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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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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搬迁

厂房搬迁范文第1篇

拆迁补偿房,办理房地产证的方法如下:

1、提交办理所需的必要材料。包括《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经规划国土部门或旧城改造办鉴证的拆迁赔偿协议书。

2、办理人要有合法的身份证明。

满足以上两点的拆迁赔偿房可以办理房地产证。

(来源:文章屋网 )

厂房搬迁范文第2篇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中村或危旧小区改造(以下简称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省、市拆迁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批准的旧城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旧城改造土地管理工作;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村(居)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村(居)民房屋回迁安置楼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旧城改造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服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拆迁补偿安置对象是指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内具有合法手续的房屋等建(构)筑物、苗木、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原则

(一)被拆迁人房屋已取得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合法宅院内土地使用面积、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货币补偿,或采取“占一补一与拆一补一”相结合的方式以旧换新进行产权置换。

(二)被拆迁人房屋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属历史原因形成的,可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符合政策规定的,给予补偿安置。

(三)被拆迁人临街商业房屋选择产权置换的,按照整体置换的方式以旧换新产权置换。整体置换是指被拆迁人商业门市房屋置换拆迁人安置商业门市楼整体楼层。

(四)被拆迁人企业房屋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五)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和剩余年限给予补偿。

(六)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内,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扩建、接层及其他附属设施不予补偿安置。

(七)改变用途的房屋,以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准。

(八)安置房屋的分配,原则上以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为序,优先选择安置楼房,就近选择户型面积。

第二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对被拆迁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其一。

第六条 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一)被拆迁人住宅和商业房屋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被拆迁人合法宅院范围内的土地、房屋等建(构)筑物依据土地、房屋区位和用途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苗木、农作物及附着物补偿费依法依规评估确定,由拆迁人根据评估金额对被拆迁人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被拆迁人企业房屋有合法手续的,按照企业房屋等建(构)筑物、苗木、地上附着物重置价格给予评估补偿;企业占地有合法手续的,依据土地性质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不再安置。

第七条 房屋产权置换安置方式

(一)住宅房屋选择产权置换的,按照下列方式进行产权置换:

1、被拆迁人居住独门独院单层住房的,按照土地性质进行安置,具体分以下三种方式:

(1)房屋占地属于国有出让土地的,依据被拆迁人合法宅院内土地证登记的土地面积,在“占一补一”的基础上,上浮5%安置住宅楼房建筑面积。

(2)房屋占地属于国有划拨土地的,依据被拆迁人合法宅院内土地证登记的土地面积,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安置住宅楼房建筑面积。

(3)房屋占地属于集体宅基地的,依据被拆迁人合法宅院内宅基地使用证登记的实线部分土地面积,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安置住宅楼房建筑面积。

2、被拆迁人有合法批准手续,在土地使用证记载的面积内,同一时间自建二层以上住房的,一层的建筑按单层住房的标准补偿;二层以上(含二层)建筑,按建筑面积“拆一补一”置换安置住宅楼房建筑面积。

3、被拆迁人居住多层综合楼房的,拆迁人依据被拆迁人居住楼房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给予置换安置住宅楼房建筑面积;被拆迁人居住多层综合楼房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拆迁人依据房产管理部门实地测量建筑面积,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给予置换安置住宅楼房建筑面积。

4、在“占一补一”前提下,按照公平、公正、让利于民的原则,对选择产权置换的被拆迁人宅院内单层房屋等建(构)筑物、苗木、地上附着物等参照基准值给予适当补偿。

基准值即全市宅院内单层房屋等建(构)筑物、苗木、地上附着物等按照重置价格和剩余年限的价值总额除以土地使用面积置换的安置楼房面积总额所得平均值。经详细测算,确定基准值为600元/平方米。

被拆迁人宅院内单层房屋等建(构)筑物、苗木、地上附着物的平均值高于基准值(600元/平方米)的差值乘以土地使用面积置换的安置楼房面积得到的金额,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低于基准值(600元/平方米)的,不再向拆迁人补交差价款。被拆迁人独院二层(含二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只给予置换安置楼房面积,不再给予货币补偿,不参与地上建(构)筑物平均值找价。

补偿计算公式:房屋拆迁补偿金额=【(∑房屋评估金额/层数+房屋附属物、苗木、附着物评估金额)/合法宅院内土地面积置换的安置楼房面积-600】*合法宅院内土地面积置换的安置楼房面积。

5、如果安置楼房是高层楼房,被拆迁人选择安置楼房1-5层,不再找补差价;6层(含6层)以上,每增高一层,收取每平方米20元的楼层差价款。

如果安置楼房是多层楼房,被拆迁人选择安置楼房一层的每平方米加价50元;二层每平方米加价100元;三层每平方米加价150元;四层不找楼层差价;五层每平方米减价100元;六层每平方米减价200元。

6、被拆迁人应就近选择安置楼房户型建筑面积。安置楼房面积因房屋不可分割的因素,超出应置换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物价部门批准(备案)的本区域或附近区域楼房开盘价格下调10%计算;超出2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物价部门批准(备案)的开盘价格计算。

7、安置楼房有地下室的,被拆迁人只能选购安置楼房配套对应的地下室,由被拆迁人按照物价部门批准(备案)的本区域或附近区域楼房地下室开盘价格下调10%购买,或用应安置楼房建筑面积按照“补一调二”的原则,置换安置楼房地下室建筑面积。

(二)商业房屋选择产权置换的,按照下列方式进行产权置换:

1、被拆迁人临街商业房屋有商业房屋所有权证(或规划审批手续)和土地使用证的,给予置换安置商业楼房。

拆迁人安置商业楼房与被拆迁人临街商业房屋为同层数的,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进行安置;安置商业楼房层数高于被拆迁人商业门市房屋的,每增高一层对被拆迁人安置商业楼房建筑面积按10%递增;安置商业楼房层数低于被拆迁人商业门市房屋的,每降低一层对被拆迁人安置商业楼房建筑面积按10%递减。

2、被拆迁人临街商业房屋以外的土地、房屋等建(构)筑物、苗木及附着物,有以下两种产权置换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其一:

一是参照住宅补偿安置标准安置住宅楼房建筑面积。

二是根据被拆迁人商业门市房屋以外的土地面积,按照“占一补零点三”;二层(含二层)以上建筑,按照建筑面积“拆一补零点三”的原则,给予安置商业楼房建筑面积。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苗木、农作物及附着物的补偿参照住宅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3、被拆迁人应就近选择安置商业楼房户型建筑面积。安置商业楼房面积因房屋不可分割的因素,超出应置换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物价部门批准(备案)的本区域商业楼房开盘价格下调10%计算;超出2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物价部门批准(备案)的开盘价格计算;被拆迁人选择安置商业楼房户型建筑面积少于应安置商业楼房建筑面积的部分,由拆迁人按照被拆迁人商业房屋及院内土地房地产市场评估均价给予货币补偿。

第八条 其它补偿标准及发放办法

(一)拆移费:

1、制式太阳能拆移费每台200元;

2、电话(含宽带)移机费每部88元;

3、空调拆装费:壁挂机每台150元,柜式机每台200元。

(二)搬迁补助费: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或产权置换现房安置的,按照被拆迁住房主正房建筑面积(商企业按经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元,一次性发放给被拆迁人。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置换需过渡安置的,按照被拆迁住房主正房建筑面积(商企业按经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元,补助两次(即6元/平方米*2次=12元),一次性发放给被拆迁人。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

1、选择产权置换的,按被拆迁住房主正房的建筑面积(商业按经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5元计算,发至安置用房达到入住条件止,过渡期暂定为24个月,实行一次性发放,交房时多退少补;选择货币补偿的,不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2、安置用房达到交付使用及入住条件,因被拆迁人原因不办理入住手续的,停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利用临街商业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经营者有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的,按经营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0元计算,一次性发放6个月;利用临主干道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

第九条 安置楼房地点

被拆迁人安置楼房地点:在城中村(居)改造(道路开通)范围内或周边区域集中安置。

第十条 安置楼房标准

被拆迁人安置楼房为简装楼房,满足基本居住(经营)条件。其中水、暖、电及电视、电话接口等设施齐全,铺设普通地板砖,墙体及楼顶刷白,厨房和卫生间墙砖到顶,门窗齐全。

第三章 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凭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或规划和土地审批文件)及身份证、户口本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领取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房屋产权人离异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应由离异后的产权人持离婚证明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等相关证件到场签字;房屋产权人死亡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由继承人持产权人死亡证明和继承手续、身份证、户口本及相关证件到场签字。

第十三条 拆迁共有产权房屋时,由共有产权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相关证件全部到场签字。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同时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建设批准相关文件)及相关证明原件交由拆迁人,由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有关部门注销。

第十五条 安置楼房竣工交付使用后,由拆迁人负责为被拆迁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由被拆迁人缴纳安置楼房热网初装费、煤气初装费、住房维修基金以及安置楼房户型建筑面积超出拆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部分的契税。

第十六条 房产用途、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登记的为准,有争议的由相关部门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直行政、企事业单位公有住房,依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可以出售的,现房屋使用人符合条件的,可以按届时公房出售政策购买住房后,进行拆迁补偿安置;依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不允许出售的公有住房,对产权单位实行货币补偿(涉及个人出资建设的住房及附属物,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补偿给个人),由产权单位负责清出房屋使用人,不予安置。根据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对现房屋使用人或承租人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费(6元/平方米)和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5元/平方米/月)。

第十九条 拆迁有纠纷的房地产,由拆迁人将房地产有关事宜作证据保全,拆迁补偿安置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补偿,其补偿费作公证提存,先行拆迁,待纠纷解决后发放。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房屋和宅院搬迁腾空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拆迁人承担一切安全责任,并从补偿费中扣除所拆除部分的残值。

第二十一条 利用临主次干道住宅从事商业经营,除住宅必须具备合法批建手续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有工商营业执照,确实长期(24个月以上)从事商业经营,依法纳税,经工作组把关后,报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以下补偿安置方式选择其一:

一是货币补偿。利用临主次干道住宅从事商业经营的房屋,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实际经营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评估金额的1.2倍,予以货币补偿,不安置商业楼房。

二是产权置换。按规划要求整体区域拆迁改造,且设计有临街门市楼的,将被拆迁人回迁安置在规划商业经营区域内,被拆迁人补交土地、房产使用用途变更手续等税费后,发放商业房屋所有权证。回迁安置面积以实际用于商业经营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拆一补一”。利用住宅从事商业经营房屋以外的土地、房屋等建(构)筑物、苗木、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参照住宅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旧城改造区域设计无临街门市楼或按规划要求道路拓宽改造需拆迁的,按被拆迁人经营房屋面积1:1.2,由拆迁人给予置换住宅楼房面积,不再给予安置商业楼房。

第二十二条 对于利用非临主次干道住宅从事商业经营的,按照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第四章 奖励政策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在拆迁人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清房屋和宅院的,享受以下奖励政策:

(一)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住房主正房建筑面积(商企业按经营建筑面积)在每平方米6元的基础上增加4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发放一次,选择产权置换的发放两次。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置换的,按被拆迁住房主正房的建筑面积在每平方米每月5元基础上增加5元计算;商业房屋经营建筑面积在每平方米每月5元基础上增加10元计算;居民住宅每户每月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计算,发至安置用房达到入住条件止。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住房主正房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商业房屋按照经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计算,一次性发放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被拆迁人安置楼房热网初装费由拆迁人负责。

(四)被拆迁人宅基地使用证虚线部分面积,按照“占一补零点五”的原则置换安置住宅楼房建筑面积。

(五)被拆迁人选择安置楼房户型建筑面积超出拆迁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面积部分契税费用,被拆迁人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缴纳。被拆迁人安置商业楼房建筑面积超出就近选择安置商业楼房建筑面积部分的契税,被拆迁人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缴纳。

(六)被拆迁人应安置楼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拆迁人按安置楼房建筑面积50平方米进行安置;被拆迁人选择安置楼房建筑面积超出50平方米部分再找补差价款。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协议、也未腾清房屋和宅院的,不享受以上奖励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确定的拆迁补偿价格标准在国家拆迁政策发生变化或物价指数增减幅度超出50%以上时,做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之日前,市政府已经批准且正在实施的旧城改造项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原协议或规定执行;也可以废除原来协议,按照本办法重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所有评估事项,聘请的评估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评估结果确认后,在拆迁区域内面向社会公示7日,接受监督。

厂房搬迁范文第3篇

摘要:现代车身制造除了大量使用高强度钢和超高强度钢等材料外,有些车身的局部或者整体采用了铝质板材等新型材料。如果在钣金加工过程中选用的焊接方法不当,则有可能极大地影响车身强度。本文以轿车为例,对职业院校汽车钣金工艺教学中常用的焊接方法进行整理解读,旨在通过交流,提高汽车钣金工艺教学质量,使学生在钣金修复操作中能够正确地运用焊接方法。

关键词 :汽车钣金教学焊接质量

在大多数职业院校的汽车钣金工艺教学中,焊接是必须要掌握的基本技能。然而钣金加工中常用的焊接方法,和普通的焊接方法又有所不同,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针对钣金修复件的特点,指导学生合理地运用焊接方法。

一、轿车车身碰撞易损坏部件

汽车的碰撞通常来自正面、侧面和后面(追尾)三个方向。我们结合轿车车身的结构分析发现,容易发生损坏的部件有前后保险杠、发动机罩、前后翼子板、前后车门、车门支柱和行李箱盖等。如果这些部件发生变形,我们则可以用焊接的方法对其进行钣金修复。

二、钣金修复中常用的焊接方法

1.CO2气体保护焊

(1)CO2气体保护焊的特点。CO2气体保护焊是一种用CO2作为保护气体的熔化极焊接操作方法,其具有保护效果好、生产效率高、成本低、焊接质量好的优点。特别是焊接适应范围比较广,可以进行全位置的焊接,最大焊接厚度几乎不受限制(可采用多层多道焊),最薄可以焊接1mm左右的薄板,因此非常适合对损坏的车身板件进行修复。

(2)焊机的选用及焊接电流的调整。汽车钣金修复应选用车身焊接专用焊机,但大多数小汽修厂所用的CO2气体保护焊机都是工业焊机。此时若电流调节不当就会造成烧穿或焊不透现象,并且工业焊机在进行焊接时的电流也不够平稳,受电网电压的影响较大,这样对薄板件的焊接修复是很不利的,因此应该把电流调到较小的值(35~40A)。

(3)焊丝的选用。选用车身焊接专用焊丝,牌号为AWS-ER70S-6,直径为0.6mm。一些较小的汽修厂选用的焊丝很随意,焊丝的牌号各种各样,此时应根据待修复件的厚度选择焊丝牌号。若焊接厚度小于或等于1mm,可选用直径为0.8mm的焊丝;若板厚为1.5~3mm,可选用直径为1mm的焊丝。

(4)气体纯度及气体流量的选择。CO2气体纯度应不低于99.5%,否则会影响焊接质量。气体的流量也会影响焊接的质量,要根据焊丝伸出的长度、焊接速度、喷嘴直径、焊接电流来选择。当焊丝伸出的长度越长,焊接速度、电流越大时,气体的流量应大一些。一般气体流量的数值应为焊丝直径数值的10倍,如:φ0.8mm的焊丝选择8L/min的气体流量。如果采用较大的电流快速焊接,或者仰焊以及在室外焊接时,要适当地提高气体流量。

2.电阻焊

(1)电阻焊的特点。电阻焊具有低成本、效率高、操作简便、节省材料等特点。汽车侧围、车架、车门和车顶等部位的焊装,大量采用电阻点焊焊接。

(2)焊接工艺。电阻点焊要在持续压力的作用下才能完成,一般要经过加压、通电、保持和卸压四个阶段。

①加压阶段。在焊接时,正确地对板件施加压力对焊接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如果压力太大,会造成加热不足,焊透率减小,焊点尺寸变小及强度降低,严重者会造成不能形成焊点;如果压力太小,板件间接触不良会难以焊接,并导致焊点减小。

②通电电流。电阻热与焊接时通电电流值的平方成正比关系,所以焊接电流要控制在8000~13500A范围内,过低将难以形成焊点,降低焊点强度;电流过高,熔化的金属将会被挤出,在板件的表面出现凹坑,降低焊接质量。电极头也会因烧蚀而影响使用寿命。

③保持时间。电阻热和保持时间成正比,保持时间越短,焊点越小,强度越低;随着保持时间变长,焊点逐步增大,焊接强度快速提高;如果继续延长保持时间,焊接强度基本不变,焊点增大也不明显。

④焊点间距。焊点间距过小会导致分流,降低焊接强度;焊点间距过大,也会降低焊接强度。所以要根据待焊板件的厚度来确定焊点间距和焊点到板件边缘的距离。其参考尺寸见下表。

三、小结

厂房搬迁范文第4篇

拆迁单位:**县征地拆迁事务所

(以下简称甲方)

被拆迁人:

(以下简称乙方)

因G319线桃花源景区公路改线工程建设项目需要,根据征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就房屋搬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基本情况。乙方在

镇(办事处)

组拆迁范围内有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及其他实物情况详见《房屋调查原始调查表》、《补偿清交单》。实物量严格按照甲、乙双方共同核准的调查数值为准,不得变更;在拟征收土地告知后乙方抢建、抢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等,不予补偿。

二、补偿金额。按照现行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补偿金额为:1.房屋补偿费为

元;2.住宅房屋装饰装修、设施为

元;3、室外设施为

元;4、其他(搬家费、过度费、重建误工费)为   元;5、超面积安补费为

元。以上补偿费共计

元。

三、付款方式。自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付清。

四、安置措施。乙方同意采取以下第

项安置办法进行安置:

(一)重建安置。由当地村、组协助乙方做好异地重建宅基地选址,用地手续报批,重建宅基地通电、通路、场地平整等工作,使其具备基本的重建条件(重建安置费用乙方均不承担)。

(二)货币安置。乙方自愿放弃重建安置,今后不再重建房屋,而选择实行一次性货币安置,给予

元节约用地奖和

住房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安置后再申请重建安置的不予受理。

五、奖励办法。为鼓励提前搬家,2013年7月5日至7月25日内交出房屋、腾出土地的给予交房腾地奖。奖励标准为:2013年7月5日至7月 日内搬家腾地的给予奖励

元;2013年7月 日至7月 日内搬家腾地的给予奖励

元;2013年7月 日至7月25日内搬家腾地的给予奖励

元。2013年7月25日24:00后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

六、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搬家腾地。乙方被搬迁房屋及附属设施所有权即归国家所有,甲方有权进行处置,乙方如需利用被搬迁房屋及附属设施材料的,甲方可赠予乙方。乙方拒不领取补偿费用、拒不搬迁腾地的,依法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腾地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为确保拆迁过程中人员、财产安全,由甲方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房屋拆除工作。如因乙方自行拆除导致的安全事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鉴证方:

(签章)

(签章)

(签章)

厂房搬迁范文第5篇

【关键词】新三板 财务问题 解决方案

一、企业挂牌新三板常见财务问题

(一)会计基础问题

1.财务独立问题。企业会计主体和财务核算范围不清,如控制人旗下多家公司之间未严格区分会计主体,造成资产混用,几套账相串;财务人员从事与岗位相冲突的职务等。

2.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问题。业务交易记录、授权、执行未有效分离,随意更改原始或记账凭证,造成原始凭证不完整,业务记录混乱或业务记录与会计记录无勾稽关系,账表不符等。

3.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选用问题。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选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导致会计信息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另外还存在随意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利润调节等问题。

4.基准日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考虑。企业在股份制改造基准日账簿记录和报表列报的资产、负债不真实、不完整,主要表现为:货币资金与账面数不一致,存在公款私存,公司资金往来使用个人账户的情形;存货、固定资产等实际盘点数与账面数不一致;应收款项、负债函证数与账面数不一致等。

(二)公司出资问题

1.非货币出资的权属不清,估价不实。出资人以非货币资产进行出资,但无法证明其所有权。且出资人对非货币资产的评估值明显虚高;对公司自有资产重新评估后以评估增值部分进行增资;出资人以与公司经营不相关或不产生经营收益非货币资产出资。 2.抽逃出资和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资源。企业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D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关系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等。

3. 相互出资、循环出资。同一控制人控制下的公司之间相互持有股权,构成相互出资;或母子公司之间相互出资,形成出资循环,放大关联公司之间的资本金。(三)资产核算问题

1.资产的入账价值与后续核算。如对部分资产变更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对存在减值的资产未按会计准则充分计提减值准备,导致列报的资产账面价值失实;对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备进行回转处理等。

2.资产的法律手续存在瑕疵。如建设在租用的集体土地上的房产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产权证书,购置的机器设备未取得发票,应当登记公示的资产尚未完成过户手续等。

(四)公司收入与成本核算

收入确认违反权责发生制原则,如以收款或开具发票为依据确认收入;对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业务随意延迟确认收入,跨期确认收入进行收益调节;对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的业务确认为收入,如对发出商品确认为销售收入等;收入会计政策的使用不符合企业实际的业务特征,如对提供劳务的业务不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按里程碑或结算进度确认完工百分比等。

二、企业挂牌新三板财务问题的解决方案

1.严格遵循会计准则,规范企业账务处理。

(1)建立健全与公司财务管理实际情况相适应内部控制制度,厘清会计核算的主体范围。对于历史上存在会计主体不清情形的,应重新审核实际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调整。(2)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逐项分析企业选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于不符合的,应当根据谨慎原则,在参考同行业可比较公司的情况进行调整,重新选用,并对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3)企业应在基准日后,配合中介机构对资产和负债进行清点、函证,清产核资,确定资产和负债真实性、完整性;对于存在公款私存,资金往来使用个人账户情形的,应当停止使用个人账户,将存在个人账户的公司款项及时归还至公司账户。

2.对非货币出资准确估价,避免抽逃出资、循环出资等问题。

(1)非货币资产出资首先应当核实出资资产的权属,属于以公司的实物、固定资产作为股东财产进行验资出资的,应当对该部分出资进行减资处理,并追溯调整,以登记在出资人名下的无形资产,如确属于职务成果,应当对该部分出资进行减资,并进行追溯调整,同时将该无形资产的权属变更到公司名下。其次应当由中介机构对非货币出资进行估价。(2)如果有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等方式抽逃出资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3)关联企业之间相互出资、循环出资虚增了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产和注册资本,容易导致实际控制人混淆,应当通过减资、股权转让的方式溯本清源。相互出资和循环出资不会对企业的损益产生影响,因此在会计上只需对减资、股权转让行为进行会计处理即可,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3. 公司收入与成本核算

(1)对于以收款或开具发票为依据确认收入的,应当核实每笔业务是否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逐笔进行会计差错调整。(2)对于随意延迟确认收入,对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业务确认收入的,应逐笔核实并进行会计差错调整。(3)对于收入确认会计政策与企业业务不相符的,应重新选用会计政策,适用会计政策变更准则进行会计调整。

三、结束语

新三板具有直接融资的功能,计划在新三板上市的企业要充分结合新三板的特点和功能,加大力度进行企业财务管理,规范本企业的财务管理流程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在新三板成功上市并树立健康的企业形象,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建军.新三板挂牌上市企业存在的财务管理问题研究[J].现代商业管理,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