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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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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监管

行业监管范文第1篇

1.利率政策

我国利率改革的方式是明确的,即渐进、有序,原则上遵循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农村、后城市,先大额、后小额的步骤。但是中国目前还没有明确全面实现利率市场化的时间表。利率市场的起步较晚,从1996年开放同业拆借利率开始,此后又开放了银行间债券利率。2000年开放了外币利率(小额外币存款除外),2004年存款利率管上限,贷款利率管下限的格局。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至今也尚未形成基准利率体系,自然也没有简单的金融衍生工具,如期权和期货。这使得中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不仅落后于发达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也存在差距。

2.商业银行的跨区域经营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的中小商业银行,即城市商业银行不能跨区域经营。《城市商业银行暂行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在地级以城市设定,一个城市只能设立一家城市商业银行;第二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主要为本市中小企业和居民提供金融服务。

分析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历史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城市商业银行是清理整顿城市信用社、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产物。与此同时还承担了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特别是支持中小企业的重担。城市商业银行人员素质较低、经营管理水平不高、风险高度集中。这是监管政策明文规定城市商业银行不允许跨区经营的背景。

随着我国银行业改革开放的推进,城商行风险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许多城商行提出了拓展发展空间、实现跨区域发展的要求。对此,银监会与相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并达成共识,城市商业银行完全可以走出城市。2009年4月,银监会调整了中小商业银行的准入政策。规定中小商业银行的机构发展不再受数量指标控制,不再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分行和支行设定统一的营运资金要求,从而实现了基本上统一监管标准,实施同质同类监管。

3.混业经营

在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的最初期,我国金融业并不是分业经营的。当时,商业银行可以设立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比如,交通银行和太平洋保险就是连在一起的。但是,由于后来金融业出现了一些混乱情况,当时一种主流的看法认为这些混乱来自于混业经营,因此就逐渐把金融业务切分开来;同时在立法上加以保证,形成了一种比较严格的分业经营体制。1995年通过并于2003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进一步完善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的相关思路

我们正处于一个金融市场迅速创新、竞争不断加剧的年代。这对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和银行业法规建设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监管部门应当审时度势,抓住机遇,应对挑战,明确相关政策法律改革调整思路,进一步完善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

完善调整金融市场主体关系的主导性法律制度。首当其冲的即是对我国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相关法律制度的调整。这些年,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银行业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不仅为国有商业银行补充资本金、剥离不良资产,也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在风险控制、财务管理、薪酬激励等方面进行了改革,但由于进行市场主体制度设计过程中主要按照政府意志展开改革,而未按照私法原理明确主体权利与义务,导致体制和机制等深层次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改革在许多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深化。未来几年,法律需要在商业银行产权制度、出资人制度、股东权利与义务、股东行为约束、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在深刻理清社会关系的基础上,作出科学明晰的规定,在私法层面明确银行在市场中的商事主体地位,保护其自治权利,维护市场对于市场主体的选择和对于金融资源的配置。

建设开放性市场准入制度,培育多层次金融市场主体。银行业是有限持牌的行业,我国银行业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这是完全必要和合理的。但过高的准入门槛也容易导致市场垄断,我国现有金融机构之间在服务方式上、组织构架上、经营模式上、服务对象上、产品设计上、业务流程上都具有惊人的相似性,同质化情况严重,供给动力不足。因此,如何实现经济的平等性是今后中国银行业法律制度完善的重要方面。作为国际政府管理的长期趋势,放松管制对于银行业发展至关重要。一方面,金融机构的丰富可以使优质资本进入银行业,提高中国银行业的发展实力;另一方面,各类金融机构可以提供不同的产品,实现服务多样化,从而解决金融市场供需矛盾。

行业监管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当前银监局的监管手段主要是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随着商业银行的改革、管理、风险控制的逐步到位以及国际上的通行做法,非现场监管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银行非现场监管是监管当局对银行机构实施余融监管的基础方式之。从西方发达国家银行监管的发展轨迹看,特别是在金融危机频发的国际背景之下,“风险监管”逐步成为当今监管主流理念,其大力倡导的监管手段便是非现场监管,亦即存在由现场监管为主向非现场监管为主的逐步过渡趋势。非现场监管是有效银行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持续银行监管的重要手段和方。法2003年,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接银行监管职责后,有必要针对非现场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修改和完善,以进一步提高银行监管的质量:和效率。鉴于此,笔者一对非现场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探讨。

一、非现场监管的概念及内容

所谓非现场银行监管,是指监管当局运用现代化的监管工具,建立科学合理、符合国际银行业监管标准的监测指标体系,并对银行机构的经营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分析、判断和预警,以及时掌握银行机构和整个金融体系的运行状况、风险因素和突出问题,并采取防范和纠正措施的监管行为。非现场监管作为一种事前监管,其目的在于认识、监测与控制银行业务的内在风险。通过非现场监测,阅读和分析审慎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包括公开信息在内的有关信息,审查和分析银行的财务状况等手段,监管当局可以实现对银行经营与风险状况及发展趋势的持续跟踪。非现场监管常常能反映出银行潜在的问题,特别是现场检查间隔时期发生的问题,从而提前发现风险并在其恶化之前迅速要求银行拿出解决办法。由此可见,非现场监管是贯穿于整个银行业监管流程的主线,也是构建持续性银行监管体系的重要基础手段。

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LS)《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有关内容和当前各界比较一致的认识,一个完善的非现场监管体系应包含以下内容:具有通畅的渠道能获取真实、有用的信息,在单一合并表的基础上收集、审查和分析相关银行信息,并能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具有审慎经营的指标监测体系,通过制定和利用审慎法规的要求来控制风险,其中包括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金、资产集中、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具备非现场监管信息分析评价系统,能运用统计监管信息,对银行的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持续监控。2004年中国银监会成立以后,着手建立统一规范的非现场监管工作标准和程序,不断强化非现场监管功能。

二、我国银行业非现场监管概况

我国银行业的非现场监督,主要是银行机构按照监管当局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业务经营状况的资料和报表,监管当局对银行机构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整理、分析,写出监管报告。

根据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非现场稽核暂行规定》,我国的非现场监督制度主要包括风险性和合规性两个方面的内容。(1)风险性监督。主要考核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性、资产流动性、资产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盈利状况。(2)合规性监督,主要核查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限额、资产负债比例的执行情况等。我国的非现场检查非常重视对银行的风险性监管,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现场监管在这方面的缺陷。

我国银行的非现场监督制度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内部不同部门来分工实施的。现金和信贷计划统计分析报表是由调统部门负责收集、写出统计分析报告,资产负债比例执行情况、信贷质量、大额贷款风险等报表则由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并写出监管报告。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年度会计报表则由会计部门负责。因此,银行机构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分别向有关部门报送报表资料。此外,中国人民银行一些部门还会要求银行机构提交一些特别报表。

中国人民银行实施非现场监督,主要依据《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检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的附件——“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检测指标”实施监控和考核。这套指标借鉴了国际一般惯例和我国国情对比例管理指标的考核。其人民币主要监控指标有8项:(1)资本充足率指标:资本净额和表内、外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不得低于4%,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的100%。(2)存款比例指标:各项贷款与各项存款之比不得超过75%。(3)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余期一年期以上的中长期贷款与余期一年期以上的存款之比不得超过120%。(4)资产流动性比例指标:各项流动性资产与各项流动性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5%。(5)备付金比例指标:在人民银行备付金存款和库存现金与各项存款之比不得低于5%。(6)单个存款比例指标:对同一借款客户的贷款余额与银行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最大十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净额的50%。(7)拆借资金比例指标:拆入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8)贷款质量指标:逾期贷款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呆滞货款不得超过5%,呆帐贷款不得超过2%。此外还设置了6项检测性指标,即风险加权资产比例指标、股东贷款比例指标、外汇资产比例指标、利息回收率指标、资本利润率指标和资产利润率指标。

但是由于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各业务职能部门都有专门的报表收集与分析功能,没有形成一个完整、健全的体系,所以无法有效地发挥非现场监督的作用,突出表现在:(1)监管报表无统一标准的格式和要求。各部门的报表均有所不同,而且判断和评价标准各不一样,不够规范,这必然会影响监督的质量。(2)信息分散和割据。非现场监督电脑体系未联网,信息资料不能共享,部门和地区之间存在着分散和割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的效率,增加了银行重复报送的现象。(3)个别金融机构统计和会计监督报表不够真实和准确,还有粉饰经营的情况,严重影响非现场监督的准确性和预替性。各种报表信息资料的虚假性一直是我国非现场监管存在的一个难以克服和避免的问题,它直接影响监管的成败。

三、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业非现场监管体系

建立国际先进水平的非现场监管体系需要具备两个重要条件:一是金融机构实行严格的内控制度,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二是金融监管当局有从事非现场监管的高素质人才,并具有能够及时、准确地分析预警风险的现代化手段。当前,我国金融业在这两方面的条件都不成熟,因此,非现场监管体系的构建应在我国金融业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现场监管体系。

1.明确非现场监管内容

就是建立起能及时、准确预测和预警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和安全性风险以及系统性与地区性风险的指标体系。根据中国金融业的现状,在非现场监管内容设置上要注意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风险性监管内容与合规性监管内容相结合

具体在非现场监管内容设置上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①风险性监管,包括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资产质量、风险集中程度及内控制度有效性;②效益性监管,包括对金融机构的损益情况的分析和对金融机构成长趋势的分析;③合规性监管,包括资金来源与运用是否符合监管当局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等规定及业务行为是否合规等内容。

(2)明确对不同监管对象的监管重点

以银行为例,政策性银行实行规模管理,有国家信誉作保证,因此监管工作的重点是合规性监管,在风险性监管方面,要考核其信贷资产质量和内部控制制度。目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己经取消信贷规模控制并实行全面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但出于历史原因,各项指标要达到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还要有一个过渡期。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监管重点应该是:资产质量、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合规性情况及管理水平:对其他商业银行则对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资产流动性、财务状况、内控制度的有效性、经营的合规性、管理水平等进行全面监控。其中,对于城市商业银行要特别关注其支付能力。

2.建立数据采集系统和处理、分析系统

各监管当局应建立渠道畅通的非现场监管的信息采集制度,建立数据采集系统和处理、分析系统,各余融机构按指标体系向监管当局报送的金融统计数据,该系统提供的信息应能满足非现场监管的需要:监管当局要实现非现场数据源从手工报送到数据来源电子化的转换,对各金融机构报送非现场监管报表的内容和格式进行规范;监督当局在做好非现场监管软件开发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尽快建立非现场监份电子监控系统,实现从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分析到风险预警整个非现场监管过程的电子化。

3.加强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基础建设

第一,在制定和完善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对于一些无法量化的监管内容,可以用问卷、面谈、质询等方式收集信息。此外,还要建立并规范非现场监的基础档案。第二,加快非现场监管手段的开发。要加紧非现场监管软件的开发。要在监管当局系统内配备非现场所需设备。第三,完善监管当局的组织实施。要进一步落实监管当局非现场监管的分级责任制,明确监管当局各级机构的监管对象、监管内容和监管重点;要建立完善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程序,对监管信息定期进行反馈和通报,对存在问题进行处理;要加强各监管部门(特别是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部门)的协调,保证监管政策的一致性、连续性,发挥金融监管的整体优势。第四,加紧非现场监管人员培训。非现场监管是一项技术性强、业务水平高的工作,要求工作人员具有金融、财务、计算机等多种方面的知识与技能。第五,建立综合评价制度。在非现场监管工作步入正轨后,要建立金融业综合评级制度。

4.加强国际合作,提高监管水平

行业监管范文第3篇

监管食品行业

国际消费者协会(CI)和世界肥胖协会(WOF)正在呼吁世界各国政府对食品生产企业采取更多强制性的措施,像监管烟草一样,以应对因肥胖等疾病带来的全球健康风险。

强制措施包括减少食品中盐、饱和脂肪和糖等的含量,对电视广告尤其是儿童节目实行更严格的广告控制,加强公众健康饮食教育,5 年内消除食品和饮料产品中的人工反式脂肪,甚至可以像烟草企业一样,在有些食品包装上使用警示图片。

点评:维护公众健康,理念可以借鉴,监管成本过大,实行时机未到。

“抗生素肉”入侵美国餐桌

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近日决定,从2014 年开始,用3 年时间禁止在牲畜饲料中使用预防性抗生素。FDA 此番之所以痛下决心,原因在于美国高达80% 的抗生素被使用在畜牧业养殖上。长期摄入“抗生素肉”令人体产生抗药性,每年大约有2.3 万美国人因此死亡。

点评:2.3 万是个政治夸张数据,杀死这些人的凶手毕竟是病菌而非抗生素。

美国逾1 700 万户家庭

缺乏粮食

近日美国农业部称,美国处于“粮食不安全”状态,仍有超过1 700 万户美国家庭缺乏足够粮食。

据报道,大约36 万户有孩子的家庭称,因为没钱购买食物,孩子偶尔会挨饿、少吃一顿饭或全天不能进食。目前大约有4 600 万美国人(大部分为老人和孩子)加入了政府开展的补充营养协助计划(SNAP)。

点评:SNAP 补助了1/6 美国人口,也算是变相的粮食消费补贴。

越南将允许使用转基因玉米

作为食品或饲料

越南农业部近日为4 种最先在越南具备用作食品或饲料的全部条件的转基因玉米产品颁发转基因植物确认书。转基因作物已在世界上很多地方被应用, 但在越南还是第一次,这4 种转基因产品被确认具有充足的条件在越南用作食品和饲料,并确保对人和饲养的家畜家禽没有任何不利影响。

点评:转基因技术不过就像编程序,你可以编应用软件,也可以编病毒软件,经过测试无BUG 的应用软件,当然可以销售。

英国将成立专门机构

打击食品犯罪

“马肉风波”去年在英国闹得沸沸扬扬。英国政府近日公布一份报告说, 决定采取成立专门机构等多重措施打击食品犯罪,确保食品供应网络处于严格监管之下,减少食品欺诈和食品安全问题。具体包括:成立专门的打击食品犯罪机构,重点打击标签与实物不符等食品欺诈现象;加强信息收集和共享,让食品犯罪链条难以维系;对食品行业进行新一轮的、不预先通知的审计检查; 提高实验室检测能力,对食品的纯正性进行标准化检测;鼓励食品行业自觉追溯供应链源头。

点评:亡羊补牢的意义在于尽量避免下一次事故的发生,希望不只是流于形式。

英海关提醒留学生:

严禁携带月饼、含肉蛋鱼等制品

近日英国各大学陆续开学,迎来一批新的留学生。伦敦希斯罗机场海关方面表示,一些学生由于不了解有关规定, 携带违禁食品(如香肠等)入境,被海关拦截。此前有一名中国留学生在入境时带了两盒月饼,被海关查获。

英国海关规定,凡是食品中带有肉、蛋、鱼类产品,通关时必须申报,管制入境。一些新生不了解规定,会携带一些自己喜欢的肉制品如肉干、肉松、香肠、皮蛋等,这些均为英国严禁入境食品。海关要求每位入境者严守规定,以免因违规而被罚款。

点评:无论走到哪,中国人都改变不了中国胃, 不过出门在外还是要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 以免因小失大。

互动平台 安全

行业监管范文第4篇

在我国,传统电力管理是基于所有权关系和行政隶属关系的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管理,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实现社会、经济目标,并确立各类经济关系。随着政企分开的实现和电力市场主体所有权关系的多元化,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已经很难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我国电监会成立后,加强了电力管制法规体系建设,但政府管电的局面依旧没有大的改变,电监会的作用没有得到全面发挥。由此而造成的管理边界问题,需要政府部门、电监会、社会组织来共同关注、协调解决,才能逐步消除电力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整体性治理的兴起

“整体政府”公共服务模式是在反思和扬弃传统的官僚制公共服务模式和碎片化的新公共管理公共服务模式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②。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西方各国普遍采用传统的官僚制公共服务模式。这种模式的主要缺陷是对公众的公共服务需求反应迟钝,出现“政府失败”和“公共服务失灵”。20世纪70年以后,西方各国先后开展了以“政府再造”为主要内容的新公共管理改革运动,其改革取向是用新公共管理公共服务模式替代传统的官僚制公共服务模式。从实际效果上看,新公共管理公共服务模式的市场化方法和竞争机制,大大提高了公共服务的效率,但“撒切尔时期公共行政改革在引入竞争机制的同时,严重忽视了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造成了碎片化的制度结构”③。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方各国开启了以“整体政府”为主要内容的第二轮政府改革运动。1999年,布莱尔政府颁布《现代化政府白皮书》,推出一个实施“整体政府”改革的十年规划。随着英国公共服务改革不断取得成效,澳大利亚、新西兰、荷兰等国相继进行了“整体政府”公共服务改革,加拿大、美国等国的地方政府也进行了类似“整体政府”的公共服务改革。目前,建立“整体政府”公共服务模式已经成为西方国家公共服务改革的普遍诉求④。

二整体性治理的分析框架及核心要素

1.整体性治理的分析框架

希克斯认为,整体性治理针对的是碎片化治理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整体性治理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整合,对于政策、管制、服务和监督等层面上的整体性运作体现在三个方面:(1)可将不同层次或同一层次的治理进行整合。(2)可在一些功能内部进行协调,也可在少数和许多功能之间进行协调。(3)可在公共部门内,也可在政府部门与非政府部门或私人部门之间进行整合。

2.整体性治理的核心要素

(1)目标是以问题为中心,提供无缝隙服务。“整体性治理是为了能为我们的社会提供更低成本和更好的社会效果及更有效的服务⑤。”(2)着眼于政府与社会各类组织包括私人部门和非营利部门的跨界合作,强调公私协调合作,共同解决“结构不良”的问题。(3)强调官僚制组织结构基础。(4)重视整合、协调与整体运作。

三对我国电力行业进行整体性监管的分析及举措

随着“整体政府”公共服务模式在西方各国不断取得成功,学者们从新的文化和哲学、工作方式、政策制定以及责任和经济机制四个方面对“整体政府”实践经验进行了理论总结和凝练,形成了“整体政府”公共服务的实践模型。近几年,“整体政府”理论在垄断行业的治理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我国电力监管,也需要借鉴并深化“整体性治理”理论及其思想,实现整体性电力监管。

1.对我国电力行业进行整体性监管的目标分析

笔者认为,对我国电力行业进行整体性监管,需要实现以下目标:(1)打破垄断、促进竞争;通过建立一个高效的、竞争的电力市场,来促进电力企业提高效率。(2)加强环境保护;电力行业作为我国最大的污染行业,应该为加强环境保护作出更大的贡献。(3)保障电力供应安全;电力行业需要足够的投资,来为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能源保障。(4)其他社会性目标;我国目前还有1000万农村人口得不到电力供应,如何保证弱势群体、特别是农村贫困人口的用电问题,是电力行业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

2.对我国电力行业进行整体性监管的内涵

笔者认为,对电力行业的整体性监管应该包含三层含义:

(1)电力发展与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及其它社会性目标相协调、相统一。(2)政府监管部门的组织安排与权利分配是整体的、协调的,各监管机构间、监管机构与政府相关管理部门间应建立顺畅的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3)各监管部门制定的经济性监管、环境监管以及其它社会性监管政策和措施是彼此协调、统一的,是与国家的能源战略相适应的。

3.对我国电力进行整体性监管的组织框架分析

为了实现电力监管的多个目标,需要构建整体性的监管组织架构及与之相适应的沟通和协调机制。从电力整体性监管的角度出发,我国应构建多层次的电力监管组织结构,包括行业监管层、国有企业监管层、综合管理层及协调层4个层次:(1)行业监管层。行业监管层包括电监会和各级环保机构,其主要任务就是根据国家授权,贯彻和执行电力行业的各项监管政策。独立的专业电力监管机构对于保持电力市场的有效竞争具有重要的价值(EuropeanCommis-sion,2003)。

(2)国有企业监管层。国有电力企业的大量存在是我国电力行业的一大特点,并且这种局面在短期内也不可能得到改变。国有电力企业行为方式的差异使我国的电力市场与国外市场化国家的电力市场存在很大的不同。我国建立一个有效竞争的电力市场,必须改变目前由政府综合管理部门行政干预电力企业的投资、决策行为的管理方式,相应地加强国资委对国有电力企业的内部监管,使它们能够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3)综合管理层。与电力监管相关的政府综合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发改委、环保总局、财政部、税务总局等。这些部门主要的职责就是制定与电力行业相关的能源(发改委)、产业(发改委)、环境(环保总局)、财政(财政部)及税收政策(税务总局)等。笔者认为,相关的政府综合管理部门要对电力监管中的一些社会性目标,如能源安全(能源部)、环境保护(环保总局)、社会公平(发改委)等负责,并施行行政问责制;政府的财政和税收部门也需要为环境保护、发展清洁能源等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4)协调层。为了协调各监管、政策部门之间可能出现的分歧,应该成立一个协调委员会。

4.对我国电力行业进行整体性监管的举措

随着环境和能源安全问题的日益突出,电力监管的内涵也更加丰富,环境保护、能源安全、社会公平等社会性监管职能,已逐渐成为电力监管的重要内容。为了实现电力工业发展的战略目标,我国应该建立一套协调的电力监管框架,将社会性监管的目标纳入到统一的市场竞争框架中来。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实行政监分离,加强电监会的监管权,建立一个竞争的、高效的电力市场。建议电监会从以下方面加强工作:一是加强对发电市场中市场力的监管。

行业监管范文第5篇

一、切实落实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联席工作及联合执法机制

在党和国家不断强调安全生产重要性、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的态势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但在实际工作中各级工作人员有的仍习惯按行政首长的行政命令办事,没有真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安全工作唯首长论,客观上形成安全工作行政首长导演、安监部门唱戏、其他部门看戏的局面,部门、科室之间在制定相关政策或具体工作中,互不通气、互不干涉,“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安全工作由安全监管部门独家经营;有的政府部门内部安全监管工作叫好不叫座,安全工作人员人心涣散、队伍不稳,建筑市场其他主体单位则有样学样,最终造成建筑业没有形成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监管态势。要改变局面、加强安全监管工作,政府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切实落实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各部门、各科室应加强内部工作联系,建立部门、科室联席工作机制,部门、科室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在开展具体监管工作和制定政策时,防止单兵作战、出现政策性缺陷。行政主管部门自身工作到位了,才能给建筑业其他主体树立榜样,才能树立政府安全监管的威信,才能提高政府公信力。

二、抓源头抓市场,规范建设单位行为

源头不清下游必乱,建筑业的源头在市场。从目前的建筑市场看,建设单位处于建筑市场主导地位,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商甚至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都唯其马首是瞻。由于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意识普遍淡薄,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义务不履行或履行不到位,招标投标时一味降低工程造价,暗示甚至明示施工单位使用落后的生产工艺、技术,造成不合理最低价中标的工程普遍泛滥。建筑市场不规范、不公平竞争,企业产生急功近利的心态、产生侥幸逃避监管的心理,施工企业投标承诺失信,施工现场混乱在所难免,安全生产更无法保证。因此,政府安全监管的重心应前移,应规范工程招投标,规范建设单位以及招标单位行为,引导建设单位选择有经济实力、业绩优秀、信誉良好、项目班子能力强的企业,引导建设单位共同营造有序规范的建筑市场,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义务,保障安全文明施工的资金投入,引导建设单位建立专家咨询论证机制,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专家的指导下,增强科学发展观,科学选择先进的建筑材料、施工工艺,节约工程投资,合理安排工程工期,保证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保证工程质量。

三、完善建筑业准入机制

首先要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以安全生产许可及其年检为抓手,督促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企业安全环境文化体系,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促使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转变安全生产效益观念,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其次要严格从业人员准入,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制度:一是各类注册、培训机构应把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知识作为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及注册的依据之一;二是注册人员业绩考核不能仅仅把其是否接受继续教育为考核的唯一依据,更应把其在执业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业绩纳入考核中;三是实行建筑工人安全生产强制培训上岗,减少因操作工人缺乏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及防范能力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四是建立政府安全监管人员从业考核任职制度,提高监管人员的技术素质、法律素质,提高监管队伍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四、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加快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超前,可操作性不强,而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监管部门(尤其是中小城市监管部门)监督执法手段不多,实施行政处罚中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无从下手,形成“大的罚不下去,小的没有依据”的现象,日常监管难度较大,因此,在社会转型期及市场经济改革发展期,制定符合法律法规精神、符合社会实际的具体监管政策或地方条例,加快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就显得尤为迫切。政府制定的政策以及建立的安全信用体系应该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根据新形势、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我国现有的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建设部制定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规定、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等一系列制度的法律依据都是源于质量管理,造成安全强制性标准法律依据不适用,安全信用无法纳入市场信用体系,产生监理机构抵触安全监管等各类现象,现状要求法律体系要与时俱进;二是要将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全部纳入信用体系,将行政许可与信用体系挂钩,工程招投标与信用体系挂钩,对市场各方主体实行差异化管理,在工程招标文件中加大业绩、信用分值,对经济实力强、诚实守信、管理制度完善、施工现场标准化、规范化的各方主体给予政策倾斜;三是加大执法惩戒力度,惩戒应切中要害,在完善的经济、法律、行政制度各层面加大对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坚决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规竞争扰乱市场、管理不善事故频发、缺乏信用不守承诺、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相关管理人员;四是针对时弊,从反商业贿赂和反腐败的角度,联合执法,坚决查处非法转包、挂靠的企业和个人,杜绝所谓的甲方市场和工头经济,净化建筑市场。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建设安全信用体系,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建立奖优罚劣机制,这样才能有效地使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做到有所为有所不敢为。

五、发挥第三方力量,群策群力、齐抓共管

首先是发挥社会监理机构力量,我国目前实行的工程建设监理在质量管理方面已有较成熟的经验和较为完善的法律、标准体系,部分地区在安全监理方面也探索了不少经验,而政府应在现有法律制度基础上更加明确监理机构的安全生产责任,主管部门应在部门规章、强制性标准方面细化、完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完善监理方式,通过监理及时、到位的监督,跟踪督促施工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其次是发挥各类安全协会、专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这些社会组织发挥协会作用,发挥各类专家力量,以专家咨询服务形式,组织会员单位开展行业自律活动,组织会员单位互相取经、互相交流、互相学习,组织安全等各类专家,服务、指导、协助企业,为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出谋划策。第三为专业化、社会化的职业安全民间服务机构,虽然我省目前尚未出现这类机构,但从国外和国内部分省市的经验和探索中可以看出,这类机构具有相当数量高素质、经验丰富、精通法律及专业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为企业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工作方面做出了很大贡献,可以值得鼓励、扶持。

六、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推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