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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官方的统计不同,一些私幕基金行业内的人士相信,目前我国私募集金的规模应该远远不止8000亿,因为私募集金的“地下金融”状态确实存在着难以统计的情况,一些人甚至认为目前市场私募基金的规模应该在一万亿左右。
数以千亿的用于股权或证券投资的资金在市场中左冲右突,却得不到有效监管,是让人非常头痛的问题。如此庞大的资金怎样引导它,怎样让它在资本市场发挥作用,是当前金融监管层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灰色生存
“很多私幕基金经理并不承认自己的私募集金地位。”上海一家私幕基金一位姓刘的管理者曾经这样告诉记者。他本人就不承认自己管理的是私募集金,但据了解他的人告诉记者,这位姓刘的经理手头掌控着数千万的资金,投资于股市,而这些资金并不都是属于他个人的。
之所以不愿意承认自己是私幕基金,基本上就两点原因,一是私募集金过去的口碑并不好。在很多投资者的印象中,中国证券市场上的私募基金基本上是“庄家”的代名词。曾几何时,中科创业、海虹控股、银广夏等市场强庄股的表现可以用“惊心动魄”来形容。经过短暂的“辉煌”之后,漫漫熊市,由于资金链出现问题以及管理、体制、市场等方面的原因,很多老的知名私募集金,也就是“庄家”,陆续陷入困境,继而走向消亡。
2001年开始的熊市,一些私募基金虽然仍然顽强地活着,但是一些证券“工作室”,“投资顾问”以赚取交易佣金和收取顾问费为盈利模式的团队和个人也号称私募基金,在恶劣的市场环境下市场投资者对所谓私募基金开始出现严重的厌恶感。这个阶段,“投资顾问”等同于“黑嘴”。这对立志做好私募基金的人士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第二个原因则是因为,目前大量的私募集金还处在地下,既缺乏法律的监管,也缺乏法律的保障。目前我国和私募集金最直接相关的法律――《证券投资基金法》――在立法的过程中最终删除了关于私募基金的有关内容,因此目前私募集金连资质的审批,甚至备案等等都谈不上,大量的中小型私募集金还完全属于地下金融的范畴。
一位私募集金行业内的人士告诉记者,大部分私募集金都比较低调,只是向定向募集资金的人进行一些必要的宣传和信息披露。目前仅有一些规模比较大的私募集金以投资公司的名义注册,很多私募集金根本没有正规的名分,只是靠个别管理者自己的名声和信用来进行运作。
存在便有其合理性,王连洲告诉记者,尽管缺乏合适的法律监管,但很多私幕基金还是有信用的,只有有信用,并且投资手法灵活,私募集金才能够得到投资者的认可,并发展壮大。
金色成长
通过记者调查采访显示,目前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渠道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基金发起人向定向募集者承诺一个保底的收益。例如,一些证券投资基金向投资人承诺投资固定回报30%,来吸引投资人将资金交给自己投资。严格来讲,这种资金募集方式有非法集资的嫌疑,目前这种方式只能是完全处于地下状态。
另外两种方式分别是发行信托计划和专户理财的方式,通过这两种方式,一些私募基金的运作已经走向了半公开化。
上海睿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振宁属于最早在中国做私幕基金的一批人,1996年就管理着10亿元人民币的资金。他告诉记者:“《证券投资基金法》中没有给私幕基金地位,目前很多较大的投资公司采取和信托公司合作的方式,发行信托计划,来进行信托投资理财。睿信投资公司就和一家信托公司联合发行了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
李振宁介绍,采取这种方式是受到监管的,首先是信托公司要来查你的资质和以往的交易记录,通过资质审查之后,信托公司才会和睿信合作,并且睿信也要出一些资金,投入这个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要汇入一个固定的银行账号,由银行进行资金托管,由睿信公司来进行具体的投资运作。扣除固定分成和信托公司管理费之后,剩下的才是睿信公司的收益。
还有一种方式就是专户理财,如某企业让睿信进行投资理财,企业提供的资金仍然在该企业的账户上,由睿信公司进行投资运作。收益由双方按事前谈好的比例分成。
不管采取何种方式募集资金,不管是采取地下或半公开的生存方式,2005年以来,伴随着空前的牛市,活跃在中国股市的各路私募基金赚了大钱。
从2005年6月6日股市见底的998.23点,到今年2月A股市场在2900点徘徊,上证指数已经上涨了193%。而去年上证指数全年涨幅130%,在众多熊市套牢者解套的欢呼雀跃声之中,很多私募基金的涨幅竟然超过了400%。
据上海某私募基金内部人士透露,2006年以来国内私幕基金整体获得了丰收,上半年收益翻番的不在少数。下半年甚至有部分私募集金的资金收益率高达200%。这家私募基金目前的资金规模有2个亿,即使按照收益20%的比例分成,私募集金的收益也颇为惊人,而且其运营成本非常低,公司仅有的几个员工短短时间内身家飙升。
另一家私募集金经理告诉记者,他所在的投资公司在2006年2月份通过一家信托公司发行了一份“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总额达到了1.2亿元。他所在的投资公司出资接近总额的四分之一。目前这份信托计划的收益率已经达到150%。扣除支付给优先受益人4%的收益,再扣除给信托公司的托管费等相关费用,大约为总额的2%,剩下的收益就是私募的所得,让这家投资公司赚了个盆满钵溢。
“但是假如遇到熊市,通过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运作,由于杠杆放大效应,我们投资公司的风险也同样会成倍增加。”这位基金经理表示。
资料链接:我国私募基金的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天使阶段。2001年之前,私募基金主要的运作方式是做长庄、做大庄,获取暴利,这时候大家对私幕基金的态度可以用众望所归形容,这个阶段是天使阶段。
第二个阶段叫做魔鬼阶段,是从2001年到2003年,这时候私募基金基本代名词是崩盘、非法融资,暴跌,公众对私募基金的评价可以用众矢之的来描述。
第二、看投资风格,这种风格是否适合自己的要求,符合自己的风险偏好。分析自己的投资偏好。由于目前还没有监管私募基金的法律法规,私募基金的投资没有限制,可以很灵活,不仅投资股票,还可能包括期货、外汇、黄金等,投资人需要在合同中确定投资品种。同时,对于证券投资,也可以参考基金管理公司的做法,对基金经理有个约束,比如多长时间内波动超过50%的股票不能买,或者是哪个行业的股票不能买,极端情况下采取的投资方式等等。
第三、看基金规模和进入门槛。每个基金都有自己的成立规模,这与其投资计划相关。同时,私募基金还有一个门槛问题,一般门槛较高。私募相对是一个高风险同时也是高收益的投资方式,要考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如果门槛很低,那说明基金公司在这方面考虑不够。另外,比较负责任的私募基金会规定投资人所投资的金额占投资人总资产的比例不能过高。
第四、看模式。私募的模式有很多种,有的是不转移资金占有的协议式;有的是公司制,投资人都是股东:有的是合伙制,目前刚刚开始;还有目前比较多的信托式,这是在现有的法律环境下,私募基金阳光化的一种模式。由于法律要求资金信托必须托管,那么相对来说,道德风险低一些。
第五、看公司管理是否规范。有严格的风控制度的公司,相对比管理简单的公司或者单靠一个明星基金经理的公司安全一些。第六、看分成方式。不要完全看收益率,收益率高不一定表示自己的投资回报就高,还要看分成比例。一般会在一个保底的预期收益率上约定分成比例。随着收益率的提高,从二八分成直至倒二八的比例都有,收益率阶段分得越详细越好,投资人对自己能获得的收益和付出的报酬有清楚的认识,同时对基金经理也是一种明确的激励。
第七、一定要签订合同。前一段时间听朋友说,还有的私募基金竟然合同也不签就做起来,甚至在美国等成熟市场也存在这样的现象。但是,这是极其不规范的,对双方都不负责任的做法。即使是股市行情好的时候,盈利多的时候都有可能引起纠纷,更何况股市行情总是有波动的,在亏损的情况下,纠纷更是在所难免。所以,合同是必须要签的。
第八、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一些条款:
1、承诺保证条款:基金经理承诺所提供的过往业绩资料真实、完整、无虚假记载、无重大遗漏、无重大误导:
2、约定投资期限。对于证券投资来说,一年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期限。如果投资人对合作比较满意,可以在期满前进行书面续签,使得合同相应顺延。如果不满意,期满后,合同就终止了。如果期限长,对投资人则风险较大;
3、投资取回的情形。公募的基金一般可以赎回,私募基金的投资取回,需要双方事先的约定。投资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在何种情况下持续多长的情况下,投资人可以取回投资以及在极端情况下基金经理的赔偿责任。
4、业绩报告周期。基金经理报告业绩情况首先不宜过频,投资人的心理承受能力不同于基金经理,短期的下跌会让投资人紧张至极,而基金经理则可能胜券在握。同时,投资人也不希望期间太长,一般一个季度报告一次。
最近《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下称《私募管理办法》)出台,这一《私募管理办法》从诸多方面约束了私募的行为规范。虽然之前基金协会曾有征求意见稿公布,但是当《私募管理办法》真正出台后还是引起了市场的轩然大波。
为何会有如此反应?原因就在于《私募管理办法》的严格程度,按照这个规定来执行,可以说多数私募基金是“九死一生”,其中诸多具体条款都增加了私募基金的交易成本。
随着P2P和各类民间金融机构的涌出,市场上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已经出现“散户化”的倾向,风险急剧升高,而此次管理办法也反映出主管部门如今对私募基金市场的判断。
九“死”之一:入门严审
第四条: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近几年基金业协会把基金考试独立出来,所以这对很多新私募或者说想成立私募的组织机构确实是一个不小的关口,不过也必须承认这是基本要求,即私募基金可能 “卒”于门外。
九“死”之二:资格严查
第九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
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过去一些私募乃至阳光私募都有过这种行为,就是将份额或收益权拆分以扩大客户的范围。当然,随着运用此类手法的P2P类机构逐渐暴露出问题,但现在想以此招揽更多客户成为了幻想,《私募管理办法》已将此路封“死”。
九“死”之三:特定对象问卷调查
第十八条: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须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这是证券开立创业板时有的内容,而且公募基金也有,现在私募也逃不掉了。监管者在便捷与安全的选择中毫不犹豫的选择了“安全”。
九“死”之四:推介禁止令
第二十四条: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五、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六、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七、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八、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九、恶意贬低同行;
十、允许非本机构雇用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十一、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九“死”之五:禁媒
第二十五条: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海报、户外广告;
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五、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从这一款的十二禁可以想见,私募的推介将变得更加艰难。
强调“特定对象”和“确定程序”,私募基金的曝光方式受到了更严格的监管,但从另外一面,也反映出私募的产品属性和风险预算不同于大众理财产品。
九“死”之六:涨钱
第二十八条: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结合九“死”之二来看,符合要求的客户将大幅减少。
九“死”之七:冷静期
第二十九条: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这24小时冷静期意味着什么,与其叫冷静期不如叫“反悔期”。当然这条充分保障了投资者的权益。但对私募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
九“死”之八:回访
第三十条: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
对于投资人来说这样的条款太好了,但是对于私募“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这句话可能意味着对反悔者束手无策。
九“死”之九:动钱不容易
第三十一条: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钱不是你想动就能动的,反悔了、回访没确认的资金都不能运作。私募面对这种情况也只能望钱兴叹。
从定义上来说: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相对,是指通过非公开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机构或个人募集资金,按投资方和管理方协商回报进行投资理财的基金产品。
私募基金的投资对象非常广泛,从证券产品到金融衍生品再到企业股权等等,投资范围从货币市场到资本市场再到实业市场、从现货市场到期货市场、从国内市场到国际市场的一切有投资机会的领域。
按照投资对象划分,私募基金主要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两大类。前者是指以非公开募集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公司股权;后者是指将非公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产品(多为公共二级市场)。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具有融资意向的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通常市场按投资方式和操作风格将私募股权投资分为三类:
其一、风险投资基金:投资人将风险资本投资于新近成立或快速成长的新兴公司,在承担很大风险的基础上,为融资人提供长期股权投资和增值服务,培育企业快速成长,数年后再通过上市、兼并或其它股权转让方式撤出投资,取得高额投资回报的一种投资方式。风险投资基金通常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或早期阶段,有业务发展或产品开发计划的公司,这类公司由于业务尚未成型,与一般意义上私募股权投资中财务合伙人角色有所区别,所以很多时候将风险投资和股权投资区别分类。在业界比较有名的风投基金包括IDG技术创业投资基金和红杉资本等。典型案例如百度,IDG以120万美元投入百度,随后百度成功登陆纳斯达克,IDG获取了近1亿美金的回报。
其二、产业投资基金:即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投资处于扩张阶段企业的未上市股权,一般不以控股为目标。其寻找的公司需相对成熟,具备一定规模,经营利润高,业绩增长迅速,占有相当的市场份额,并在本行业内建立起相当的进入屏障。典型投资代表有高盛、摩根、华平等。典型案例如蒙牛、分众传媒等。据统计,2007年第一季度中国内地市场VC的投资案例中,早期和发展期企业投资总额分别比扩张期企业低156%和14.92%,加之传统行业的持续受宠,产业投资基金的资产规模和投资规模都在迅速扩大。而企业在获得资本的同时也可以利用投资方丰富的行业经验和广泛的人脉关系,为企业的发展提业支持。
其三、并购投资基金,是投资于扩展期的企业和参与管理层收购,收购基金在国际私人股权投资基金行业中占据着统治地位,占据每年流入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超过一半,相当于风险投资基金所获资金的一倍以上。但其在中国却长期扮演着配角角色。最主要的原因是,无论国企或民企,中国企业普遍不愿意让出控制权。企业控制权的出让还有赖于突破制度、舆论瓶颈,以及国人的民族情节,这都需要时间。典型案例如凯雷收购徐工案等。
如根据私募股权投资投入企业的阶段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可分为创业投资、发展资本、并购基金以及PIPE(上市后私募投资)等等,或者分为种子期或早期基金、成长期基金、重组基金等。
而根据私募股权投资的对象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又被分为创业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支柱产业投资基金和企业重组投资基金等类型。
当然市场中还存在一些独特的投资基金,比如说天使投资,其最初是指具有一定公益捐款性质的投资行为,后来被运用到风险投资领域。其投资者被称为天使投资人,主要投资于一般私募基金不愿投资的小额项目上,瞄准的一般都是一些小型的种子期或者早期初创项目,一笔投资往往只是几十万美元,他们更倾向于参与到企业的成长中去。由于是自己亲力亲为,其投资速度相对较快,投资成本也较风险投资低得多。
目前一般的私募基金,资金规模多在1-3亿美金左右,投资方向也比较专注于投资人熟悉的领域,比如目前热门的TMT、医疗器械等行业,投资项目一般控制在15个以内,投资的初始金额一般在1000万美金以上,有时项目极具吸引力时,也会出现500万美金的小额投资。当然还有一些大规模的私募基金,资金规模数十亿美金,他们的部分资金更多的关注于传统行业和服务行业。
然而确定投资不是一件轻易的事情,根据私募基金内部统计的比例,看100个项目,如果有10个左右进入谈判阶段,最终成功投资的一般也只有1―3个。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由于缺乏严格的法律界定,对目前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规模无法进行准确统计。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曾分九个调研小组分别在北京、石家庄、秦皇岛等十个城市进行了私募基金规模及影响的调查,资金规模测估在8600亿―12000亿元。这部分庞大的资金来源相当复杂,据业内人士分析,主要包括三大部分:一是国有企业自有或其他来源的资金;二是股份公司、私营或民营企业流动资金;三是个人“大户”的各类资金。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存在形式也多种多样,目前主要模式有以下几种:
一是目前倍受关注的阳光私募。该类基金让客户把资金交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跟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署管理协议,由私募基金管理负责投资管理,而资金托管在银行。管理人购买一定的比例如20%,如此利益互通,避免由于利益不一致引起的利益输送。
这种私募借助了信托法的法律基础,法律界定清晰,是规范的信托计划。与公募基金相比,此类信托在投资额度上要大很多,通常为100万起,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上要宽松很多,灵活性大为提高,但除了收取较高管理费用、认购费外,通常基金管理人还分取收益部分的20%提成。而且该基金通常只在每月某天打开申购赎回,对资金的时间要求较高。而且比公募基金相比客户如要获取同等收益,则阳光私募需高出公募基金收益30%多,这也是阳光私募面临的最大考验。
第二种是公司型基金,一般几个人出资成立一个公司,注入一笔资金,然后交给一个专业的管理公司去管理。这是现在比较流行的方式,特点是参与者必须成为股东,缺点是难以发展壮大,通常只是熟人之间发行操作。
第三种是有限合伙制,一方出钱,另一方出专业能力,共同成立一家公司,在章程中约定分配比例,不完全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最后一种也就是最传统的方式,就是松散型私募基金,由一个人或者一个团队为有资金的客户服务,提供咨询或者操作,这种类型现在占私募总量的绝大部分。其合作形式也多种多样,有的以公司形式接受资金投资委托,有的仅以口头协议直接为客户进行帐户操作等等。
谈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大家第一点联想到的必然是高收益,然而高收益很大程度上来源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优势。
首先第一是灵活,公募基金对同种股票有着10%的投资比例限制,然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受限制,一旦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现了一个价值被低估的股票,他们可以尽可能多的去买这只股票,这就促使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花更多的精力去做企业调研,有时甚至去上市公司以高价买业绩和送配等消息;私募基金还可以做公募基金禁止操作的做衍生品和一些跨市场的套利。
其次是良好的激励机制,因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利润来源主要是业绩收益的分配,而不是管理费,给客户创造盈利越多,他们的收入越多,这也促使了基金管理者会想方设法地提高基金的收益率。
其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投资决策上也更占优势。比如,公募基金的研究部门发现一只有投资价值股票后,往往需要提交报告,开会讨论,风险控制部门审核再到投资总监做出决定要经过一系列流程,时间耗费很长,等做出了决定,投资时机也往往错过了。而私募基金则不用顾虑这些,发现了好的品种,他们能够更快地做出反应。
其四私募做的是绝对收益,而公募基金还要考虑每季度、半年以及年终的排名,对基金经理也会产生很大的压力,这些都会影响长期的稳健投资。
其五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比起公募百亿的巨无霸来说资金规模较小,这样更有利于资金的进出,建仓成本要低很多。
但私募基金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隐患:一是私募基金本身不具有合法地位;二是三方主体不合格,一旦发生争议,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权利也不受法律应有的保护。
比如其协议获取的利益当受到恶意侵占时也无法得到法律的只持。三是资金成本高,一些运行规模较小的基金经理,除了靠朋友间的口碑相传,为了吸引资金,有时他们需要承诺保本甚至更高的投资回报,这使得他们常采取一些并不规范的操作手法,进行着高风险的“玩火”游戏。给市场和自己都带来了更大的风险。
出于上述两方面的考虑,笔者对于本课题的研究思路基本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即:(1)以成熟市场中的私募基金运作与监管模式为参照;(2)在具体私募基金的研究对象方面以目前曝光度最高的美国对冲基金为主;(3)研究重点不在于求全,而是针对我国未来私募基金发展进程中的运作问题和监管模式尝试提出一些有益的解决思路。本文后续的内容基本上是围绕着这三个方向而展开的。
可以认为,我国目前尚不存在完全意义上的私募基金。这里涉及到基金组织形式本身和社会经济环境两方面的问题,在目前《投资基金法》的立法过程中实际上已有反映。首先,在社会信用机制效率低下的背景下,监管方对于信托行为的控制存在逐渐强化的趋势(例如在信托法的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信托成立”及“信托生效”分离辨别,很明显是立法机关对于社会信用状况缺乏信心的表现)。没有民间信托行为的健康发展,探讨私募基金的运作与监管是缺乏其土壤的,而政府是否有魄力让私募基金获得自由发展的空间仍然不可预知;其次,鉴于我国潜在私募基金的资金影响约在7000亿人民币左右,政府很难对如此巨大的经济资源放任自流,“加强监管”不会只是一句口号,而是涉及了相当复杂的利益分配关系和政治考虑。
从私募基金本身来看,在缺乏上述环境支持的情况下,我国的私募基金有可能一开始就处于畸形状态。如果这种经济格局不出现实质性变化,那么无论在私募基金的组织结构、运作模式、监管政策还是业绩评估方面,都很难指望出现一种合理、公平、客观的约束及评价机制。对比现在常常被作为私募基金对立面而加以标榜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情况,不能说这种担心纯属过虑。
应当指出的是,除了对冲基金外,其他类型的私募基金都处于较为隐秘的状态(大部分是与涉及商业机密有关),而且数量相对较少,从而令针对其运作模式的外部研究难以深入。因此,我们将明确下面的探讨范围地仅针对公开信息相对较多的对冲基金。若非予以特别指出,则下述“私募基金”概念一般意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或“对冲基金”)。不过,同样显而易见的是:这些研究的结论未必能够类推适用于其他类型的私募基金。
对于美国对冲基金运作及监管环境的分析表明:美国对于对冲基金的监管并非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而是有意识地为这一自由经济的产物留下广阔的发展空间。多元化的投资主体结构对于成熟健康的证券市场来说可能是较为适宜的,而且出于对社会信用体系的信赖(尽管这一体系不时仍爆出了一些意外的危机),监管者力主由其他市场参与者施加的信用及契约控制来制约对冲基金的不当行为,但是,对冲基金发展的前提仍然是不能破坏市场的公正、公平秩序。这就是多年来美国政府及司法部门对于对冲基金的监管思路。
至少在目前看来,就对冲基金实施直接监管或者急于加强间接监管都是不得人心的。不过,在其监管环境方面,不可能不受到LTCM事件影响的波及。即使象LTCM那样肆无忌惮地运用杠杆进行博弈的对冲基金仅占少数,美国政府及司法部门也会认真考虑采取制止类似事件再度发生或尽可能消除其负面影响的一些必要措施。
未来对冲基金监管模式的演化肯定是渐进式的,而且指望其达到共同基金的监管水平是不切实际的。
可以认为,相关立法支持的缺乏是导致我国各种民间信托行为及相关保险行为(如果还不能把它们称为私募基金的话)无序发展的最重要原因之一。至于现有的《信托法》及《保险法》也对相应的私人信托行为和非商业保险行为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或者使其处于空白状态。我们可以看到,美国私募基金的发展是以私有化经济为基础的,良好的社会信用机制和健全的法律保障是其自由发展的两个重要基础。在我国目前经济环境下,这两个要素应当说都尚不完全具备。
更为可虑的是,目前证券监管部门和立法机关对于私募基金的监管规范立法似乎并未认真考虑中国的市场环境和基础问题,在对私募基金的认识上分歧较大,一些间接透露的信息表明高层(主要是人大立法委“投资基金法”工作小组)的某些失之偏颇的看法对于我国私募基金的未来发展可能会形成令人担忧的不利影响。
目前,我国市场格局和国民经济体制都处于转型时期,其间的动荡和混乱不可避免。在私募基金的运作与监管方面,由于缺乏信托法的充分支持,大部分类似于私募基金的民间集合投资现象仍处于地下状态,而且大量的契约纠纷难以得到司法救助。从某种程度上说,我国私募基金目前的风险来源主要是系统环境风险。
对于我国私募基金立法工作可能存在一些的问题,可行的参考解决方案和建议包括:
(1)实行自由化的间接监管政策,但在发起人及投资者资格认定环节予以严格控制
(2)建议不再进行单列的私募基金立法工作
(3)建议对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进行专门立法进行确认,以使私募基金之类的组织享有充分的法律保障。
(4)建议对私人信托行为进行认定。
(5)强化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6)建立双向交易机制,增加金融投资品种,使得私募基金有可能在股票、期货、期权及其他衍生产品所构成的广泛空间中进行操作,并借以提高证券金融市场的整体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