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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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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政策

营改增政策范文第1篇

1.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试点方案》明确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

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3.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1〕111号)制定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试点实施办法》明确税率和征收率。

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增值税征收率为3%。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一、混业经营、油气田企业、销售额、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计税方法、跨年度租赁、非固定业户等试点纳税人有关政策;二、符合以境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均在试点地区、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情形的扣缴义务人有关政策;三、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认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等原增值税纳税人有关政策。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稳过渡的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免征增值税项目:(一)个人转让著作权。(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六)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上海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七)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八)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九)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十)随军家属就业。(十一)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十二)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十三)失业人员就业。

二、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一)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二)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三)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四)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2011年12月31日(含)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明确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

(一)国际运输服务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

(二)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

《办法》又明确: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税率为其在境内提供对应服务的增值税税率。

《办法》所称免抵退税办法是指,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一)零税率应税服务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额=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零税率应税服务退税率

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为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

(二)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同时有货物出口的,可结合现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公式一并计算免抵退税。

《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沪财税〔2011〕114号)将本市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沪财税〔2012〕5号)从2012年1月1日起,对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而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的方式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其中包括:

1、明确财政扶持对象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

2、设立财政扶持资金

营改增政策范文第2篇

综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跨具(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建筑业一般纳税人(本文暂不考虑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营改增核心政策可以归纳总结为如下两部分共计7条:

(一)计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异地施工税款预缴及纳税申报

4.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5.适用异地施工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3)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6.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7.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二、建筑业营改增核心政策解析

(一)计税方法

第1条主要适用对象是广大劳务分包企业,由于劳务分包企业一方面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另一方面作为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的上游供应商,如政策直接规定劳务分包企业执行11%的建筑业税率,则会使劳务企业的税负过高,进而通过税负转嫁效应传递给建筑业产业链下游企业,不利于建筑业行业的健康发展,也不符合“税负只减不增”的税改目标。因此劳务分包企业的增值税政策一直成为行业关注的焦点。按此条规定,不分新老项目,只要是合同内容约定的提供建筑服务的方式为清包工,也就是我们行业所说的纯劳务分包或者扩大劳务分包,那么作为服务提供方的一般纳税人就有权选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为3%,考虑到价税分离致使销售额要比营业税体系下的营业额略低,劳务分包企业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可以确保其税负只减不增!符合规定条件并取得专用发票的,下游企业还可以抵扣3%的进项税额,这对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也有积极的意义。

从理论上分析,当工程发包方甲供比例达到一定程度时,工程承包方就变成了“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因此第2条的规定不仅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更是充满了辩证法的思想,用言简意赅的表述,解决了甲供这个貌似无法跨越的行业的难题。从建筑法规来看,法律并不禁止甲供行为;从行业实践来看,甲供行为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由于我国目前增值税税制尚不完善,货物适用的税率要高于建筑服务适用的税率,原本行业内司空见惯的甲供突然变成了增值税体系下工程发包方的“宠儿”,考虑到工程发包方和工程承包方的议价能力和谈判地位,如何避免甲方的“不当纳税筹划”就成为工程承包方的高度关切。本条政策明确规定,工程承包方向甲供工程(政策有意无意的没有规定甲供比例的高低)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在不触及行业规定和直接纠正行业行为的情况下,通过巧妙的顶层设计,政策制定者给工程发包方戴上了一个“紧箍咒”。试想,发包方通过自行采购货物获得高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建筑服务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却大幅度降低,这就有力的约束了工程发包方可能的机会主义行为。值得指出的是,工程发包方不仅包括建设单位,也包括总承包单位,因此总承包企业对专业分包企业约定甲供时也要全面权衡。

第3条实际上是通过政策规定延长了建筑业企业的过渡期。从行业实际看,长期以来,建筑业企业一直实行营业税,对增值税比较陌生,全面一刀切执行增值税政策,企业的遵从成本将高到难以承受。从增值税的原理看,销项税额计算的基础为销售额,而建筑业的销售额与工程造价息息相关,目前我国建筑产品价格形成尚未完全市场化,政府的计价依据调整和企业的投标报价都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过程。本条规定允许建筑工程老项目选用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的确定继续沿袭营业税的规定,即总分包差额,考虑到建筑业企业一定时期内收入主要来源于老项目以及价税分离等因素,这条政策使建筑业企业税负降低的同时,适应增值税一般计税体系的准备期更加充裕。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第1至3条规范的是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允许选用计税方法的三种情形,除此之外,如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新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合同未约定清包工及甲供条款的,就只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二)异地施工税款预缴及纳税申报

营改增政策范文第3篇

关键词:营改增;影响;应对策略;会计核算

现如今,国内社会经济不断快速发展,国务院决策进行营改增的具体工作,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各个企业的税收负担,进一步保证百姓的利益,完善税收政策的内部结构,防止重复征税以及切实保障公平的税收政策等等。营改增税收政策已经在全国全面推开,同时这个政策也是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等相关政策中的关键。

1.营改增的进程及意义

社会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以及改革开放的进程越来越快,国内对于税收政策的革新也越来越关注,营改增是国内近段时间税收制度改革的关键。增值税往往使用在制造业,是我国对集团进行产品贸易、发展服务业和加工技术完成它附加价值而征收的税金。营业税一般使用在服务行业,本质上是国内提供税务工作、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集团或个体的营业收入收取的税金。增值税避免了重复征收税额,并且承担的负担较小,而营业税容易导致重复征税,并且有较大的税收负担。目前国内社会经济市场不断快速发展,原有的税收制度矛盾越来越明显:征收的广度有多种阻碍,抵扣体系不成熟,比如说不一样的集团进行不同固定资产进行征税时采用不同的处理;无法顺利进行专业化工作,某些公司会形成所有产品全部由内部公司生产,和另外的公司没有更多的沟通与合作,阻碍了进一步的专业化进程;出口税则进一步方便集团进行跨国贸易;传统的税收体系有产品以及服务,然而这两个的不同之处越来越不清楚,这在很大程度上为税收控制增添了很多矛盾。对于如今国内税收政策方面产生的种种矛盾,国务院及时地进行营改增政策,同时在某些区域开始进行试验,这可以帮助国内继续发展税收体系,防止重复征税;促进集团的专业化,推动工作的分类细化;帮助集团减轻负担,推动内部的进一步发展;促进贸易、消费以及出口三方面推动社会经济的进一步成长。营改增税收体系是正面的积极的财政体系的关键一部分。此次营改增税收政策的改革涵盖了计税范围、税率、计税模式、计税依据等等,营改增的关键目的是为了减小企业的税收负担,推动第三产业的进一步成长。利用多种形式的税收工作保证行业税收负担不会有很大的波动,同时尽可能应对重复征税矛盾。这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里程碑,在很大的程度上革新了如今国内的流转税体系,国内流转税体系发展逐渐成熟。

2.营改增税收政策实施对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税收政策根据经济内部结构优化进行具体工作,为进一步激励第三行业特别是现代化服务行业的进一步成长,鼓励增值税代替营业税,防止集团重复收税,降低集团的税收负担,因而让产品以及服务这两个方面行业拥有标准化的税收体系,国内社会经济的快速成长离不开这个条件。集团在进行营改增税收政策同时,也会给自身带来很大的挑战。2.1有利于防止重复征税研究增值税及营业税的税收准则,增值税往往受几个因素的影响,主要是营业利润和标准的增值税税率高低,营业花费里能够抵扣工资的比例决定,但是营业税税金往往由营业利润和标准的营业税税率决定。根据这个不难看出,营改增税收政策对集团产生的作用一般表现在税率高低、毛利率以及营业花费里能够抵扣的工资所占比率。2.2性质不同,税改影响不同。第三产业特别是现代化服务业方面营改增的作用是利好的,本次营改增税收政策能够使得第三产业的专业工作更加细化明确,推荐了第三产业的中心力量,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使得利润进一步增加。在实施改革以前,营业税涉及的广度很大,经常导致重复征税或者是全额征税,这会导致税收负担增加,在第三产业的集团一般会由于沉重的负担而阻碍了进一步的发展,使得第三产业的发展得不到提升。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把服务业当作核心的第三产业杜绝了重复征税,降低税收负担,同时推动第三产业的工作更加科学、更加明确,进一步提高社会市场活力,提高利润,并且扩大内在需求,有利于国内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然而营改增税收政策会使第二产业的税收负担增加。2.3使得企业的营业额收入发展受到阻碍进行相关的营改增之后,企业进行增值税往往根据6%的标准,偶尔企业的劳动花费涵盖了人员工资、社会保障等等不可以拿来抵扣的增值税,所以结合传导体系,税收负担需要有集团自身承担,进一步提高了他们的税收负担。类似于建筑行业,建筑行业一般前期工作的投资金额很大,建筑公司花费当中进项占的比例相对较小,提高了营改增税收政策工作当中的税收负担,原因主要是建筑公司在流通中,劳务以及其他费用以外基本上都能够取得增值税票据,原材、人工和其他的花费往往不可以进行抵扣销项税。

3.营改增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3.1对会计项目的影响营改增实施工作之前,对于营业税的缴纳,会计往往利用“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进行计算。实际关联的增值税服务相对复杂,具体的分类种类众多,给会计的计算工作带来很大的麻烦。而且对于会计种类来说,要关注和他密切相关的联系,实现贸易折让的同时,进项税额也相应流动。相互联结的纽带导致了会计计算工作更加复杂。3.2对财务账单的影响在以前的税收制度中,上交的营业税额都能够在利润数据中体现出来。但是进行了税务改革后,这一项目不可以计算入内,而是变成“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项目,如此一来,这项税额不可以在利润数据中体现,使得利润数据的净利润有所改动。相应的变动会是集团内部运营成本的体现也同样发生波动。3.3对企业获利及所得税的影响在进行改革之前,上交的营业税能够计算进“营业额税金及附加”,核算企业因获利同时能够减去其税金成本,企业获利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降低。但是进行了税务改革之后,它成为一项单独的数据,不可以进行年度获利的时候减去这个数据,也就是说在营改增之后,企业的年度获利有所提高。因为获利的提高,所以集团所得税也会相应提高。3.4对票据控制的影响改革以前,集团的票据相对单一,能够利用相应的营业额核算上缴的营业税。营改增实施以后,因为增值税是根据凭票进行抵扣,对于票据的控制很关键。使用增值税票据需要按照我国一定的标准,严格区别增值税专用票据及普通发票的不同,根据不同的比例核算上缴的增值税。如果相应的工作有折让或是票据有错误的现象,就要使用红字专用发票。进行增值税专用票据的控制及使用流程中,要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控制。避免有虚假谎报或是开具假票据的行为。

4.企业面对营改增时的税收规划

营改增税收政策有利于集团的长远发展,帮助集团防止重复征税、降低成本负担等等方面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各个企业的市场地位、运营性质不同,就会导致某些集团的税收负担降低或是提高两种现象。在营改增税收政策在我国大范围内实施以后,我国政府和所有的集团要更加明确这个政策,合理规划各自企业的发展,尽可能准备充分的适应这个制度。这项政策是结构化减税以及财政制度的改革,通过营改增税收政策的推动式的集团可以更加快速的发展。然而,在某些地区的试验表明,某些集团还没有从真正意义上熟悉这项制度,工作当中关注度较少或者是工作失误等等使得制度的成果并不理想。所以,公司企业需要以整体、科学的角度研究营改增税收政策,主动在工作当中调节不适合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工作,全面革新企业税收结构对于适应营改增税收政策是很关键的一步。4.1各大企业需要进一步研究营改增税收政策的有关制度需要更加全面彻底地探索税收政策,尤其要熟悉本行业、自身企业关系的对应领域的标准,结合自身的运营状况做出相应的准备工作,在最大程度上使得营改增税收政策变为自身成长的平台,降低社会带来的负担和矛盾。4.2针对营改增税收政策转化小规模范围纳税者结合国内有关税法,实施营改增工作以后,普通纳税者的税率维持在6%,小规模范围的纳税者为3%。对于普通纳税者在进行同一贸易时,小规模范围纳税者的上缴税金更低。所以要结合社会以及自身的发展情况,将普通纳税集团分成几个小规模的集团,或是把企业的大规模服务变成几个相对较小的业务,可以使用3%的税率,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税收负担。

5.营改增影响下的会计核算战略

5.1做好纳税整合工作"营改增"条件下,公司企业要结合本身的发展状况,明确了解营改增的长处和短处,积极调节整合税收制度。首先,要把营改增作用与会计计算当作关键基础,优化相关的制度标准,同时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优化会计项目标准,明确账单及计算标准、过程等等;调节财会数据及研究模式;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其次,要求集团站在长远的角度,革新税收负担变化形式,由此减小税收波动对于发展利益的作用,这要求企业进行资源采购、交通运输、商品以及科学技术革新中主动寻找可以保障商品以及工作水平,同时拥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力的部门进行沟通协作,这样利用税收抵扣减小成本花费、提高利润,从而更加科学地适应营改增制度。5.2提高财务工作者的素质,进一步提升会计核算水平营改增税收制度的条件下,企业需要关注制度对于会计计算方面的影响,给内部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化的训练,着重培训、了解增值税的会计项目以及服务的登记形式,进一步掌握有关增值税进项税流通、减税或退税的会计解决模式。强化含税资金的解决办法,记录在主营服务收入中,需要变成不含税获利。明确进行账目登记时,有关增值税会计的记录流程。强化有关工作人员对于票据的控制意识,保障根据发票进行账单记录。5.3提高专用发票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控制可以提高企业降低运营管理的风险,保障企业的根本利益,在开具票据时往往需要科目完整,和具体的贸易信息相一致,书写规范,合理加盖票据专用章以及财会专用章,同时在指定的日期内开具;如果在开具票据当中,有信息错误、号码信息不一致的现象,就需要马上作废;使用票据当中,要准确核查票据的开具日期、资金数额、印章真假等等,同时附好相关的凭证;如果有违法作假,就要举报到相应的单位,尽可能降低风险,推动企业正常的发展。结语本次营业税改增值税涉及面广、影响因素众多,计算复杂,集团公司应仔细研究推行“营改增”后影响企业利润预期的关键点,需要从税收筹划、会计核算等方面积极探索实现集团公司减负增效的应对策略,从而有助于集团公司合理经营、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吴金光.“营改增”的影响效应研究——以上海市的改革试点为例[J].财经问题研究,2014,02:81-86.

[2]吕晨.金融企业实行“营改增”的影响和对策分析研究[J].品牌(下半月),2015,08:171.

营改增政策范文第4篇

关键词:营改增;水利工程;投资;甘肃

一、营改增前水利工程计

价依据中的税金营改增前水利工程编制规定中的税金是指国家对施工企业承担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收入所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其中营业税税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是营业税的附加税,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不同,城市市区税率为7%,县城、建制镇税率为5%,不在城市市区、县城或建制镇范围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也是营业税的附加税,包括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费率分别为3%和2%。水利工程按三税综合税金费率简化计算,计算基数为直接费、间接费、利润之和,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不同,综合税金费率分别为市区3.48%、县城镇3.41%、市区或县城镇以外3.28%。

二、营改增后水利工程计价依据中的税金

自2016年5月1日起,国家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其中建筑业税率确定为1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要求,为适应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需要,水利部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制订了《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办水总〔2016〕132号),于2016年7月5日起执行。甘肃省于2016年11月4日颁发了《甘肃省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甘水规计发〔2016〕260号),作为《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甘水规计发〔2013〕1号)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1.与营改增前对比的税金变化营改增后水利工程的税金由以前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相应的税金费率由3.48%、3.41%和3.28%统一改为11%,计税基数仍为直接费、间接费、利润之和,但计税基数的各项费用均以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裸价”进行计算。2.甘肃省水利工程营改增计价依据调整的主要内容(1)费用构成营改增后,建筑及安装工程费仍由直接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措施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按照“价税分离”的计价规则,水利工程建筑及安装工程单价计算公式不变,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暂调整到间接费中。水利工程设备费用、独立费用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不调整。(2)编制方法及计算标准①基础单价。人工预算单价按现行计算标准执行。材料原价、运杂费和采购及保管费等分别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且采购保管费费率按现行标准乘以1.1调整系数。施工用风水电预算价格和机械台时费均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中电网供电价格中的基本电价应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自采砂石料单价根据开采条件和加工工艺流程采用相应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进行计算;购买砂石料单价应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混凝土材料单价应按混凝土配合比中各项材料的数量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材料价格进行计算;商品混凝土单价采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若询价或造价信息无除税价格时,主要外购材料除以1.17、次要材料除以1.03、砂石料等当地材料除以1.02、商品混凝土除以1.03调整系数,调整为不含税价格。②工程单价。措施费、利润和扩大费计算标准不变,机械化施工的土方工程间接费率增加1.0个百分点,机械化施工的石方工程间接费增加1.5个百分点,其他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的各类工程间接费均不变。税金指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单价中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税率为11%。③定额。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一类费用中的折旧费除以1.15调整系数,修理及替换设备费除以1.11调整系数,安装拆卸费不作调整。建筑及安装工程定额中以费率形式(%)表示的其他材料费、其他机械费、零星材料费的费率不作调整。以费率形式(%)表示的安装工程定额,其人工费费率不变,材料费费率除以1.03调整系数,机械使用费费率除以1.10调整系数,装置性材料费费率除以1.17调整系数。3.甘肃省与水利部营改增调整文件的差异由于甘肃省水利工程计价体系和水利部计价方式有所不同,甘肃省的营改增调整文件也与水利部相应文件存在以下差异。(1)主要材料计价方式不同对于主要材料、砂石料、商品混凝土等,水利部编制规定中均有基价(限价)规定,即主要材料等预算价格超过基价时,按基价计入工程单价参与取费,预算价与基价的差值计取税金后列入工程单价中,预算价格小于基价时按预算价格进行工程单价计算。甘肃省编制规定无基价的限定,即主要材料、砂石料等均以预算价格计入工程单价进行计算。与此相对应,水利部营改增文件中对于基价进行了除税的重新限定,甘肃省文件中无此项内容。(2)自采砂石料计费方式不同水利部编制规定中自采砂石料单价中包括直接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及税金。甘肃省编制规定中自采砂石料单价中包括直接工程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间接费。因此,水利部营改增文件中对砂石料单价计算的税金进行了调整,甘肃省文件也无此项内容。(3)间接费取费基数不同水利部编制规定的间接费是以直接费为计费基数,甘肃省编制规定的间接费除机械化施工土石方工程外均以人工费为计费基数。因此,水利部营改增文件间接费费率按不同类型工程和工程类别进行了调整,平均提高0.5~1.5个百分点。甘肃省仅对机械化施工土石方工程分别提高1.0和1.5个百分点。

三、营改增调整对工程投资的影响

依据甘肃省营改增计价依据调整办法,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水库工程、灌区工程、堤防工程、供水工程进行基础单价、工程单价和工程投资的全面测算。1.基础单价的变化营改增计价依据调整办法主要影响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施工用风水电、砂石料和施工机械台时费。经过测算,主要材料预算价格下降10%~15%,施工电价下降14%,施工用风、用水价格下降10%,外购砂石料价格下降2%,施工机械台时费下降3%~14%,纯混凝土和砂浆下降8%。2.工程单价的变化按照营改增调整后的基础单价,采用调整后的间接费率、增值税销项税金费率11%进行工程单价的测算。不同工程类别的工程单价测算结果如下:机械施工的土石方工程单价平均下降4%,人工施工的土石方工程单价平均增加7%,砌筑工程单价平均增加2%~7%,混凝土工程平均增加2%,输水管道工程平均下降5%,其他工程平均增加7%。3.典型工程投资的变化分别选取4种类型7个工程进行工程部分投资的详细测算。营改增各项调整内容对工程投资的影响比例详见表1,工程投资变化情况汇总详见表2。从以上投资测算结果来看,营改增计价依据调整后的投资与调整前的投资相比平均增0.65%,总体增减变化不大。从各项调整内容对投资影响的比例来看,影响较大的一是主要材料原价的调整,降低工程投资3.77%,二是税金的调整,增加工程投资5.35%;影响最小的是采购保管费的调整,增加工程投资0.04%。各项调整内容对于不同类型工程投资的影响也存在一定差别。从工程投资总的影响变化来看,以人工施工为主的堤防和灌区工程投资呈增加趋势,以机械化施工为主的水库工程投资呈下降趋势,供水工程由于输水管道投资所占比重较大,作为主材的管道根据营改增文件规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计算,投资也呈下降趋势。因此,以人工为主的施工方法不仅效率低,营改增后更会引起投资的增加,为节约工程投资,应尽可能采用机械化的施工方法。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Z].2016.

[2]水利部办公厅.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Z].2016.

营改增政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营改增;财税政策;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3) 20-0000-0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是国家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税制,将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是国家实施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此前,对货物和除修理修配以外的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在这种税制结构下营业税纳税人外购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增值税纳税人外购劳务所负担的营业税,均不能抵扣,重复征税问题仍然存在。“营改增”对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从制度上解决了现代服务业企业的重复征税问题,为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税制环境。笔者就“营改增”财税政策及会计处理进行如下分析。

一、“营改增”相关财税政策

(一)“营改增”的试点范围

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首先从上海市拉开序幕,后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共9个省、直辖市。试点范围还将逐步扩大。

(二)“营改增”涉及的行业

1.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服务,不包括铁路运输。

2.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等)、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营改增”涉及的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是生产业,暂时不涉及的行业有:建筑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业。

(三)“营改增”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纳税人提供上述应税服务,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的纳税人,按提供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为标准,超过500万元标准的划分为一般纳税人,未达标的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营改增”的税率和征收率

为保证“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平稳过渡,为此对税制转换期内按照新税制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旧税制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给予财政资金扶持,帮助试点企业实现平稳过渡,确保试点行业和企业税负基本不增加,进一步调动试点企业参与试点改革的积极性。

二、“营改增”适用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营改增”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的,其计税销售额的计算方法:

1.一般纳税人

计税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及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若采用简易办法计税,则计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计税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及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征收率)

2.小规模纳税人

计税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及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征收率)

3.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的,本期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税销售额*适用税率—本期进项税额

(二)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1.接受非试点地区纳税人联运业务差额征税会计处理方法

一般纳税人应增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记录纳税人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在“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会计科目中按经营业务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一般纳税人接受非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下面举例说明:

案例:上海物流企业甲公司2013年1月为制造企业A公司提供运输服务,A公司需支付甲公司1110万元(含税价)。甲公司支付非试点地区联运企业乙公司运输费用500万元,取得乙公司开出的运输发票。

(三)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接受非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参考文献:

[1]高晓玲.浅谈企业增值税发票的管理[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1,09.

[2]赵健.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探讨[J].企业研究,2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