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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发展权流转;还原机制;“地票”交易制度
一、引言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政府采取的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在保护生态用地、农用地资源以及消除土地利用中的各种非理性现象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确保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得以严格执行,特别是保障18亿亩耕地红线不被突破,中央政府通过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地审批等手段,限制了土地权利人、土地开发者将农用地自主转变成建设用地。与其他配额制相同,配额会从低收益权益者逐渐向高收益者转移,在这个过程中便会产生交易指标。指标交易的实质就是土地发展权流转。通过土地发展权交易的形式,达到区域之间土地指标的异地置换,实现了土地利用类型空间上重新配置。
二、基本概念
(一)土地用途管制
土地用途管制的出现具有其必然性。当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必然要考虑土地资源的护理分配,土地用途管制的作用便在于此。土地用途管制是依法划定土地通途分区,确认土地使用条件,并实行用途变更许可的强制性管理制度,在土地利用规划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从本质上来看,土地用途管制是一种典型约束机制,需要法律程序支持。若擅自变更土地用途,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对土地资源进行保护。
(二)土地发展权
土地发展权可以与土地所有权分割,并且能够单独进行处分。它是一种能够让土地转变使用性质的权利。也就是说,土地发展权能够同时与土地所有权供土地拥有者所支配。即便土地拥有者不具备土地所有权,但只要具备土地发展权,依然可以支配τΦ娜力部分。从作用来角度来看,制定土地发展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农牧业用地及自然资源土地得到保护,由此来维护国家利益,避免因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变化而对国家利益产生影响。
三、土地用途管制与土地发展权之间相互联系
(一)土地用途管制为土地发展权的设立及实施创造了基础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创设产生了对我国土地所有权及其派生出各种权能的限制,而对土地产权权能的限制为土地发展权的创设提供了契机;我国实行严格的土地规划制度和土地分区管制明确每块用地的用途分区,相应产生了所谓的可发展地区和限制发展地区。
(二)土地发展权与土地用途管制能够互补
对于土地发展权而言,土地用途管制是基本条件之一。土地发展权是推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具体措施。正如孙弘所说:“土地发展权的出现不但是土地用途管制的需要,也是相关规划控制工作及公共干预的需要。”在国外土地发展权已经成为城市分区管制和发展规划的一项重要制度。此外,政府可以通过土地发展权手段,有效解决土地用途管制带来的社会利益分配不公等问题。
四、重庆“地票”交易中的土地发展权流转
2008年12月4日,我国第一家也是唯一一家可进行“地票”交易土地交易所――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正式成立。该土地交易所不仅可进行“地票”交易,也可进行实物交易。
(一)重庆“地票”交易制度设计分析
1. “地票”交易设计分析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当中明确指出,在交易所当中可进行指标交易及实物交易。指标主要是指建设用地挂钩指标,包括企业用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宅基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复垦为耕地后所获得的建设用地指标。从本质上来看,“地票”是指标的具体表现形式。在获得“地票”后,可在规定的规划区域内增加规定量的建设用地。当指标落地后,通过“地票”可进行相关费用(耕地开垦费、用地有偿使用费)。另外,在“地票交易制度不断成熟、不断完善的情况下,经营性用地指标将会发生一定转变,会逐渐脱离国家下拨用地计划指标范畴。同时,这部分指标将用于公益性用地。
2. “地票”交易程序设计分析
“地票”交易程序设计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经过多年探索,已经形成了一个初步体系,其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公平交易。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相关要求,“地票”交易由市场进行定价,并由农村土地交易所来组织相关交易活动。交易过程中,要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当前现状来看,“地票”成交单价平均为20万元/亩。自愿复垦。“地票”复垦遵循自愿原则,由农民或农民集体自行申请。在配套的农民新村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并适当采纳其意见,尽可能让新村布局及户型设计能够满足农民要求,并保证复垦质量。经复垦开发的耕地,其所有权仍然归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且原承包农户具有使用权。收益归农。将复垦成本去除后,所得到的“地票”价款全部归还于农民。以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为准,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按照3:7进行利益分配。
(二)“地票”交易中的发展权流转分析
在“地票”实际交易过程中,已经保留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及经营权。通过“地票”交易让传统征地模式有所转变,使得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变得更为合理。通常情况下,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主要表现为四种形式,包括“四荒”土地、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农地承包经营权。“地票交易”的本质是将农村宅基地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变为农地承包经营权,这种转变仅改变了土地利用形式,但并未转变土地使用权本身。
五、结论与讨论
(一)厘清土地发展权价格的来源
土地发展权的出现是必然的,它是现代社会重要的用益物权。通过土地发展权能够避免土地利用外部性来限制土地利用。在我国土地发展权为土地权利所有者所拥有。结合我国国情来看,国家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有权行使土地用途管制。由于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所以国有土地发展权为使用权人及国家所共有。农村集体土地则为集体所有。
(二)尊重土地发展权利,注重对管制区相关主体的利益平衡、补偿
由于土地用途管制的限制作用,会对土地本身的商业价值产生一定影响,并且会让权利人的部分利益受到损害。当土地管制强度足够大时,会进一步影响权利人的实际利益,这就需要政府给予一定经济补偿,那么补偿标准和方式的确定是当前亟需探讨的问题。与此同时,管制区域的土地用途是特定的,会让压缩土地租金空间,可能会影响到土地容积率。若管制区域土地仅用于农业,那么适当进行农业补贴则是合理的。
(三)应充分考虑到管制手段对耕地保护发挥作用的有限性
从现状来看,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当出现非农用地时,会造成管制区被排除的用地转移至建成区,部分会向开发区所转移,这就会造成农业用地非农化的情况出现。也就是说,土地用途管制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农地非农化问题,但并无法根本解决问题。在土地用途管制实施过程中,若不能充分考虑非农用地的刚性需求或缺乏有效的市场调控手段,必然会对其成效产生影响。
总体上来看,我国人地矛盾十分突出,但土地用途管制所发挥的作用不应该被忽视。当然,在土地用途管制过程中出现地块用途差异是无法避免的,@种差异也会造成权力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及矛盾。为了协调这种矛盾,必然要发展权流转。特别是在我国城乡差异巨大、偏远山区与城郊地区土地价格极度不均衡的情况下,发展权流转更是有着调节因区位带来的地租差异、统筹城乡发展的巨大作用,应给予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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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目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同样存在着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地方政府在经营城市中存在盲目扩张和占地冲动,和中央政府在土地利用规划修编中所产生的矛盾冲突,以及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实践中缺乏政策手段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土地产权制度缺陷和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失衡造成的。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同时设立农地发展权和城市土地开发经营权(简称城市开发权)
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这是宪法规定的。将农地发展权予以明确,并界定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之下,既保证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完整,又符合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同时也符合现在的实际情况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同时,设定城市开发权,并由中央政府有偿授予地方政府,既符合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又符合地方政府经营城市的现实。这样两权并立,既可以破解土地发展权归属的矛盾,明确土地产权制度,又可以在分配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家建设用地时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时,兼顾政府利益和农民利益。
但是,实践中如何准确评定农地发展权的价值是比较困难的。一般来说,城市越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单位面积投入水平就越高,农地转为城市土地的单位面积增值收益也越高,一般增值倍数为数倍至数十倍。由于两项权利的价值连在一起,很难将其分开,因此很难直接确定农地发展权和城市开发权的价值。我们认为,可以按照比例分配法来确定农地发展权的价值,即在城市建设规划区内,农地发展权和城市开发权的土地增值收益比例为“三七”开;在城市建设规划区外,两者比例为“七三”开。即在城市建设规划区内,城市开发权收益占主要地位,在城市建设规划区外,农地发展权收益占主要地位。
如此,地方政府在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时,应向农村集体支付包括农地发展权价值在内的土地价格。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的土地收益分配,也可以直接参照上述原则确定,其依据即是农地发展权和城市开发权两权并立。
城市开发权由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有偿授予
这意味着地方政府应每年向中央政府缴纳城市开发调节费,由城市建设规划区面积、城市建成区面积、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单位产值占用土地面积、人均占地面积等参数组成并按照某种数学模型确定。其原则是,以上各项参数值越大,地方政府付费应越多。同时,现行的由地方政府向中央政府缴纳的耕地开垦费、土地有偿使用收益应做出相应调整。
城市开发调节费由中央统筹安排用于“三农”
关键词:土地经营权流转;适度规模经营;社会保障体系;农业保险
建设现代化农业必须创新农业经营形式,转变农业增长方式,这就需要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适度规模经营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有利于农业结构的调整;有利于加快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有利于克服小规模家庭经营的局限性增加农民收入,提高生产率。可是建设现代化农业又必须坚持,保证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要解决这个矛盾就是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此,要探寻土地经营权流转与农业规模经营之间的关系,笔者针对东台市的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进行了专题调查。
一、研究设计和现状分析
本次调查一共调查了9个镇里的44村。从各村的情况来看,在完善土地流转机制的大的政治背景情况下,各个村在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方面都取得了相应的进步。
(一)合同规范化
签订合同是指土地流转双方用书面合同来确定流转的权利与义务。在进行土地流转过程中,村委会作为转出方和转入方的中间人,制定相关土地流转合同,然后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当地农户自己亲自签下合同。在有效回收的435份问卷中,通过签订合同流转土地的农户有289户,占66.4%,但也有通过口头协议流转土地的农户93户,占21.3%。签订合同的农户占大多数,土地流转中发生的纠纷大大减少。充分领会了党的十六大报告做出的“地方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实行目标考核
东台市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工作列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乡镇进行考核,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及个人给以表彰和奖励,完不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和个人。在农经工作会议上,各镇都递交了目标责任状,农办每季度对全市土地流转规模经营情况进行考核。使得各镇都全力推进土地流转,促进规模进程。且为保证土地合法流转,坚持对土地流转过程进行逐一审核,定期检查,凡发现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的,一律予以制止,责令恢复原承包经营关系。并且制定了扶持政策,东台市制定并下发了《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安排了转型资金用于扶持合法有效的土地流转。对流转土地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经营的组织者都有奖励。鼓励农村种养大户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创办农业园区。
(三)土地规模经营形式多样化
有土地股份合作社、蔬菜经济合作社、食用菌栽培、品牌蔬菜及农产品、花木园区、蚕桑核心方、农产品深加工等,都有利于发展农业规模种植,其中土地股份合作社有利于使土地经营权流转和农业规模化经营过程更加合法更加有序,带来了“农民成‘股民’,土地变资本”的可喜变化,同时这些成为股民的农户还可以到种植园进行务工获得两次收益。以东台市梁垛镇梁垛村为例,共吸收688个农户入股,设计七个村民小组,入股土地653.797亩,占总承包面积38.6%,折成股份653.797股,且每股分红保底1000元,另视经营效益追加分红。同时,这部分土地的农户中又将有285个劳动力转移到务工经商等第二、三产业中去,到时从事第二、三产业劳动力比例将达到86%。并且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的建设,实现了农业生产的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农业经营实现了由传统的粗放型向高效益、集约化发展。
二、土地经营权流转与农业规模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信息流通不畅
在有效回收的调查问卷435份中,有43户,占9.88%不知道土地流转这一政策,只是在电视上看到,并不知道这一政策已经落实到本乡镇,信息流通不畅,延缓了土地流转的进程。并且对于有意向想把自己的土地流转出去的农户,造成了一定的阻碍。所以笔者要加强土地流转政策的宣传,争取让每家每户都对土地流转有所了解。对于本村土地较少的乡镇,政府应提供外面土地承包的信息,鼓励本乡镇的农民到外地进行流转,促进劳动力的转移。
(二)农业保险不完善
在走访过程中,笔者了解到有些农户进行土地规模经营后,大面积的土地却没有上保,原因是即使上了保险,遭遇旱灾或是水灾,给予的赔偿不是很多,而且还有诸多限制。因此在调查访问的农户中有149户没有给农业买保险,占38.0%。农户说与其买保险交了那么多的钱,不如不买保险,自己来承担损失。可是结果可想而知,一旦遭遇严重一点的天灾,农户的能力跟本不足以抵挡。所以政府在农业保险方面可以给予农民优惠,减少限制。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为农民谋利益。
(三)少部分耕地在土地使用权流转后变为非农用地
这些耕地大部分被道路的修建、城镇、工厂、搬迁占用。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城镇郊区和偏远乡镇。政府对土地用途监管不严,执行耕地保护政策力度不大,使得部分农村土地存在着土地流转后用于第二、三产业开发的现象。有121户将土地流转为工业用地,占30.9%。由于第二、三产业的经济效益比农业的高,且承包土地的价格是按照农业用途为标准的,而当土地用途发生变化时,土地的承包价格要高得多,因此农户对这部分差价得不到合理的分配,从而产生纠纷。即使部分耕地不转为非农用地,这些耕地也会被用来种经济作物。然而粮食安全对经济的影响是全世界举目共赌的。从2007年年初世界食品涨价指出,这场经济影响就波及全球。且对国家来说,粮食是最重要的战略物资。如果流转的土地都用来修建道路,建造工厂,种植经济作物,那么粮食安全问题必将令人担忧。2011年中央1号文件也规定: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也就是说,流转后的土地,仍然只能用于发展农业,不能用作房地产开发等其他用途。
(四)在进行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中,60岁-70岁的农民值得关注
在走访调研的435户中有93.9%的农户家中有60-70岁的农民,因为这些农民将自己的土地流转出去以后,由于年龄上的限制,即使出去打工,也几乎不会有工厂会顾用他们。所以他们几乎不会想把自己的土地流转出去,这样就成了土地流转过程中的阻碍。笔者建议政府可以把这些劳动力引到周围土地规模经营上去,可以提供给他们短工做。例如,每天去蔬菜大棚里除草,有时可以打农药,每天有固定的工资,按天计算,月底结算。这样就很好地解决了60岁-70岁农民的工作问题,这样他们也会很乐意地流转自己的土地。这不仅促进了土地流转,而且为当地农业规模经营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
(五)农村基础设施薄弱,阻碍了农业规模经营的发展
基础设施的完善,可以吸引更多的种植能手、养殖大户、龙头企业来当地进行农业规模经营。可是据笔者所了解,国家在农业基础设施上没有给予相应的拨款。如果农村要建设基础设施,这部分资金就要由村委会或者镇政府承担,可是村委会一般不可能拿出大部分资金来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这就给基础设施建设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建议国家在基础设施方面的建设给予相关的补贴,为农村进行农业规模经营提供强有力的后盾。
(六)农村土地流转存在假流转现象
有些村为了达到上级政府规定的土地流转的任务,进行了假流转。一个农户的土地流转给另一个农户,而这个农户又将流转过的土地再流转给原来流转给他的农户,这样就造成了一个假象,土地流转的面积在增加。但是事实上是土地之间不是在进行流转而是在进行交换,且交换的是同一块土地。这严重地阻碍了土地流转的进程,而且会掩盖土地流转的弊端,因此,必须要进行整改。需要上级政府加强监管,确保土地流转合理有序地进行;需要各级乡镇自觉自发地进行土地流转,规范土地流转行为;需要加大对农户宣传土地流转的优势,让农户能自发地进行流转,并切身地感受到进行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的好处。
三、针对以上问题提出的相应对策
(一)进一步探索创新土地流转模式,积极稳妥推进土地股份合作经营
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成立进一步规范了干部的行为,形成了管理程序化,增加了透明度,加强了农民的知情权。鼓励农村中大户等经营主体通过流转土地建立农产品的生产基地,开发适度规模经营。鼓励龙头加工企业围绕本地优势特色产品,牵头组织农民开展合股、合作、协作,建立原料基地。支持专业市场、合作组织、农民经济人、种养大户等市场主体领办土地股份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按股保底分红。积极推进土地流转体制规模试点,探索合作的新形式,鼓励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支持和鼓励合作组织参与土地流转。
(二)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奖励力度,引导土地向优势产业、重点项目、农业园区集中
在三仓镇新五村,笔者了解到当地的农户即使在外地承包大面积的土地,也没有得到奖励。并且在农户贷款上,部分农户在寻找担保人方面仍存在困难,且每年都会有农民因还不起贷款而自杀的现象。所以各个当地政府应根据政策从财政对“三农”投入中安排专项资金,鼓励和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壮大规模经营主体、培育优势产业、龙头企业和农业园区。强化金融信贷支持,不断创新农村信用担保方式,重点扶持龙头企业、合作组织等,连片发展高效规模设施农业。进一步加大对土地流转的奖励,提高农民的积极性。鼓励政策作为推动土地流转的催化剂,应将之落实到位。通过给农民补贴的方式,进一步提高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积极性,推动农村土地规模经营。
[关键词] 农村土地地产权制度 农业可持续发展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对农业健康发展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进行了改革。就是以“共有产权(集体产权)为中心过渡到有限制的私有产权(土地承包权)为中心。这种制度安排有效地解决了“搭便车”行为和监督问题,降低了制度运行的成本,增强了制度的有效性。但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使这种产权制度安排的局限性日益凸现。
1.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不明晰
中国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是集体到底是指哪一级,法律规定则较为含糊。土地产权主体不明晰必然导致上级集体随意平调下级集体所有土地的现象经常发生,造成对农民土地产权的随意侵害,必然降低土地产权制度的有效性,不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2.承包经营权的内涵不充分、不明确
正是由于承包经营权是一残缺的使用权,才导致了集体随意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村集体随时调整农民的土地;政府乱征用农民的土地;村集体非法出卖村集体的土地等。
3.土地承包期不稳定
中央明确指出,土地承包延长30年不变。但在现实生活中,农民的土地承包期常常被打断,不断地被调整。频繁调整土地的承包期,造成土地经营周期的人为缩短,是造成农民不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进行粗放经营、掠夺式经营,而非集约经营的根本原因。
4.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尽管政府在制定和实施有关土地产权的法律法规方面可谓是不遗余力,但土地产权的法律法规仍然不尽人意。一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二是无法可依。三是法律法规的内容笼统,不具有可操作性。
二、为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对农地产权制度的基本要求
1.兼顾公平与效率
若只顾公平,对土地进行不断的调整和细分,则土地的可持续性就无法实现。同样若只顾效率,对农民的“成员权”则必然会出现分配不公、贫富两极分化。
2.能够有效地克服外部性
外部性有正外部性与负外部性之分。由于农地产权制度的残缺,使得农民的土地权利不断受到乡村集体的行政性干预;由于缺乏地役权,使土地使用者可以“以邻为壑”,给他人造成“外部”性;以及由于农民缺乏土地使用权的稳定感,而对土地进行粗放、掠夺性经营,对土地所有者(乡村集体)造成了“外部性”。所有这些都损害了农地的可持续发展。
3.能够有效地克服搭便车行为
现行的农地产权制度以家庭经营为单位,就有效地克服了“搭便车”的行为,降低了监督成本,解决了监督问题,使农地产权制度的有效性大大增强。因此,以家庭经营为单位的土地产权制度应该继续坚持。
4.能够有效地克服短期行为和投机行为
根据现行的农地产权制度安排,正是由于农民预期土地会不断被调整,才引起他们对土地进行掠夺性、粗放性经营,而不注意用养结合,致使土地质量下降,水土流失,严重破坏了土地的生态环境。也正是由于农地产权制度安排的不稳定,可以对其进行调整,以致于地方政府只顾眼前利益而不顾后果地征用农地。
三、完善农地产权制度创新,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1.明晰和规范农地的所有权
1.1耕地所有权。耕地的所有权应归属于生产队。这符合合作化以后农地所有权制度的传统;易于为农民所接受。
1.2非耕地的所有权。由于林地、草地、荒山等的边界不易界定,同时便于管理,一般应划归村集体所有;原来乡镇办果园、林场、草场等从持续利用出发,其土地所有权应归乡镇集体所有;原来乡镇办企事业单位,基础设施占用的土地应归乡镇集体所有;村办企事业单位和基础设施占用的土地应归村集体所有。
1.3明确农地所有权的内容。
2.坚持公平与效率兼顾
从目前我国农业的特点来看,就总体而言还未走出以公平为中心的第一阶段,但我国东部和中部部分乡镇企业较发达的地区,已经进入到以效率为中心的阶段。这种情况决定了我们必须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的家庭经营制度,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向以效率为中心的农地制度过渡。
3.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完善农地产权制度,最根本的就要明确、规范、稳定农地使用权,使之成为类似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一种权利。为此,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建立起使用者的农地产权制度。在这方面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有:第一,长期稳定农地使用权。第二,农地使用权作为一种产权(或物权),其完整性应包括农地的占有权、独立经营权、收益权、转让权以及租赁、抵押入股、转包、委托经营等自由。第三,农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和赠与。第四,由政府颁发同样的农地使用权证书,并建立起农地使用权的登记、获得、转移等法律程序。
4.建立和完善农地流转制度
要建立和完善农地流转制度,第一,必须确立农地使用权的商品属性。第二,要规范农地流转的形式。第三,要规范农地流转的法律程序。第四,要建立必要的中介机构,为农地的流转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评价等咨询服务和法律服务,以实现农地与其它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
5.尽快建立现代农地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
现实的许多土地产权都没有上升到土地法权的地位,有的虽具有土地法权的地位,但没有发挥出法律的威力,以致于土地产权的有效保护机制难以形成,土地产权运用的随意性到处可见。因此,对其进行法制化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对维护土地产权的运行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摘要:由于承担着国家生态安全的
>> 基于主体功能区的城乡协调发展机制研究 基于主体功能区的城乡协调发展研究 基于“主体功能区”建设的我国区域发展战略思考 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区域协调功能研究 主体功能区演进机制研究 基于土地发展权的征地补偿机制浅探 基于公共财政视角的主体功能区建设 基于主体功能区视角的建设用地管制区划定研究 基于主体功能区的广东省城市化空间均衡发展研究 基于土地用途管制的土地发展权流转研究 将市场机制引入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若干问题研究 基于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区域管理框架研究 主体功能区建设研究述评 主体功能区建设政策均衡研究 主体功能区土地政策选择研究 基于主体功能区思路的保定市小城镇发展模式与对策研究 基于主体功能的区域协调发展研究 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机制的思考 主体功能区建设任重道远 基于钻石理论的金融功能区建设研究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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