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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行事故现场的快速处理。一是,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第70条第2款);二是,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行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第70条第3款)。
(三)取消责任认定,重证据收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第73条)。
(四)改革交通事故赔偿的救济途径。除自行协商、向保险公司索赔外,不再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而是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74条)。
(五)路外事故,有法可循。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也要参照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予以办理(第77条)。
禁“闯黄灯”遭遇反对
在每年车祸夺去6万多鲜活生命,交通事故死伤人数连续十年高居世界第一的我国,颁布和实施更为严格的交通法规,本是遏止交通事故高发的措施题中应有之义,然而,这一消息却引发一场广泛的争论,质疑之声四起。据称,在对3万名微博用户的调查中,只有16.5%的人支持这项新规定,83.5%的人反对。
反对者的意见,大概有这么几种。
其一是认为这一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尽一致,有违反上位法之嫌。因为后者的第二十六条仅仅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现在“闯黄灯”也在禁止之列,岂非把黄灯混同于红灯,统统不准通行了。
其二是不准“闯黄灯”,开车时很难掌握。有人写文章说:“2013年1月1日,号称史上最严厉的交规开始实施,开车出门着实有点紧张,因为一下子不知道怎样开车了。本来绿灯是通行的,可现在变成最大不确定性。远远看见绿灯,担心突然变黄刹不住,于是提前减速,害得后面的哥们差点追尾,狂按喇叭。”所以许多人认为,这样势必降低平均车速,使原本拥挤的道路交通状况更加恶化,还可能增加燃油消耗、带来更多污染等等。
其三,认为公安部的初衷值得肯定,但此次改变过于突然,不像过去那样有缓冲期或缓冲措施,虽然影响很多人的日常出行,可是这些人没有什么发言权,因此一下子就来了个翻天覆地的变化。言下之意,开车的人利益受到损害,又没有机会申诉,立法者也没有广泛征求意见。
交通信号灯的变革和进步
这些意见是否有道理呢?也许要从交通信号灯的发明说起。
19世纪初,在英国中部的约克城,红、绿装分别代表女性的不同身份。其中,着红装的女人表示“我已结婚”,而着绿装的女人则是未婚者。后来,英国伦敦议会大厦前经常发生马车轧人的事故,于是人们受到红绿装启发,1868年12月10日,信号灯家族的第一个成员就在伦敦议会大厦的广场上诞生了。由当时英国机械师德·哈特设计、制造的灯柱高7米,其上挂着一盏红、绿两色的提灯—煤气交通信号灯,这是城市街道的第一盏信号灯。在灯的脚下,一名手持长杆的警察随心所欲地牵动皮带转换提灯的颜色。后来在信号灯的中心装上煤气灯罩,它的前面有两块红、绿玻璃交替遮挡。
随着各种交通工具的发展和交通指挥的需要,第一盏名副其实的三色灯(红、黄、绿三种标志)于1918年诞生。它是三色圆形四面投影器,被安装在纽约市五号街的一座高塔上,由于它的诞生,使城市交通大为改善。
我国虽然早已引入红绿灯,但红黄绿三色交通信号灯的广泛使用大概还是近几十年的事情,直至今天,在许多城市,包括上海,某些街口仍然只有红绿两色的交通信号灯。
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虽未进一步规定红黄绿三色信号灯的具体意义,但据此制订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规定了交通信号灯的交通控制规则:
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不论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凡是面向绿灯信号的均可直行,也可以左右转弯,但不准在有信号灯指挥的路口内掉头。在绿灯亮期间进入路口的车辆应该让已经在路口内的车辆和正在人行横道内的行人优先通行。绿灯亮时,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右转弯车辆和T型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黄灯时,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
通行。
红灯是禁止通行信号。红灯亮时,车辆、行人不准通行。车辆须停在停止线以外,行人须在人行道边等候放行。
所以,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在解释前述不准“闯黄灯”规定时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黄灯信号的作用是净空交叉路口,使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在黄灯期间快速通过。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不得通行。因此,抢黄灯同样属于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违法行为。
这也就是说,黄灯的设置是很有科学道理的。因为当前许多交叉路口相当宽阔,如果只设红绿灯,假设当南北方向的绿灯已变红灯,肯定有部分已通过停止线的车辆继续前行,但同时东西方向已有红灯变为绿灯,车辆开始启动,就有可能与南北方向的车辆发生碰撞。设置黄灯一方面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同时也可以警示各种方向的车辆驾驶人——信号灯即将变红或变绿。
我国交通现状也以多个案例证实,目前在因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违法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中,相当一部分是由于黄灯信号期间抢行,且未能及时通过路口导致的。
“闯黄灯”真的有理?
由此可见,上述的第一、二种意见,其实都有些牵强。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虽未具体规定三色灯的含义,但已有条例作出规定,有关方面的解释也是符合相关条例的。条例规定的红灯与黄灯其实还是有区别,因为绿灯未变黄时已通过停止线,继续行驶并不违法。相反,如果按某些人的意见,不该禁止“闯黄灯”,就像现在许多车辆在绿灯已变黄灯时仍然坚持通过停止线那样,岂非把黄灯当成是“第二绿
灯”了?!
其次,车辆怎样通过交叉路口,其实可以看出驾驶习惯的优劣。车辆通过情况最复杂的交叉路口,正确的驾驶习惯是应当减速,甚至应当脚点刹车,随时准备应付突况。除非肯定能在绿灯期间通过路口,又无特殊情况,才可以加速通过。所以现在 “抢黄灯”甚至“闯黄灯”的现象屡见不鲜,已经使许多驾驶者养成了错误的驾驶习惯,无怪乎要大呼不习惯了。
再说,什么人对交通法规有发言权?难道只是那些手握方向盘的驾驶员吗?众多的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作为道路交通的共同参与者,,而且是其中比较弱势的一方,难道就没有发言权吗?请看一位外国人在微博上的发言:
“总体来说,中国的司机很可怕。尤其是在上海,他们非常粗鲁,根本不关心行人。越是大车,司机就越以为自己是皇帝,其他车都要给他让路,甚至在红灯的时候。有一次,我怀孕的妻子在绿灯时过马路,一辆奔驰汽车闯红灯,向我妻子鸣笛,而且还作势加速,马上要撞到她。如果不是我把她拉开,她肯定被撞死了。我跳上奔驰的前车盖,用脚踹挡风玻璃。司机不敢从车里走
出来。”
这样的场景,其实在我国各大城市的道路上常常
上演。
交通文明的他山之石
既然红绿灯乃至三色交通灯都是舶来品,我们不妨看看国外是如何处理这类交通问题的。
照新加坡人看来,我们目前的三色交通灯法规并非无瑕疵。实际上,司机抢黄灯,加速而不是减速的本质是滥用黄灯期间的自由量裁权。新规的本质则是为了杜绝这种现象,收回黄灯期的自由量裁权。从中国的现实而言,这是有必要的。随之而来的困境的本质则是:当以黄灯亮起那一刻,停车线就具有了两个功能:第一,收回自由量裁权后的命令线——根据车辆是否越过停车线,司机接受到“继续行驶”或者“停止”的不同命令;第二,处罚线,黄灯亮起那一刻未越过,但随后越过了,就会被处罚。命令线和处罚线是同一条线,就必然导致时间上过于紧迫。
新加坡的三个不同距离的提示线就解决了这样的困境。新加坡道路在停止线之前,由近及远有三个箭头,每个箭头之间距离约十米。如果信号灯从绿变黄时,车辆处于离停止线最远的第一个箭头位置,此时就必须减速、在停车线前等待红灯熄灭。如车辆处于离停止线较近的第二、三个箭头时,车辆则可在黄灯期正常通行。这个办法的实质是,收回黄灯期间的自由量裁权,但把处罚线和命令的线分开,命令线在前而处罚线在后。这样一来,黄灯亮时,司机既无自由量裁权,只有接受因所处位置不同而接受到的不同的命令。而处罚线在后,也就有了充裕的降速距离。
而德国海德堡市警察菲比·海恩斯则认为,绝大多数德国人都严守交通规则,仅仅是非常少的一部分人,会有一些违章行为。这些违章行为包括:一边打电话一边开车、超速、酒后驾车和滥用后驾车。
对于在中国常见的违章行为,如快速地跨车道并线、长时间占用快车道、插队加塞儿、不礼让行人、乱摁喇叭等,菲比说,这在德国几乎闻所未闻。
德国当然无法杜绝交通违章,可绝大多数人都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因此,德国就成了世界上唯一一个高速公路不限速的国家。
刚才,区交警大队林亚琪大队长通报了今年来我区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并对下阶段的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区直各相关单位就贯彻落实全市第二季度预防道路交通工作会议精神做了简要汇报。下面,我再强调几点意见:
一、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认真对照市政府办印发的考核细则,根据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扎扎实实开展工作,有效降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几率。同时,要密切配合交警部门,继续开展全区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形成长效机制,保持高压态势,防患于未然。交通管理部门做为主要的职能部门,要尽职尽责,提高工作水平,提高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认真做好车辆和驾驶员的源头管理,以及路面交通管理控制、违章事故处理分析、驾驶员管理教育等方面的工作。各镇、开发区要成立以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农机站等单位为成员的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并保证能够切实发挥作用,通过建立责任网络、部门联动网络和群防群管网络,强化基层交通安全管理,健全基层道路交通安全体系和事故防范机制。
二、积极开展道路客运隐患专项整治
一要强化客运车辆安全行驶源头管理。严格落实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把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严把客运企业出站关,严把车辆技术状况关;规范客运市场和客运站运营秩序,抽调运管人员长期驻站,对客运中心站进行日常监管,重要节假日增派运管人员,加强现场客运秩序监管;督促客运中心站遵守“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规定,强化“三品”检查,有效做到“不超载、不超员、不疲劳驾车、不开带病车”上路营运,确保道路客运安全有序。二要严厉整治客运车辆通行秩序。交警大队要加强道路执勤执法,集中力量整治客运车辆通行秩序,加强客运班线集中和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巡逻管控,严查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要进一步落实客运车辆交通违法抄告和转递制度,对驾驶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严重违法行为,在交通违法计分周期内记满12分,多次违法记录未及时处理的客运驾驶员,要抄送运输企业,并报交通运管部门,严格落实处理措施。
三、严厉打击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缺乏安全意识、无视交通法规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我们要继续加大整治力度,真正做到让驾驶人员不敢违法。公安、交通、农机、监察、广电及各镇、开发区工作人员,要定期开展上路执法的联合整治行动,形成长效机制,保持严管态势;要深入开展以客车、货车、摩托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农用车等为重点整治对象的专项行动;要加大力度,持续抓好酒后驾车专项整治,严格执行酒后驾车处罚新规定,巩固提高治理成果;要加强重点路段的日常巡查,一经发现车辆超限超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上限予以处罚、收取公路赔补偿费等。
四、狠抓校园及校园周边道路安全整治
教育、交警、建设、交通等部门要继续加大校车及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力度,逐步实现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常态化、机制化和规范化,为广大学生成长创造和谐的交通环境;要建立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管理设施隐患的定期排查机制,积极完善校园周边道路警示和提示标志、信号灯、人行横道和车辆减速设施等,为学生提供安全通行条件;要科学合理调配人力,针对学生上、放学的重点时段、重点部位,建立动静态相结合的勤务制度,特别要在主次干道边、交通流量大、接送学生车辆较多、容易造成交通拥堵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门口,设立固定的“护学岗”,注重交通安全疏导,防止发生交通事故;要对校园周边道路交通秩序乱点、违法行为高发点进行深入摸排,开展针对性整治,清理校园周边道路违法停车、占道设点等行为,净化交通环境。
五、切实加大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投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有计划、分步骤开展危险路段整治,实现逐年减少直至消除危险路段的目标。特别是对急弯路段,要采取前后增设限速、急弯警示标志,弯道设路线诱导标志,外侧增设护栏(墙)、凸面镜等措施;对视距不良路段,要采取内侧开挖视距平台或修剪影响视线树枝、灌木,外侧增设凸面镜,前后增设鸣喇叭、限速、严禁超车标志等措施;对连续陡坡、路侧为悬崖、深谷、深沟、江河湖泊等路段,要采取前后增设限速、警示标志、减速带、护栏,有条件路段可增设避险车道等措施;对交叉路口及村镇、学校等交通混杂路段,要采取前后设置指示及限速标志、减速带等措施,限制车辆行驶速度;对各个铁路道口,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全天侯监护,实施平改地,将交叉通行改为立交式通行,郭坑镇和朝阳镇要按照4月15日长泰会议要求,认真履行铁路道口安全协议,落实铁路道口监护人员,聘请年轻的工作人员加强现场管理,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要加强恶劣天气隐患路段的管控,在台风或暴雨天气期间,交通、交警部门要派出人员加强路面巡查,加强危险路段的养护和监控,发现道路损毁、坍塌、滑坡、落石、泥石流等情况,立即采取管制措施,严防交通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