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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
1994年税制改革后属于资源税应税税目的有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七类资源产品,并对应税资源按资源等级实行幅度税额计征的办法。应该说,新的资源税制在调节级差收入、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统筹区域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一、现行资源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行资源税制的立法精神以及由此而产生的问题,已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主要表现在:
(一)资源税制的立法精神滞后,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现行资源税制体现的是调节级差收入这一立法精神,没有充分表达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更没有体现运用资源税促进合理开采利用资源、有效保护自然资源的精神。我们认为,在目前我国人均自然资源占有率非常低、资源形势紧张的情况下,资源税制如果不能体现利用税收杠杆促进合理开采自然资源、有效保护自然资源的精神,则开征资源税的目的就难以达到。
(二)资源税地位不突出,税收功能难以发挥
现行资源税制由于税基窄、课税体系不健全等所带来的税收调节功能的缺陷已日益突出,特别是资源税收入偏低,地方政府、税务部门对其重视程度相对而言就不高,制约了资源税作用的发挥。从下表可以看出,1994年税制改革后,全国税收总收入以年均16.77%的幅度增长,到2003年达到了20461亿元,而全国的资源税收入年均增幅仅为7.00%,到2003年收入也仅为83.94亿元,资源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仅为0.41%,占地税收入的比重也仅为1.32%。全国资源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从1994年的0.89%下降到2003年的0.41%。可见,资源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地位明显偏低,限制了其应有功能的发挥。
(三)资源税覆盖面太窄,难以充分发挥保护自然资源的作用
现行资源税制在税目的设计上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仅列举了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七类资源,而对土地资源、水资源、林木资源等均没有列入资源税征收范围,覆盖面过窄的资源税制,难以发挥有效保护自然资源的作用,从而使大量自然资源受到野蛮的掠夺和无情的破坏,资源开发中“重利用轻环境”的现象突出。
因为资源是商品价格构成的基础,应税资源的后续产品价格比非税资源后续产品的价格相对就高,不合理的商品比价必然导致对非税资源的掠夺式开采。如浙江省由于未对建筑用砂、石开征资源税,难以利用税收对砂、石资源开采加以限制,再加上砂、石开采管理上的问题,致使许多河道采砂陷入无序开采,严重破坏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再如浙江省丽水市为经济发达省份的欠发达地区,该市现有持证开采的矿山341家(不包括河道采砂),其中甲类矿种以地下开采为主,乙类矿种(砂、石、黏土)基本是露天开采,目前共有废弃矿山200多处,平均每百平方公里就有1.2处,对矿产资源的过度开采大大加重了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任务。
(四)税率设计不合理,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一是税率明显偏低。现行资源税税率设计于1993年,是按照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当时的产品价格来设计的,既没有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之因素,也没有考虑同一自然资源在不同开采时期的品位等级可变性特征,且单位税额明显偏低。如煤炭、成品油等的市场价格已提高了二倍到三倍,但原油的资源税额自1994年以来却一成不变,因此,国家并没有因经济的发展、物价水平的提高而增收。
二是对确定适用税额的权限过分集中。现行资源税制采用了分级核定的办法,即对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的确定由国务院决定,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目、税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一部分子目和一部分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但是矿产开采单位和个人开采的资源品位、开采条件及负担能力却在不断变化中。一般来讲,资源条件3-5年(或更长一些)会出现一次较大的变化。而资源税条例除确定了7类应税资源的幅度税额外,还对全国的原油、天然气、煤炭、铁铜铅钨锡镍资源的大的开采企业,以及部分非金属矿原矿的适用税额,做出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自1994年以来变化不大,不利于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灵活的选择,也难以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三是未能充分体现组织收入的功能。现行资源税实行的是从量定额计征办法,即按应税资源产品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征办法,如每吨原油的单位税额在8-30元之间,每吨煤炭的单位税额在0.3-5元之间,然后再在此范围内按不同区域、不同等级确定具体的单位税额,这只反映了优质资源与劣质资源的单位级差收入,未能考虑自然资源的环境价值和财政价值,对资源输出大省(区)而言是极不公平的,因为资源大省(区)并未能从资源输出中得到相应的税收收入,而对资源开采造成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却需大量的投入,产出投入比例失衡,严重阻碍了区域经济的发展。
(五)税费并存,削弱了资源税的地位
我国目前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利用除了实施必要的税收调节之外,还辅之以大量的费,处于税费并存的局面,如对土地资源的利用,所涉及的税费就有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土地出让金等,且土地出让金大大高于土地利用所涉及的税收收入;对同一矿产品的开采也存在税、费重复征收等问题,如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既涉及到资源税,也涉及到矿区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等。税费并存、以费挤税的局面,严重削弱了资源税的地位作用。
二、资源课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对自然资源的开采、使用,除按正收一般的直接税(如所得税)和间接税(如增值税)外,不少国家还对其征收一些特别税费,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矿区使用费
一是根据产量价值征收一定比例的矿区使用费;二是按矿区面积征收矿区费;三是以租金、特许
本文原文权使用费等形式对某些矿产和石油开采征收使用费。如加拿大、挪威、澳大利亚、阿根廷等国家。这些国家征收的矿区使用费类似于我国目前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等,具有对国有矿产资源开采以收费形式进行补偿的性质。
(二)特别收益税
部分国家对资源开采实现的利润,在征收普通公司所得税的同时,另征特别所得税,主要体现在石油资源。如:安哥拉对石油生产企业,除按40%普通税率征收一般公司税外,还征收石油税,其基本税率为50%,并另征15.75%的附加税(合计税率为65.75%);挪威对来自油气生产和石油管道运输的所得课征50%的石油收益税,且不能在公司税前扣除。
(三)资源开采税
目前,有不少国家或地区对资源开采活动按资源开采量或价值征收属于间接税性质的开采税,税率往往因不同资源类型而不同。如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对不同的自然资源分别开征开采税,对石油征收石油开采税,对天然气开征天然气开采税,对煤、矿石、盐、硫等征非石油矿产开采税。其中除石油开采税实行从价定率征税外,其他的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这同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制基本相同,只不过我国对应税资源均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没有实行从价定率征收
根据我国是个自然资源较为稀少,尤其是人均自然资源占有率非常低这一特点,应该在开采消费自然资源的环节征收资源税,并且对不同的资源采用不同税负的方法。
三、资源税制改革的具体设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统筹区域经济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通过扩大资源税覆盖面,调整计税依据,合理设计资源税率,确立资源税制的应有地位,充分调节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明确纳税主体,抑制资源无序开采
现行资源税制将纳税主体界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此规定,在采矿领域,应认定不管是何种单位还是个人,谁开采即由谁缴纳资源税。而现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则明确由采矿权人缴纳。纳税人与纳费人的界定不尽一致,容易导致开采人与采矿权人在资源税纳税义务的确定上相互扯皮。从法律角度来考虑,应将纳税主体界定为所有权人即采矿权人,谁拥有,谁缴纳,便于资源税的日管和法律责任的追究。
(二)拓宽税基,扩大资源税的覆盖面
借鉴其他国家实施资源税制的成功经验,按照资源税的税种属性,应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应予保护的自然资源,包括: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海洋资源、地热资源等自然资源,但考虑我国全面开征资源税还有一定的难度,可采取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办法,逐步扩大资源税的覆盖面。
一是尽快开征水资源税。水为生命之源,是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有关资料表明,我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只有2200立方米,仅相当于世界人均占有量的四分之一,目前全国600多个城市有400多个供水不足,其中严重缺水的城市有100多个,年缺水总量达60亿立方米。就我国的现状而言,一方面,部分地区水资源缺乏;另一方面,部分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率低、浪费严重。据此,我们认为,应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水资源税,对所有开采或取用各种天然水(包括地表水、地下水、矿泉水、地热水等)的均纳入征税范围,按照开采量或取用量在开采或取用环节征收,在税率的设计上,应考虑我国幅员辽阔、水资源分布极不平衡的实际,可确定较大的税率幅度,在幅度范围内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税率,同时,取消目前的水资源费,通过税收真正起到保护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的作用。
二是尽快开征砂石料资源税。随着建筑业、房地产业的飞速发展,建筑砂石料开采量、使用量居高不下。由于对砂石料开采管理不严格以及税收调节不到位等,致使砂石料无序开采,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并造成大量税收流失,国有资源的价值难以体现。我们认为,开征砂石料资源税已成当务之急,可将所有在陆、江、河、海开采的建筑用砂、石料纳入砂石料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合理设计税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环境发挥应有的税收调控作用。
三是适时开征土地资源税。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资源。鉴于我国现行对土地课征的税费过多、范围过窄、减免过宽、税率过低、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等状况,可将现行的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土地出让金等归并为土地资源税,并在现行土地开发利用税费负担的基础上,合理设计土地资源税的税率,扩大土地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以土地资源税来调控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三)调整计税依据,明确资源税的属性
资源税是对开采利用国有资源而征收的一种税,只要有开采国有资源的行为发生,只要开采了国有资源,均应缴纳资源税。而我国现行资源税是以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中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的,这显然很不合理。因为自然资源被开采后,无论纳税人是否从开采资源中获得收益,自然资源实际上都已经被“利用”,鉴于此,应本着简化税制的原则,将资源税计税依据从现行的按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改为按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产量计征。这一方面更能体现国家对国有资源的调控和保护思想,进一步明确资源税的属性;另一方面促使纳税人能从自身利益出发,合理开采自然资源,尽可能减少所开采资源的积压和浪费,使有限的资源能够得以更好的开发利用。
(四)提高税率,充分体现国有资源的价值
1.要充分体现资源的稀缺度和政府对该类资源开采的限制程度。对不可再生的稀缺度高的资源,政府对该类资源的限制程度就强,在税收上就应设置较高的税率;反之,对一些可再生的稀缺度不大的资源,政府对该类资源的限制程度就相对弱一些,在税收上可设置相对低一点的税率。
2.增强资源输出地区的经济发展能力。比较而言,资源输出型地区的经济相对不发达,如我国经济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基本是资源输入地,而西部地区基本是资源输出地,要提高资源输出地的经济发展能力和水平,就应该运用税收政策来提高资源输出地的财力,提高资源税税率是一种最简捷的办法,这也是符合国家支持西部大开发政策的。
3.提高资源税收入比重。某一税制的地位高低,除了税收立法层次高低等因素之外,更重要的还是组织收入量的多少、在收入中所占比重的高低,这也是地方政府所关注的。现行资源税不被看重,同资源税税率过低,且10年不变,组织收入的功能弱化是相关联的;而要提高资源税制的地位,提高资源税收入比重,就必须提高资源税的税率。
4.调整资源开采的级差收入。资源市场遵从的是优质高价、劣质低价的价值规律,因此,在税率设计上,也应体现优质资源税率从高、劣质资源税率从低的原则。
5.反映资源开采的外部成本。按照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资源的有害物质含量越高,在开采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就越大,国家对环境治理的投入就越多,而这种投入必须通过以税收的形式来筹集资金,因此该类资源的资源税税率就应越高,反之则设计相对低的税率。
根据以上原则,在扩大资源税覆盖面的基础上,对原油、金属类矿产资源、矿泉水资源、土地资源等稀缺度高的自然资源应从高设计税率,其他类资源可相对从低设计税率,以体现国有资源的价值以及国家对自然资源稀缺度的调控度。在具体的税率设计上,考虑我国幅员辽阔的实际,一方面要拉大税额幅度,由地方政府(省级)结合实际确定具体的税额,有利于资源大省在资源输出中得到相应的经济利益,来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需要。另一方面提高总体单位税额,实行差别税率,对稀缺或环境破坏力强的资源,应确定其资源税的税负不能低于10%,一般资源的税负不低于5%,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五)清费立税,充分发挥税收调节功能
通常收费的理论依据是公共部门为社会成员提供特定服务和特定设施而收取的经济补偿。但从目前应税的资源产品税、费负担情况看,过多的收费必然导致资源税功能的弱化,且许多收费从其性质看,是属于税收范畴,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收取的,如矿区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出让金、水资源费等。因此,我们认为,应从清费立税、减轻负担、强化税收功能的角度出发,全面清理现行开采利用国有资源的各类收费项目,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推行费改税,目前可将矿区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归并进矿产资源税,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等,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六)规范减免,保护资源合理开采利用
从保护资源、合理开采利用资源的角度,应严格资源税的减免规定,除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造成资源开采者重大损失的,报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批准予以减免一定时期的资源税外,其他一律不予减免。同时,国家应下放减免税权限,不作具体的减免税项目规定,对需减免的资源税项目,可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作出具体的规定。
1.1径流新屯水库坝址年际径流采用降雨径流法计算,结合《贵州省地表水资源》成果,按照枯水调查分析成果控制。计算新屯水库坝址径流特征值统计成果列表如表1。
1.2设计暴雨及洪水采用面积加权平均法计算望谟河流域(敢赖以上)多年平均降水量,经初步分析计算,望谟河流域多年年平均最大一日降水量均值为106.4mm,相应年最大24小时降水量均值为119mm,Cv取0.45。结合贵州省水文水资源局最新的有关等值线图,本次设计采用的设计暴雨参数为:确定多年平均年最大24h降水量均值(H24h=1.12H1日)为119mm,Cv为0.45,Cs/Cv为3.5。新屯水库坝址集水面积35km2,几何特征值θ=17.4<30且25≤F<300km2。根据“雨洪法”计算公式及相关参数计算,新屯水库坝址设计洪水计算成果表2所示。
本次设计在新屯水库坝址上游纳过水库调查到2011年历史洪水,洪峰流量为220m3/s,比拟到坝址处洪峰流量为243m3/s,重现期为20年一遇。根据雨洪法洪水计算成果,新屯水库坝址断面20年一遇洪水洪峰流量为247m3/s,比本次工作调查到20年一遇洪水大1.6%。由于设计流域集水面积小,洪峰流量不大,历史洪水位差异不大,洪水位的准确性及河道糙率的取值大小对洪峰流量的影响较大,本次设计采用雨洪法计算的20年一遇洪水洪峰流量比历史洪水大1.6%,本次洪水设计成果基本合理。
2工程建设规模符合性论证
2.1水资源利用规划符合性论证根据《望谟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五规划纲要》,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9‰左右,因此本工程现状水平年2010年至规划水平年2020年供水区域内的人口自然增长率取9‰。经预测,规划水平年设计供水人口8万人。设计用水量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的规定进行计算。根据需水量预测,2020年新屯水库供应区内望谟镇人饮总需水量为3.667万立方米/天(最高日),年均总需水量为1338万立方米/年。人均需水量为167.25m3(/人•年),人均综合用水量458L(/人•天),日变化系数1.3。根据《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结合生活用水现状,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居民生活消费水平提高、节水器具普及、水资源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水价政策及水价调整、暂住人口变化等因素,供水范围2020年综合生活人均净用水量为458L/人.d。用水定额在南方地区村镇是属于合理水平。因此新屯水库P=95%城镇供水488万立方米,纳坝水库P=95%城镇供水679万立方米,新屯水库和纳坝水库联合起来能满足望谟县城需水量,供水规模符合规划要求。
2.2防洪规划符合性论证望谟县防洪能力需达到50年一遇的防洪要求。橄榄桥~两库区间考虑为同频率洪水,新屯水库和纳坝水库考虑为相应洪水。区间5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653m3/s,故上游两库总安全控制下泄量为40m3/s。经计算,纳坝水库控制下泄流量为23.5m3/s,新屯水库下泄流量为16.5m3/s。根据本流域的洪水特性,本次拟定8月~次年5月为汛后洪水,正常蓄水位730m,对应的库容560万立方米,汛限水位720m,对应的库容321万立方米,防洪高水位731m,对应的库容589万立方米,防洪库容268万立方米,满足望谟县城市防洪要求。
3结束语
(1)水量危机加剧。现状供水规模及水源水量都不能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存在城市供水与农业灌溉的争水问题;为满足城市供水的要求,所选择新的供水水源地会占用农业灌溉的水源。随着城市的发展,农业灌溉的统筹规划要开展,并促使农业灌溉水源替代工程上马;区域内缺乏工农业及生活节水措施,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方案不健全、贯彻执行不认真,不利于城市供水新水源地的开辟运用;尤其是农业灌溉水量损失大。
(2)水质污染严重。城市供水水源地缺乏长期的水质监测,上游污染源没能有效防治,农业面源污染严重;养殖生物链不合理;水的利用效率低,缺少污水处理回用系统;目前缺乏一整套用水调度机制,水资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体系不够完善,缺乏监管制度。
2解决途径
2.1做好供水水源规划
明光区域水资源划分计算片为清流河支流片、南沙河片、涧溪河片、石坝河片、池河片、淮河片。规划供水水源考虑采用地表水,优先利用区域内水资源,利用南沙河及附近中型水库水源,在内部水资源不足时考虑利用过境水量,确保城镇供水需求,满足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明光市城区供水水源近期新增石坝水库为供水水源,对石坝水库灌区灌溉水源进行替代;新增林东水库水源,新建林东水库向南沙河供水管线工程;扩大南沙河取水规模,抬高南沙河拦河坝蓄水位;新增女山湖水源,供城市产业用水。中期新增分水岭水库为中心城区供水水源,新建分水岭水库灌区灌溉水源替代工程;加大女山湖取水量。远期扩大分水岭水库取水量,新增淮河水源,保证明光市供水安全。
2.2水源工程措施
供水水源工程规划有现状供水水源续建工程、供水水源替代工程、节水改造及引淮工程等。供水水源续建工程主要为南沙河拦河坝的蓄水位抬高工程、林东水库用供水管线向凯发新泉水厂供水工程;随着城市的发展,部分灌溉面积因城市建设用地刚性需求逐步减少,主要有石坝水库灌区、分水岭水库灌区,替代面积5233hm2,供水水源替代配套工程;节水改造工程主要为林东水库、分水岭水库、燕子湾水库等灌区进行节水改造,中远期进一步节约当地优质水资源。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实施高效农业节水灌溉设施,扩大灌区塘坝有效蓄水量;引淮为中长期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划确定,远期新增淮河水源规模为8×104m3/d,年取水量2086×104m3。
2.3备用水源及调度
从水质水量综合考虑,女山湖、淮河水质逐年得到改善,可作为备用水源地;女山湖和淮河水量丰富(考虑南水北调东线调水工程的补给),可满足水量要求。女山湖两岸的乡镇供水管网有条件的应形成联网,个别乡镇应急备用水源可以地下水为应急备用水源。应急水源预案。明光市主城区供水水源近期主要为南沙河(含林东水库)及石坝水库,从理论上分析,若突发事件发生,河道内水源全部受到污染,南沙河拦河坝的蓄水无法使用,首先启用林东水库为明光城区供水,若林东水库水量不满足需求或林东水库水质也受到污染,将启动女山湖或淮河备用水源,重点是女山湖东岸的以女山湖为水源的水厂与明光市城区供水的管网联网工程,实施应急供水;若仅南沙河遭到污染而林东水库水量不足,可动用林东水库或石坝水库死水位以下水量满足供水量要求,若还不能满足供水要求将启用淮河备用水源应急供水。若遇大旱年份,南沙河、石坝水库及林东水库来水量大量减少,供水量不足,为保证明光市供水量要求,启动备用水源,加大从女山湖、淮河引水量,保证主城区供水和潘村、女山湖及石坝镇的供水要求;涧溪镇经七里湖引淮河水;张八岭及三界等乡镇可开采地下水应急供水,并动用水库死库容,压缩水源地向农业供水的水量。远期有条件时可以实现供水区域联网、并网拟建崔家湾水库工程。
3结束语
一、关于水资源管理的几种模式
在约翰内斯堡的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上,在水资源管理问题上有两个坚持、一个反对之说。即坚持水资源统一(综合)管理(以下统称为水资源统一管理),坚持权利下放的用水管理,反对水资源的分割管理。
1.水资源统一管理模式
水资源统一管理目前正在成为世界各国广泛认同的科学管理的模式。联合国水行动框架[1]中论述了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六个方面的内容:可持续发展的国家水资源政策、战略和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水资源信息系统;国家层次和流域层次的水资源配置框架和实施方案;水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中的投资机制和执行效果的监测和监督机制;一种“良政”机制确保水资源管理的透明性、公共参与和落实责任;一个统一的机构对如上所述的各项内容负总责。从上述的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内涵可以看出,水资源统一管理的落脚点在于对水的资源管理。重点要求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要从以往注重提供工程和水服务为主的管理模式,向资源管理的模式转变。核心问题是让社会充分认识水在生活、生产和生态等各个领域的综合资源价值,统筹规划,实现水资源在区域间和生活、生产、生态等各用水领域的优化配置,通过资源管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2.权限下放的用水管理模式
坚持权限下放的用水管理模式,主要指在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在实现了国家和流域水资源配置的基础上,用水管理的权限要尽可能下放到地方政府。根据区域的不同特点,这种用水管理权限下放的管理既包含了资源管理,又包含了用水服务管理。地方政府对水资源的管理,主要是在国家和流域配置的水资源基础上,建立区域的水资源利用宏观指标体系[2],实现水资源在不同用水行业之间的合理配置,维系良性生态必需的水量和水质,实现水资源的最大综合效益。水管理权限下放的另一个重要领域是地方政府对用水服务的管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保障全体居民,尤其是贫困群体的基本用水权利;二是运用价格原理和需求管理,通过市场机制协调用水供需矛盾,充分发挥水的利用效率;三是创造条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用水服务和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服务的质量。总之,用水服务管理权限下放,一要进一步细化水的资源管理,二要通过政府的、市场的和社会的合力,在提供水服务和用水过程中实现水资源的高效利用。
3.水资源的分割管理
水资源的分割管理是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反面,即片面地强调生活、生产、生态各自的用水利益,片面地强调各行业本身的用水利益和各行业本身的水的管理权限,片面地强调各个区域本身的用水利益和各区域自身的水的管理权限,激化各地区、各行业用水之间的竞争矛盾。其结果是水资源短缺、水资源浪费和生态系统恶化在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时期同时产生。因此,水资源的分割管理模式已被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摈弃。
二、水资源配置与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汪恕诚部长曾经指出,水利工作的核心是提高水的利用效率,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3]。如何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必须抓住两个环节[4]:一是从资源的统一管理中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二是从提供用水服务和用水过程中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以往我们主要是从供水和用水的环节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如农业节水,主要进行灌区改造,提高渠系水的利用系数;工业节水主要是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城市节水主要是提高水价,对管网系统的跑冒滴漏进行处理,提倡使用节水器具等。但是对实行水资源统一管理对提高水的利用效率的贡献和影响研究的不够。事实上,水资源管理对提高水的利用效率作用巨大,应受到高度重视。
从水资源的管理中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必须实行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反对水资源的分割式管理,核心内容是实施水资源优化配置,即根据流域水资源的可利用量,在保障人的生活基本用水需求和维系生态系统平衡的基本用水需求的前提下,在区域间和不同用水行业间进行公共河流水资源使用权的合理分配,明晰初始水权。水资源优化配置对提高水的利用效率的主要功能在于通过初始水权的确定,界定区域及行业的用水上限,抑制用水需求的无限制膨胀,防止区域间对水资源的争夺而造成无序开发,平抑各行业对用水的无序竞争,保障所有人的基本用水权益,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水资源市场机制的建立,充分发挥水资源在生活、生产和生态最大的综合资源价值,从资源管理的过程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我国水资源配置工作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在全国的诸多河流中,只有黄河和黑河流域具有国务院批复的水量分配方案。黑河流域的张掖地区作为全国节水试点单位,在流域分配的水量的基础上,按照制定行业宏观用水指标体系的方法,正在试行用水行业间的水资源配置。
水资源配置工作的落后状况,往往是造成水资源不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灾害的主要原因之一。20世纪70年代起的塔里木河下游断流、河道湖泊干枯、绿色通道逐渐消亡、沙漠入侵的生态灾害,黄河在20世纪90年代的持续断流,海河流域由于水资源过度开发造成的“有水皆干、有河皆污”的生态灾害,以及2002年山东南四湖在几个月内无序引水7亿m3,造成湖泊干枯,都是水资源管理中没有配置或配置失败的实例。同样是黄河、黑河和塔里木河,近几年由于实施水资源优化配置,强化水量统一调度,在持续大旱之年实现了黄河不断流,塔里木河下游的台特马湖、黑河下游的居盐海在干枯多年后重新恢复了湖面,恢复了绿色生机,又是通过水资源统一管理实现水的综合资源价值的有力证据。
三、把握水资源的基本特征,实现水资源的科学配置
1.水资源的基本特征要求科学配置水资源
资源的配置方式要考虑资源自身的特点。一般性的生产要素资源,往往通过市场机制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水资源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属于自然资源中的生态资源,与生态系统与荣共荣,与损俱损。水资源又是战略性的经济资源,与人民生活、经济生产息息相关。对这样的资源进行配置,应该首先了解我国水资源的基本特征,具体体现在它的自然特征和经济社会特征。
从自然特征上讲,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以流域为基本单元。无论是地表水还是地下水,均以流域的地形地貌和地质条件为依托,形成自然水系。如果不是人为的调水,流域之间的水资源是独立的。二是时空分布不均匀。如果地球上的淡水资源在时空上均匀分布,水资源可以满足人类的全部需求。但是水资源时空分布是不均匀的,这就造成了世界上有的地方、有的时间出现水资源短缺和洪水问题,同时也增加了资源配置的成本。我国的水资源时空分布尤其不均匀,这是我国洪涝灾害严重、水资源短缺和水生态环境易遭破坏的主要自然原因。
从经济特征上讲,水资源除了反映出一般的生产要素资源的经济特征外,又反映出以下特有的三个基本特征:一是水资源是公益性突出的经济资源。水资源不仅要与其他生产要素合理配置,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更要首先从量与质上满足人类生活的基本需求,保障社会稳定,尤其是大型城市在特枯年份的供水保障,同时政府对农业、公益环境等行业用水还要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和减少市场竞争对其产生的破坏作用。二是水资源是与生态系统关系密切的经济资源。与人力、资金、技术和信息等经济资源不同,甚至与矿产等自然资源不同,水与生态系统密切相关。没有任何一种资源像水那样处于生态系统与人类经济活动之间的激烈竞争之中,而截止到目前,生态系统往往是竞争中的失败者。此外,水资源还是极易受到破坏的经济资源,几乎各种行业的经济活动,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对水体造成污染,从而加大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成本。因此,满足维系生态平衡对水的基本需求,要防止经济竞争中对水资源的无序开发利用;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同时,要更注重对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三是水资源是各类经济社会活动中基础性的要素资源,并且是难以替代的要素资源。对能源的依赖可以是多样的,比如石油、煤炭、水电、风能、太阳能、生物能源等,可以相互替代,缓解竞争的紧张局面。但对水资源的依赖往往是惟一的,我们可以节水,但是不能不用水。因此,水资源这种不可替代的特征加上区域的经济发展对流域水资源的依赖关系,往往是造成国与国、区域与区域对公共河流水资源的争夺非常激烈的主要原因。因此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变得尤其重要。
2.应充分发挥政府配置和市场配置双重作用,建立以两级政府为主、市场调节的水资源配置机制
正是水资源这种公益性特征、生态特征和不可替代的特征,使得水资源配置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仅要满足人民生活、社会稳定和维系生态系统平衡的基本需求,还要协调各用水竞争领域的利益和目标,发挥水资源最大的综合效益。因此要充分发挥政府配置和市场配置的双重作用,保障水资源配置的合理性。根据《水法》,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因此首先要由中央政府组织对全国水资源进行科学评价,计算我国水资源总量、最大可利用量和分析我国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建立起我国水资源真实的、准确的和权威的数据平台;在水资源科学评价的基础上,实行以两级政府(既中央和地方政府)为主、市场调节的水资源配置机制。
首先由中央政府组织进行跨省、直辖市、自治区(简称省市区)河流的可利用水资源量分配,或称为初始水权(使用权)的确定。关于水资源配置的原则,一些文章上已有介绍,比如民众基本生活用水原则、保障社会稳定和粮食安全原则、地域优先原则等[5]、[6]。但是从国家级的水资源配置来讲,应该突出的是公益用水领域优先原则和竞争用水领域的公平原则。公益用水领域优先原则是指在水资源配置中要优先考虑满足人民生活、维系生态系统、保障社会稳定、保证粮食安全等公益性的基本用水需求。竞争用水领域的公平原则就是在满足公益性用水领域基本需求的基础上,要转变以往采用的需求预测加供给的水量分配模式,对竞争用水领域实行公平配置水资源。竞争用水领域的公平原则是水资源配置中的一条重要原则。对于许多国家和地区,水资源属于稀有资源。面对水资源这种稀有资源,需求预测往往是放大的,我国一些地区目前编制的一些水利发展规划,一些供水项目,对水资源的需求预测往往高于实际需求,这就加剧了对本已稀缺的水资源的竞争状况。因此,对于竞争用水领域的水资源配置不能简单的以需求预测为依据,而应以公平原则为依据。在公平配置的基础上,鼓励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并在此基础上,对于省市区竞争用水领域出现的供需中短缺现象,通过开辟节水、污水处理再利用等非常规水源或通过省市区之间的水权交易市场解决。中央政府对竞争用水领域的水资源配置不是直接配置到用水行业,而是配置到省市区。
在跨省市区的流域水资源配置的基础上,地方政府根据公共河流分配的水资源和自产的水资源,对水资源进行二次配置,不仅进行地区间的水量配置,还要通过建立宏观水量分配指标体系和微观用水定额指标体系,实施用水行业间的水量分配[3]。二次配置除了遵循公益用水领域优先原则外,对于竞争用水领域还要坚持效益原则,鼓励用水行业不断提高水的利用效率。针对用水行业的水资源的配置并不等于用水行业就此获得初始水权,还要依法获取取水许可证。
在初始水权确定的基础上,可以充分发挥水价和水权价格在市场中的杠杆作用,在地区之间和行业之间进行竞争用水领域的水权交易,解决地区和行业之间由于政府两次配置后存在的水资源供需平衡的矛盾,最大限度地发挥水资源的综合资源效益和市场效益。
1.1思想认识不足,节水意识淡薄
基于上述水资源配置分析,当用水保证率提高时,菏泽市农业、工业、生态则将出现不同程度缺水状态,水资源短缺形势严峻。菏泽市部分工业存在生产能力大于污染处理能力的问题,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工业年排放COD总量要达到1.25万t,加上城市生活污水,万福河、东鱼河、洙赵新河等3条主要河流综合污染指数年际变化呈逐年上升趋势。农业、个别服务行业也存在水资源浪费、利用率不高的情况。从节约用水、可持续发展来看,部分领导干部、取用水户、社会群体没有认识到人与水资源和谐相处、共同发展的重要性,仅仅把节水当成目前的权宜之计,没有认识到节水工程的长期性。部分领导干部、负责人对水资源管理制度了解不深,认识不全,个别水利部门和环保部门对制度理解不透彻,宣传方式不灵活、范围不广,执行力度不足。
1.2缺乏统一管理,开发过程紊乱
菏泽市属于资源性缺水、水质性缺水、工程性缺水并存地区,菏泽地下水的浅层水苦咸,深层水氟化物偏高,整体地下水水质较差,因此只能以黄河水作为饮水水源,导致很多非法取水现象。比如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城区自备井必须全部关闭,但有些饭店、宾馆、洗浴中心等依然在使用私自设置的自备井,这种现象不仅加剧了水资源的供求矛盾,而且增加了废水排放量。另一方面,菏泽市作为全国棉粮生产基地,对用土量的需求很高,加上一些需要泥土为原料的工业如烧窑等,导致河堤破坏严重,甚至部分河堤的外大堤已低于水面。减缓了水资源的流量,进而破坏了水工程的运行。水资源的开发管理中缺乏统一的工程规划,对开发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没有事先提出明确的应对措施,导致开发过程中出现影响整体工程进程的不良现象。
1.3法律政策欠缺,监管力度薄弱
目前,山东省水资源管理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但是菏泽市相关的水资源政策法规体系尚未完全建立,政策法规配套情况存在差异。部分法律法规偏于理论,实际执行起来有一定难度。不同部门出台的水资源管理政策和法规存在不衔接甚至冲突的情况。与水资源法律相关的配套的考核制度、激励奖惩制度、补偿制度等仍然不完善甚至缺失。没有相应的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导致水资源法律政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生偏差,或者执行不足,缺乏足够的权威性,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1.4经济手段不力,宏观调控失衡
根椐山省135号令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也不缴纳水资源费。从河流、湖泊、水库中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自备水源0.30元/m3,公共供水0.20元/m3;从地下水取水的,自备水源0.55元/m3,公共供水0.45元/m3,微咸(劣质)水0.15元/m3,疏干、排水0.10元/m3。对于超采区内公共供水、自备水源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当地地下水相应公共供水、自备水源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合理的价格是配置资源、保护资源的重要经济手段之一,从上述政府颁布的号令可以看出:由于水价成本核算不科学、不全面,造成了水价不合理、水价偏低的现实,导致了许多水资源浪费的情况,部分污水处理企业无力偿还贷款,甚至亏损,难以达成水资源的优化配置目标。
2资源开发政府管理的对策
2.1提高节水意识,加强宣传力度
菏泽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该认清本市现在的水资源形势,加大节水宣传工作的力度,加强自身以及群众、工业企业等群体的节水保水工作的责任心,减少生活用水的浪费,认识到水资源匮乏的严重性和节水保水的紧迫性。政府应该积极引导建设一个节水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努力创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产、生活环境。在污染治理方面,坚持节约与治污并重,工业企业中着力宣传开源节流,节约水的使用量。严肃查处水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对执法不力、失职渎职的执法人员也要追究相应责任。政府还应积极引进、开发科学技术,提高农业、工业用水的利用率,提高企业工业等治理污水的能力,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的同时保护生态环境,达到优化配置的目标。
2.2合理配置水源,统一规范管理
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优化配置是实现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基础,是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根本。规范管理首先要菏泽市政府要认识到自身的宏观调控作用,运用政府的权威明确划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协调他们之间的矛盾,使得水资源管理的各项工作衔接有序,责任到位,角色明确。其次推进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起科学协调的水资源综合管理体制,加快建设现代化的信息采集、处理系统,逐步实现对水资源全方位、全领域、全过程的统一管理[7];最后是提高管理部门人员能力和水平。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做好设1期陈佳佳:区域水资源政府管理对策研究125施配备工作的同时,应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努力增强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本领,学习典型代表事迹和其他地区先进的制度和技术,对受训人员进行考察、考核和奖惩,提高整体业务水平。
2.3完善法律政策,提高监管力度
菏泽市政府为完善水资源法规体系,使水资源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应注重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每个环节的政策规范。水资源开发方面包括水能开发、水文工作管理、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利规划、水利建设资金、水管理体制、水工程建设管理、质量监督管理等;水资源利用方面包括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权转移等[8];水资源节约与保护方面包括保护水质和水量、水生自然保护区保护,防止污染、枯竭、堵塞和过量开采,建立起完善的污染赔偿制度等;水行政执法方面要注重对水政监察执法队伍建设与管理和执法程序的公正公平,严格执行水行政执法并加强对执法行为的考察和监督管理。
2.4制定合理水价,发挥宏观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