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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民;有序;网络政治参与;现状;建议
一、公民有序网络政治参与的概念与特点
公民有序网络政治参与则是指公民为了维护自己、群体或国家的合理、合法利益,通过合法的、理性的、适度的方式利用网络表达自己对公共事务和政治过程的看法、态度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从而推进公共事务管理和政治过程科学化、现代化的行为。
由于互联网本身所具有的一些特性,使得公民有序网络政治参与具有平等性、直接性和有序性。
二、公民有序网络政治参与的必要性和意义
党的十七大强调:“要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们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显然,公民有序网络政治参与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利益;其次,广泛直接的大规模政治参与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最后,公民与政府之间在重大公共问题决策上进行沟通协调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
三、公民有序网络政治参与的现状与问题
当前,网络投票、网络等网络政治参与新形式日渐走进人们的生活,并且发展迅速。但是我国公民有序网络政治参与的现状还不容乐观,还存在着许多无法逃避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1)、网民年龄结构分布不均衡、网民城乡结构分布不均衡、网民学历结构分布不均衡、网民职业结构分布不均衡、网民收入结构不均衡所导致的网络政治参与整体上的不均衡;(2)、网民身份虚拟性往往无法控制,导致网络政治参与缺少权威性和公信力;(3)、法律法规监管缺失、网络政治参与难以控制所造成的非规范性;(4)、有些政府网站自身的定位不合理、网站内容不实用、网站易用性差、网站互动性差。
四、实现公民有序网络政治参与的对策与建议
(一)建立并完善相关立法。近几年,我国政府已先后制定了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计算机互联网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内容服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范网络行为的法规、条例和草案。这些法律法规为实现公民有序网络政治参与提供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办法,但是对于规范政府网络监管行为和政府官员网络政治参与行为的法律法规,目前有很多还是空白。健康有序的网络政治参与,需要公众和政府都保持一定的克制和理性。
(二)建立长期有效的互动机制。长期以来,政府信息披露机制并不完善,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知情权难以保障。加上少数官员应对媒体的水平有限,造成在很多时候政府缺乏主动参与网络政治的动力。另一方面,公众在未能及时获取官方权威信息的情况下,容易偏听偏信小道消息,对政府产生质疑。从而使得政府与公众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沟通互信。可喜的是,随着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开通,使得普通公民和平时难以见上一面的官员可以直接地进行交流,拉近了政府与公众的距离,增强了互信。但这是不够的,还应该进一步形成交流机制和考核机制,提高网络政治参与的效率,从而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
(三)发挥网络伦理观的自律作用。虽然当前网络伦理失范的行为层出不穷,不道德现象也时常发生,但是主流的网络参与发展是趋向理性和自律的。多年的网络参与,使网络参与者对自身的行为、网络总体的行为规律都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并能够对之进行网络道德反思。加之,国家有关部门对网络精神文明建设也进行了有利的引导,健康文明的网络观念已逐渐成为公众的共识。网络伦理观的逐渐形成,自觉遵守、维护网络道德的习惯保持,有利于自发性的、无序的网络政治参与逐渐走向理性的、有序的网络政治参与。
(四)政府要有推进改革,解决社会矛盾的决心。网络中无序的政治参与和违背道德的表现,很大程度上是当前社会矛盾的反映。单靠网络自律和公众政治素养的提高来实现公民有序的网络政治参与,是不现实的,网络政治参与也将很难以缓解激进化和情绪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上取得了丰硕成果,但是如何加强民生建设,如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如何让公民在有序的网络政治参与中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这一切都需要我们政府有敢于解决问题,善于解决问题的决心与智慧。
五、结语与反思
网络只是一种工具,并没有改变民主的含义,也不会改变我们国家民主政治的性质。我们要善于运用这种工具,善于引导,规范它,实现公民有序网络政治参与,为建设我国政治文明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
大学生
法律意识
法律是当前法治社会中最具普遍约束力的规范,也是道德要求的最低限度,强化人们的法律意识,可以有效地规范他们的行为。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有利于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效果。以往,中国传统文化非常注重道德作用,而法律讲究严刑峻法,认为道德无用,不认同道德教育的功能。在当前社会背景下,这两种观念实际上都是不全面的,道德和法律同等重要,对于每一个人来说,不仅需要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同时也需要树立法律意识。强化法律意识,不仅仅是使学生树立强烈的法治观念,更重要的是法律意识对人的积极影响,有助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更加符合新时期对人才的需求。
1.当前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法治社会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现阶段,我国法治建设不断完善,正在逐步踏入法治社会,民主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对于任何个人而言,都生存在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环境中。当代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思维极为活跃,接受新鲜事物的能力较强,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以及大学生对于民主法治教育的接受力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我国社会整体法律意识,也会影响到我国的法治建设。因此,作为大学生,要充分融入到这个社会,不单需要先进的意识形态,更重要的是具备强烈的法律意识,掌握基本的法律技能。
1.2 互联网的发展增加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难度
不断发展的互联网,目前已经渗入到人们日常生活以及社会生产的各个领域,大学生的生活以及人际交往也受到很大的影响,进而使大学生的思想观念以及价值取向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的确,互联网加快了信息传播速度,拓宽了传播渠道,为人们获取信息提供了更多的便利,有利于拓展大学生的视野,但与此同时,也给大学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互联网具有开放性,任何一个人都可以通过网络成为信息的者以及接受者。大学生的文化程度较高,计算机技术水平也相对较高,对于网络的依赖性也比较强,他们获取信息的途径主要是通过互联网。但是网络信息比较混杂,没有经过针对性的筛选,信息真伪很难辨别,这样很容易使大学生受到不良思想的影响,不利于大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在这种背景下,加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教育非常必要。
1.3 大学生资助矛盾突出,加大思想政治教育难度
国家近年来不断加大对高校教育的扶持力度,但是有的学生并未得到相对公平的资助。当学生向学校相关部门反映这些问题时,相关工作人员大多只是进行简单地说教,向学生们讲一些空洞的理论和道德,并没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些问题,学生往往也只能被动接受这种不公平对待结果。这样不利于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进而形成良好的法律行为,也不利于大学生守法、护法。现阶段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日益突出,很多不法招聘单位以及非正规的企业、公司趁着这个机会随意剥夺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这样会导致大学生怀疑他们在学校接受的正面教育及其真实性。更重要的是,大学生自身缺乏必要的维权意识,在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时,只会用校内的思维模式对待和解决问题,不懂得充分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基于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策略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步伐的加快,不断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不仅是对大学生的素质要求,也是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但是当代大学生的守法意识、维权意识普遍低下,教师、学校在处理学生之间的各种矛盾、纠纷过程中很少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不利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为此,新时期下,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应重视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使大学生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2.1 将法律基础课的功能充分发挥出来
法律基础课程是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内容,主要教学目标是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及技能。新时期下,应转变法律基础课的教学观念,注重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以往,不少教师将法律基础课等同于法律知识教育课,一味地强调向学生们传授关于法律的相关理论知识,理论性较强,虽然学生可能掌握比较系统、全面的法律理论知识,但是并不是真正的理解、认识法律,这其实违背了法律基础课教学初衷,必然也会影响法律基础课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法律基础课应该将教学目标定位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上,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应密切联系现实生活,使大学生能够认识到法律对于个人行为以及社会生活的影响,并充分认识到其重要作用和地位。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开展,使得学生能够意识到“依法治国”的紧迫性、必要性、重要性,树立“依法办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观,进而使大学生能够真正做到懂法、守法、用法、护法。
2.2 重视法律信仰教育
目前虽然民主法治观念不断深入人心,但是实践过程并不是非常如人意,究根结底是法律信仰的缺失。要真正实现国家的法治建设,最重要的是使广大民众能够高度认可法律。加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对于加快我国法治建设步伐,促进我国社会的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法律意识是一种社会意识形式之一,是指人们的法律情感、法律观点的总和,主要内容包括对法律作用及其本质的认识,对于现行法律的态度以及要求,评价某种行为的合法性,对于自身权利、义务的认识等等。大学生如果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守法就无从谈起,那么法律法规也就形同虚设。相反,只有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才会使人们自觉守法、护法、传法,将自己的法律意识转变成法律行为。同时,只有树立强烈的法律意识,才会使人们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地通过各种法律途径解决各种争议和纠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其次,法治教育的理论性、实践性、政治性非常强,鉴于教育的特殊性,对于法律基础课授课教师的要求也相对较高,不仅要求教师应具备较扎实的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同时也要求具备深厚的文化功底。学校应加强对法律基础课程授课教师的培训工作,不仅包括法律专业知识培训,同时还包括思想政治教育能力培训。通过建立复合型的高素质授课教师队伍,保证在思想政治教学实践中时刻把法治教育贯穿其中。
2.3 依法办校,遵循以学生为本的教育思想
新时期下,各大高校应强调“依法办校、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各种办学活动,通过法律实践引导大学生养成强烈的法律意识,真正做到“以法育人”。为了达到这一目标,高校应始终坚持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尊重高等教育的内在发展规律以及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规律,根据当代大学生的身心发展实际,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学管理理念,充分尊重每一位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加强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并且鼓励大学生充分利用各种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高校而言,应该根据国家以及教育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在对学生的教学管理过程中,严格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理,在管理程序上也要做到透明化、公正化、公开化,凡事讲求证据,一切都要合法、合情、合理。
【关键词】行政相对人 法律素质 行政效率
行政相对人法律素质的内涵
行政相对人作为行政法学的一个基本范畴,是行政法理论上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概念。目前,在行政法学界对行政相对人的理解,最为常见的是以下两种:一是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对象上理解行政相对人;二是从行政法律关系的角度理解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的法律素质,泛指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法律知识与技能,以及法律意识。
第一,在法律知识方面,行政相对人除需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外,应主动了解国家或地方的各项行政法律法规和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各项政策等,并能全面了解新法颁布动态,以便及时更新知识。
第二,在法律意识方面,行政相对人需具备法律主体意识、维权意识、参政意识、监督意识等。其中法律主体意识是核心。
第三,在法律行为方面,行政相对人应在知法、懂法的基础上,利用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如学会用法,包括能收集、提供并运用证据证明某一法律事实已经出现;能准确选择相应的法律规范作为维权依据;能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形式,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和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等。
总体而言,行政相对人法律素质具有现实性、时代性、发展性和层次性四大特点。即行政相对人的法律素质和社会发展现实相契合,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并在某个发展阶段具有这个发展阶段的特征,同时因行政相对人的素质差异而又具有一定的层次性,不是整齐划一处于同一发展水平的。
行政相对人法律素质与行政效率相关性
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过程层面。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管理,主要是指行政相对人行使其参政权利的过程。
行政相对人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而合法,将有利于过程中行政效率的提高。①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社会的不断进步,行政相对人日益增长的利益需求也呈多层次、多元化发展趋势。公共行政管理过程中,作为行政主体的政府和行政相对人难免会产生矛盾、分歧。在过程中,如果行政相对人因为法律素质不高,而不能合理利用渠道,或者不按照政府的规定行事,必将增加政府公务支出成本,降低行政效率。而若行政相对人以讲道理、讲秩序、讲法律的方式合法、依法诉求,形成良好的秩序,不仅有利于解决问题,且会成为政府提高行政效率的有效途径,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
行政相对人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而积极负起举证责任,将有利于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效率的提高。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 “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编者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章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即在行政诉讼中,行政相对人的举证责任非常轻,这样的作法主要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的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但也不可避免地增加了诉讼和行政成本。如果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相对人也能积极、主动地负起举证责任,对于公正解决案件以及提高行政效率都将有益。由此,我们应积极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帮助行政相对人增强自身的法律素养,使其以积极合法的行为参政,将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
行政相对人支持合法行政层面。首先,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及规章的了解程度会影响行政效率。在公共行政管理过程中,即使行政主体有很强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法律法规和程序也十分完备,但因行政相对人法律素质不够高,也会对行政机关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形成挑战,降低行政效率。
其次,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法治原则的认识程度会影响行政效率。当前,在我国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以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趋势下,行政相对人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越高,对法律精神与原则的认同程度越高,就越有利于公共行政管理事务的高效完成,有利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行政相对人制约违法行政层面。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审批进行监督,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行政许可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最重要的行政管理手段之一。行政许可审查时限制度是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制度,也就是行政部门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后,作出最后决定期限的制度。即在一定的时间限制内,行政机关必须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进行答复,给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可裁决时间拖的越久,申请人的预期利益损失就越大。如果行政相对人了解行政许可的审查时限制度,就可以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利益,并同时推动行政效率的提高。
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行政相对人不仅能够利用法律手段对行政机关不作为进行监督,打击行政机关的作风,还可以依法制裁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从而改变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因程序不合法降低行政效率的行为。虽然我国制定了大量的行政监督制度,颁布了相关的法令,并设立了众多执法监督机构和部门,但是在现实中,依法行政的现状却难以让人满意。如果行政相对人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依法对行政机关违法以及不作为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行政机关作为之请求事项以书面形式进行督办、催办,将可能大大提高我国政府机构的行政效率。
提高行政相对人法律素质的对策
在依法行政背景下,行政相对人法律素质对行政效率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行政相对人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与完善,也将有利于公共部门行政效率的提高。行政相对人法律素质是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的“软件”与灵魂,只有植根于丰厚的法治社会土壤之中,行政相对人的法律素质才能得到提高。同时行政相对人法律素质的提高,又反作用于社会环境和法治建设,从而促成依法行政的深入贯彻和落实。
首先,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与依法治国及依法行政有机结合起来。“尊重和保障人权”要求作为行政主体的政府摆正自己的位置,重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坚定不移地推进政治发展,丰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涵,通过基本的制度、体制的构建和人的政治素质的培养,充分展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优越性。
其次,要进一步培育和滋养法治市民社会。目前,我国市民社会的力量正不断壮大和合法化,需通过多种渠道实现其对国家公共政治正面意义上的影响。因此,不仅需要建立一套制度性的程序和规范,还需要提高行政相对人应有的素质,特别是法律素质。
再次,要确立法信观念,增强法律的认同感。重新认识法律与政策之联系, 将只按照政策办事而忽视依法办事的思想彻底改变;不仅要发挥刑法,还要发挥民法、经济法等各类法律在管理国家以及社会事务、规范社会行为中的重要作用;改变认为法律只是单纯制裁手段的误解,要意识到法律手段还是一种引导、奖励和管理手段,全面理解法治手段的多重作用;要把司法部门看成是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执法、普法部门,要塑造多元普法,理性用法的社会氛围。只有将多元理性的普法用法的社会氛围与科学精神、民主意识、市场价值等文化要素相结合,才能使得依法治国深入人心,行政相对人的民主、法治素养才有望得以真正提高,其法律素质才能得以有效培养,法治的理想才能成为现实。
有人说,每个人从摇蓝到坟墓,时时刻刻都离不开法律。的确,法律和我们每个人的社会生活息息相关,从个人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到企业的生产运营,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都离不开法律。法律约束着人们的行为,它使公民懂得在社会生活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
我们从小就接受法制教育,享受法律给予的权利,但是在事实上到底有多少人是真真正正地了解法律?又有多少人掉进了罪恶的深渊,再也上不来了呢?
有人曾说过:法律就好比在用悬崖上行走,一旦失足,就会掉入万丈深渊——接受法律的制裁。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跨世纪的接班人。青少年一直是祖国的焦点,但由于生活经验不足,各方面都还不够成熟,在辨别是非,区分良莠方面往往会出现一些这样,那样的问题。而正是因为“这样那样”的问题,又使多少青少年走向犯罪呢?
案例一: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董某某,宋某某因到厦门后,手中没钱,便萌生了抢劫出租车的念头,2005年1月19日凌晨,三人经预谋,在仙岳路雇了一辆出租车,让司机开到一个偏辟的地方,用勒脖等手段强行抢走了被害人周某一部小灵通与现金500元。后被警方逮捕。
案例二: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因盗用他人账号而被网管发现,并将他赶出网吧。事后杨某某,感不爽,便叫上两名同伴将网吧管理员李打伤。后被警方逮捕。
以上的两个案例中,最大的年龄只有18岁最小的才年仅11岁。多么美好的时光啊,只因走错了那一步而悔恨终生。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21世纪是一个法制社会,所以我们一定要了解法律的重要性,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了法律我们的生活将无法正常进行。法律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们所做的每一件事,都离不开它的束缚,有了法律,社会才有和平秩序。从某意上讲,有了法律我们才拥有了自由。想像一下,如果没有了法律那么这个世界将会变的多么可怕?
关键词:正当法律程序;正义;理性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5-0222-02
1 中外学者对正当法律程序的界定
虽然人们很早就提出了正当法律程序的概念,但当时更大程度上是将必须的法律程序当作制约王权的一种形式工具,即程序工具主义。后来又演化为保障实体权利的繁琐仪式,并未真正地去重视蕴藏于程序之中的独立价值。或者说,人们并未将程序与实体视为是对等并列的两大法学范畴。这一状态直到20世纪中后叶才得到改变。1971年,罗尔斯出版了其划时代的巨著《正义论》,开始关注程序的独立价值,其后的罗纳德・德沃金也对程序的道德价值进行论证。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了经典的正义两原则,这摒弃了功利主义只关注结果正义的方式,真正找到了“纯粹程序正义”的法宝。认为,“直觉的观念是:要这样设计社会系统,以便它无论是什么结果都是正义的(至少在某一范围而言)”、“在纯粹正义中,不存在对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而是存在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的程序,这种程序若被人们恰当地遵守,其结果也会是正确的或公平的,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一些什么样的结果。”完善的程序正义必须符合“首先,对什么是公平的分配有一个独立的标准,一个脱离随后要进行的程序来确定,并先于它的标准。其次,设计一种保证达到预期结果的程序是有可能的。”德沃金认为应当通过程序设计,减少法律实施中的“道德成本”,人们应享有程序权利,以减少被不公正对待的可能。萨默斯在总结了以往的程序价值理论后,于1974年发表《对法律程序中的正义问题的评价与改进一关于“程序价值”的陈辩》的论文,第一次明确提出程序的独立价值标准问题。归纳出程序价值的十大原则(包括参与性、正统性、和平性、人道性、尊重个人尊严、个人隐私保护、合意性、公平性、合法性、终结性等)。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学者也对程序的独立价值进行了开拓性研究。如孙笑侠先生的“程序公正六大要义”,陈桂明先生的“诉讼程序六大要素”,陈端华先生的“最低限度程序正义六项要求”等。笔者认为,其中最富代表性的应该是徐亚文博士提出的最低正当程序四方面的要求,包括“法律程序对程序主持主体的正当要求”、“程序结果接受主体对法律程序的正当要求”、“程序法律行为的及时终结性”、“程序法的公开、透明性”该论述从各个方面对程序独立价值做了探讨,并且已有了系统化的迹象。
2 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定位演进
2.1 程序本位主义代替程序工具主义
程序工具主义将法律程序视为法律实体的附庸,无视法律程序在维护公民权利和实现法治过程中的巨大独立价值,后来受到广泛的质疑及批判,继而程序本位主义出现。该主义则认为,法律程序在实现实体权利方面固然有着巨大作用,但程序更弥珍贵的价值更在于程序之中所体现的正义、公平、法治、秩序等独立品格,不应该因为程序对实体的作用而否认其更弥珍贵的内在独立价值。在西方法律史上,罗尔斯认为程序具有纯粹正义的独立价值和德沃金将程序的价值定位于主体的道德,这都是肯定了程序独立地位的表现。
2.2 价值标准重塑:正当法律程序系统论
中外学者对正当法律程序的研究无疑是开拓而富建设性的。将人们的眼光从单纯的实体的庸俗仪式拉回到程序本身,归还了程序本身的独立面貌,促使人们重新探讨和审视内蕴于程序之中的巨大法治价值。但同时。在此之中也有一个巨大的缺陷,即学者们都只停留在对正当法律程序或日程序正义理论某方面、某层次的价值进行分解孤立的列举式研究中,而未能向前迈出关键的一步,以构建正当法律程序的系统化理论。因而各自的论述都显得繁杂而各家各话、标准不一,这是不利于正当法律程序或程序正义理论的进一步发展,不利于正当法律程序本身作用的发挥。因此,应整合目前的研究范式,实现正当法律程序的系统化构建。我们不仅应认识到法律程序的独立价值,还应研究这些价值间的有机联系,并紧扣法的脉搏,实现正当法律程序价值的系统化。
首先,正当法律程序的正义子系统。“正义子系统”致力于“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在其中可包括程序的公平价值、平等参与价值、自治价值、尊严维护价值和人道价值等。程序的公平价值,指程序对任何一方都是公正不倚的。亦即罗尔斯所言的“该程序若被人们恰当地遵守,其结果也会是正确的或公平的,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一些什么样的结果”和英国自然法理念“任何人都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程序的平等参与价值,指程序的设计能够保证双方享有充分的对等的参与权利,并被平等地对待。“通过参与程序,公民不仅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而且有自行决定个人命运的机会,这既是它作为现代民主社会公民自由权利的程序体现,也是它作为程序价值的正当理由。”程序的自治价值,指程序设计建立在公民自愿选择的基础上,体现公民的自由权利。政府行政行为程序,应充分征求公民的意见,考虑公民的感受;公民权利行使程序,则更应建立在公民意志基础之上,公民有权更改其认为不正义的程序。同时。程序过程之中也必须保证能够给予公民更多的自主性。程序的尊严维护和人道价值,指程序必须以人道的、充分保护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每一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充分权利主体,不得遭受任何的歧视和人格减损待遇。刑讯逼供、滥用私刑、宗教或种族歧视都是危害尊严价值的表现。
其次,正当法律程序的理性子系统。“理性子系统”则主要致力于程序自身的品格完善,达到不仅“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而且“以看得见的最理性最效益的方式实现正义”,其中可包括程序的效益价值、确定性价值、及时性价值、终结性价值、透明性价值、开放性价值等。程序的效益价值,指程序的进行必须经济而富有效率,能够以最简洁便利的步骤达成最大的社会效应。程序设计应该有成本意识,包括人力成本、金钱成本、时间成本、社会成本等。程序的确定性价值,指程序的步骤是稳定的,通过程序产生的结果也是可以预见的。只有面对一个确定可以预见的程序,当事人的行为结果和权利保障也才是确定的,才能够为社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程序的及时性、终结性价值,指任何程序都不应造成对程序各方的无理由的拖累,必须尽量快捷地给程序各方以公正的答案,确保各方及时从不确定性中摆脱出来。程序的透明性、开放性价值,指程序原则上
应保证对程序各方以及社会的公开透明,保证程序的进入和退出自由开放。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透明开放的程序不仅有利于程序各方便捷地参加程序,也有利于整个社会对程序的有效监督。
3 正当法律程序的现实意义
3.1 对法治建设的意义
实体和程序一直是法学理论的基本范畴之一。从古罗马原始的“自然正义”到现世方兴未艾的程序独立价值理论,程序一路蹒跚地摆脱实体的束缚,被法学家们一步步置于更为重要的位置。然而,正如我们所知,对法律实体价值的研究早已是汗牛充栋,形成了庞大充实的理论体系。相形之下,程序价值虽然逐渐被发掘,但更多的是作为实体正义的附属研究。即便是少数专事程序理论研究的学者,也只是着眼于程序具体价值的追寻,忽略了程序价值理论的系统化、学科化。
然而,诚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所指出:“法律的特点――精巧、明确、公开性、客观性、普遍性――使它成为解决这些干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有机程序。”程序乃法的本质要义,正如权利乃法的另一要义一样。法的各种价值的实现,都有赖于实体权利与现实程序载体的共同作用。再精妙的法律,如果丧失了正义、理性的程序表达,也只能是一纸空文,甚而走向权利的反面。法学家及法学理论的智慧,不仅应体现在如何用法的形式来体现权利,更应该体现在如何用法的程序来实现权利。应更加关注法律执行和权利实现的问题。不仅应注意程序对主体的正义性,更应注意程序对主体的效益性(理性),迟到的正义本身便是一种非正义。法治如果只是一种权利的宣扬而缺乏对这种权利实现的程序保障,权利只是脱离权利主体的一句空洞的口号,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正当法律程序系统论告诉我们,法治不仅包括实体权利之治,更包括程序权利之治;不仅是实体法之治,更是程序法之治。公民要的,是有严密正当程序系统保障实现的权利,政府行使的。应该也是有严密正当程序系统规范的权力。
3.2 对政治文明建设的意义
政治文明的实现。必然途径是走程序政治之路。政治文明实现的前提是政治稳定。“由于政治的公共性,政治生活必然会涉及群体的行为,因此,政治过程、政治行为的有序化是政治稳定的外在的、最易感知的部分。”所以,要实现政治的稳定,必须建立稳定的政治程序系统,用程序的稳定来保证政治内容的稳定。政治文明的核心在于政治权力(权利)实现过程的规范和文明,即通过正当程序来规范地实现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权力的运行具有无限扩张的本性,为规制政府权力运行的轨道,保护公民权利的实现,最有效的手段就是设计出精致的程序系统,保证政府权利运行的确定性、规范性,保证公民权利实现的切实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