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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工程合同前,要细心研究合同条款,要结合项目特点和当事人自身情况,设想在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提出解决的措施。合同条款用词要准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责任、权利要写清楚,切不要因准备不足或疏忽而使合同条款留下漏洞,给合同履行带来困难,使施工单位合法权益蒙受损失。
一、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
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GF一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因为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
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
二、严格审查发包人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发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将导致合同伪装的坑穴和风险隐患排除在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地履行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应当是经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违反这些规定,将因项目不合法而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其次还应对发包方的履约信用进行审查。
三、关于工期,质量、造价的约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工期、质量、造价”是建设工程施工永恒的主题,有关这三个方面的合同条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1、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未明确界定而产生。开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验线之日”、“进场之日”之说,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无论采用何种说法,均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并约定开工、竣工应办理哪些手续、签署何种文件。对中间交工的工程也应按上述方法作出约定。
2、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避免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均难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作出明确规定。
四、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请拨款,需报何种文件,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定,引起争议,影响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也较粗,不利操作。因此,合同中应特别注重拨款和结算的程序约定。
五、总包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
尽管发包方与总包方、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订有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律对发包方、总包方及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也有原则性规定,但实践中仍常常发生分包方不接受发包方监督和发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拨款造成总包方难以管理的现象,因此,在总包合同中应当将各方责任和关系具体化,便于操作,避免纠纷。
六、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它工作人员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但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由此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名单,明确其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规定清楚,防止其他人员随意签字,给各方造成损失。
七、不可抗力要量化。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责任、义务、费用等如何划分均作了详细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都认为不可抗力的内容就是这些了。于是,在《专用条款》上打“√”或填上“无约定”比比皆是。
国内工程在施工周期中发生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等现象的可能性很少,较常见的是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达到什么程度的自然灾害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通用条款》未明确,实践中双方难以形成共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可能发生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的程序应予以量化。如几级以上的大风、几级以上的地震、持续多少天达到多少毫米的降水等等,才可能认定为不可抗力,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八、运用担保条件,降低风险系数。
关键词:科学,合同审计,关键点
1、合同审计的内涵
合同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过程及合同管理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在当前,开展合同审计的工作,具有很重要意义:通过合同审计,有助于完善合同条款;通过合同审计,有助于强化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加强相关业务部门责任;通过合同审计,有助于确保合同合法合规,避免或减少经济纠纷,防范合同风险;通过合同审计,有助于依法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施工合同审计的重要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护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法律文书,是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鉴于合同条款在施工中的重要作用,要求在合同的签订中必须保证内容的合法性、全面性和严密性。但是审计发现,不少建设项目在施工合同签订时马虎草率,内容不全面、条款不规范、语言不缜密,涉及工程验收、计价时间、工程款结算、违约条款及各方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等条款约定含糊不清,从而使合同经济纠纷时有发生。有时往往因同一条款双方产生歧义,造成在办理工程结算中会导致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的差距,因此,审查施工合同签定的严肃性、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是非常重要的。
3、合同审计的关键点
3、1合同签订前的审核
勘查、设计、监理、施工、设备采购等合同,一经发包方和承包方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在合同签订后进行审计,即使发现合同条款中的问题(如由于签订时对某些条款了解不充分,导致整个合同价款偏高),若无确凿证据认定存在欺诈、非法等无效条款的,审计对生效合同中所发现问题很难提出调整意见。同时,合同一方对无效合同往往因某种原因需承担有效责任,如存在经济损失也不宜挽回。因此在合同双方未交换文本前,审计应对设备、材料价款等合同条款以及影响价格变动的工程变更协商条款进行审核,并对不适宜条款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3、2关注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是施工合同中的核心内容,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履行合同形式和最终交换的具体体现。
(1)审查合同价款填写的规范性。《协议书》第5条“合同价款”的填写,应依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07号令第11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的规定。
(2)要把好取费基数、费率认定关。按规定,设计、监理合同中的计费基数应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依此审计部门应注意费用结算时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有可能出现的项目变更或调整进行核实。由于费率是按基价加调整系数计算,其中的某些调整系数是浮动性的,作为政府投资工程应尽量采用最低系数计算费率,审计部门在审核时应依此提出建议并复核。
(3)审查合同价款约定的合法性。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不但要求要有明确的“协议”,而且还要求有具体的“确定”,切忌模棱两可,含糊不清。所谓的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真正的价款,约而不定的价款不能作为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约定应依据《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1号)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国家和省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禁止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当事人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及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价和中标价应当一致。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并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的规定,同时注意合同价款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相符。
3、3合同价款及其调整条款
审查填写的第23条款的合同价款及调整是否按《通用条款》所列的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三种方式之一,约定一种写入本条款。采用固定价格的看是否明确包死价的种类,如总价包死、单价包死,还是部分总价包死,以免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采用固定价格的看是否把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用绝对值法。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采用可调价格应明确是可调单价还可调总价、调什么及怎么调的问题。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应明确工程量计量规则和计量程序,酬金的计算方法、材料价格如何确定。同时在固定价格合同和可调价格合同中还应明确变更项目如何计算。
3、4把好专项条款审核关
由于受季节、施工环境、市场材料价格变动及机具设备能力等特殊性因素影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价款调整频繁,尤其与合同中的补充协议条款紧密相关,因此在合同条款商议过程中,应由专业人员对工程价款调整等合同条款进行严格把关,避免因条款签订不严谨产生工程索赔的风险。例如:
(1)签订合同如果涉及工程进度款,填写第26条款应依据《合同法》第286条、《建筑法》第18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5条和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的内容。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以发包方代表确认的已完成工程量,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以形象进度可选择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小工程)及其它结算方式。审查预付工程款的合法性,看有没有超付工程款的情况。
摘 要 本文详细介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的工程签证的法律意义,并具体分析工程签证操作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然后对工程签证时应注意的重点环节作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 工程签证 法律性质 操作实务
工程签证是建设工程施工期间的各种因素条件发生变化情况的真实记载和证实,也是工程项目建设方、施工方在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量发生合同约定以外变化的实际记录,它是计算预算外费用的原始依据,也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司以往所发生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无论是工程价款纠纷,或是工程质量纠纷,或是工程工期违约纠纷,大多都涉及工程签证问题,可以说工程签证问题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形成的重要成因,同时,工程签证也是相关权利要求能否得到支持的关键证据。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的工程签证的法律意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工程签证,从法律定性上来看,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合同权利义务的增加或变更,从工程签证所涉及的范围来看,它几乎存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各阶段。工程签证一般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是工程签证可能涉及到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约定的新增内容,新增加的内容又与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存在某种联系,需要由合同约定的施工方来完成此项内容才更为方便,从而在施工中通过签证的方式确定施工方来完成该项工作,此为增加式工程签证。二是工程签证也可能涉及到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已经约定的内容,双方需对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方法、工作范围、工作内容的某项或某几项内容的变化做出变更记载,从而在施工中通过签证方式确定施工方实际完成的该项工作,此为变更式工程签证。
由于工程签证所具有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原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内容变更的性质,确定了其所具有的合同变更的法律意义。《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我们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见,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进行相关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的变更,元论是增加式的签证,或是变更式的签证,都是法律允许实施的行为,但其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协商一致”。需特别注意的是某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事先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其变更效力有待于原批准、登记机关的再次批准、登记并确认,才具有效力。另一方面,根据合同法的条款规定,合同变更的内容需要具有明确意思表示的特征,否则将不仅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也视此变更实为未变更,其变更的事实会被法律推定为未发生。在合同纠纷诉讼中,法律要求主张变更方负有举证责任,以证明变更事实的存在,这一点决定了工程变更应当办理书面工程签证手续的重要性。
建设工程签证的作用在于确定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工程签证的法律意义。《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从该司法解释规定可见,工程签证是工程量争议确定的极其重要的依据,如工程量发生争议,如果没有工程签证加以证明,主张的权利要求都将失去凭据,诉讼中将失去判定事实存在与否和权利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的客观证据,除非能提供“其他证据”加以证明确认。值得注意的是,“其他证据”的收集与证明,在诉讼角度,显然要比工程签证困难很多,诉讼风险由此将会增加。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工程签证不是工程事实的简单记载,而是具有书面记录建设工程现场所发生实际变化的特殊作用,关系到建设工程双方的切身利益,是工程造价结算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在某些固定造价合同中,其更是索赔的依据。总而言之,如果解决好工程签证问题,将为有效减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到积极作用。
二、工程签证操作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1、不及时签证。工程签证的含义即在于对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变项,由双方代表在工程现场进行测定、描述、签署书面意见,作为工程量结算依据。由于工程施工的流程,不及时办理签证,将可能导致变更项目失去现场评定基础,产生工程签证不能补签或补签不真实的情况出现,形成纷争。
2、不合法签证。工程签证是由双方负责的代表签署,而有权签署签证的代表人必须是经过正式合法授权,在授权存在的基础上,在授权的范围内签署,且内容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而在我们施工现场实际发生的工程签证,或是非授权代表签署,或是超出授权范围签署,这类情况都将可能形成工程签证的合法性争议。还有一些签证,其内容的不规范(如监理文书格式先用不当),也将会形成结算的异议,从而失去工程签证的实际意义。
三、工程签证的实务操作指引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计价 建设工程 合同审计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audit focus under engineering bill pricing mode, in the light of some problems and difficulties in the audit of construction contract audit, put forward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And to further carry out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audi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carry on thinking and discussion.
Key words: Bill of quantities;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audit
中途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法律文书,现代建设工程规模越来越大,相应的合同关系越来越复杂,合同条款越来越多,为更好的促进施工合同合法签订和履行,促进建设工程投资的监督管理,必须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审计工作。
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审计,应重点针对施工合同实质性条款中的核心条款——工程造价,随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国内的实施,工程计价模式由传统的定额计价“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改革为工程量清单计价“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工程计价模式的改革深刻影响了施工合同价格的形成,从建设市场的经济活动来看,由于缺乏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相配套的合同示范文本,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在运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行计价时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何顺应计价模式的改革,提高建设工程投资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切实做好施工合同的审计,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工作面临的新课题。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的重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要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工作,必须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确定双方当事人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工程施工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按期保质完成施工任务,并享有按合同约定得到工程款项的权利;工程施工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并享有按合同约定期限接受符合合同约定质量目标的工程产品。从中分析出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施工工期对签订施工合同双方的利益影响最大,决定了双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属于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因此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审计的重点必然是针对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其中对工程价款的审计更是施工合同审计的重中之重,施工合同条款的审计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 审查施工合同的符合性及完备性首先要熟悉招标、投标文件,关注施工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以及投标承诺的符合性,检查是否存在背离条款;其次检查对于在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补遗,修改、书面答疑、询标纪要、各种协议等是否均已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否明确解释顺序。
1.2 审计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内容的重点检查合同当事人的法人资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检查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符合;检查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理,有无遗漏关键性内容,有无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法律手续是否完备;检查合同双方是否具有资金、技术及管理等方面履行合同的能力;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检查合同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检查合同是否有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检查合同是否有按优先解释顺序执行合同的规定。
1.3 审计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内容的重点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工程范围是否包括工程地址、建筑物数量、结构、建筑面积、工程批准文号等;检查合同的工程质量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检查质量保证期是否符合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是否有履约保函;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工期,以及总工期及各单项工程的工期能否保证项目工期目标的实现;检查合同工程造价计算原则、计费标准及其确定办法是否合理;检查所规定的付款和结算方式是否合适;对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结算调整条件应在合同专用条款部分针对招标文件作详细约定,避免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在施工、竣工结算阶段产生争议;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设备和材料供应的责任及其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的工程量的确认程序及有关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无防范价格风险的措施;检查中间验收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交工验收是否以有关规定、施工图纸、施工说明和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检查合同所规定的双方权力和义务是否对等,有无明确的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
1.4 对于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施工合同重点审计其条款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合同中只有类似的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约定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给与差价补偿原则,防止不平衡报价;尤其是对于清单中没有涉及到的项目变更,其定价原则、方式要明确,建议可以采用参照定额组价的模式,即工程人机材耗量参考定额,人机材单价采用信息单价,取费参照投标报价;对于工程量变化综合价格的调整,建议事前约定工程量变化超过规定幅度值时综合单价的调整公式;对材料价格较大幅度变化等因素造成的价格调整,应约定分担原则或调价公式;在施工过程中变更施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等是否增加费用,也应加以明确。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is that contract letting party pay for projects and contractors conduct construction.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is that contract formation, performance, change, claim and dispute resolution and so on. In the context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scientific and rapid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ntract management is not only a simplified problem that signed and sealed, it is equally important with "quality, schedule, cost, safety," the four control objectives of the projcet, and is the important content of project management. Therefore, from the theory and reality, we should make in-depth study on the issue urgently to establish " Demonstrative Text of construction Contracts" which adapt to the list valuation,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under list valuation, and to improve the level of project management.
关键词:施工合同;过程管理;效果
Key words: construction contract;process management;effect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8-0093-02
1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种类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种类颇多,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可分为很多种:
1.1 按承包的工作范围不同划分:分为劳务分包、专业分包、主材及设备采购、专项承包、施工总承包、项目总承包等合同。
1.2 按承包的工作性质不同划分:可分为施工、监理、咨询、勘察、设计等合同。
1.3 按合同计价方式不同划分:分为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等合同。
1.3.1 固定价格合同可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①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工程合同的总价款已经明确,实施中不再因为物价上涨等因素而更改。此类合同签定时应该考虑价款包含的风险因素,明确总价包含的范畴。固定总价合同可以使建设单位对工程总投资做到内心清楚,由此施工中可以合理使用资金。但对承包商来说,承担有比较大的风险,如物价上涨因素、气候条件、地质地基变化及其他困难等,因此合同价款一般会稍高些。一般适用于图纸明确、工期较短、造价不高、风险不大的工程。②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合同中确定的各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在工程实施中固定,而不因为其他原因调整。工程中间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竣工时以最终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固定单价合同是最主要的施工合同形式,适用范围广泛,如国际通用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就是单价合同。在这种合同中,承包商承担 “综合单价”报价的风险,业主承担“工程量清单”调整的风险。风险得到合理分配,适用于绝大多数工程,调动了发、承包双方的管理能动性,也是清单计价宜采用的合同计价形式。
1.3.2 可调价格合同是指工程合同价格在实施中可随价格变化而进行调整。签订合同时,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出总价,合同实施中,如由于通货膨胀引起某一种物价上涨超过规定限度时,总价做出相应调整。可调价合同中,通货膨胀的风险由业主负责承担,其他方面的风险由承包商负责承担,一般适合于很长工期如1年以上的工程项目。
1.3.3 成本加酬金合同即合同价格中包括工程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内容,工程成本部分是按现行计价依据确定,酬金部分按工程成本乘以一定的费率确定。成本加酬金合同一般分为:工程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价、工程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价、成本加奖罚酬金合同价、工程成本最高限额加酬金最高固定合同价等。
总之,影响合同计价方式选择的因素有很多方面,如交易主体对项目风险的可控性、项目风险的出处、项目的复杂程度等等,要根据不同工程类型和要求适用合适的合同计价方式。
本文按第4种划分方式即按计价方式划分的合同分类进行论述,本文研究的重点是清单计价下的施工合同管理。
2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第一、合同的协议书;第二、中标的通知书;第三、投标书及其附件;第四、施工合同的专用条款;第五、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第六、标准、规范及技术文件;第七、施工图纸;第八、工程量清单;第九、工程预算书。其中双方有关的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也视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由此可以看出,工程量清单是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内容之一。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简介
1999年国家建设部和工商局联合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1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示范文本》是由合同的协议书、合同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大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承包人承揽的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一览表及工程质量保修书。
3.1 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是《示范文本》中的总的纲领,它规定了合同双方最关键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程的承包范围、合同价款金额、质量标准要求、工期要求等。在协议书后面,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
3.2 合同通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是将施工合同的相通用的内容提取出来,编写的一份较为完整的合同文件,分11部分共47条。通用条款中对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一般性的规定。具有很强的通用性,是各类的建设工程应该遵守的规定。
3.3 合同专用条款对于不同的工程,由于工程内容、施工条件、施工要求、施工环境等不同,发、承包双方能力不同,对施工合同要求也会不一,这就需要对通用条款进行的合适地修改和补充,体现双方统一意愿,组成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的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应该是一一对应的,内容包括: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检验要求;安全施工要求;合同的价款支付要求;材料设备的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赔和争议;其他等。
4工程量清单计价与施工合同管理
4.1 清单计价模式宜采用单价合同根据清单计价特点,规定了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形式。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包括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的,约定条件外再进行调整。清单计价的适用性不受合同形式影响,也并不排斥总价合同。实践中常见的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两种主要合同形式,均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区别在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填写的工程量具有的合同约束力。采用单价合同时,工程量清单是合同文件必不可少的组成内容,其中工程量具备合同的约束力(量可调),工程款结算时按照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进行调整,由招标人提供统一工程量清单则彰显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主要优点,而对总价合同形式,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不具备合同的约束力(量不可调)[3]。
4.2工程量清单力求准确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核心内容,确定合同价款的重要参考数据,是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量计算过程中,力求不重不漏,否则会带来一系列问题:①造成投资失控,带来追加预算的难度。②增加变更工程的处理难度和合理性。某些承包人使用不平衡报价时,对可能增加的工程单价提高,造成业主过多费用支出。③引发其他工程索赔。因此,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调整工程量时,发、承包双方要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的计算规则,调整工程量的范围、幅度,以减少双方歧义。
4.3 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的约定事项
4.3.1 工程预付款约定预付款数额,如30万元、100万元,或总价额度,如20%、30%;原则上预付的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多于30%;清单计价模式下,实体性消耗和措施性消耗应在合同中约定各自预付款多少。约定支付时间:工程具备施工条件,发包人在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或开工的前7天内预付,按照合同约定在后期的工程进度款中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扣除。同时也约定不按时支付预付款时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4.3.2 工程价款支付及其调整按合同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情况报告,发包人进行核对后,进行工程价款的支付。
约定了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调整方法、调整程序和支付时间等。①当施工中出现图纸与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相符合时,发、承包双方应该按照新的项目特征描述确定该项的综合单价。②因清单漏项、不是承包人的原因而发生的工程变更、工程增减,合同约定幅度之外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用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③索赔与现场签证。08清单计价模式下索赔与现场签证规定更加明确具体。对索赔的范围不再作以限制;同时规定了索赔发生的条件和索赔处理时的程序。并且明确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应同时进行支付。④竣工结算。08清单计价中,规定了竣工结算办理的原则、依据、编制和审核;结算时各部分费用计价原则;竣工结算书编制、递交原则,审核时间规定,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及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有关规定等。有利于解决合同履约中竣工结算的顽疾。
4.4 合同的风险约定清单计价模式的工程,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了工程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畴,不能采用无限的风险。
根据国际通常做法,并结合我国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建设的特点,发、承包双方对施工风险适宜采用下列分摊的指导思想:
4.4.1 主要因为市场价格波动变化导致的价格风险,如建筑材料价等,发、承包双方在招标文件中或在合同中对此风险的范围和幅度明确约定,进行合理的分摊;例如可根据工期的要求和工程特点,承包人承担5%以内的材料价格风险,10%以内的施工机械费用的风险。
4.4.2 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性文件导致工程税金、规费或人工等发生变化,承包人不去承担风险,按照国家有关调整的规定调整。
4.4.3 承包人自身施工技术、经营管理水平等自我控制的风险,如管理费、利润,承包人全部承担风险。
5结语
本文介绍了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阐述了工程量清单计价与施工合同管理的主要关系。
参考文献:
[1]孙忠民,杜成华,陆广发.基本建设投资估算的控制及工程造价管理. 职业技术,2010,(04):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