,制造一个投标的战争。上世纪90年代,特制剧本销售情况火爆,价钱也相当可观。1990年,创作《致命武器》(LethalWeapon)的剧作家申·布莱克以175万美元的价格卖出了《最后的童子军》(TheLastBoyScout)。此后,“百万美元剧本”司空见惯。几年以后,布莱克的《特工狂花》(TheLongKissGoodnight)卖了400万美元。尽管制片厂试图把剧本控制在较低的价位上,但到上世纪90年代末,“百万美元剧本”根本就不是什么稀罕事,甚至名不见经传的人都能成功地卖出特制剧本。比如当时的好莱坞新人奈特·沙马兰,凭《第六感》(TheSixthSense)赚得225万美元,而且该片当即投产。
特制剧本投标使人担忧剧本质量的问题,因为投标的过程会提高平庸剧本的吸引力,从而造成哄抬价格。据说,几乎所有的特制剧本在投拍之前都要重新改写,有些剧本很差,因为筛选过程不合理。谈到剧本质量,老牌剧作家威廉·戈德曼的话很精辟:这行只注意这样的剧作家——用他们的剧本拍出的电影在商业上能有收获。
最成功的剧作家或制片人不用通过特制剧本的筛选过程。有些有成功经历的机构或人物有足够的影响力,能够缩短标准的项目开发程序,单单根据自己的兴趣就能通过一部电影的开发计划。
的确,每个人都期待着下一个热点和大片,或者是下一部能衍生出商品和续集的电影。但是没人知道什么样的电影能引起轰动,这样,一个剧本能否被选中就取决于其给制片厂挣钱的潜力而非质量。换言之,利润意识占主导地位。再说,还有“恐惧因素”——管理人员害怕自己会丢了工作,便只关注他们购买的剧本是否有造星的潜能。现在那种高度概括性的电影(HighConceptFilm)成为一种趋势。这种电影通常是动作片或情节剧,故事几句话就能说清,往往起用明星,极具可卖性。只要能够挣钱,平庸又何妨?
尽管特制剧本制度为新的作家提供了机会,市场的选择性还是很强的。2002年,20世纪福克斯公司以近500万美元的高价买下了麦克·里奇顿小说《黑影地带》(Prey)的电影版权。福克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拿到手稿之前,手稿持有方就版权的事跟他们多次接触,在一个周末达成了协议。这本书只送到了福克斯公司,这在好莱坞可是少见的事。在这里,文学作品的版权往往是要到处搜寻开价最高的投标人,最后传遍几家公司。
剧本一旦开始在好莱坞流传,就会有重要的角色介入来决定这个剧本的命运和归属。在一个价值4000万美元的协议中,环球和幻想娱乐公司(UniversalandImagineEntertainment)的高级主管布兰·戈里兹买下了《内部人物》(InsideMan),这是新手卢梭·戈沃兹的特制剧本。戈沃兹由律师转行写剧本,创作了一个惊险的犯罪故事。有好几家公司对这个剧本感兴趣,但环球和幻想娱乐公司的高级主管斯科特·斯达波和多娜·朗格力设法劝说剧作者的态度发生倾斜,最终将剧本卖给他们。
制片厂每年在剧本上会花费很多钱。有多少电影和剧本的想法最后没有机会被搬上银幕无从知晓。多伦多资深电影人比尔·马克斯说,100部剧本最终被正式投拍的往往只有1部,另外那99部则被束之高阁。
演职员字幕对于很多好莱坞剧作家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字幕关乎他们的声誉、奖金和酬劳。片头字幕的顺序往往是这样的:发行公司,制片人,制片公司,导演,主要明星,然后是电影片名。不过这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字幕和付款的问题是用工合同中协商的重要内容。行业工会建立了详细而又复杂的条款。比如,美国剧作家工会要求,第一稿的剧作家如果想把自己的名字打上字幕就必须对剧本做33%的贡献,其后的作者们必须做50%的贡献。不过,如果项目负责人也成了修改稿作者,他就得做出比50%更多的贡献。
项目开发环节
创意一旦被选定,就进入项目开发环节,这是把创意转变成剧本的过程。具体步骤包括组织思想,获得版权,准备提纲,写剧情简介,写作,润色和修改剧本。
虽然不能一概而论,但典型的开发过程应该是先签署开发协议。它表明制片厂和制作公司同意为剧作家、制片人和导演提供资金。各个项目所得到的资金数量不同,有的资金甚至都不能支付项目开发阶段的开支。项目开发的资金来自各个渠道,有的是制片厂的钱,独立制片公司资金来源更广。开发协议有时还包括电影正式投拍之前的应急费用。这一过程,有时只需八个月,有时则要长达两年。
二、剪接失度冗长拖沓
我们不是一味地反对拍长剧,而是当长则长,当短则短。应像鲁迅先生倡导的要以内容的含量为依据,以不脱离主题为原则来安排剧的长短,即要深刻、生动、精彩、充实、饱满、好看。不要人为地将单本能完成的戏硬拉成连续剧;将10集能完成的连续剧硬拉成20集;将20集能完成的连续剧硬拉成30集的长篇连续剧。现播出的电视剧动辄20集30集40集,而视其内容含量有的用其一半的集数足矣。有的电视剧如再紧凑些本是很好的,可正是由于拖拖拉拉地太长而显得乏味了。这就如同一块饼干,本来是很好吃的,你硬用水将它泡大,结果就无味了。比如《康熙微服私访记》第一部很好,第二部就乏味了,又不是什么大题材,小故事拉拉杂杂地拍了30集,实在是太长了,严重地削弱了艺术的魅力,完全没必要。《西游记》(续集)情节与前雷同,无新意,也完全没有必要续出25集来。本来很好的故事倒使人越看越无味;《大明宫词》可以说是一部很成功的片子,无论是内容、语言,还是主要演员的表演都颇具特色,属上乘之作。但有的段落节奏亦显过慢,播出时虽已由40集压缩到37集,但若压到30集似更好些。《罪证》《黄金缉私队》等亦显过长。而有的故事内容非常丰富的,如《三国演义》虽则84集,但并不觉长;《红楼梦》20集亦不觉得长;《水浒传》43集,不但不长,而且有些短了,原作中的好多重要英雄人物的入伙原因及过程都未得以充分展现,若再用几集加以补充当会更精彩些。因此不能机械地论长短,而是该长则长,该短则短,现有好多剧是该短些却未短。
三、见好不收狗尾续貂
常言道“见好就收”,这是很有道理的。电视剧制作上也应该这样,适可而止,最热闹时收场,让人回味无穷。而现实情况是,一部剧播出后,反应良好,于是制片单位或主创人员便想让“好”持续下去。约来编剧(或另换编剧)再创续集。编剧只好挖空心思地杜撰,全不像当初的灵气与自然。导演也硬是将质地完全不同的两部分强行地拼接起来,这样拍摄出来的续集便多有狗尾续貂之弊了。如《西游记》之续集,基本是“师傅赶走悟空,师徒遇难难解,悟空重返”的老一套情节的重复,虽有高科技帮忙,却也不很成功;与前一部迥然不同的集与集间的连接方式(向唐皇汇报取经经过)使得与前一部很不谐调,也无新意,完全没有必要拍续集。可以说由于续集的播出,倒淡化了《西游记》这一精品剧在观众心目中已有的完好印象。《康熙微服私访记》续集虽未受到观众更多的非议,但笔者认为,第二部的“康剧”未能超越第一部,也如不续。
四、移植失当膨化虚空
将优秀的小说改编成电视剧,这是电视剧剧本创作的途径之一,是正常的,无可非议的。但当某部小说已先行被改编成了电影,还要不要再编成电视剧,这可要慎之又慎了。笔者认为,当被改编的电影拍得非常成功时,则千万不要再打电视剧的念头了。如果原小说十分优秀而电影拍得又很不理想或影响很小,将来改编拍成的电视剧有超过电影的把握,那么则可将小说改编成电视剧(这样成功的例子,笔者至今未看到)。因先前改编的电影的成功使人物形象、故事情节已在观众心目中确定了毋庸置疑的肯定地位(也有先入为主的因素),那么再重新塑造的电视剧人物形象和拉长的故事情节会令看过电影的人很难接受。这种费力不讨好的事又何必去干呢?可我们的电视剧创作中却偏偏有这样敢于铤而走险的电视编导,任你电影再成功,他也要重新将小说改编成电视连续剧。最终拍成的电视连续剧可能演员比电影中的漂亮,情节比电影更丰富,编导也自我感觉良好,可观众就是不认可。比如,早些年谢铁骊导演根据现代名著《青春之歌》改编拍摄的同名电影,可算得上是电影中公认的精品,可是近年又有人把它改编成20集电视连续剧,拍得固然也有声有色,但终未能超过原来的电影。尽管新闻媒体在拍片前进行了大肆的宣传,但也终不及未经怎么宣传的当年同名电影的影响之深、之广。即使是刚刚播出不久的20集连续剧《钢铁是怎样炼成的》,从艺术质量的角度看,也远远不及苏联早年拍摄的同名电影生动、光彩、震撼人心。当然以不很多的资金,将当年较有影响的革命影片重拍成电视剧以对年轻人进行思想政治上的再教育也是必要的,但那是与影视艺术不相关的另一层意义的事。
还有一种情况是,有的电视剧编导将目光盯在了独立创作的话剧的改编上,这也是不足取的。你改编不成功的话剧没有意义,而久演不衰的经典话剧作品,其稳固的样板般的地位和影响是不会轻易被取代的。特别是有些话剧剧本不是脱胎于小说或其它姐妹艺术的,而是有固定的独立的剧本,是经过话剧作者千锤百炼“打造”而成的。你将它改编成电视剧无非是想让他更丰富、更生动,而它又不像由小说改编成的话剧剧本,要参照原小说。在无可参照的前提下增加内容,这就势必要对原剧本加以膨化、拉长,添枝加叶地敷衍成连续剧了。那么电视编导附会进去的东西也许恰恰是原话剧编剧已想到的并舍弃的东西,而优秀的原话剧作家的功力往往又是我们电视剧的编剧不能相比的。这样由话剧膨化了的、拉长了的电视连续剧往往会出现蛇足之弊,试想它能超过原话剧的影响吗?我想不会,也没见过由话剧改编成的电视连续剧超过原话剧的。与其如此,不如不作。比如20集电视连续剧《雷雨》便是由的同名话剧改编的。这部连续剧的导演功力是不浅的,演员也是十分优秀的,可以说,该剧如果不是脱胎于的同名话剧而是独立创作的,应该说是拍得很成功的。但它毕竟是依据当代中国最著名的剧作家的作品改编的,其人其剧在中国当代文学史上都闪烁着灼人目睛的光辉,而且在世界当代文学史上亦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雷雨》又是大师的代表作,剧本是炼到了精而又精多一字少一字皆不宜的程度。数十年来该话剧在中国各地舞台上久演不衰,怎么可以想象有人居然能把这样的2个小时的佳品膨化成十五六个小时的东西呢。改编成电视连续剧的《雷雨》颇失原剧的凝重、洗炼,注定是超不过原剧的,超不过即是失败。
五、语言直白缺乏生动
电视剧是表演的艺术,同样也是语言的艺术。既然是艺术,就要追求美,追求生动。目前,我国电视剧中应用的语言有三种,一种是区别于话剧的电影式的生活式的口语式语言。这是应用最普遍的。如反映现代题材各条战线的故事片和现代战争片、生活片等都使用这种语言,也包括一些古典题材的生活片。追求语言生活化,不等于不加改造地照搬生活中的毫无文学趣味的土语和大白话,而是要有选择地和经过提炼地使用日常生活中最新鲜、最有生命力、最生动的、最美的语言。要来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比如,我们塑造一个中国现代文化较浅的正面农民形象,当然不能让他说出莎士比亚笔下人物的语言,也不能说出中外哲学家的语言。但必须让他说出同时代同水准的农民中最典型、最生动、最准确、最符合其身份、性格、经历的语言,也就是最美的话来。这就要求编导要熟悉农民、了解农民并善于掌握和运用农民语言中的精华。决不能因为写得是知识浅薄的人而就可以胡编乱写,他们的话也可以胡说、乱说,越土越好,越没水平越好,如果那样,则恰恰说明编导是没有水平的。第二种是介乎于文言与白话之间的古典白话语言。这种语言多应用于中国古典题材的反映大的历史画面和高层官僚政治生活的作品,以及著名的文人墨客的生活剧目。如《三国演义》《东周列国》等。我们所见到的有关剧目,这类语言的运用是很成功的,除了编导的水平高超之外,与其原著雄厚的文学基础也是有关的。第三种是《大明宫词》首开先河的西方化的莎士比亚式的文雅、华丽、酣畅淋漓的戏剧语言。《大明宫词》中这种煽情的激越的人物台词的运用,是非常成功的,非常生动的。也只有这般语言的运用,才更有效地展示了盛唐时期的经济和发达的文化,特别是诗、词、歌、赋的繁荣景象。语言和时代是吻合的,和人物的内心世界是和谐的。有些人对《大明宫词》中语言的运用持否定态度,那是因为他们还不习惯于这种有别于中国电影、电视剧和戏剧的传统的台词用语,只要在今后的合适题材的电视剧中持续用下去,他们就会慢慢接受了,并能渐渐地体会到这种语言的魅力。
无论这三种语言中的哪种形式,都要追求生动,追求美。这里的“生动”与“美”不是单纯的指词藻华丽,而是强调语言的准确、贴切和文学性,有丰富的内涵,并合乎时代、合乎人物性格和身份。而目前,我们的电视剧语言运用成功的不是很多,好多剧目的人物对话苍白、无力,或太土、太直白,缺少新鲜感,缺乏文学性,这是需要认真克服的。还有的剧中众多人物说的话都差不多,缺乏不同人物的不同语言个性,众多人物之间各自的话都可以互相串换,这是戏剧语言中最大的弊病。
知识产权的价值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当人们集中地谈论一项专利、一个商标、一件作品的版权的价值,乃至企业的名称和商誉的价值的时候,似乎更关注它们的现时价值或价格,而往往忽略了该价值或价格是如何得出来的,也就是忽略了“评估”这一价值得以产生的关键步骤。可以这样说,不经过评估,缺少这一关键步骤,所谓某项知识产权的价值不啻一个弥天大谎。
评估既然如此重要,那么,究竟什么是知识产权评估呢?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先澄清几个问题。
1.知识产权评估不同于无形资产评估
在国内一些有关资产评估的著述中,在一些评估者的实际评估中,甚至在一些地方政府制订的关于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都不适当地把无形资产简单地或实用主义地与知识产权划了等号。实际上,知识产权只是无形资产当中的一部分。如果联系到一个生产企业或科研单位,该企业或单位的无形资产除了它的知识产权即专利、商标、版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资产以外,还应包括其商誉、广告形象、许可证合同、销售网络、员工素质、客户名单等资产。而后面的这一部分无形资产是不应被忽略的。由此看来,无形资产评估绝不能等同于知识产权评估。对某个企业或单位进行知识产权评估所得出的价值,绝不是该企业无形资产价值的全部。
2.知识产权评估不同于技术评估
目前国内对于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方面的著述很多,其中大部分也涉及到技术评估、技术价值等问题。虽然对于“技术”一词,大多援引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定义:所谓技术,是指制造一种产品的系统知识,所采用的一种工艺,或所提供的一项服务,不论这种知识是否反映在一项发明、一项外观设计、一项实用新型或一种植物新品种,或反映在技术情报或技能中,或反映在专家为设计、安装、开办或维修一个工厂或为管理一个工商企业或其活动而提供的服务或协助方面。
据此定义,有人将技术评估的范围划定在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两个方面。但也有人将这个范围看成除了上述两个方面以外,还应包括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如果后面这个范围成立,那么看上去技术评估完全可以等同于知识产权评估了,这显然是错误的。应当说,知识产权包含有技术内容,但不等于技术全部。技术贸易当中所涉及的商标问题,主要关系着购买技术的一方,因为他要考虑产品的销售。在购买技术的同时,出于产品销售的考虑,还要购买商标。这样看,购买技术的出价与购买商标的出价是分别进行的。如果为了技术培训、产品宣传等目的,购买技术一方可能同时也要购买介绍所购技术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等)。这时,版权的价值也只能是另外考虑的,不能同技术的价值混在一起。当然可能也有这样的情况,即在购买某项技术时,除该技术以外,与该技术产品销售有关的商标及版权等统统包括在一揽子协议里面。购买该协议中的“技术”的价格,肯定要高得多,因为它不再是单纯的技术价格,还包括了商标使用权、版权使用权等价格在内。
在技术贸易中,卖方在转让某项技术的同时,可能还要转让使该技术能够实际付诸操作的机器设备等,这些机器设备构成了该技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这种情况是经常存在的。但对于从事知识产权评估,特别是从事技术评估的人员来说,狡猾的卖方可能是通过技术贸易转让其“产品”,即那些附着于技术,或者说使技术能够实际运用的机器设备。卖技术是假,卖产品是实。这在技术评估中倒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你所评估的可能不是技术,而是产品。所评出的价值与其说是技术价值,不如说是产品(即普通商品)的价值。
3.知识产权评估的主要内容:专利权、商标权、版权
知识产权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一个法律概念,其范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即《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所划的范围,其中包括:有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有关人们在一切领域中的发明的权利,有关科学发现的权利,有关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有关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中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狭义的知识产权,则包括工业产权与版权(亦称“著作权”)两部分。其中,工业产权中又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禁止不正当竞争权等;版权中则包括作者权、传播者权(即“邻接权”)等。无论是广义的划分还是狭义的划分,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这却是各国(包括我国)都予以承认的。
我们这里突出知识产权评估的主要内容为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并没有排斥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的意思。应当说,任何具有商业价值或市场价值的知识产权都可以进行评估。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都来自人的智力劳动,它们最初可能都仅仅是一项“创意”,存在于人的大脑中。一般来说,一项“创意”可能完全没有商业价值或市场价值。
在一般人看来,知识产权是与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相联系的。当一个人的“创意”或发明表现为一项取得国家认可的专利,或表现为一个精美的经过注册的商标,或表现为一部文学艺术作品时,这个专利、商标或作品(版权)就具有了商业价值或市场价值,可以进行有效的评估了。但是也有人认为,以发明为例,一项没有达到革新阶段的发明,无论其技术价值和专利有效性如何,对于一个企业来说都没有什么价值,似乎也没有评估的必要。这里,他所讲的“革新”,不仅是成功地付诸实施,而且作为推向市场的产品或方法,已认真考虑过要投入市场的发明,而且至少达到生产样机阶段。这样的发明已经过了市场销售前的几个阶段,已进行了相当的投资和劳力支出。[i]这种说法只说对了问题的一部分,即在考虑评估的意义时,特别是在考虑评估某项发明专利的价值,以决定转让、入股等问题时,这种说法是有意义的。但是,在考虑企业在研究与开发上的努力,考虑企业的声誉时,一味强调“革新”的价值,这种说法似乎就失之片面了。因为对某企业一项发明专利价值的评估(即使未达到“革新”阶段),对于公众了解该企业在某一特定时日的声誉,仍是具有一定意义的。
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如果给知识产权评估下个定义的话,笔者认为,知识产权评估,就是对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进行商业性使用的支配或控制权的价值进行评估。这种支配或控制权的价值有大有小,受着多种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的评估时日,在不同的使用地域,以及对于不同的买卖者来说,这些因素均对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评估产生一定的影响。固然,决定某项知识产权价值的最重要的因素除了上面所列举的以外,应该还包括该项知识产权的“质量”如何(如某项专利技术的“革新”程度,某个商标的知名度大小,或某部作品的独创性多寡等)。但不可忽视的一点是,该项知识产权对市场的“垄断”性的强弱,可能也是一个关键因素。例如,我们假设某企业研制出一种能够迅速增进人体健康的运动器械专利产品,而该专利产品尚没有其他可替代产品且极难仿制。如果有人想要购买此项专利的独占(垄断)许可,则该专利必定具有极高的价值。这一点或许是知识产权评估区别于其他无形资产评估的一个特点。有的企业就是根据这一特点,在购买了某项知识产权之后,未必是想将该知识产权付诸应用,而是要排斥他人应用,从而使自己已有的或重新作出选择的知识产权能够“货畅其流”,独占市场。当然,这种经营策略是绝对离不开事先对所想购买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的。
二、理论依据
知识产权是基于人类智力劳动成果而产生的一种专有权利。这种专有权利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它可以在市场上(如所谓技术市场、信息市场、版权贸易市场等)进行交换,满足人们的需要。由于人类智力劳动成果的创造或生产主要是基于人的智力劳动,而不是像一般手工或机制产品(它当然多少也带有某些智力劳动的因素)那样,主要是基于物质消耗和时间消耗,因此,智力劳动成果的价值不能像一般产品的价值那样简单地通过计算物耗和时耗成本来计算。智力劳动成果的创造或生产当然也得有一定的物耗与时耗,但这种物耗与时耗不是十分重要的,有时甚至可能是微不足道的。某人占有一件产品,对该产品享有使用或支配权(物权)。他如果转让该产品,那么,在评估该产品的价值时,很容易地可以根据该产品的物耗和时耗成本计算出来。而对基于人类智力劳动成果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时,单纯使用这种计算成本的方法可能就不够了。例如,某发明家偶然的一个“创意”,在以某种形式表现出来的时候,就可能依法取得某项知识产权。此时,该知识产权的成本是极少的,甚至可以忽略不计。那么,该知识产权的价值应当如何来认识呢?评估知识产权价值的理论依据究竟是什么呢?下面将进行阐述。
1.知识产权的价值与使用价值
(1)知识产权的使用价值。使用价值是指物品(包括无形物)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或无形物)的特殊性,决定了知识产权使用价值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殊性。
第一,使用价值的潜在性和不确定性。对某件有形物如一幅油画的使用,可以直接对该物进行,从使用中可以直接得到某种好处或利益,如触摸该油画所产生的满足感或视觉上的愉悦等。而对某项无形物如一幅油画的版权的使用,却不是能够直接对这项“无形的权利”进行的。该油画的版权看不见摸不着,它的使用价值是潜在的,往往只能通过对油画作品进行展览、复制、发行等体现出来。该油画作品的版权本身并不具有任何价值,往往只有经过作品的展览、复制、发行等,其价值才能体现出来。因此说,知识产权的使用价值是潜在的、不确定的。
第二,使用价值在一定时限内的无限性。虽然人的智力创造大多带有一定的目的性,也可以说是为某种用途而进行的。但是在智力劳动成果的使用中,可能随着技术的发展和使用方式的改变而改变其使用范围和领域,其使用价值也会随之增加或扩大。由于技术革新和使用方式具有无限发展的可能性,因此,在一定时限内,知识产权的使用价值也具有无限增大的可能性。
第三,使用价值的共享性。一件有形物品,对它的使用,在同一时间内往往只能由其持有人一人独自使用。而作为无形物的知识产权却可以在同一时间内,分别由若干人使用。例如,一项专利技术,专利权人既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同时转让给他人使用,由若干使用者同时共享这项专利。但是,尽管独享或共享行为不会影响到专利技术的质量,但却有可能影响到该项专利的价值评估。因为由一人独占(垄断)市场给使用人带来的利益可能要大得多,而由多人共占市场,则利益必然由多人分享。在市场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授予一人独占市场的价格当然要高得多。
第四,使用价值的增殖性。一件普通物品,如一根电焊条,当它用于某部机器时,其使用价值一般也就相等地转移并固定在该机器上了。而知识产权,如一项新的焊接工艺技术专利,当它应用于某部机器时,不仅可以起到焊接作用,而且可能由于焊接工艺的改进,使该机器变得更结实、耐用、美观,使其产生质的飞跃。这也就是说,当这项专利应用于机器上时,其使用价值可能不仅相等地转移到机器上去,而且可能会产生出新机器,或大大革新原有机器,给使用人带来超额利润。这一点在知识产权评估时应当予以充分注意。
(2)知识产权的价值。价值是商品的属性之一,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知识产权的使用价值,有不同于物权使用价值的特殊性。同样,由于智力创造的特殊性,其价值也存在着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智力劳动成果创造的不可比性。在一些有关无形资产评估的著述中,有人把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的价值简单地归结为形成无形资产所付出的物质消耗和活化劳动消耗。他们并认为,(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的形成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经费、大量时间,投入高质量的劳动,因此具有高价值。[ii]笔者认为,这样简单地套用一般实物商品价值形成方法,难以对作为无形物的知识产权价值得出正确认识。实际上,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人类智力劳动成果,有的的确需要投入大量劳动,有的则无需投入多少劳动。投入较多劳动的一些智力劳动成果不一定具有高价值,而投入较少劳动的一些智力劳动成果则有可能具有较高价值。作为特殊商品的人类智力劳动成果具有不可比性。尤为重要的是,知识产权的价值量更多地受市场流通状况和使用领域的影响,受使用范围和使用频率的影响,以及受这种使用可能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效益的影响。如何看待知识产权这类特殊商品的价值,传统的商品价值理论是否能够圆满地给予解答,这的确值得认真研究。这里我们试着将知识产权价值定义为:人类将已有的知识运用到智力劳动成果的创造中所消耗的脑力和体力,加上其他诸多市场因素的总和。知识产权中所凝结的劳动量以脑力劳动为主,但其价值除了要考虑脑力劳动的消耗以外,更要考虑其他诸多市场因素的影响。
第二,知识产权价值量的计量具有模糊性。正是由于普通商品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能作为特殊商品知识产权价值量的确定依据,除了脑力、体力消耗以外,还要对有关市场因素作出综合评估,因此,知识产权价值的计量只能是大概的、模糊的。
2.知识产权价值的有效期
谈知识产权价值的有效期,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它的法定时间性,一种是它的最佳获益期。在谈知识产权的特点时,人们都会突出谈到它的法定“时间性”。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的时间效力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一段有限的时间。一旦这个法定期限届满,不论原受保护的智力成果的存在状况如何,最初因该智力成果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即不复存在,从而使其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无偿自由使用。这时,该智力劳动成果便无“价”(即买方的购买价)可言。我国《专利法》第45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版权价值评估主要是对其中财产权的评估。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除了第21条规定的情况外,对于作者用假名、笔名发表的作品或者匿名发表的作品,其保护期也从发表之日起保护50年,如果在这50年期间明确了作者的真实身份,保护期仍按作者终生加50年计算。
对作者死后首次与公众见面的遗作,其保护期与作者的其他作品的保护期相同,即作者终生加50年。超过这个期限,遗作不论是否发表,都进入公有领域。
我国《专利法》和《著作权法》都对权利存续的最长时限作出了规定。这意味着,一旦超出这个时间,则权利丧失。而我国《商标法》则有所不同。它规定了两个时限:一个可以称为“基期”,即注册商标首次获准注册后可持续有效的最长时间,按《商标法》第23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另一个可以称为“续展期”,即基期届满后每进行一次续展注册而可使权利持续有效的最长时间,按《商标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由于《商标法》未对续展次数作出限制,因此从理论上说,商标权的“有效期”可以是无限延长的。一个有趣的现象是,与专利权、版权的价值,在有效期内随时间延长而递减不同,商标权的价值却有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其可以无限续展下去)而递增,这种现象颇有些像某件古董随着时间的推移而益发变得值钱一样。但这不是绝对的,有的商标也有倒牌子的情况。
虽然说知识产权一般都有一个法定有效期,但从评估的实际出发,值得注意的倒是某项知识产权的最佳获益期。所谓最佳获益期是指该项知识产权能够给买方(或使用方)带来最佳效益的时期。在这段时期内评出的价值应当是最高的。同一件普通商品一样,它刚上市的时候,往往鲜为人知,销路不好。但是过了一段时间之后,人们开始认识并接受了该商品,销路渐渐打开。再过一段时间,受“从众”效应的影响,该商品变得极为畅销。但可能很快随着市场开始饱和,该商品便由畅销变为滞销,甚至变得再也无人问津。
在一项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内,往往也有上市期、认识接受期、畅销期和饱和期。从知识产权卖方的角度看,他能够在“畅销期”(或最佳获益期)转让其权利,或将其权利作价入股,是最适宜的。评估人员在对某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时,应当分析待估权利所处的时期,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公正评估。有的知识产权虽然仍处在法定有效期内,但已过了最佳获益期,其价值就可能很低,甚至一钱不值。从这个意义上也使我们比较容易地看出,知识产权价值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总是处在一个变化的状态。仅仅是时间这样一个因素,就使人看到知识产权价值是一个“变量”,是一个“过程”。
3.知识产权评估的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有越来越多的个人、企业、科研单位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所能够带来的经济效益。包括知识产权评估在内的无形资产评估,已经卷入到经济发展的浪潮中去。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经济要素。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对其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的意义,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增加企业的总资产,防止资产流失。企业在市场经济中作为投资主体的地位已经明确,但要保证投资行为的合理性,就必须对企业资产的现在价值有一个正确估价。在以往的企业资产统计当中,往往只按照企业帐面上已有的资产,以及企业厂房、设备等作价的资产来计算,而遗漏了未入帐,或未予评估作价的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这样的统计是不准确的,或者说是有重大遗漏的。因为在实践中往往存在这样的情况,即企业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等“软件”的价值可能远远超过其厂房、设备等“硬件”的价值。一旦出现“漏估”,投资企业便极有可能失去在谈判中的有利地位,白白让对方占去便宜。这种资产流失的情况决不是个别的。例如,中华企业股份制咨询公司资产评估事业部曾评估一个由香港一家公司以100万元人民币买来的印染厂,这100万元仅是以设备等固定资产作价的,无形资产是空白。实际上这个厂仅土地使用权价值就在500万元以上,其它的技术专利还未算在内。这就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外方获得很大的利益。[iii]
(2)作为企业投资发展的量化价值依据。市场经济的发展正在改变企业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封闭模式,智力劳动成果开始直接走向市场,知识产权交易与投资项目与日俱增,企业在确定投资及引进技术方面越来越迫切地要求对其自身的知识产权以及准备购买的知识产权的价值作出评估。在一定意义上说,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已成为企业确定经营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认真地对入股企业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合理地确定入股企业的资产价格,是确定股东权益的基础,也是利润分配的前提。在企业兼并时,不仅掌握被兼并企业的帐面资金及厂房、设备等资产情况,而且弄清被兼并企业的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对于兼并的可行性,预测兼并后的经济效益,就能够做到心中有数,确保被兼并企业权益人的合法利益。
(3)提高企业知名度,使企业获得更高的市场效益。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生存和发展,除了必须加大科技开发力度,加强企业管理以外,很重要的一条是树立企业形象。对企业自身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例如商标等,进行价值评估,往往能对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起到较好的作用,这种作用有时要比单纯的广告宣传效果好得多。例如,“可口可乐”在进入世界各地时,耗费了大量的广告费,也未完全打开市场,后来人们知道其商标价值为244亿美元时,一下了解了“可口可乐”的经济实力及其获利能力,从而便利了它在世界的经济交往活动,扩大了它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份额。
(4)在侵权纠纷中企业可以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知识产权所具有的无形的、易传播的特点,有关侵权纠纷极易发生。知识产权评估的价值,可以在解决有关纠纷时,作为被侵权企业索赔的重要参考依据。例如,广东惠州市曾处理一件案子,三个职工因盗窃广东惠州TCL皇牌电信有限公司一台无绳电话样机,这台样机本身值680元,但其技术价值高达688万元。这宗通过无形资产评估确定失窃物价值,并以此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已引起国家司法部门的关注,它开了我国用刑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先河。今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将会补充完善这一内容。
(5)有利于提高全社会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水平。虽然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已经初步建立起来,但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仍有待提高。通过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可以使全社会比较直观地看到知识产权所可能产生的巨大价值,从而提高全社会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水平。
注释:
[i]参见汉斯•戈德恩:《专利的商业或市场价值的计算》,载《“专利制度促进科技与经济发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第125~133页。
[ii]参见吴贵生等编著:《无形资产评估方法》,第8页。
(一)矩阵管理优势
矩阵管理方法具有非常优秀的扩展及前瞻性,可以帮助企业明确市场导向,并且针对实际运行状态进行区域市场开拓。通过矩阵管理,可以使业务线条更加清晰,制定出科学的经营计划,并且实现全过程的执行情况控制,在进行人员考核时较为方便。矩阵管理可以实现资源的共享,通过共享与合作,维持企业平稳的发展步调,并且制定出有效的解决措施,提高资源利用率,并且完成了整体合力。通过矩阵管理,企业人力资源水平可以得到有效提高,根据研究表明,采取该方法的企业,员工数量要比传统企业减少25%。矩阵管理是一项非常灵活的管理模式,不仅可以使企业工作效率得到有效提高,也可以加快问题的解决速度,在短时间内综合人才,并且组成团队,集中不同职能的工作人员。
(二)矩阵管理劣势
矩阵管理作为优势非常明显的现代管理方法,在我国许多大型企业中得到广泛应用。所有管理方法均有一定劣势,虽然矩阵管理属于现代新型管理方法,也无法避免劣势的出现。矩阵管理可以增强企业项目推广及市场渗透的能力,但是在提高控制效果及管理透明度的同时,也会因为便利的信息交流平台导致企业扯皮现象出现。由于企业不同部门之间的利益不同,所以在进行决策商讨时,就会出现反复纠结的情况,而且通过矩阵管理,分公司利润定位也会出现变化,导致员工管理环境复杂,使沟通成本上升。产品线存在共享资源压力,而且对产品的要求较高,不仅对专业技术的要求较高,还需要产品线可以随时进行变化。
二、矩阵管理应用类别
矩阵管理过程中,根据项目与职能两位经理的具体责权,可以将矩阵结构划分为轻度、平衡、重度三种结构类型。通过实践证明,可以看出绩效最佳的企业举行管理结构就是重度结构,尤其是集团企业之中,由于经常进行跨部门复杂项目,所以需要的协作量非常巨大。但是与传统企业结构不同,重度结构对经理的思想观念转变是一次挑战,必须及时进行观念转变,才能更好的适应矩阵管理结构。重度矩阵可以实现项目横向管理效果的加强,并且对纵向资源建设水平也可以起到加强的作用,从公司整体水平而言,项目与职能部门的经理工作非常重要。
(一)矩阵结构
矩阵结构可以从多个部门挑选负责的专家队伍,并且安排专家到负责领导的项目经理手下,之后由企业专家队伍完成项目的设计与实施。矩阵组织的每位员工都有两位直属上司,其所属部门与经理,就是该项目与产品的小组经理,经理的职权相同。在一般情况下,项目经理负责项目小组人员工作相关的各项职权,而职能经理则是负责员工晋升、评价、薪资待遇等方面的调整。为了确保矩阵结构运行效果,职能与项目经理需要定期进行沟通,了解员工遇到的具体问题及工作条件,并且制定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二)项目结构
虽然矩阵结构的运行效果优秀,也是许多企业应用的管理结构设计方法,但是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一些大型企业开始研究更加先进的矩阵管理方法,也就是项目结构方法。通过项目结构,员工可以快速变换工作项目,与矩阵结构不同,项目结构无需设置正式职能部门,而是直接到另一个项目之中,发挥出自己本身的技巧与能力。而且,项目结构所有工作均有员工队伍负责,员工了解自己是团队中不可取代的一员。例如丹麦助听器生产商奥蒂肯公司,就采取了不设置职能部门的结构,员工并没有明确的职衔,而是通过项目团队方式进行项目活动。团队的组建、解散、重组,均根据项目要求制定。员工根据个人能力加入团队,为团队提供自身拥有的技巧与能力,在项目完成后,员工就可参加到其它项目之中。
三、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