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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实习是由大学法律系和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与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市中兴建筑公司、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不服,提出上诉,市中院于年月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人,被上诉人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人,被上诉人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人,被上诉人、委托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
委托人: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诉称:年月日原告与被告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年月日、月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年月被被告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诉称:第三人于年月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年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年月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年月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买房是年月日,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年月,同算帐“换据”是年月,均在经贸公司年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年月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市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年6月开工。
年月日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月日、月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年月日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前,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年月日,在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年月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年月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年月日向区法院提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所有。
2、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市区人民法院()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
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关键词】高校 职业生涯规划 存在问题
【中图分类号】G51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08)08(b)-0223-01
近年来,高校的就业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大学生就业和在校期间的人生规划已成为国家、社会、学生和家长共同关注的问题。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合理性对于社会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学生个体的就业和未来发展都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因此,在校生的职业生涯辅导已经成为高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根据一项对大学生初次就业流动率的调,50%的大学生在一年内更换工作,两年内流动率近75%。缺乏对职业的长远规划、求职选择中存在盲目性是高流动率的主要原因。在一次针对低年级的三百多份调查问卷中,有64%的学生表示渴望得到更多的人生规划辅导和就业单位信息。19%的低年级学生制定了大学期间的人生规划目标并努力实现,60%的同学的人生目标没有明确方向,仍有21%的同学没有计划和目标。
造成这种大学阶段职业生涯规划效果差,大学生人生目标淡薄的影响因素有很多,从主观和客观上分有如下几点:
第一、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较差,认识自我的能力有限。经典的职业生涯理论是人―职匹配理论,以被誉为“职业辅导之父”的帕森斯所提出的特质―因素理论和霍兰德的类型论为代表。理论认为每个个体都有一些稳定的特质,包括能力倾向、兴趣、人格等,这就是人职理论中的人的要素。“我适合做什么”是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最频繁提出的问题,职业生涯的规划首先是作为求职者的人的基本特性的自我认识问题,对个体认识得越深入,越清晰,在纷繁的职业环境中就越容易找到适合自己的路。而当代大学生绝大多数在进入大学学习阶段之前,升学是唯一的目标,日常努力的方向基本都是如何去在考试中活得高分。在这个环境背景下,很少有人去考虑自己以后干什么,自己适合干什么,有很多的基本个体特性得不到发掘和展现。进入大学之后,仍有一定的惯性存在,学而优则是的思想仍然左右其发展,对专业很少知其所以然,缺少对职业特点探索的主动性。兴趣的培养,能力的锻炼较少,再加之正处也职业价值观尚未定性的阶段,从而多自我的认识纯在误区,盲目从众,追求热门而忽视了自身的特点。
第二、高的学校所创造的育人环境不利于在校生合理的规划其职业生涯。我国大学生的入学年龄一般在15―24周岁,按照舒伯提出的职业生涯发展观点,这一阶段正处也探索阶段,在这个阶段个体开始在课堂、工作实践中尝试,并有意识的吸收相关信息,尝试性的开始选择。因此,高校在这个阶段所创造的客观环境对于在校生的职业规划尤为重要。目前我国教育体制的设立中专业设置所能基本满足社会需要,但其开放性很差。在调查问卷中有22%的同学表示在校期间的主要任务是学好专业的应用知识和技能,而希望能尽可能丰富自己的综合知识储备的的比例去占到64%。侧面的反应了一个问题就是在职业趋向形成阶段能否获取更多的综合知识的要求强烈。而在校学习阶段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设置日趋完善,但综合素质能力方面的选修和相关领域的辅修的设置与学生渴望拓宽知识领域的要求存在矛盾。致使学生的职业规划纯在瓶颈,相关信息获取渠道不畅,导致特性培养和能力体现效果不明显。其次,校园文体、文化、科技活动随蓬勃开展,虽能有效的激发学生的兴趣,但社团的发展缺乏指导和支持,系统的职业指导课与讲座开展的不够,另外竞赛性的活动多,体验性的活动少,学生很难身处其中的参与,特别是和教学相结合的认识实习、生产实习实施存在很大文体,学生的认识面很难拓宽,动手实践机会甚少。致使在校阶段学生很难对自己的职业有所了解,规划的参考信息匮乏,实施也就存在很大难度。
第三、高校职业规划的教育引导者的经验不足。在高校与学生进行正面接触进行教书育人工作的教育者可基本分为两类,一类是进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的政治辅导员队伍,一类是以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学为主要工作的专业教师队伍。这两类教师虽然教学的性质有所不同,但都是担负着高校教书育人任务的主力军,也是对在校生进行职业规划的引导者。但是客观因素决定着这些引导者并非都有足够的经验和经历对在校生职业生涯的规划进行引导。首先,辅导员队伍年轻化,在校担任学生辅导员工作的同志大多数是新留校的优秀的本科生和研究生,这些人虽然工作能力强,但也都是毕业后直接进入高校工作的,没有社会经验的积累,这部分人又是进行学生日常辅导的主力军,是开展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倡导者和实施者,但是由于这个团队的社会经验不足,很难开展此项工作,即使努力实施了,单靠个人的能力和阅历也很难收到预期的效果。另一类就是专业教师,这些老师一般都具有一定的而教学经验和时间能力,有很多也参与过实际的工作,但在很多教师的理念中学生的职业规划并没有列入他们的教育内容中,单纯的以教学为主导,很少能对学生的发展和就业投入太多的经历。在调查结果中显示,79%的在校学生希望能与名企领导和专业相关的技术人员交流,而与优秀的毕业生和老师交流的比例很小,说明高校职业规划教育引导者的水平很难满足在校生的希望和交流要求。
总之,在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问题上,所说近些年虽得到了重视,但受受教育者自身的认识能力、及高校环境、教育者的经验以及家庭、职业生涯与思政教育结合等问题的影响很难达到预期效果,应加大力度和实施办法,进行完善。
首先,是引导在校的学生对自我进行探索,了解自身的特点、需求等;要对学生进行职业探索的教育,使广大学生从应试考学的人生发展道路上解放出来,正确的认识自我,找到适合自我发展的空间,找到职业的趋向,在探索中不断的评估、反馈,并做一些前期的准备和技能锻炼,为以后的发展拓宽路径,最终实现个体职业生涯的完满发展。
其次,高校担负着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环境创造的重任。要尽可能多的开设职业指导课和相关讲座,加强指导学生会、社团等学生组织的发展和相关活动开展,针对不同阶段的学生的特点,为学生提供一些参与社会实践、企业参观、就业实践、实习、兼职等机会,使学生获得更为真实的体验和经验。高校还要尽可能多的为辅导员提供学习实践的机会,要走出去,引进来,为这只主力军的业务能力多创造培训条件以解决群体性的经验缺乏问题。
论文摘要:顶岗实习是职业院校学生基于职业岗位的、真实的、参与工作过程的实践。它对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职业素养,提高学生学习的实用性和有效性,使学生顺利地实现就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针对当前学生顶岗实习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论文关键词:顶岗实习,存在问题,对策建议
职业教育与企业有着天然的联系,职业教育产生于企业,初期就是企业的组成部分。教育专家认为,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本质要求,顶岗实习是职业教育重要的教学环节。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有两个主体,一是学校,二是企业,二者缺一不可。离开了企业的职业教育,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职业教育。
2006年十一月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中提出职业院校要积极推行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模式,把工学结合作为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切入点,带动专业调整与建设,引导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要重视学生校内学习与实际工作的一致性,校内成绩考核与企业实践考核相结合,探索课堂与实习地点的一体化;积极推行订单培养,探索工学交替、任务驱动、项目导向、顶岗实习等有利于增强学生能力的教学模式;引导建立企业接收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制度,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
在意见的指导下,近几年高职院校积极的探索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方法,取得很大的成绩。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在学生顶岗实习中也存在着很多问题。
一、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存在问题
(一)企业参入热情不高
企业由于受到国家政策、传统观念和竞争压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很难有空闲的资源承担学校学生的顶岗实习任务。即使有部分企业愿意承担学校学生的顶岗实习任务,也存在着指导教师不足,工作任务不规范、劳动强度大、工资待遇低、工作岗位不对口等现象。
(二)学生管理难度大
1.师生沟通难
学生在企业顶岗实习期间,需要承担一部分的工作任务,指导老师也往往需要承担其他班级的教学任务。传统的师生交流的工具一般为电话、email、QQ、MSN等工具。这些工具一个普遍的特点是只能进行单对单的交流,当一位教师面对若干同学时,工作量很大,影响交流沟通的效果。
2.信息不通畅
现在较多院校,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几乎和学校脱离关系,学校的一些新闻和事件很难快速有效的传达到每位同学。造成了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提交作业、实习日志、实习报告等工作拖拖拉拉,效率低下。
3.心理问题发现不及时
学生因为不适应新的环境而陷入迷茫和困惑。一是心理不适应:新环境新的生活,遇到新的困难没有不及时疏导,导致挫败感和无助感增强。二是工作不适应:经验不足,技术不熟练,怀疑自己的能力,厌恶眼前的工作。三是人际环境不适应:与工人师父们和管理人员人际关系不协调,封闭自我,感觉孤独。四是身体不适应:工作中的强度相对学校生活来说较大,体力不支,饮食不适应,出现身体疾病症状。五是公司企业待遇不平衡,双方满意度不一样。
(三)管理不够精细化
学生顶岗实习的三个主体分别是学生、指导教师(校内教师和企业兼职教师)、企业。在顶岗实习期间,每个参入的主体必须非常清楚的了解各自的分工、工作步骤以及工作目标和工作所要达到的效果。而现在在顶岗实习期间,一是学生比较盲目,目的性不明确,一般是老师怎么要求怎么做。二是教师指导学生实习时随意性较大,没有明确详细的工作规范,这一点在兼职教师指导时更为突出。三是企业对学生的顶岗实习所要完成的技能训练和教学要求不明确,导致岗位安排不合理。
(四)学校投入不大
与校内理论教学以及校内实训课相比,校外顶岗实习投入较少。学校对学生顶岗实习的投入主要包括:校内指导教师的兼课费、路费和误餐补贴,校外兼职教师少量的指导费。对学生的校外顶岗实习一般不派专职的指导教师,因为很多教师都不愿意到企业专职指导学生。主要原因是带学生到企业实习对老师的专业能力要求高、责任大而报酬还没有校内的老师高。
二、有效解决顶岗实习的对策和建议
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问题的解决,既需要高职院校不断的深化改革、加大投入,又需要在现有的水平下不断的研究新方法,利用网络、计算机等高科技手段辅助实施。
(一)深化教学改革,构建以培养学生职业能力为目标的教学体系
目前许多企业对接受学生的顶岗实习不感兴趣,其主要原因:一是企业确实用人比较少,没有需求。二是学校培养的学生的职业能力达不到企业的要求,企业更愿意招聘有工作经验的员工,而不愿意接受毕业生。因此高职院校应积极深化改革,以就业为导向,构建培养学生职业能力和专业技能为主要目标的教学体系。从实际出发,根据工作过程对职业人的需求和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的要求,将学校教学与企业培训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对整个教学过程进行全面科学的设计。综合性教学设计的方法有两种,一是根据预期学习结果的内涵分成不同的教学单元;二是围绕某个教学活动或工作任务设计。通过深化教学改革使高职院校培养的学生,能够满足市场对高级技术应用型人才的需求。
(二)加强与企业的耦合深度,合理利用企业的资源
现在,很多高职院校在校外教学基地的建设上只重数量不重质量,建设了大量的校外实习基地,但真正能用的却少的可怜。
其主要原因是学校和企业的合作是一种宽松的合作,没有真正的利益冲突,往往是合作容易而深入很难。因此高职院校应更加注重合作企业的质量而不是数量。企业接受学生顶岗实习的真正目的是培养适合自己企业需要的员工,而学校寻找企业建设校外实习基地的目的是培养适合企业需求的学生。找到合作的共赢点之后,拟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建设深度耦合的校外实习基地。
(三)划拨专用资金,加大校外顶岗实习的投入
高职院校的校外顶岗实习教学是学生提高职业能力和专业技能的重要环节,其教学标准要求应该相当高,其特殊的教学手段也决定着对教师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要求提高。因此高职院校应加大对学生顶岗实习的投入,这主要包括校内教师的差旅费、误餐费、课时费、以及出差补贴等,激发教师参入工作的积极性。校外兼职教师也应制定合理的绩效发放标准。
(四)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加强顶岗实习过程的组织与管理
顶岗实习是一门重要的综合实践课程,它由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共同参与,具有管理主体多元化、实习地点分散化、实习内容多样化等特点。为保证高职生顶岗实习的顺利、有序进行,保障工学结合教育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成效,加强顶岗实习过程的组织与管理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因此,高职院校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应建立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学生顶岗实习工作流程、学生顶岗实习考核标准、教师指导顶岗实习管理规定、教师指导顶岗实习考核办法、兼职教师聘任及管理办法、校外实习基地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等规章制度。明确学生、教师、企业三者在整个教学环节中责任和任务,确保整个教学任务有效、顺利、安全的实施。
(五)利用现代化的网络平台,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和指导
学生离开学校,到企业顶岗实习这加大了学校对学生的管理难度,主要表现在师生的交流沟通难、信息不通畅、实训目的不明确等方面。高职院校应该建设顶岗实习管理资源平台,这是一种基于网络的B/S管理系统。主要可以分为学生、教师、系统管理三个模块。
1.学生模块功能
学生模块中保存着完善的学生个人信息,必填信息主要有姓名、专业班级、实习单位、联系电话、QQ号、Email、电子照片等,方便教师对每个学生的了解。学生可以在平台上直接撰写工作日志、工作报告、工作总结等相关材料,给指导老师留言,查询老师的回复和老师给出的成绩。记录整个三年的顶岗实习全部成果。
2.教师模块功能
教师模块中需要完善教师的基本信息,必填内容有姓名、联系电话、QQ号、Email、电子照片等。教师在平台中可以查询到自己所指导学生的全部信息,并且可以通过平台和自己所指导的学生进行一对一的对话。
3.系统管理模块功能
该模块除了拥有教师模块和学生模块的功能外,还有信息,提供下载、添加学生、教师信息、修改密码、分配指导教师、统计成绩、监督留言等功能。
(六)组建职教集团,加强校企合作
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是一个新生事物。近年来不少地方依托较为优质的职业教育资源,以专业为纽带,与行业企业共同组建职教集团,加强校企合作、城乡合作、区域合作,促进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的紧密结合。这样既保证企业在合作中的利益,真正使校企实现双赢、共赢,提高了企业参入学生顶岗实习教学的热情。又为学生提供了大量的顶岗实习岗位,丰富了学生顶岗实习的资源。
总之,随着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企业和职业院校本身对学生的顶岗实践问题都高度重视,只要政府制度保障有力,校企实训资源得到有效的开发和利用,企业人力资源战略高效、有前瞻性,高职院校不断提高自身的人才培养规格。三方共同努力,高职院校学生的顶岗实习工作就一定能做实、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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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莹华,许文彬.浅谈高职院校顶岗实习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现代企业文化,2008,(26),123~124.
关键词:药学 实习 存在的问题 对策
随着社会的发展,职业教育越来越受社会和政府的关注,学生和家长的关注程度也在不断的提高,学生的专业实习实训被认为是现行的中等职业类学校“2+1”的教学体制中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之一。然而,现阶段职业学校大部分学生专业实习阶段仍然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如学生的实习心态没有及时转变、部分实习单位的诚信有所缺乏、实习基地的建设不足、实习生的权益难以保障等几个方面。在提高学生专业实习质量方面,我们应当注重引导学生转变观念,建立并及时完善学生实习制度,借助于政府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扶持条件,共同做好学生的专业实习工作。
本文就近几年来作者单位的学生实习情况进行了调研分析,针对我校近几年毕业生数量的增加,就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看法并寻求可解决的方式。
一、我校药学专业近几年毕业实习情况
近几年来,我校入学人数大增,从2004年的847人增加至1128人,增幅为33.18%。我校药学专业实习的主要方向为:医药制药企业(药厂)、医药经营企业(医药公司,社会个体药房,连锁药房)、药品使用单位(医院药房、社区服务中心)等。见下表
二、学生专业实习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学生对实习环节认识不到位,不能及时转换自己的心态
岗位化职业技能实训[1]是学生把理论转化为技能的主要途径,但一直以来学校都以校内课堂学习完成教学任务,学生的劳动价值没有得到体现,“顶岗实习”加强校外岗位化职业技能实训,使学生职业技能转化为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提前解决学生所学专业技能向行业工作能力转化的瓶颈,也有利于提高就业率。
学生到企事业单位顶岗实习(主要是在医药生产和经营企业,也有一部分学生会去到医院等医疗机构),通过磨炼,学生可以进一步掌握本专业工作的流程,成为熟练的技术人才,而单位需要有一定经验的人才到岗后马上进入工作状态,分担实习单位的大量的实际工作,学生实习结束后,如果双方满意,就可以签就业合同。就企业而言,实习过程也是学生了解企业,企业考查学生工作能力的一个过程,实习结束,如果双方都满意,那就会达成选择意向,在空间和时间上,抢占就业先机。
(二)实习的管理过于宽松
学生在医药制药企业或医药经营企业实习,这个过程从根本上说还是职业院校常规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学生的实习管理必不可少,尽管我们制定了严格的实习管理条例,并要求相关辅导员或班主任必须定期走进实习单位检查跟踪学生的实习情况,但还是有部分老师或其他部门对实习的认识不到位,出现检查过于流程化或监督管理过于宽松的情况。
实习单位的管理亦有不同,据以往数据统计显示,相对制度化管理的企业在员工管理上更为严格,而没有建立现代化管理制度的企业则在这方面略显不足,实习单位的严格管理与学校的定期检查应紧密结合起来。
(三)实习基地的现状对学生实习存在一定的影响
有些实习挂钩单位为了追求利益,节约开支,在实习过程中往往把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来使用,把实习期变成盘剥期,而在学生的实习期将结束之际,有的实习单位找不同的借口辞退实习学生,以规避实习生转正后将带来的高额成本。部分单位还是严格按照规定对学生的实习工作进行指导和培训,也有一部分的单位缺乏对实习生必要的业务指导,部分实习单位并没有建立一套健全的实习生管理培训制度,对实习生采取任其自由发展的培养态度。
另一方面,良好实习场所的欠缺、实习基地建设困难仍是中职学生专业实习面临的一大难题。近些年来,由于招生规模的扩大,在校生规模持续扩大,学生数量的大量增加,实习及就业压力也随之增大,但是鉴于医药行业的特殊性,社会上能够提供实习岗位的实习单位却没有明显增加,相关专业学生的实习基地还是面临数量上的不足。
三、采取积极措施,探索保障职业学校学生专业实习质量提高的对策
(一)在常规教学中,注意转变学生实习观念
对于实习,学生应当及时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实习的意义,调整好实习心态,端正实习态度。首先,思想上要引起重视,通过《职业道德》课程教育,教育学生未来医药行业发展趋势,让他们对本专业的就业有及早的认识与规划,自己要培养“生存危机”意识,将实习作为一次难得的学习、检验和强化技能的机会,为将来的工作积累经验和基本技能;其次,在校期间应该努力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充分掌握行业就业所需的专业技能,培养自己的团队协作精神,积极参加学生会团委等社团活动和学校组织的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在不影响专业学习的基础上,大胆接触社会及行业,参与包括兼职在内的校外活动,不断提升自身的实践动手能力。再次,多渠道寻找实习机会,不再单纯依赖学校、老师,而应该主动与合适的用人单位联系,努力争取实习机会,更要善于在实习过程中不断总结,发现不足并及时纠正。
(二)完善实习管理制度,强化实习考核方案
学校制订切实可行的实习计划,规范建立实习档案,统计实习数据,建立并健全学生实习班主任管理制度,专业教学部参与学生实习管理中来,教学部选派专业教师跟踪学生专业实习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反馈及解决,完善学生实习信息反馈制度,安排学生定时返校集体汇报实习情况,紧密关注学生实习期间的变化,尤其是我校女生比较多的情况下,更应该严格要求学生定时返校制度,加强与实习单位的沟通工作。
(三)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建立长效实习合作机制
学校管理部门应当多与实习单位加强联系,可探索性地建立相应的学生实习管理小组,由学生在就业指导老师的指导下自己管理自己,相互督促,相互学习,这将有效地紧密跟踪每一位学生。同时,实习单位应定期将实习生的实习情况向学校反馈,并适时与学校指导教师沟通,以保障企业生产运作与学生实习的正常、有效进行。
(四)紧跟政府政策,注意保障实习生的权益
我国已对学生的实习工作出台了专门的政策,在双向选择机制和供过于求以及大中专学生扩招的大背景下,现阶段职业类院校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所处的地位相对弱势,甚至有些不法企业忽略中职学生实习的权益,我们的学生实习管理应紧跟并善于利用政府政策,制定出符合实际需要的实习政策,规范实习教育活动,保障学生的各种权利,以维护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学生的实习计划是常规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过程,学生、学校和社会都应该在某些方面加以磨合,不断地总结发现新的问题并妥善处理好,以更好的保障学生实习的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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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物菌肥; 不同量级; 小型西瓜; 西瓜品质
生物菌肥是活体肥料,其作用主要依靠含有的大量有益微生物的生命活动来完成。它通过这些有益微生物的繁殖和新陈代谢,不断形成有益代谢产物来发挥肥效[1],能够增加土壤有机质、提高土壤肥力[2]、增加有益微生物菌群、抑制农作物病菌繁殖[3],改善植物营养、刺激植物生长,使植物获得增产[4]。目前,生物菌肥研究已经在番茄、黄瓜[5]、草莓[6]、西瓜、棉花、花生[7]等作物上展开。为了研究不同量级生物菌肥对小型西瓜产量和品质的影响,因此进行了此次对比试验。在大兴区,小型西瓜L-600已有多年种植历史,L-555是近年来开始推广种植的品种,本试验以这两个小型西瓜为材料,对西瓜关键生育期进行了生长势测量统计,采收以后进行了可溶性固形物含量、产量和果皮硬度等生理生化指标的综合测定,以确定生物菌肥肥效以及何等量级对小型西瓜生长具有较明显的促进效果。
1 材料和方法
1.1 试验时间和地点
田间试验于2012年7月2日至9月28日在大兴区农业科技成果展示基地进行,室内试验在大兴区农业技术推广站进行。
1.2 试验品种和种植方法
试验品种选用小型西瓜L-555和L-600,肥料为环垦全营养配方活化菌肥(上海环肯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产品含有微生物抗病菌群、活性腐殖酸、氨基酸、蛋白质等促生因子)、谷雨复合肥(北京绿得利工贸有限公司生产,N ∶ P ∶ K比例20 ∶ 10 ∶ 15)和一特有机肥(北京市一特有机肥厂生产,产品氮磷钾总含量为5% 以上,有机物总量为25%~35%,水分含量在15% 以下)。
小西瓜种植方法为双行种植,2蔓整枝、1条主蔓1条侧蔓,沟宽70 cm,行距130 cm,株距30 cm,立架栽培。棚室面积495 m2,平均每667 m2定植1 709株。砧木为京欣4号,7月2日播种,7月8日嫁接,7月25日定植。
1.3 试验设计
L-555、L-600各种植1个棚,每棚由北到南分3个小区,每个小区约160 m2;共3个处理,每个处理1个小区,3次重复,处理3为对照。试验组复合肥肥料施用量较大兴地区西瓜栽培常规用量减半,并使用生物菌肥,具体试验设计见表1。
表1 各处理肥料施用量及成本
1.4 取样与分析方法
每个小区随机标记3株瓜苗,分别测定团棵期(7月30日)、伸蔓期(8月3日)、开花期(8月14日)、坐果期(8月22日)、膨大期(8月28日)、成熟期(9月24日)的植株高度、叶片数量、叶面积和茎粗度等生育期指标。其中植株高度和叶片面积(叶长×叶宽)用标准卷尺测量,茎粗度用游标卡尺测量。在西瓜膨大期计算各小区坐果率。西瓜成熟后,每小区随机取样5个,测量单瓜质量、果皮和瓜瓤硬度、可溶性固形物含量、果皮厚度、果形指数和口感。其中,单瓜质量用电子秤测量,果皮和瓜瓤硬度用JY-4型硬度计测量,可溶性固形物含量用DT-45型测糖仪测量,果皮厚度和果形指数(纵径/横径)用标准直尺测量,口感由至少3人品尝后评出纤维含量和瓤质口感。试验数据采用EXCEL和SPSS软件进行处理及分析。
2 结果与分析
2.1 L-555、L-600上不同量级生物菌肥各生育期植株高度、茎粗度、绿叶数量、叶面积
如图1所示,L-555不同量级生物菌肥在坐果期以前植株高度表现较一致,长势趋近,随着生育期的进展而增加。从团棵期到伸蔓期各处理长势一致,生长较缓慢;从伸蔓期到果实膨大期,植株迅速生长;从坐果期对照组植株高度呈现较高增长趋势,植株最高达到302 cm。使用不同量级生物菌肥的试验组平均植株高度分别为156.39、159.80 cm,对照组平均植株高度最高,达到169.01 cm。
L-600整个生育期植株高度随时间延长而增加,长势趋近。其中,坐果期以后,处理1植株高度处在领先位置,成熟期植株高度达到265.67 cm。3个处理在整个生育期平均植株高度分别为155.65、151.48、149.54 cm,长势良好。
图2显示,为L-555不同量级肥料各生育期的茎粗长势,各处理增长趋势比较一致,坐果期以后生物菌肥试验组有较大浮动,其中处理1生育期平均茎粗度最大,达到6.24 cm,对照组茎粗度平均值最小为5.98 cm。L-600整个生育期3个处理茎粗度随生育期延长而增加,平均茎粗度分别为6.56、6.42、6.63 cm。对照成熟期茎粗度最大,达到9.28 cm,处理1茎粗度居中为8.39 cm,长势良好;处理2茎粗度最小为 7.89 cm,长势较弱。
如图3所示,L-555整个生育期内,植株绿叶数量随主蔓生长而增加,到成熟期,对照组绿叶数量最多达到34片。3个处理生育期平均绿叶数分别达到21片、19片、20片,长势良好。L-600绿叶数随主蔓生长而增加,到成熟期分别达到29片、33片和30片,长势良好。3个处理整个生育期平均绿叶数量分别为18片、20片、19片,其中,处理2从伸蔓期到成熟期绿叶数量一直处于领先位置。
图3 不同量级肥料各生育期绿叶数量
图4显示,L-555整个生育期植株叶面积变化,随时间延长叶面积增长。从团棵期到伸蔓期,各处理长势一致;自伸蔓期开始,处理2叶面积增长一直处于领先位置,整个生育期平均叶面积最大,达到411.88 cm2,处理3平均叶面积最小,为357.91 cm2;从伸蔓期到坐果期,各处理叶面积增长迅速,此时植株营养生长占据主要位置,到膨大期长速变缓,植株生殖生长占据主要位置。
L-600整个生育期内,处理1、2长势基本一致;对照组从伸蔓期到始花期一直处于领先优势,到坐果期长势减弱;成熟期,处理1叶面积最大达到764.67 cm2,整个生育期平均叶面积达到最大,为412.56 cm2,对照组平均叶面积最小,为356.01 cm2。
2.2 L-555、L-600上不同量级生物菌肥单瓜质量和667 m2产量
由表2可以看出,L-555各处理中,处理2单瓜质量最大达1.85 kg,但是在5% 水平上各处理间没有显著差异。对照组坐果率和667 m2产量都最高,坐果率为1.22%,667 m2产量为3 670.93 kg。处理1的667 m2产量最低,为3 440.28 kg,但是在5%水平上各处理间没有显著差异。畸形果率处理2最高达到0.06%,处理1最低为0.01%。对照组瓜瓤硬度最小,口感酥脆,品质好。L-600各处理中,处理2单瓜质量最大,达到1.75 kg,但是在5% 水平上各处理间没有显著差异;坐果率也最高,达到1.26%;667 m2产量也最高,达到3 618.81 kg, 在5%水平上和对照组存在显著差异。处理1坐果率和667 m2产量最低,分别为1.00% 和2 834.72 kg。畸形果率对照组最高,为0.06%,处理1最低为0.03%。
表2 L-555、L-600西瓜单瓜质量和667 m2产量
2.3 L-555、L-600上不同量级菌肥成熟期可溶性固形物含量
表3结果显示,L-555处理2的中心、边部可溶性固形物含量最高,分别达到11.23% 和9.01%,而且中心和边部可溶性固形物含量梯度相对较小;对照中心可溶性固形物含量最低为10.88%,但是在5% 水平上各处理间没有显著差异。对照果皮厚度最小,为0.62 cm,增加了西瓜的可食用部分。各处理果实形状为高圆形。L-600对照组中心可溶性固形物含量最高达到11.06%,但在5% 水平上各处理间差异不显著。处理2边部可溶性固形物含量最高,为8.02%,但在5%水平上各处理间差异不显著;处理2中心和边缘可溶性固形物含量间梯度最小。处理1和处理2果皮厚度都较薄,为0.60 cm,增加了西瓜可食用部分,对照组最厚,为0.76 cm。各处理果实形状为长圆形。
3 讨论与结论
综合试验数据来看,L-555、L-600西瓜使用不同量级菌肥后,其植株高度、茎粗度、绿叶数量和叶面积都随生育期的延长而增长。
L-555植株高度、绿叶数量、瓜瓤硬度、果皮厚度和667 m2产量以对照较优;茎粗度和果皮硬度则以处理1较优;叶面积、中心和边部可溶性固形物含量、单瓜质量以处理2较优。说明对于L-555西瓜品种,使用有机肥料能在提高植株生长势的同时增加西瓜产量;生物菌肥可以增加植株长势,有效提高西瓜可溶性固形物含量,延长西瓜货架期;而不同量级生物菌肥的使用则对西瓜的生长和风味有一定影响,667 m2施用100 kg生物菌肥时,植株茎秆粗壮长势好,且果皮硬度高,有利于保存和运输;施用150 kg生物菌肥时,植株叶面积大,便于进行光合作用以增加果实碳水化合物生成和糖分转化,增加果实含糖量,果实中心和边部可溶性固形物含量间梯度较小,提高了果实的风味和品质。
L-600茎粗度、中心可溶性固形物含量、果皮和瓜瓤硬度、单瓜质量指标以对照组较优;植株高度、叶面积和果皮厚度则以处理1较优;绿叶数量、667 m2产量、边部可溶性固形物含量以处理2较优。说明对于L-600西瓜品种,使用有机肥料对于植株长势和果实风味具有较好影响,可以改善果实中心可溶性固形物含量,使果实口感酥脆,同时增加单瓜质量,延长货架期,便于运输;生物菌肥的使用可以增加植株长势、提高667 m2产量、增加可食用部分;较高量级生物菌肥的使用能够一定程度增加667 m2产量,同时减小中心和边部可溶性固形物含量梯度,使果实风味口感更好。
综上所述,相对于有机肥,生物菌肥的使用并没有显著提高西瓜整体长势和各项生化指标;处理2每667 m2施用生物菌肥150 kg相较于处理1每667 m2施用生物菌肥100 kg,对有效提高植株生长势态,改善果实风味和品质,提高整体产量,效果更好。同时,根据肥料使用成本,每667 m2种植面积,使用生物菌肥处理1和处理2复合肥使用量减少50%,分别花费675元和975元,对照组常规施用有机肥料、复合肥花费为1 350元,前两者远低于后者,大大降低了种植的经济投入,因此综合考虑,生物菌肥的使用前景更加广阔。本试验未涉及生物菌肥对土壤成分及环境的影响,讨论区域较小,今后应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试验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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