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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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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理论

宪法学理论范文第1篇

 

一、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的发展轨迹

 

作为自然法学派中的“三大天赋之权”之一的财产权具有不可剥夺、不可转让和不可变更的特性。在政府和法律没有出现之前,作为自然界当中的人类是依据自然法则和人类基本的人性从自然界中获取财产权的,然而,在这种状态下所获取的财产权由于缺乏外在强有力的保障,同时在遭受侵犯之后又不存在一个公正的第三方对此进行裁决并有效地执行,所以最初的财产权是最为朴素的自然权利一种。也正是由于财产权在国家和政府没有出现前存在这样容易被侵犯的境况,人们相继结合起来组建成国家和政府,这也就是说,财产权是先于国家和法律而存在的,作为自然权利的财产权本身并不是国家和法律所赋予给人类的,而是一种基于人性和自然法则而天然获得的,它的存在对于人类来说是一种天然的防御权,对于后来形成并出现的国家和法律来说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防范功能。换句话说,人类在自然界中天然地获得财产权利之后,对于之后成立的国家政府来说不可能对其进行任意的剥夺和灭杀,国家和政府只有对其进行保护,即使是全人类的最髙社团机构也无法剥夺个人的财产权。

 

既然财产权是自然权利的一种,那么它又是如何被认定为是某人所具有的权利的呢?有的人会毫不思索地回答说:财产权是法律赋予给某个人的。这样的回答犯了逻辑上的错误。原因在于,财产权是自然权利的一种,而自然权利相对于法律来说具有先验性,所以财产权也是先于法律存在的。那么财产权到底是以什么来评定其归属的主体的呢?这一评判标准站在现今的法理学理论中也是能够说得通的,付出与回报的关系同法理学中的公平正义相得益彰。所以,财产权的确定标准则是劳动者通过自身的身体和劳动将自然资源转化为劳动成果。

 

我们不难看出,在人类的活动范围内,个人通过劳动所获得的财产权往往会受到外界的侵犯,为了防止这种侵犯,人们通过契约的方式组成了国家,并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再加之财产权作为人类生存最为重要的一项权利,所以,在国家范围内必须通过全体公民所共同遵守的最髙法律来加以明确化,此时作为自然权利的财产权进而具备了宪法性属性。在自然权利的属性基础之上被赋予了宪法性这无非是对人们所享有的财产权进行最髙标准的保护。财产权作为自然权利的一种是先于社会和法律而存在的,它的形成是基于人类的劳动而换取得来的,而不是法律所赋予给人类的。对于产生在其之后的国家和法律(最髙法律)来说都不得未经本人的同意而随意剥夺他人的财产权。这进一步说明,为了更好地保护财产权得以实现,财产权在自然权利属性的基础上被赋予了宪法权利属性。

 

二、强拆中私有财产权宪法限制的界限

 

强拆的违法性与私有财产受到保护两者水火不容。前文我们谈及私有财产权在自然权利的基础上又被赋予了宪法权利的特性,无论是从前者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后者的角度来看,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侵犯都是不能被容忍的。强拆对私有财产的侵犯从宪法的角度来看是违宪的,但它却在现有的宪法规定之下屡屡出现在大众的面前,这不仅让人们感到疑惑,强拆现象的存在难道尤其存在的合理性依据不成?当回顾每一件强拆事件时,我们都能从强拆人员的嘴中听到这样的一些描述:“为了公共利益得以实现,我们也没有办法,我们也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这里所谓的公共利益和法律规定恰恰是我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强拆方在进行强拆时只是对该条款的其中一部分规定进行了实施,而对于另外一部分的规定则视而不见。

 

可见,在强拆的过程中,财产权由一开始的绝对权摇身一变成为了相对权。这一转变从宪法学角度来看是完全符合财产权从自然权利上升到宪法性权利的发展轨迹的。一旦财产权具有了宪法权利的特性,那么其相对权利的属性自然而然就形成了,但这并不能就说宪法为强拆现象的出现提供了一定的依据。

 

现实的社会中,面对强拆事件时我们往往会问到,这一强制拆迁行为难道真正地是为公共利益么?其拆迁方所给出的补偿是否合理呢?前者所谓的公共利益在现实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哪些属于公共利益我们并不能找到明确的答案,这也为强拆现象的出现提供了很好的托词。一旦被拆迁方向拆迁方讨要说法时,拆迁方会毫不客气地说这是为了公共利益,我国宪法中都有所规定,这样一来双方针对同一事件会拿宪法的同一条来进行侵权与维权的据理力争。如果拆迁方能够具体说明什么是公共利益,真实的情况也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不得为之,并且补偿费用也很合理时,被拆迁方则无话可说。如果拆迁方不能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的规定而对被拆迁方的房产进行强拆的话,前者只是模糊性地对被拆迁方说这是为了公共利益,然而这样的说辞并不能被被拆迁方所接受,既然拆迁方不能说明缘由,那么接下来就要看看补偿的费用是否合理。如果拆迁过程中既没有明确公共利益,也没有合理的补偿,这样的拆迁就是违法的行为,并不是我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宪法学理论范文第2篇

一、宪法学在教材、教学和学生学习中存在的问题

1.宪法学教材体系缺乏科学性,教材内容比较陈旧

(1)宪法学教材管理比较混乱,导致宪法学教材质量良莠不齐。据初步统计,从1980年到1999年,共出版过70多种宪法学教材,进入21世纪后,宪法学教材逐步增多,不少大学的法学院都有了由自己的教师编写的宪法学教科书,而且有没有一本由本校教师主编的宪法教材,已经被人们视为该校的法学学科有没有能力自立于中国法学院系之林的标志之一。这种随便编写教材的状况虽然貌似“学术繁荣”,“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但也导致很多教材可信度和学术水平都不高,漏洞很多。

(2)教材体系编排基本依据宪法典,缺乏自身理论体系。“从1957年我国正式出版的第一本宪法学教材开始,在体例编排上,基本上以我国宪法典的条文顺序为排列主线,同时参照了宪法学理论的逻辑要求而形成。大多数教材都是在宪法学基本原理之后,介绍宪法基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内容”。这样编排的宪法学教材体系使宪法学成为注释宪法学,宪法学自身的理论体系难以建立起来,从而导致宪法学的学科性不强。

(3)教材内容比较陈旧。虽然,目前的宪法学教材在内容上较之于前些年有了一定程度的改观。但是,部分宪法学教材或者相关教材中的部分内容仍然还存在着内容陈旧,理论性不强,脱离实际,不能回答现实问题等问题。

2.宪法学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单一

(1)教学方法仍然采用“满堂灌”的单一方式。教学方法是教师传授知识、技能,实现教学目的的途径和手段。教学方式及手段的恰当选择和合理运用与教学效果的好坏关系密切。但是从目前宪法学教学方法来看,大多数教师主要采取的仍然是对学生单向灌输的讲授法,“教师在课堂上总是习惯于按照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和我国宪法典的结构为基线展开其授课内容。这些年的宪法学教学实践证明,单纯的内容的讲授往往使学生对宪法学知识的理解只是停留在教科书的层面上,容易脱离实际。且在教学过程中,学生的注意力会逐渐下降。教师很难使学生的注意力在整个教学过程中一直保持相当高的水平”。单纯的理论讲授法很难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因此有必要改进这一教学方法,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能动性。

(2)考核方式单一。在目前的高校中,宪法学的考核方式一般都采用传统的闭卷考试,这种考核方式是标准化命题,偏重于对宪法学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考核,但是忽视了对学生能力的测试。从性质上来说,宪法学虽然是一门理论法学,但从宪法学的教学目标来看,宪法学更注重能力的培养。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能力的培养越发显得重要。单一的闭卷考试方式,不利于学生能力的提高。

3.学生学习宪法学的兴趣不高

由于宪法学的基础理论课性质,在目前的高校中,宪法学课程普遍开设在大一第一学期,但是其内容的相当一部分和大一新生在高中所学的“政治常识”相同,对于缺乏新意的内容大部分学生感到厌倦,他们希望学习一些他们以前没有学习过的内容,再加上宪法学教材的内容过于抽象空洞,实际应用性不强,所以学生很容易对宪法学产生乏味、枯燥的印象,甚至产生厌学心理。

二、改进宪法学教与学的措施

由于宪法学教与学存在的上述问题,导致宪法学实际的教学效果很不理想,因此,应尽快采取措施来改变这一现状。为此,我们应该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1.提高对宪法学重要性的认识,明确课程教学学习目标,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如前所述,由于宪法学的相当一部分内容和大一新生在高三学习“政治常识”的内容相同,这部分内容对他们而言,缺乏新意,很难引起学生足够的兴趣和重视。针对这一现状,结合法学本科生的培养要求,一是应明确宪法学课程的学习目标。首先,宪法学作为法学的一门独立学科,是以宪法理论、宪法历史发展以及由宪法所规范的国家制度和原则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虽然宪法学的内容主要是反映和阐明宪法典的内容,在表面上宪法学课程大部分内容与高三的政治常识有所雷同,但是政治常识和宪法学也存在很大不同,首先两者所体现出的理论深度和系统性不同,政治常识只是对国家制度常识性的介绍,而宪法学则是对宪法典内容的系统分析和理论概括,其理论深度远高于高中阶段的政治常识。其次,两者的内容也有些许不同,宪法学中有“宪法的历史发展”和“宪法基本理论”等内容,而这些政治常识则没有。再次,宪法学课程的设置目的,是通过系统的专业训练,使学生掌握宪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培养运用所掌握的基本知识和理论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重在能力的培养。而政治常识则注重对国家一些基本制度的知识性掌握,重在知识的学习。二是应提高学生对宪法学重要性的认识。要使学生认识到宪法学科在整个法学学科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而且使其认识到学好宪法对促进依法治国的实现和改革开放的进行所起的重要作用,从而让他们认识到自己所肩负的重任,增强其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

2.加强宪法学教材管理和宪法学理论研究

(1)加强宪法学教材管理。在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宪法学教材的选用上,应杜绝盲目使用由本校任课教师自行编写的教材,尽量选取在国内影响力比较大、权威性比较高的教材,要改变教材的选用由主讲教师一个人决定的做法,整个教研室应对选用的教材进行集体研究,每学期对主讲教师申报的教材进行集体讨论,根据培养目标、授课对象、专业特色等情况统筹考虑,共同选出最优教材。

(2)加强宪法学理论研究。从目前的宪法理论和实践来看,造成我国宪法学教材体系编排基本依据宪法典,缺乏自身理论体系,教材内容陈旧落后,抽象空洞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宪法学理论研究的落后是其重要原因。比如对宪法学和政治学的性质和范畴界定不清,用政治学理论来解释和分析宪法学内容,用政治眼光来看待宪法学问题,从而使整个宪法学体系政治色彩浓厚,而该课程的法学性质则明显显得不足。还比如对宪法是理论法学还是部门法学的争论还没有停止,这一切都影响宪法学教材的内容,只有加强宪法学理论研究,才能不断促使其完善,使宪法学教材的内容更具有科学性。

3.提高教师素质,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

(1)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素质。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素质是改进宪法学教与学的关键。笔者认为,首先应加强宪法学专业人才的引进,改变过去那种宪法学教师由政治学教师兼任的状况;其次,对现有的教师应加强培训,应定期派这些教师去一些名校的专业学习,学习其先进的教学理论和教学方法,促进自身的提高;再次,应加强宪法学教师队伍的梯队建设,建立一支年龄结构合理、学历水平较高的教师队伍,改变过去那种由一位教师从头讲到尾的现状。

(2)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展开教学。在宪法教学方法上,除了传统的讲授法外,还应不断研究探讨讨论式、研究式及案例等教学方法在宪法教学中的具体运用,使课堂教学形式多样化,克服传统教学模式中完全由教师讲授的弊端,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教学手段现代化方面,可采用多媒体教学和网络教学。多媒体教学可以采用大量的图片、图表,增加教学的信息量,网络教学可以实现课堂教学的延伸及师生的互动。

(3)考核方式多样化。在宪法学的考核方式上,除了采取传统的闭卷测试外,还应采取灵活多样的考试形式。例如,宪法学教师每学期给学生布置2~3次小论文写作作业,鼓励学生在课堂上积极发言,“将学生的每一次论文成绩与在此之前一段时间内主动发言的次数相结合打一个相应的分数,作为一次平时考查成绩,并规定课堂发言及论文写作有自己的创见观点的给高分,以充分调动学生平时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励学生课前多读书,课堂多发言,课外多写作,积极思考,勇于创新,自觉训练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和素质”。

宪法学理论范文第3篇

随着民主与法治建设的加强,一些师范院校纷纷设立法学院,法学教学主要是能让学生获得感性体验,对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有更好地认识和把握,把法律原理和法律知识渗人学生意识中,使之能熟练地运用法律原理和法律规范,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完成教学任务。但我国现今宪法教学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高校培养法律专业学生的目标与社会的实际需要相偏离,文章试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首先,传统的宪法学教材以理论为主,灌输式教学方式僵化呆板。笔者在指导法学专业毕业生时,总听到他们抱怨学校以讲授传统教学活动为主,教学强调按计划进行,老师讲课时多采取单向的理论灌输式的教学方法,很难充分调动学生积极主动性,出现理论与实践脱节、内容抽象等问题,使其只被动的接受理解法律概念、法律原理以及现行的法律条文,不了解法律概念、法律原理以及现行法律条文的司法实践,平时只是一味应付考试,被动地接受和记忆书本知识,学习的主动性、独立性、应用性得不到锻炼,直接导致学习兴趣的下降,缺乏怀疑精神和创新精神。

其次,传统的宪法学教育阶段划分混乱,教学内容体系上存在不足。近几年,高等法学教育得到空前的发展,一些师范院校纷纷设立法学院,在校法学专业的学生比例大幅度上升,但我国法学教育模式长期以来偏向法学理论,特别是宪法学这类学科,各高校没有法学理论教育与法学职业教育之分,只是对宪法的相关理论进行全面阐述,在课程内容设计上不仅涉及中国宪法,还涉及外国宪法比较、宪法基本概念等相对抽象的内容,法学专业学生只学习现有部门法律知识,实践性课程较少。在教学方法使用上,实践教学是辅部分,缺乏对学生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无法掌握职业领域的相关科技知识。

再次,传统的宪法学教学方法运用上比较单一,师生互动差。我国高等宪法学教育主要采用老师讲授式教学模式,学校没有配备法学实验课,缺乏特定阶段的实践性职业培训过程,教师在宪法理论科学教学模式的框架内只是一味地进行讲述,过于强调宪法知识的灌输和宪法学术研究能力的培养,学生只能一味被动接受,法律实务方面知之甚少,实践教学的目的无法达到,学生在宪法课程学习中的主动性不能完全发挥,本科、硕士和博士宪法教学层次的阶梯性不强,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模式的转型就显得尤为迫切。

二、实践教学在宪法课程中的运用优势

现今,针对传统宪法学教学与法律实践已显现出的脱节现象,各高校已开始着手培养学生的法律实际运用能力,提高学生的法律事务实际能力,必须改革法学教学方法。通过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等实践性教学方法,加大实践性教学比重,强化学生解决实际案件能力。优势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实践教学将法律条文与社会现实进行结合。实践教学法是一种启发式教学方法,根据宪法教学的需要,创设人为环境,通过情景展现让学生进行主动探索和主动发现,注重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训。在我国,各高校采取的实践教学强调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自我分析和自我训练,老师的讲解和指导,具有行为的引导针对性,学生的学习主动性远远高于传统的教学方法,最大限度地挖掘了老师和学生的主体积极性和互动性,两大群体在学习宪法知识的过程中优势作用都得到了充分发挥,教与学的互动关系呈现出显著的良性走势,做到了宪法教学手段、宪法教学方法的选用与职业行为培养目的相吻合,基本实现了法学人才培养的职业化倾向,满足了宪法学学科实践性很强的要求。

其次,实践教学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和创造性思维。实践教学确立学生的学习主体地位,增加学生的参与机会、增加学生和老师交流的机会,而不是在传统教学模式下的老师一味讲授,学生匆匆记录宪法内容,被动地接受知识,等待老师的分析讲解和最终答案的情形。实践教学就是采用案例分析教学等的教学方法进行法律职业的教育,其侧重培养学生的案件逻辑思维能力和问题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老师在讲授宪法课过程中既要有宪法理论阐述,又要有法律实践教学,并将经济学、社会学等方法在宪法学教学中的综合运用,把握国际环境和中国国情。

最后,实践教学有利于提高和检查教学效果。实践教学能要求学生真正做到实践反映理论、理论联系实践,老师在宪法案例的讨论中把案例的内容与课堂教学要求相联系,让学生更容易理解和掌握。同时,法学讲究概念性、逻辑性和严谨性,实践教学在对宪法个案进行分析时,学生运用灵活生动的方式来阐释法学原理,将学生在实践教学过程中的学习表现作为平时成绩进行细分量化,对学生的案件逻辑思维能力和问题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划分严格的评分标准,最终和试卷成绩形成学生的总成绩,以此督促学生下意识加强自身的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促使其更好掌握宪法学的理论知识和宪法法律制度。

三、实践教学在宪法课程中的运用

宪法实践教学必须将宪法和宪法案例结合,对宪法实践教学的研究应置于教学活动中。主体角色进行互换,学生根据案例所引发出的问题进行学习,以此推进教学进程。老师只是为学生设定一些新的问题和一些新的知识点,让学生将所学的内容能够转化为更加实用的知识。具体应用为:

首先,利用多媒体技术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上课之初引人新知识点时,借助多媒体技术,综合运用音频、视频素材,直观而生动模拟整个案件过程,将学生注意力很快吸引过来,比如在讲公民权利保障时,先播放孙志刚案件的相关新闻资料和专家点评,从而引出宪法相关理论知识和宪法法律制度的讨论,激发他们参与讨论的积极性和对宪法教学知识点的思考,最后再由老师进行课堂总结,强化宪法课堂的重点内容,进而提高学生掌握知识和运用知识的能力。针对疑难问题所需的案例往往非常复杂和枯燥,老师要耐心地陈述案情,通过图片、动画等形式吸引学生的注意力,让学生综合利用所学的知识对老师所提出的问题进行小组的分析和讨论,最后选出学生代表进行观点陈述,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学生可以自己动手制作一些课件模拟案件,更有助于让学生产生身临其境的感觉,增强其直观性,从而把握复杂案情,并能在此基础上对案件进行宪法理论和宪法法条的解释。

其次,加强宪法课程教学与司法实践的互动。组织学生参加实践活动,通过法庭旁听、模拟审判、毕业实习等形式通过模拟让学生获得感性认识,置身于真实的法律环境中,运用宪法课堂教学中所学的宪法理论和宪法条文,具体了解法律的适用,有效地提高学生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司法文书写作能力、法庭应变能力和陈述辩论能力。同时,法学老师不能单单擅长以理论教学为中心的传统宪法教学方式,也应参加法律实践教学活动,拥有相应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在教学过程中能够提出一些真实的、典型的案件,有针对性指导学生的司法实践,恰当归纳和总结学生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所提出的问题,将法学理论研究工作与司法实践真正结合起来。同时,聘请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作为学校兼职教师,可以讲授例如律师实务、法律文书写作等一些实践性较强的课程,把长期积累的司法实践的宝贵经验和技巧传授给学生,解决高校法学教师在实践能力方面的局限性。

最后,法律诊所教育与宪法学教学的结合。法律诊所教育是法学实践教学的产物,在条件成熟时,高校应将诊所法律教育单独开设为一门选修课程,成为法学教学实践的一个部分,采取自愿的原则,让那些期望尽早接触社会的学生进人法律诊所,老师以法律职业人为标准,根据学生表现,采用学校评价与社会评价相结合方式,对学生的法学知识素养、法律职业技能等方面进行整体考核,给予相应成绩,合格后学生取得学分。应由小组成员自己学习法律、准备素材,老师定期组织学生参与各种法律实务的研究项目、组织学生从事案例讨论,恰如其分的指导,给予学生充分展示自我的空间,同时,老师可建立疑难问题解答信箱,由专人负责,更多提供老师与学生面对面的交流机会,指导老师随时答疑,让学生在实践中自己领悟和掌握理论,实现由理解到运用的跳跃,提高教学效率,使教与学的沟通变得经常而方便。

宪法学理论范文第4篇

一、宪法学研究性教学的概念与特征

研究性教学于20世纪起源并盛行于美国的一种主流教学方法,是一种“把科学研究引进教学过程的作法,导致教学形式的革新与创新”[1]。中国开始引进研究性教学的思想是在20世纪90年代,作为一种先进的教学方法现在已经在我国的教学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所谓宪法学研究性教学,是宪法学教师以课程内容、学生的知识为基础,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自主选择、确定与宪法学或相关专题从事科学研究,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主动进行探索、思考和实践,学习、应用宪法学知识,以促进法科学生的综合能力与素质的提高。不同于传统的宪法学课程教学模式,宪法学研究性教学具有如下特征:

1.宪法学研究性教学具有自主性。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下,学生只是宪法学知识的被动接受者。而在研究性教学模式中,在整个宪法学教学过程中,学生自主地探究,无论是发现与选择问题、还是解决问题以及探求结论,教师只起指导作用。整个教学过程中的所有事情完全由学生自主决定,学生自主提出问题,学生自由选择、组合课题组成员,学生自主确定研究内容并实施研究活动,学生自主形成研究成果,评价、交流展示研究成果也由学生自主进行,教师只做总结性点评。

2.宪法学研究性教学具有开放性。其开放性首先体现为研究内容的开放性。学生不再限于书本上的学科知识来选择课题,他们可以凭自己的兴趣、需要和特长,从社会、从生活实际出发来选择课题。开放性还体现为研究方式的开放性。由于学生选择感兴趣的宪法问题作为研究问题,因此研究内容具有不确定性。研究可以采取查资料的方式,也可以集体讨论,还可以采取调查访问、进行社会实践的方式,研究性教学,方式也具有开放性。研究性教学的开放性还包括研究结果的开放性。由于不同的学生,解决问题的出发点不同,其思维方式与具体方法不一样,他们得出的研究结论、展出的成果形式会不同,具有多样性的特征。

3.实践性。法学是实践性与应用性强的学科,宪法学也不例外。宪法学研究性教学必须重视宪法学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学生应该从实践中来提出宪法学的研究问题,再回到实践中去解决宪法学问题。通过各种各样的实践活动,学生可以体验和感悟生活,在实践中学会学习,在实践中增强自己的能力。研究性教学使学生勇于探索、勤于实践并乐于创造的个性品质得以培养,更有利于他们成为创新性法律人才。

二、宪法学研究性教学的价值分析

1.有利于学生提高宪法学学习兴趣,增强宪法学教学的实效性我国宪法学教学一直以来采用的是传统的灌输式教学,这种模式的弊端在于学生缺乏学习热情,教师教学的实效性差。课堂讲授法是大多数宪法教师采取的教学方法,这种传统的灌输式教学容易脱离实际,致使学生不能透彻理解宪法学知识,他们理解的宪法学知识,只能算是教科书的低层面。多年来,教师已经养成这样的授课习惯:在课堂上,教师展开授课内容,不是从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出发,就是按照宪法典的结构来进行。教学实践表明,单纯的内容的讲授往往造成学生的注意力难以集中。俗话说,兴趣是最好的教师。如果学生的学习兴趣与热情被激发,那么他们钻研和探索的积极性、主动性就会大幅提升,这样有利于促进学生学习实践活动的发展,学习效果也会显著提升。宪法学研究性教学使传统的“教师讲,学生听与记”教学模式得以摆脱,学生学习宪法学的热情被极大地激发调动起来。在研究性教学中,学生通过知、情、意的深层投入与参与,使学习与研究并进,学生成为了真正的主体,他们自我反思、自我动员、自我发展[2]。学生的中心地位和主体作用在宪法学研究性教学模式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彰显。由于研究性教学情境的影响,大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被完全调动起来。宪法学研究性教学提高了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其自我学习的绩效也不断提高,研究性教学增强了宪法学课程的教学实效。

2.有利于优化教师的知识和能力结构传统的宪法学教学方式不利于学生发挥其学习的主观能动性,也滋长了教师的惰性,致使其知识和能力结构得不到及时的优化。研究性教学,作为一种崭新的理念,对教师的教育观念和教育行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研究性教学使教师摆脱了学生“学习的保姆”的角色,他们终于有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而有利于教师身心的解放,更好地自我完善、自我提高。可以说,研究性教学不仅解放了学生,也解放了教师。由于研究性教学具有很多的不确定因素,所以,教师的专业知识、教学能力都会受到挑战。宪法学教师必须根据学生的课题,适时适量补充相关的宪法学知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不断更新、深化自己的宪法学知识,不断拓展知识面,对于学生的探究活动,宪法学教师须积极参与。宪法学教师应主动进行教学科研,在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在研究性教学带给教师的外在压力和内在动力的共同作用下,教师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将得以进一步优化。

三、宪法学研究性教学的实施策略

1.加强宪法学师资队伍建设要顺利实施宪法学研究性教学,教师是关键,有必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宪法学教师队伍。既具有先进的教学理念,又具有较高的教学与科研水平的教师才称得上是高素质的教师。欲实施宪法学研究性教学,宪法学教师必须摒弃传统的教学理念,树立先进的研究性教学理念。在研究性教学模式中,将宪法学研究与宪法学教学紧密结合起来,引导学生通过研究获得新知识,从而提高他们创新能力、实践能力,使他们摆脱被动的知识接受者的身份,变身为主动获取知识的研究者。宪法学教师要深入研究宪法学课程涉及的领域,教学中要融入到自己最新的科研成果,做到教学科研相长。教师不仅要研究教学的方法,还要研究学习的方法,更要研究怎样才能更好地提高教学效果。教师应具有将科研实践转化为教学内容的能力。可以说,研究性教学是科研的外化,研究性教学的灵魂是科研[3]。宪法学教师需要将科研内容转化为教学内容,并将二者密切结合。实施宪法学研究性教学,教师还应具有宪法学教学的设计和引导能力。

2.完善宪法学研究性教学内容体系实施宪法学研究性教学,关键是完善宪法学研究性教学内容体系。当前,我国法学院系的研究性教学改革还没有从课程开发层面去实施,多集中在教学方法层面。改造原有的宪法学课程体系,以发现问题或解决问题的方法重组宪法学学科课程结构是实施宪法学研究性教学首先要完成的工作。在宪法学课程计划中专门规定一定的课时数,设置专门的“研讨课”。“研讨课”的导师,最好聘请高水平的专家担任,培养法科学生宪法学研究能力。为了扩大学生的学术视野,让他们有机会运用研究能力研究真正的专题,应考虑就某个主题设立宪法学研究性的课题。

3.创设宪法学研究性课堂教学程序在传统的接受式教学模式下,教师在课堂当中讲解宪法学的相关理论,教师讲,学生听,学习热情不高。进行宪法学研究型教学,教师可以依据授课内容,灵活调整教学顺序,构建新的教学程序,以真正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研究性课堂教学程序包括:(1)教师设问,学生解答。教师对教学内容提出问题,鼓励学生到图书馆或上网查找资料来寻找问题的答案。这样,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会收获良多。(2)学生提问,教师引导。学生提前预习,在课堂当中,教师就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提问。此时,教师要适当进行引导,让学生参加讨论。为了帮助学生巩固、提高,教师在学生讨论结束后应进行总结。教师适当的评点和概括可以帮助他们择善而从。这样的研究性教学有利于调动学生思考、研究的积极性。

4.完善宪法学研究性教学评价体系教学评价体系,包括对教师的评价、对学生的评价和对教学的评价。要完善宪法学教学评价体系,构建科学的宪法学研究性教学评价体系。评价一个教师,不仅要看教师研究性教学的能力与教学效果,而且要看教师的态度、投入以及为研究性教学所做的各种努力。传统教学评价指标不尽合理,必须予以改革。构建研究性教学评价体系,应重视过程性和形成性评价,评价体系应科学合理。既要有能反映宪法学课程教学的常规性指标,也要有反映宪法学教学改革创新成分的评价指标。除此以外,还要对宪法学课程的考核方式进行改革,考查学生的学业成绩,要运用多元化形式。学生参与研究性教学的积极性、主动探索和获取知识的能力应在学业总评成绩中占有一定的比重;学业总评成绩中更应体现学生创新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与展示学习研究成果的能力等。

宪法学理论范文第5篇

1、法学门类含民法、商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环境资源法、财税金融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诉讼法、法律、国际法、刑事司法、律师、涉外法律、经济法律事务、公安法制、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和经济法学等专业。

2、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