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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与宅基地准予登记范围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是房地一体的原则。当事人如申请对地上房屋进行登记,则需先行明确准予登记的宅基地范围,对于实际使用宅基地面积超出准予登记面积的,应以权利人指认范围为基础,原则上保持主房的完整,在宗地图上虚线标注宅基地超占部分范围。
二是以房确地原则。围绕主房范围确定宅基地登记范围。对于整个房屋已全部划入准予登记范围,但因基底占地界限超过宅基地准予登记界限的,具备权属来源材料或已按规定出具相关确认证明的,可对该房屋进行登记,超出部分房屋用虚线标注,证书记事栏注记“房屋面积××平方米,对于其中位于准予登记用地范围内房屋面积××平方米予以登记”;对于指认宅基地超占范围时故意将房屋大部分划在准予登记范围外,并要求登记房屋的,整个房屋不予登记。
对于房屋基地占地范围超出宅基地准予登记范围的,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以通过分户的方法来扩大宅基地准予登记的范围,从而实现拟登记房屋的完整;对于通过分户也无法解决的,按照上述方法处理。
九、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与后期管理的衔接
《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对于实际占用范围超出批准范围、准予登记范围超出宅基地面积标准、房屋面积、准予登记宅基地范围内房屋面积等相关注记事项,为确权登记结果与后期宅基地管理政策的衔接打好基础。对于实际占用宅基地面积超批准面积或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或是房屋超出准予登记用地范围的,在进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抵押等处分时,应当明确整体处置,转移登记及抵押权实现时应当先对超出部分进行处理后再办理相应的登记。有关政策未明确如何处理的,在转移登记或抵押权实现时按原发证情况继续注记。
十、关于宅基地分户标准的确定
“户”的认定是全国宅基地登记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对于解决“一户多宅”、面积超标等问题都是至关重要的,但“户”的认定标准全国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各个地方认定的方法也不相同,天津市在出台《规定》对“户”进行规定时主要出于以下考虑:一是让农民有更多获得感的原则,按照《民法通则》中关于年满18周岁的公民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有关规定作为确定的最低标准;二是城乡统一的原则,参照限购时对“户”的认定标准确定;三是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在2013至2014年到各区县国土分局调研时发现,各区县对户的认定标准不统一。例如:武清《武清县农村住宅用地审批管理办法》(武政发〔2000〕9号)“(一)有一个子女满18周岁且具有本村(街)常住户口,三世以上同居一宅……(二)有两个以上子女,一子女满18周岁且具有本村(街)常住户口……”;静海《关于土地依法集约高效利用的实施办法》(静党发〔2010〕23号)规定“18周岁以上男青年应分户”等。因此,在《规定》中为区县留下一定空间来与自己历史上的政策进行衔接。
基于此,在《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了户确定的最低标准,即:“属于‘一户多宅’的,原t上申请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处宅基地进行登记发证,其余的只调查不登记。其中,家庭中有18周岁以上成员的,可单独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登记发证,具体‘户’的认定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十一、关于不予登记发证的情形
宅基地空闲两年以上或其地上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以外的非农业户口居民、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的;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小城镇建设、迁村并镇和村民迁入新建住宅等原因,按规定已分配新楼房,应当拆除地上房屋的原有宅基地或应当交回的原有宅基地;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十二、关于与历史上登记结果的衔接
鉴于此次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总登记的方式开展,对于历史上已核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应由权利人申请换发新证书。登记机构应调阅登记档案核实,经核实为依法取得的予以换发新证,只办理土地登记或者房产登记的经登记后换发记载完整土地房产信息的新证书;属于《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原以图解法、勘丈法等测绘并登记发证的土地,需按原范围调查测绘后,重新换发新证”;经核实存在宅基地面积超标情形的,根据《规定》第六条与《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在新证书上作相应记载。对于因登记机构保管不善不能核实登记档案的,登记机构应结合证书记载和现状调查情况进行核实后,按规定换发新证。登记机构不宜以公告形式将原证书作废。
对于个别区县之前核发证书时证载面积未区分年代,无用地批准文件,全部超出宅基地面积标准的问题,建议各区县结合宅基地取得年代、通过分户等方式妥善处理,按照连续、稳定、公平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出台相关处理意见。
十三、关于严格规范权籍调查卷及登记卷的制定
为规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调查确权登记工作,按照房地“统一调查、统一测绘、一并申请、一并登记”的原则,天津市在市政府《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实施细则》,对调查成果标准及登记要件进行了规定,结合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各作业队伍及国土分局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出具调查成果,组制权籍调查卷及登记卷,具体要求如下:
1.调查成果标准
《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就调查卷的组卷和成果资料整理归档做了明确规定。
第三十七条 房地调查成果资料
(一)权属调查成果资料
宗地调查资料:
(1)权利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2)土地房屋调查表;
(3)界址表;
(4)宗地草图;
(5)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村级调查汇总资料:含通告、集中指界通知书、工作底图、村级宗地明细表、地籍总图。
四邻指界是按照实际占用范围指界,主要是为了保证与周围邻居无争议,维护农村社会稳定,避免后续继续扩大用地范围引发矛盾冲突,该四邻指界需在调查阶段完成;确权登记时对准予登记范围的指认只需当事人自行指认,如调查阶段已经进行了的,就在调查卷中如实记载,如调查阶段未进行的,可在申请登记前完成。
(二)测绘成果资料(包含纸质和子资料)
(1)控制测量原始记录与平差资料;
(2)控制点坐标成果表及其点之记;
(3)控制点点位分布图;
(4)地籍测绘技术报告;
(5)地籍图;
(6)宗地图及相关测绘资料(包括宗地示意图、界址点坐标成果表等);
(7)房产测绘成果报告;
(8)房屋分丘图(独用宗地适用);
(9)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共用宗地适用);
(10)以区县为单位的技术报告、质量检查报告。
第三十八条 成果的整理与归档
应建立地籍调查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地籍调查档案整理、归档、管理和使用。在地籍调查工作结束后,应该及时对成果资料进行立卷整理归档。
(一)成果资料整理应检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凡发现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补充修正。
(二)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成果资料进行整理、立卷、组卷、编目、归档。对权属有争议的宗地要单独立争议卷宗,并做好记录。各种成果资料按照“区(县) -乡镇-村”分级存放,电子数据集中存储。
(三)以宗地为单位,每一宗地立一地籍调查卷;共用宗时,以权利人为单位,分别立卷。
(四)建立以村为单位的资料汇总案卷,案卷内容包括以村为单位的宗地面积总表、建筑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总表、调查指界通知(通告)、工作底图(已经指界盖章)、村内各宗地的宗地情况明细表、纠纷调解情况说明、调查日志等。
(五)卷内文件排列以土地及其地上房屋权属变化、文件材料产生时间及文件主次关系为序。
2.登记成果标准
《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对登记要件及审核要点做出了明确要求:
(一)登记要件
申请人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要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4)权属来源证明等相关文件;
(5)权籍调查成果。
(二)审核要点
在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审核时,应把握以下要点:
工作目标:为满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需求,争取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亩,完成供地批复*亩,收缴土地出让金*亿元;深化经营性用地清理工作,收回土地亩,补交土地出让金*万元;继续加大解决农村无房户和困难户宅基地问题工作力度,基本完成全区农村无房户和困难户宅基地(平房)的审批工作;完成*平方公里的1:500城镇地籍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工作;推进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实施,提高地矿行政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平;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从严从快查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加强基础业务和干部队伍建设,保障全年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积极拓展发展空间,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一)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拓展发展空间。要在完成全区1:1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规划实施评价、基础调查、资料收集、课题研究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工作,结合“四查清、四对照”(即查清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对照检查;查清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数量,与规划确定的节约用地挖潜目标对照检查;查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与规划保护目标对照检查;查清违法用地数量和处理情况,与违法用地的处理要求对照检查)工作的要求,实现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十一五”规划及其他专业规划的衔接与配套。
(二)通过争取用地指标,拓展发展空间。为切实保障全区建设用地,缓解土地供需矛盾,要依靠项目争取用地指标,通过与区发展改革局、区招商局及各街道的紧密联系,确保招商引资项目的顺利落户;要依靠项目质量积极争取用地指标,通过严格用地标准,重点落实好*拓展区、*组团概念性规划区域的用地;要结合全区城市化改造和宅基地问题争取用地指标,通过落实人员、保障经费,积极主动地协调市、省、国土部,切实加大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报件审批工作的争取力度。
(三)通过盘活挖潜,节约集约用地,拓展发展空间。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要继续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工作,严禁“晒地”,对于闲置土地要依法处理,并通过加强与建设、规划等单位协调,贯彻“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和产业集聚”的原则,鼓励和引导企业依法转让或出租闲置厂房,使现有土地能够充分、合理、有序地利用;要严格用地标准,通过制定*区土地集约利用控制指标和*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明确限定建设用地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严把项目的预审、用地审批、供地关,进一步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
二、加大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力度,创造规范有序的用地环境
(一)做好各类重点建设项目供地。要扎实围绕项目建设用地,搞好供地服务,提前介入做好相关工作,优先保证市、区重点急需建设项目、高科技大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投入产出率高的科技型、节能型、生态环保型项目用地。
(二)扩大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目录》,从严控制划拨供地范围,通过全面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全面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积极探索工业用地市场配置机制,研究探讨工业用地等非经营性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提高土地的市场配置化比例。
(三)进一步规范划拨土地决定书和土地出让合同。要完善划拨土地决定书,完善土地出让合同条款内容,将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条件的约定和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开发进度等控制性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做到严格按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依法供地。
(四)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要强化项目竣工的复核验收工作,对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确定的用地控制指标和其它相关条款的,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或决定书规定的相关条款追究土地使用者违约责任。
三、强化工作措施,不断深化经营性用地清理工作
(一)对需要办理退款补偿和需要补交差价完善手续的经营性用地,要逐宗进行清理并形成报告,提出进一步处理的建议,为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要妥善处理经营性用地清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积极争取上级业务部门支持和相关单位配合。
(二)对国土资源部查处的土地逐宗落实有关处理情况,形成工作报告,上报国土资源部;对*旅游度假村开发建设指挥部所签订的*宗土地合同(协议),要依法提出清理意见。
四、强化矿产资源管理,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一)全面展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要按照上级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加大巡查力度,对各类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及时进行排查和清理,予以有效打击,防止非法采石现象蔓延扩张。
(二)切实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继续对已列入20*年区财力投资计划的工程加强督促管理,保质保量完成地质灾害点的施工建设;同时要协调2009年区财力投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的立项及实施,有效防范地质灾害发生,力争使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要加强和完善2009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值班制度、汛期巡查制度,及时处理险情。
五、严格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一)加大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要全面落实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重点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保护区及滨海大道等主要交通沿线两侧动态巡查力度,结合全区宅基地审批工作,会同区综合执法局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占地行为,发现苗头,及时查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率、结案率达到95%以上。
(二)加大土地工作力度。要以省委、省政府局在我市召开“局长带案下访”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为契机,认真落实工作领导责任制、排查预报、领导带案下访、情况通报等制度,确保案件尤其是上级督办案件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答复,努力遏制“三访”(即集体上访、越级上访、赴京上访)案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维护社会稳定。
六、继续推进基础业务建设,促进国土工作全面发展
(一)抓好宅基地审批和查验工作。一方面要继续加大解决农村无房户和困难户宅基地问题工作力度,基本完成全区农村无房户和困难户宅基地(平房)的审批工作。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严格执行“两公示、三到场”制度,确保宅基地审批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同时,要做好与宅基地相关土地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工作,要通过利用新闻媒体、制作宣传标语、召开土地工作座谈会等形式向社区干部和群众广泛宣传我国土地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我区在土地管理、土地利用开发等方面的现状和相关政策,使土地法律意识逐步深入人心,积极营造广大干部群众依法自觉用地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要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查验工作。结合1:500城镇地籍调查进一步摸清全区土地权属,按照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查验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于工作的复杂性、特殊性、长期性要做好充分的准备,积极应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查验工作的稳步扎实推进。
(二)加快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按照市局的工作进度要求,遵循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的原则,积极推进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探讨研究实现逐步联网,对窗口收文、地籍调查、申请审批、资料检索等各个程序和环节实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三)严格土地登记。按照省厅《创建“省级地籍管理建设规范化单位”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逐条落实《地籍管理规范化建设内容和标准》中十个大项、89条细则的规定,开展好土地登记发证的规范化工作,统一规范土地登记标准,把握登记发证服务承诺时限,提高登记发证的准确性,妥善处理权属纠纷。
(四)抓好1:500城镇地籍调查工作。要按照市局关于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统一要求和部署,组织各测绘单位完成60平方公里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工作任务,进一步摸清调查宗地的权属、界线、面积、用途和位置等情况,同时要做好后期的地籍测量数据整理及城镇地籍管理系统数据库的建设,确保工作成果达到上级部门的检查验收标准。
(五)加强土地档案管理。要在上半年完成分散在各街道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土地档案的移交工作,并在全区土地档案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对每宗土地档案实行规卷整理,使其准确全面地反映土地审批、登记的来龙去脉,进一步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七、以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着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干部队伍
(一)完善国土资源管理机构。根据省、市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完善土地储备职能,加强对储备土地的管理。同时,要强化土地测绘中心工作职能,切实担负起对全区测绘行业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狠抓基层国土所建设。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开展“完善体制、提高素质年”活动的要求,将基层国土所建设作为全局组织建设的重点,立足实际,着眼长远,抓基层,打基础,学习和借鉴*市基层国土所建设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在资金投入、建章立制、人员培训等方面加大力度,提高各国土所的规范化水平。
目前,许多地区曾尝试农房抵押贷款,为缓解贷款担保难问题提供了制度平台,有积极的借鉴作用。早在2001年,浙江湖州市政府就开始探索农房抵押贷款。之后,2007年,嘉兴、温州等地也陆续试验农民住房抵押贷款,2008年,安徽省以农房产权登记为基础探索农村住房抵押贷款,以农村住房的抵押实现农村宅基地的市场化流转。
近几年的实践证明,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建议在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可以通过试点推行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加快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农民创业增收,有效缓解农民贷款担保难的问题。但是,在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实务操作中尤为要注意规避法律风险。
一、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点
目前推行农村住房抵押贷款面临以下几个风险点:
1.现行法律不予支持。根据《土地法》规定,中国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宅基地也不例外,其法律意义是农民只有使用权而无处置权。《担保法》也规定,农村的房屋及其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宜作贷款的抵押物。《物权法》对宅基地“用益物权”作了保护性的规定,但回避了能否允许农民处置的问题,农民住宅流转,需要制定房产登记和法律处置的配套措施。
2.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和房产是农民最后的生存依据,近年来诸多法律文件规定禁止城里人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否则会引发农民流离失所,影响社会稳定,故在实践中出现农村房屋或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3.房管部门拒绝为农民办理房产抵押手续。根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等规定,农村的土地是集体所有,没有征用前是不能上市流通,而抵押物必须能自由转让,因此房管部门在办理农房所有权证前承诺不承担责任,抵押银行必须承担抵押无效风险。
4.房屋价值评估无法科学认定。由于我国实行城乡分割的房地产制度,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可以进入市场交易。而在农村,农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只能在本村流转,造成农民住房长期不可交易,剥夺了农民对宅基地的处分权,相应的房屋权属登记系统也极为滞后,价值也无法科学评估,抵押率无法确定。
5.农民房屋抵押发生纠纷难以处置。目前农民的宅基地和自建房无法流转,农房抵押引起纠纷,法律上较难处置,村民受传统观念影响,碍于情面一般不愿购买抵押房产,银行处置抵押物变现难。
二、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的可行性农民贷款难、担保难已成为制约新农村建设的一大瓶颈,这在民营经济发达地区尤为突出。因此,推行农村住房抵押贷款,通过探索对农户家庭房屋进行评估、确认和计量其价值,明确其产权,规范其交易方式,为农户扩大抵押担保范围融资开拓了一条新的渠道。
1.法律制度上存在实施空间。目前我国法律允许的不动产抵押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尽管法律上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但农民的房屋建筑在宅基地上,实际上被农民视为自己的家产,国家历来没有法律禁止农民的房子抵押、买卖,公民对其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上世纪90年代后,土地管理部门给农村宅基地发放了“农村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进一步确认了农民的宅基地权利。《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抵押。”《土地法》第二条和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表明,农民的房子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转让、出卖,应当允许农民抵押,只不过农民对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只有“一次获得权”,今后不能得到第二处宅基地。既然允许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抵押,那么集体土地使用权也应该可以抵押。如果有关方面能及时制定农房抵押权实现后的后续政策,平衡改革试点与现行土地管理法律的潜在冲突,可为全国农地制度改革提供样本。
2.城镇化提供了内在条件。目前农村闲置的宅基地比较多,有不少抵押贷款者拥有两处以上的宅基地,有一部分农民已在城镇买房居住,举家进城不再返乡,但农村的房子长期闲置,如果可以用来抵押,其房子的价值完全可利用起来。
3.农民住房和宅基地确权后,自发私下流转甚多,潜在价值变现容易。现在许多失地农民的安置房多是楼房,与城市商品房没有区别,近年来,农村住房私下转让现象相当普遍。
据调查,浙江义乌市城乡结合部大约有三分之一的宅基地都存在“地下交易”,未办任何手续,每平方高达2万元以上,就连农村的宅基地每平方米也要5000元左右,极易变现,每年的租金收入也十分可观。因此,农村私有住房进行抵押不会损害农民集体的利益,尤其
是东部沿海地区,许多农户拥有造价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的农村私人住房,如此巨额的私人财产如果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抵押担保作用,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来说,无疑是财富的一种巨大浪费,不符合经济效益的原则。
三、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的操作途径
1.探索交易平台。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工作是一项探索性的改革创新,可以选择市区城乡结合部的中心村或者城中村开展农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本着因地制宜、务求实效、有利于推进农民创业增收的原则开展示范工作。同时,在明确产权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农村住房流转交易平台,建立宅基地流转制度,突破原有农村宅基地流转的政策限制,实现自由流转、合法转让。
2.完善管理机制。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做好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研究制定和操作实施等工作,加强指导服务和管理监督,国土局、建设局、房管处、农办、法院、财政局、金融机构等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国土、建设部门加快积极做好试点区域农村住房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的权属登记和发证、相关抵押手续的相互衔接工作,适当降低农村住房抵押贷款涉及的权属登记、发证以及抵押登记等环节的收费标准。房屋登记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住房抵押登记申请,应予以受理,颁发《房屋他项权证》。国土管理部门在变更土地使用权时,应事先查询该房产抵押状况。抵押期间,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该农村住房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予办理变更登记。农村住房抵押贷款人在无力偿还贷款情况下需对农村住房进行处置时,相关单位应协助执行法院对抵押物的裁决,国土、建设部门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给予办理农村住房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金融机构在办理农村住房抵押时应简化手续,方便农户,出现不良贷款时采取多渠道的救济措施,不能追溯相关登记机构的登记责任。
3.规范操作程序。金融机构在办理农村住房抵押贷款时应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物权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明确对象范围、操作流程和条件要求,有效防范各类风险。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积极履行政府职责,引导村镇合理规划、规范建设和有效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坚持以维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财产权为出发点,积极探索构建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产权处置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县的农房登记制度,促进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由资产转变为资本,缓解生产经营中的资金困难,开创我县农村改革和发展新局面。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机构
(二)成立乡镇农房确权登记发证机构
对,抽调上述乡(镇)原房管所工作人员会同县房管局派遣的技术工作人员开展农房登记发证工作,对原没有设立房管所的乡(镇),由县房管局委派专人负责农房登记发证工作。
(三)明确部门职责
1、县房管部门:负责印制相关登记发证的材料和表格,按规定审核登记申请材料,组织对申请登记的房屋进行测绘,核发集体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2、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拟定农房登记过程中土地证明认定的具体意见,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证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证明,协调处理登记过程中涉及到的土地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配合开展农房登记发证工作。
3、县建设部门:负责提供乡镇的规划成果,拟定农房登记过程中规划证明认定的具体意见,核发或补发规划许可证书,审核或核发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协调处理登记过程中遇到规划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配合开展农房登记发证工作。
4、县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农房登记工作经费。
5、县公安部门:负责编制提供集体土地上房屋公安编号、户籍等情况,处理登记工作中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6、县物价部门:负责核定农房登记中相关收费标准,监督、规范登记收费。
7、县农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办理农房抵押贷款手续,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经营中的资金困难。
8、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与村委会、居委会及农村居民的协调,参与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发证的宣传摸底、组织发动及负责房屋登记纸质档案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农房登记发证工作。
三、登记范围、登记申请人、登记程序
(一)登记范围界定
1、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
2、依法利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
(二)登记申请人界定
1、申请登记房屋为村民住房的,申请人应为房屋所在地(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建造(继承)的所有人;
2、申请登记房屋为依法利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申请人一般应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该乡(镇)的农业人员。
(三)登记程序
1、申请。由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2、受理。由房屋登记机构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对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房屋登记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予以受理。
3、审核。由房屋登记机构对申请登记事项进行审核;房屋登记机构审核时进行实地查看的,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为确保登记无误,审核一般包括初审、复审和审批。
4、公告。对符合初始登记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组织测绘人员对申请房屋进行测绘,并将申请登记事项在登记房屋上张贴公示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公告应拍照并予以存档。
5、登记。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缮制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应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6、发证。房屋登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后,向申请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7、归档。房屋登记机构将已发证的房屋登记资料进行整理成电子档案保管后,及时将纸质档案移交县房产管理局妥善管理。
四、申请农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
农房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用地证明;(4)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5)房屋测绘报告;(6)房屋质量证明;(7)其他必要材料。
五、开展方式
1、加强舆论宣传。通过电视、报刊、张贴公告和发放农房知识问答等多种宣传方式,向农村村民广泛宣传农房登记政策法规、办理程序。让农民充分了解、真正理解政策,提高农民自愿办证积极性,使农民得到真正实惠。
2、搞好调查摸底。农房登记工作覆盖面广、政策性强,与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充分了解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对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调查摸底,深入研究和开展农房登记发证工作。
3、实行分片管理。根据我县各乡镇的实际情况在集中力量搞好试点巴山镇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先行在孙坊、白路、河上、三山、马鞍、白陂6个乡镇开展,进一步巩固试点乡镇取得的经验,再根据其他乡镇房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片派驻人员对农房进行登记,由专人负责,集中发证。
4、加强部门配合。农房发证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要求房管、国土、建设规划、财政、公安、物价等职能部门,认真配合,各乡镇政府及各村级组织要加强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
六、时间节点安排
从2011年7月开始,力争用两月时间完成崇仁县巴山镇辖区内试点村委会农房登记发证工作,共用一年半时间全面完成我县农房登记发证工作,基本建立我县农房登记制度。
第一阶段:2011年7月—12月底,基本完成巴山镇的农房登记发证工作,力争2012年1月铺开我县先行6乡镇农房登记发证工作。
第二阶段:2012年1月—2012年4月底,对先行6个乡镇分片进行登记发证工作,在发证过程中明确目标任务和时间进度,做好进一步全面铺开我县农房登记发证的准备工作。
第三阶段:2012年5月—2012年8月底,在认真总结试点乡镇和先行乡镇农房发证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全面铺开我县其他的8个乡镇现有农房登记发证工作。并积极稳妥地探索构建农房产权处置机制,初步建立农房由资产向资本转化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第四阶段:2012年底,基本建立符合我县的农房登记制度,同时把新增农房登记发证纳入正常发证轨道。
七、经费保障
1、农房登记发证工作涉及到村民的切身利益,且点多面广,根据工作需要,给予解决办公设备、电脑、运用软件、打印复印资料数码相机及交通工具等。
2、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收取农房登记工本费、测绘费等费用,用于弥补工作经费和人员开支。不足部分由县财政专项经费解决。
八、农房发证过程中的具体收费标准等相关事项的认定
(一)县城规划区内农房登记发证按崇办发[2010]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整治“两违”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执行。
(二)凡违法占用耕地,不予办理登记。
(三)按住宅建设面积控制标准和批准面积登记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在进行房屋登记时,应当区分合法建设和超面积建设的房屋面积,原则上应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应以《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颁布实施时间,区分认定不同时期农民住宅建房合法手续依据和建设面积控制标准。对超面积建设的,在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上分别注明批准建设面积和超建面积。
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含公路沿线、旅游景点及交通比较便利的地方)农房登记发证超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10元进行处罚;“自然村”范围内农房登记发证超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5元进行处罚。
(四)农房登记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
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五)农房原则上按一户一宅登记发证
达到自然分户条件,经户籍管理部门批准的新分户,可申请办理村民住房初始登记。将宅基地及住房非法转让给他人的,不予办理登记。
(六)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登记机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进行登记的,应当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制定式样、统一监制、统一编号规则、具有防伪技术的房屋权属证书。不得非法印制、仿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
(七)规范农房登记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和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问题》规定,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本;农民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设的住房登记费每宗80元,非住宅每户550元。房屋测量费标准住宅为: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含公路沿线、旅游景点及交通比较便利的地方)农户登记发证测绘费为1.36元/平方米;“自然村”范围内农房登记发证测费为1元/平方米;商业楼用房2.04元/平方米,多功能综合楼用房2.72元/平方米。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农房登记收费类型及标准,杜绝搭车收费,增加农民负担。
九、工作原则
1、坚持自愿申请和依法登记的原则。
一、泰来县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现状
泰来县辖8乡2镇83个行政村,目前全县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整体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发展还很不均衡。
(一)档案工作管理情况
全县大部分乡镇、村的新农村建设档案收集齐全完整、管理规范,并且在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方面,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个别乡镇、村由于档案工作管理力度不够,个别档案室对档案工作趋于应付,注重保存较单一的文书档案和会计档案,致使一些劳动力转移、村务公开、合作医疗以及农业生产经营等档案资料分散在个人手中,没有及时归档,给档案安全及利用工作埋下了隐患。
(二)档案信息服务利用情况
新农村建设档案反映了农业农村建设情况,开发利用好这些档案资料,可为制定建设规划、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效服务。如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一步深入,档案为“三农”服务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利用新农村建设档案可以解决村集体资产分配、宅基地审批、合作医疗、计划生育、劳动力输出、财务收支管理等诸多复杂的问题,不但增强了村民组织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了社会的稳定,推动了农村改革与发展,而且增强了农民群众的档案意识,使其知道了有纠纷找档案,有问题利用档案。
(三)档案意识现状
大部分乡镇、村档案工作普遍得到了重视,做到了档案工作有分管领导、规章制度、档案室、符合要求的档案装具、检索工具,档案管理基本符合要求。但个别乡镇、村的领导档案法制意识薄弱,对档案重视程度还很不够,导致规范化建设等方面还存在一些实际问题,如个别行政村没有专门档案室、档案装具不符合要求、安全措施不到位等,影响了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档案人员素质
村级档案工作人员绝大多数身兼数职,分担着村里生产、民政、治安、计生等各种工作,既要抓档案工作,又要抓村务工作,还要从事农业生产。由于工作繁忙,大多数档案工作人员连整理档案的时间都挤不出来,更谈不上参加档案业务培训,致使村级档案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得不到提高,对新农村档案资料收集范围、归档程序、管理规范知之甚少,影响了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做好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的措施
(一)创新方式,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良性发展
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实际情况创新工作方式,对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行政村可以采取不同的档案管理模式。条件好的村,要根据经济发展的速度逐步使档案管理工作达到规范化认定标准;经济条件较差的村,要达到档案工作有分管领导、有档案员、有档案管理制度、有库房、有装具,实现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暂无条件的村,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新农村建设档案采取“村档乡管”的模式,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二)加强管理,建立健全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体系
要做好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必须建立有效的档案工作体系。一是要成立各级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包括档案部门和相关涉农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档案工作及经费争取与落实工作。二是将新农村建设档案管理列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当中,以利于档案工作的开展。三是茌实际档案工作中做到责任到人,职责明确,充分发挥好管理作用。四是加强对档案人员的培训工作,使他们具备应有的档案工作业务技能,能够顺利地开展工作。五是健全制度,依法治档,做到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工作有章可循,确保档案安全。
(三)服务民生,为新农村建设做好各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