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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政府责任。 对策和建议。
2009年7月,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做出重大决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8月启动,年内将覆盖10%左右的县(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推行,意味着讨论多年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终于从理论走向实践。但“新农保”的实行仍然面对着许多挑战,这关系到农村经济社会能否持续稳定发展的大问题。
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面临的困难。
1.新农保制度的吸引力不足,覆盖范围难以扩大。“新农保”计划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而根据2008年中国人口信息数据,而乡村总人口为7.2亿人;2008年末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总人数为5595万人。面对如此低的覆盖面,在当前经济条件和政策条件下,要想将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全面铺开还存在很大的难度。
首先,“新农保”支付的标准比较低,这严重影响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其次,大部分农民缺乏对养老保险的了解,致使很多农民参保意识不强。而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制度比较偏重于农村留守人员,对那些土地被征收的和城镇务工返乡的老农们没有切实的政策,导致养老保障的覆盖率低,保障得不到有效的提高,更不利于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建立和实施。
2.筹资难,政府对农保重视不够。我国新农保的筹资机制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地方财政补贴三方共同分担,且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补贴相比,体现了作为社会保障主体的政府责任。同时,新农保持续发展的关键在于地方政府财政支持能力和农村集体经济的发达程度。在一些试点地区,政府还只是将农村养老保障重点放在县、乡镇地区,而对于一些市区的农村养老保障的重视还有待提高。
目前从一些县、乡镇地区的试点效果看,由于资金来源少,地方财政困难,在具体的实践工作中,各级政府对建立新农保制度解决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的认识程度和重视程度仍然不够。
3.受二元的社会经济结构影响,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差异大。我国二元的社会经济结构决定了我国需用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来满足不同人群的养老需求。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较早,因此城市化发展较快,大多老年人对养老保险认识较好,筹资方式广,许多老年人都能得到基本的养老保障。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较晚,农民对养老保险重视程度不够高,政策不够完善,资金少,因而受保障人群少,覆盖面小。此外,二元体制下各地区的养老保险制度也大不相同。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明显的差异,表现在筹资渠道、政府重视程度和农民意识程度以及对农保基金管理上的差别。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是我国目前存在的、短时期内不可改变的现实,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不同的农保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危害,这关系着我国能否建立健全统一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
4.新农保投资管理政策不完善,基金保值增值难。在农保资金管理和运营上,新农保仍然以县(市、区)为统筹单位,沿用了老农保低层次的管理运营模式。这主要表现为投资渠道单一、基金管理运营层次低、现行基金管理体制不健全、缺乏统一规范的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等方面。按规定基金主要存银行和买国债,在银行利率和国债收益率持续走低时,基金难以保值。因此,加强中央政府对新农保实施的领导,加大各级政府的财政投入力度,对新农保基金的管理和基金保值增值有着重大意义。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的对策。
[关键词] 新农保 宜都市 逆向选择
一、引言
2009年9月4日,《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国发(2009)32号”文件形式正式。近年来,中国政府十分重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问题,从农业税的取消和农业直补,到义务教育免费、新农合政策、家电下乡活动的施行,以至当前新农保政策的试行,都不断地提高了农民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水平,提升农民对生活的预期和信心。
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参保范围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国家为每个参保农民建立终身记录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二、宜都市基本情况和新农保制度特点
宜都市被选为首批新农保试点县市之一,于2009年3月1日正式启动试行。统计资料显示,目前该市“新农保”工作的各项指标在湖北省均处于领先水平,所以通过对其调研可以大致了解我国新农保政策试行以来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调研人员于2010年4月至5月在湖北省宜都市展开了实地调查。本文使用的数据来自于调查结果和宜都市统计局、宜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统计资料。
1.宜都市基本情况
宜都市位于鄂、渝、湘三省交界处,隶属于三峡宜昌“半小时经济圈”,在 2009年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综合考核中的经济发展综合指数为(总指数为100)72.095,居全省80个县(市、区)第2位。至此,宜都已连续7年获得“县域经济发展先进县(市、区)”荣誉称号,连续4年位居前3甲。
目前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宜都市人口老龄化已较为严重。人口老龄化是指总人口中因年轻人口数量减少、年长人口数量增加而导致的老年人口比例相应增长的动态过程。表2显示,2009年宜都市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已高达18.4%,而60岁以上的农业人口占农业总人口的比例也高达17.3%,因此选择宜都作为新农保试点是十分及时和必要的。
2.宜都市新农保具体政策的特点
(1)覆盖面较广。凡是具有该市农村户籍且年满16周岁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均可参保。
(2)参保门槛低。新农保实行按年缴费,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平纯收入。缴费费率设七个档次,分别为100、200、300、400、500、600和1200元,大大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金额,同时也保留相当的弹性空间,适应农村不同收入水平人口的需求。
(3)待遇计算明了。参保后,年满60周岁且符合缴费年限的规定,就可按月享受养老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由财政提供,规定每人每月60元,高于国家补助标准5元。凡是年满60周岁、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该待遇还包括丧葬补助费,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费1000元。
(4)照顾弱势群体利益。凡是年满60周岁以上的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人员,不用缴纳任何费用,可以直接领取每月的基础养老金。同时,对于被征地农民和残疾人参保实行补贴,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农保可以享受15年的政府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年缴费金额的75%;残疾人参加新农保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的,财政全额补贴;选择其他缴费档次的,按150元补贴。
3.宜都市政府开展新农保工作的成果
宜都市政府于2009年2月制定出台了《宜都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当地政府在宣传、组织等方面的工作是比较行之有效的,取得一定成果。截止到2010年4月底,全市新农保参保人数达88781人,征收保险费10948万元,为53708人发放养老待遇4701万元,其中为1680名已故老人发放丧葬补助费168万元,至此宜都市已在全省率先实现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
三、宜都市新农保试点制度运行评估
调研人员采用了问卷调查、入户访问、咨询当地主管部门等方法,较为深入得了解到宜都市新农保试点的工作情况。
1.带给国家和地区的宏观利益
(1)构建和谐社会,其挑战之一就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尤其是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问题。新农保对于化解农村的矛盾起到了一定作用,有利于农村地区的和谐发展,从而全面实现和谐社会目标。与之同时,新农保对解决“三农”问题,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以及落实科学发展观等问题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随着当地经济的发展和新农保等各种惠农政策的有效推行,当地农民的收入总体增加了,同时农民基本养老问题也得到解决。所 以,年轻人赡养老人的压力减轻,老年人可以领取政府发给的养老金,使得农民们整体上逐渐出现敢于消费的态势,这对当地的经济发展又有一定的反作用和推动作用。调查资料显示农民的支出随着收入的增长呈现上升趋势。一季度现金支出人均达到1763元,同比增加61元,增长3.6%。
2.带给农民的切实利益
(1)增加老年农民的收入。最直观的表现是,新农保现今已经增加了当地60岁以上农民的收入,使其生活水平显著提高。而且,长远看来新农保无疑会增加参保农民的收入,使其老年生活有所保障。据百户农民抽样调查资料显示: 2010年一季度全市农民人均现金收入为2344元,比上年增长12.4%。促进农民收入增长的主要因素中包含转移性收入的增加。农民转移性收入人均达到115元,同比增长9.8%,主要是新农保政策和各种政策性补贴在当地的实施使农民从中得到了实惠。
(2)显著提升农民对生活的预期和信心。农民可以与城镇职工一样领取国家发给的“退休金”,对于农民来说是物质需求和心理需求的双重满足,生活水平和社会地位的双重提高。根据许多农民的反映,新农保政策体现了国家对农民群体社会地位的肯定和重视,他们感到对未来的生活充满信心和希望。
3.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1)参保的逆向选择问题。同商业保险一样,新农保也出现了逆向选择的问题,年轻人参保积极性不高。
表3显示,45岁以上参加新农保的人占参保总人数的83.8%,而18到45岁之间的年轻人仅占参保总人数的16.2%。新农保的资金虽然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但并不可以完全指望国家的财政补贴,要想其健康地运作下去、持续地造福于民,就必须逐步形成良好的参保秩序。否则,随着农村老龄化的加剧会出现资金短缺问题,甚至造成类似城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转的恶性
循环的局面。这个逆向选择的问题需要通过政府、法律的强制性来解决。从本质上讲,只有增大低龄者参保比率才会对政府、集体、以及各个年龄层的农民产生“共赢”的结果。作者建议在试点取得一定成果,农民看到实实在在的利益后,从政策上引导和鼓励年轻人参保缴费,并逐步增加参保的强制性要求。
(2)养老金的缴纳和领取的程序问题。宜都市许多地方地处偏远山区,交通和通讯都不便利,而新农保工作涉及农村的每个家庭,因此在程序设计上存在一定难度。调研发现,宜都市目前仅在各镇指定一个银行进行养老金的收缴和发放工作,这对偏远地区的参保人员和多数高龄老人造成不便。另外,没有完全做到养老金的按月发放,例如枝城镇就规定一个季度发放一次,这容易产生不必要的道德风险。作者建议银行可以每月安排专门人员到各村集中发放,村干部及时通知并监督发放过程。
四、结论
本次调研通过对宜都市农民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获取了当地新农保试行情况的一手资料,同时向宜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主管部门咨询了具体工作情况等,得出了以下主要结论:第一,国家试行新农保政策是十分适宜的,符合当前国情的要求。第二,新农保在试点阶段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为国家、地区和农民均带来了利益。第三,新农保试行过程中也暴露出逆向选择,养老金领取程序复杂、制度转接等问题,应当引起国家有关部门重视,从而进一步完善新农保政策。
参考文献:
关键词 城乡一体化 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一、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推行的原则
(一)协调统一原则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生命力在于既保障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又要适应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关键是要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公平与效率、城乡的关系。一是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政府承担制定养老保险制度、财政支持责任,,公民承担相应的义务。二是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原则。在社会保险领域,公平主要是指养老基金筹集标准及分配公平;效益主要是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开支运营要合理,实现保值增值。三是城乡协调原则。
(二)因地制宜原则
经济水平是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前提条件,国家应该立足国情,根据不同经济发展层次的农村地区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制定不同的发展目标,推行不同的养老保险政策及财政补贴政策,颁布不同地区的养老基金征纳、发放标准,建立“低水平、广覆盖”的养老保险体系。此外,国家还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最低标准和运行机制,在分类推进新农保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广大农民的实际需要,及时修正政策中不合理的部分。
(三)责任共担原则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不发达、农村人口基数大的国情,决定了政府财政不能完全负责养老保险基金。解决基金问题的最佳途径是建立责任共担机制,以政府财政供给为主,集体经济辅助和个人缴纳次之。首先,政府主导作用体现为:一是政府予以政策支持和税收优惠,二是政府资金用于建立养老保险储备基金。其次,集体经济主要是由企业、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的捐款构成,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只能起辅助作用。
二、城乡一体化背景下推进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基金管理、运营,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1)加强中央统筹,发挥地方积极性。目前,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由县级政府统筹管理的,管理水平和人员配备受县级政府行政、财政影响较大,社会化程度较低。因此,要积极响应党的十七大号召,成立农村养老保险中央统筹基金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基础养老基金,颁布统一的养老基金筹资管理条例,强化基金的缴纳、运营、转移、发放等方面的监管。
(2)创新个人账户电子化管理。社会经济的发展,打破了传统城乡二元制结构的束缚,促进了了人口的大规模流动;因此,创新电子账户十分必要。目前,农民凭身份证和户口本在当地办理社会保险专用卡,此卡具有存入现金、转账和查询功能,到期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
(3)细化养老基金的筹集标准。新农保试点实施缴费标准设置从100元到1000元不等,比旧农保的标准更加合理,但是许多农户仍选择了最低标准,300元以上的标准无人问津,无法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4)规范基金管理、运营,实现保值增值。随着经济的发展,基金管理的压力不断增大,成为制约新农保的一大难题。因此,规范养老基金的管理手段,拓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运营渠道,尤为重要。规范管理方面:一是成立新农保基金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制定监督制度。二是严格规范参保人员登记注册信息、领取养老保险专用卡等程序。三是成立社保基金监督部门,自觉接受农民监督。
(二)深化宣传,增强农民参保意识
我国农民的参保意愿很大程度上受相关部门宣传报道、村干部上门讲解相关知识和周围村民的影响。因此,要使广大农民支持、参加新型农村社会保险,让他们知道新农保对他们晚年生活的影响,转变他们传统的家庭养老观念,就要加大宣传力度,扎实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传统媒体,开展专题讲座,选取村民代表进行培训,向农民发放宣传材料、讲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使广大农民了解、支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三)加快新农保法制化进程
法律是开展一切行政活动的准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国家政策,需要法律来支持其发展;养老保险又是一项分配制度,更需要法律来规范其利益分配。首先,国家要从国情出发,综合考虑我国区域经济和城乡经济的不平衡性,出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确定农村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内容、模式和机构设置,明确基金筹资方式、运营情况和给付标准,规定国家、地方政府的责任,打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制平台。其次,鼓励地方人大和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的框架内,补充地方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规,制定《地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将农村社会养老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中去。
(四)明确政府责任
政府作为新农保责任主体,不仅要制定合理的政策、提供财政、人力支持,保障新农保制度的地位,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是政策责任。政府要深入分析地区差异、城乡差距的深层次原因,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制,地方政府要根据当地农民经济收入情况,创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细化养老基金缴费标准,做好新农保与城镇养老保险的衔接工作。二是财政责任。《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是个人为主、以政府和集体为辅。三是管理责任。
参考文献:
[1]申策,JohnWilliamson.中国农村老年人最低社会养老金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可能的社会效益[J].中国农村经济,2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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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宫晓霞.发达国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及其启示[J].中央财经人学学报,2006,(6).
关键词:农村;新型;养老保险
一、我国老龄化问题概述
作为人口大国,老龄人口在我国人口比重占有相当比重。统计报告指出,我国在1999年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截止2000年,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已经达到1.3亿,占全国总人口10%。预计21世纪中期,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4.37亿,占届时全国总人口的20%。作为农业大国,我国在人口老龄化问题上,呈现出与发达国家城市老龄化水平高于农村相反的特点,我国农村老龄问题尤为突出。根据人口普查数据,截止2009年,我国农村老年人口为8557万人,占全国老年总人口的65.82%。因此,设立合理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解决我国农村老龄人口养老保障问题成为解决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核心问题。
二、我国传统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分析
根据养老经济支持的不同来源,我国传统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可以分为自我供养,家庭供养和社区供养三种模式。作为我国传统的养老模式,家庭供养仍是农村养老的主要模式;社区供养及自我供养,因经济来源的不稳定性,在农村养老模式中占较小比重。
(一)自我供养
即老年人依靠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主要是以土地为保障)以供养自己。以这种供养模式养老的老年人,除了物质上的需求得以满足之外,同时从自己创造的价值中获取一定的精神需求。另外,也为社会创造了新的资源,由消费人口转化为了生产力,具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
这种供养模式普遍存在于低龄、健康的老人群体,且具备谋生所需的必要物质条件,如土地、生产技能、积蓄等。所以,这种养老模式不具普遍性。
(二)家庭供养
家庭供养是我国传统观念中普遍认可的养老模式,即以血缘、婚姻或抚养关系为纽带,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中可从事生产的人口(通常情况下,即子女)赡养老人,这也是我国最常见的一种供养模式。老人除了在物质层面得以保障外,在精神层面也得到传统观念所看重的“老有所养”和“天伦之乐”的满足。
受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4-2-1”逐渐成为农村家庭的主要结构,子女面临着双方家庭四位老人和一个孩子的供养压力,家庭供养模式开始面对越来越多的挑战。尤其在农村,子女对老人的抚养能力的缺失,逐渐成为越来越突出的社会问题。同时,由于传统的以土地为依仗的生活模式开始变化,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力离开土地,外出务工,家中老人的照顾和供养逐渐失去保障。因此,家庭供养模式在当今中国社会形态下,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和挑战。
(三)社区供养
社区供养即集体供养,其供养主体是地方性社区或集体,在实施中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农村社区(集体)养老辅助保障制度:该制度主要运用于1949年到1955年,基于我国农村互助合作社的集体生产模式,将以家庭为单位的供养责任部分转移到了以合作集体为单位的供养方式,对家庭养老模式起了辅助作用。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农村经济改革导致了集体经济模式的瓦解,该制度也失去了立足的基础而逐渐消逝;二是“五保”老人供养制度:即由国家和集体保障农村的“三无”老人/残疾人(无人赡养,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衣、食、住、医、葬这五项基本需求的制度。2006年由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指出:农村五保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拨出;地方有集体经营收益的,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以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对象的生活。
值得关注的是,社区供养制度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社区供养制度很大程度上受地方财政制约。地方性经济差异导致了不同地区社区供养能力的强弱;二是五保供养制度的供养对象主要集中在“五保”人群,而不能覆盖其他有需求的农村老年人群。另外,我国现行的社区供养制度,更多是经济层面的供养,而忽略了对老年人生活照料和精神满足的保障。
三、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随着农村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形态的巨变,探索和发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与传统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相比,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作为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政府将给予大力的支持。不同于传统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中“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支持”的筹资模式,新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结构,可以有效提高农民的参与积极性。
二是新制度参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待遇方式。以本地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设立缴费基数,在此基础上设置不同的缴费比例,由参保人员根据自身承受能力自行选择。此外,对基金账户的管理进行规范,纳入财政统一管理。
三是新制度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持了基本一致,通过调整缴费基数,可以基本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综上所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立足于“惠民”,以国家、政府为责任主体,针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障问题提供可行性对策。该制度的推广必将有利于农民收入的增加,提高其生活水平,刺激消费,扩大内需;同时,有助于缩减城乡差异,减低社会矛盾,体现社会公平性,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
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践中的挑战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投入实践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不少的挑战。2009年9月1日,国务院颁发《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前,我国所推行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依据是基于1992年《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修订而成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远远落后于现实中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导致个地方在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中无法可依,无据可行。
由于制度的缺陷和政策支持的滞缓,农村养老保险工作面临了一系列的问题。
(一)农村保险水平偏低
根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农民缴费标准为2-20元/月,共设10档。执行过程中,农民多选择按最低档2元/月缴纳。则10年后每月领取养老保险金额为4.7元,15年后为每月领取9.9元。所获金额难以解决养老问题。
(二)政府补贴实施情况差
根据《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所规定的筹资原则,农村养老保险应当由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承担。然而在实施过程中,集体补助和国家补贴并没有真正得以保障和实施。
(三)保值增值实现难
为控制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风险,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在专业银行设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账专管,专款专用。养老保险费只能用于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不得进行其他的直接投资。如此单一的投资渠道很难实现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组织机构建设滞后
第一,现有工作人员不足,办事效率不高,业务能力不够满足逐渐发展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工作的需求;第二,基础办公设施不齐全,包括自动化办公设备的缺失及各类表、单、账、卡、册的文件管理系统不完善。
五、发展和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应对我国农村地区日益严峻的老龄化话题的主要社会保障体系,是一项利国利民的社会工程,对于建设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主义经济和繁荣和谐的人文社会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发展和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取决于以下几点主要因素:
(一)加强政府的主体作用
养老保障是一种政府行为和社会保障政策,必定离不开国家和政府的政策支持和引导。作为责任主体,开展和推动养老保障,以确保国民生活和利益的基本保障,是政府不可替代的责任和义务,政府在养老保障制度的实现和发展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主导作用:
1.政策引导:政府需制定相应的政策用以保障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实施;
2.制度建设:政府需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合理的安排中央/地方等不同层面的经济职责作用,结合现有的养老保障措施,推动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3.法律保障:政府需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提供完善合理的法律依据,明确责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帮助规范该制度的实施和管理;
4.经济支持: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普遍薄弱的前提下,政府的财政支持是确保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开展实施的重要经济来源;
5.舆论宣传:通过政府的舆论影响,从精神建设层面宣扬养老意识,引导人民的敬老、养老的正确价值观。
(二)完善养老保险资金筹集管理措施
除前述政府财政支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需在政府的政策辅助下,结合多种渠道筹措养老保险资金。同时,健全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组织机构,引入第三方先进管理模式,加强监管机制,切实保障筹措来的农村养老资金的管理运营并提高其保值增值作用。
(三)提高养老保障意识
通过各层面的传媒宣传,提高农村人口的养老保障意识,从而提高其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通过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使农民明确认识到该制度的必要性和保障意义。
参考文献:
[1]张多来,卢清华,马柳颖.人口老龄化与可持续发展的思考[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1,(S1).
[2]沙玉霞.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10.
[3]郑功成.社会保障学-理念、制度、实践与思辨[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关键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养老金替代率;改革路径
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概述
2006年全国各地开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200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出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指导意见》取代了1992年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简称《基本方案》),指导并推进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覆盖范围
2009年8月,中央政府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上提出,2009年试点范围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覆盖对象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并在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到2020年前基本实现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二)筹资模式
新农保筹资模式主要采用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加政府补贴。与1992年《基本方案》的资金筹集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相比,有了很大的改进,具体体现为:
1、个人缴费。《指导意见》指出:新农保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可选择任意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集体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地方政府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给付模式
新农保给付模式主要采用“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模式。根据《基本方案》的规定,90年代全国各地摸索推行的“老农保”主要是农民自己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自我积累过程。然而“新农保”推行后,与“老农保”不同的是,个人账户的养老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加政府补贴构成。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在达到退休年龄时都会得到政府给予的基础养老金,该基础养老金由国家和地方财政全额支付,可以看作是一种“普惠式的农保政策”。另外,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缴费满15年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可以看出,这种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的给付模式一方面减轻了农民的缴费负担,提高了农民退休后的收入水平;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新农保与现行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相互衔接。
(四)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根据《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为: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二、试点中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及其不足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特点
《指导意见》在一定程度上为新农保制度的试点起到了指导作用。因此,相对老农保来讲,新农保在许多方面都有了较大的改善,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加大了中央和地方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30元/人年;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这些规定相对老农保中政府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有了很大改进。
2、个人缴费档次有所提高。新农保中100元-500元5个档次的缴费标准相比90年代2元-20元十个档次的月缴费标准有了很大的提高。而且缴费标准层次减少,使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更易于理解,便于实施。
3、养老金待遇有所改变。新农保制度中增加了基础养老金给付部分,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这一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老年农民的生活水平。
4、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再从新农保基金中列支。老农保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由县(市)成立的事业性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管理运营,地方财政一次性拨给开办费,然后管理服务费按国家规定由农村社保基金中提取并分级使用。而《指导意见》规定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列支,确保了基金的安全运营。
(二)现行新农保中仍然存在的问题
1、相关政策法规缺乏。目前为止,针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只有现行的《指导意见》和《社会保险法》,并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或条例来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导致了新农保在制度运行中由于没有法律的保障和约束而面临种种障碍。
2、统筹层次仍然较低。《指导意见》中指出,试点阶段,除部分有条件地区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外,大部分地区新农保基金暂且实行县级管理,这使得养老保险关系在县际或省市际之间转移很困难甚至不可能,这实际上就从制度层面上限制了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
3、养老金替代率水平不高。我们以四川省参保农民为例,根据《指导意见》和《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以四川省农村居民平均缴费金额300元为基准,已知2009年四川省农民人均纯收入4462.1元,人均月收入371.84元的情况下,假定达到60周岁退休年龄的农民称为“老人”,老人可以不用缴费即可享受政府发放的基础养老金,因此本文不予考虑;距离退休年龄不到15年的参保农民称为“中人”,其个人账户部分月领取养老金计算公式为[(15-r)AA(1+i)r];距离退休年龄大于15年的参保农民称为“新人”,其个人账户部分月领取养老金计算公式为A(1+i)r,月领取养老金总额为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月领取养老金。
其中i为农保基金的投资收益率,即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利率;r为缴费年限;A为参保农民年缴费金额(包含政府缴费补贴)。
据此可计算出以下年龄段参保农民养老金替代率情况,如表1所示。
由表1可以看出,在平均的缴费比如水平下,假定农民从30岁开始参保缴费,缴费年限为30年,到60岁时的替代率水平也仅为42.76%,而对于距离退休年龄刚好15年的参保农民,其替代率水平仅为26.46%,因此,可以看出相对农村较低的收入水平,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参保农民的养老金替代率水平仍然很低,难以满足农民的老年生活需要。
4、基金的保值增值难。主要体现为:一是农保基金的管理运营依旧集中在不具备相应基金管理人才、技术和投资主体资格的区县一级,因此在管理农保基金时往往存在着基金投资专业人才缺乏、投资运营困难、易受当地行政干涉的问题;二是基金投资渠道单一,基金主要用于存银行和买国债,随着银行利率和国债收益率持续走低,基金难以保值,更难以增值;三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至今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投资风险防范运行机制,因此很难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实现增值。
三、未来道路的探索
在近两年的试点中,我们发现我国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虽然相对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很多改进,但是仍然有一些问题需要完善,因此,笔者在此提出一些针对性的建议,希望对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未来的发展道路上能够有所帮助。
(一)加快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
纵观国际间,西方发达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加之他们受罗马法思想的影响,所以部分国家已经拥有非常完善的养老保险法律。如德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起步相对较早,早于1951年就颁布了《农民养老保障法》,迈出了建立一个独立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第一步。因此呼吁我们国家能够在《社会保险法》和《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一部专门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以法律形式明确诸如农保制度的主要内容、参保条件、管理体制、筹资模式、给付标准、基金的运营与监督、相关部门的责任等,以求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二)进一步改革户籍制度,加快城乡统筹
为促进城乡养老保险的统筹,应当进一步改革户籍制度,使已经在城市定居的进城务工人员通过放弃土地承包权,同时获得相应的福利补偿后,转变为城镇户籍,并逐步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同时根据郑功成教授提出的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部分三步变一步的办法,直接由目前统筹层次较为凌乱的省、市、县级统筹一步过渡到全国统筹。主要是目前形成既得利益的地区还比较少,在分散统筹的基础上推进全国统筹,较从完善地市级统筹到省级统筹、再到全国统筹要容易得多,至少可以少付两次转移成本。另外,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仍可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并通过市场机制进行投资运营,但应当建立相应的参保人监督机制。
(三)提高农民的养老金替代率
1、加大财政补贴。包括增加基础养老金部分和地方政府缴费补贴部分。目前将近1亿农村老年人口的基础养老金年支付约660亿元,占2009年财政收入的0.96%,财政支出的1.5%。可以看出,政府对农村居民的养老补贴在巨额的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非常小,同时也说明,政府在这方面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2、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由于农民收入水平普遍较低,在现有水平上增加缴费已较为困难。因此增加缴费的最好办法还是通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增加农民收入水平,最终增加农民的养老保险参与率,提高缴费水平。
(四)重视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
一方面可以将农保基金集中在具有基金管理水平的省(市)级统一管理,实现省(市)级统筹,同时建立垂直管理的社保专门机构,避免当地政府部门的行政干涉;另一方面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进行多元化投资组合运营,基金投资范围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为准,确保基金保值增值。同时,各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农保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基金的内审稽核制度。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要将农保基金纳入日常监督管理范围,对基金使用、投资运营进行规范和定期检查,并逐步加强财政监察、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
(五)与“家庭养老”、“土地养老”有机结合
目前,虽然家庭养老面临着种种的困难与挑战,但并不意味着将退出历史舞台,它仍是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必需的养老方式。同样,尽管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十分有限,但目前还找不到能够替代土地为农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物质条件,土地仍然是多数农民的养老支柱之一。因此,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仍然需要充分发挥家庭养老功能,提高土地的保障能力,并始终将社会养老与家庭养老、土地养老相结合,以保证我国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水平。
参考文献:
1、王广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问题探讨[J].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7(1).
2、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理念、目标与行动方案[M].人民出版社,2008.
3、黄昌玮.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探析[J].经济与管理,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