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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星星的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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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星星的诗范文第1篇

某市虹光公司于某年10月15日向该市农业银行申请贷款800万元,由某信托投资公司作保证人,该投资公司的负责人张某在合同签字处写上了“如果虹光公司不能按期付款,我公司愿负全部责任”的话,并在上面签字盖章。合同规定还款期为次年5月1日。同年12月1日,虹光公司改名为虹光集团。次年5月1日,虹光集团因经营不善无力还本付息,农业银行因发现虹光集团无足够的资产清偿债务,遂请求投资公司偿还虹光公司的欠款并支付迟延利息。投资公司提出,投资公司曾与虹光公司达成协议,在投资公司作保后,虹光公司应为投资公司提供反担保,但虹光公司违反协议,且以后更名也没通知投资公司,投资公司不能代其还本付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况且,投资公司即使负有责任,农业银行也应首先执行虹光公司的财产。

(二)对本案的不同观点

关于虹光公司违反其与投资公司的协议,未为投资公司提供反担保一事,法院认为不应影响投资公司作为保证人的责任。但关于农业银行是否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偿还虹光公司的欠款并支付迟延利息问题,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投资公司的负责人在合同书上写明“我公司愿负全部责任”,表明其愿意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原告可直接请求其承担代为清偿的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投资公司声称其愿负全部责任,只是就保证的范围而不是就保证的形式而言的。愿负全部责任是指投资公司愿承担全部的代为履行和违约责任,而不是表明其愿负连带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投资公司声称的“我公司愿负全部责任”的条款,属于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的条款,依据《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投资公司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作者的意见

关于本案中的保证人即投资公司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首先需要讨论如下两个问题:

1.虹光公司违反其与投资公司的反担保协议的问题

所谓反担保,是指债务人对为自己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所提供的担保。我国《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当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以后,一旦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第三人要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违约责任。而因为第三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将使第三人蒙受损失,虽然第三人因此对债务人享有求偿权,但万一债务人没有财产,则第三人的求偿权则有不能实现之风险。第三人为保障自己在将来对债务人的求偿权能够实现,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在反担保关系中,第三人成为了担保权人,而债务人则成了担保人。然而,反担保是在债务人与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之间形成的,债权人并不是反担保关系的当事人。

在本案中虹光公司曾与投资公司达成协议,投资公司为虹光公司作保,虹光公司以后将为投资公司提供反担保。但虹光公司违反了协议,未为投资公司提供反担保,可见反担保合同并没有成立。当然投资公司有权追究虹光公司的违约责任,但不能追究其反担保责任。

不过,在本案中,即使反担保合同已经成立,投资公司也不能据此作为对抗债权人农业银行的请求权的抗辩事由。因为反担保关系是在债务人与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之间形成的,而债权人并没有参加此种关系,因而对债权人并无拘束力,投资公司不得基于反担保关系而对抗债权人,要求债权人请求虹光公司履行反担保责任。

2.关于虹光公司更名为虹光集团问题

我国《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虹光公司在未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时,将虹光公司更名为虹光集团,保证人是否可依据《担保法》第24条的规定而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我认为本案中的虹光公司的名称变更并不是主体变更,因为虹光公司并不是由一个企业分立出数个企业,也不是由几个企业合并成一个企业,在其名称变更以后,其法律地位、资产、经营范围、组织机构等均无变化,因此不是主体的变更,也不涉及到债务由一个主体移转到另一个主体的问题,因此不适用《担保法》第24条的规定。当然虹光公司在更名以后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和保证人,但保证人不能以虹光公司的更名未取得其书面同意为由而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虹光公司不是单纯更名,而是发生了分立、合并,是否应适用《担保法》第24条的规定?所谓分立,是指在一个企业主体资格消灭的基础上,成立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主体。所谓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在一起成立一个新的企业主体。企业分立和合并不导致原企业所承担的债务的消灭,而只是使原企业所承担的债务向分立、合并后的企业移转。《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合同法》第90条也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企业法人的分立、合并虽不应影响债务的存在,但将导致企业法人的变更,即原企业法人变成了数个企业法人或者由数个企业法人组成了一个企业法人,而这种变更将直接影响到保证人的利益,涉及到保证人对变更后的债务人的信任问题,因此发生分立、合并以后应取得保证人的同意。

尤其应当看到,企业的分立和合并将会使债务由原来的主体移转到变更后的主体,因此也发生债的移转。由于此种债务的移转不需要通过合同的方式来实现,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此,此种移转又称为法定的债务移转。根据《担保法》第23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可见,一旦发生主债务的移转,无论是何种形式的移转,都必须取得保证人的同意,否则,保证人可以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我认为,在本案中,如果虹光公司不是单纯更名,而是发生了分立、合并,则只有在取得了投资公司的同意以后,投资公司才能承担责任。

从以上分析可见,投资公司应负有保证责任。在农业银行请求投资公司代虹光公司偿还欠款并支付迟延利息时,投资公司是否有权拒绝这一请求,而要求农业银行首先执行虹光公司的财产?也就是说,投资公司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又称为检索抗辩权,是指当主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基于先诉抗辩权,可以拒绝债权人的请求,而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只有在主债务人的财产被执行以后仍不够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才应就剩余部分的债务负责。在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下,保证人所承担的只是补充责任,在主债务人有资产清偿其全部债务时,甚至保证人将不负责任。因此先诉抗辩权的存在,大大地减轻了保证人的责任,从而对鼓励担保、保障债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各国立法规定来看,为减轻保证人的负担,保护保证人的利益,大都规定,除非保证人没有明确声明放弃先诉抗辩权,则享有先诉抗辩权。换言之,保证人没有表明其愿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则仍享有先诉抗辩权。然而,我国《担保法》第19条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根据该条款,“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是说,如果保证人未在保证合同中明确声称保留先诉抗辩权,或者未明确表示不承担连带责任,或者从保证合同中不能确定保证人保留了先诉抗辩权的,则保证人应负连带责任,而不得享有先诉抗辩权。这一规定是否合理,值得探讨。一方面,在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虽然加重保证人的责任,但并不一定有利于保障债权。因为保障债权实现的根本途径在于鼓励担保,担保越多,债权的实现越有保障,反之,则债权的实现就缺乏保障。而要鼓励更多的担保,就需要减轻保证人的责任,如果其责任过重,谁敢轻易作保?如果无人愿意作保,如何保障债权?另一方面,尽管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委托保证关系,常常是有偿的(如保证人为债务人作保,债务人将支付一笔金钱等),但保证人相对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是单方面的,且是无偿的。在单务的、无偿的保证合同中,使保证人承担过重的责任,与民法的公平原则不符。尤其应当看到,在债务人具有一定的资产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时,不让债务人首先清偿其债务,而要由保证人代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这不仅对保证人不公平,而且也会助长债务人盲目举债、随意推卸风险和责任、串通骗保等不良现象,这对于维护交易秩序并不是十分有利的。

关于星星的诗范文第2篇

摘要:本文基于法国著名哲学家保罗·利科的名著《历史与真理》,通过阅读相关著作,对其历史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理论进行了深入理解,并在此基础上将该理论运用到具体研究实践中,以得出具体经验和启示。

关键词:保罗·利科;《历史与真理》;历史的客观性

引言

保罗·利科(Paul·Ricoeur,1913——2005),法国著名的哲学家,现象学解释学的创始人,主要代表作有《意志哲学》、《解释的冲突》和《历史与真理》等。他的哲学特点是用雅斯贝斯的存在主义和胡塞尔的现象学观点来分析和解释诸如心里、伦理、形而上学、语言、宗教和历史等问题。他的思想具有综合性倾向,试图调和现象学与当代的思想潮流,如结构主义、阐释学和语义学等之间的解释冲突。在当代的世界哲学中,保罗·利科的现象学解释学占有一个不容置疑的地位。而《历史与真理》是他在《意志哲学》之后的第二部主要著作,同时也是一部论文集,这是这些经过深入探讨后的论文,使得保罗·利科获得了历史哲学家的称号。①《历史与真理》一书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理论性的,中心点是历史和历史学家的真理,即历史认识中的真理。第二部分是事件性的,讨论文明和文化的各种主题,即历史活动中的真理。

一、历史的主观性

历史具有两个特性, 即事实本身的客观性和历史学家的主观性, 但这种客观性与主观性是相互渗透的,即事实本身的客观性是隐含在历史学家的主观性之中并以此为保证的,而历史学家的主观性是奠基在历史本身的客观性基础上,并且尽量靠近于这种客观性的。②这就要求在历史研究中不仅要再现一系列过去事实, 而更要重组和重建, 以此来重构一系列过去的事实。例如,在埃及学研究中,人民通常将美尼斯认定为统一了上、下埃及的国王,在其统治期间出现了各自分立的诺姆(州),而以城市或村落为中心,埃及国家也由此建立。可是正是这种大胆的带有客观性的主观假设为埃及学研究增添了动力,最终通过新的考古活动特别是“那尔迈调色板”的发现使得人民对美尼斯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新的史料则表明真正上、下统一埃及的国王是那尔迈,他才是埃及国家的创建者。③要想在历史考证中充分利用研究者的主观性来发现客观性的历史事实就“意味着历史学家要走在历史意义的前面,对之提出一种工作假设;正是这种研究把痕迹提高到有意义的文献的高度,把过去本身提高到历史事实的高度。”④这就是历史的主观性带给我们的启示。

二、历史的客观性

“客观性应该在其狭义的认识论意义上被理解:理性思维所产生的、整理的和理解的东西, 理性思维能以这种方式使人理解的东西是客观的。”⑤例如,在中国古代历史研究中,有文献记载的年代“信史”仅始于西周时期(公元前841年),⑥而此前的历史即共和元年以前的年表却没有清晰的记录,而通过对传世的古代文献和出土的甲骨文、金文等客观性材料的搜集与整理,以及其他客观遗址和墓葬文物的发掘与鉴定,最终在2000年11月9日得出了“夏商周断代工程”的结论并正式公布了《夏商周年表》,即夏代约开始于公元前2070年,夏商分界大约在公元前1600年,商周分界(武王伐纣)之年定为公元前1046年,从而使得我国奴隶社会产生初期,夏、商、周三代具体的时代划分和客观史实有了新的历史依据。所以,过去的事实被理性思维所整理和理解从而能形成为客观的历史事实, 进而形成了历史,这就是历史的客观性带给我们的启发。

结论

综上所述,“历史学家是历史的一部分,不仅仅在过去是其现在的过去的一般意义上, 而且也在过去的人是同样的人类的一部分的意义上。”因为,历史学家是通过自身而理解过去的人, 同样历史就是在这种理解中存在并发展的。通过阅读可以发现,本书所探讨的实质上是现象学解释学在历史中的运用,它连同其余的几部著作一起构成了具有保罗·利科特色的哲学基本观点和理论依据。我认为这种独到的思想是用存在主义的和现象学的方法来解释历史,并告诫我们在历史研究中应当正确分辨主观性,在方法论上也应当向看待文本那样正视历史。以上便是笔者研读此书过程中,针对作者的部分观点所提出的拙见,在此论述,请求指正。(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保罗·利科. 历史与真理[M]. 上海: 上海译文出版社, 2004,353.

②杨浩然. 解读保罗·利科的历史哲学[J].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8(1).

③刘文鹏. 古代埃及的早期国家及其统一[J]. 世界历史, 1985(1).

④保罗·利科. 历史与真理[M]. 上海: 上海译文出版社, 2004,5.

关于星星的诗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摄影自诞生至今已经有近170年历史,在这一过程中斗转星移、时光变迁,摄影各个流派不断形成,其中关于纪实性与艺术性的相互关系问题的讨论大概要比摄影领域的其他问题讨论的更多,纪实性乃摄影的根本属性,确切真实地记录现实乃是摄影的根本长处,而摄影纪实同样具有艺术形象的性质,认识这一点同样重要。事实上维护和反对摄影这两方面问题,半个多世纪以来的争论都属于这个问题的范畴……

一、 关于艺术摄影的分析

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是“艺术性”,艺术性是指文学艺术作品通过形象反映生活、表现思想感情所达到的准确、鲜明、生动的程度以及形式、结构、表现技巧的完美的程度。摄影起源于绘画,在最初的几十年里,摄影创作主要是仿效绘画的经验,整个艺术摄影的历史,实际上是那些模仿绘画的摄影家在试图证明摄影也能够创作出像绘画那样的作品来。然而,在这一阶段,摄影并没有得到承认,人们普遍认为:利用物理和化学手段制作出来的照片,并不能称为艺术,只有通过手工制作出来的东西才能称为是艺术,所以许多摄影家在制作照片的时候,特别注重摄影画面的画意效果,把一张张照片制作的虚无缥缈,其实质是借助于摄影手段进行的一种绘画创作。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纯影派摄影的出现才让人们的观念产生了改变,纯影派摄影提出“只有通过纯粹的真,才能得到完美的美”,通过他们的图片让人们发现原来生活中的美是无处不在的。摄影艺术是光线、影调、线条和色调等构成自己的造型语言,摄影家正是借助这些语言来构筑摄影艺术的美。影调、线条、色彩和光线这些摄影艺术语言,其特殊的审美作用,首先表现于它们独自或共同赋予人们形式感、形式美感。纯影派摄影从另一个侧面诠释了摄影的美学价值。

二、 关于纪实摄影的分析

所谓的纪实摄影,就是指真实地记录现实的摄影类型,摄影术自其诞生之日起便具有记实的特性,其技术特点就是借助光学的特性逼真地再现现实事物的影像,因此,记实性可以说是摄影的天然的属性。在拍摄此类摄影的过程中,需要摄影人带着职业作风、甚至不怕牺牲的精神进行创作,因此纪实摄影是需要良知和勇气的。摄影确切纪实地再现现实生活的能力乃是它的一个根本长处,在其发展的早期,这一根本长处并没有得到评论家.甚至是摄影家自身的正确评价。事实上,只有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社会上需要一些形象性的报道、各种画报得到蓬勃发展的时候,人们才意识到摄影纪录真实生活的能力。作为一种传播信息的媒介,摄影从此有了它独特的特征:社会性、历史性、文化性和系统性。因此纪实摄影不同于艺术摄影,它的价值不在于照片所给人的直观感受,而是取决于照片自身的信息价值,用事实说话,照片所讲述的内容胜于千言万语。纪实摄影一般包括图片故事、图片系列、图片短评等类别,图片故事一般指对某人,某事件进行具体的描绘,注重情节和连续性。图片系列是指相同的主题,相互关连的成组照片,静态纪实,没有时间的限制和变化。图片短评指对某事、某群体的认识,每幅作品具有独立性,有评论,无互相承接关系。

三、 关于新闻摄影

新闻摄影概念的两个层次含义:广义上它泛指一切用摄影手段报道新闻的活动,包括用照相机拍摄照片,用摄影机拍摄新闻纪录电影,以及用摄像机拍摄新闻电视来报道新闻这三大类。狭义新闻摄影则专指以相机为工具,以摄影图片为手段,以印刷品为媒介的新闻摄影报道活动。我国老一代行文摄影家蒋齐生认为利用摄影技术,用画面形成,在新闻现场对新闻进行形象的传真、纪实(或对新闻进行形象纪实)就是新闻摄影的特性,也就是新闻摄影的定义。1999年,中国新闻摄影协会在组织在编写《新闻摄影学概论》一书时给出一个定义:新闻摄影,是对正在发生的新闻事实进行瞬间形象摄取并辅以文字说明予以报道的传播形式。因此,新闻摄影就是新闻形象的现场摄影纪实,以图文结合的形式,传递新闻信息的媒介,在这一过程中,主要强调的是摄影本身或者事件本身的真实性与时效性,因此它又有别于纪实摄影。

四、 关于艺术摄影与纪实摄影及新闻摄影的关系

关于星星的诗范文第4篇

一、主体性的含义

主体性是人本质属性的反映,表现为主体对外部世界及对自己与外部世界关系的积极主动地掌握;表现为个体独立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三方面的发展。独立性是自主性的表现,是自我意识的不断完善与发展;主动性是对现实的选择与适应;创造性是超越现实的表现,是主体性的最高境界。主体性是近代哲学的产物。在主体性哲学中,主张主客二分,主体和客体是一一对应的,客体为主体而存在,主体具有绝对的排他性。主体性在对象化的活动中得以体现和建构。主体哲学的主体性认识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教学中的师生关系,表现为教师中心和儿童中心。在教师中心的教学中,教师是教学活动的主体,是知识的传授者,儿童的主宰者,带来的是对儿童主体性的压制。儿童中心的教育中,强调儿童的主体地位,关注儿童的需要、儿童的活动,原是批判传统教育的弊端,但实践中却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否定了教师的指导作用,弱化甚至忽视了教师的主体性。后现代哲学反对主客二分的对立,用交互主体取代个人主体,自我与他者共生。自我和他者是我你关系,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交互关系。教学过程中教师主体和儿童主体可以同时存在,各自的主体性也可在相互交流、对话和合作中同时得到发展和提升。换句话说,教师主体性和儿童主体性之间可以找到平衡点。马克思哲学认为,个体主体性生成的根本在于社会实践。对于主体性内涵的把握,不仅要考虑主体的特性,还要从社会实践活动中主客体的关系出发。从认识论范畴上看,主体与客体是一一对应的双边关系,但教育实践中的主客体关系具有多重性、复杂性,教学活动中教师和学生各自可以同时处于不同活动的主客体地位。幼儿教育过程中,幼儿园教师和幼儿互为主客体。幼儿园教师主体性和幼儿主体性的发挥和建构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一共同场域中两者如何共生、共处是教学过程的难点所在。

二、教师主体性与幼儿主体性的关系

要理清教育过程中教师和幼儿双方主体性的关系,首先要明辨 教育主体是谁。按照主体性的概念,幼儿教育过程中教师和幼儿都具有主体性,二者是互为客体的主体和自为主体的客体,教师与幼儿是主体之间互动、互生的关系。教育中师幼之间的关系是主体间的对话关系,而不是对立关系。

(一)主体间性是师幼主体关系的应有之意

主体间性又称交互主体性,是在人与人之间相互作用、相互沟通、相互影响、相互交流的关系中体现出的内在属性。主体间性以个人主体性为基础,以不同主体间相互理解为前提,在不同主体的相互交往中实现。幼儿园的教学是教和学的统一,幼儿和教师都是教学过程的主体。幼儿是学的主体,学习活动的客体是教育内容,教师作为幼儿与教学内容相互作用的中介,对于幼儿也是客体。幼儿作为主体也需要认识自身,幼儿正是在与客体的相互作用中,不断满足身心发展的需要,进行自我发展和完善。教师是教的主体,幼儿是教师教的对象,教学内容、方法、手段是教师教的媒介,这些构成教师作为教学主体的客体。教师作为教的主体和学的客体,在教的过程中实现着主客体的融合和自我的成长。这个过程中教师和幼儿互为主体,一方面教师通过自我主体性发挥,使教学活动充满热情、创造和惊喜,为幼儿主体性发挥创设条件;另一方面幼儿主体性的实现,反过来为教学活动带来生机、创新和反哺,更好实现教师教的主体性。教学过程就是教师和幼儿两个主体间我和你的平等关系,是两者通过对话、分享、交流、理解达到融合的过程。

(二)幼儿主体性的实现必须以教师主体性价值的发挥为前提

教育促进人的发展,从根本上是促进人主体性的发展。幼儿主体性的实现离不开教师主体性的引导,这是由幼儿自身特点和幼儿教育的特质所决定的。幼儿园教师主体性的发挥是幼儿身心发展的需要。幼儿个体机能发育尚不成熟,神经系统处在迅速发展的关键期,脑迅速生长并具备基本功能,这为其他心理能力的发展提供了可能。但就整个人生的发展来看,幼儿心理发展处于初级阶段,具有无意性、冲动性和易变性。可以说,幼儿是未成熟的人类个体,是待发展的主体,是不完全独立的主体,需要教师作为成熟主体的支持、帮助和指导。因此,发挥幼儿园教师的主体性、建构幼儿的主体性是幼儿身心发展的需要。幼儿园教师主体性的发挥是实现幼儿教育自身价值的需要。教师在一定意义上代表了人类主体性的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要求,是成熟的主体,而受教育者则是未成熟的人类个体,是待发展的主体。教师的主体性具有导控性,处于主导地位。受教育者是自我认识和发展的主体,具有生长性,处于从属地位。教育者主体性的作用主要表现在课程的设计、组织、实施和受教育者主体性的充分调动;受教育者的主体性主要表现在活动中的意向性、积极性、选择、自主构建等方面。

三、教师与幼儿双方主体性的平衡

基于教育过程中教师与幼儿双方主体关系的分析,教师与幼儿主体性原本是相辅相成的。但教育实践中,我们更多的关注幼儿主体性的培养,弱化甚至忽视幼儿园教师的主体性,导致教师主体性的失位,主要表现为:教师主体性发挥过度(教学过程中教师剥夺了幼儿的主体性发展,具体表现如情景2)和发挥不足(教师泛化甚至异化儿童主体性,自己的主体性被剥夺,具体表现如情景1)。对于幼儿教育过程而言,关键在于寻求教师与幼儿双方主体性的平衡,这种平衡体现在教的领域和学的领域。

(一)教的领域:教师显性主体与幼儿隐性主体在教的领域,教师是显性主体,幼儿是隐性主体。幼儿园教师是课程的开发者、设计者、反思者和研究者,幼儿是教师设计课程时的出发点、中心和依据,教师的课程设计只有符合幼儿的主体性才具有意义。教师是课程的开发者。幼儿园课程不同于中小学课程,更加注重生成性和灵活性。幼儿园课程需要教师在教育目标的引导下,从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幼儿的发展状况,对课程进行发现、寻找、分析和选择。从这个意义上看,幼儿园课程有效开发和设计的过程也是教师主体性发挥和实现的过程。教师要理解社会的要求,了解幼儿园所在社区、家长的要求,要认识幼儿的生活、现实需要、学习愿望,要掌握幼儿的整体发展水平和个别差异,明晰不同课程形态、内容对幼儿发展所蕴含的多样价值。。教师是课程的设计者。幼儿园课程设计需要在充分了解幼儿的基础上,给幼儿提供合适的内容、形式和环境。物质材料的设计,关键在于关注材料蕴含的活动和发展价值。幼儿园教师的角色就是积极参与孩子最关心的事物,通过这些令孩子全神贯注的事物,去帮助孩子学习。幼儿受自身发展特点和学习特点的影响,学习过程更依赖特定的活动情境。活动情境是包括幼儿及活动对象在内对活动过程具有影响的多种因素的组合。活动情境是幼儿学习过程得以展开的前提和基础。适宜活动情境的创设,要从特定幼儿的特定需要出发,选择与幼儿特定需要相适应的课程材料。对幼儿活动来说,适宜的活动情境意味着物质材料能提供足够的支持,能给幼儿挑战的机会,能满足幼儿的需要和兴趣,能真正促进幼儿的发展。没有教师对幼儿的设计和对物质材料的设计,幼儿园课程就难以真正符合幼儿的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也难以实现对幼儿主体性发展的价值。教师是教学活动的反思者和研究者。教师作为教学活动的反思者,就是审视自己的教学过程,对课程的设计、环境的创设、教学方法的运用、师幼关系的处理等进行思考分析。反思性教师时刻对自己的教学行动进行批判性思考,并采取相应的策略对教学实践进行改进,就是借助行动研究,不断地探究与解决自身、教学目的以及教学工具等方面的问题,将学会教学和学会学习统一起来,努力增强教学实践的合理性,使自己成为学者型教师的过程。这也是最体现教师主体性的教学行动研究。

(二)学的领域:幼儿显性主体和教师隐性主体学的领域,幼儿是活动的主体,幼儿在有准备的环境中,通过与环境积极主动的相互作用,获得自身发展。教师是隐性主体,教师的主体性表现在如何将教转化为幼儿的学,教师是幼儿学习活动的观察者、支持者、促进者。教师是幼儿学习活动的观察者。教育者不是通过内容(知识),而是通过品质(方法)来做准备的。其中最基本的品质是观察。教师通过观察成为支持性互动关系的建设者。教师的主体性作用不是对幼儿的控制,是教师跟幼儿分享控制,有意识地将支配权留给幼儿,参与幼儿的活动,跟随幼儿;是对幼儿兴趣和需要的密切关注,并围绕幼儿的适位需要(与幼儿现实的身心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需要,是幼儿前趋性的需要,可使幼儿进入最近发展区)设计活动制定计划;通过观察,鼓励幼儿进行表达,并给予适当的帮助和引导;这种支持性的互动关系中教师说得更少、看得更多、听得更多。支持性互动关系的教学活动中,重心不再是教师自己怎样做,而是转向幼儿,转向幼儿的活动、幼儿的兴趣、幼儿的需要。这个过程中教师恰恰通过自身独立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发挥调动了幼儿的独立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教师是幼儿学习活动的支持者。从根本上说,幼儿的发展就是在同客观事物的相互作用中实现的。教育活动中的互动是指教育活动中诸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包括教育活动中的教师、幼儿、环境和材料、规则、经验等多种要素之间的多种互动形式。教育活动的各种互动形式中,教师都是幼儿学习的支持者、协助者与引导者,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教师要营造一个支持孩子主动发起、自由探索和心理宽松的氛围,教师要承认、尊重、支持幼儿多样的互动活动,并真诚地加入到幼儿的活动,体验幼儿的想法,鼓励幼儿进行自己的活动。这才是真正对幼儿作为学习主体的尊重,才是儿童为主体理念的实现,突出幼儿的主体性。教师是幼儿学习活动的促进者。建构主义理论认为,学习是幼儿依靠自身建构自己知识的过程,是幼儿在自身现有的发展水平上积极主动的建构,而教师的教是不可或缺的脚手架。教师的教始终使幼儿的学习处于最近发展区,通过这个脚手架的支撑,可以使幼儿的学习从一个水平提升到另一个新的更高的水平,真正使教学走在发展的前面。也正是在教师这一支架的支持下,幼儿的主体性建构和发展才成为可能。

(三)师幼主体关系平衡的实现:理解与对话实现教师和幼儿双方主体关系的平衡,关键在于理解和对话。理解是师幼双方视阈融合的过程,对话是实现双方视阈融合的途径。理解是教师与幼儿双方视阈融合的过程。视阈是指个体从已有背景出发看问题的视界,视阈不是一种封闭的区域,而是有一定的范围和限制。教师的视阈是基于自身的社会文化背景、受教育经验等基础上所具有的一定视角和范围的视阈,幼儿也有自己的视阈。幼儿和教师双方各有自己的视阈,这给理解带来困难的同时也带来了可能:教师和幼儿在自己原有视阈的基础上,朝着共同方向不断形成新的视阈,这个双方视阈不断融合的过程就是理解。理解是相互的。理解的前提是教师具备一定的专业理念、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理解的目的是达到教师视阈与幼儿视阈的融合。理解从来不是一种达到某个所给定客体的主体行为,而是一种达到效果历史的主体行为。幼儿教育过程中,理解是通过教师与幼儿的交流、分享、合作和沟通获得的;教师和幼儿都是主体,双方在交流讨论中形成新的理解,幼儿主体不能独立于教师主体之外,反之亦然,师幼双方主体性正是在这个相互作用过程中得以实现。对话不仅是双方间狭隘的语言谈话,更重要的是敞开和接纳,是对双方的倾听,是指双方共同在场、互相吸引、互相包容、共同参与的关系,这种对话更多地指相互接纳和共同分享,指双方的精神的相互承领。实现对话的前提是教师和幼儿双方间的平等、合作和真诚实现对话的形式是:教师参与幼儿的生活,感受幼儿的兴趣和困惑,就此与幼儿展开讨论,交流看法,听取幼儿的意见。幼儿教育过程中,不管是作为显性主体还是隐性主体,幼儿始终是自身学习和发展的主体,教师始终是教的主体。教师作为教的主体认识到幼儿的能力、需要和过去的种种经验,对幼儿给予指导,目的在于促进幼儿主体性的发挥。没有作为教的主体的教师,幼儿不可能成为学的主体;没有让幼儿成为学的主体,教师也不可能成为教的主体。越是能够发挥自身主体性的教师,就越能调动幼儿的主体性;越是能够尊重、实现幼儿的主体性,教师的主体性就越能够实现,教师的职业价值就越能够体现。在幼儿教育中,应通过理解和对话让教师和幼儿成为各自范畴的主体,只有两个主体在教学过程中协同一致,同时实现各自主体性的积极作用,才能实现幼儿教育的和谐共生。方面要不余遗力地挖掘非理性的潜力,另一方面又要大胆地承认理性精神的启蒙作用;我们应该本着以人为本的思想去发展教育,树立与人类发展规律相一致的教育观,一切以人为出发点,同时要正视人类对生态、环境与资源造成的破坏,反对过分夸大人的作用;与此同时,在批判和反思人类命运和教育发展的过程中也要保持积极健康的心态;我们还应该树立诗意理性的教育观,既要鼓励浪漫、诗意的教育理念,又不能有失分寸,显得过于主观,这样才能赋予教育观一定的张力和弹性;我们要根据中国当前的发展状况,树立以科学精神为主导的教育观,还要本着人文关怀的态度去弱化科学的技术性与工具性。只有做到这一点,我们才能在不放弃现代教育主张的前提下,科学地、理性地引入和运用后现代教育理论,学会运用后现代教育理论中的优秀观点去对现代教育进行补充与完善,甚至创新现代教育,最终使现代教育变成一个先进的、多元化的教育理论。

(四)促进多元文化的融合发展中国自古以来有着和而不同的传统思想,每种文化之间虽然存在诸多不同之处,但是这些文化的发展并不是对立的,而是具有和性的。所以,在后现代教育理论发展基础上,我们应促进多元文化的融合和发展,简言之,这是一种多种文化中间从不同达到特定意义上的同的过程。这里的同并非意味着要同化中国文化以外的其他文化,或是在这些文化中占据绝对的主导位置,更不是取代这些文化,而是要找出不同文化之间的交集,并以此为依据,准确把握文化的多样性,并实现不同文化之间的互补。促进多元文化的融合发展并不意味着否定本国传统教育文化,或是抬高西方教育文化,而是要建立一个被所有人认可的教育世界。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为中西双方教育的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最终体现出和而不同中和的内涵。促进多元文化的融合有利于拓宽中国教育发展的眼界,有利于推动中国文化的发展;并且还能够为中国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文化基础。

关于星星的诗范文第5篇

[关键词] 相关性 可靠性

一、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所谓相关性通常是指与决策相关的特性,但这样解释过于抽象。SFAC NO.2具体的指出,会计信息只有具备“导致差别”的能力,方能确定它与某一决策相关。这是因为,会计信息要能与投资人、债权人和其他人士所作的经济决策相关,就必须通过帮助使用者对过去、现在和未来事件的结果做出预测,或是能证实或改正先前的期望,从而具备在决策中导致差别的能力。“导致差别”是指既可增加也可减少信息的差异,以便使用者能减少对经济实践的不确定性,增进决策的把握性。要做到这一点,相关的会计信息应同时具备及时性,预测价值和反馈价值等三者共同成为相关性的主要成分。

1.及时性

及时性是指在信息对使用者失去时效之前能够到达使用者手中,它是相关性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因为及时性本身不能增加相关性,但不及时性的相关信息将会使相关性完全消失。

2.预测价值

预测价值就是指决策者通过企业提供的财务报告能够预测企业未来的发展趋势,从而做出正确的决策。

3.反馈价值

反馈价值就是利用财务信息,去证实或者去纠正原来的预期或决定。通常,信息的这两种作用是同时发生的,了解过去是为了更好地预测将来;而要预测将来,又必须有一个准确的反馈,有一个良好的预测基础。

笔者认为,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很难具体说明,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与谁的需求有关,与什么有关,以及相关程度的判定。同时,相关性要求及时收集会计信息、及时对会计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和及时传递会计信息;要求企业在会计信息的处理过程中,要考虑财务报告使用者的不同需求。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只能是一种通用的会计信息。因此,不同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在进行决策时,还需要对企业提供的通用会计信息进行恰当的分析、整理和加工。从严格意义上讲,会计信息是否相关与会计信息使用者特定的决策类型有关,这是会计信息相关性中的特殊性。投资者要想得到与决策相关的信息,就必须对会计信息进行重新分解组合以获得更多的信息,所以会计信息是否具有相关性与投资者个人的知识结构、所掌握的分析技能和决策模型、偏好、决策环境等因素密切相关,相关性不仅仅是会计信息系统本身所能决定的。

二、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是指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合法凭证为依据,确保信息能免于错误和偏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的质量特征。可靠性是对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会计工作所提供的信息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的信息来源,是包括投资者在内的各个方面做出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如果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就会误导信息使用者,导致经济决策的失误。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认为,可靠性是指会计信息应没有重要错误或偏向,必须忠实其所拟反映或理当反映的情况,以供使用者作为依据。它包括可证实性、中立性和如实反映。

1.如实反映

如实反映是指会计信息应当与其所要表达的现象或状况保持一致或吻合,会计信息若不能真实反映所计量的经济事项,就不具有可靠性。会计信息反映的经济事项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会计信息应当恰当地反映所表达经济事项的经济实质,而不是其表面形式。各种会计方式都是经济实质的近似反映,在某种情况下,某一方法可能会优于其他方法,更接近于反映经济实质,但这种比较在现实中是很难进行的。如实反映要求会计人员选择适当的会计方法,如果会计方法选择不当,无论会计人员如何审慎运用,所得出的结果都是不可靠的。如实反映旨在减少会计方法选择的偏差,使会计信息更能恰当地表达

经济活动的真实情况,从而使其更具有可靠性。我们强调如实反映比可证实性更为重要,如实反映是第一位的,可证实性是第二位的。适当的方法是前提,恰当的运用是条件,只有两者的合理有效的结合才能得出可靠的会计信息,缺少任何一方都会导致会计信息缺乏可靠性。那么,根据可靠性原则的如实反映要求,会计核算应当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会计工作应当正确运用并一贯性的坚持会计原则和方法,准确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会计信息应当能够经受验证,以核实其是否真实。

2.可证实性

可证实性是指具有相近背景的不同个人分别采用同一会计方法,对同一事项加以处理,就能取得相同的结果。可证实性能确保会计人员无偏差地使用其所选择的方法,只要会计人员使用得当,未搀杂个人偏见,会计信息就可符合可证实性的要求。可证实性旨在减少会计人员的偏差,因此,可证实性的实现,要求有确定适用的会计方法和无偏见的会计人员。

3.中立性

中立性是指会计信息应具有超然而独立的特性。要求会计人员必须信守诚实公正的职业道德,不去迎合任何人的意志和企图,而选取、编造数据,以期达到事先约定的结果和效果。信息提供者只有处于中立性的立场,以公认合法的会计准则为标准来处理会计事项,没有掺入个人的偏见或舞弊,信息才具有中立性。对于准则的制定机构来说,不能为了某一特定的结果去制定准则,所制定的准则也不应用于追求特定的经济或政治目的,而是应该具有普遍的、宏观的指导作用。对于会计人员来说,不能为了达到想要的结果或特定目的,而歪曲会计信息或故意选用不恰当的会计原则和方法,导致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失误。因此,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实施要从会计工作的自身的职能作用出发,针对所有的企业和单位。

综上所述,可靠性是指具有相近背景的不同个人,分别采用同一计量方法,对同一事项加以计量,就能得出相同的结果。可靠性与真实性不同,真实性要求会计信息与实际情况绝对精确一致,而事实上会计信息不可能绝对真实,会计的许多方法都以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和估计为基础,而判断和估计难免会有误差,因而只能要求基本一致。

三、相关性与可靠性的辩证关系

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是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两个方面,它们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之间是对立统一的。

1.二者相互排斥,是对立的

对于经济活动的信息,财务会计信息系统是报告还是不报告,如果报告,应采用何种方式、以何种金额报告,强调相关性或可靠性往往会得到相反的结论。如公司的盈利预测信息,由于此类信息本身有不确定性和易受公司管理当局操纵的性质使得其可靠性较差,但对投资者来说却是非常相关的,因此既不能不报告盈利预测信息,也不能将其列入会计报表或报表附注等可靠性较高的信息类别,最终权衡的结果是将其作为其他类别的财务报告报送。由于二者相互排斥,相互对立,因此,可意识到:提高相关性,有可能损失可靠性;提高可靠性,有可能损失相关性。

2.二者相互依存,互为前提

相关性和可靠性并非总在同一方向上影响有用性,但又必须尽可能统一于决策有用性的目标之下。如果相关性失去可靠性的支持,就会降低甚至失去相关性,对使用者产生误导作用;如果信息虽然真实可靠,却与使用者的需求相去甚远,也会因不具备相关性而使可靠性失去存在的意义。可见,相关性与可靠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既不能离开相关性去谈可靠性,也不能离开可靠性去谈相关性,它们总是同时影响或决定着信息的有用性。我们必须对两者给予同等程度的重视。

四、国内外的不同观点

美国、英国、IASC、加拿大、澳大利亚的概念框架所认可的主要质量并不完全相同。但有一共同点,即把相关性列在可靠性之前。就是说,当一种方法所能提供的信息不可能在可靠性与相关性两个方面等量齐观时,我们应在相关性的前提下,选择最可靠的信息。

我国的主流观点认为可靠性应列在相关性之前。就是当相关性与可靠性不能等量齐观时,应在可靠性的前提下,选择最相关的信息。这种观点认为,更重视可靠性是财务会计的本质――反映经济真实所决定的。

笔者认为对于相关性与可靠性的问题,不能一味的抽象讨论,我们应当坚持认识论――具体的历史的观点。一方面,在会计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我们应当坚持不同的观点。另一方面,在同一时期,我们对会计信息相关性与可靠性的关系也应当从不同层面上进行具体分析。

1.不同时期,不同环境的分析

当市场经济发育不够完善,资本市场不够成熟,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新经济类型较少的情况下,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显得格外重要,这种情况下单独依靠客观环境本身,可靠性几乎是无法保证的,所以会计上就应当给予可靠性足够的重视。

当客观经济条件已经相当有利的条件下,比如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资本市场已经相当成熟,法律法规也已经相当健全,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已经基本上解决,这时相关性便突显出来。

2.同一时期,不同层面的分析

相关性和可靠性还可以根据不同层次来进行分析。相关性的第一层次是由准则制定机构所控制。财务会计需要哪些信息(包括具体交易应提供哪些信息和企业作为整体应提供哪些信息即财务报表)都是由准则制定机构按照相关性的基本要求,即对决策有用来规定的。这是第一层次的相关性,也是根本的相关性。缺乏这种相关性,准则、制度和由他们规范的记录和报表等于无用。不过,在这一层次上,准则制定机构也要考虑可靠性,即如果不能计量或不能可靠的计量,那么,这种信息就应当予以排除。所以第一层次的相关性显然比可靠性重要。然而准则是要执行的,报表必须编制并加以审计,这时,就产生第二层次的相关性与可靠性。他们主要是由编表者、审计者左右的。这时,应当首先并着重关注可靠性。因为准则只规定相关性的账户和项目,而不能保证其金额是如实反映的。只有通过编表并审计了报表,确认其金额的可靠,相关性才能得到保证。否则,第一层次的相关项目到第二层次,一旦表现为不真实的金额,相关性就会落空。有关的报表项目变成误导决策的数字了。在这个意义上,第二层次的可靠性比相关性重要。

参考文献:

[1]夏冬林:财务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及其特征[J].会计研究,2004,(1):20~271

[2]叶有忠: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及其两难性选择[J].华东经济管理,2000,(3~4):42~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