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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增值税;转型;比较;建议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流转税一直是中国的主体税类,其收入占到整个税收收入的一半。但中国多年来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企业在购进机器设备时缴纳了进项增值税之后,不能从企业销售产品的销项增值税中得以抵扣。这种重复征税不仅加大了企业负担,而且对企业技术进步和设备更新形成负激励。本文介绍了法国、英国、德国、韩国等国家关于增值税制度中的相关规定,从比较借鉴的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议。
1国外增值税制度简介
1.1法国的增值税制度
增值税问世于法国。早在1954年,法国即在原流转税的基础上建立了增值税,并逐步扩展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1968年扩大到商业零售环节,农民也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实行增值税,1978年进一步扩大到与经济、生产直接有关的设计师、建筑师、工程师等自由职业者身上,最后形成了现行的增值税模式。2004年,法国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16.7%,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7.3%。
总的来看,法国增值税几乎涵盖了商品或劳务的生产、销售的所有经营活动,基本上覆盖所有的经济领域(包括农业、工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等领域)的所有应税交易行为。对于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增值税税金允许一次性扣除,实行的是消费性增值税。
在税率方面,法国是实行的多档税率结构,包括标准税率(19.6%)、低税率(5.5%)、特别税率(2.0%)和零税率。一般的商品和劳务都要征收增值税,免税范围十分严格。
法国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征管制度,这也是其成功经验。法国税法明确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必须强制性进行税务登记,没有依法进行等登记的企业主将受到惩罚。当纳税人拖欠税款或不缴纳税款时,税务人员不需要经过法院,就可以执行税收强制措施。事后如果纳税人不服,可以向法院上诉。
1.2德国的增值税制度
德国于1968年1月1日正式推行增值税制,以取代多年实行的一直延伸至零售环节征税的“阶梯式”的销售税。经过近30年来的不断改进与完善,德国的增值税制度已日趋合理,征收管理也较为规范并积累了经验。目前,德国的增值税是仅次于个人所得税的第二大主体税种。
德国实行全面型增值税,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为从事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的企业主以及从事进动的任何人。劳务征收范围包括劳务的自我供应和私人使用、除土地外的其他不动产出租业务、商从事的劳务以及部分金融活动、出租契约、建筑活动、运输活动等。在税率方面,德国的增值税实行三档税率制:标准税率(普通税率)、减低税率(特殊税率)和零税率。其中,标准税率适用于一般交易和商品的进口;减低税率适用于家养动物、鱼、肉、奶、茶、水果、植物、谷物、自来水、文化用品等46种特种物品;零税率则适用于商品出口。
1.3英国的增值税制度
20世纪70年代初,鉴于西欧各成员国都普遍推行了增值税。英国于1973年改革了商品课税制度,将购买税和特别就业税调整合并为增值税,并使该税成为英国间接税中的一个最主要税种,其税收收入通常占全部间接税收入的50%一60%。
英国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即对纳税人购入的所有物品或劳务所含的增值税予以扣除。增值税纳税人为从事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的企业主以及从事进动的任何人。除政府通过税法特案规定免征增值税的交易项目外,企业主从事任何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活动,都要缴纳增值税。至于从事进动,不论是企业主还是非企业主,除特殊规定外,都有就进口行为缴纳增值税的义务。
英国的增值税实行三档税率制:标准税率(普通税率)、低税率(特殊税率)和零税率。目前,标准税率为17.5%,低税率为5%。在免税方面,英国增值税的免税分两种类型:一种是通常意义上的免税,即免缴销项税金,但进项税金不能获得抵扣,称为“不可抵扣的免税”;另一种是零税率,即在免缴销项税金的同时还可以对全部的进项税金进行抵扣,称为“可以抵扣的免税”。现阶段,不可抵扣的免税主要适用于:①购置不动产;②企业的转让;③某些金融业务;④邮局提供的通讯及其他劳务(如电话服务、保险、教育、火葬、体育等)的供应。零税率主要适用于食物、水、书籍等商品和劳务以及所有出口商品和劳务。
1.4韩国的增值税制度
韩国1977年正式实施增值税,是世界上实行增值税比较成功的国家之一。韩国采用消费型增值税,税率为10%,实行单一税率。一部分纳税人和我国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相同,这部分纳税人占全部纳税人30%左右,余下的70%纳税人采取简化纳税的方法(即我们所说的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也为10%,不像我国对小规模纳税人另行规定征收率。
1.5东盟国家的增值税制度
东盟国家中引入增值税的一个成功范例是印尼,印尼把对于间接税改革的重点放在了改革销售税上,并以增值税方案(包括增值税和奢侈品消费税)取代了销售税。改革时增值税税率统一定在10%,增值税在最后的消费阶段征收,除个别情况外,国内消费的商品几乎没有免税和低税率的待遇。从2004年起,印尼将分阶段对所有商品征收增值税、奢侈品消费税和进口关税。增值税改革不仅大大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而且还增强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提高了效率,税收的中性作用得到加强,国内原来重复课税的问题也缓和了,同时增值税对物价的影响也不明显,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贫困阶层的利益,增值税改革取得了较好成效。
菲律宾已经采用了税率为10%的增值税,2005年5月,菲律宾参议院批准了《增值税法案》,新的《增值税法案》取消了一些产业先前享有的免缴增值税的特权,这些行业包括电力、航空、航海等,依据该法案,菲律宾的增值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将由原来的10%提高到12%。泰国也引入了增值税,目前的增值税税率为7%。新加坡开征增值税时间较晚,到1994年才进行了一次以建立商品服务税(也就是增值税,税率为3%)为中心的税制改革。
综上所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大都采取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征税范围广泛,从农产品销售、工业制造、一直实行到批发、零售和劳务。国家在征收管理方面注重计算机与网络的应用,从技术上保证了增值税征收的效率和对纳税人的监督及管理。
2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议
2.1进一步扩大扣税范围,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入扣税范围,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税是中国的第一大税种,自1994年以来,增值税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中一直居于首位。增值税税基转型改革面临的最最主要问题,就是如何在改革的过程中,使增值税收入的减少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为此可先实行较窄范围的消费型税基,然后在过渡到纯粹的消费型税基。从国际经验看,大多国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都曾对投资品做出过特别的过渡性规定。如法国,德国等。可将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和电信行业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并纳税口税范围,实行彻底扣税的消费型增值税,以根除生产型增值税的种种弊端。目前制约增值税能否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的关键因素是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目前实行增值税转型,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估计不会给国家财政造成太大的压力。其一,目前国有企业欠税十分严重,且许多欠税是难以收回的,该征消费型增值税后,将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纳入扣税范围,可以抵减欠税,消化一部分减收因素;其二,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延长了增值税的“链条”,增强了增值税的内部制约作用,减少部分税收流失,增加一部分收入。第三,由于增值税转型后可以降低企业投资成本,相应增加企业的利润,企业所得税会有所增加。此外,也是更为重要的是,从中长期来看,消费型增值税理顺了经济关系,增强了经济活力,并刺激非政府投资,拉动了积极增长,也会相应增加财政收入。
2.2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以保持增值税的链条完整,促进增值税的规范化管理
从本质上讲,增值税征税范围愈广,税基愈宽,越能发挥增值税的中,此外,按照增值税多环节征收原则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对于完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也很有好处。
现行增值税主要覆盖商品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和邮电通信以及其他劳务服务等仍实行营业税。这使得增值税链条不够完整,不利于生产性劳务进项税款的合理抵扣,不利于发挥增值税的普遍调节功能,还造成管理上的困难。
事实上,商品和劳务在交易中是密切相关和相互包容的,因此在增值税的设计中,理想的做法是商品和劳务采取同样的税收待遇。但由于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会相应的缩小营业税的使用范围,而营业税是地方政府的重要税种之一。因此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改革要考虑对地方财政的影响,中央需要对地方财政利益进行调整,而且有一定的难度。
面对这种局面,扩大增值税范围的改革应按照平稳过渡,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开展。可以根据增值税的属性和经济发展的内在关系,应是首先将与经济发展关系密切的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讯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在条件成熟时再将销售不动产、部分服务业和娱乐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仅将比较难于管理的金融保险业和部分服务业暂时保留征收营业税。
2.3进一步缩小增值税减免税优惠范围,以维持增值税扣税链条的完整性
对确实需要减免的产品和项目,可由“直接免税”改为“先征后返”;另外,对一些过渡性的优惠措施,要认真清理,该取消的要坚决取消。尤其是民政福利企业,在企业组织形式上变化很大,应尽快取消对民政福利企业“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恢复征税。
2.4加强增值税的管理,进一步加快“金税工程”建设,确保足额依率征收入库
相对而言,消费型增值税比生产型增值税较易管理,尤其在固定资产的处理上,强化征收管理既可以防止税款税款的流失,增加收入,又可以减少税收征管成本,节省财政支出。计算机征管可以大大提高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税务部门应该继续重视和加强计算机的征管和稽核,加快我国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参考文献
[1]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法国税制[Z].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2]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德国税制[Z].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关键词:生产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 分析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的整合时期,转换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机制,运用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扩大内需,吸引外资进入内地市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等等都需要税收政策的大力支持。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的增值税类型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这一转型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并将最终成为我国整体税制改革的强力助推。
1 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现实意义
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现实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实施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拉动内需
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对所购固定资产支付税款可通过进项税额的抵扣得以补偿,相当于为企业注入一笔流动资金,从而刺激企业使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增加有效需求,带动经济增长,并且在目前通货紧缩的状况下,财税政策可以克服货币政策的时滞性。
(2)实施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区域经济的平衡
实施消费型增值税,由于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基础产业和技术、资金密集性产业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加,从而增值税税负下降,投资风险得到最有效的规避。这样有利于企业的发展,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的需要,最终将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结构趋于优化。另外,消费型增值税在客观上解决了地区间税负的不平衡,有利于缩短地区间的经济差距。
(3)实施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简化税制,增强税收征管的严密性
增值税征收国际通常实行发票上注明税款的制度,某环节增值税应纳税额通过本环节销售收入乘以增值税率,再减去允许扣去的进项税额,而扣除的进项税额正是上一环节已纳税额。这样上一环节已纳税额的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本环节扣除税额的准确性。因此,将产生对上一环节纳税情况的自动稽核效果,从而拓宽了税务机关监督检查的渠道,增强了税收征管的严密性,有利于简化税制。
(4)实施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我国增值税的实务操作和国际接轨,有利于出口贸易的发展
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在入世的大前提下,我国实施消费型增值税,有助于和国际增值税实践的统一,有利于进一步吸引外资的流入,从而促进国内企业经济规模的不断发展壮大,增强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同时消费型增值税消除了重复征税的弊端,实现了出口产品的彻底退税,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
2 增值税制度设计的国际借鉴
(1)法国的增值税制度
法国增值税几乎涵盖了商品或劳务的生产、销售的所有经营活动,基本上覆盖了所有的经济领域(包括农业、工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等领域)的所有应税交易行为对于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增值税税金允许一次性扣除,实行的是消费性增值税。在税率方面,法国是实行的多档税率结构,包括标准税率(19.6%)、低税率(5.5%)、特别税率(2.0%)和零税率。一般的商品劳务都要征收增值税,免税范围十分严格。法国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征管制度,这也是其成功经验。法国税法明确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必须强制性进行税务登记,没有依法进行登记的企业主将受到惩罚,当纳税人拖欠税款或不缴纳税款时,税务大员不需要经过法院,就可以执行税收强制措施。
(2)德国的增值税制度
德国于1968年1月1日正式推行增值税制,以取代多年实行的一直延伸至零售环节征税的“阶梯式”的销售税。经过近30年来的不断改进与完善,德国的增值税制度已日趋合理,征收管理也较为规范并积累了经验。目前,德国的增值税是仅次于个人所得税的第二大主体税种。德国实行全面型增值税,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为从事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的企业主以及从事进动的任何大劳务,征收范围包括劳务的自我供应和私人使用、除土地外的其他不动产出租业务、商从事的劳务以及部分金融活动、出租契约建筑活动、运输活动等。在税率方面德国的增值税实行三档税率制:标准税率(普通税率)、减低税率 (特殊税率)和零税率,其中,标准税率适用于一般交易和商品的进口;减低税率适用于家养动物、鱼、肉、奶、茶、水果植物、谷物、自来水、文化用品等46种特种物品;零税率则适用于商品出口。
(3)东盟国家的增值税制度
东盟国家中引入增值税的一个成功范例是印尼,印尼把对于间接税改革的重点放在了改革销售税上,并以增值税方案(包括增值税和奢侈品消费税)取代了销售税,增值税税率统一定在10%,增值税在最后的消费阶段征收,除个别情况外,国内消费的商品几乎没有免税和低税率的待遇。从2004年起,印尼将分阶段对所有商品征收增值税、奢侈品消费税和进口关税增值税改革,不仅大大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而且还增强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提高了效率,税收的中性作用得到加强,国内原来重复课税的问题也缓和了,同时增值税对物价的影响也不明显,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贫困阶层的利益,增值税改革取得了较好成效。
综上所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大都采取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征税范围广泛,从农产品销售、工业制造、一直实行到批发、零售和劳务国家在征收管理方面注重计算机与网络的应用,从技术上保证了增值税征收的效率和对纳税人的监督及管理。
3 后转型时期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的措施
消费型增值税只是我们对增值税类型的理论选择。在增值税从理论上确立了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后,需对现行增值税存在的诸多不足进行改革和完善。
(1)扩大征税范围以保持增值税同现行的营业税合理接轨
1)劳务的增值税抵扣问题
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仍然偏窄,目前只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征税,劳务服务行业仍实行传统的营业税。这一分工最突出的矛盾是混淆经营和兼营的税收界定问题,使税收征管复杂化,直接导致了增值税销售货物与营业税应税劳务抵扣链条的中断,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不利于公平竞争。商品和劳务在交易中是密切相关和相互包容的,因此在增值税的设计中,理想的做法是商品和劳务采取同样的税收待遇,但由于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会相应的缩小营业税的使用范围,而营业税是地方政府的重要税种之一,因此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改革要考虑对地方财政的影响,中央需要对地方财政利益进行调整,而且有一定的难度。针对这种局面,扩大增值税范围的改革应按照平稳过渡,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开展可以根据增值税的属性和经济发展的内在关系,应是首先将与经济发展关系密切的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讯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在条件成熟时再将销售不动产、部分服务业和娱乐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仅将比较难于管理的金融保险业和部分服务业暂时保留征收营业税。
2)无形资产的抵扣问题
无形资产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意义重大。如果不予抵扣,不仅重复征税问题不能完全消除,而且一定程度上阻碍着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如果准予抵扣,如何抵扣?如果将无形资产改征增值税,将直接影响地方财政收入。同时,无形资产的计价也很复杂如果按现行的会计制度,外购的无形资产以买价计入成本,自制无形资产以自制成本计价,自制成本高于外购成本,这就削弱了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对此,应考虑将转让无形资产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以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对外购无形资产,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额进行抵扣;对于自制、自用的无形资产则根据开发费用的多少,一次或分次抵扣。这既能鼓励企业创新,又可以简化税收征管。
(2)规范税款抵扣和税收减免以堵塞税收漏洞
目前增值税在税款抵扣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一是税款抵扣时间不合理。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入库后抵扣,商业企业购进货物付款后抵扣,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在费用支付后抵扣。这在理论上不合理,在实践中征税机关难以操作;二是抵扣凭证不规范。除法定扣税凭证外,购进免税农产品按买价的13%抵扣,扣税率较低,制约了农业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废旧物资收购按13%、运费发票按7%抵扣,极易导致虚开专用发票、虚扣税款等偷税问题的发生;三是扣税不彻底,固定资产税款不能抵扣,增大了出口产品成本,削弱了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限制了对外贸易的发展。为了进一步缩小增值税减免税优惠范围,以维持增值税扣税链条的完整性。对于确实需要减免的产品和项目,可由“直接免税”改为 “先征后返还”,另外,对一些过渡性的优惠措施,要认清真理,该取消的要坚决取消尤其是民政福利企业,在企业组织形式上变化很大,应尽快取消对民政福利企业“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恢复征税。增值税改革必须在这些问题上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最大可能地规范税款抵扣,取消各环节的减免税,用足wto规则允许出口退税的条款,对出口产品产销全过程已征的增值税,实施全部彻底的退税,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
(3)合理设计并实施统一税率
目前国际上征收增值税的国家,增值税税率大体在8%-20%之间。如果将我国目前生产型增值税17%的基本税率换算为国外可比口径的消费型增值税税率,实际税率大约在23%左右,高于西方发达国家水平。同时,现行的增值税还存在着13%的低税率和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6%、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4%征收率的税率不统一的情况。这不仅限制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了不便,不符合公平税负和简化税制原则。对此,我们可以参照国际通用做法,将增值税实际税率控制在20%以内,且统一税率,对需要鼓励和照顾的特殊情况,可以按照税法规定予以适当减免。
(4)取消对纳税人的不合理划分以简化税收征管
现行增值税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不同,许多纳税人无法达到一般纳税人的规定标准。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及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交易对方确需开具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所代开。如此规定显然不合理,这意味着小规模纳税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纳税人,限制了其与一般纳税人的商业往来,并且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重于一般纳税人。要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与协调,必须统一纳税人。改消费型增值税后,应不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简化纳税人认定,可以考虑增加一条行业标准,根据该行业在社会再生产中所处的环节,区别对待,公平税负,实现纳税人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规范化征管办法,促进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正常健康发展。
(5)完善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环节,只向符合发售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此外,检查使用过的发票是否有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用票的问题。在增值税纳税申报税环节,应该切实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常稽核工作,防止用票单位人为地延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时,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计税功能和抵扣功能要有机地连接起来,进一步完善专用发票的抵扣制度,严格限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时间。对于虚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大打击的力度,依靠严厉的惩处手段来维护增值税法的尊严。
(6)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强化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的扣税机制虽然提供了购销双方交叉审计互相监督机制,但其自身也极易诱发虚报抵扣税额,伪造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行为。增值税征管最大的难度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增值税的改革必须辅之以先进、科学的征管理念和技术手段。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构筑“电子发票”运行和管理制度,积极推进“金税工程”的实施。其基本要求是:取消手写发票抵扣税款制度,采用电子系统开具发票、认证交易和进行稽核,建立健全安全的防范体系,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参考文献
[1] 杨君昌.财税体制改革研究文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2).
[2] 陆炜.中国增值税转型的可行性实证分析[j].税务研究,2002(9).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试点制度变迁路径依赖税收中性
一、增值税转型制度变迁的特点
(一)国家行动构成“变迁过程I” 在这个变迁过程中的各主体的路径是:初级行动团体――国家;次级行动团――税改机构(如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产权――税收收益;制度装置――地区认定标准、行业认定标准、抵扣范围认定标准、税收分配标准等;交易成本――转型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成本、社会投机损失等;潜在利益(变迁收入H专型后的交易成本节约、税改的超额收益;合同――转型政策。这一路径具有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特点,如盈利性与自发性。国家要权衡各方面的利益,选择其认为合适的转型办法。这是最基本的转型路径,形成最基础的路径依赖。
(二)地区行动构成“变迁过程Ⅱ” 在这个变迁过程中的各主体的路径是:初级行动团体――地区;次级行动团体――代表地区利益的政府机构(或没有);产权―参与转型的身份、税收收益;制度装置――地区认定标准、税收分配标准;交易成本――转型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成本、信息成本、社会投机损失等;潜在利益(变迁收入)――转型后的交易成本节约、税改的超额收益;合同――转型政策。这是国家强制变迁,地区间的谈判与地区向国家的游说都有效果。游说与谈判的后果将形成基于地区序列的先后参与机制,这种机制很可能影响转型路径。
(三)行业行动构成“变迁过程Ⅲ” 在这个变迁过程中的各主体的路径是:初级行动团体――各行业的企业;次级行动团体――行业主管部门(如各产业部与司);产权――参与转型的身份;制度装置――行业认定标准;交易成本――转型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成本、信息成本、企业投机损失等;潜在利益(变迁收入)――转型后的交易成本节约、税改的超额收益;合同――转型政策。这也是国家强制变迁,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间的谈判效果不明显,相反企业的游说效果明显。企业通过其所属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国家参与转型。如果游说有效,将形成一种基于行业序列的先后参与机制。同样这种机制在以后可能会形成路径依赖。上述增值税制度变迁如(图1)所示
二、增值税转型的路径依赖分析
转型对制度环境与制度安排都存在路径依赖。从制度变迁的角度,增值税转型可以从是否转型和如何转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如果将我国增值税的建立看作一次制度变迁,那么转型仅是这个变迁中的一个步骤。1994年税制改革中我国建立了增值税制度,这个变迁是强制性的而且是渐进性的。我国的制度环境决定了制度安排,没有按西方经验来建立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符合当时我国的经济环境和国家宏观发展利益。
(一)转型对试点制度安排的路径依赖分析 转型是通过试点形式开始的。税制的发展轨迹一经建立,制度环境、组织学习过程、协调行为和主观模型都会加强这一转型的轨迹。转型制度安排的自我强化机制可以理解为:一是设计试点方案需要大量的初始设置成本,而随着现行生产型制度的推行,单位成本和追加成本就会下降,现存的试点制度处于获取初始设置成本带来的规模效益的过程中。二是对现存试点制度的学习效应产生相应的合理预期。适应现行税收制度的利益主体,如试点地区企业会抓住现行税制框架提供的获利机会来安排自身目前和将来的投资与消费活动。学习具有适应现存税收制度的思维模式,形成对现行税收制度回报率的合理预期,产生对旧制度的强烈依赖。三是利益主体与其他组织缔约形成的互利性组织对现行税收制度进一步投资,形成了基于现行试点制度的协调效应。这些利益主体包括国家的财政部门、税务部门、银行信贷部门、企业等。这些主体为了适应现存税收制度的运行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资金使用规范或者投资吸引计划来协调自身在制度环境中的运行。这种协调效应产生的正式与非正式约束的存在,使得改革税收制度的制度成本不断提高。四是现行试点制度的推广与盛行,使得其他以此为基础或相互依赖的规则和这项制度本身减少了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使得相关制度也在产生规模递增报酬,其制度网络的递增报酬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又使得现存税收制度的轨迹不断保持下去,从而实现现存税收制度长期运行的轨迹。
(二)转型对制度环境的路径依赖分析 国家是转型的制度环境,国家提供的基本服务有两个基本目标,即保证国家的收入最大化和社会产出最大化。但这两个目标的价值取向是相互冲突的,并对国家的正常运转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实际上在许多情况下,在这两者之间选择一个均衡点很困难。面对转型生产型增值税的税基宽但抑制投资,而消费型增值税税基窄但对投资起着鼓励和刺激作用。生产型增值税模式对国家财政收入起着增量作用,符合第一个国家目标,而消费税增值税模式对投资起着刺激作用,有利于整个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符合社会产出最大化目标。这就需要进行制度的再安排,在两个目标之间进行权衡。转型后削弱了第一个目标而增强了第二个目标,如果转型将从第一个目标向第二个目标进行滑移,考虑到滑移过程中虽不存在数量均衡,但存在制度均衡,所以必须比较两个目标的重要性。增值税转型后虽然缩小了税基有损于财政收入,并对第一个目标造成负面影响,但刺激投资的膨胀效应将是不可预计的,如扩大出口、解决就业、调整产业结构以及提高产品生产效率、扩大投资规模相应增加国家税收从而弥补部分转型后造成的财政收入流失等,但盲目投资与过度投资会带来负面影响。
三、增值税转型试点的效应分析
(一)转型试点“时滞”问题 虽然转型有着其必然性,也有很强的制度需求,国家也有能力提供制度供给,但是转型还是选择在2004年,这是由制度供给的“时滞”引起的。由于人的理性有限,在转型的潜在利润出现后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时滞1),才会发现和领会这些获利机会。发现或者创造一种可行的新制度安排(转型方案)也需要一定时间(时滞2)。如果可行的制度安排不止一个,那么初级行动团体要比较各个制度安排之间的收益大小,在其中选择一个(时滞3)。在比较了各个制度之间的净收益大小以后,选择净收益最大的一个安排,进行启动实施(时滞4)。之后还会需要一些时间,如组建次级性行动团体等。这样就有了时滞l认知与组织时滞;时滞2发明时滞;时滞3“菜单”选择时滞;时滞4启动时滞。从目前理论研究文献看,在转型过程中时滞1大约是4年(1994―1998),时滞2大约是5年(1998~2003),时滞3大约是1年(2003-2004),时滞4还未结束(2004年一至今)。东北试点带来的问题就是时滞4的延长,并会保持一段时间。
(二)试点产生的路径依赖 转型这个制度变迁包含了“变迁过程I”等多个变迁过程。各种类型的企业,各个行业,各个地区都要参与转型过程。国家的发展政策经历了集中发展重工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第三产业、扶植农业等一系列产业政策;还出现
了东南沿海的开放、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中部崛起等一系列地区政策。这些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政策在我国划分出多个利益集团,这些利益集团对转型有着强烈的参与欲望,都希望在自身所属的变迁过程中发挥更大的影响力以获得更多的收益。而国家设计了“试点”作为最初的制度安排开始了转型。从目前的试点特点来看,试点并没有将所有的利益集团容纳进来,试点是“变迁过程I”、“变迁过程Ⅱ”、”变迁过程Ⅲ“的结合。特别是转型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除国家外其他主体均无排他性权利,且进入受限。试点的出现产生了第一批进入者,即东北地区、八个行业、拥有新增固定资产且有税收增量的企业。国家选择其作为第一批进入者是有着多方面考虑的。在制度经济学框架下,做出这样的制度安排有两个原因:得到转型的收益,国家意志的希望(偏好)。不论如何安排转型,国家都会得到转型的收益,选择不同的进入者差别不大。差别体现在国家目前的产业政策――“振兴东北”。面对转型收益,这些第一批进入者必然希望延长时滞4的长度,多享受一段时间的转型收益。对于其他地区、行业、企业必然希望尽快成为第二批进入者并保持时滞4;或者让时滞4尽可能的短,尽快实现全面转型,相比之下前者更具吸引力。虽然不可能影响国家的行动,但是其行动将不可避免的对转型路径产生影响。试点如此开始,将为转型带来分地区分行业分抵扣范围的路径依赖。
(三)时滞与路径依赖产生的影响 我国增值税的建立过程导致了试点成为转型的步骤,增值税转型难免不走上地区序列、行业序列、抵扣范围序列的推广之路,这是一种“边际”上的改革,是时滞4的自我延长。试点会不断的自我强化,即一方面东北地区、八个行业、享受增量抵扣的企业都获得了超额收益,且都会要求更多要求延长时滞4。时滞4的长短将会加强人们的适应性预期。因此,国家将面临更大的推进成本(更容易陷入锁定)。初始的方案选择会提供强化其自身的刺激和惯性,后来的改革要受到原有改革道路的制约。同时一种新的体制形成以后,会形成在该种体制中有既得利益的压力集团,即使下一步改革有利于整体效率的改进,这些压力集团也会阻挠改革或者促使改革朝着有利于其既得利益的方向发展。所以,初始的改革倾向在有意无意之间为下一步改革划定了范围。
关键词:营改增 税法制度 企业财务
一 、营改增的改革背景
增值税起源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法国,它经历了从初期的不定型到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的1979年引进了增值税,自此经历了增值税从无到有、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行、从不完整到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与进步。目前,我国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正处于重大转型期,税收制度与经济状况的协调,将会更加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减少对经济的阻碍,随着经济社会环境的巨大变化,国民经济从限制非理性投资向扩大内需和提高经济效率进行了战略转移,"营改增"改革就成为当今社会的热门话题。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就提出,"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完善有利于产业结构升级和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在此建议里,中央提出了调减营业税征税范围,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方法,为以后的增值税改革指明了方向。目前,我国货物劳务领域存在着三税,而营业税、增值税两者无论是在征税范围、征税方式、抵扣方面等都存在着一系列问题。重复征税,税负的不公平,都不利于服务业的发展,虽然我国的营业税实行"差额征税"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重复征税的问题,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增值税、营业税的并存,亦存在着交叉重复征税的问题,严重制约服务业的发展,鉴于这些因素,"营改增"势在必行。改革后,增值税取代营业税将对经济起到最小的干预,节省企业成本,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也将有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二 、营改增之前税制的弊端
(一)营业税的弊端以及营增并存的不足
我国现行营业税按3%,5%等不同级别的税率,营业税主要针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经营行为征税,范围涉及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虽然营业税的税率较低,但营业税是根据营业额全额征税,不能扣除成本费用,这必然会加重企业的税负。在营业税征税环节中,应税项目经历了多少环节就要缴纳多少次营业税。企业的外购应税项目也在流通过程中一次次缴纳营业税,并且这些应税项目的增值额还有可能被征增值税且无法抵扣,这样一来,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就要高于3%或5%,重复征税问题严重。而且应税项目产生的时间不同,重复征税的额度也会不同。对于初次售价及最终增值额相同的营业税应税项目,当流转次数不同,应税时间不同,其税负也不尽相同。虽然刚开始的售价都一样,最终的增值额也是一样的,但流转方式的不同,流转环节的不同,使得最终每个企业的税负不尽相同。如果这个应税项目全部征收增值税,那么无论什么样的流转方式,最终都只对增值额征税,只要增值额是相等的,那么每个企业的税收负担都将是一样的。
营业税存在着重复征税问题,为了避免这些高成本的出现,很多企业便更倾向于自己提供所需的应税项目,自行开发设计,这分散了企业的资金,使其不能专注于核心业务。这样的企业发展模式,减慢了企业专业化发展的步伐,发挥不出各企业的比较优势。另外国家给予第一、二产业较多的税收优惠,而对第三产业的税收优惠却很少,这样就使第三产业发展更加受到限制,使整个行业的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得不到长足发展。由于营业税的计征方式问题,使得其下游企业的成本也相应增加,很多企业不得不更改经营决策,选择次优方案,这不利于优化资源配置,经营效率也会降低。另外,在出口环节,名义上不含税,但其实价款中是包含营业税的,这种不完善的退税使得出口商品在价格上不具备优势,影响我国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营业税的税率实行行业差别税率,这极容易造成行业间的税负不公,不利于各行业均衡发展,复杂的征税条目不利于税收的征管,加之营业税的计征简易,对纳税人的财务核算要求不高,税收征管部门也很难通过财务信息对企业纳税进行审核,容易造成偷逃税款行为的发生。
(二)营改增的优势
增值税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更适应我国目前经济的发展要求。国际上,增值税逐渐成为世界性的税种。其中,相对经济较发达、法制较健全的国家,为加快与国际税制接轨,使我国增值税更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发挥现代增值税的整体优势,长远来看,两税合并是不可避免的趋势。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商品和服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符合国际惯例,也是未来我国增值税改革的必然选择,增值税是一种较为全面的税收制度,其征税范围包括商品经济的全领域,生产经营的各环节,无论是制造业还是服务业,无论是提供货物还是提供劳务,消费型增值税消除了重复征税问题,最终的税收负担由最后的消费者来承担,使增值税纳税人与负税人分离开来,增值税的计算方式,使增值税与企业成本分开,无论是纳税还是抵扣,都以法定的增值税发票为依据,简单准确,在进口环节全额征税,出口环节零征收,使得我国企业在面临国际竞争时更具优势。
由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完整性及抵扣的彻底性,对企业来说,无疑为其创造了良好的税收环境。企业不用因在多个环节的重复征税而更改投资决策,影响企业经营方式,企业不用因自制产品与外购产品税负的不同而盲目进行全能生产,更有利于行业的专业化。增值税对企业的经营决策将起到最少的干预作用,保持税收的中性原则,在经济发展方面发挥整体优势,为企业规模的扩大及专业化分工提供支持。
三 、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并存,加重了企业税收负担,进行"营改增"改革,将营业税征税范围纳入增值税,实现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将对企业减负带来利好信息。不过,目前由于增值税并不是全国、全行业征收,且企业的进项抵扣率也不同,改革带来的税负变化也不尽相同。来自新华网的一项资料表明,截至2012年4月9日,"营改增"改革破冰满百日,参与上海试点的12. 6万户企业中,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下降超过40%,一般纳税人中,85%的研发技术和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75%的信息技术和鉴证咨询业的税负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但一些劳动密集型的企业税负却出现了上升的现象。企业的税负一般包含流转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改革后计税依据不同,则对这几方面的税负都会有所影响。如果因为经营周期的问题,当期取得的进项较少,或者由于上下游抵扣链的中断,无法取得进项发票,或者纳税人属于人力资源密集型企业,比如从事研发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的企业,很少投入固定资产等可取得进项抵扣的物化项目,这必然会导致改革后税负不降反增。这些企业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而不是一味的认定"营改增"改革必然带来税负的减轻。
(二)营改增对企业营运能力的影响
营运能力是指企业运用所拥有的各项资源获取利益的能力,评价了企业对经济资源管理运用的效率。企业各项资产周转的越快,则表明企业的获利能力越强。分析企业的营运能力,有助于管理者优化资产结构,改善财务状况,加速资金周转,帮助投资者判断企业财务的安全性及资产的收益能力,为债权人进行信贷决策提供依据。对于任一企业来讲,盈利是其首要经营目标,要想增强获利能力,就要加速资产周转。固定资产周转率是营业收入与平均固定资产净值的比率,反映了固定资产周转的速度。该比率越大,表明固定资产利用率越高,管理水平越好。总资产周转率是企业一定时期营业收入与平均资产总额的比值,可以反映企业全部资产的利用效率。假设投资额度保持不变,那么固定资产、存货的入账价值会减少,总资产也会随之降低,若改革前后营业收入相同,固定资产周转率和总资产周转率则会增大,若改革前后收到的营业价款相同,那么改革后的营业收入就会降低,此时这两个指标的变化方向就由减少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价值与减少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变化的幅度来决定了。假设投资额度增大,那固定资产周转率的变化就由增加的固定资产对营业收入的拉动率来决定了,若企业是内部筹资增大投资,那总资产就没有变化,若是外部举债,则总资产会增加,但是营业收入的变化不能确定,因此总资产周转率的变化方向也不能确定。
(三)营改增对企业未来发展和竞争力的影响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根本目的就是生存和发展。本文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和资本保值增值率三个指标进行分析。营业收入增长率是本年收入增长额与上年营业收入总额的比值,净利润增长率是本年净利润增长额与上年净利润的比值,资本保值增值率是年末所有者权益与年初所有者权益的比值。三个指标值越高表明企业发展能力越好。改革后,可能会刺激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资,长期来看,随着固定资产的投入运行,企业规模会逐渐扩大,进而带来营业收入的增加,加上税负的减轻,会增加企业的净利润。这样,企业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及资本保值增值率都会出现增加的趋势。总体看来,企业的发展能力是有所增强的。
流转税和所得税是企业不可避免的两大税种,改革前缴纳营业税,税负过重,致使企业向"全能"企业发展,不利于专业化、精细化发展,改革后,实现结构性减税,有利于行业间公平竞争。对于企业来讲,可以将生产效率低的非优势业务外包,专注于自己的核心的优势业务,有利于企业合理分配生产要素。而且改革后企业的进项可抵扣,减少资金占用,使得流动资产增加,企业可利用资金充裕,净利润的增加,使得企业有能力适时扩大生产规模,不断提升自身在行业中的竞争力,走上专业化发展的道路。
四、营改增改革中我国税法制度完善的建议
纳税是每个企业的义务,因此税收管理对于一个企业来讲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改革引起的企业税负的变化给企业财务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企业应通过一定的财务对策来应对改革,加强企业的税收管理,以享受改革带来的红利。因此本文认为从法律制度角度有几点值得完善的建议:
1"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改原则是此次"营改增"改革的指导方针。国家要通过这次改革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实现税负公平,总体来说要实现相关行业税负的降低或者稳定。在改革的过程中,国家应根据试点发现的问题适时调整相应的政策和法规,企业应当及时了解改革政策的动态变化,一方面通过测算了解企业自身和整个行业的税负水平,可以根据行业特点、所处环境、上下游企业类型等诸多方面综合考虑合理测算,分析现有经营模式是否适应"营改增"改革,最后通过相应渠道向立法部门反馈,以便争取合理的税率。
2 目前,关于增值税的法律条款还仅是《增值税暂行条例》,这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极为不符,增值税法律制度缺乏应有的权威性和规范性,不能有效地发挥增值税的调节作用。因此增值税立法应与包括服务业改征增值税、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增值税税率调整等在内的增值税制度改革同步进行。
参考文献:
[1]陈耿宇.国外税法制度对我国"营改增"的启示与借鉴-基于融资租赁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研究视角[J].中国商贸,2012(30)
[2]王刚.所得税政策对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制约及改革探讨[J].上海金融.2011年第8期
[3]厉征."营改增"既能完善税制也有减税效果[N].中国税务报,2011-12-14 (001)
[4]喻均林.对我国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思考[J].财会月刊,2008(7)
第二条上海钻石交易所(以下简称钻交所)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办理钻石进出口手续和对钻石交易实行保税政策的交易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钻石,包括毛坯钻石和成品钻石。
第四条钻交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简称:备案清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及对海关开具的进出钻交所的《钻石交易核准单》(以下简称:核准单)进行编号登记。
第五条按照《上海钻石交易所章程》和《上海钻石交易所交易规则》注册登记的专门经营钻石的所有会员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钻交所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和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税务机关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纳入辅导期管理。
第六条会员单位通过钻交所进口销往国内市场的毛坯钻石,免征国内环节增值税,并可通过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会员单位通过钻交所进口销往国内市场的成品钻石,凭海关完税凭证和核准单(须一一对应),通过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指定的专业从事税务业务的中介机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退货,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收回核准单(原件);钻石出口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内开采或加工的钻石,通过钻交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可凭核准单开具普通发票;不通过钻交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照章征收增值税,并可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第七条会员单位通过钻交所进口成品钻石,凭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代征增值税税额抵扣,并将对应的核准单编号后,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登记。
第八条会员单位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准单、备案清单或报关单等对成品钻石销售进行编号登记,并按规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登记的主要内容是:进口单位名称、国际代码、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报关单或备案清单号码、进口日期、原产国(地区)、总价、购买方单位名称、税务登记代码、专用发票代码、号码、核准单号等。会员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向购买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发送其从钻交所购入钻石的发票清单,主要内容是:所属期限、进口单位名称、专用发票代码和号码、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等。
第九条从钻交所会员单位购进成品钻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向会员单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同时,必须向其索取核准单(第三联),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第十条从钻交所会员单位购进成品钻石的所有单位(包括加工钻石饰品等单位)应当按规定对钻石交易、库存、委托加工等情况设置明细账簿,按月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钻石购、销、损、存的明细情况。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钻交所会员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发送来的发票清单信息与核准单相关信息按季进行核实,发现异常的,应立即移送稽查部门实施税务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