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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研究综述
基金项目:内蒙古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课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视角下内蒙古农村牧区养老保障制度研究》(课题号:2013C096)阶段性研究成果;内蒙古社情民意课题项目《内蒙古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运行情况的调研》(课题号:SQ1203)部分研究成果
2007年之前学术界还在为统筹城乡的必要性做争论,宋晓悟、胡鞍钢、郑功成、刘福垣等主张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陈平则认为建立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短视国策。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之后学术界研究的重点开始发生了转变,研究更多的集中于如何构建城乡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
一、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由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设计、实施时间、覆盖范围、待遇水平、筹资标准、资金来源等方面存在巨大差距,直接导致了受益群体享受待遇水平的差异性,一定程度上也引发了社会矛盾。因此,从长远来看,必须缩小城乡间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一)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要
我国在未富先老的情况下已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且呈现基数大、数量多、高龄化、快速化等特征,其中,农村人口的老龄化程度同城市人口老龄化的程度相比较为严重,农村面临的养老问题压力更为严峻。然而,由于农村长期以来一直缺乏正规的、稳定的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因此,有必要迅速建立一项稳定的社会保障机制维护农民的权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弥补了这一空缺。但是,制度间的差异和待遇的差距是现存的影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的基本因素。为了缩小不同人群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差距,切实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是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的明智之举。
(二)传统养老方式功能的弱化
千百年来农民依靠传统的家庭和土地作为养老的主要方式,然而,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农村家庭结构也逐渐发生了变化,家庭规模的缩小和子女数量的减少直接影响了农村老年人的养老质量。与此同时,随着大量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老人对子女的可依赖度也日益减少。此外,土地收益率的下降、收益的不稳定性也降低了农民养老的安全性,越来越多的农民期盼能够享受到制度化的养老保障措施。
(三)实现社会公平的必然举措
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公平性,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险种养老保险必须体现社会公平,尽管每个国家不能保证社会保障待遇享受的绝对公平,但是有必要努力去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尽量让全体的社会成员都可以享受到制度的覆盖。因此,建立健全城乡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均等化的养老保障及服务,使他们老有所养是实现我国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政府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
二、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研究
建立覆盖全体居民的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无论是让全体居民都能够享受到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还是公平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缩小差距,这都是我国建立公平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步骤。受特殊国情和历史遗留问题的影响,实现养老保险的统筹显然不能一蹴而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考虑。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类学者认为“分类管理”更适合我国国情,即在现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再为农民工和农民分别配套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另一类学者认为“统一管理”更适合我国国情,即重构当前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打破城乡、职业与户籍界限,建立单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即全国一个制度,一种规则,建立“大一统”模式。
(一)分类管理
吴湘玲等(2006)、杨宜勇(2007)、杨翠迎、黄祖辉(2007)、徐秋花(2009)提倡建立多元化、多支柱发展模式。章剑谷(2004)、尹洁(2006)、高君(2005)、卢海元(2006)则提出农民工过渡模式,即通过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
(二)统一管理
郑秉文认为:二元结构不是阻碍“大一统”的障碍,现有条件下,仍然可以实施“大一统”,并提出了实施“大一统”的九大优势,同时,郑秉文还明确指出“大一统”是中国社保改革的未来方向。牛桂敏建议未来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凡年满16周岁以上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都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打破以往城镇、农村居民各自参加养老保险的二元障碍,即将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无论户籍在城镇还是农村,都纳入统一的养老保障制度,缴费、待遇等城乡标准相同,从而在保险制度上没有遗漏人群,真正实现城乡居民全覆盖。
三、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方案研究
受我国人口众多,制度间差异较大及历史遗留问题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是一项巨大和复杂的工程,短时间之内不可能有明显的突破,需要按照具体情况稳扎稳打、逐步推进。
(一)养老保险制度统筹的思路
杨宜勇指出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要考虑城乡差别和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遵循由低水平到高水平的发展规律,并逐步将二元养老保险方案统一于城乡一体化的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方案。牛桂敏认为统筹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路是:建立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构筑由国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实现从现收现付制向统账结合的模式转变,各级政府承担相应责任,企业(集体)承担相应义务,个人承担相应风险,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方式,健全向农民转移支付机制,将国家控制和稳定机制延伸到农村,形成城乡、地区、代际互济的保障模式,提高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使之成为提高农民收入、缩小社会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最有效的制度保障。袁文全[5]则从参保主体的转换、缴费义务的转换、保险待遇的转换几个角度出发设计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一体化的路径。
(二)养老保险制度统筹的路径
1.两步走战略
刘昌平(2008)运用历史学和经济学交叉分析的方法分析了在当前中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不完善,农村正式养老保险制度又缺失的状况下,要想实现制度的整合必须要完善原有制度和建构新制度。2009年在此基础上,刘昌平提出通过两步走的路径实现城乡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第一步是实现城乡两类制度之间有效衔接,第二步是通过城乡两类制度合并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袁彦东等提出“两步走”战略,首先用“过渡方案”起步,等财力水平达到实际需求后,再逐步过渡到“目标方案”。他们方案的相同点是涵盖范围、基本原则、待遇支付、个人账户管理、管理服务等内容完全相同;区别在于采用不同的统筹基金筹集方式和渠道,并规定不同的享受养老金的条件。童广印认为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路径是:城乡分割到统一筹划、制度有别到制度统一、标准有别到城乡一体化,到2030年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覆盖全面、标准适当的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可以分两个战略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8~2015年),用7-8 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相互分离”向“制度统一、标准有别”过程的转变;第二阶段(2015~2030年),用15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制度统一、标准有别”向“城乡一体化”的转变,最终以产业为界将全体劳动者划分为农业劳动者和非农业劳动者来实施新的养老保险制度。
2 .三步走战略
郑功成认为,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目标需三步完成。第一步(2008年—2012年):通过建立多元化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实现制度层面上全覆盖;第二步(2013年—2020年):将养老保障体系进行全面定型、稳定,进而实现人人较公平地享有养老保障及相关服务;第三步(2021年—2049年):进一步推进制度整合与改进,确保人人享有较好的老年生活。戴卫东的三步走战略是:第一步(2009—2012年):建立多层次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与其他养老保障制度一起,共同构筑覆盖全体国民的养老“安全网”;第二步(2013—2020年):逐步衔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整合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体的具有养老性质的保障体系,实施城乡老年津贴制度;第三步 (2021—2050年):统筹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形成国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城乡老年津贴制度覆盖面并提高其待遇水平。
四、评述与展望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国内学者对于社会养老保险城乡统筹发展问题的研究以定性描述为主,关注的重点大多集中在对现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如何进行有效的路径设计和具体实施的步骤规划上,其中大部分的研究给出的建议多是从宏观角度进行的论述,而对于待遇水平、缴费率等细节问题则没有进行深入分析,即使有个别学者提到,但是由于缺乏定量分析与可行性论证,从而显得研究结果苍白无力。另外,从文章的内容来看,大多数文章是2009年前的研究成果,所以对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后如何实现统筹的研究较少,时效性较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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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戴卫东.统筹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步骤规划[J].经济研究参考,2009(60)
关键词: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制度 试点改革
研究背景概述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自20世纪50年代初建立以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就实行着两套不同的制度,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尽管近十多年来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很大变革,但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却是严重滞后。目前,大多数机关和事业单位仍然实行原有的离退休养老制度。这套独立运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既不适应转型时期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也不适应整个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发展的大趋势。
为解决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一系列制度弊端,加快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步伐,在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之后,并在1992年特别针对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问题颁布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两部规定的实施拉开了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改革的序幕。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各地即在中央精神的指导下出台了相关政策,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相继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直到2009年,国务院进一步颁布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以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五省市作为试点的改革方案,该方案首次以中央名义明确规定了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原则、主要内容、适用范围及保障措施等,为试点工作的顺利展开提供了参照标准,同时也为下一步扩大改革范围指明了方向。
由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的五个省市中除上海、广东之外,其它省份的改革尚处于准备阶段,并没有开展具体的改革实践工作。因此,本文选取了海南、深圳、上海这三个已经开展试点工作的具有代表性的地区作为样本,研究其改革试点实践,总结其改革试点取得的成效以及不足。
海南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经验与不足
早在20世纪80年代,海南省就开始探索以养老保险制度为核心的一体化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其改革范围从国有企业职工逐渐扩展到非国企职工,并于1994年进一步扩大到包括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员工。海南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的缴费、统一的支付标准和统一的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建立起全省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该省的具体做法如下:
第一,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养老保险基金采取全省统筹,并为职工设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按个人缴费的11%记入。事业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不足的部分由财政负担或从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养老保险缴费由单位与职工共同负担。缴费来源主要包括有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险费、职工缴纳的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1%提取,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三,统一养老金的发放标准。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可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及发放标准为退休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标准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退休后缴费不足15年的不得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统一养老保险管理。海南省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将全省养老保险业务划归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同时,成立省养老保险监事会,由其审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决算,并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进行监督。
第五,明确了事业单位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的目标。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要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分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统一进行管理,对于为员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给予税收和相关政策优惠,提倡和鼓励职工自愿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总之,海南省的做法对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具有许多值得借鉴之处,如统一的制度模式促进了当地人才的合理流动,推动了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实行缴费与收益相关联,促进了人们自我保障意识的形成和强化;统一的政策和法规的出台,加强了改革的执行力度。
虽然海南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是该模式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如一步到位的做法不符合事业单位的特点和当地的经济、社会情况,应允许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存在某些差异,逐步稳定地推行改革工作;事业单位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构想是符合社会保障建设目标的,但是并没有落到实处,缺乏具体实施对策等。
深圳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经验与不足
1982年,深圳市展开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992年,深圳市将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到各类企业以及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1996年通过了《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到所有具有深圳户口的城镇职工。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是与其他职工完全统一的,其间的差异主要是通过不同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来体现的。目前,深圳市仍沿用该规定。深圳市的具体做法如下:
第一,实行社会共济和自我保障相结合。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的比例为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9%,共济基金部分由用人单位按职工个人月工资总额的6%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职工个人账户部分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合计按职工个人月工资总额的13%缴纳,其中职工缴费月工资低于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者,用人单位缴纳9%,职工个人缴纳4%;职工缴费月工资高于(含等于)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者,用人单位缴纳8%,职工个人缴纳5%。
第二,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但更加注重个人账户。社会统筹部分所占的比重较小,一般为职工缴费比例的6%。个人账户部分所占的比重较大,为职工缴费比例的13%。从中可以看出,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更加注重个人账户,与此不同的是国内大多城市更强调社会统筹。
第三,养老金待遇的计发方式独特。养老保险待遇依据缴费年限而定,并按基础性退休金、缴费性退休金和个人账户积累额三部分计发。在养老制度改革之前己经退休的职工仍按原有的离退休养老制度执行。在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其每月退休金的标准为退休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30%)+个人账户积累额×1/120。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已参加工作但在1994年8月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其每月退休金的标准为基础性退休金+缴费性退休金+个人账户积累额×1/120+300元。其中,基础性退休金为职工退休时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30%。指数化缴费工资从1990年1月开始计算至退休,其中1990年、1991年和1992年的缴费工资均按当年该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1993年之后缴费工资按不高于当年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享受比例确定办法为1992年7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0.6%~1%)。离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根据上年生活费用指数上涨和职工月平均工资净增长的一定比例于每年7月予以调整。
第四,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运营分别由不同部门负责。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结存和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督。市社会保险局负责具体的执行,并主要负责基金的运营。
深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改革的优点在于将事业单位职工及所有用人单位员工纳入到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内,有利于各单位之间人员的自由流动,推动了一体化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注重个人账户的作用,提高职工参保和缴费的积极性;基金运营和监管采取分开管理的形式更有利于基金运营的安全性和透明度。但其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如缴费比例低于全国统一水平,不利于统一缴费比例的发展趋势,缴费工资基数低于社会月平均工资。
上海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经验与不足
上海市作为全国最大的经济中心城市,早在1993年就了《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暂行办法,具体规定了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问题。其主要做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实行个人缴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共同负担养老费用,并逐步调整缴费比例。在改革初期,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的3%缴费,并根据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比例。单位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统筹费率,对实行全额财政拨款型事业单位,其退休统筹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于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部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另外部分则是从单位经费中列支;对自收自支型的事业单位,直接从单位经费中列支。在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财政予以支持。截止目前,事业单位职工缴费比例提高至个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的8%,单位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
第二,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账户包括三个部分:一是按职工本人工资收入3%缴费的部分;二是从退休统筹费中记入个人缴费基数的8%;三是从退休统筹费中记入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根据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逐步提高个人缴费的比例,并视情况调低从退休统筹费中相应记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比例(调低后的比例最终不低于个人缴费的比例)。
第三,养老金待遇发放方面,对于不同年龄阶段的人分别采取“新人、中人、老人”的办法。“新人”是指实施新方案时刚参加工作的人,这部分职工在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来源于社会统筹部分,按该地区上年度事业单位职工月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按月支付,计算公式为月养老金=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120;“中人”是指新方案实施以前已经开始工作,实施后退休的职工,其在方案实施前的工作年限可视为新方案实施后的缴费年限,将实行个人缴费后的养老保险账户金额推算为全部工作年限的账户金额,再按月计发养老金,其个人账户计算公式:月养老金=个人养老保险账户金额×系数÷120;“老人”是指新方案实施之前已经退休的职工,其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变。
第四,除基本养老保险外,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政府鼓励在有条件的单位逐步推行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并在规定的额度以内,免征工资调节税。同时还鼓励有条件的职工参加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在规定的额度以内,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在基本养老保险付诸实施后,选择少数单位进行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的试点,形成规范化的办法再逐步推开。
第五,养老保险管理方面,实行统一的社会化管理。上海市为推行改革专门成立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编制社会保险的发展和改革规划。另外,组建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统一经办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做好有关服务工作等。
上海市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做法的可取之处在于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逐步提高,并保持与企业养老保险相一致,有利于改革的顺利进行;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助于提高事业单位职工老年生活品质,而且从一定程度上为缓解老龄化冲击做好充分准备。不足之处在于:养老金计发与个人缴费情况不挂钩,不利于调动职工缴费的积极性;企事业单位之间养老金差距拉大,不利于制度公平性,而且容易激发各种社会矛盾。
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改革的成效及问题
(一)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改革的成效
海南省、深圳市和上海市是我国较早进行改革试点的地区,经过10多年以来改革与探索,各地通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试点,初步建立起了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基金筹集机制,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全国的推行积累了宝贵经验。各地取得的成效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效地发挥了养老保险的社会互济功能。改革试点地区大都建立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采取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部分积累原则。养老基金的建立,改变了原来保险金分散在各单位的局面。养老保险金的集中统一管理和支出,有效地发挥了社会保障的互助共济功能,更好地保障了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
第二,提高了人们的自我保障意识。试点地区普遍实行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担的机制,改变了原来养老保险由国家或单位的做法,实行个人缴费制度,破除了人们依赖单位的观念,增强个人参保意识。
第三,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保障。事业单位人员的流动问题一直是困扰其人事制度改革的难点,各改革试点地区通过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为事业单位职工在机关、事业与企业之间的合理流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从而有效地配合了人事制度改革。
第四,推动了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管理工作。许多改革试点地区积极探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与保险对象管理有机结合的社会化服务途径。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将养老金由单位支付逐步转变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逐步减轻了事业单位的负担,提高了养老保险工作的效率。
(二)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改革存在的问题
尽管各地的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国家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没有统一政策引导,以及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自身的缺陷等诸多原因的影响,导致当前大部分地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各地政策不统一和改革不平衡,影响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进程。尽管国家已经明确提出了全国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案,指定了上海、重庆、山西、广东、浙江五个省市为试点,但是国家并没有就改革出台统一的、具体可行的政策,导致各地在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养老保险收缴基数比例等方面的政策各不相同。同时,由于缺乏统一政策指导,以及各地在探索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工作不平衡,致使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呈现进度不一、实施方法各异的局面。
第二,缴费基数不统一,导致参保单位和个人权利义务的差异,影响到单位职工参保的积极性。许多试点地区存在着以档案工资与以实发工资为缴费基数的矛盾。在仍然实行原有的离退休职工离退休制度的情况下,按照实发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有失公平。原因是在经济发展水平一般或较差的事业单位以实发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而在经济发展水平好或较好的统筹地区事业单位以档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这样意味着职工缴费的多少并不能与其享受到的养老金待遇相挂钩,从而导致了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现象的产生,严重打击了职工参保的积极性。
第三,养老金计发办法与标准不统一,各改革试点地区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存在较大的差异。如大部分地区对未参保的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仍然实行原有的退休办法;对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尽管在职职工按照与企业同一的办法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并建起了个人账户,但是当职工退休时没有采用新办法计发养老金,而是继续沿用原有的退休办法,这样使得参保职工的个人账户形同虚设;对于未参保事业单位中已参保的全民合同制工人,各地采取的养老金支付办法也存在很大差异。养老金计发办法的不统一,造成退休人员间待遇的差异,将严重阻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改革。
第四,缴费比例不统一,影响到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流动。按照现在的政策,企业职工调入机关或事业单位,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公职人员转入企业,执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是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普遍在2%左右,而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高达8%,这种缴费比例的不统一使人员在流动过程中养老保险关系难以衔接。
第五,管理体制不顺,加大了养老保险基金征缴难度。现行管理权限分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权由人事部门决定,而社会保险关系则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这种多头管理给劳动保障部门的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增加了很大的难度。另外,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原来是由各级人事部门的行政职能为依托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较高的征缴率。随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职能由人事部门划归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原来征缴方式的制度优势不复存在,而劳动保障部门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加之部分地区财政困难,部分单位效益较差,导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率出现了下降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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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明丽(1966-),女,湖北武汉人,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论文摘要: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起步较早,发展缓慢,而农村地区对社会养老保险又有较强的需求。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为黑龙江省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重要契机。黑龙江省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做好战略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结合起来;落实实施措施。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是黑龙江省落实和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的一个契机。黑龙江省是农业大省,产粮大省,而且要在2012年实现千亿斤粮食发展战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惠农制度应该在全省提前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这样更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减少外出人员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劳动力转移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解决农村贫困问题,让广大农村居民真正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享受自己多年支持国家经济发展的回报。
一、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现状
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起始于20世纪90年代,1992年民政部制定颁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199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基本方案》的内容颁布了《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大力推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但由于《基本方案》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加上中央政府机构调整等原因,1998年后,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展缓慢甚至陷人停顿状态。1999年由于国务院决定对已有的业务进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处于半停滞状态,新参保人数锐减。截至2007年底,全省有111个县(市、区),70%的乡镇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截至2007年底农村人口已达1 762. 9万人,仅有184万农民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截至2008年6月末全省共拨付农保基金306. 45万元,涉及到26 892人次,领取保费的有67 568人。目前全省领取养老金的农民中,领取标准每月只有几角钱的占25 %,每月领取五六元的占50%。以阿城市为例,每年续缴率仅为1%,从2000年至2005年阿城市新增参保人数每年为6人。阿城市共有355人领取农村养老金,社保部门每月共计发放2 320. 30元,月人均领取6. 5元,其中月领取养老金超过60元的只有7人。可见,虽然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起步较早,但发展缓慢。
然而,黑龙江省农村地区对社会养老保险有较强的需求。2008年一项对黑龙江省依安县、双城市、五常县、肇东市四个市县的调查显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已经成为增加农民收人之后,农民最想解决的现实问题。农民养老观念开始由“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转变。农村参加养老保险率低,仍受到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农民的养老保险参与意愿深刻影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展。随着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土地保障功能降低,传统的农村养老保障模式已不足以保障农村老人的晚年生活,在农村地区迫切需要建立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国家政策提供重要契机
2009年9月1日,国家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任务目标是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国家为每个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年龄满60周岁时开始领取。
2009年黑龙江省的宝清、宁安、依兰等13个县市区参加全国首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使170万农民受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是黑龙江省落实和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契机,全省要结合省情制定好切实可行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进而建立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全省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达到农民生活安康,农业经济快速发展。
三、黑龙江省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1.做好战略规划。国家规定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黑龙江省要力争在2015年实现全覆盖,农村参保居民月领取养老金达到90元,2012年覆盖率达到60%,农村参保居民月领取养老金达到75元,2009年试点地区农村参保居民月领取养老金60元,每年涨5元,做好规划更利于制度实行。
2.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制定实施方案,必须遵循国家制定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并结合黑龙江省实际,要区别不同地区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分条明晰试点可能涉及的各个方面的要求、具体实施办法等。同时要特别考虑农村不同群体的特殊需求。农村特殊群体包括三类人:一是农村的“五保”户、贫困户,他们是农村社会救济的对象。二是失地农民,尤其是进人老年的失地农民,他们丧失了劳动能力,又没有了土地的生活保障,成为养老保险制度必须首要针对的对象。三是那些因缺少劳力而陷于生活窘迫的家庭,尤其是无子女在身边照顾的单身老人和老年夫妇应该特殊考虑。四是计划生育户即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按现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当其夫妇一方或双方年满60周岁时,可领取每人每年600元的养老扶助资金,该奖励只是杯水车薪。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 完全积累 个人帐户 公营管理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纷纷进行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90年代以后各转轨国家也各自推出了新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些改革措施或思路都借鉴了现代经济学的新的发展成果,大多数在本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它们的经验无疑对于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国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要点
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20世纪的一大社会进步。然而,经过几十年的运行,这一制度暴露出不少问题,主要体现在对本国经济增长的负面作用和社保机构自身的财务危机上。20世纪70年代,各国已经开始酝酿要改革这一制度。
(一)智利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智利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具体的行动可以认为始于1981年的智利改革。当时智利的社会保障制度以现收现付制为基础,广泛地覆盖了养老金、抚恤金、疾病补助和津贴。随着人口老龄化阶段的到来,加上原有体制存在的不公平所导致的效率低下,社保机构的财务状况呈不断恶化之势,到20世纪70年代已经到了难以为继的地步。政府决心对原有制度进行彻底改革。经过政府的努力,1980年智利通过改革法案,1981年新体制正式实施。其具体内容包括:政府强制性规定公私单位的所有雇员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每人每月将不少于工资10%的资金存入自己的个人帐户,形成养老基金;政府的养老基金监管局只负责规范与监督基金的管理,而不具体参与实际管理事务。私营性质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afp)是法定的经营管理者。基金所有者有权选择和更换养老基金管理公司,这迫使各个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在价格和服务方面展开竞争。政府对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标准、财务状况、资产结构进行监管,并要求其交纳风险准备金;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严格按照分散化、透明化和独立化的原则来进行管理,基金可以用于购买政府债券、企业证券和民营化的公共设施;基金所有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从自己选择缴费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领取养老金,或者将积累的养老金连本带利转向人寿保险公司以支取年金。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功。
(二)转轨国家养老金改革方案实施
许多转轨国家认为,智利的完全基金化的强制性定额缴款体制对于它们并不合适,因为这一体制存在两个缺陷:该体制没有真正分散风险,比如,一旦出现持续的恶性通货膨胀,或者资本市场出现大的波动,完全积累的基金制将可能破产。更何况转轨国家的资本市场还不完善;由于存在转轨成本,智利模式难以在具有庞大的现收现付体制的国家内实施。
1994年,世界银行关于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提出了一个“三支柱”方案。这一方案对于转轨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建产生了决定性影响。该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养老金的来源应该多元化,具体来说就是要通过现收现付支柱、强制性基金化支柱和自愿的辅支柱(即个人的商业保险部分)这三个支柱来保障个人未来得到稳定的养老金。赞成该方案的人士认为,由于该体系的每一个支柱分别是通过劳动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来组织和运行,因此是暴露在不同类型的风险之下,这样,体系内总的风险得到了有效的分散。
从1998年开始,转轨国家开始纷纷按照三支柱方案来设计本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尽管各国在具体的操作方案和制度的侧重点上存在或大或小的差别。这些转轨国家养老金改革方案的基本特征是引入基金化支柱,该支柱将与经过改革的现收现付支柱并存。它们力求形成一种包含了代际联系的优点和强制性长期个人储蓄的优点的混合制度。
我国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紧迫性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紧迫性来自以下方面:我国人口老龄化阶段的迅速来到。由于我国从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实行特殊的人口政策,2030年我国的退休人员将达到高峰期,根据估算,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将比世界上其他大国来得都要快;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加速发展期,城市人口的增加在今后的一段时期内会非常迅速,而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覆盖的是城市人口,这意味着加入到这一制度中的人口会越来越多;经济体制转轨的需要。目前许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还多少依赖于原来所在的国有企业,这加重了国有企业的负担,不利于下一步国有企业的彻底改革;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向
本文以养老资金的财务机制和养老基金的管理方式两个方面讨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取向
(一)养老资金的财务机制
对于我国养老资金的财务机制,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存在三种观点:主张实行完全的现收现付制,认为该制度管理成本低,互济色彩鲜明;主张部分积累制,实际就是统帐结合,该制度与世界银行的“三支柱”方案本质上是相同的;主张完全积累制,即社会统筹的部分也要进入到个人帐户。对于第一种观点,除了前面讲到的人口老龄化和城市化原因使之不可行外,还有一个微观层面的问题,即如果提高缴费率来缓解支付压力的话,无疑要增加企业的成本,最终导致国内企业的亏损面大大提高。
目前,比较主流的观点是部分积累制,根据这一观点,社会统筹部分通过现收现付制来提供最低养老保障,而个人帐户方面通过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基金积累则既有利于提高社会储蓄率,又有利于激励个人的工作积极性。因此,该观点似乎最为合理。但是,国内外学者中对此都有不同看法。费尔德斯坦认为,考虑到我国目前实际上资本的边际产出大于工资总额的增长率,因此,将现收现付制部分改为基金制,将大大降低政府的财政负担。郭树清则是国内强烈主张完全积累制的代表人物,其理由是:完全的个人帐户制使得养老保险的享用与贡献完全挂钩,可以彻底打破“福利大锅饭”;完整的个人帐户打消了人们的其他幻想,有利于缴费的顺利进行;政府难以挤占;制度透明度高,管理成本低;可以取得最好的积累和增值效果;由于城市化进程加速,不搞个人帐户,政府的养老保险负债会越背越大。他认为,为了体现基本养老金的互济性,可以拿出统筹部分缴费的30%-50%平均化后再记入个人帐户。
笔者认为,完全积累制应该是兼顾公正与效率的最好制度。特别是,转轨国家所担心的完全积累制不能分散风险的担忧,可以通过现代金融工程来设计收益和风险水平固定的金融产品来化解。
(二)养老基金的管理方式
不管是部分积累制还是完全积累制,都面临个人帐户中积累的资金如何管理的问题。世界上实行个人帐户制的国家在资金管理方面存在两种方式,一是前面讲过的智利的私营管理模式,一是新加坡的公营管理模式。对于智利的私营管理模式的具体运做方式及优点,前文已经提及,但是,斯蒂格利茨对私人管理个人帐户提出了两点疑虑:私人管理基金对资本市场的发展水平要求较高,而许多国家都满足不了这一条件,即使资本市场状况良好,也会存在管理成本过高的问题;不能为个人提供充分的保险以避免通货膨胀这种风险,而定额给付制可能更好。
新加坡的公营管理模式具体为:所有雇员和雇主每月按雇员薪金的一定比例缴纳公积金到中央公积金局设立的个人帐户,基金由中央公积金局统一管理;中央公积金局按政府规定的利率付给利息,基本上相当于其国内主要银行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或略高。长期以来,新加坡的个人公积金管理一直非常成功。但是对于这一公营模式也存在诟病,包括:中央公积金局将该笔巨额资金交给新加坡财政部,由财政部进行投资,政府投资难免会降低投资效率;政府掌握这笔资金的使用权进行公共项目投资,这有悖于自由市场经济的原则。
客观地讲,两种模式的优劣很难区别,笔者认为,考虑到我国目前资本市场尚不完善,而且私人投资管理水平和私人信用尚有欠缺,因此,至少在今后一段时期内,选择公营模式可能更符合国内的情形。当然,对于具体负责运营的公共投资管理机构,政府应该通过立法来保证其经营的独立性,同时对于其权限和责任,包括投资领域给予明确化。
除了养老保险制度本身的改革之外,配套政策的实施也是非常重要的。简言之,这些政策应该包括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同步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的改革、修改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条款,以及进行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
关于体制转轨而发生的隐性债务问题,最重要的一点是政府已经明确表示愿意承担其补偿问题的解决。总体上看,减持国有股权和出售其他国有资产,或者直接划拨国有股权应该是进行债务补偿的最有效的、也是最合理的筹资渠道。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时期。通过借鉴国外的改革经验和考虑国内的实际情况,本文认为,我国应该建立完全积累型的个人帐户制,社会统筹和企业与个人缴纳的资金都应该进入到个人帐户,同时,现阶段应该选择公营管理模式来对积累的资金进行投资管理。当然,在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相关配套政策的实施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兼顾公正与效率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于我国在今后20年的战略机遇期内实现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一定会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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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中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始建于上世纪50代。1978年国务院在《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中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金计发办法进行了专门规定。2006年10月,将“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作为“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任务明确地提了出来。2008年2月底,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确定在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该政策一出台立即引起了社会热议和争议,也引起了我们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否应该改革、应该如何改革的思考。
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及其问题
该制度建立以来,对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亟待解决。2009年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公布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试点方案》明确了试点范围及适用对象。根据国发2008年10号文,国务院选择了五省市进行试点,要求这些省份先进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例如,2011年,上海市把事业单位划分为“行政职能”、“生产经营”以及“公益服务”三类,其中只有公益类进行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改革。
(2)《试点方案》中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与个人共同负担,但在缴费水平设置上仍不合理。企业缴费比例本来就偏高,依据这种不合理的负担比例去构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费率同样也不合理。其中,“单位缴费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缴费基数在具体试点过程中又有所不同。同时,试点方案所规定的个人账户缴费比例在各省间也不同,有的省份从3%做起逐步达到8%。
(3)按照老、中及新人三种情况界定各自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中,老人仍然按照原标准发放退休养老金,“参加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保证了这类人员养老金待遇的不变。中人发放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及过渡性养老金,以补偿他们养老金收益损失。新人的退休养老金则完全按照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计算,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及职业年金三部分构成,以保障他们的退休养老金待遇不至于降低太多。
(4)由于《试点方案》本身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此次的试点只针对“资源可部分市场配置并面向社会提供基本公益服务”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这种分类改革很容易造成被改革者的“相对剥夺感”,公平性受到质疑。另外,该制度也没有解决养老金制度碎片化问题,加上它又要为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这意味着此次改革将产生新的碎片化,加剧了人们的不公平感。
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建议
改革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既要考虑到当前的实际问题,更要着眼于养老保障体系的战略发展。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还处在试点阶段,这些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研究解决:
(一)尽快制定社会保障法
立法先行是社会保险制度安排的一项基本原则,由于法律法规的欠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很难开展。我国目前的实践主要依靠行政机关的政策文件来推动,这种状况不仅无法使新的制度走向定型发展,而且因政策多变使制度失去稳定性。因此国家要尽快制定社会保障法以完善该制度,改变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内参保不全、制度随意定等的混乱局面。
(二)全面提高统筹层次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分级统筹,抗风险能力弱,因此应提高统筹层次,实现省级统筹。省级统筹可以更好的统一管理、统一调配资金,使经济不发达地区的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得到保障,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在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省一级主管部门在统筹范围内实施转移支付,以解燃眉之急,体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互济性和共济性。
(三)建立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
目前,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与退休享受待遇衔接不紧密,所以应把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和退休待遇三者结合起来,实行统账结合,实行多结构的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退休人员的待遇计发也应该由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即所谓的“老人老办法、中人有过渡、新人新办法”。
(四)实行统一的统筹范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现阶段国家应该推行事业单位全员统筹,事业单位缴费基数可以在2006年工资改革的基础上加以明确。将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各类津补贴、绩效工资做为缴费基数,并且统一实行“单基数”缴费。
(五)扩大和充实筹资渠道
为了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的养老金,必须研究拓展新的筹资渠道。可考虑以下几方面:政府应制定优惠措施。如可允许养老基金投资大型电力,通讯设施等项目。要对社会捐赠养老基金制定优惠政策。要逐步发展成为政府财政资助、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社会捐赠多渠道筹集养老基金的格局。总之,改革机关事业单位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但是,这项改革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应充分估计到可能出现的问题,区别不同的具体情况,分步骤分阶段地实施。
参考文献:
[1]李文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探讨[J].财经界,2010(104):192-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