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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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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范文第1篇

1994年我国确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1999年将依法治国写进了宪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基本目标和原则,从此法治从原来的手段、工具变成了治国的基本原则和方略。依法治国的核心是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而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最重要的职能,因此对现行审批制度进行改革成为必然。2000年,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审办)开始运作。2001年,国审办总结了现行审批制度的六大弊端:一是审批范围不清;二是审批设定权不明确;三是审批环节多、周期长;四是重审批轻监管,或说只审批不监管;五是审批权寻租收费,或者说搞;六是只有权利没有责任,出了事不负责任。因为存在这六大弊端,就必须痛下决心进行改革。

判断审批制度改革的方向和道路是否正确,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改革,改变现在管理方式落后的行政机关;二是通过改革机构,使政府走向发展比较规范的正确道路。2004年3月,国务院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来今后十年法治建设的基本目标是“推进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法治政府的涵义主要有六点:一是有限政府;二是透明政府;三是高效政府;四是诚信政府;五是责任政府;六是政府的运作应该是由规则来导向。总结过去审批制度的种种弊端,展望政府的未来发展方向,可以发现《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正是在于同时满足了这两者的要求。2001至2003年,共进行了三轮改革。在2001和2002年的两轮行政审批改革中,审批项目边改边增,为避免反弹,巩固改革成果,就必须用法律来作为保障,在这样的背景下,2004年《行政许可法》正式颁布实施。

二、行政许可的概念

要明确行政许可的概念,首先要明确权利产生的渠道。法学界认为主要有三种渠道:一是与生俱来的,如生存权;二是法律赋予的,特别是宪法,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是在民事交往中设定的,如商品交易产生的民事权利。上述三种渠道,没有一种表明权利是行政机关赋予的,也就是说行政许可不是政府机关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的手段,而是保障相对人的权利能得到正常行使和享有所必备的一种管理关系。政府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力的过程中,其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能够正常、充分的行使权利,不受不当的限制。这是正确理解行政许可法立法原则的一个基础性认识。

基于对权利取得的反思和对行政许可认识的进一步加深,《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概念定义为: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的特征概括为四点:一是外部性。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相对人的外部管理行为。二是管理性,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的管理行为。三是依申请,在许可过程中,行政机关一直处于被动的地位,不能主动的赋予相对人以行政许可。四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准予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对于特定活动,理论界现行比较一致的观点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认识:一是特定活动的主体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二是特定活动不是一次性的行为,而是一系列的活动;三是特定活动本身属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自由和权利,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能够完全由自己控制的活动,不需要行政机关的协助。

三、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的关系

在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过程中,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概念变化经历了一个前后转换的变化过程。2001年以前,对行政许可的概念包括行政审批、登记、核准、认可等,审批只是许可的一种。2001年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时,明确了行政审批就是行政许可。2003年8月,国务院开展贯彻《行政许可法》的准备工作时,发现有一些行政审批项目按照行政许可的定义在法学理论上不能纳入行政许可范围,得出的结论是行政审批的概念比行政许可的概念大,在行政审批中不仅包含行政许可,而且包括非许可性审批项目。在此种情况下,国审办创造了一个新概念:非许可性审批。在清理行政许可项目时,所有的清理工作以行政审批项目为基础进行,在其中挑选出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应取消的项目。目前,我们的实务操作中就分成这两类,一类是行政许可审批,另一类是非行政许可审批。

四、税务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审批

明确了行政许可的概念、特征以及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区别后,我们审视一下现行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探讨一下为什么绝大多数税务行政审批项目不属于税务行政许可。

大体上,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共分为四类:第一类是税款征缴,包括延期缴纳、延期申报、核定征收等;第二类是减免税,这是我们最大的审批项目;第三类是退税;第四类是征管方式与发票管理。

按照行政许可的定义,尽管大部分税务审批事项都具有外部性、管理性和依申请的特征,但在审批之前并不是可以由相对人自主控制的活动,不符合行政许可关于特定活动的特征,因此大都排除在行政许可范围之外而成为非许可性审批。例如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在认定之后,可以抵扣进项税,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但如果没有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制度,这些行为仍然不能进行,因为抵扣进项税款,开具发票等行为仍然要跟税务机关发生必然的联系,需要税务机关的协助。再如减免税,不属于行政许可的原因主要有三点:首先其活动主体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与税务机关双方。根据西方财政学理论,减免税还有一种称谓叫“税式支出”,其本质相当于财政拨款,是国家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纳税人进行的一种财政支出,而财政支出是政府从国库中将支出款项拨付给管理相对人,而不是相对人自己从国库拿钱,因此其主体是政府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双方而不单是相对人自己;其次减免税不是一系列的活动,而是一次性的行为;再次减免税不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能够完全由自己控制的活动,假如没有税务机关的审批,不可能由相对人自主决定任何减免税事项。

通过对全部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经国务院历次,目前税务系统共有以下4项为行政许可项目:一是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制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普通发票的印制由省级税务机关指定,与地市以下税务机关无关;二是印花税票代售许可,为地税系统许可项目;三是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包括两个子项,临时经营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的许可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许可;四是增值税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对于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由于尚未得到上级文件明确,笔者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结合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下发的《税务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表》进行比对和删定,目前税务系统共有33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其中总局直接审批和地税系统负责审批的项目共有9项,涉及省以下国税机关的审批项目共有24项(见附表)。

五、正确规定、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范文第2篇

本次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按照依法、高效、便民的原则编制,旨在实现行政审批操作标准化,实现行政审批全区无差异化服务。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内容具体包括: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设定依据,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行政审批条件,实施对象和范围,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行政审批数量,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还列入了承诺办结时限、行政审批流程图以及咨询投诉电话等内容。

二、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的适用范围

本次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适用于我区各级各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即政发〔〕36号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含确认、登记、备案)目录》所保留的1316项行政审批项目。

三、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的适用规定

根据政发〔〕36号和《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政发〔〕72号)的规定,我区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新设立的行政许可项目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及文件、人民政府规章及文件新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有关部门应及时报法制办公室审核、确认,纳入《行政许可项目目录》或者《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含确认、登记、备案)目录》。对新设定或者调整、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有关部门应及时调整、修改该行政审批项目的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并报法制办公室会同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后的行政审批项目的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由法制办公室会同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定期向社会公布。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照此次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参照有关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流程图,及时组织编制、公布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的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方便办事群众。

四、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的公布方式

本次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涉及内容多、量大面广,不再以纸质形式公布,相关内容以网络公开为主。具体请登陆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法制网查询。

非行政许可审批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规范本局行政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市、区人民政府推行“阳光政务”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行政审批的实施,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局设立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窗口设在*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

第四条本局确定法规处作为督办行政审批内部流转的行政审批工作联络员。

第五条本局局长对行政审批工作负总责。

本局确定的分管局领导负责本局的行政审批工作,并领导窗口的工作。

本局其他科室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窗口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第六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和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服务中心的各项规定,搞好服务。

第二章行政审批实施程序

第一节受理

第七条本局采取设置电子触摸屏、公告栏等方式在办公场所长期公示以下内容:

(一)部门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及主要领导姓名;

(二)窗口的名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及其工作人员的姓名;

(三)服务承诺及投诉渠道;

(四)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内容;

(五)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六)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七)行政许可条件;

(八)申请材料;

(九)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十一)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十二)行政许可程序;

(十三)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十四)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十六)行政许可收费;

(十七)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本局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参照以上内容公示。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本局工作人员须给予说明、解释,向申请人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八条本局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窗口负责受理。

本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中的排污费征收核定及减免、缓缴审批*市环境监察支队直接受理。

第九条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除即办件外,窗口在受理阶段不审查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也不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仅对下列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局职权范围;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事项;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即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形式;

(五)申请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错误、书面错误、装订错误或其他类似错误。

第十条经过形式审查,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应根据下列具体情况,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书面回执:

(一)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种类、数量的规定形式,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补正

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行政审批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可以当场补充更正的,应当当场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

申请人当场进行了全部补充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申请人当场不能进行全部补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回

全部申请材料。

(三)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或者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由窗口印制,一式三份,在申请人和工作人员签字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交主办科室、一份由窗口存档。

第十一条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除依法应当不予受理的外,窗口不得拒绝受理。

除法定的不予受理条件外,不得增设不予受理条件;不得将行政审批条件转作受理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人委托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委托手续完备、其它条件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办公场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的除外。

第十三条窗口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示范文本和一次性告知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一次性告知单由主办部门制定,窗口配合。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一次性告知单内容发生变化的,由主办部门重

新制作。

一次性告知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业务解释和业务范围;

(二)行政审批程序;

(三)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即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形式等;

(四)办结期限;

(五)收费标准和依据;

(六)其它:如机关的名称、地址、业务电话、监督电话等。

第二节内部流转

第十四条本局职权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及主办部门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由本局监督管理处主办;

(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由本局污染控制处主办;

(三)环保限期治理项目验收,由本局污染控制处主办;

(四)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核发、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及危险废物转移许可,由*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所主办;

(五)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由本局污染控制处主办。

本局职权范围内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主办部门如下:

排污费征收核定及减免、缓缴审批,由*市环境监察支队主办;

第*条窗口受理的行政审批申请,窗口应在1个工作日内交办到主办部门。

第十六条本局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时限分别为:

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时限: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办理时限分别为:报告书自受理之日起28个工作日内批复,报告表自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批复,登记表自受理之日

起5个工作日内批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批复;

(三)环保限期治理项目验收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核发、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及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办理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批复。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时限:

排污费征收核定及减免、缓缴审批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七条主办部门应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和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

见,报局分管领导。

行政许可事项: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其中报告书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告表在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登记表在受

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在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三)环保限期治理项目验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四)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核发、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及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五)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在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非行政审批事项:

排污费征收核定及减免、缓缴审批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需要由多个处室共同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主办处室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请分管领导召开初审会议,或者自行协调相关处室,形成初审意见,报局分管领导。

第十八条本局分管局领导应当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及非行政审批事项的处理决定:

行政许可事项: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书审批应在处室提出初审意见后8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在处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

定;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在处室提出初审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应在组织现场验收后5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应在处室提出初审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环保限期治理项目验收,应在组织现场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核发、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及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应在处室提出初审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应在处室提出初审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非行政审批事项:

排污费征收核定及减免、缓缴审批应在处室提出初审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自本局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由主办部门制作加盖本局印章的书面决定并送交窗口;排污费征收核定及减免、缓缴审批处理决定由*市环境监察支队制作加盖支队印章并于

1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及不予办理非行政审批事项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依法需要听证、勘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由主办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即时将告知书复印件送交窗口存档。

第二十一条因客观原因致使本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主办部门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即时将告知书复印件送交窗口存

档。

第二十二条窗口应当在办结期内了解并向联络员反馈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联络员应根据办理情况适时督办,确保按期办结。

第三节送达

第二十三条按照“谁受理、谁送达”的原则,本局受理的所有行政许可申请,其行政许可决定由窗口统一送达。本局受理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申请,其审批决定由主办部门负责送达。

第二十四条本局受理的所有行政审批申请,窗口应自本局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审批决定。本局受理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申请,需要送达的由主办部门自本局作出

处理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向申请人送达处理决定。

第二*条行政审批决定应采用以下方式送达:

(一)直接向申请人送达;

(二)向申请人委托的人送达;

(三)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

(四)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第三章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局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分办、送达等工作,协助做好内部督办和抄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擅自离岗,保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窗口有工作人员在岗。

确因集中学习、职工大会等原因不能在岗的,需在窗口办公场所醒目位置明示人员去向、不在岗时间及联系电话。

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确需请假的按请假制度执行。

工作人员请假、休假或因公出差的,由窗口负责人安排好临时补岗人员后,方可准假或公出。临时补岗人员应熟悉相关业务工作和服务规范。

第二十九条严格交接班工作并作好值班记录,值班记录应包括日期、申请人姓名、申请事项、办理情况等。

第四章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本局法规处负责受理对本局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调查实施行政审批的违法行为并提出过错责任追究建议。

第三十一条本局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三十二条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方式有:

(一)诫免谈话或责令书面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行政执法证;

(四)责令离岗培训;

(五)调离执法岗位;

(六)取消执法资格。

以上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第三十三条窗口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窗口负责人追究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法定工作时间内窗口无工作人员在岗的;

(二)受理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或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申请事项的;

(三)对申请材料审查不严,致使已受理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形式的;

(四)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充更正,但不允许申请人当场进行补充更正的;

(五)出具《补正通知书》后,不向申请人退回全部申请材料的;

(六)在做出受理、收件、补正、不予受理等处理时,未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书面回执的;

(七)无法定依据,增设不予受理条件的,或者将行政审批条件转作受理条件的;

(八)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

(九)窗口自行受理的行政审批申请,未按规定时间分办到主办部门的;

(十)窗口不向联络员及时反馈情况的;

(十一)窗口自做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审批决定的;

(十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抄告,或者抄告不规范不完整的。

第三十四条主办部门和其他处室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处室负责人追究责任:

(一)擅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擅自送达行政审批决定的;

(二)主办部门不牵头制作申请书示范文本或者一次性告知单的,或者应当重新制作但未重新制作的;

(三)主办部门制作的申请书示范文本或者一次性告知单不详细不规范的;

(四)窗口分办的行政审批事项,主办处部门未及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和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行政审批事项的条件进行审查,致使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初审意见的;

(五)对需要由多个科室共同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主办部门未及时提请分管领导召开初审会议或者未及时协调相关科室,致使未在规定期限内形成初审意见的;

(六)主办部门违反本制度第二十条,未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未即时将告知书复印件送交服务中心(窗口)的;

(七)主办部门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未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未即时将告知书复印件送交窗口的;

(八)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主办部门未制作书面决定的,或者未将书面决定送交窗口的,或者未在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的。

第三*条主办部门、局分管领导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经承办人提请,主办部门领导未及时召开初审会议,致使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初审意见的;

(二)经主办主办部门提请,局分管领导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第三十六条因服务态度恶劣,导致申请人投诉的,查实后在局分管领导的监督下向申请人道歉。

第三十七条行政审批事项审核、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对不同责任人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而擅自做出的,追究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追究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三)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内容实施的,追究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四)承办人提出错误意见,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按所起作用大小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五)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按照审核人意见批准的,按所起作用大小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非行政许可审批范文第4篇

一、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已经完成局内所有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工作,并严格按照许可程序办事,及时公布和清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建立和落实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告知、决定、归档等制度和台账。

在20**年“两集中两到位”的基础上,今年将特种设备的安装告知(非行政许可事项)工作转移到窗口。另外,按照国家代码中心的要求,正式开展了代码年审工作。在不增加人员的情况下,依靠窗口工作人员的努力工作,完成了新增大量的工作。

今年窗口至今共办理代码证书3998家;注销186家,比去年增长9,年审:3133家,去年没有,增长100;同步电子档案扫描7141份;锅炉审批167家,比去年下降10;企业产品标准备案126家,比去年增长8倍;核发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备案登记证72家,比去年增长12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1家,去年没有办理;特种设备告知:584家,去年没有;签订安全承诺书:292家,去年没有。

二、加强制度作风建设提高服务质量

在窗口学习贯彻十七大四中全会精神,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和“加强廉政建设”等等落实到平时的工作中。

实行政务公开,政务公开的内容和事项完整,更新及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无擅自增加、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实施绿色通道、告知承诺、核准备案、审批一条龙服务等行政审批方式和便民服务举措;所有审批服务事项都按“两集中、两到位”要求进驻审批中心。

建立健全“承诺办理制”等办理机制,(见窗口办事材料须知),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等工作制度(见《行风手册》、**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质监窗口ab岗制度)。并积极创新办事机制,今年我局率全市之先在审批窗口推出电脑语音讲解特种设备规定要求及安全知识,并签订安全承诺书,此举不仅减少了窗口工作人员的人工劳动,更让用户对特种设备安全有了比较深刻的理解,自觉遵守有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要求,现已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这项创新举措获得市局20**年度工作创新奖。

窗口行政审批规范高效,办事方便快捷,简化审批流程,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事项,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实际为即办件;核发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备案登记证,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实际为即办件;窗口没有出现违诺办件。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出具书面文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建立行政审批管理和监督机制(见**质监分局审批窗口工作制度),及时处理各类行政审批投诉件和配合有关部门处理行政审批投诉,设置投诉电话、意见箱,单位领导对行政审批工作每月进行督促检查。全年窗口工作零投诉。

非行政许可审批范文第5篇

一、精心筹备,周密部署

(一)科学设计指标,强化推进力度。参照省市的调查表格,按照“简明实用”的原则设计县级审批事项调查表格。我们设计了《行政许可事项调查摸底表》、《非行政许可事项调查摸底表》等5张表格、共32项指标。在设计上突出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和“实用性”,将“设定依据、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审批流程、审批时限、收费标准”等作为重点指标,既保证了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又方便申请人办理审批事项。在精心筹备的基础上,县政府召开了全县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全面部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点强调编制目录工作。

(二)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对全县56个行政审批主体的行政许可科科长和业务骨干进行集中培训,重点培训行政审批分类、指标说明和填写方法。首先,明确行政审批的概念,把握行政审批的特点,将行政审批事项从其他行政权力类型中区分出来。其次,重点讲解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区分方法。

二、部门自查,全面摸底

(一)认真对照梳理,全面调查摸底。一方面,指导部门召集各科室业务骨干,召开会议对本部门的工作进行全面梳理,集中研究,列出工作事项和权力清单,从中找出行政审批事项,然后将行政审批事项划分为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这种对工作全面梳理的方法防止遗漏行政审批事项。另一方面,全面梳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依据。对每项审批事项都找到设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找出设定依据及审批条件、审批时限、是否收费及标准等内容,逐项填写表格,确保全面真实地填写调查表格。

(二)承接下放事项,纳入审批目录。县审改办对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梳理,共列出34项上级取消的与县级有关的行政审批事项,31项下放市、县共同承担的事项,18项直接下放县级承担的事项,涉及全县26个部门。将梳理的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要求上级取消的事项,县级对应事项原则上一律取消;市、县共同承接的事项,与市级部门做好对接,明确市县职责权限和审批环节,将县级承担的职责切实落实到位;直接下放县级承担的事项,明确具体的审批标准和条件,建立规范的审批流程,纳入审批事项目录,保证审批目录的完整性。

三、严格审核,指导修改

(一)统一审核标准,严格审核程序。为规范审核,首先,建立了统一的审核标准和尺度,明确了每项指标的审核要求。其次,规范审核流程,从整体上建立了“三审三议”流程,即:审改办审核、公众审议和政府审批。

(二)指导部门修改,保证调查质量。对于审批事项较多、较为复杂的部门,审改办到部门进行现场指导。经过指导和多次审核后,部门正式上报调查表格。

四、网上公示,社会调查

(一)开展网上公示,征求社会意见。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挂在网上,征求社会各方意见,根据意见对目录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

(二)明确重点对象,主动征求意见。对于与公民、企业密切相关的审批事项,县审改办深入企业、社会,主动征求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全面了解行政审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和意见,完善审批目录。

五、政府审批,公布实施

(一)分析研究目录,提出处理意见。结合审核和征求意见环节的工作,对行政审批事项逐项进行分析,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县级与上级取消的相对应的审批事项,县级原则上一律取消,个别确需保留的,部门说明理由,由县政府审批;对于由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按照上级的要求,及时作出相应调整;对于由县级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二)提请政府审批,公布实施目录。撰写编制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工作报告,连同审批目录、调整意见上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经政府批准后,在政府网站正式公布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在行政服务中心制作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展板,向社会公示审批目录,明确行政审批的范围及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标准、流程等内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