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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技工学校学生学习基础相对较薄弱,教学侧重点在于技能学习,因此,结合本课程的要求与特点,笔者以教材为纲,根据教学内容的重、难点以及特性,确定了“仓储管理与配送”课程需要完成的典型工作任务:(1)对库场进行布局;(2)仓储合同的订立;(3)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仓储设施设备;(4)能进行仓储保管作业(入库、理货、堆码等);(5)仓库货物的管理(除湿、除锈、防火、温度控制等);(6)对库存进行控制;(7)配送服务合同的订立;(8)使用JIT、ABC库存管理法管理库存货物;(9)根据实际情况对配送模式与策略进行选择;(10)配送计划的制订;(11)配送作业的执行(拣货、分货等)。
二、课前准备
(一)分组
合理的分组是小组讨论法实施的重要保证。在分组时,应坚持学生自愿结合的原则,由教师进行最后的协调,以尽量满足每个同学的要求。每个组大致4—6人,设立组长一名、主讲人一名、秘书一名,有效的分工合作有利于小组合作的开展与目标的达成。组长一般由组内“核心人物”担任,主讲人由组内表达能力较强的同学担任,秘书则由较细心、文字组织能力较强的同学担任,分组确定后原则上不允许再有变动。
(二)任务下达
教师在小组讨论任务下达时,必须有明确的任务单,不仅使学生了解应该做什么,并且在其遇到较难的知识点等关键时候,还应提示学生该如何做。任务表述应合理,既不可太难让学生失去信心,也不可太容易而使学生兴趣索然。
三、讨论过程的组织与实施
在教学过程的组织与实施中,应通过设置各种问题情境,创设具有启发性的情境,引导学生积极思维,激起学生“弄懂”、“学会”知识和技能的欲望。因此,笔者创设了十一个不同的典型工作任务,并设计了不同的技能学习实现方法。
(一)小组工作报告要求学生必须全面掌握任务点中所涉及的知识。学生通过组内分工收集资料,经充分讨论后得出一致结论,形成小组工作报告并进行汇报。这种方法有利于学生主动性的发挥,培养了其团队合作精神,但局限性在于,依据学生的现有水平难以做到全面深刻地理解知识点。因此,小组工作报告法适用于一些知识难度相对较低、在日常生活中有较常见事例的典型工作任务,如: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仓储设施,使用JIT、ABC库存管理法管理库存货物,配送计划的制订等。小组工作报告法使教师与学生的角色实现了互换,学生小组通过陈述讲解知识,教师以学生的心态聆听,最后评选出最佳工作小组。具体过程为:(1)布置小组报告的任务,并公开几个关键问题作为学生小组报告的线索与参考;(2)制定小组报告评分标准(包括内容的准确性、表达的清晰易懂、表达的连贯性、创新性),合理分配各标准的比值;(3)由各小组派代表按照评分参考标准进行实际评分,并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汇总平均分作为最终的分数评定;(4)小组报告后有组间问答环节,其他组可自由提问,组内成员可进行补充;(5)教师点评每组报告,进行最终的总结点拨,从而有利于学生掌握知识并进行巩固拓展。
(二)小组实操作业
实操性是技校课程的基本要求,在教学过程中要始终坚持“理论够用、重在实操”的理念,着重教会学生各种应用的方式与方法。“仓储管理与配送”课程中,主要技能点在于仓储作业、配送作业,因此,笔者将其中所涉及的技能进一步细化,重点定位到仓库布局设计实操、理货实操、堆码实操、配送拣货实操、配送分货实操、仓储合同订立实操、配送合同订立实操等环节。在实操课程设计时采用任务推动方式,进行以下“实操小组作业六部曲”。
1.任务布置。
此阶段为课前完成。通过设计将实操内容具体为可操作的任务明确布置给学生,此任务必须具有代表性、可操作性、可完成性的特点。如:在仓储保管作业的学习内容中,定位实操点为入库接受、理货、堆码,因此,可选择在实训室完成。若实训条件限制,则可将教室布置成仓库,讲台设置成理货区,课桌定位为仓储区,每个大组作为一个仓库分区,每个课桌作为一个货位,要求学生对笔、书本、方便面、矿泉水等物品进行收货、理货、堆码的作业。
2.自学找疑。
自学是小组讨论法实施的重要标志与环节,是学生自主学习的表现。通过实操任务的下达,小组成员必须对新课进行事前预习,对实操任务进行思考与资料收集,并对教学内容的难点、疑点做好记录,以便与组内同学进行探讨。
3.小组探讨。
这是小组讨论法的核心环节与小组成果的实现方式。组内成员自主学习发现疑点,经过小组讨论解除疑点,共同商讨完成实操任务。
4.小组实操。
通过之前的环节,小组对于完成实操任务都形成了自己的方法,此环节主要依靠组内成员的精诚合作达成目标。
5.教师点评。
不同的小组其解决问题的办法有可能不同,究竟谁的方法更好,谁的效果更好?学生争议的问题往往就是难点所在。因此,对于小组在实操环节表现的点评尤为重要,点评的方式主要为纠正错误、进一步提炼、引申拓展、解决问题等。
6.自主总结。
教师讲解后,学生对于知识点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与把握,这时,若给他们几分钟的总结时间,使他们能对知识点进行整理、感悟,将更有助于其掌握知识。
(三)小组案例分析
对于一些技能性不是很强,但是在日常仓库作业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的知识点,如仓储合同的订立、仓库货物的管理、配送模式与策略的选择、配送服务合同的订立等,适用于小组案例分析方法来解决。在小组案例分析法中,一般先由教师讲授,对新课知识进行梳理与详细的讲解;然后给出案例,让学生通过小组讨论,利用头脑风暴法激发彼此的灵感,寻找解决案例问题的最佳答案。如:在学习配送方式这个知识点时,将当当网、卓越、中国邮政、广州购书中心等书店的配送方式依次列出,让学生找出它们分别运用了哪种配送方式,并比较不同配送方式的特点。
(四)小组观察
教学内容中涉及很多实际操作性的环节,需要对一些流程、方式、工具进行观察、认识、辨别。因此,图片与视频的引入必不可少。在课程一些知识点的学习中(如对库场进行布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仓储设施、仓库货物的管理),笔者引入大量的图片与视频,包括:仓库实景、仓库设施设备等图片,以及各种货架的操作、门座起重机作业、AGV小车搬运、生鲜物品的流通加工、自动化立体仓库运作、配送中心运作等视频。在使用图片与视频辅助教学时,应给学生布置问题,使他们带着问题去看,通过观察总结出问题的答案。实践证明,此种方式较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更有利于学生对知识的理解与掌握,更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除此之外,还涉及到小组的理解、小组的设计等辅助实现方式。每种方式都有自己的独特之处,选择的关键在于知识点的特点。而在讨论的实施过程中,教师要始终保持对课堂的引导和掌控,适时地给予学生指导,尤其要规定恰当的讨论时间,以诱发学生的紧迫感,逼发学生的思维,提高效率,深化讨论。
四、教学效果检测与反馈
课堂教学效果的好坏应该有一个检测的方式,以利于教师进行总结、反思、提高,同时,也便于学生总结、回顾、记忆课堂知识点。因此,教师应在每堂课设置大约五分钟的教学反馈与成果检测时间,让学生进行自我评价或小组间互评;也可以设置测验题让学生在课堂上独立完成,教师再进行讲解。通过此种方式,能让教师及时了解课堂教学效果,发现学生存在的问题,开发新的教学资源,实现教学相长。此外,还应设计课后作业,作业的完成时间以15分钟到20分钟为宜,内容应反映出课堂的重点。
五、课堂总结
消防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分类及特点
消防行政执法内部监督通常包括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济三部分。事前预防可以理解为,在消防行政执法活动之前对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执法装备等物质条件的管理和监督。比如:对执法行为按照一定标准分别由支队、大队管辖,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采取主责、协办制度,配备相应标准的消防监督、火灾调查装备等是对消防行政执法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可以理解为,在消防行政执法活动之中控制执法的程序、自由裁量、合理性、合法性,对消防执法实施的时间、地点、方式、步骤等动态的监督和制约。比如:执法过程中双人执法、重大事项集体会审、自由裁量程度适当等。事后救济可以理解为,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结束后,通过一般的监督方式或专门的监督程序,由上级机关对执法过程及结果进行审视、评价,对不正当的执法行为进行纠正,救济消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达到消防行政执法内部控制的本质目的。消防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内容不仅包括消防行政执法的合法性,而且包括对消防行政执法合理性的监督;不仅要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情况进行监督,而且要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不仅包括消防行政执法廉政监督还包括消防行政执法效能监督。消防行政执法内部监督不仅要监督检查消防行政执法活动是否合法适当,而且对违法失当的消防行政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纠正和补救。因此,它具有监督和补救的双重作用。对公安消防机构来说,它是一种监督和检查,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来说,它就是一种补救。从黑龙江省公安消防机构近5年(2007~2011年)的内部执法监督活动上看,内部监督活动共6万余件,结案率、纠错率100%,发挥了强大的监督功能,呈现出监督部门分工日趋精细、监督力度逐渐加大、监督效果明显增强的特点。
加强消防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措施
(一)树立正确的消防执法观念
要防止在消防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以权压法、以情轻法、徇私枉法等问题,就要对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加强思想教育,用正确的思想引导,筑牢思想防线,做到警钟长鸣。一是树立执法为民理念。通过教育培训增强公安消防机构的执法为民意识。通过制度和机制的完善确保执法工作真正体现为人民服务的要求。二是树立严格执法理念。公安消防机构要强化对法律责任的意识,在消防执法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自由裁量,促进实现消防行政管理的公平和正义。三是树立全程监督的理念。要有效防止滥用权力的发生就必须把权力置于众目睽睽之下,消除人治因素,由依令行政转变为依法行政,实行“阳光执法”。
(二)用科学的制度规范内部执法监督
固本方能培元,本在于消防行政执法主体,只有加强自身制度约束,才能正本清源、防微杜渐。一是完善消防执法责任制。制定并完善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监督和个案监督程序,规范监督的内容、范围、程序以及监督部门的权限内容,通过集体会审、纪委介入、挂牌督办、及时公开等方式,确保执法监督能够及时渗入到决策、执行的各个环节。二是实行调查、审查人员分离。为了保证消防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工作公正、透明,应当将消防行政执法调查职能人员与行使裁决处理权的人员分开,以防止先入为主,防止滋生腐败,防止忽视被监督人提出的证据和反驳意见。三是完善过错责任追究机制。消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消防行政执法内部监督保持长效机制、焕发旺盛生命力、保证其健康运行的根本保证。加强消防执法内部监督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明确执法责任,并将其分解到每名消防监督员。通过进一步完善消防行政执法责任体系,完善消防监督员的个人执法档案和单位执法档案制度,把消防执法监督与消防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结合起来,实行谁办理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实践中,要制定合理的考评办法,开展执法检查,采取巡查、检查、抽查、定期检验等方式,督促各执法单位和监督员建立执法档案,记录执法过程和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同时开展执法绩效评估,对部门、个人消防行政执法投诉情况、案件发生比例、执法情况落实、行政管理相对人评价等内容开展考核,考核结果与实际利益挂钩,对成绩突出的要在晋职、晋级、晋衔方面优先考虑。
讨论式教学法就是在老师的指导下,以班级或小组为单位,在学生与学生之间、老师与学生之间,围绕某一个社会现象或某一问题的一些特定方面展开积极的讨论、辩论以及争论,大家各抒己见,互相交流个人的看法或小组的观点,相互启发,达到把问题弄懂、把问题解决目的的一种教学方法。
2.讨论式教学法在高校物理教学中的实施原则
第一,主线原则,也就是以学生的讨论为主,教师的引导为辅。第二,“度”的原则,也就是教师要进行适度的引导,防止课堂讨论太过发散,出现混乱的场面。第三,知识、思想、方法相统一的原则。第四,兼顾其他教学的原则,也就是要把科学性、直观性、系统性、因材施教、知识和能力相统一等原则兼顾进来。
3.讨论式教学法在高校物理教学中的运用
3.1讨论内容与时间的安排
大多数高校的物理课分两个学期完成,并且一般都没有充足的学时数,所以要想在大学物理的重点章节(包括力学、热学、电学、电磁学、振动与波)设立讨论的内容,就必须解决课时紧张,教学内容无法完成的矛盾。所以,可以采取对书本上的主干内容重点讲、对次要和支节内容不讲或少讲的策略,来挤出8-10学时的时间当做讨论课的时间。通常,应该在每学期的期末也就是讲完理论课的时候安排讨论课,在力学、热学、电学、电磁学、振动与波几个部分里面选取出相应的版块当作讨论课的内容,应该设立4-6个参考题目在每个讨论版块内,这样经过两个学期的学习,几乎能够讨论到大学物理的每个版块。我们的教学实践证明,学生非常喜欢讨论课,并且都积极参与进去,大学物理的课堂教学效果越来越好。所以,适当地减少大学物理的教师授课时间并增设讨论课,不仅能够保证完成教学内容,还能促进教学效果更好。
3.2讨论式教学的形式
不同领域、不同学科的课程,讨论式教学的形式也不同,应用方式也灵活多变,总结来说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1)课堂讨论的形式。这种方式是老师在教学中遇到有争议的问题或者是想要解决一些难点问题和重点问题,就把这些问题提出来,让学生即兴发表各自的意见进行讨论的形式。这是师生共同参与讨论的形式,但是由于大学物理课堂有较多的人数,很可能会有些同学没有机会对自己的意见进行发表,所以,课堂讨论的形式适合于小班教学。(2)小组分散的形式。这种方式把学生分成小组进行讨论,让小组内的每个成员都能在讨论中发表自己的意见,大家取长补短、相互启发、共同提高。小组分散的讨论形式也能保证每个学生都有发言的机会,但是也只适合小班教学。(3)班级先分散后集中的形式。这种方式先把班级同学分成几个小组,每个小组大概6-8个学生,并在每个小组选取一个学生做讨论主持人,负责组织小组成员讨论并对本组的讨论结果进行归纳,用幻灯片的形式展现讨论结果。若他展示的讨论结果和其他组的不同,其他同学可以对此提出质疑并展开全班性的讨论。最后在结束讨论前5-8分钟,老师需要对整个课堂讨论做总结发言。
3.3讨论式教学的组织过程
老师要在进行讨论课之前把组织工作做好,用以保证讨论课能有良好的效果。(1)讨论前的准备工作通常,老师需要把讨论的题目在讨论前2周就布置给学生,并对同学们提出讨论的要求与目的。老师还可以给学生提供一些难度较大的问题的参考资料,帮助学生在讨论前能做好充分的准备,保证课堂讨论收到良好的讨论效果。(2)课堂讨论老师要在组织课堂讨论的时候尽可能的激发每个学生的积极参与性,其中,学生能否积极地参加对讨论课能否成功有很大的影响,所以,老师在讨论的时候需要把以下几个问题处理好:第一,不要急于把正确答案告诉学生。老师应该对发言中存在的缺陷充分的利用,引发其他同学积极地参与争论和讨论,通过激烈的讨论,让大部分学生自己得出正确的答案。第二,保证每个同学都有发言的机会。避免少数几个学生总是发言的现象,通常,这些发言者大多数是能力较强、学习成绩较好的学生,如果不限制这种情况,其他大多数学生的讨论积极性就会丧失,主要是因为大多数学生,特别是基础比较差、不爱讲话的学生很少有发言的机会。所以,老师要想办法为平时不爱发言的同学创造发言的机会。第三,对学生提出的新观点重视,鼓励独创性的见解。老师在发现自己的想法和学生发表的观点有分歧的时候,不要对学生的观点立马予以否定,因为这样会打击学生的创造精神与参加课堂讨论的积极性。就算学生提出了错误的观点,老师也不要立马做出结论性的意见,而是要把学生往正确的方向引导。讨论式教学法的生命力所在就是不同的观点和鼓励学生提出自己的观点。(3)课堂讨论后的总结老师之所以要用5-8分钟做课堂讨论总结的原因就是学生在讨论中发表的观点是不完善的或者是错误的。老师在最后的总结中要归纳总结讨论中那些分散的正确的观点,并及时指出那些片面的、错误的观点,对其原因进行详尽的分析,帮助学生把错误纠正。老师还要对意见不能统一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与想法,以供学生借鉴参考,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这样才能使学生学到的知识完善化、系统化。最后,老师还要一一评价讨论前学生的准备情况与每个学生的表现。
4.小结
摘要:银行业是最基本和最主要的金融机构,但它同时又是最容易引发系统危机的部门。在如何确保银行业稳健运行方面,经济学家和银行家都认为,银行业监管的责任十分重大。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银行业稳健运行,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国际经济组织和各国政府出台了大量有关银行业监管的政策、制度和协议,经济学家们也对银行业监管问题进行了艰苦的研究和探索,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关键词:银行监管;监管理论;金融机构
Abstract: The banking industry is the most basic and most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 but it is also most likely to trigger a systemic risk sector. How to ensure the stability of the banking sector in the operation, economists and bankers agree that the responsibility for banking supervision is very important. To guard against and defuse financial risks, to ensure the stability of the banking sector to run, the 20th century, since the 70s,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nd governments introduced a lot of information on banking supervision policies, systems and protocols, economists also the issue of banking supervision painstaking research and exploration, and have achieved fruitful results.
Key words: banking supervision; regulatory theory; financial institutions
前言
近年来,这一领域的理论和实践也日益引起中国的经济学家、金融学者的兴趣和关注。尤其是即将走过三年历程的中国银监会,在以勇气和智慧开启中国银行业监管新局面的过程中,已经基本完成了一个具有国际视野的制度框架的构建工作,其探索和创新更为中国银行监管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为了进一步推动当代银行监管理论与本土实践的结合,加快中国银行监管理论的建设和总结,本期《理论前沿》周刊专门邀请两位专家从不同角度撰文对银行监管理论进行介绍。
阎庆民博士曾任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主任,出版过《中国银行业监管问题研究》、《中国银行业风险评估及预警系统研究》等多部专著。他认为:总体来看,现代金融理论研究呈现出既分化又综合的发展趋势,这一点在银行监管问题研究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一方面,银行监管研究的对象越来越精细,研究范围从最初的防止银行挤提,到后来的金融管制直至目前的银行风险监管。发展到现在,银行监管问题已分化为并表监管、功能监管、跨境监管以及弹性监管等众多的研究领域。但另一方面,银行监管问题并没有像其他经济学领域(如经济增长理论、通货膨胀理论、汇率理论、利率理论、市场失灵理论等)一样形成独立、完整的理论体系,大量理论性的观点、方法和思路均是散布在各类文献中,为阐述特定问题而出现。在此情况下,银行监管研究与其他经济领域出现了综合、交叉和渗透现象,社会利益论、乔治·J·斯蒂格勒管制理论、佩茨曼价格决定模型、波斯纳管理理论、美国经济学家爱德华·凯恩的管制辩证法理论等许多新兴的经济学理论和方法被移植于银行监管问题研究,一些其他经济管制部门(如电信、铁路)的研究方法和案例也被引入到银行监管研究中,20世纪60年代以来风行西方经济学界的博弈论、线性规划和计量经济学更是对银行业监管研究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
正是根据上述研究方法,理论界对银行监管的经济学原因进行了研究。经济学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许多监管理论,有的是从监管的原因出发,有的是从监管的实际效果出发,有的是从监管的机制出发,不同的侧重点形成了金融市场失灵论、金融社会崩溃市场论、政府掠夺论、特殊利益论和多元利益论等理论解释。阎庆民博士通过《当代银行监管理论的发展》一文为我们阐释了这些代表性理论的精华所在。
潘文波博士来自银行监管一线,对中国银行监管工作探索规范化、专业化和国际化的努力有着切实体会,他通过《中国银行监管理论与实践的新发展》一文展示了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致力进行监管制度、方式和手段创新的有效尝试。
新春伊始,我们推出本组文章,希望在中国银监会成立三周年前夕,有更多的学者和实践工作者能够加入银行监管理论的研究行列。相信借助国际视野与本土资源的双重优势,针对中国银行监管的理论探讨也能成为最前沿的金融学术研究。 (姜欣欣)
当代银行监管理论的发展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银行是企业获得外部融资最重要的渠道。格利和肖强调指出,银行把借款人需要的长期信贷组合转变为短期的存款组合,降低了交易费用。为此,各国政府对银行监管给予高度重视。但对于为什么要进行银行监管,监管的效果是怎样的?经济学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许多监管理论。
一、金融市场失灵理论
《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对“管制”的解释为:管制是政府为控制企业的价格、销售和生产决策而采取的各种行动,政府公开宣布这些行动是要努力制止不充分重视社会利益的私人决策。经济学家将经济管制理论应用于金融监管,认为在不存在信息成本或者交易成本很低的前提下,政府对银行强有力的监管能够提高银行的公司治理水平,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使社会福利水平最大化,实现帕累托最优。这一理论被称为公共利益理论,或者称为官方监管观点,其政策含义是,私人部门一般缺少相应的信息、动力和能力去监控企业和银行机构,因此,迫切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政府机构对银行进行监管。
(一)市场失灵
暗含在公共利益理论背后的经济学现象是金融市场失灵。西方经济学家认为信息不对称是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因信息缺乏而在金融制度上造成的问题可能发生在两个阶段:交易之前和交易之后,分别导致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逆向选择是在交易之前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问题。金融市场上的逆向选择指的是:那些最可能造成不利(逆向)结果即造成信贷风险的借款者,常常就是那些寻找贷款最积极,因而是最可能得到贷款的人。例如,风险企业或诈骗者往往最积极地寻求得到贷款。逆向选择使得贷款可能招致信贷风险,贷款者可能决定不发放任何贷款,即使市场上有信贷风险很小的选择。道德风险是在交易之后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问题。金融市场上的道德风险指的是:借款者可能从事从贷款者的观点来看不希望其从事的风险活动,因为这些活动很可能使这些贷款不能归还。例如,由于使用的是别人的钱,借款者可能将原本用于生产的贷款投资于高风险的股票市场以获取高收益。由于道德风险降低了贷款归还的可能性,贷款者可能决定宁愿不做贷款。
(二)银行危机的外部性
银行危机的外部效应也是需要政府监管银行一个重要原因。外部效应的最主要特征是存在着人们关注但又不在市场上出售的“商品”。微观经济学已经证明,外部效应的存在使得社会资源的配置不能达到最优化,影响到经济运行的效率。信息不对称也可能导致金融机构的广泛倒闭,产生金融恐慌。由于向金融机构提供资金的广大储户不可能清楚金融机构的经营是否稳健,因此,一旦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发生怀疑,就会出现“传染效应”和“羊群效应”,单个银行的风险问题或者倒闭很容易产生连锁反应而导致银行的系统性风险,好的银行和坏的银行概莫能外,由此而使公众蒙受巨大损失,并对整个经济造成严重打击。在现代金融体系中,金融机构财务的高杠杆特性,也使得这种外部效应更为明显。
(三)法律的不完备性
一、司法行政机关
英国没有专门的司法部,司法行政事务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由法务大臣和内政大臣行使,设有法务大臣办公室和内政部。
在英国,法务大臣是最高法院院长、上议院议长、内阁成员是全国司法部门的首脑,负有司法、立法、行政三种职务。法务大臣办公室主要职能是:负责管理全国的法院系统;制定并监督执行司法方面的政策及行业标准;向议会提出修改法律的意见;管理全国的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录用、培训、考证及工资福利等;负责向全国司法机构的运转提供财政物资保障等。
内政部在司法行政方面的职权主要体现在法律和秩序的管理,对刑法制度负有总体责任,同时负责警察、监狱和其他惩戒机关。其内部设有消防和警察司,刑事、缓刑和安置司,广播、社区计划、平等机会、移民和国籍司,监狱司,编制司、财政和综合司等多种机构。
二、律师制度
英国的现代律师制度是在经历19世纪司法改革后才最终定型的。目前所有的律师法都已由《1974年律师法》合而为一,该法是根据从1957年至1974年间与律师有关的法律和其他法律规定制定的。该法对律师资格的取得,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对律师的管理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英国律师制度最突出的特点是,根据从业方式和从业范围,将职业律师划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两类。事务律师在一定意义上是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纽带。出庭律师是专门从事高级法院辩护业务的律师。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两种律师资格所要求的条件不同。英国律师的权利可分为基于当事人的利益而享有的权利与因律师身份而产生的权利。
英国事务律师的行业组织机构是法律协会,由上诉法院院长领导。事务律师自愿参加该协会。四大律师学院和律师协会理事会作为新的中央管理机构,对出庭律师统一行使各种管理职能。
三、公证制度
在英国没有统一的公证法,现在适用的公证法主要是1801、1833、1843年英国国会通过的三个有关公证人的法令,根据调整范围的不同而分别适用不同的公证人。
根据三个公证法规的规定,公证业务主要包括:起草、证明或鉴别包括与动产和不动产的转移有关的合同和其他文件;行使位于英国国内其他国家的动产和不动产的人的权力;通知或证明有关流通证券交易;协助设定遗嘱或其他文件;起草有关航行中船只海难或货物海损的证明。英国《民事证据法》第11条规定:“法院、公证等部门证明的文件,除有相反的证明外,应视为该文件或该文件部分的真实副本。”
英国目前有五类公证人:即普通公证人、地区公证人、教会公证人、在威尔士开业的公证人、在英国海外地区开展业务的公证人。在英国,未取得公证人授权的人以自己或他人的名义,为营利、收取的费用、领取酬金等而进行公证活动是违法的。公证人如行为不轨,教区主事可将公证人除名。
四、监狱制度
英国的监狱架构、体制较为健全。英国内政部负责管理全国监狱,其在管理监狱行政事务方面的职能主要包括:管理国家监狱及设在郡市的监狱;执行监狱政策;按照议会的授权设置监狱和调整监狱布局;处理罪犯,负责缓刑和罪犯释放后的监督和其他不由法务大臣处理的部分监狱管理方面的职能。
在英国,罪犯入监后,根据所犯罪行、犯罪经历、有无危险和逃跑可能性、逃跑能力和表现进行评估,按A、B、C、D四级进行管理。相对应的,英国的监狱管理也是按押犯性质的不同分为A、B、C、D四种类型。
在英国为管理监狱与囚犯所需费用以及根据《监狱条例》所需的其他费用均由议会和财政部拨付,主要用于支付监狱工作人员经费、犯人生活、狱政设施、基建、犯人监狱和生产投资等费用。囚犯的费用包括囚犯从入监开始直到死亡或释放这段期间的膳食、服装、监管以及转监等所有的必要开支。囚犯没有支付被送进监狱所需费用的义务。
为实现最终将犯罪分子改造为新人的目的。英国监狱法规规定了一系列制度以促进犯罪分子的改造工作,包括:1、通信会见制度。2、教育制度。每所监狱都必须制定囚犯晚上学习的课程计划,鼓励每个有能力接受教育的囚犯参加学习。3、劳动制度。4、奖惩制度。
五、调解制度
英国纠纷调解制度出现在80年代,但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发展成为比较规范的调解制度。英国把其纠纷调解制度称之为ADR,即纠纷替代解决措施。由于该制度处理纠纷快捷,成本低廉、便民而且尊重当事人的纠纷处置权,因而颇得英国公众的欢迎。
英国的调解活动属民间调解,这就决定了其调解组织的非政府性,调解效力的非司法性和调解活动的非政府性。英国政府积极倡导通过ADR解决民间纠纷,并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励发展ADR制度。1996年颁布的《新家庭法》明确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必须经过咨询。该规定意味着相当一部分婚姻纠纷要通过调解制度解决。在英国的调解制度中,有三个比较重要的调解组织。家庭纠纷调解组织、英国调解中心和纠纷调解中心。
六、法律援助制度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国家,英国的法律援助主要有民事法律援助和刑事法律援助两种形式。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利用国家的法律援助资金委托律师,为在治安法院和刑事法院受审的刑事被告人提供的法律咨询和刑事辩护。
英国成立了专门的法律服务委员会负责管理法律援助事务。在英国,法律援助作为国家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在《获得司法公正法》通过后,民事法律援助和刑事法律援助分别被两个新的计划所取代,即社区法律服务和刑事辩护服务。
《获得司法公正法》对英国法律援助体系最大的影响是将全新的合约制度引入了英国法律援助体制中。随着合约制的引入,英国提供法律援助的主体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只有那些通过法律服务委员会质量认定并与之签订合约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才能提供相关的法律援助服务。在民事法律援助方面,除原来的事务律师外,许多非赢利机构也能承担这项工作,前提是它们必须符合法律服务委员会制定的统一质量标准并获得法律服务委员会的合约。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法律服务委员会虽与所有符合质量要求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合约,但并不完全依赖律师事务所从事该项工作。
七、法学教育制度
英国的高层次法律人才可以分为应用和学术两种类型。应用类主要包括法官、律师和公证人等,学术类人才主要由大学教师组成。无论是应用类还是学术类法律人才,都必须经过系统的法学教育。英国大学法律院(系)的生源主要来自应届高中毕业生,也招收一部分已取得非法学专业本科学士学位者。英国的法学教育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是集中学习法学基础理论。第二阶段的学习重点是进行职业培训。第三阶段是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主要是熟悉律师业务和法律文件。
为监督包括法律院(系)在内的高等学校的教育质量,英国教育与就业部专门成立一个质量评估委员会,主要由大学专家,职业律师和教育行政人员组成。高校的经费划拨主要由国家高等教育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在英国,国立和公立大学法律院(系)不收学费。学生家庭经济收入不高的,可以获得政府补贴,低收入家庭还可以通过获得贷款得到资助。
八、法制宣传制度
在英国,政府虽然没有统一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国的法律宣传工作,但英国政府对法制宣传工作非常重视,政府拨款是全国法制宣传工作的主要经济来源,而且经费的投入呈逐年增长的趋势。
英国法制宣传工作的最大特点是其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社会各部门在这项活动中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在中央一级,上下两院、法务大臣办公室的法制宣传职能主要通过立法的公开化予以发挥。法制宣传工作贯穿于法律制定、实施颁布的各个阶段。法律草案提交后,将同时在社会上公布,征求社会各方面对草案的意见。这个过程本身就是对公民进行教育。
此外,政府和非政府机构也承担着法制宣传任务。公民咨询局作为政府支持的部门,主要通过从事咨询方面的业务宣传法律知识。非政府部门中,法律行动组、法律协会及其在全国的分支机构也是向公民提供法律知识的重要渠道。
九、司法鉴定制度
英国的司法鉴定机构是完全独立的,不设在法院与检察系统内。在英国一般警署虽有1-2名负责现场采证的鉴定管理人员,但警方也不设鉴定实验室。
英国的司法鉴定服务机构主要有两个国家级的司法鉴定服务机构和一些其他小规模的鉴定机构。两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服务机构是鉴定科学服务局和鉴定。鉴定科学服务局原隶属于内政部,1988年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以来,该局从内政部分离出来,独立于内政部,成为经营性的民间市场主体。鉴定是一家民间性的私营公司,与政府无任何隶属关系,主要为警方提供鉴定服务,并经警察总长许可,可以使用国家数据库。其他小规模的鉴定机构包括大学内设立的鉴定实验室和国防部门的鉴定有限公司等。超级秘书网
在英国,鉴定从业人员分为鉴定科学家与一般鉴定人两种。目前,英国有1万人从事鉴定工作。自2000年开始,内政部通过成立鉴定人执业登记委员会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登记管理,使得对鉴定人的标准认证趋与统一。
十、民事执行制度
英国的民事执行程序一般都由法院法和法院规则专门给予规范。一般来说,最高法院法和最高法院规则规定高等法院的执行程序,县法院法和县法院规则规定县法院的诉讼程序。
英国的民事执行机关分为发出执行命令的机关和实施执行命令的机关。根据作出裁判法院的不同,执行高等法院的裁判,使用由高等法院签发的执行令状即“菲发令状”,执行郡法院的裁判使用郡法院签发的执行令状即执行令。
执行令状主要包括扣押债务人财产令状、占有令状、交付令状、暂时扣押令状及任何为协助任何上述令状的后续令状。英国的民事执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支付款项的判决的强制执行;占有土地的判决的强制执行;交付货物的判决的强制执行;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作为的判决的强制执行。
“菲发令状”和执行令都由法院的办公室签发,而且除非裁判作出已经超过6年,或者一方当事人死亡,或者郡法院发出的扣押收入命令已经生效,或者是由于部分合伙人的债务而执行合伙性公司的财产,签发令状不需经过法院许可:“菲法令状”由债务人财产所在地的郡司法行政长官执行,执行令由债务人财产所在地的区镇地方长官执行。
十一、审判制度
英国的法院组织体系,从法院的组织的上下级关系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中央法院和地方法院两级;若从审理案件的性质来看,则可分为民事和刑事两大系统。
中央法院包括最高法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和上议院;地方法院则包括治安法院和郡法院等。最高法院包括包括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三个组成部分。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受理来自这些法院以及英格兰、威尔士各个专门法院判决的上诉案,它是一个常设委员会。上议院是民刑事案件的最高上诉审级,是最高审判机关,行使国家的最高司法权,上议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英国的民事法院系统由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诉法院和上议院四个审级组成。英国的刑事法院系统由治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刑事上诉法院和上议院四级组成。治安法院是英国的刑事基层法院,是最低级的刑事审级。皇家刑事法院是英国的高级刑事法院,是英国最高司法法院的一部分。上诉法院刑事庭不受理初审案件,只受理不服刑事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
除上述法院外,英国还有一些特别设立的专门法院,独立于民事和刑事法院系统以外,主要有军事法院、少年法院、劳资上诉法院、验尸官法庭和行政裁判所等。
十二、检察制度
在英国不存在与法院并行的检察机关。作为刑事案件的机关,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职权。刑事案件只能由检察部门向法院,检察部门对案件是否或是否继续诉讼有独立的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